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7,上訴,1114,2019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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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昱平


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君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豪



前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彥瑋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林泰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訴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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