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翁振芳明知附表一銷售人欄所示之公司,於民國96年至98年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二、又其餘認定本案有罪部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
-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翁振芳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
- 二、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之稅務代理人確實係
- 三、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第一次及之後每次販售不實發票
-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
- 五、論罪部分:
- 六、原判決以被告翁振芳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 七、沒收:
- 參、原審判處被告免訴部分,被告上訴後已具狀撤回,亦未據檢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振芳
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 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69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翁振芳犯附表壹所示之玖罪,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及沒收。
就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翁振芳明知附表一銷售人欄所示之公司,於民國96年至98年間,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泛緯企業社(址設高雄市岡山區○○○路00巷0 號1 樓)、力益工程行(址設高雄市大寮區○○街00號1 樓)及宇揚實業行(址設高雄市前金區○○○路000 號12樓之15)等3 行號,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輝」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交付發票時間欄所示時間,由泛緯企業社登記負責人及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實際負責人之黃吉男(另案審結)告知翁振芳其所需要之發票金額、項目,再經翁振芳轉知「阿輝」,「阿輝」再自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交由翁振芳,由翁振芳以票面金額5%之代價,出售予黃吉男以分別充作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之進項憑證,並據以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逃漏如附表一逃漏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公平及正確性,而翁振芳則從每次販售統一發票與黃吉男之行為獲取抵銷其積欠「阿輝」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債務之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就後述援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檢察官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一卷第108 頁、本院卷第74頁至第77頁、第93頁正、反面),且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二、又其餘認定本案有罪部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
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但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或非屬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者,因該事實審法院並無從審理,自非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查被告前因以票面金額5%之代價,出售由「阿輝」以不詳管道所取得之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與黃吉男,供其所經營之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抵銷當期營業稅而幫助逃漏稅捐,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46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確定判決),有該案判決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64頁至第68頁、原審一卷第189頁),而觀諸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所載發票月份均為97年7 月、8 月,再酌以證人黃吉男證稱:自96年11月起至98年6 月止被告交付不實發票之方式及頻率等語,足見附表三所示之不實發票應係被告於97年8 月底出售予黃吉男,以供其逃漏97年7 月、8 月當期之稅捐,核與其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發票時間及所扣抵之營業稅期別明顯不同,復依後揭本院關於接續犯認定之說明,難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交付附表一及附表三所示之發票,是本件被告交付附表一不實發票而幫助黃吉男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並非具實質上或裁判上之一罪,自非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被告主張本件就交付附表一所示發票以幫助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逃漏稅捐之犯行應為免訴之判決,容有誤會。