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張朝霖係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
- 二、施鴻璋為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生公司)
-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理由
- 壹、有罪部分:
- 一、證據能力部分:
- 二、認定事實:
- (一)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鄭建助(下稱
- (二)
- (三)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訊人即被告張朝霖(下稱被告張朝
- (四)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訊人即被告施鴻璋(下稱被告施鴻
- (五)綜上所述,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所為之
-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 四、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施鴻璋所為,
- (二)按實質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
- (三)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與訴外人陳建華就
- (四)罪數:
-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 (六)原審有罪部分維持原判理由:
- (七)原審有罪部分撤銷改判理由:
- 參、維持原審判決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
- (一)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基於製造偽藥之犯
- (二)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
- (三)被告林燦珠明知藥丸有效期間標示不得塗改或更換,為使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
- 四、訊據被告鄭瑞隆固坦承其為領先公司桃園廠之副總經理,知
- (一)被告徐筠樺係於102年5月13日起任職領先公司,有領先
- (二)公訴意旨雖舉以被告張朝霖之供述,欲證明三陽製藥公司
- (三)三陽消痔丸(衛署成製字第005447號)、三陽複方川貝枇
- 五、訊據被告吳姿瑤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
- (一)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科長連恆榮於
- (二)依附表七編號2、3、5所示之被告洪美華與洪春秀之通
- (三)證人即順安公司廠長吳建達於原審審理中證述:
- (四)公訴意旨雖舉以被告張朝霖之供述,欲證明三陽製藥公司
- 六、訊據被告洪春秀固坦承林燦珠有將補腎固精丸退還,且其有
- (一)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洪
- (二)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
- 七、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
- 八、原審綜合上情,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上開被告鄭瑞隆、
- 九、原審同案被告陳志瓊、劉志煌、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部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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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朝霖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春秀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啟輝律師
應少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建助
被 告 李榮慧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楊芝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鴻璋
選任辯護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鄭瑞隆
被 告 徐筠樺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吳咨瑤
被 告 吳學成
被 告 洪美華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林燦珠
選任辯護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5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6361號、第6362號、第7179號、第7180號、第80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朝霖所犯如附表一之一、鄭建助所犯如附表一之二、洪春秀所犯如附表一之三暨渠等定執行刑部分、施鴻璋所犯製造偽藥罪部分均撤銷。
張朝霖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鄭建助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洪春秀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施鴻璋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扣案陽生三陽金絲膏伍拾玖盒又貳拾玖包、封口機壹台,均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朝霖係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負責人,洪春秀係三陽製藥公司員工並為張朝霖之媳婦,鄭建助係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禾興公司)、禾懋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懋公司)、臺灣三陽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醫學公司)負責人,李榮慧為鄭建助之前配偶,係上禾興公司會計,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司進出貨及雜務。
劉志煌、陳志瓊(均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分別為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富崧公司)、松大燙金有限公司(下稱松大公司)之負責人。
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煌及陳志瓊均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
張朝霖因該公司所屬屏東縣潮州鎮GMP藥廠資金調度發生問題,自民國99年8 月25日許,由上禾興公司負責人鄭建助投入資金取得百分之八十之股權,鄭建助因此加入經營行列。
惟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6 月間因發生氣爆,無法繼續供作生產地,鄭建助遂與張朝霖商議,而將上開藥廠內物品遷至其所有、未具藥品工廠製造許可之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鐵皮屋(下稱鐵皮屋等處所)繼續經營,鄭建助並每月支付張朝霖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顧問費,由張朝霖依其人脈繼續負責維繫客戶。
並以三陽製藥公司名義簽約;
自101 年7 月(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7 月)間起以月薪2 萬6000元僱用洪春秀負責聯絡客戶、收受貨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
自102 年1 月間起以日薪850 元僱用陳建華調配、載送調配原料、封裝。
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陳建華(原名陳景松,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另以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8084號為緩起訴處分)、劉志煌、陳志瓊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間,先由張朝霖與不知情之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下稱順安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先公司)簽立委託製造契約,再由陳建華在上開未經許可之鐵皮屋等處所調配藥布原料後,送予不知情之順安公司、領先公司人員生產如附表二所示半成品之中藥貼布,由李榮慧支付款項,再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製造期間,經洪春秀委由劉志煌,並由劉志煌轉介陳志瓊,由陳志瓊以每張0.6 元價格,按洪春秀指定之尺寸,在高雄市○○區○○街000 ○0 號,接續加工裁切後,陳志瓊再向劉志煌請款,經劉志煌代墊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而由李榮慧支付款項。
陳志瓊加工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中藥貼布均送回上開鐵皮屋等處所,由洪春秀及陳建華封袋包裝,並滾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號、製造日期,製成中藥藥布成品。
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陳建華再共同基於販賣前開所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販賣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販售予不知情之益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群公司)負責人施桂梅及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胡秋生,販售之對價則由施桂梅、胡秋生匯入三陽醫學公司之新光銀行帳戶內,而由鄭建助分別獲取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所得14萬3000元、31萬5060元,共計45萬8060元。
嗣經警、調人員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及其餘與本案製造偽藥無關之物。
