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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逸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逸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何逸聖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5年2月、1年5月、8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何逸聖業於民國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8年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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