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翁振芳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696 號卷(下稱偵卷)第44頁至第47頁、原審一卷第105 頁、本院卷第72頁、第93頁、第116 頁】,且經證人黃吉男證述無誤【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733號影印卷(下稱影一卷)第64頁、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南機防字第10376529140 號卷(下稱調查卷)第1 頁反面至第3 頁、第48頁至第49頁反面、原審一卷第44頁至第47頁、第196 頁至第204 頁】,並有力益工程行、泛緯企業社、宇揚實業行涉嫌取得不實進項發票彙整明細表影本各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各1 紙、泛緯企業社、宇揚實業行、力益工程行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各1 份、泛緯企業社、宇揚實業社、力益工程行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單各1 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查核泛緯企業社96年11月至98年12月之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影本1 份、泛緯企業社96至98年申報書1 份、宇揚實業行96至98年申報書1 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查核力益工程行96年5 月至98年4 月之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影本1 份、力益工程行96至98年申報書1 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1 號、第579 號、第793 號、第1179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3 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2555號、第2556號刑事判決影本各1 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1月1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1029910號函暨力益工程行取得統一發票資料影本1 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 年10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30117795號函暨力益工程行、泛緯企業社、宇揚實業行之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相關之補稅及罰鍰等資料1 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9 月29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40113735號函1 份在卷可稽【見調查卷第8 頁、第9 頁、第10頁、第38頁正、反面、第55頁至第58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64頁至第65頁反面、第67頁至第68頁、第70頁至第71頁、第78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06 頁、偵卷第76頁至第78頁反面、第81頁至第83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覆資料卷(下稱財政卷)第1 頁至第19頁反面、第21頁至第65頁反面】。
二、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之稅務代理人確實係每兩個月向上揭商行索取統一發票報稅,此有原審與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及宇揚實業行之稅務代理人電話紀錄2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一卷第185 頁至第186 頁),核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就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營業稅之規定相符,可見黃吉男應於其所經營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每2 個月1 期報稅前始會思考當期所需扣抵稅額之不實發票,並在報稅代理人向其索取發票報稅前購買其所需之不實發票,是證人黃吉男就其係每2 個月月底報稅前聯絡被告告知所需統一發票項目及金額並向其購買,堪認黃吉男應係分別於附表一交付發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向被告購買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資以交付稅務代理人報稅,核其向被告購買附表一之統一發票次數應為9 次無誤。
又被告係每兩個月一次交付黃吉男所經營之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抵銷當期申報營業稅所用之不實統一發票,是被告應係於附表一編號5交付發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一次交付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統一發票予黃吉男收受,又被告每兩個月一次交付給予上揭三間商行報稅之統一發票行為應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此部分之理由詳如後述),是原起訴書未就附表一編號5 關於泛緯企業社所收取之統一發票同列為被告於附表一編號5所示交付發票期間所示之時間交付者,應屬漏載,但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三、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第一次及之後每次販售不實發票與黃吉男,「阿輝」就將被告因購買網路遊戲點數、寶物所積欠之款項抵銷5,000 元及各抵銷4,000 元(見原審一卷第21 9頁至第221 頁),而依卷附資料查無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交付發票月份前有另外販售並交付不實發票與黃吉男之行為,堪認被告交付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統一發票與黃吉男應係其第一次販售不實發票與黃吉男,從而,被告係於交付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統一發票行為取得抵銷積欠「阿輝」5,000 元款項之利益,及分別於交付附表一編號2 至9 所示發票行為各取得抵銷積欠「阿輝」4,000 元款項之利益(即如附表一取得利益欄所示之金額)乙情,應堪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部分:㈠按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
而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
是自其行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
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