二、施鴻璋為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生公司)總經理,明知陽生公司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生產中藥藥布,竟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102 年6 月間至同年8 月間,接續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不知情之人員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較已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經負責倉管之不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在址設屏東縣○○市○○路000 號陽生公司內,由不知情之陽生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無證據證明已賣出)。
嗣經警、調人員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物及其餘與本案製造偽藥無關之物。
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北部機動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以下列為本案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陳明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事實欄一:被告鄭建助、李榮慧】
(一)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鄭建助(下稱被告鄭建助)、被告李榮慧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192 頁至第196 頁、原審卷九第140 頁、本院卷二第193 頁、本院卷五第14頁),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3 頁至第119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第127 頁至第131 頁、第136 頁至第144 頁、102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04 頁至第206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349 頁至第353 頁、原審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春秀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8頁、第82頁至第93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26 頁至第128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志瓊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91 頁至第195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5 頁至第186 頁、第188 頁)、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劉志煌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83 頁至第185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87 頁至第188 頁)均相符,並有被告張朝霖與鄭建助簽訂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14 頁至第217 頁)、洪春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之順安公司之估價單(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 00 號卷第41頁、第94頁至第95頁,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3頁,原審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原審監聽卷二第97頁,原審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如附表八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1 頁、第211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等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
是被告鄭建助、李榮慧之自白經核與上揭證據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堪以認定。
【事實欄一:被告洪春秀】
(二) 1、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洪春秀(下稱被告洪春秀)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193 頁、本院卷五第14頁),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原審中之證述(詳見附表九,見原審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洪春秀負責三陽製藥客戶之訂單進出貨,及委託領先公司、順安公司製造藥品(見原審卷七第84頁至第86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榮慧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洪春秀會寫日誌記錄工作情形,洪春秀負責委託領先公司、順安公司去製造藥品,並向其請款,因此富崧有幫三陽裁切藥布,也透過工作日誌知道洪春秀在長治那裡包裝藥品(見原審卷七第121 頁至第123 頁);
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劉志煌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洪春秀跟我聯絡說有貼布要裁切,我轉介給陳志瓊做(見原審卷八第150 頁至第151 頁)等語均相符合,並有洪春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順安公司開立之估價單(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 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第94頁至第95頁,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104頁至第105 頁,原審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3頁,原審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原審監聽卷二第97頁,原審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如附表八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1 頁、第211 頁)各1 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按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情形,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產品之謂,是凡在該特定目的產品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不以使原、物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判決意旨參見)。
由前述說明可知,藥事法所謂「製造」偽藥,係指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並無當然排除包裝行為之規定,則包裝行為是否構成製造行為,應依包裝行為在製造過程中之情形予以判斷。
易言之,倘若藥廠依其製作過程,係從原料至半成品至裁切而包裝為成品販賣,則該包裝行為自屬製造行為一環,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構成製造偽藥。
反之,倘若藥物業經製造為成品後,再予以拆封後重新包裝,則此包裝行為非上開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之階段行為,自非藥事法上所稱製造行為。
又藥事法第14條規所稱藥商,包括藥物製造業者,復依同法第27條規定,製造藥物之藥商應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其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已涉違反前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規定。
再者,依藥事法第58條規定,「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因此藥品經核准後得委託GMP 藥廠製造。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同此解(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
被告洪春秀委託領先公司、順安公司所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獅球槌元膏、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三陽化龍膏藥膠布,其登記製造廠名稱分別為領先公司台南廠及三陽製藥公司(核准製造地點為屏東縣○○鎮○○路00號),有上開藥布許可證查詢資料各1 紙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9 頁、第18頁、第30頁),且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間氣爆後搬遷至上開鐵皮屋等處所內,分別由陳建華調配藥布材料及將半成品之藥布送至富崧公司裁切,由共犯陳建華與被告洪春秀包裝藥布,除上開鐵皮屋外並無其他工廠可以再生產藥布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甚明(見原審卷六第279 頁至第280 頁、第282 頁、第286 頁至第287 頁、第328 頁、第31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朝霖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氣爆後潮州廠就全部停工沒有作業一情相符(見原審卷七第54頁),而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長治那邊的倉庫無藥品工廠登記等情(見原審卷七第83頁),可見被告洪春秀係透過陳建華及劉志煌等人,在未經核准登記之地點調配藥品、裁切半成品藥布,並參與包裝藥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洪春秀所為之包裝行為,係在附表三所示中藥藥布從原料至成品過程中之階段行為,難以切割而單獨視之,自屬製造偽藥之一部行為。
被告洪春秀於原審準備程序自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亦知悉長治鄉的工廠沒有藥品製造許可(見原審卷一第197 頁),則其在未經核准之地點擅自製造上開藥布,自有與被告鄭建助、李榮慧、陳建華等人共同製造偽藥之故意甚明,被告洪春秀於本院之自白核與上揭證據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事實欄一:被告張朝霖】
