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聲,45,2017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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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志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建志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2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建志業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3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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