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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凱茹
潘築妍
上 列 一人
選任辯護人 盧凱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793 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4、15號、106 年度偵字第2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m○○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m○○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柒拾罪,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他上訴駁回。
g○○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參堂。
事 實
一、m○○於民國(以下同)103 年10月間起,經報紙廣告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成哥」之成年男子(於通訊軟體之暱稱為「阿不拉」)與其他成年人所共組之詐欺集團,而m○○在該集團內所擔任之工作為:依「成哥」之指示,先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家樂福愛河店之置物櫃拿取由該集團其他成員蒐集而來放置在該處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再持各該提款卡在高雄市區之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等處之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因受該集團機房成員詐騙而匯入各該帳戶內之贓款,並按所領贓款金額平均3 ﹪之比例從中抽取現款作為報酬後,再將其餘贓款放置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家樂福鼎山店之置物櫃,由該集團其他成員前往收取並予朋分。
嗣m○○即與「成哥」、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其他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70「犯罪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向該欄所示各該被害人詐騙,使各該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集團所控管之人頭帳戶後,再由「成哥」以通訊軟體通知m○○持稍早在家樂福愛河店置物櫃拿取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高雄市區各處之自動提款機將贓款領出各如附表一編號1 至70所示「m○○提領贓款之時間、地點、金額」欄所示款項,m○○則以前述方式獲取報酬後將其餘贓款轉交予該集團其他成員朋分。
嗣警方循線於104 年1 月26日持原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m○○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而查獲。
二、g○○於103 年10月間經由報紙廣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蔣先生」之成年男子聯繫後即加入前開詐欺集團,並依「蔣先生」及自稱為「蔣先生」助理之「方先生」指示,負責出面向他人收取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品,再將之放置在前揭家樂福愛河店置物櫃,供該集團其他成員前來拿取,每次則可獲取1,000 元之報酬。
嗣g○○即與「蔣先生」、「方先生」、m○○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g○○於103 年11月13日13時許,依指示前往高雄市新興區民主橫路與七賢二路交岔路口附近之某超市前,向方勝弘收取其子方獻圓所有之新光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玉山銀行七賢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等物,再依「蔣先生」、「方先生」之指示,將上開2 帳戶之提款卡等物放置在家樂福愛河店置物櫃,並同時領取該集團所給予、由其他成員事先放置在置物櫃內之報酬,而由m○○及該集團其他成員接手遂行前述如附表一編號59至62「犯罪手法」欄所示之犯行。
嗣警方循線於104 年1 月28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將g○○拘提到案,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物而查獲。
三、案經R○○等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一卷第8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m○○部分:訊據上訴人即被告m○○雖供承提領附表一編號1 至70所示之款項,惟辯稱:當初我完全不曉得錢是詐欺而來,他(指詐欺集團成員)只告訴我去幫他領錢,我不知道那是詐欺集團,我只當成是一份工作,當覺得奇怪時想不要再繼續做這種工作時,跟我聯繫的人有一些言語威脅,我被抓後才發現那是詐欺集團的犯罪行為,我沒有參與詐騙云云。
惟查:⒈被告m○○就其所加入之本案詐欺集團係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70「犯罪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向該欄所示各該被害人詐騙,使各該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集團所控管之人頭帳戶或提供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序號、密碼,其則基於共同參與上開犯行之意思,依「成哥」指示,負責前往家樂福愛河店之置物櫃拿取人頭帳戶提款卡,並持以提領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各該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且於所提贓款中抽取前述比例之金錢作為報酬後,再將其餘贓款放置在家樂福鼎山店之置物櫃,交由該集團其他成員前來拿取等情,業據被告m○○警訊、偵查及原審供承不諱(見警三卷第2 至6 頁、偵四卷第8 至13頁、原審訴一卷第84至90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R○○、黃○○、b○○、辛○○、宇○○、玄○○、寅○○、V○○、U○○、戊○○、k○○、亥○○、L○○、辰○○、F○○、Z○○、Y○○、申○○、M○○、Q○○、戌○○、壬○○、甲○○、j○○、E○○、e○○、丙○○、乙○○、f○○、顏士喬、天○○、地○○、癸○○、午○○、d○○、S○○、n○○、C○○、I○○、O○○、J○○、H○○、A○○、巳○○、子○○、宙○○○、丁○○、己○○、酉○○、c○○、未○○、X○○、a○○、p○○、q○○、l○○、N○○、D○○、卯○○、丑○○、B○○、i○○、o○○、W○○、P○○、T○○、庚○○、G○○、h○○、K○○各於警詢時之證述,以及證人方獻圓、方勝弘、王詩評、葉同益、陳澤民、呂建文、蘇庭萱、郭濰甄、鄭叡薰、徐湘婷、陳憶婷、黃昱評、林奕汛、洪嫚薇、潘明鴻、楊德旺、黃永賢、曾璟芬、李禾炫、薛宥亭、林星瑂、黃雅慧、涂馨云、方友廷、陳翌珊、陳清男、楊文豪、歐瑜恆、羅淵清、黃孟翔、袁志宇、趙子彤、任嬿菁、余昱宏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自由時報「誠徵外勤人員」徵才廣告、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家樂福鼎山店於103 年11月14日13時至14時期間監視影像資料、103 年11月5 日「第一銀行博愛分行」存款機影像資料、本案被害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ATM 交易明細表、匯款單據、購買遊戲點數明細、Gash遊戲點數付款使用證明聯、電子發票證明聯、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3 年12月31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11747號函所附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存提明細表、m○○於103 年11月13日19時1 分至10分統一超商高昇店提領影像、m○○於103 年11月13日19時35分統一超商店新漢北店提領影像、m○○於103 年11月14日21時6 分統一超商高雄新仁政店提領影像、m○○於103 年11月14日16時33分統一超商高雄新漢北店提領影像、m○○於103 年11月14日17時48分統一超商高雄新田店提領影像、m○○於103 年12月24日18時10分統一超商高雄新仁政店提領影像、m○○於104 年11月14日至鼎山家樂福2 樓置物櫃取走方勝弘所放置之存摺及金融卡之相關監視器擷取畫面、m○○於103 年11月13日、14日提領方勝弘及方獻圓名下帳戶款項之提款畫面擷圖、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4 年5 月15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30252號函所附方獻圓0000000000000 號開戶資料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分行104 年5 月21日合金高存字第1040001629號函所附方勝弘0000000000000 號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8日止之交易資料、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104 年5 月7 日一林園字第00062 號函所檢送方勝弘00000000000 號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3 年4 月至103年11月往來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 月6 日(104 )新光銀業務字第3358號函暨檢送方獻圓0000000000000 號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年1 月28日止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 年5 月8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4966號函所附任嬿菁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印鑑卡及自103 年10月至104 年1 月存款交易明細、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 號於104 年1 月12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之通聯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 月26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m○○)、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107 號搜索票、執行搜索之現場照片、m○○至家樂福愛河店及鼎山店指述犯罪行為地之現場照片、m○○提款影像照片、m○○以通訊軟體LINE與阿布拉(即成哥)聯絡之對話紀錄、彰化銀行北斗分行104 年2 月10日彰北斗字第1040000039號函所附徐湘婷顧客基本資料及帳號查詢明細表、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11日儲字第1040023512號函所附黃昱評帳戶基本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11日儲字第1040023512號函所附黃昱評帳戶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6日歷史交易清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4 年2 月11日(104 )新光銀業務字第2444號函所附陳憶婷印鑑卡、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6日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林園郵局查詢回復簡函所附林奕汛基本資料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6日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4 年2 月10日投營字第1042900116號函所附洪嫚薇於埔里南光郵局所開立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6日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埔里分行104 年2 月12日合金埔存字第1040000510號函所附洪嫚薇開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6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2 月24日營通字第1040008011號函所附李玉屏開戶基本資料及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年1 月26日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04 年3 月11日一新莊字第00041 號函所檢送隆崴廣告社之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 月26日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顧客資料查詢單、高雄市家樂福愛河店104 年1 月24日16時許建國路出入口置物櫃處之監視錄影畫面、高雄市家樂福鼎山店104 年1 月20日至24日置物櫃處之監視錄影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檢管字第145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m○○於103 年11月4 日19時10分至統一超商新田店提領余昱宏名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贓款之監視器畫面、蘇庭萱名下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3 年4 月18日至104 年6 月18日存款往來明細表、鄭叡薰於臺灣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9年5 月5 日至104 年3 月12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表、m○○於103 年12月1日至104 年1 月24日提領人頭帳戶詐騙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徐湘婷於103 年11月27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中華郵政等3 張提款卡之宅配單據、黃昱評於103 年11月30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中華郵政提款卡之宅配單據、洪嫚薇於103 年12月2 日至埔里全家便利超商以宅配通寄出其所有之南光郵局、合作金庫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之寄貨單、曾璟芬於103 年12月6 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合作金庫及臺北富邦銀行提款卡之宅配單據、李禾炫於103 年12月8 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湖內郵局、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存簿及提款卡之宅配單據、薛宥亭於103 年12月20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鳳山一甲郵局帳戶提款卡之宅配單據、林星瑂於103 年12月12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高雄銀行建國分行、臺灣企銀高雄分行、土地銀行苓雅分行、合作金庫銀行苓雅分行及青年郵局等帳戶提款卡之宅配單據、涂馨云於104 年12月24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及郵局提款卡之宅配單據、羅淵清提供與沈志忠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袁志宇於103 年11月29日以宅急便寄出其所有之鳳山工協郵局提款卡之宅配單據、任嬿菁於103 年12月22日、103 年12月23日以宅急便寄出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彰化銀行帳戶提款卡之宅配單據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m○○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⒉被告m○○固以前詞置辯,惟被告m○○於警詢、偵查中業已供稱:是「成哥」接受詐騙機房通知,再透過LINE通知我用哪張提款卡去提款,我在高雄市區提領後,會用LINE回報他說我領了多少錢,並依照「成哥」指示將贓款放置在家樂福鼎山店的置物櫃中,再將置物櫃編號及密碼用LINE告訴「成哥」,我有看過一個約40幾歲的中年男子來收錢,因為「成哥」要我在附近待命,看有沒有人來拿錢,應該是來收錢的中年男子再把錢轉回到詐騙機房手上,另我依照「成哥」指示在前一天的贓款中預留幾千塊裝到信封中,放置到家樂福愛河店的置物櫃中,再用LINE把置物櫃編號及密碼告訴「成哥」,過一陣子,會有一位年紀與我相仿的年輕男子來拿錢,並把提款卡包裹放到置物櫃,「成哥」會用LINE通知我置物櫃編號及密碼,這樣的交換模式是每個工作天都要做的,我也在家樂福愛河店、鼎山店拿包裹時看過g○○,大概5 、6 次,因為「成哥」要我放裝有1,000 元的白色信封至置物櫃時,我有看過g○○打開置物櫃拿走白色信封,並放裝有提款卡的包裹,我在g○○離開後,我就打開置物櫃拿走放有提款卡的包裹等語(見警三卷第5 頁、偵一卷第57頁、偵四卷第9 、10頁)。
是由被告m○○上開供述可知,在其參與本案期間,除直接以通訊軟體LINE與其聯絡、下達指示之「成哥」外,尚有一名年紀與其相仿之年輕男子以及被告g○○負責將該集團蒐集而來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放置在家樂福愛河店之置物櫃供其拿取以提領贓款,而其提領贓款後,係將贓款放置在家樂福鼎山店之置物櫃,隨後會有另名年約40幾歲之中年男子前來取款,則以被告m○○個人之接觸或觀察所見,顯可得知連同被告m○○自己在內,參與該集團運作者至少已有4 、5 人;
況且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以本案詐欺集團大部分係以電話詐欺為運作模式,係由集團成員利用電話聯絡方式,虛構情節詐騙被害人,於被害人因誤信受騙而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或購買遊戲點數,而該集團成員為確保贓款之取得,多迅速指派集團成員以自動提款機領款,再由取款人自行或輾轉將贓款交予集團中地位較高之人,此種詐騙及取款方式,為詐騙集團所慣行之方法,新聞媒體時有報導,為眾所週知之事實,而被告m○○親自目睹及執行附表一編號1 至70所示等不符常情之取款過程,應該悉其所取得之款項,係詐騙集團詐騙所得之款項其明。