查被告係分別於附表一交付發票時間欄所示時間交付發票予黃吉男,供其經營之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扣抵當期之營業稅,且每次可從中獲取如附表一所得利益欄所示金額之抵銷債務利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客觀上被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並無不能切割之情事,且每次行為目的係為賺取當次不法抵銷債務之利益,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其區別不難且獨立性強,故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是被告每2 個月交付統一發票與黃吉男,幫助其經營之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逃漏當期稅捐之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始符刑法廢除連續犯之本旨。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又被告與共犯「阿輝」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共9 次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至公訴人固認被告每次交付予黃吉男不實統一發票係分別供其所經營之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扣抵當期稅捐,除以營業稅申報期區別而個別論罪外,需再就其所幫助之商行數論其數罪,惟被告係分別於附表一交付發票時間欄所示時間一次交付黃吉男供其所經營之三間商行抵扣營業稅之不實統一發票,同時侵害國家對黃吉男當期應收營業稅捐之單一法益,故就被告每期一次性交付不實統一發票及侵害單一國家法益之行為論以一罪即已足,是公訴人主張另應就其所幫助之商行數論其罪數,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六、原判決以被告翁振芳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被告翁振芳幫助逃漏稅捐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其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判處被告各有期徒刑5 月,共9 罪,合計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原審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
反觀正犯即原審同案被告黃吉男逃漏稅捐所涉犯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商業會計法第72條,其法定刑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卻判處黃吉男有期徒刑2 月至6 月不等之刑度,且所犯共計26罪,合計為有期徒刑9 年5 月,原審僅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可見原審對於量處被告翁振芳各個宣告刑(5 月)及執行刑(1 年10月),相較於同案被告黃吉男顯然偏重,不符公平原則、比例原則。
被告翁振芳執此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係有相當社會經驗、智識成熟之人,當知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稅務事宜,卻貪圖小利,罔顧稅捐公平,以前揭出售不實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造成稅捐機關核課錯誤,並使泛緯企業社、力益工程行、宇揚實業行逃漏如附表一逃漏營業稅額欄所示之稅捐,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其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參以被告於審理時自陳其國中肄業,目前月收入45,000元等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所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載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及同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沒收: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合先敘明。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犯行分別可得抵銷其積欠「阿輝」如附表一所得利益欄所示金額債務之利益,是被告上揭所得之抵銷債務利益,本應予沒收,惟其性質不能執行沒收,故應追徵其價額,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追徵如附表一所得利益欄所示之價額。
末按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9款已刪除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而將該項規定移至修正後第40條之2第1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如宣告多數沒收,自應適用新法,併執行之,故對被告翁振芳所為之沒收諭知自無庸再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參、原審判處被告免訴部分,被告上訴後已具狀撤回,亦未據檢察官上訴,故該部分已判決確定,核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交│收取發票企業行│ 統一發票 │逃漏營業稅│原起訴│取得利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號│付│ ├────┬─────┬──────┬─────┤額(新臺幣│書處 │(新臺幣│ │
│ │發│ │發票月份│銷售人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 │ │) │ │
│ │票│ │ │ │ │(新臺幣)│ │ │ │ │
│ │時│ │ │ │ │ │ │ │ │ │
│ │間│ │ │ │ │ │ │ │ │ │
├─┼─┼───────┼────┼─────┼──────┼─────┼─────┼───┼────┼────────┤
│1 │96│泛緯企業社 │96年11月│謙誠建設有│WU00000000 │545,000元 │69,600元 │附表一│5,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限公司 │WU00000000 │847,000元 │ │編號1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12│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96年12月│謙誠建設有│WU00000000 │455,000元 │60,400元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限公司 │WU00000000 │753,000元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力益工程行 │96年11月│謙誠建設有│WU00000000 │360,000元 │18,000元 │附表二│ │元折算壹日。 │
