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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桐榮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桐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何桐榮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何桐榮業於民國105 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9 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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