是其所辯:我僅幫忙領錢,我不知道那是詐欺集所詐得之款項云云,自屬卸責飾詞,不足採信。
又依上開取款過程,顯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則以此種運作模式而言,應足認本件詐騙集團成員包含被告m○○在內已達3 人以上,是本件被告m○○所為,自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構成要件甚明。
⒊綜上所述,被告m○○確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7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被告g○○部分:㈠上訴人即被告g○○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59至62「犯罪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向該欄所示各該被害人詐騙,使各該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方獻圓名下新光銀行鳳山分行帳戶及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戶內之事實,業據被告g○○本院準備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82頁背面、112頁背面),並據被告m○○、證人方勝弘以及證人即被害人卯○○、丑○○、B○○、i○○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方勝弘指認於103 年11月13日13時42分向其收取帳戶之女車手照片、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車籍資料、g○○名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2月30日法大字000000000 號函所附g○○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之查詢資料、g○○提供手機留存之報紙應徵資料、g○○於103 年11月13日取走方勝弘所交付物品之相關監視器擷取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 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g○○)、g○○所有之記事本內文影本、贓證物品照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104 年1 月28日妍之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g○○)等件附卷可稽,上開事實自堪認定。
㈡再依被告g○○於警詢、偵查中均供稱:我於103 年11月13日13時許依指示在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民主橫路口「全聯超市」前向一名不認識的男子收取白色信封1 只,內有金融卡1 張;
我的確有向方勝弘收取上開2 帳戶的提款卡,我知道是提款卡,在八德二路及民主橫路路口,對方有打來問說東西收到沒,確認裡面有沒有2 張提款卡,我有打開看,確實是2 張,我沒有注意有無密碼紙、存摺影本,對方請我放在鼎山或愛河家樂福的置物櫃,我打開置物櫃有要給我的裝有1,000 元的白色信封,我將提款卡放在該置物櫃,拿走1,000 元的信封等語(見警二卷第1 、2 頁、偵一卷第56頁),而自承知悉所收取之物品係提款卡,且觀諸被告g○○於103 年11月13日取走方勝弘所交付物品之相關監視器擷取畫面,有該擷取畫面在卷足稽(見警二卷第14、59頁),可知被告g○○向方勝弘收取其內裝有方獻圓前揭2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暨密碼等物之白色標準信封後,確有在新興區八德二路、民主橫路路口開啟方勝弘所交付之白色標準信封,並察看其內物品之舉,堪認被告g○○前開供述係與事實相符,故其當時確已知悉所收取之物品為金融帳戶之提款卡無誤。
再者,被告g○○於偵查中亦自承曾懷疑過自己是在為詐欺集團工作等情(見偵一卷第12頁);
又一般持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即可利用該帳戶進出資金,此為具正常智識能力或有些許社會生活經驗之人均可知悉之常識,而近年甚為猖獗之詐欺集團則多使用蒐集而來之人頭帳戶作為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一情,亦迭經政府廣為宣導,新聞媒體亦不乏類此之報導,而被告g○○於審判中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且在各階層民眾匯集、得以口耳相傳方式使資訊廣為流通之傳統市場工作近10年之久,尚非處於長期與外界隔絕致無從獲悉現今社會情況者,更何況被告g○○早於95年間,即因提供自己之帳戶予他人使用,致該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犯罪工具,其因此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29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原審訴字卷㈠第80至82頁),足見其對於詐欺集團常以人頭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本知之甚明;
再依被告g○○所述其與「雇主」之互動情形,以及僅需依指示出面向他人收取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品,並放置在大賣場置物櫃,即可獲得1,000 元此相當於其在傳統市場工作約9 小時至10小時之報酬,均在在顯示其所從事者係與不法財產犯罪有關之不正當工作,是被告g○○對其所從事之行為係與詐欺犯罪有關,應該知悉。
再依被告g○○之供述可知,與其聯繫、下達指示之該詐欺集團,除「蔣先生」外,尚有一名自稱係「蔣先生」助理之「方先生」,故連同被告g○○自己在內,參與該集團運作者至少已3 人,且以本案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而言,亦足認該集團成員已達3 人以上,理由業如前述,故被告g○○所為,已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構成要件,應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g○○確有如附表一編號59至62所示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m○○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0罪;
被告g○○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 罪。
被告m○○與「成哥」及渠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因係相互利用對方行為以達最終取財之目的,被告m○○亦應對上開犯行全部發生結果共同負責,故為共同正犯;
同理,被告g○○與「蔣先生」、「方先生」及渠等所屬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m○○所犯上開70罪,因該詐欺集團為各次詐欺之時間、地點不同,被害人亦不相同,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自應分論數罪而予併罰;
被告g○○所犯上開4 罪,基於相同理由,亦應分論併罰。
至本案詐欺集團就附表一編號1 、16、23、26、31、32、37、40、44至46、56、61、67所示之詐欺犯行,固係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公眾均得瀏覽之販售各該商品之不實訊息此方式對各該被害人施以詐術,公訴意旨據此認被告m○○、g○○此部分尚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要件。
惟被告m○○、g○○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獲派之主要工作為提領贓款、出面收取人頭帳戶等,在該集團所進行之整體詐欺犯行中已屬較末端之階層,則其等對於該集團除以傳統之電話詐欺方式取財外,亦間有在網路刊登不實訊息作為詐欺取財之方式一節是否已有認識,尚無證據足佐,且依本件卷附事證,亦僅足證明其等對於該集團係三人以上共同為詐騙行為一事有所知悉,至該集團其他成員有利用網路作為詐欺取財手段部分,則乏積極證據證明其等對此亦有所認識,是依罪證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就被告m○○、g○○上開所為,仍不宜逕認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加重要件之適用,併此敘明。
又被告m○○、g○○2 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雖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4 月21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107 年1 月3 日再將該條項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
然被告m○○、g○○等人行為既在修法之前,自無該條例之適用,亦附此敘明。
四、原審因認被告g○○犯上述之罪,而適用刑法第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g○○於本件行為時正值青壯,且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尚非老、弱、傷、殘而缺乏工作能力,然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基於僅需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或出面向他人收取金融帳戶資料即可輕鬆獲取報酬此種不勞而獲之心態而加入該詐騙集團,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為本案多次之不法犯行,自應予以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
復審酌被告g○○於該集團中所扮演之角色地位及參與程度尚屬末端,對於整體犯行之控制支配力較為薄弱,而被告g○○於本案參與之犯罪次數為4次,並與附表一編號59、60、62所示之被害人卯○○、丑○○、i○○等人達成和解,賠償該3 名被害人部分財產損害,有原審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郵政匯票9 紙在卷可佐(見原審訴字卷㈠第26、27、50、51、68、69頁),被告g○○對上開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已有些許填補之實際作為;
並考量被告g○○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就被告g○○附表一編號59至62所示犯行,分別量處各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
及說明沒收部分:按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6 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 年7 月1 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105 年7 月1 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先予敘明。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行動電話、筆記本,屬供被告g○○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g○○所有,故依上開規定於各該犯行下諭知沒(主文欄未於各該罪名下諭知沒收),並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併執行之。
至被告g○○因出面向方勝弘收取方獻圓名下上開2 帳戶所獲取之1,000 元報酬,雖屬被告g○○之犯罪所得,惟審酌被告g○○已賠償附表一編號59、60、62所示被害人部分款項,該款項已高於其犯本罪實際所取得之報酬,且該1,000 元之報酬亦非甚多,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精神,就此部分即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
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
被告g○○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被告g○○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且被告g○○已賠償上述附表一編號59、60、62所示之被害人,及其所參與之程度僅為取款行為,及其每次詐騙金額均未及3 萬元,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諭知緩刑肆年。
然審酌被告g○○參加詐騙集團,為使其體驗需以勞力賺取生活所需及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並依同條第2項第5款、第8款規定,命其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參堂,復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五、原審就被告m○○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m○○可取得每筆領得詐騙款,可取得3 成之報酬,業據被告m○○於警訊、偵查時供述明確(見警四卷第25之3 頁、偵六卷第10頁),而被告m○○所犯上開70罪,各次詐欺之時間、地點不同,被害人亦不相同,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如上所述,原判決未將被告m○○所得為每次領得詐欺款項中之百分之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除已賠償被害人及未領得款項部分外),竟將扣押m○○所有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款項,於定執行刑下全部諭知沒收,尚有未洽。
㈡、附二編號2 所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被告m○○所有,且與上述詐騙集團「成哥」聯絡之用,業據被告m○○於警訊供述明確(見警三卷第3 頁),原判決未於每次犯罪行為主文下諭知沒收。
另附表二編號1 所示人頭帳戶提款卡、身分證明文件、存摺、帳戶資料等物,均非被告m○○所有,原判決竟予諭知沒收,均有未合。
㈢、附表一編號39所示之詐欺部分,被告m○○於本院審理時與被害人I○○成立和解,並當庭給付被害人I○○5,000 元,有本院和解筆錄足憑,原判決此部分未及審酌,亦有未合。
被告m○○上訴意旨否認知悉所領得之款項係詐騙所得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m○○犯罪行為時均時值青壯,且為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卻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竟基於僅需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或出面向他人收取金融帳戶資料即可輕鬆獲取報酬此種不勞而獲之心態而加入該詐騙集團,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為本案多次之不法犯行,惡性非輕,惟念被告m○○於該集團中所扮演之角色係屬領款之末端,於原審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13、17所示之被害人L○○、Y○○達成和解,賠償該2 名被害人接近全額之財產損害,另又自行擇定本案中受騙金額較低者數人寄送與起訴書附表所載受騙金額同額之郵政匯票予附表一編號1、10、22至24、44、46、49、66 所示之被害人R○○、戊○○、壬○○、甲○○、j○○、巳○○、宙○○○、酉○○、T○○作為賠償,及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編號39所示被害人I○○成立和解,並當庭給付5,000 元,有原審調解筆錄、本院和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郵政匯票9 紙在卷可佐(見原審訴字卷㈠第101、102、104、105頁、訴字卷㈡第6至9頁),被告m○○對上開被害人所受之財產損害已有些許填補之實際作為等一切具體情狀,就被告m○○於附表一編號1至70 所示犯行,分別量處各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又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準此,縱行為人行為時係在105 年6月30日以前,如法院裁判時係在105年7月1日以後,關於沒收部分,仍應逕行適用10 5年7月1日生效之相關規定,而毋須先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擇有利行為人之規定而為適用。
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扣案附表二編號2所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m○○所有,且供上述犯罪聯絡之用,如上所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m○○附表一編號1 至70所示犯行主文欄下分別諭知沒收;
另附表一編號2至9、11、12、14至16、18、19、25至38、40至43、45、47、48、50至65、67至70部分,被告m○○每次犯行均可取得所提領款項百分之三報酬,如上所述,此部分分別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
上述沒收部分,並依同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至其餘扣案部分與本案無關,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 、8 款、第93條第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慶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手法 │匯入之人頭帳戶及金│m○○提領贓款之│犯罪所得 │罪名及宣告刑 │
│ │ │ │額(新臺幣) │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 │ │已賠償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1 │R○○│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m○○於103 年12│47 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行 │月1 日17時至19時│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奶粉之不實訊息,嗣曾○│戶名:劉○○ │許,持左列帳戶之│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於同年12月1 日14時43分許│帳號:000000000000│提款卡,先後在址│ │扣案0000000000號│
│ │ │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金額:1,550元 │設高雄市小港區漢│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對方要求│ │民路132 號、鳳山│ │。 │
│ │ │使用通訊軟體LINE談妥交易內│ │區五甲三路75號、│ │ │
