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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龔輝訓
選任辯護人 法扶律師邵勇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龔輝訓(下稱被告龔輝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18、70、224、225 號,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第一審合併判決,本院就被告龔輝訓提起上訴部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公布後,就被告龔輝訓提起上訴部分,雖構成累犯然是否應予加重其刑,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龔輝訓提起上訴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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