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上重訴,2,20180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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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武吉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武吉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武吉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106 年4 月28日執行羈押,於同年7 月28日、9 月28日、11月28日、107 年1 月28日起4 次延長羈押,至107 年3 月27日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且經本院維持原審判決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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