│ │ │容後,即於同日17時25分許,│ │新興區新田路189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右開│ │號及新興區林森一│1,550 元 │ │
│ │ │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路232 號之統一超│自行賠償 │ │
│ │ │ │ │商,以ATM 自該帳│ │ │
│ │ │ │ │戶提領25,000元、│ │ │
│ │ │ │ │2,000 元、29,000│ │ │
│ │ │ │ │元、25,000元、7,│ │ │
│ │ │ │ │000 元、30,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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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同上 │724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徐○│行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戶名:劉○○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因訂單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帳號:000000000000│ │ │月。扣案00000000│
│ │ │,須操作ATM 以停止訂單云云│金額:24,123 元 │ ├─────┤OO號行動電話1支 │
│ │ │,致黃○○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 │未賠償 │沒收。扣案犯罪所│
│ │ │誤,於同日19時6 分許,依指│ │ │ │得共計新臺幣柒佰│
│ │ │示操作ATM ,而將右開款項匯│ │ │ │貳拾肆元沒收。 │
│ │ │至右開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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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同上 │207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行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時,因│戶名:劉○○ │ │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業員誤設為12個月之訂單,│帳號:000000000000│ │ │扣案0000000000號│
│ │ │需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楊○│金額:6,899元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 │ │未賠償 │。 │
│ │ │日19時13分許,依指示將右開│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新臺幣貳佰零柒元│
│ │ │ │ │ │ │沒收,。 │
├──┼───┼─────────────┼─────────┼────────┼─────┼────────┤
│ 4 │辛○○│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同上 │898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辛○○,│行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佯稱因拍賣網站作業疏失,需│戶名:劉○○ │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協助處理購物中斷事宜云云,│帳號:000000000000│ │ │月。 │
│ │ │致辛○○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金額:29,943元 │ ├─────┤扣案0000000000號│
│ │ │,於同日19時33分許,依指示│ │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 │ │ │。 │
│ │ │開帳戶內。 │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 │ │新臺幣捌佰玖拾捌│
│ │ │ │ │ │ │元沒收。 │
├──┼───┼─────────────┼─────────┼────────┼─────┼────────┤
│ 5 │宇○○│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彰化銀行北斗分行 │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宇○○,│戶名:徐○○ │月1 日20時25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時送錯單據│帳號:000000000000│28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需配合分期扣款取消作業云│ 00 │之提款卡,在址設│ │月。 │
│ │ │云,致宇○○誤信為真而陷於│金額:29,985元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扣案0000000000號│
│ │ │錯誤,於同日20時21分許,依│ │二路849 號之家樂│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 │福鼎山店,以ATM │ │。 │
│ │ │至右開帳戶內。 │ │自該帳戶提領20,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00元、20,000元、│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10,000元。 │ │。 │
├──┼───┼─────────────┼─────────┼────────┼─────┼────────┤
│ 6 │玄○○│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彰化銀行北斗分行 │m○○於103 年12│6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玄○○,│戶名:徐○○ │月1 日21時47分許│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佯稱先前之信用卡刷卡交易出│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現問題云云,致玄○○誤信為│ 00 │卡,在址設高雄市│ │月。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許│金額:20,012元 │前鎮區光華二路40├─────┤扣案0000000000號│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 │4 號之全家超商,│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以ATM 自該帳戶提│ │。 │
│ │ │ │ │領9,000 元、20,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00元。 │ │新臺幣陸佰元沒收│
│ │ │ │ │ │ │。 │
├──┼───┼─────────────┼─────────┼────────┼─────┼────────┤
│ 7 │寅○○│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彰化銀行北斗分行 │m○○於103 年12│571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1時許撥打電話予寅○○,│戶名:徐○○ │月1 日22時許,持│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時誤設為分│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帳戶之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期付款,需協助辦理取消云云│ 00 │,在址設高雄市前│ │月。 │
│ │ │,致寅○○誤信為真而陷於錯│金額:19,017元 │鎮區鎮海路17號之├─────┤扣案0000000000號│
│ │ │誤,於同日21時50分許,依指│ │統一超商,以ATM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 │自該帳戶提領19,0│ │。 │
│ │ │右開帳戶內。 │ │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 │ │新臺幣伍佰柒拾壹│
│ │ │ │ │ │ │元沒收。 │
├──┼───┼─────────────┼─────────┼────────┼─────┼────────┤
│ 8 │V○○│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合庫銀行北斗分行 │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某時撥打電話予V○○,誆│戶名:徐○○ │月1 日22時13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稱先前網路交易時,因操作程│帳號:000000000000│21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序有誤,需協助解決云云,致│ O │提款卡,在高雄市│ │月。 │
│ │ │V○○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金額:29,985元 │小港區小港路77號├─────┤扣案0000000000號│
│ │ │於同日21時56分許,依指示操│ │之統一超商,以AT│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 │M 自該帳戶提領20│ │。 │
│ │ │帳戶內,再至超商購買價值23│ │,000元、1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000元之遊戲點數,並告以序│ │、20,000元、20,0│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號及密碼。 │ │00元、9,000 元。│ │。 │
├──┼───┼─────────────┼─────────┼────────┼─────┼────────┤
│ 9 │U○○│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合庫銀行北斗分行 │同上 │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1時6 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戶名:徐○○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會計人員作業疏失,將會以信│ O │ │ │月。 │
│ │ │用卡連續扣繳12個月,需使用│金額:29,989元 │ ├─────┤扣案0000000000號│
│ │ │ATM 解除分期扣款云云,致游│ │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 │ │。 │
│ │ │同日22時1 分許,依指示操作│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戶內。 │ │ │ │。 │
├──┼───┼─────────────┼─────────┼────────┼─────┼────────┤
│ 10 │戊○○│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 │合庫銀行北斗分行 │m○○於103 年12│304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呂依│戶名:徐○○ │月1 日22時30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亭,誆稱先前網路交易時,因│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之提款│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信用卡付款誤設為連續扣繳12│ O │卡,在高雄市小港│ │扣案0000000000號│
│ │ │期,需至ATM 解除設定云云,│金額:10,123元 │區漢民路169 號之├─────┤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致戊○○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全家超商,以ATM │10,123元 │。 │
│ │ │,於同日22時29分許,依指示│ │自該帳戶提領10,7│自行賠償 │ │
│ │ │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 │00元。 │ │ │
│ │ │開帳戶內。 │ │ │ │ │
├──┼───┼─────────────┼─────────┼────────┼─────┼────────┤
│ 11 │k○○│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 │新光銀行左營華夏路│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某時撥打電話予k○○,誆│分行 │月2 日22時51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稱先前網路交易時,因分期扣│戶名:陳○○ │52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款出問題,需協助取消云云,│帳號:000000000000│提款卡,在設於高│ │月。 │
│ │ │致k○○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0 │雄捷運三多商圈3 ├─────┤扣案0000000000號│
│ │ │,而於同日22時48分許,依指│金額:29,987元 │號出口處之ATM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 │自該帳戶提領20,0│ │。 │
│ │ │右開帳戶內。 │ │00元、2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19,000元。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 │ │。 │
├──┼───┼─────────────┼─────────┼────────┼─────┼────────┤
│ 12 │亥○○│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 │渣打銀行新明分行 │m○○於103 年12│10,509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亥○○,│戶名:不詳 │月3 日14時55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因行政人員│帳號:000000000000│57分,先持袁○○│ │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 │ │需由銀行辦理解除云云,致邱│ OO │左列帳戶之提款卡│ │月。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先│金額:390,300 元 │,在址設高雄市前├─────┤扣案0000000000號│
│ │ │於同日20時20分許,以未賠償├─────────┤金區市中一路242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款方式,將30,000元存入渣打│潮州南進路郵局 │號之統一超商,以│ │。 │
│ │ │銀行新明分行右開帳戶內,隨│戶名:李○○ │ATM 陸續自該帳戶│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又購買價值70,000元之遊戲點│帳號:000000000000│提領20,000元、20│ │新臺幣壹萬零伍佰│
│ │ │數,並告知對方序號及密碼;│ OO │,000元、20,000元│ │零玖元沒收。 │
│ │ │該集團成員又於翌日(3 日)│金額:100,100 元 │、20,000元後,再│ │ │
│ │ │8 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亥○○├─────────┤於15時1 分至4 分│ │ │
│ │ │,佯稱其帳戶涉及不法,須監│彰化銀行 │,換持李○○左列│ │ │
│ │ │管其帳戶云云,致亥○○不疑│戶名:李○○ │郵局帳戶之提款卡│ │ │
│ │ │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帳號:000000000000│,陸續自該帳戶提│ │ │
│ │ │至15時許,陸續將右開各筆款│ 00 │領20,000元、20,0│ │ │
│ │ │項分別匯至右開各該帳戶內。│金額:150,100元 │00元、20,000元、│ │ │
│ │ │ ├─────────┤20,000元、20,000│ │ │
│ │ │ │鳳山工協郵局 │元,又於15時5 分│ │ │
│ │ │ │戶名:袁○○ │至10分,換持李○│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彰化銀行帳│ │ │
│ │ │ │ 0O │戶之提款卡,陸續│ │ │
│ │ │ │金額:100,100 元 │自該帳戶提領20,0│ │ │
│ │ │ ├─────────┤00元、20,000元、│ │ │
│ │ │ │郵局帳戶 │20,000元、20,000│ │ │
│ │ │ │戶名:不詳 │元、20,000元、2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元、20,000元│ │ │
│ │ │ │ OO │、10,000元。 │ │ │
│ │ │ │金額:200,100元 │ │ │ │
│ │ │ ├─────────┤ │ │ │
│ │ │ │郵局帳戶 │ │ │ │
│ │ │ │戶名:不詳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0O │ │ │ │
│ │ │ │金額:200,200元 │ │ │ │
├──┼───┼─────────────┼─────────┼────────┼─────┼────────┤
│ 13 │L○○│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3 │線西郵局 │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9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戶名:黃○○ │月3 日20時26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28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因此增加│ OO │之提款卡,在址設│ │扣案0000000000號│
│ │ │12筆繳款單,需操作ATM 辦理│金額:29,988元 │高雄市小港區漢民├─────┤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取消云云,致L○○誤信為真│ │路169 號之全家超│25,000元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23分│ │商,以ATM 自該帳│和解 │ │
│ │ │許,依指示操作ATM ,而將右│ │戶提領20,000元、│ │ │
│ │ │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10,000元 │ │ │
