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上易,574,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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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守鈞
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02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死亡,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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