│ │ │ │ │限公司 │ │ │ │編號1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宇揚實業行 │96年11月│謙誠建設有│WU00000000 │165,000元 │50,000元 │附表三│ │伍仟元。 │
│ │ │ │ │限公司 │WU00000000 │835,000元 │ │編號1 │ │ │
├─┼─┼───────┼────┼─────┼──────┼─────┼─────┼───┼────┼────────┤
│2 │97│泛緯企業社 │97年1 月│謙誠建設有│XU00000000 │845,000元 │65,000元 │附表一│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限公司 │XU00000000 │455,000元 │ │編號2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2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97年2 月│謙誠建設有│XU00000000 │391,150元 │70,001元(│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限公司 │XU00000000 │544,500元 │原起訴書誤│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 │ │XU00000000 │464,350元 │載為70,000│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 │ │ │ │元) │ │ │元折算壹日。 │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力益工程行 │97年1 月│謙誠建設有│XU00000000 │545,000元 │100,000元 │附表二│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 │限公司 │XU00000000 │455,000元 │ │編號2 │ │肆仟元。 │
│ │ │ │ │ │XU00000000 │420,975元 │ │ │ │ │
│ │ │ │ │ │XU00000000 │579,025元 │ │ │ │ │
│ │ │ ├────┼─────┼──────┼─────┼─────┤ │ │ │
│ │ │ │97年2 月│謙誠建設有│XU00000000 │393,100元 │75,002元 │ │ │ │
│ │ │ │ │限公司 │XU00000000 │424,000元 │ │ │ │ │
│ │ │ │ │ │XU00000000 │319,330元 │ │ │ │ │
│ │ │ │ │ │XU00000000 │363,600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7年1 月│謙誠建設有│XU00000000 │788,170元 │60,001元(│附表三│ │ │
│ │ │ │ │限公司 │XU00000000 │411,830元 │原起訴書誤│編號2 │ │ │
│ │ │ │ │ │ │ │載為60,00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97年2 月│謙誠建設有│XU00000000 │352,000元 │50,002元 │ │ │ │
│ │ │ │ │限公司 │XU00000000 │310,400元 │ │ │ │ │
│ │ │ │ │ │XU00000000 │337,630元 │ │ │ │ │
├─┼─┼───────┼────┼─────┼──────┼─────┼─────┼───┼────┼────────┤
│3 │97│泛緯企業社 │97年3 月│鷹揚興業有│YU00000000 │416,000元 │60,002元 │附表一│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限公司 │YU00000000 │446,030元 │ │編號3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4 │ │ │ │YU00000000 │338,000元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97年4 月│鷹揚興業有│YU00000000 │478,400元 │105,029 元│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 │限公司 │YU00000000 │604,367元 │(原起訴書│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 │ │YU00000000 │467,062元 │誤載為105,│ │ │元折算壹日。 │
│ │ │ │ │ │YU00000000 │550,762元 │030 元)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力益工程行 │97年3 月│鷹揚興業有│YU00000000 │429,460元 │103,933元 │附表二│ │肆仟元。 │
│ │ │ │ │限公司 │YU00000000 │649,000元 │ │編號3 │ │ │
│ │ │ │ │ │YU00000000 │587,900元 │ │ │ │ │
│ │ │ │ │ │YU00000000 │412,300元 │ │ │ │ │
│ │ │ ├────┼─────┼──────┼─────┼─────┤ │ │ │
│ │ │ │97年4 月│鷹揚興業有│YU00000000 │538,416元 │125,105 元│ │ │ │
│ │ │ │ │限公司 │YU00000000 │455,576元 │(原起訴書│ │ │ │
│ │ │ │ │ │YU00000000 │519,485元 │誤載為125,│ │ │ │
│ │ │ │ │ │YU00000000 │572,995元 │104 元) │ │ │ │
│ │ │ │ │ │YU00000000 │415,614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7年3 月│鷹揚興業有│YU00000000 │520,000元 │106,611元 │附表三│ │ │
│ │ │ │ │限公司 │YU00000000 │543,400元 │ │編號3 │ │ │
│ │ │ │ │ │YU00000000 │636,610元 │ │ │ │ │
│ │ │ │ │ │YU00000000 │432,203元 │ │ │ │ │
│ │ │ ├────┼─────┼──────┼─────┼─────┤ │ │ │
│ │ │ │97年4 月│鷹揚興業有│YU00000000 │491,705元 │48,442元(│ │ │ │
│ │ │ │ │限公司 │YU00000000 │477,147元 │原起訴書誤│ │ │ │
│ │ │ │ │ │ │ │載為48,443│ │ │ │
│ │ │ │ │ │ │ │元) │ │ │ │
├─┼─┼───────┼────┼─────┼──────┼─────┼─────┼───┼────┼────────┤