├──┼───┼─────────────┼─────────┼────────┼─────┼────────┤
│ 14 │辰○○│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3 │線西郵局 │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某時撥打電話予辰○○,佯│戶名:黃○○ │月3 日20時40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稱其先前申訴拍賣網站一案,│帳號:000000000000│41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因申訴成功,需操作ATM 以辦│ OO │提款卡,在址設高│ │月。 │
│ │ │理退款云云,辰○○乃誤信為│金額:29,986元 │雄市小港區二苓路├─────┤扣案0000000000號│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36│ │213 號之板信銀行│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致將│ │小港分行,以ATM │ │。 │
│ │ │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自該帳戶提領20,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00元、10,000元。│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 │ │。 │
├──┼───┼─────────────┼─────────┼────────┼─────┼────────┤
│ 15 │F○○│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3 │線西郵局 │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戶名:黃○○ │月3 日21時12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時簽單│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設定錯誤,誤設為購買12期商│ OO │,在址設高雄市小│ │月。 │
│ │ │品,需協助辦理取消云云,致│金額:29,985元 │港區康莊路67號之│ │扣案0000000000號│
│ │ │F○○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康莊郵局,以ATM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於同日20時57分許,依指示操│ │自該帳戶提領30,0│未賠償 │。 │
│ │ │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 │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帳戶內,並購買價值50,000元│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之遊戲點數,且當下告知序號│ │ │ │。 │
│ │ │及密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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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Z○○│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林園郵局(鳳山24支│m○○於103 年12│53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 │月4 日17時41分許│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陶瓷電暖器之不實訊息,│戶名:林○○ │,持左列帳戶之提│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嗣Z○○於同年12月4 日某時│帳號:000000000000│款卡,在址設高雄│ │扣案0000000000號│
│ │ │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 OO │市苓雅區自強三路├─────┤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下標購買│金額:1,780 元 │145 號之全家超商│未賠償 │。 │
│ │ │後,在同日16時23分許,利用│ │,以ATM 自該帳戶│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右開款│ │提領20,000元。 │ │新臺幣伍拾參元沒│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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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Y○○│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華南銀行屏東內埔分│m○○於103 年12│1,517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6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黃○│行 │月4 日17時48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取貨時│戶名:李○○ │18時28分,持左列│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因超商店員刷錯條碼,造成│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提款卡,在│ │扣案0000000000號│
│ │ │1 次購買12個商品之情形,需│金額:19,306元、 │址設高雄市苓雅區│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使用ATM 辦理解除手續云云,│ 14,111元、 │自強三路145 號之├─────┤。 │
│ │ │致Y○○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17,152元 │全家超商,使用AT│50,000元 │ │
│ │ │,先後於同日17時48分許、17│ │M 陸續自該帳戶提│和解 │ │
│ │ │時50分許、18時21分許,依指│ │領9,000 元、20,0│ │ │
│ │ │示操作ATM ,陸續將右開款項│ │00元、14,000元、│ │ │
│ │ │匯至右開帳戶內。 │ │2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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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申○○│詐欺集團成員申○○於103 年│埔里南光郵局 │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12月4 日17時30分許接獲詐欺│戶名:洪○○ │月4 日18時3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成員來電,誆稱網路交易時付│帳號:000000000000│4 分許,持左列帳│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款設定錯誤,需協助取消分期│ 0O │戶之提款卡,在址│ │月。 │
│ │ │付款扣款云云,致申○○誤信│金額:29,989元 │設高雄市芩雅區自├─────┤扣案0000000000號│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 │強三路145 號之全│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53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而│ │家超商,使用ATM │ │。 │
│ │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自該帳戶提領20,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00元、10,000元。│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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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M○○│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林園郵局(鳳山24支│m○○於103 年12│3,043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M○○,│) │月4 日17時41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時,因作業│戶名:林○○ │18時2 分,持林○├─────┤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代理商│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帳戶提款卡│未賠償 │月。 │
│ │ │而訂購12次商品,需使用ATM │ OO │,在址設高雄市苓│ │扣案0000000000號│
│ │ │辦理取消云云,致M○○誤信│金額:29,912 元、 │雅區自強三路145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 21,612 元、 │號之全家超商,使│ │。 │
│ │ │30分、17時53分、17時56分、│ 29,912 元 │用ATM 自該帳戶提│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18時20分,依指示操作ATM ,├─────────┤領20,000元、10,0│ │新臺幣參仟零肆拾│
│ │ │陸續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合庫銀行埔里分行 │00元、20,000元、│ │參元沒收。 │
│ │ │內。 │戶名:洪○○ │20,000元、12,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元;再於同日18時│ │ │
│ │ │ │ O │20分許,持洪○○│ │ │
│ │ │ │金額:20,012 元 │左列帳戶提款卡,│ │ │
│ │ │ │ │在址設高雄市新興│ │ │
│ │ │ │ │區新田路189號之 │ │ │
│ │ │ │ │統一超商,以ATM │ │ │
│ │ │ │ │提領2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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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Q○○│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埔里南光郵局 │m○○於103 年12│(未能提領│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4 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戶名:洪○○ │月4 日18時許,持│,無犯罪所│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因扣款│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帳戶之提款卡│得)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出現錯誤,需協助取消重複扣│ 0O │,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款云云,至陳○○誤信為真而│ │雅區自強三路145 │ │扣案0000000000號│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6 分許│ │號之全家超商,欲│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 │以ATM 自該帳戶提│ │。 │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領左列款項,惟因│ │ │
│ │ │ │ │匯入帳戶之該筆款│ │ │
│ │ │ │ │項遭暫時圈存,而│ │ │
│ │ │ │ │未能提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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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戌○○│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埔里南光郵局 │同上 │(未能提領│m○○犯三人以上│
│ │ │日16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邱○│戶名:洪○○ │ │,無犯罪所│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訂購之旅宿交易│帳號:000000000000│ │得)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誤歸檔為長宿型,需辦理取消│ 0O │ │ │月。 │
│ │ │云云,致戌○○誤信為真而陷│金額:29,987元 │ │ │扣案0000000000號│
│ │ │於錯誤,於同日18時8 分許,│ │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 │ │ │。 │
│ │ │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
├──┼───┼─────────────┼─────────┼────────┼─────┼────────┤
│ 22 │壬○○│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華南銀行屏東內埔分│m○○於103 年12│273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李○│行 │月4 日18時28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前次交易時因誤簽為│戶名:李○○ │29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訂購12次商品之簽單,將造成│帳號:000000000000│之提款卡,在址設│ │扣案0000000000號│
│ │ │重複扣款,需使用ATM 辦理取│金額:9,090元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消云云,致壬○○誤信為真而│ │三路145 號之全家│9,090元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3分許│ │超商,使用ATM 陸│自行賠償 │ │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 │續自該帳戶提領20│ │ │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000元、6,000 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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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甲○○│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林園郵局(鳳山24支│m○○於103 年12│27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 │月4 日18時23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iPAD AIR之不實訊息,嗣│戶名:林○○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甲○○於同年12月4 日某時上│帳號:000000000000│,在址設高雄市苓│ │扣案0000000000號│
│ │ │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為│ OO │雅區自強三路145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依對方要求使│金額:9,000 元 │號之全家超商,使│9,000元 │。 │
│ │ │用通訊軟體LINE談妥交易內容│ │用ATM 自該帳戶提│自行賠償 │ │
│ │ │後,即於同日18時17分許,依│ │領9,000 元。 │ │ │
│ │ │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 │ │ │ │
│ │ │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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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j○○│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5 │花蓮國安郵局 │m○○於103 年12│153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6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黎○│戶名:楊○○ │月5 日17時42分許│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佯稱前次網路交易因會計│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扣款,│ OO │卡,在址設高雄市│ │扣案0000000000號│
│ │ │將連續扣款12個月,需透過AT│金額:5,112 元 │前金區市中一路24├─────┤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M 辦理解除云云,致j○○誤│ │2 號之統一超商,│5,112元 │。 │
│ │ │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 │以ATM 自該帳戶提│自行賠償 │ │
│ │ │時38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 │領5,000 元。 │ │ │
│ │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
│ 25 │E○○│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5 │花蓮國安郵局 │m○○於103 年12│661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某時撥打電話予E○○,誆│戶名:楊○○ │月5 日17時42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稱先前網路購物之訂單有誤,│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將造成重複扣款云云,致張○│ OO │,在址設高雄市前│ │月。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金額:22,019元 │金區市中一路242 │ │扣案0000000000號│
