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7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商榮
選任辯護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又被告除起訴罪名外,另可能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嫌。
本件並指定於108 年5月7日上午10點整,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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