│4 │97│泛緯企業社 │97年5 月│恊王股份有│ZU00000000 │348,890元 │80,089元 │附表一│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限公司 │ZU00000000 │434,845元 │ │編號4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6 │ │ │ │ZU00000000 │453,385元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 │ │ZU00000000 │364,650元 │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97年6 月│恊王股份有│ZU00000000 │469,870元 │95,435元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 │限公司 │ZU00000000 │457,792元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ZU00000000 │484,506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ZU00000000 │496,522元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肆仟元。 │
│ │ │力益工程行 │97年5 月│恊王股份有│ZU00000000 │524,260元 │100,125元 │附表二│ │ │
│ │ │ │ │限公司 │ZU00000000 │468,200元 │ │編號4 │ │ │
│ │ │ │ │ │ZU00000000 │485,865元 │ │ │ │ │
│ │ │ │ │ │ZU00000000 │524,170元 │ │ │ │ │
│ │ │ ├────┼─────┼──────┼─────┼─────┤ │ │ │
│ │ │ │97年6 月│恊王股份有│ZU00000000 │645,450元 │185,491 元│ │ │ │
│ │ │ │ │限公司 │ZU00000000 │672,288元 │(原起訴書│ │ │ │
│ │ │ │ │ │ZU00000000 │646,888元 │誤載為185,│ │ │ │
│ │ │ │ │ │ZU00000000 │566,580元 │489 元) │ │ │ │
│ │ │ │ │ │ZU00000000 │633,316元 │ │ │ │ │
│ │ │ │ │ │ZU00000000 │545,258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7年5 月│恊王股份有│ZU00000000 │369,685元 │80,167元(│附表三│ │ │
│ │ │ │ │限公司 │ZU00000000 │415,965元 │原起訴書誤│編號4 │ │ │
│ │ │ │ │ │ZU00000000 │365,690元 │載為80,180│ │ │ │
│ │ │ │ │ │ │(原起訴書│元) │ │ │ │
│ │ │ │ │ │ │誤載為365,│ │ │ │ │
│ │ │ │ │ │ │960元) │ │ │ │ │
│ │ │ │ │ │ZU00000000 │451,990元 │ │ │ │ │
│ │ │ ├────┼─────┼──────┼─────┼─────┤ │ │ │
│ │ │ │97年6 月│恊王股份有│ZU00000000 │477,296元 │95,339元 │ │ │ │
│ │ │ │ │限公司 │ZU00000000 │523,404元 │ │ │ │ │
│ │ │ │ │ │ZU00000000 │464,118元 │ │ │ │ │
│ │ │ │ │ │ZU00000000 │441,956元 │ │ │ │ │
├─┼─┼───────┼────┼─────┼──────┼─────┼─────┼───┼────┼────────┤
│5 │97│泛緯企業社 │97年9 月│立大電機工│BU00000000 │370,725元 │107,144元 │無 │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程有限公司│BU00000000 │345,000元 │ │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10│ │ │ │BU00000000 │344,350元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 │ │BU00000000 │357,200元 │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 │BU00000000 │365,590元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 │ │BU00000000 │360,000元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 │ │元折算壹日。 │
│ │ │ │97年10月│立大電機工│BU00000000 │500,420元 │67,146元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程有限公司│BU00000000 │482,500元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 │ │BU00000000 │360,000元 │ │ │ │肆仟元。 │
│ │ ├───────┼────┼─────┼──────┼─────┼─────┼───┤ │ │
│ │ │力益工程行 │97年9 月│立大電機工│BU00000000 │352,800元 │116,667元 │附表二│ │ │
│ │ │ │ │程有限公司│BU00000000 │378,640元 │ │編號5 │ │ │
│ │ │ │ │ │BU00000000 │383,100元 │ │ │ │ │
│ │ │ │ │ │BU00000000 │389,710元 │ │ │ │ │
│ │ │ │ │ │BU00000000 │381,086元 │ │ │ │ │
│ │ │ │ │ │BU00000000 │448,000元 │ │ │ │ │
│ │ │ ├────┼─────┼──────┼─────┼─────┤ │ │ │
│ │ │ │97年10月│立大電機工│BU00000000 │512,562元 │137,143元 │ │ │ │
│ │ │ │ │程有限公司│BU00000000 │614,900元 │ │ │ │ │
│ │ │ │ │ │BU00000000 │477,400元 │ │ │ │ │
│ │ │ │ │ │BU00000000 │565,000元 │ │ │ │ │
│ │ │ │ │ │BU00000000 │573,000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7年9 月│京舟實業有│BU00000000 │400,025元 │123,811 元│附表三│ │ │
│ │ │ │ │限公司 │BU00000000 │414,200元 │(原起訴書│編號6 │ │ │
│ │ │ │ │ │BU00000000 │413,970元 │誤載為123,│ │ │ │
│ │ │ │ │ │BU00000000 │401,650元 │810 元) │ │ │ │
│ │ │ │ │ │BU00000000 │420,850元 │ │ │ │ │
│ │ │ │ │ │BU00000000 │425,500元 │ │ │ │ │
│ │ │ ├────┼─────┼──────┼─────┼─────┤ │ │ │
│ │ │ │97年10月│京舟實業有│BU00000000 │334,280元 │32,389元 │ │ │ │
│ │ │ │ │限公司 │BU00000000 │313,500元 │ │ │ │ │
