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哲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哲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哲暐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哲暐業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 年5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