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7,上訴,1233,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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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加鈞




選任辯護人 陳瑩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加鈞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加鈞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非法持有槍枝及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 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於108年1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延長羈押,至同年3月25日第二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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