│ │ │日17時58分許,依指示操作AT│ │號之統一超商,以├─────┤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 │ATM 自該帳戶提領│未賠償 │。 │
│ │ │內。 │ │上述之5,000 元後│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因不詳原因而未│ │新臺幣陸佰陸拾壹│
│ │ │ │ │繼續提領該帳戶內│ │元沒收。 │
│ │ │ │ │之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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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4 │中國信託博愛分行 │m○○於103 年12│3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潘○○ │月5 日19時48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訊息,│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嗣e○○於同年12月4 日10時│金額:10,000元 │,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51分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 │雅區三多四路93號├─────┤扣案0000000000號│
│ │ │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對│ │之統一超商,使用│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方要求使用通訊軟體LINE談妥│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交易內容後,即於翌日(5 日│ │10,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19時46分許,依指示將右開│ │ │ │新臺幣參佰元沒收│
│ │ │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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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丙○○│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 │中國信託博愛分行 │m○○於103 年12│604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至5 日期間,多次撥打電話│戶名:潘○○ │月5 日20時許,持│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予丙○○,誆稱前次網路交易│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時因送貨錯誤,應另行匯款云│金額:20,123元 │在址設高雄市苓雅│ │月。 │
│ │ │云,致丙○○誤信為真而陷於│ │區三多四路93號之├─────┤扣案0000000000號│
│ │ │錯誤,於同月5 日19時50分許│ │統一超商,以ATM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依指示操作ATM,將右開款 │ │自該帳戶提領30,0│ │。 │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 │ │新臺幣陸佰零肆元│
│ │ │ │ │ │ │沒收。 │
├──┼───┼─────────────┼─────────┼────────┼─────┼────────┤
│ 28 │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5 │中國信託博愛分行 │同上 │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田○│戶名:潘○○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前次網路交易時,因│帳號:000000000000│ │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作業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金額:29,999元 │ │ │月。 │
│ │ │定轉帳,將連續12個月自其帳│ │ │ │扣案0000000000號│
│ │ │戶扣款,需透過ATM 辦理取消│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云云,致乙○○誤信為真而陷│ │ │未賠償 │。 │
│ │ │於錯誤,於同日19時55分許,│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匯至右開帳戶內,並購買價值│ │ │ │。 │
│ │ │120,000 元之遊戲點數,且告│ │ │ │ │
│ │ │知序號及密碼。 │ │ │ │ │
├──┼───┼─────────────┼─────────┼────────┼─────┼────────┤
│ 29 │f○○│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5 │臺南北小北郵局29支│m○○於103 年12│398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1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歐○│局 │月5 日22時3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前次交易時因訂單錯│戶名:楊○○ │34分,持潘○○左├─────┤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誤,將造成重複扣款云云,致│帳號:000000000000│列帳戶提款卡,在│未賠償 │月。 │
│ │ │f○○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OO │址設高雄市新興區│ │扣案0000000000號│
│ │ │於同日21時58分許、22時22分│金額:21,985元 │新田路189 號之統│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許、22時27分許,依指示操作├─────────┤一超商,使用ATM │ │。 │
│ │ │ATM ,陸續將右開款項分別匯│中國信託博愛分行 │自該帳戶提領7,0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至右開帳戶內,並購買價值12│戶名:潘○○ │0 元、6,000 元。│ │新臺幣參佰玖拾捌│
│ │ │,000元之遊戲點數,且告知序│帳號:000000000000│ │ │元沒收。 │
│ │ │號、密碼。 │金額:7,257 元、 │ │ │ │
│ │ │ │ 6,000元 │ │ │ │
├──┼───┼─────────────┼─────────┼────────┼─────┼────────┤
│ 30 │顏士喬│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8 │水林郵局(雲林35支│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顏○○,│) │月8 日19時27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前次網路交易時,因作業│戶名:楊○○ │持左列帳戶之提款│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疏失,將其誤設為購買12組商│帳號:000000000000│卡,在址設高雄市│ │月。 │
│ │ │品,會重複扣款12次,故需辦│ OO │前金區中華三路23├─────┤扣案0000000000號│
│ │ │理取消云云,致顏○○誤信為│金額:29,989元 │7-1 號之統一超商│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22│ │,使用ATM 自該帳│ │。 │
│ │ │分,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 │戶提領2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9,000 元。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 │ │。 │
├──┼───┼─────────────┼─────────┼────────┼─────┼────────┤
│ 31 │天○○│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9 │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行 │月9 日13時49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戶名:曾○○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嗣天○○於同年12月9 日8 時│帳號:000000000000│,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30分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金額:30,000元 │雅區武漢街72號之├─────┤扣案0000000000號│
│ │ │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對│ │統一超商,以ATM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方要求使用通訊軟體LINE談妥│ │自該帳戶提領20,0│ │。 │
│ │ │交易內容後,即於同日13時43│ │00元、1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分許,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右開帳戶內。 │ │ │ │。 │
├──┼───┼─────────────┼─────────┼────────┼─────┼────────┤
│ 32 │地○○│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9 │合庫銀行西臺中分行│m○○於103 年12│69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曾○○ │月9 日16時8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MacBook 筆記型電腦、螢│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幕之不實訊息,嗣地○○於同│ O │,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年12月9 日15時58分許上網瀏│金額:23,000元 │雅區武漢街72號之├─────┤扣案0000000000號│
│ │ │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為真而│ │統一超商,以ATM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陷於錯誤,依對方要求使用通│ │自該帳戶提領20,0│ │。 │
│ │ │訊軟體LINE談妥交易內容後,│ │00元、3,000 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即於同日16時5 分許,依指示│ │ │ │新臺幣陸佰玖拾元│
│ │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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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癸○○│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9 │嘉義彌陀郵局 │m○○於103 年12│841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0時1 分許撥打電話予周○│戶名:趙○○ │月9 日20時9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前次網路交易時因訂│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單簽訂錯誤,將造成重複扣款│ OO │,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云云,致癸○○誤信為真而陷│金額:28,029元 │雅區青年一路299 ├─────┤扣案0000000000號│
│ │ │12月10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 │月10日19時2 分,│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匯至右開帳戶內。 │ │20,000元、18,00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元。 │ │新臺幣捌佰肆拾壹│
│ │ │ │ │ │ │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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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午○○│詐欺集團成員午○○於103 年│湖內郵局(鳳山62支│m○○於103 年12│630元 │m○○犯三人以上│
│ │ │12月10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 │月10日19時2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予午○○,佯稱前次網路交易│戶名:李○○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時因作業疏失,誤設為約定轉│帳號:000000000000│,在址設高雄市前│ │月。 │
│ │ │帳分期扣款,需至ATM 辦理取│ OO │金區自強一路71號├─────┤扣案0000000000號│
│ │ │消云云,致午○○誤信為真而│金額:20,989元 │之統一超商,使用│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5分許│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 │20,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新臺幣陸佰參拾元│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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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d○○│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0│合庫銀行(高雄市湖│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葉○│內區) │月10日19時30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因先前網路購物未取│戶名:李○○ │31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貨,需辦理取消訂單,否則將│帳號:000000000000│提款卡,在址設高│ │月。 │
│ │ │予扣款云云,致d○○誤信為│ O │雄市前金區自強一├─────┤扣案0000000000號│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19│金額:29,989元 │路60號之全家超商│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 │,使用ATM 自該帳│ │。 │
│ │ │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並購│ │戶提領2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買價值10,000元之遊戲點數,│ │10,000元。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且將序號及密碼告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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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S○○│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0│新莊郵局(三重36支│m○○於103 年12│18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9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曾○│) │月10日20時56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戶名:陳○○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業錯誤,日後將由其帳戶自│帳號:000000000000│,在址設高雄市苓│ │扣案0000000000號│
│ │ │動扣款,需協助取消交易云云│ OO │雅區三多四路93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致S○○誤信為真而陷於錯│金額:5,998 元 │之統一超商,使用│未賠償 │。 │
│ │ │誤,於同日20時49分許,依指│ │ATM 自該帳戶提領│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 │6,000 元。 │ │新臺幣壹佰扒拾元│
│ │ │右開帳戶內。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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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n○○│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3│高雄青年郵局 │m○○於103 年12│87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林○○ │月14日16時45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電暖器之不實訊息,嗣鍾│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於同年12月13日23時許上│ OO │,在位於高雄市三│ │扣案0000000000號│
│ │ │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為│金額:2,900 元 │民區建國三路437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依對方要求使│ │號之富邦產物保險├─────┤。 │
