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6,聲,839,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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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朝煌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朝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李朝煌前犯藥事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朝煌業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 年10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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