├─┼─┼───────┼────┼─────┼──────┼─────┼─────┼───┼────┼────────┤
│6 │97│泛緯企業社 │97年11月│順宏工程有│CU00000000 │418,000元 │171,431元 │附表一│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限公司 │CU00000000 │431,500元 │ │編號5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12│ │ │ │CU00000000 │426,000元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 │ │CU00000000 │420,000元 │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 │CU00000000 │425,500元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 │ │CU00000000 │453,000元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 │ │CU00000000 │414,700元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CU00000000 │439,91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97年12月│冰原有限公│CU00000000 │382,300元 │120,740元 │ │ │肆仟元。 │
│ │ │ │ │ 司 │CU00000000 │386,5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394,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08,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04,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40,000元 │ │ │ │ │
│ │ ├───────┼────┼─────┼──────┼─────┼─────┼───┤ │ │
│ │ │力益工程行 │97年12月│冰原有限公│CU00000000 │357,700元 │53,845元 │附表二│ │ │
│ │ │ │ │司 │CU00000000 │351,200元 │ │編號6 │ │ │
│ │ │ │ │ │CU00000000 │368,000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7年11月│順宏工程有│CU00000000 │418,900元 │190,480元 │附表三│ │ │
│ │ │ │ │限公司 │CU00000000 │420,800元 │ │編號7 │ │ │
│ │ │ │ │ │CU00000000 │419,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17,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29,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09,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32,5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04,2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459,200元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冰原有限公│CU00000000 │374,000元 │146,753元 │ │ │ │
│ │ │ │ │司 │CU00000000 │378,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360,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322,4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388,0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387,20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349,250元 │ │ │ │ │
│ │ │ │ │ │CU00000000 │376,200元 │ │ │ │ │
├─┼─┼───────┼────┼─────┼──────┼─────┼─────┼───┼────┼────────┤
│7 │98│泛緯企業社 │98年1 月│登富開發有│DU00000000 │420,OOO元 │102,995元 │附表一│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限公司 │DU00000000 │398,400元 │ │編號6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2 │ │ │ │DU00000000 │415,0O0元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 │ │DU00000000 │408,500元 │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 │DU00000000 │418,000元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98年2 月│登富開發有│DU00000000 │370,000元 │94,290元 │ │ │元折算壹日。 │
│ │ │ │ │限公司 │DU00000000 │370,30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DU00000000 │381,000元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 │ │DU00000000 │384,500元 │ │ │ │肆仟元。 │
│ │ │ │ │ │DU00000000 │380,000元 │ │ │ │ │
│ │ ├───────┼────┼─────┼──────┼─────┼─────┼───┤ │ │
│ │ │力益工程行 │98年1 月│登富開發有│DU00000000 │397,000元 │118,930元 │附表二│ │ │
│ │ │ │ │限公司 │DU00000000 │389,400元 │ │編號7 │ │ │
│ │ │ │ │ │DU00000000 │401,0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400,7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95,5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95,000元 │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登富開發有│DU00000000 │370,000元 │107,157元 │ │ │ │
