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家驤
選任辯護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家驤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羈押被告高家驤因另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4號予以羈押在案,有該院押票影本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57 頁)。
雖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但本院認為羈押原因已因前開事由而暫行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
惟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羈押,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亦無庸再命被告具保後予以停止羈押,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