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上易,72,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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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米春輝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280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49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6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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