(三)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訊人即被告張朝霖(下稱被告張朝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五第15頁),次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有無概括承受三陽製藥?答:協議是這樣寫,但是他沒有轉給我,執照也沒有給我,在概括承受那邊都有陳述。
問:協議時,利潤如何分配?答:百分之八十我出的,他握有百分之二十的股權。
問:他拿到百分之二十股權,在公司負責什麼?答:他對藥品比較熟,要協助藥廠,屬於藥廠的藥要處理,許可證展延的專業我不懂,藥廠也是他的,他要怎麼轉,他比較熟,我是銷售,所以我才要這個藥廠。
問:洪春秀有在鐵皮屋那邊上班?答:原則上是。
問:工廠搬到鐵皮屋那邊,張朝霖有無負責鐵皮屋營運?答:因為客戶都是他的,由洪春秀跟董事長協調。
問:你們有委託領先、順安製造藥品?答:我知道這事情,有知道有這個順安,但不知道是誰。
問:洪春秀是受僱於你?答:是因為要延續三陽的一些事務,而且也等於是張朝霖他建議也指定他過來配合。
問:你雖然簽立了概括承受契約,但是沒有履行,你還是做經銷,然後你的上禾興公司借給張朝霖跟他的媳婦經營生產?答:也是扮演銷售,我是提供倉庫。
問:實際上經營者何人?還是張先生跟他媳婦?答:對,製造、生產都是。
問:為何契約裡面,要讓張朝霖保留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答:他對藥了解,我對藥不熟,我要借助他的專才。
問:跟製造廠聯絡都是洪春秀?答:對,因為我也不認識。
問:何人負責經銷?答:也是洪春秀,因為所有客戶都是以前三陽留下來的。
問:他後來為何去上禾興工作?答:有很多後續要整理,或是對客戶交代,或是有剩餘的產品,他比較清楚,張朝霖就叫洪春秀過來上禾興。
問:是何時的事情?答:氣爆之後,時間記不來。
氣爆之後要搬遷,三陽的工廠人家不租,所以那邊所有的原物料,都要搬。
問:為何洪春秀特別到上禾興工作?答:理論上不是上禾興任職啦。
他應該是在臺灣三陽製藥。
他要說我上禾興聘任的,我說是我出錢的,理論上不是上禾興,因為他還是在三陽。
問:他對外說是什麼公司的人?答:臺灣三陽。
全部訂單都是臺灣三陽的舊客戶。
問:當時何人決定遷移到長治的?答:雙方協議,跟張朝霖。
問:你的意思是張朝霖決定,你提供地方?答:就互相找,看地點。
問:知道上禾興有跟領先奈米下單?答:對,但是是張朝霖接洽的,是我付錢的。
問:你平時會指示洪春秀工作的內容?答:沒辦法,因為工作內容我不了解。
我會看聯絡簿,看有無付款。
問:張朝霖跟你簽完概括承受契約後,三陽公司的營收是何人做支付、收領?答:還是張董事長。
問:搬到長治的時候,費用何人負擔?答:半年前,搬來之後的半年前,都還是帳寄到潮州,我堅持要寄到我這裡,協議很久,不然我不出錢。
問:是費用都是你負擔?答:費用是我出的。
問:收入也是你領取?答:收入我領的。
(見原審卷七第81頁至第117 頁),並有被告鄭建助與張朝霖簽立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14 頁至第217 頁)、如附表七編號1 、4 、6 至10、12至14、16、18、19所示張朝霖分別與鄭建助、洪春秀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原審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原審監聽卷二第97頁,原審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各1 份在卷可稽。
2、另依附表五編號1 、3 、4 、7 、8 、10、11、24、67、68、74所示之聯絡簿內容,及附表七編號1 、4 、6 至10、12至14、16、18、19所示張朝霖分別與鄭建助、洪春秀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十所示之張朝霖手寫聯絡事項紙條可知,被告張朝霖係與鄭建助分工合作,共同經營三陽製藥公司,並與鄭建助、洪春秀一同討論委託製造藥布半成品之代工廠商之相關事項,並由張朝霖選定委託廠商、出面簽約及提供製造藥布之批號、年限予洪春秀,亦知悉廠房搬遷之情形,足見被告張朝霖與鄭建助、洪春秀就製造藥布一事聯繫密切,並居於主導之地位;
參以被告張朝霖迄今仍掛名三陽製造公司之董事長,提供鄭建助關於經營、銷售中西藥產品及藥證等問題之諮詢,且洪春秀為被告張朝霖之媳婦,之前在三陽製藥公司工作,如有訂單就轉給洪春秀等情,業據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7頁至第29頁),倘若被告張朝霖對製造藥布之營運不知悉,顯難提供有效之諮詢及代表三陽製藥公司出面簽約,由此可見被告張朝霖對製造藥布之營運狀況應有一定程度之認識。
又依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手寫聯絡事項紙條記載「TO:鄭太太、洪春秀」等語可知,該紙條內容應非洪春秀、鄭建助或李榮慧(即鄭建助之前配偶)所寫,且該署名「L 」之人為被告張朝霖等情,亦據被告張朝霖於原審審理中供承無訛(見原審卷九第143 頁正面),且參以同張紙條上所記載即附表十編號2 所示之潮州搬物品至長治上禾興公司一事,與附表七編號8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提及搬遷物品等情相符,應屬同一事,可確認被告張朝霖所書寫簽名之時間為102 年5 月23日。
倘若三陽製藥公司委託製造藥布之物品為成品,應可直接出貨,並無特地交待「現階段運到禾懋公司為妥,然後我們再自己處理」等語之必要,由此可見被告張朝霖對洪春秀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未經核准製造偽藥之事實,應無不知之理。
又被告張朝霖曾於102 年11月2 日至松大公司拿取裁切完畢之藥布半成品等情,業據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陳志瓊於警詢中證述甚明(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93 頁),核與證人即劉志煌之配偶許愛仙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相符(見原審卷九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反面),被告亦自承之前做藥品時,有請富崧公司及松大公司作貼布之裁切等情(見原審卷七第79頁),由此益徵被告張朝霖知悉洪春秀、鄭建助等人係在未經許可之地點裁切藥布半成品等情甚明。
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張朝霖有未經許可製造偽藥之故意,並有與洪春秀、鄭建助等人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
又藥事法所稱之「製造」偽藥,係指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之一連串行為,則產品階段前之包裝行為自屬製造行為一環,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業如認定如前。
洪春秀在未經許可之鐵皮屋等處所,包裝如附表二所示之藥布,係委託領先公司或順安公司製造為半成品中藥貼布,且經原審共同被告陳志瓊裁切後,經共犯陳建華載回並予以包裝為成品販售等情,業據被告洪春秀供承無訛如前所述。
是洪春秀所為之包裝行為,乃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到「產品」過程之階段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及說明,自屬製造行為之一環,而構成藥事法所稱之製造偽藥。
被告張朝霖於本院之自白經核與上揭證據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事實欄二:被告施鴻璋】
(四)前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訊人即被告施鴻璋(下稱被告施鴻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193 頁、本院卷五第15頁)。
又查: 1、前揭如事實欄二所示購入半成品之中藥貼布後予以包裝之事實,業據被告施鴻璋自始坦承不諱(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20 頁反面至第221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57頁正面至第58頁反面、原審卷一第208 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53 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陳京寬、許巧伶於警、偵訊之證述(陳京寬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9 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36頁正面至第37頁反面;
許巧伶部分,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50頁至第51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春秀於警詢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4頁正面、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正面);
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23 頁、原審卷六第288頁至第289 頁)均相符,並有被告洪春秀記載「陽生來電催貨,禮拜三務必出無包裝8000片,急!」等語之102 年6 月3 日聯絡簿聯絡事項(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80頁);
記載「陽生來店訂購德獅金絲膏(無包裝)約60000 片,預定7 月中旬交貨」等語之102 年6 月17日聯絡簿聯絡事項(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81頁)、陽生公司所收受之102 年6 月6 日、同年6 月27日、同年7 月4 日銷貨單(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9 頁至第11頁、第34頁)各1 份在卷可稽,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按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情形,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藥事法第14條所規範之藥商,包括藥物製造業者;
同法第27條規定,製造藥物之藥商應領有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其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GMP)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已涉違反前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規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4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亦同此見解(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
查被告施鴻璋於原審自承知悉藥廠製造藥品時需要在政府許可的藥廠內進行封裝等生產程序,購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係未包裝,要出貨時再用封口機包裝等情(見原審卷一第208 頁反面),可見其明知包裝亦屬製造過程之一環,均應在政府許可之地點為之,卻仍未經許可在陽生公司包裝上開藥布半成品,其顯有製造偽藥之犯意甚明,被告施鴻璋於本院之自白經核與上揭證據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所為之前開製造偽藥犯行及販賣偽藥(因一罪而擴張,詳後述)犯行;
