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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萬銘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律師
被 告 張博勝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受訴訟告知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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