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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陳金蓮
被 告 呂宸萌(原名張文俊)
被 告 金文壕(原名金同勳)
被 告 柏盛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 年度上訴字第323 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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