│ │ │用通訊軟體LINE談妥交易內容│ │大樓旁之ATM 提領│未賠償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後,,於同月14日16時44分許│ │3,000 元。 │ │新臺幣扒拾柒元沒│
│ │ │,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 │ │ │收。 │
│ │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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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C○○│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4│合庫銀行苓雅分行 │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戶名:林○○ │月14日19時20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前次網路交易時,因│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誤簽為分期付款訂購單,需辦│ O │,在址設高雄市小│ │月。 │
│ │ │理取消分期付款手續云云,致│金額:29,989元 │港區漢民路132 號├─────┤扣案0000000000號│
│ │ │C○○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之統一超商,使用│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於同日19時16分許,依指示操│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 │20,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帳戶內。 │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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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I○○│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19│中華郵政 │m○○於103 年12│48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戶名:黃○○ │月19日23時11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時,誤│帳號:000000000000│持黃○○左列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將付款方式設為分期付款,需│ OO │提款卡,在址設高│5,000元 │扣案0000000000號│
│ │ │辦理取消云云,致I○○誤信│金額:15,998元 │雄市新興區新田路│和解(餘款│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陸續於同日├─────────┤133 號之新田郵局│,分期支付│。 │
│ │ │23時6 分許、23時12分許,依│桃園東埔郵局 │,以ATM 自該帳戶│) │ │
│ │ │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戶名:黃○○ │提領16,000元。 │ │ │
│ │ │至右開帳戶內,再以需購買遊│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戲點數以成立安全帳戶供退款│ OO │ │ │ │
│ │ │為由,使I○○受騙購買價值│金額:14,001元 │ │ │ │
│ │ │61,000元之遊戲點數,且告知│ │ │ │ │
│ │ │序號及密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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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O○○│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1│鳳山一甲郵局(鳳山 │m○○於103 年12│24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13支) │月21日16時50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訊息,│戶名:薛○○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嗣O○○於同年12月13日15時│ Z000000000 │,在址設高雄市前│ │扣案0000000000號│
│ │ │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帳號:000000000000│金區瑞源路68號之├─────┤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對方要│ OO │統一超商,以ATM │未賠償 │。 │
│ │ │求使用通訊軟體LINE談妥交易│金額:8,000 元 │自該帳戶提領金額│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方式後,即於同日16時31分許│ │不詳之款項。 │ │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 │ │,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 │ │ │沒收。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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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J○○│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2│鼎金郵局(高雄79支│m○○於103 年12│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2 分許撥打電話予陳○│) │月22日19時2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佯稱前次網路購物,因取│戶名:周○○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貨時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將重│帳號:000000000000│,在址設高雄市新│ │月。 │
│ │ │複購買商品12次,並自其帳戶│ OO │興區新田路133 號├─────┤扣案0000000000號│
│ │ │扣款,需取消交易云云,致陳│金額:29,988元 │之新田郵局,使用│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同日18時44分許,依指示操作│ │30,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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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H○○│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6│兆豐銀行高雄加工出│m○○於103 年12│183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6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口區分行 │月26日17時44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因先前網路交易問題│戶名:蘇○○ │持蘇○○左列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如未在期限內辦理取消,將│帳號:00000000000 │提款卡,在址設高│未賠償 │月。 │
│ │ │自其帳戶扣款云云,致H○○│金額:6,099 元 │雄市新興區新田路│ │扣案0000000000號│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33 號之新田郵局│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17時41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嘉義文化路郵局(嘉│,以ATM 自該帳戶│ │。 │
│ │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義901 支) │提領6,000 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戶名:不詳 │ │ │新臺幣壹佰扒拾參│
│ │ │ │帳號:000000000000│ │ │元沒收。 │
│ │ │ │ OO │ │ │ │
│ │ │ │金額:29,989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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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A○○│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6│合庫銀行北嘉義分行│m○○於103 年12│1,035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A○○,│戶名:涂○○ │月26日18時8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前次網路購物時,因誤設│帳號:000000000000│9 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為分期付款,將連續12個月自│ O │提款卡,在址設高│ │月。 │
│ │ │其帳戶扣款,故需辦理取消云│金額:29,989元、 │雄市新興區復興二├─────┤扣案0000000000號│
│ │ │云,致A○○誤信為真而陷於│ 4,507 元 │路171 號之青年郵│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錯誤,於同日18時0 分、18時│ │局,以ATM 自該帳│ │。 │
│ │ │7 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將│ │戶提領2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10,000元。 │ │新臺幣壹仟零參拾│
│ │ │ │ │ │ │伍元沒收。 │
├──┼───┼─────────────┼─────────┼────────┼─────┼────────┤
│ 44 │巳○○│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30│楊梅高榮郵局(中壢│m○○於103 年12│3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46支) │月30日16時40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林○│戶名:潘○○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於同年12月30日14時許上網│帳號:000000000000│,在址設高雄市苓│ │扣案0000000000號│
│ │ │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為真│ OO │雅區三多一路237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而陷於錯誤,與對方談妥交易│金額:10,000元 │號之五塊厝郵局,│10,000元 │。 │
│ │ │內容後,即於同日16時35分許│ │以ATM 自該帳戶提│自行賠償 │ │
│ │ │,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 │領10,000元。 │ │ │
│ │ │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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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4 │華南銀行新豐分行 │m○○於104 年1 │21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許○○ │月4 日17時58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嗣子○○於同年1 月4 日某時│金額:7,000 元 │,在址設高雄市新│ │扣案0000000000號│
│ │ │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 │興區新田路133 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與對方談│ │之新田郵局,使用│未賠償 │。 │
│ │ │妥交易後,即於同日17時27分│ │ATM 自該帳戶提領│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許,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 │7,000 元。 │ │新臺幣貳佰壹拾元│
│ │ │開帳戶內。 │ │ │ │沒收。 │
├──┼───┼─────────────┼─────────┼────────┼─────┼────────┤
│ 46 │范姜郁│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2 │楊梅瑞塘郵局 │m○○於104 年1 │390元 │m○○犯三人以上│
│ │婷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鍾○○ │月5 日15時43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手機之不實訊息,嗣范○│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於同年1 月2 日11時許上│ OO │,在址設高雄市前│ │扣案0000000000號│
│ │ │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為│金額:13,000元 │鎮區鎮中路145 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依對方要求使│ │之全家超商,使用│13,000元 │。 │
│ │ │用通訊軟體LINE談妥交易內容│ │ATM 自該帳戶提領│自行賠償 │ │
│ │ │後,即於同月5 日16時50分許│ │12,000元後,因不│ │ │
│ │ │,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 │詳原因,未於該處│ │ │
│ │ │帳戶。 │ │繼續提領該帳戶內│ │ │
│ │ │ │ │之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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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丁○○│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7 │楠梓後勁郵局 │m○○於104 年1 │454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吳○│戶名:方○○ │月7 日18時15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帳號:000000000000│在址設高雄市新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疏失,設為連續訂購10次,將│ OO │區新田路133 號之│ │月。 │
│ │ │每月自其帳戶扣款,需辦理取│金額:15,123元 │新田郵局,以ATM ├─────┤扣案0000000000號│
│ │ │消云云,致丁○○誤信為真而│ │自該帳戶提領15,0│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 分許│ │00元。 │ │。 │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新臺幣肆佰伍拾肆│
│ │ │ │ │ │ │元沒收。 │
├──┼───┼─────────────┼─────────┼────────┼─────┼────────┤
│ 48 │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10│新化郵局 │m○○於104 年1 │733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某時撥打電話予己○○,佯│戶名:佟○○ │月10日16時35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誤簽為│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分期付款之單據,需取消該筆│ OO │,在址設高雄市新│ │月。 │
│ │ │交易云云,致己○○誤信為真│金額:24,444元 │興區新田路133 號├─────┤扣案0000000000號│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13分│ │之新田郵局,使用│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許,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25,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 │ │新臺幣柒佰參拾參│
│ │ │ │ │ │ │元沒收。 │
├──┼───┼─────────────┼─────────┼────────┼─────┼────────┤
│ 49 │酉○○│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10│合庫銀行 │m○○於104 年1 │514 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6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邱○│戶名:李○○ │月10日17時25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工│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 O │,以設於高雄市新│ │扣案0000000000號│
│ │ │轉帳,將連續自其帳戶扣款12│金額:17,123元 │興區五福二路218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個月,需協助辦理取消云云,│ │號之高雄銀行之AT│17,123元 │。 │
│ │ │致酉○○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M 提領20,000元、│自行賠償 │ │
│ │ │,於同日17時48分許,依指示│ │9,000 元後,因不│ │ │
│ │ │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 │詳原因,未於該處│ │ │
