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5,聲,465,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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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華
上列受刑人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黃金華前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黃金華業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

另檢察官雖聲請以驅逐出境代之,惟查本件受刑人係大陸籍人士,則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 號裁判參照),併予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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