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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高藝瑄
被 告 蔡旭明
上列被告因105 年度上易字第4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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