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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魏紹冰
被 告 沈志祥
上列被告因106 年度附民字第60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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