及被告施鴻璋所為前開製造偽藥之犯行,均事證已臻明確,堪可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施鴻璋行為後,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於104 年1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104 年12月4 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又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則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 萬元以下罰金」。
是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將法定罰金刑自「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1億元以下」,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將法定罰金刑自「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經比較後,修正後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上開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上開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施鴻璋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
(二)按實質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
公訴意旨雖僅起訴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共同製造偽藥,惟公訴檢察官主張起訴之製造高度行為吸收販賣之低度行為,應論以實質上一罪,並主張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李榮慧、洪春秀共同販賣偽藥,揆諸前揭說明,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販賣偽藥事實,應一併審判,而為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並經法院當庭諭知被告補充起訴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附此敘明。
(三)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與訴外人陳建華就事實欄一所示製造偽藥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如事實欄一所示委由不知情之領先公司人員及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偽藥,為間接正犯;
被告施鴻璋如事實欄二所示指示不知情之許巧伶,購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經不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及不知情之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亦為間接正犯。
(四)罪數: 1、按刑法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刪除牽連犯後,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得論以包括之一罪,以免刑法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見)。
又所謂想像競合,係指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雖亦係以一個犯罪行為之實行,但卻發生數個犯罪之結果,侵害數個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屬於犯罪之競合。
但因行為人祇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裁判上一罪);
而刑法學理上所謂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一行為在外觀上雖然觸犯數個罪名,然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
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非屬犯罪之競合,為單純一罪(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7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考其立法意旨,均係維護國民之生命及健康所設,兩者均屬同一社會法益,行為人如基於製造後販賣之單一犯意,先製造偽藥再行販賣,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時,則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一罪,較為合理。
惟因上開製造偽藥罪及販賣偽藥罪之法益相同,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不構成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且製造後販賣偽藥之一行為,因製造偽藥罪修正前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偽藥罪修正前法定刑則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製造偽藥後所為販賣偽藥行為,乃常見之伴隨犯行,因此製造偽藥後販賣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製造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一製造偽藥罪即足以評價,而屬單純一罪,不另論以販賣偽藥罪。
2、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原審共同被告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之102 年4 月12日至102 年4 月17日期間內,販賣「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予不知情之胡秋生,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製造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3、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附表七編號5 至25所示之102 年5 月16日至102 年7 月15日期間內,販賣「獅球槌元膏」予不知情之益群公司,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製造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4、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附表七編號26至31、34所示之102 年8 月29日至102 年9 月25日期間,販賣「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予不知情之胡秋生,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製造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5、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基於共同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如附表七編號32至33、36、38所示之102 年9 月23日至102 年10月2 日期間,販賣「金牌化龍膏」予不知情之益群公司,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製造偽藥「金牌化龍膏」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金牌化龍膏」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6、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單一決意,而於102 年間,先由共犯陳建華在前開長治鄉鐵皮屋內調配藥布原料後,由洪春秀聯絡、陳建華送原料之方式,委由不知情之順安公司人員製造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半成品中藥貼布後,轉委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劉志煌、陳志瓊裁切上開中藥貼布後,載運回前開鐵皮屋等處所內由被告洪春秀、陳建華包裝,再接續於如附表七編號35、37、39至40所示之102 年9 月26日至102 年10月4 日期間,販賣「獅球槌元膏」予不知情之益群公司,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製造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均係侵害同種法益且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依接續犯而分別論以包括之一製造偽藥罪;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販賣偽藥「獅球槌元膏」之行為,則屬低度行為而為前述製造偽藥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7、被告施鴻璋於102 年6 月間至同年8 月間,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人員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每次數萬片,經負責倉管之不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在屏東縣○○市○○路000 號陽生製藥公司內,由不知情之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足認係出於單一犯意而接續為之,符合於密接時、地之接續犯概念,應僅論以一製造偽藥罪。
8、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所犯前開製造偽藥罪5罪,均係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9、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均僅構成一製造偽藥罪嫌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89 頁)。
惟製造偽藥罪之構成要件中,並非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且依附表五聯絡簿所示,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所製造之偽藥,均係客戶下單後,決定接單才開始製作,且販賣之對象即為下單之對象,而非一次預先大量製造後再隨機販賣,故應以每一批偽藥之製造及販賣,為認定單一犯意及一行為之依據。
