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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8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俊益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3日所宣示之
判決,案由欄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104 年度偵緝字第2101號」,應更正為「105 年度偵字第784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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