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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5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王凱永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00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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