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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兼 以下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蘇茂祥
原 告 蘇宋玉梅
蘇麗琴
蘇麗敏
蘇麗君
蘇淑貞
蘇金生
被 告 雷豐駿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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