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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瓊慧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瓊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曾瓊慧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有期徒刑6 月,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4年6 月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曾瓊慧業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11 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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