│ │ │開帳戶內。 │ │繼續提領該帳戶內│ │ │
│ │ │ │ │之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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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c○○│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12│合庫銀行基隆分行 │m○○於104 年1 │360 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某時撥打電話予c○○,佯│戶名:陳○○ │月12日18時許,持│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程序錯誤│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帳戶之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將造成多次扣款,需至ATM │ O │,在址設高雄市小│ │月。 │
│ │ │辦理取消云云,致c○○誤信│金額:12,012 元 │港區康莊路183 號├─────┤扣案0000000000號│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 │之全家超商,使用│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16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將│ │ATM 提領12,000元│ │。 │
│ │ │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 │ │新臺幣參佰陸拾元│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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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16│臺灣銀行 │m○○於104 年1 │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未○○,│戶名:陳○○ │月16日18時18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工作│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金額:29,989元 │,在址設高雄市新│ │月。 │
│ │ │帳,將連續自其帳戶扣繳12個│ │興區中正三路177 ├─────┤扣案0000000000號│
│ │ │月,需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 │號之新興郵局,以│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未○○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同日18時9 分許,依指示操作│ │20,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戶內。 │ │ │ │。 │
├──┼───┼─────────────┼─────────┼────────┼─────┼────────┤
│ 52 │X○○│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17│國泰世華銀行 │m○○於104 年1 │2,999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戶名:不詳 │月17日18時23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27分,持楊○○左├─────┤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工作人員將價格標籤誤植為12│ OO │列帳戶提款卡,在│未賠償 │月。 │
│ │ │件商品之價格,需協助取消扣│金額:29,989元 │址設高雄市小港區│ │扣案0000000000號│
│ │ │款金額云云,致X○○誤信為├─────────┤二苓路246 號之全│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 │佳里郵局 │家超商,以ATM 自│ │。 │
│ │ │分、18時7 分,依指示操作AT│戶名:楊○○ │該帳戶提領20,00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M ,稍後再以網路轉帳方式,│帳號:000000000000│元、20,000元、20│ │新臺幣貳仟玖佰玖│
│ │ │陸續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 OO │ ,000 元、20,000│ │拾玖元沒收。 │
│ │ │內,並至超商購買價值93,000│金額:29,989元、 │元、20,000元。 │ │ │
│ │ │元之遊戲點數,且告知序號及│ 69,993元 │ │ │ │
│ │ │密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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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a○○│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17│臺灣銀行 │m○○於104 年1 │1,799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0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楊○│戶名:鄭○○ │月17日19時52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業│帳號:000000000000│20時12分,在址設│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人員疏失,誤植為訂購12件商│金額:29,989元、 │高雄市小港區二苓│ │月。 │
│ │ │品,將自其帳戶連續扣款,故│ 29,989元 │路246 號之全家超├─────┤扣案0000000000號│
│ │ │需至ATM 辦理取消云云,致楊│ │商,以ATM 陸續自│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英祥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該帳戶提領20,000│ │。 │
│ │ │同日19時47分、20時8 分,依│ │元、10,000元、2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 │,000元、10,000元│ │新臺幣壹仟柒佰玖│
│ │ │至右開帳戶內。 │ │。 │ │拾玖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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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p○○│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20│中華郵政 │m○○於104 年1 │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魏○│戶名:林○○ │月20日21時24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員工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批│ OO │,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發商,將連續出貨12次並連續│金額:29,985元 │雅區新光路26號之├─────┤扣案0000000000號│
│ │ │扣款,需協助辦理取消云云,│ │全家超商,以ATM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致p○○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自該帳戶提領20,0│ │。 │
│ │ │,於同日21時2 分許,依指示│ │00元、9,900 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開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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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q○○│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22│大里郵局(臺中21支│m○○於104 年1 │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涂○│) │月22日21時37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作│戶名:歐○○ │持歐○○左列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業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帳號:000000000000│提款卡,在址設高│未賠償 │月。 │
│ │ │商,故將每月自其帳戶扣款,│ OO │雄市苓雅區三多四│ │扣案0000000000號│
│ │ │故需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涂│金額:30,004元 │路65號之全家超商│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以ATM 自該帳戶│ │。 │
│ │ │同日20時13分及稍後某時,依│臺中商銀 │提領20,000元、10│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指示操作ATM ,分別將右開款│戶名:不詳 │,000元。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金額:29,989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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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l○○│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24│五甲郵局 │m○○於104 年1 │288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羅○○ │月24日18時46分許│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氣炸鍋之不實訊息,嗣賴│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於同年1 月24日15時10分│ OO │卡,在址設高雄市│ │扣案0000000000號│
│ │ │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金額:9,600 元 │芩雅區三多四路65├─────┤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與對方談│ │號之全家超商,以│未賠償 │。 │
│ │ │妥交易內容後,即於同日15時│ │ATM 自該帳戶提領│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22分許,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 │20,000元。 │ │新臺幣貳佰扒拾捌│
│ │ │至右開帳戶內。 │ │ │ │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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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N○○│詐欺集團成員於104 年1 月24│臺灣銀行楠梓分行 │m○○於104 年1 │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N○○,│戶名:黃○○ │月24日21時許,持│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工作│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金額:29,989元 │在位於高雄市苓雅│ │月。 │
│ │ │帳,將被連續扣款,需協助辦│ │區中華四路39號之│ │扣案0000000000號│
│ │ │理取消云云,致N○○誤信為│ │臺北富邦銀行,以│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42│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 │17,000元,再於同│未賠償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並至│ │日21時16分,在址│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超商購買價值64,000元之遊戲│ │設高雄市芩雅區三│ │。 │
│ │ │點數,且告以序號及密碼。 │ │多四路65號之全家│ │ │
│ │ │ │ │超商,以ATM 自該│ │ │
│ │ │ │ │帳戶提領10,000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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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D○○│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4 │華南銀行 │m○○於103 年11│851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戶名:余○○ │月4 日19時許,持│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電腦程序錯誤,使其重複購買│金額:28,383元 │在址設高雄市新興│ │月。 │
│ │ │12件相同商品,需操作ATM 取│ │區新田路189 號之├─────┤扣案0000000000號│
│ │ │消訂單云云,致D○○信以為│ │統一超商,以ATM │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22│ │自該帳戶提領20,0│ │。 │
│ │ │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 │00元、1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新臺幣捌佰伍拾壹│
│ │ │ │ │ │ │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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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卯○○│詐欺集團成員指派g○○於10│新光銀行鳳山分行 │m○○於103 年11│899元 │m○○犯三人以上│
│ │ │3 年11月13日13時許,前往高│戶名:方○○ │月13日19時1 分至│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雄市新興區民主路與七賢路口│帳號:000000000000│10分,持左列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向方○○收購右開帳戶,該集│ O │之提款卡,在位於│未賠償 │月。 │
│ │ │團成員再於同日18時5 分許撥│金額:29,980元 │高雄市前鎮區中華│ │扣案0000000000號│
│ │ │打電話予卯○○,誆稱先前網│ │四路上之統一超商│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路購物時,因作業人員疏失,│ │,以ATM 陸續自該│ │。 │
│ │ │將其設為批發商客戶,並訂購│ │帳戶提領20,000元│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12組商品,價金將直接自其帳│ │、20,000元、20,0│ │新臺幣捌佰玖拾玖│
│ │ │戶扣款,故需經由ATM 解除設│ │ 00 元、5,000 元│ │元沒收。 │
│ │ │定云云,致卯○○信以為真而│ │後,於同日19時35├─────┼────────┤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54分許│ │分,再轉往址設高│1,000元 │g○○犯三人以上│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 │雄市小港區漢民路│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項匯至右開帳戶內,並至超商│ │132 號之統一超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購買價值11,000元之遊戲點數│ │提領20,000元、16│20,000 元 │月。扣案00000000│
│ │ │,且告以序號及密碼。 │ │,000元。 │和解 │76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 │、筆記本1本,均 │
│ │ │ │ │ │ │沒收。 │
├──┼───┼─────────────┼─────────┼────────┼─────┼────────┤
│ 60 │丑○○│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13│新光銀行鳳山分行 │同上 │1,71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戶名:方○○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付款方式誤設為12期自動扣款│ O │ │未賠償 │月。 │
│ │ │,需使用ATM 重新設定云云,│金額:27,021元、 │ │ │扣案0000000000號│
│ │ │致丑○○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29,989元 │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於同日19時4 分許、19時24│ │ │ │。 │
│ │ │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並至│ │ │ │新臺幣壹仟柒佰壹│
│ │ │超商購買價值143,000 元之遊│ │ │ │拾元沒收。 │
│ │ │戲點數,且告以序號及密碼。│ │ ├─────┼────────┤
│ │ │ │ │ │1,000元 │g○○犯三人以上│
│ │ │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 │ │15,000 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
│ │ │ │ │ │和解 │月。扣案00000000│
