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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王政漢
王李銀
被 上 訴 人 黃照元 (原名黃德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等案件,上訴人等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 年度附民字第14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黃照元被訴竊盜等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亦維持無罪之判決。
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茲據上訴人於106 年2 月6 日之附帶民事上訴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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