公訴意旨認上開四人均係涉犯一製造偽藥罪嫌,容有未洽。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一〉公訴意旨另以: (1)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知悉政府許可之中藥藥廠所生產之中藥藥丸,不得含有西藥成分,自100 年底起委由領先公司桃園廠(未經核准)製造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及在未經核准且非GMP 藥廠之不詳地點(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補充、更正,見原審卷四第59頁)製造三陽消痔丸(含西藥Berberine 成分)、上禾興牌保你好婦女丸(原為「保你好、婦女」丸,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見原審卷四第59頁)、利消丸、護寶丸、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後,運回長治鄉廠址,將上開9 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明忠、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藥商負責人,供彼等對外銷售。
因認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2)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知悉三陽製藥公司張朝霖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藥物廠商,竟自101 年年初至同年9 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藥粉,以上禾興公司鄭建助、李榮慧和洪春秀名義委由領先公司桃園廠製造,再由副總經理鄭瑞隆(無罪部分詳後述)及常務經理徐筠樺(無罪部分詳後述)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片藥布1.5 元至2 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酸痛膏、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
復自101 年年初迄同年8月間委由順安公司製造,推由經理吳咨瑤(無罪部分詳後述)、廠長吳學成(無罪部分詳後述)及事務員洪美華(無罪部分詳後述),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
復於101 年8 月初,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公司之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以前述方式代工製造溫感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
因認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此部分所為,亦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3)被告施鴻璋向三陽製藥公司購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後,俟有人訂購須出貨時,再由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再出貨,販售予下游藥商牟利。
因認被告施鴻璋所為亦係涉犯販賣偽藥罪嫌云云。
〈二〉經查: (1)本件除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之供述,曾提及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藥布、膏劑、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肝丸云云(詳如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5 所示之記載)外,其餘起訴書所列舉被告洪春秀、李榮慧所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 、2 、3 ),均係102 年間才有委託領先公司之情形,且其中證人林欽榮、王耀銘、李明忠、張寶忠亦證述102 年間才有購買藥物之情形(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 、9 、10、12、13),且卷附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即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至34均係於102 年間所製作)等,均與被告張朝霖所述不符,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張朝霖前開供述為真實,是被告之自白顯然欠缺補強證據,亦未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自難僅憑被告張朝霖與卷證不符之供述,遽認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至同年9月間」曾有委託領先公司或另在非GMP 藥廠之不詳地點製造上開藥物之情形,或於「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101 年8 月初」,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上開藥物。
又中藥藥丸雖不得含有西藥成分,且三陽消痣丸經檢驗後確有檢出西藥Berb erine成分,惟依起訴檢察官所主張事實及舉證,均未說明及證明該西藥Berberine 成分係在如何之情形下,被添加在三陽消痣丸內,而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對此事是否知情或違反注意義務,亦未置一詞,顯然未盡舉證責任。
又參以三陽消痣丸之成分內容,未含有西藥Berberine 成分,有該藥之許可證查詢、成品檢驗規格表各1 份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二第17頁、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三第225 頁),可見製造該藥品不必添加西藥Berberi ne成分,是否有意加入,實有可疑,且送檢之「保你好婦女丸」等27件檢體,僅有三陽消痣丸檢出西藥成分,其餘則未檢出西藥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5 月7 日FDA 研字第1030005978號函暨附檢驗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號卷第151 頁至第157 頁),而檢出西藥成分之種類亦僅有1 種,由此可見上開西藥Berberine 成分確有可能並非在故意或過失之情形添加在送檢之三陽消痣丸內,故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之認定。
(2)就被告施鴻璋販賣偽藥部分,依起訴檢察官所舉證據(詳如附件起訴書),僅於被告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部分之待證事實記載製造、進貨及出貨等意旨,但無任何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廠商、販賣時間、地點、數量及次數等與販賣偽藥構成要件之重要事實,此部分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證明被告施鴻璋尚有販賣偽藥之罪嫌。
〈三〉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既不足以證明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就上開製造偽藥部分及被告施鴻璋販賣偽藥部分,均已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原應判決被告此部分均無罪,惟因公訴意旨認為本件僅係起訴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施鴻璋各犯1 個製造偽藥罪嫌,故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被告5 人前開經本院認定製造偽藥之犯行具有實質上一罪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有罪部分維持原判理由:一、原審認被告李榮慧犯行明確,適用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106 年6 月14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3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前段、第7款,104 年12月30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並審酌被告李榮慧負責三陽製藥公司之開票、支付款項、公司進出貨相關雜務,與張朝霖等人共同製造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79450 包、獅球槌元膏108787包、三陽化龍膏藥膠布449 0 包,進而共同販賣,所為甚有不該;
惟兼衡被告李榮慧前無任何犯罪遭起訴、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素行尚佳,被告李榮慧犯後均坦承認罪,態度良好,暨考量被告李榮慧之年紀、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犯罪分工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之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又依被告李榮慧所犯製造偽藥罪各罪間之同質性高低、所獲利益之差異、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併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又說明被告李榮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始終坦承認罪,已知悔悟,深具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
為使其深切記取教訓,切勿再蹈法網,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李榮慧應於如附表一之四主文欄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之金額。
又說明:被告李榮慧行為後,刑法沒收章之條文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另刑法施行法新增第10條之3 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
因此藥事法第88條於前開沒收新制施行後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16日生效,修正後內容為:(第1項)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2項)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則關於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及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時之估算方法,因藥事法已有修正公布特別規定,此部分本應優先適用。