│ │ │ │ │ │ │OO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 │、筆記本1本,均 │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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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B○○│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13│新光銀行鳳山分行 │同上 │24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方○○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三星廠牌手機之不實訊息│帳號:000000000000│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嗣B○○於同年11月13日20│ O │ │未賠償 │扣案0000000000號│
│ │ │時25分許上網瀏覽上開訊息後│金額:8,000 元 │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乃│ │ │ │。 │
│ │ │下標購買,並以通訊軟體LINE│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與對方談妥交易內容後,即於│ │ │ │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 │ │同日20時35分許,依指示將右│ │ │ │沒收。 │
│ │ │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 │ │ │ │ │1,000元 │g○○犯三人以上│
│ │ │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 │ │未賠償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扣案0000000000號│
│ │ │ │ │ │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 │ │ │ │、筆記本1本,均 │
│ │ │ │ │ │ │沒收。 │
├──┼───┼─────────────┼─────────┼────────┼─────┼────────┤
│ 62 │i○○│詐欺集團成員指派g○○於10│玉山銀行七賢分行 │m○○於103 年11│900元 │m○○犯三人以上│
│ │ │3 年11月13日13時許,前往高│戶名:方○○ │月13日20時許,持│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雄市新興區民主路與七賢路口│帳號:000000000000│方○○左列帳戶提├─────┤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向方○○收購方○○之右開帳│ O │款卡,先在高雄市│未賠償 │月。 │
│ │ │戶,該集團成員再於同日19時│金額:29,987元 │某處,以ATM 自該│ │扣案0000000000號│
│ │ │17分許撥打電話予i○○,誆│ │帳戶提領20,000元│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輸入錯├─────────┤、9,000 元。 │ │。 │
│ │ │誤,將重複繳款12個月,故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取消設定云云,致i○○誤信│戶名:不詳 │ │ │新臺幣玖佰元沒收│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帳號:000000000000│ │ │。 │
│ │ │53分許、20時37分許,依指示│ OO │ ├─────┼────────┤
│ │ │操作ATM ,分別將右開款項匯│金額:29,988元 │ │1,000元 │g○○犯三人以上│
│ │ │至右開帳戶內。 │ │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 │ │ │15,000 元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 │ │ │和解 │月。扣案00000000│
│ │ │ │ │ │ │OO號行動電話1支 │
│ │ │ │ │ │ │沒收、筆記本1本 │
│ │ │ │ │ │ │,均沒收。 │
├──┼───┼─────────────┼─────────┼────────┼─────┼────────┤
│ 63 │o○○│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14│第一銀行林園分行 │m○○於103 年11│27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韓○│戶名:方○○ │月14日18時48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以網路訂購民宿│帳號:00000000000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時,因工作人員將其誤設為長│金額:9,007 元 │,在高雄市某處,│ │扣案0000000000號│
│ │ │期住戶,將固定扣款12期,故│ │以ATM 自該帳戶提├─────┤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需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韓○│ │領19,000元。 │未賠償 │。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日18時42分許,依指示操作AT│ │ │ │新臺幣貳佰柒拾元│
│ │ │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 │ │ │沒收。 │
│ │ │內。 │ │ │ │ │
├──┼───┼─────────────┼─────────┼────────┼─────┼────────┤
│ 64 │W○○│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13│第一銀行林園分行 │m○○於103 年11│21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9時47分許、11月14日18時│戶名:方○○ │月14日19時4 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27分許撥打電話予W○○,佯│帳號:00000000000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稱先前網路交易時,因系統錯│金額:6,998 元 │,在高雄市某處,│ │扣案0000000000號│
│ │ │誤,將造成重複扣款云云,致│ │以ATM 自該帳戶提├─────┤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W○○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領15,000元。 │未賠償 │。 │
│ │ │於同年11月14日19時3 分許,│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依指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 │ │ │新臺幣貳佰壹拾元│
│ │ │匯至右開帳戶內。 │ │ │ │沒收。 │
├──┼───┼─────────────┼─────────┼────────┼─────┼────────┤
│ 65 │P○○│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14│第一銀行林園分行 │m○○於103 年11│214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20時8 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戶名:方○○ │月14日20時58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 │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帳戶交易有誤,需操作ATM 確│金額:7,123 元 │,在高雄市某處,│ │扣案0000000000號│
│ │ │認帳戶內款項是否短少云云,│ │以ATM 自該帳戶提├─────┤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致P○○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領16,000元。 │未賠償 │。 │
│ │ │,於同日20時57分許,依指示│ │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 │ │ │新臺幣貳佰壹拾肆│
│ │ │開帳戶內。 │ │ │ │元沒收。 │
├──┼───┼─────────────┼─────────┼────────┼─────┼────────┤
│ 66 │T○○│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14│合庫銀行高雄分行 │m○○於103 年11│333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戶名:方○○ │月14日17時48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持方○○左列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誤簽為分12期付款之訂單,需│ O │提款卡,在址設高│11,111元 │扣案0000000000號│
│ │ │操作ATM 以辦理取消云云,致│金額:11,111元 │雄市新興區新田路│自行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T○○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189 號之統一超商│ │。 │
│ │ │於同日18時25分許、19時39分│第一銀行 │,以ATM 自該帳戶│ │ │
│ │ │許,依指示將右開款項匯至右│戶名:不詳 │提領20,000元、10│ │ │
│ │ │開帳戶內。 │帳號:000000000000│,000元,又於高雄│ │ │
│ │ │ │金額:29,989元 │市某處,以ATM 自│ │ │
│ │ │ │ │該帳戶提領20,000│ │ │
│ │ │ │ │元、7,000 元後,│ │ │
│ │ │ │ │因不明原因而未繼│ │ │
│ │ │ │ │續提領該帳戶內之│ │ │
│ │ │ │ │款項。 │ │ │
├──┼───┼─────────────┼─────────┼────────┼─────┼────────┤
│ 67 │庚○○│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1月14│合庫銀行高雄分行 │m○○於103 年11│187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前某日,在拍賣網站上刊登│戶名:方○○ │月14日16時33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販售嬰兒奶粉之不實訊息,嗣│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庚○○於同年11月14日某時上│ O │,在址設高雄市小│ │扣案0000000000號│
│ │ │網瀏覽上開訊息後,因信以為│金額:6,240 元 │港區漢民路132 號├─────┤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真而陷於錯誤,乃下標購買,│ │之統一超商,使用│未賠償 │。 │
│ │ │並於同日16時27分許,依指示│ │ATM 自該帳戶提領│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將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6,000 元。 │ │新臺幣壹佰扒拾柒│
│ │ │ │ │ │ │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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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G○○│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4│中國信託 │鐘凱茹於103 年12│1,797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戶名:任○○ │月24日17時52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交易匯款問│帳號:000000000000│53分,持左列帳戶│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題,將連續扣款,需以ATM 辦│金額:29,912元、 │提款卡,先在高雄│ │月。 │
│ │ │理取消手續云云,致G○○誤│ 30,000元 │市某處,以ATM 自│ │扣案0000000000號│
│ │ │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7│ │該帳戶提領20,000├─────┤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點41分許,依指示操作ATM ,│ │元、9,000 元後,│未賠償 │。 │
│ │ │再以未賠償褶存款方式,先後│ │又前往他處,於同│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開款項轉至右開帳戶內,並購│ │日18時32分、33分│ │新臺幣壹仟柒佰玖│
│ │ │買價值25,000元之遊戲點數,│ │,再以ATM 自該帳│ │拾柒元沒收。 │
│ │ │且告知序號及密碼。 │ │戶提領20,000元、│ │ │
│ │ │ │ │1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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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h○○│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4│中國信託 │鐘凱茹於103 年12│570 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蔡○│戶名:任○○ │月24日18時10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時,因│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誤簽為批發商訂單,需使用AT│金額:19,009元 │,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M 取消分期轉帳付款設定云云│ │雅區青年一路299 ├─────┤扣案0000000000號│
│ │ │,致h○○誤信為真而陷於錯│ │號之統一超商,以│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誤,於同日17時56分許,依指│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示操作ATM ,將右開款項匯至│ │19,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右開帳戶內。 │ │ │ │新臺幣伍佰柒拾元│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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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K○○│詐欺集團成員於103 年12月24│中國信託 │鐘凱茹於103 年12│630元 │m○○犯三人以上│
│ │ │日17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戶名:任○○ │月24日18時41分,│ │共同詐欺取財罪,│
│ │ │○,誆稱先前網路購物,因客│帳號:000000000000│持左列帳戶提款卡│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 │服人員誤設為分期付款,故須│金額:21,011元 │,在址設高雄市苓│ │月。 │
│ │ │使用ATM 以解除設定云云,致│ │雅區青年一路299 ├─────┤扣案0000000000號│
│ │ │K○○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號之統一超商,以│未賠償 │行動電話1支沒收 │
│ │ │於同日18時33分許,依指示將│ │ATM 自該帳戶提領│ │。 │
│ │ │右開款項匯至右開帳戶內。 │ │21,000元。 │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
│ │ │ │ │ │ │新臺幣陸佰參拾元│
│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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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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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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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頭帳戶提款卡7 張;身分證│m○○ │ │
│ │影本3 張;黃、白信封袋各1 │ │ │
│ │個;人頭帳戶提款卡8 張;身│ │ │
│ │分證證明文件4 份;邱奕峰存│ │ │
│ │摺2 本;吳京翰帳戶資料1 份│ │ │
│ │;信封6 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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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m○○ │供犯罪所用之物│
│ │門號00000000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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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現金162,000 元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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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HTC 廠牌行動電話1 支 │g○○ │供犯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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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記事本1 本 │g○○ │供犯罪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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