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上訴,650,2017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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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家全
選任辯護人 劉玟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豪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旻鴻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宗霖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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