惟關於藥事法第88條並未特別規定如違禁物之沒收、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等情,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配合上開刑法沒收章規定修正而一併酌修等情觀之,並無排除刑法沒收章規定適用之目的,是就藥事法第88條未特別規定者,如符合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仍應適用而予沒收或追徵。
另查獲之偽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見)。
二、經查:〈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獅球槌元膏成品2 盒,為警查獲後,業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南區大型贓物庫102 年度南大贓字第215 號),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 年1 月27日屏檢玉厚103 偵261 字第02521 號函在卷可稽;
及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獅球槌元膏375 包、同附表編號8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1 包、同附表編號9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29盒又66包,共計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依附表四編號53所示之聯絡事項可知於102 年7月19日,前批之獅球槌元膏已全部出貨完畢,故查扣之獅球槌元膏成品及半成品應係於102 年9 月間所製造(及附表三編號4 所示),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在被告李榮慧102年9 月至10月間製造獅球槌元膏所犯之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又依附表五編號40所示之聯絡事項可知,共犯陳建華再次載運貼溫藥膏布(溫感貼)之原料至順安公司,由此足認102 年6 月間前批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應已出貨完畢,而有再次訂購之需求,從而查扣之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成品應係於102 年8 月間所製造(即附表三編號3 所示),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在被告李榮慧於102 年8 月間製造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125 包、同附表編號8 所示之金牌化龍包1 包、同附表編號9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9 盒又20包,共計9 盒又146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在被告李榮慧製造三陽化龍膏藥膠布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四〉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機號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責付)、切割用刀膜1 片,為供洪春秀、陳建華、陳志瓊為本件製造偽藥犯行所用之物,業據渠等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依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基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在被告李榮慧所犯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1 桶、AC8 1 桶、AC9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桶、不明液體1 桶、甘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籃,均係供本件製造偽藥所使用之物,業據證人陳建華於警詢中證述甚明,且為三陽製藥公司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洪春秀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而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故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基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在被告李榮慧所犯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三、經核原判決上開被告李榮慧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檢察官不服原審該部分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有關被告李榮慧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構成犯罪云云;
然查;
本件除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之供述,曾提及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藥布、膏劑、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肝丸云云(詳如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5 所示之記載)外,其餘起訴書所列舉洪春秀、李榮慧所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 、2 、3),均係102 年間才有委託領先公司之情形,且其中證人林欽榮、王耀銘、李明忠、張寶忠亦證述102 年間才有購買藥物之情形(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 、9 、10、12、13),且卷附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即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至34均係於102 年間所製作)等,均與被告張朝霖所述不符,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張朝霖前開供述為真實,再者,100 年6 月三陽製藥公司發生氣爆,之後至102 年年初始於長治鄉之鐵工廠收納原來氣爆之後留下來的原物料、成品、半成品。
檢察官上訴部分,主要的時間點是氣爆之後到100 年下半、101年間,然這段過程,不論是藥布製造還是上訴書所列的9種偽藥的製造地點均不在長治鄉鐵皮屋,自難僅憑被告張朝霖與卷證不符之供述,遽認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至同年9 月間」曾有委託領先公司或另在非GMP 藥廠之不詳地點製造上開藥物之情形,或於「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101 年8 月初」,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上開藥物。
又中藥藥丸雖不得含有西藥成分,且三陽消痣丸經檢驗後確有檢出西藥Berberine 成分,惟依起訴檢察官所主張事實及舉證,均未說明及證明該西藥Berberine 成分係在如何之情形下,被添加在三陽消痣丸內,而被告李榮慧對此事是否知情或違反注意義務,均未置一詞等節,亦據原審指駁如上,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李榮慧之認定,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七)原審有罪部分撤銷改判理由: (1)原判決以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施鴻璋上開製造偽藥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1.按量刑之輕重,應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查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施鴻璋於原審審理時雖未全部坦承犯行,或爭執包裝、裁切行為不屬於藥事法製造偽藥之行為云云,然其等事後已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表示認罪,頗具悔意,足認本件該部分原審量刑時之裁量事項已有所變動。
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失之過重,容有未洽。
又被告鄭建助係99年8 月25日許投入資金取得百分之八十之三陽製藥公司潮州GMP 廠股權,並非全部取得而替代原來經營者張朝霖(原審卷七第81至117 頁),原審認被告張朝霖於99年8 月25日起已將之三陽製藥公司潮州GMP廠交由鄭建助全部負責經營,此部分事實認定與卷證資料不符,有所違誤。
是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施鴻璋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即有理由。
2.至於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有關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施鴻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構成犯罪云云。
然查;
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並無違誤,已據原審、本院(與李榮慧部分理由相同)說明如上;
另有關被告施鴻璋販賣偽藥部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均無任何製造偽藥後販賣之廠商、販賣時間、地點、數量及次數等與販賣偽藥構成要件之重要事實,實難認定被告施鴻璋已有販賣偽藥之罪行。
是檢察官就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施鴻璋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惟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施鴻璋事後於本院已坦承認罪,而以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致量刑過重為由而指摘原判決不當,以及被告鄭建助以原審事實認定有所違誤為由,提起上訴,此部分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施鴻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關於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定執行刑部分無所附麗,一併撤銷之。
(2)爰審酌: 1、被告張朝霖為三陽製藥公司負責人,因工廠發生氣爆而無法製造藥物,財務周轉發生困難,恰逢上禾興公司、禾懋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鄭建助知悉上情,貪圖三陽製藥公司之知名商譽及多項藥品許可證、技術,兩人因此合作,張朝霖將藥廠遷至未經核准製造藥品之長治鄉鐵皮屋內,並分別由張朝霖代表三陽製藥公司與委託製藥廠商簽約、處理藥物許可證等事宜;
