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聲,823,2017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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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 人 李玟政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 年度執字第60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玟政(下稱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532 號判決定讞;

惟執行檢察官發函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7 萬4500元,與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8,800 元,金額相差懸殊,執行檢察官誤將共同被告黃永順之犯罪所得列為異議人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檢察官之執行明顯有誤,爰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固以執行檢察官發函沒收犯罪所得7萬4,500 元之處分係屬不當,提起本件聲明異議。

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嗣針對被告沒收部分,已更正為8,800 元,並稱前將沒收金額誤載為7 萬4500元,有該署雄檢欽崴106 執沒2106字第53255 號函文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

本件沒收金額既經更正,異議人聲明異議即無實益,難以准許,應依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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