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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文
被 告 麥何奕醴
上列原告因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於被告就其刑事部分提起上訴(即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後,於民國105年1 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茲查被告上訴二審後,嗣經其於106年1月18日具狀撤回刑事案件之上訴,有本院收狀章附卷可稽(收狀時間為106年1月18日20時由本院值班室收受),是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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