│ │ │ │ │限公司 │DU00000000 │369,5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44,4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47,24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52,0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60,000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8年1 月│登富開發有│DU00000000 │411,000元 │123,070元 │附表三│ │ │
│ │ │ │ │限公司 │DU00000000 │408,000元 │ │編號8 │ │ │
│ │ │ │ │ │DU00000000 │407,2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420,0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430,2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85,000元 │ │ │ │ │
│ │ │ ├────┼─────┼──────┼─────┼─────┤ │ │ │
│ │ │ │98年2 月│登富開發有│DU00000000 │387,000元 │78,435元 │ │ │ │
│ │ │ │ │限公司 │DU00000000 │392,0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400,200元 │ │ │ │ │
│ │ │ │ │ │DU00000000 │389,500元 │ │ │ │ │
├─┼─┼───────┼────┼─────┼──────┼─────┼─────┼───┼────┼────────┤
│8 │98│泛緯企業社 │98年3 月│弘善國際事│EU00000000 │252,840元 │131,578元 │附表一│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業有限公司│EU00000000 │341,280元 │ │編號7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4 │ │ │ │EU00000000 │309,500元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 │ │EU00000000 │386,860元 │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 │EU00000000 │364,540元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 │ │EU00000000 │322,900元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 │ │EU00000000 │308,920元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EU00000000 │344,72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98年4 月│弘善國際事│EU00000000 │308,140元 │66,044元 │ │ │肆仟元。 │
│ │ │ │ │業有限公司│EU00000000 │354,02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96,98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61,740元 │ │ │ │ │
│ │ │ │ ├─────┼──────┼─────┼─────┤ │ │ │
│ │ │ │ │秀喨妍國際│EU00000000 │353,160元 │41,992元 │ │ │ │
│ │ │ │ │有限公司 │EU00000000 │283,386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03,300元 │ │ │ │ │
│ │ ├───────┼────┼─────┼──────┼─────┼─────┼───┤ │ │
│ │ │力益工程行 │98年4 月│弘善國際事│EU00000000 │336,980元 │48,514元 │附表二│ │ │
│ │ │ │ │業有限公司│EU00000000 │344,160元 │ │編號8 │ │ │
│ │ │ │ │ │EU00000000 │289,140元 │ │ │ │ │
│ │ │ │ ├─────┼──────┼─────┼─────┤ │ │ │
│ │ │ │ │秀喨妍國際│EU00000000 │315,280元 │45,999元 │ │ │ │
│ │ │ │ │有限公司 │EU00000000 │310,40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94,300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8年3 月│弘善國際事│EU00000000 │297,700元 │141,524 元│附表三│ │ │
│ │ │ │ │業有限公司│EU00000000 │421,210元 │(原起訴書│編號9 │ │ │
│ │ │ │ │ │EU00000000 │389,278元 │誤載為141,│ │ │ │
│ │ │ │ │ │EU00000000 │325,600元 │523 元) │ │ │ │
│ │ │ │ │ │EU00000000 │380,32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280,53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65,934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69,880元 │ │ │ │ │
│ │ │ ├────┼─────┼──────┼─────┼─────┤ │ │ │
│ │ │ │98年4月 │弘善國際事│EU00000000 │390,710元 │72,011元 │ │ │ │
│ │ │ │ │業有限公司│EU00000000 │337,92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55,26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56,320元 │ │ │ │ │
│ │ │ │ ├─────┼──────┼─────┼─────┤ │ │ │
│ │ │ │ │秀喨妍國際│EU00000000 │313,600元 │46,487元 │ │ │ │
│ │ │ │ │有限公司 │EU00000000 │298,600元 │ │ │ │ │
│ │ │ │ │ │EU00000000 │317,530元 │ │ │ │ │
├─┼─┼───────┼────┼─────┼──────┼─────┼─────┼───┼────┼────────┤
│9 │98│泛緯企業社 │98年5 月│秀喨妍國際│FU00000000 │332,000元 │148,512元 │附表一│4,000元 │翁振芳共同犯稅捐│
│ │年│ │ │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51,840元 │ │編號8 │ │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 │6 │ │ │ │FU00000000 │368,880元 │ │ │ │第一項之幫助逃漏│
