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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5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俊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65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本件再審聲請人李俊農聲請本件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不僅違背規定,且無從予以補正。
從而,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李璧君
法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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