並由被告洪春秀負責聯絡客戶、收受貨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等情,而共同製造偽藥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79450 包、獅球槌元膏108787包、三陽化龍膏藥膠布4490包,上開偽藥經販賣,由被告鄭建助共獲得犯罪所得45萬8060元;
所為甚有不該,惟念被告張朝霖、洪春秀犯後於本院已知坦認犯行,深知悔悟,態度尚佳;
惟兼衡被告張朝霖、洪春秀均前無任何犯罪遭起訴、判刑之紀錄,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佐,素行尚可,被告鄭建助犯後始終坦承認罪,深知悔悟,態度良好,暨考量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之年紀、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渠等分工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之一各編號、附表一之二各編號、附表一之三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之部分各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依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分別所犯製造偽藥罪各5 罪間之同質性高低、所獲利益之差異、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執行刑如主文第2 、3 、4 項所示,並諭知被告應執行之罰金刑之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被告施鴻璋為陽生公司總經理,明知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中藥藥布,不可擅自製造,竟向三陽製藥公司不詳之人購入未包裝之中藥貼布,利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收貨、包裝,而製造偽藥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所為甚有不該;
惟念犯後於本院已坦認犯行,深知悔悟,態度尚佳;
惟兼衡其並無任何犯罪遭起訴、判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素行尚可,暨考量被告施鴻璋之年紀、職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5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3)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施鴻璋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3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佐,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深知悔悟,坦承認罪,並表示本次觸法以後不會再犯,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第2 、4 、5 項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
此外,為使被告3 人深切記取教訓,切勿再蹈法網,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分別命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施鴻璋應於如主文第2 、4 、5 項所示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2 、4 、5 項所示之金額。
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若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上開被告3 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4)沒收部分: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施鴻璋行為後,刑法沒收章之條文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
又刑法施行法新增第10條之3 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 年7 月1 日後,即不再適用。
因此藥事法第88條於前開沒收新制施行後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16日生效,修正後內容為:(第1項)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2項)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與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則關於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及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時之估算方法,因藥事法已有修正公布特別規定,此部分本應優先適用。
惟關於藥事法第88條並未特別規定如違禁物之沒收、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等情,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配合上開刑法沒收章規定修正而一併酌修等情觀之,並無排除刑法沒收章規定適用之目的,是就藥事法第88條未特別規定者,如符合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仍應適用而予沒收或追徵。
另查獲之偽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見)。
此外,共同正犯間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從而其他正犯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規定,亦應為沒收之諭知。
但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係關於沒收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應由法院綜合全卷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認定之。
經查:〈一〉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獅球槌元膏成品2 盒,為警查獲後,業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南區大型贓物庫102 年度南大贓字第215 號),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5 年1 月27日屏檢玉厚103 偵261 字第02521 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237 頁、第245 頁、第247 頁);
及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375 包、同附表編號8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1 包、同附表編號9 所示之獅球槌元膏29盒又66包,共計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依附表四編號53所示之聯絡事項可知於102 年7 月19日,前批之獅球槌元膏已全部出貨完畢,故查扣之獅球槌元膏成品及半成品應係於102 年9 月間所製造(及附表三編號4 所示),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於102 年9 月至10月間製造獅球槌元膏所犯之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既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依附表五編號40所示之聯絡事項可知,共犯陳建華再次載運貼溫藥膏布(溫感貼)之原料至順安公司,由此足認102 年6 月間前批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應已出貨完畢,而有再次訂購之需求,從而查扣之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成品應係於102 年8 月間所製造(即附表三編號3 所示),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於102 年8 月間製造貼溫藥膏布(即溫感貼)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125 包、同附表編號8 所示之金牌化龍包1 包、同附表編號9 所示之金牌化龍膏9 盒又20包,共計9 盒又146 包,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及責任共同原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製造三陽化龍膏藥膠布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機號000000000 )、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責付)、切割用刀膜1 片,為供被告洪春秀、共犯陳建華、原審被告陳志瓊為本件製造偽藥犯行所用之物,業據渠等於警詢中供承甚明,依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基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所犯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1 桶、AC8 1 桶、AC9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桶、不明液體1 桶、甘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籃,均係供本件製造偽藥所使用之物,業據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詢中證述甚明,且為三陽製藥公司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洪春秀於警詢中供承無訛,而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法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基於責任共同原則,應分別在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所犯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
