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上訴,546,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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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英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710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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