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463,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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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珍惜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珍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許珍惜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珍惜業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 年9 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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