│ │月│ │ │ │FU00000000 │365,704元 │ │ │ │稅捐罪,處有期徒│
│ │底│ │ │ │FU00000000 │303,540元 │ │ │ │刑肆月,如易科罰│
│ │某│ │ │ │FU00000000 │345,520元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時│ │ │ │FU00000000 │404,490元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FU00000000 │398,260元 │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 │ │追徵其價額新臺幣│
│ │ │ │98年6月 │秀喨妍國際│FU00000000 │591,500元 │126,513元 │ │ │肆仟元。 │
│ │ │ │ │有限公司 │FU00000000 │433,08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56,18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604,16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445,340元 │ │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8年5 月│秀喨妍國際│FU00000000 │277,300元 │151,516元 │附表三│ │ │
│ │ │ │ │有限公司 │FU00000000 │368,600元 │ │編號10│ │ │
│ │ │ │ │ │FU00000000 │304,08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44,82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75,26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29,04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62,56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05,3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363,360元 │ │ │ │ │
│ │ │ ├────┼─────┼──────┼─────┼─────┤ │ │ │
│ │ │ │98年6月 │秀喨妍國際│FU00000000 │555,640元 │118,017元 │ │ │ │
│ │ │ │ │有限公司 │FU00000000 │568,78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592,800元 │ │ │ │ │
│ │ │ │ │ │FU00000000 │643,120元 │ │ │ │ │
└─┴─┴───────┴────┴─────┴──────┴─────┴─────┴───┴────┴────────┘
附表二:
┌───────┬────┬─────┬──────┬─────┬─────┬───┐
│收取發票企業行│發票月份│銷售人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原起訴│
│ │ │ │ │(新臺幣)│額(新臺幣│書 │
│ │ │ │ │ │) │ │
├───────┼────┼─────┼──────┼─────┼─────┼───┤
│宇揚實業行 │97年7月 │京舟實業有│AU00000000 │449,600元 │181,140 元│附表三│
│ │ │限公司 │AU00000000 │439,600元 │ │編號5 │
│ │ │ │AU00000000 │473,200元 │ │ │
│ │ │ │AU00000000 │497,600元 │ │ │
│ │ │ │AU00000000 │450,000元 │ │ │
│ │ │ │AU00000000 │454,000元 │ │ │
│ │ │ │AU00000000 │462,400元 │ │ │
│ │ │ │AU00000000 │396,400元 │ │ │
│ ├────┼─────┼──────┼─────┼─────┤ │
│ │97年8月 │京舟實業有│AU00000000 │469,800元 │215,412元 │ │
│ │ │限公司 │AU00000000 │435,725元 │ │ │
│ │ │ │AU00000000 │393,300元 │ │ │
│ │ │ │AU00000000 │464,175元 │ │ │
│ │ │ │AU00000000 │471,250元 │ │ │
│ │ │ │AU00000000 │389,705元 │ │ │
│ │ │ │AU00000000 │402,400元 │ │ │
│ │ │ │AU00000000 │425,000元 │ │ │
│ │ │ │AU00000000 │436,000元 │ │ │
│ │ │ │AU00000000 │420,880元 │ │ │
│ │ ├─────┼──────┼─────┼─────┤ │
│ │ │佳倫實業有│AU00000000 │415,965元 │41,733元 │ │
│ │ │限公司 │AU00000000 │418,690元 │ │ │
└───────┴────┴─────┴──────┴─────┴─────┴───┘
附表三:
┌───────┬────┬─────┬──────┬─────┬─────┐
│收取發票企業行│發票月份│銷售人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逃漏營業稅│
│ │ │ │ │(新臺幣)│額(新臺幣│
│ │ │ │ │ │) │
├───────┼────┼─────┼──────┼─────┼─────┤
│泛緯企業社 │97年7月 │佳倫實業有│AU00000000 │466,800元 │74,940元 │
│ │ │限公司 │AU00000000 │502,000元 │ │
│ │ │ │AU00000000 │530,000元 │ │
├───────┼────┼─────┼──────┼─────┼─────┤
│力益工程行 │97年7月 │佳倫實業有│AU00000000 │466,800元 │141,160 元│
│ │ │限公司 │AU00000000 │509,200元 │ │
│ │ │ │AU00000000 │462,800元 │ │
│ │ │ │AU00000000 │428,800元 │ │
│ │ │ │AU00000000 │456,000元 │ │
│ │ │ │AU00000000 │499,600元 │ │
│ ├────┼─────┼──────┼─────┼─────┤
│ │97年8月 │佳倫實業有│AU00000000 │406,200元 │142,864元 │
│ │ │限公司 │AU00000000 │414,200元 │ │
│ │ │ │AU00000000 │442,170元 │ │
│ │ │ │AU00000000 │384,630元 │ │
│ │ │ │AU00000000 │420,850元 │ │
│ │ │ │AU00000000 │392,840元 │ │
│ │ │ │AU00000000 │396,350元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