〈六〉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封口機1 台,為供被告施鴻璋為本件製造偽藥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承甚明,是依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在被告施鴻璋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如附表四編號7 所示之陽生三陽金絲膏59盒又29包,既無證據認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均應在被告施鴻璋所犯之製造偽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七〉犯罪所得: 1、未扣案如附表三「販賣所得」之犯罪所得,均係由被告鄭建助收受,其餘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李榮慧等人均不會獲得分紅等情,業據被告鄭建助供承無訛(見原審卷七第97頁、第117 頁),又本件販賣偽藥之犯罪所得均係匯入臺灣三陽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光銀行帳戶,業據被告李榮慧、洪春秀供陳甚明(見原審卷七第220 頁至第221 頁),經原審調取上開帳往來易明細,確分別有胡秋生於102 年6 月5 日匯入款項14萬3000元;
益群公司於102年6 月25日、102 年7 月24日、102 年8 月29日,先後匯入款項13萬2900元、16萬5800元、13萬1960元,共計43萬660 元,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 年3 月30日(106 )新光銀業務字第00000000號函暨附三陽醫學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102 年間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七第327 頁至第336 頁)。
惟益群公司於102 年6 月至8 月間所匯入之上開金額,依卷附給予益群公司之銷貨對帳單可知(見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一第348 頁至第351 頁),尚包括與本案無關之保安清涼膏分別為9000元、2 萬4000元、2 萬4800元、9000元、2 萬4000元、2 萬4800元,共計為11萬5600元,故上開43萬660 元經扣除與本案無關之11萬5600元,剩餘之31萬5060元,即為附表三編號2 獅球槌元膏部分之犯罪所得(計算式:430660-115600=315060)。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所得,雖係匯入臺灣三陽醫學公司之新光銀行帳戶內,惟臺灣三陽醫學公司董事長為被告鄭建助,有三陽醫學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一第2頁至第4 頁、第12頁至第13頁),可見三陽醫學公司所取得之犯罪所得,實質上仍歸被告鄭建助所享有取得;
再依三陽醫學公司登記資料可知,該公司於103 年11月26日解散(見原審卷七第19頁),則倘若對該公司宣告沒收,難免受公司法上清算規定及股份有限責任之限制,因本院認三陽醫學公司僅係被告鄭建助用以營利之工具,其利得勢必由被告鄭建助個人支配取得,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在被告鄭建助所犯之各次製造偽藥罪主文項下沒收其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不另沒收三陽醫學公司之財產。
2、被告張朝霖、洪春秀就附表三所示部分;
被告鄭建助就附表三編號3 至5 所示部分;
被告施鴻璋就事實欄二所示部分,卷內無證據足認業經取得犯罪所得,故此部分無犯罪所得可資剝奪,不另宣告沒收。
3、其餘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僅具證據價值,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
而附表四以外之扣案物品,均與本案無關,不另宣告沒收。
參、維持原審判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底起分別委由領先公司桃園廠(未經核准)同具犯意聯絡之被告鄭瑞隆、徐筠樺(經檢察官當庭補充,見原審卷四第59頁)製造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及在未經核准且非GMP 藥廠之不詳地點(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原審卷四第59頁)製造三陽消痔丸(含西藥Berberine 成分)、保你好婦女丸、利消丸、護寶丸、還睛丸(起訴書誤載為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後,運回前開長治鄉廠址,將上開9 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明忠、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7 家藥商負責人,供彼等對外銷售。
因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前揭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二)被告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由三陽製藥公司張朝霖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廠商,竟自101 年年初起,至同年9 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藥粉,以上禾興公司鄭建助、李榮慧和洪春秀名義委由GMP 中藥製藥廠商領先奈米製藥公司桃園廠製造,再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即副總經理鄭瑞隆及常務助理即被告徐筠樺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片藥布1.5 元至2 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痠痛膏(起訴書誤載為酸痛膏)、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
復自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起委由高雄市順安製藥公司製造,推由同具製造偽藥犯意聯絡之被告即經理吳咨瑤、廠長吳學成及事務員洪美華3 人,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
復於101 年8 月初,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製藥公司之被告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以前述方式代工製造溫感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
因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前揭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云云。
(三)被告林燦珠明知藥丸有效期間標示不得塗改或更換,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竟於102 年2 月及7 月間,分向三陽製藥公司購進補腎固精丸(批號00000000),交由張朝霖及洪春秀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俾能對外續為販售牟利。
因認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憑證據推論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關聯性,直接證據如此,間接推論之間接證據,亦復如此。
而衡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證據與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愈高,證據之憑信性自然愈強,關聯性愈低,證據之憑信性自然愈弱。
又證明犯罪事實之本證,其證據推論,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始能認定被告犯罪。
苟積極證據不足排除合理懷疑而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且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不論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自白或辯解成立與否,若依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則法院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因認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共同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嫌;
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均無非係以:證人陳景松證述、被告洪春秀供述及證述、被告李榮慧供述及證述、被告鄭建助供述、扣案物、被告張朝霖供述、概括承受契約、證人林雲龍證述、扣得消痔丸8 瓶、證人李寶儀證述、證人林有原證述、扣得救肺散56罐、酸痛膏藥布208 包、證人林欽榮證述、扣得三陽養骨健步丸24罐(1 罐已開)、證人王耀銘證述、扣得消痔丸16罐、被告林燦珠供述及證述、扣得治痛膏35盒、生肌散333 盒、回收6 罐補腎固精丸(更改批號、有效日期)、證人張寶忠證述、證人李明忠證述、扣得李明忠所有利消丸47瓶、還少丸67瓶、珍鈣錠15盒、護傘寶26盒、還晴丸26瓶、酵素錠21瓶、原審被告陳志瓊自白及證述、切割用刀模、切割後不良藥布、上禾興獅球搥元膏空箱、現場相片2 張、原審被告劉志煌之陳述、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送貨單、原審被告胡秋生之陳述、聯絡簿記帳、證人施桂梅證述、證人林永證述、被告施鴻璋之陳述、扣得陽生三陽金絲膏59盒又29包、封口機1 台、單(含出貨單)、被告鄭瑞隆供述及證述、被告徐筠樺供述、被告吳咨瑤供述及證述、鄭建助處所扣得相關帳冊記載、被告洪美華供述、被告吳學成供述、洪春秀與洪美華通訊監察譯文、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洪春秀與陳景松通訊監察譯文、洪春秀與徐筠樺通訊監察譯文、洪春秀與張朝霖通訊監察譯文、洪春秀與張朝霖簡訊譯文、洪春秀與林燦珠通訊監察譯文、溫感貼藥布檢驗報告、三陽消痔丸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釋等為其主要論據。
【被告鄭瑞隆、徐筠樺部分】
四、訊據被告鄭瑞隆固坦承其為領先公司桃園廠之副總經理,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領先公司並未生產上開三陽消痔丸、上禾興牌保你好婦女丸、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利消丸、護寶丸、還睛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等9 種藥品,只有委託試製獅球槌元膏、痠痛膏,至於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則不清楚,其係在102 年6 月後接手三陽製藥公司之委託製藥業務等語。
辯護人則辯以:起訴書所載101 年年初至同年9 月間,被告未接受相關職務,共同被告張朝霖所述卷內無補強證據可佐,且領先奈米前於100 年間,業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獅球槌元膏等藥品等語。
訊據被告徐筠樺固坦承為領先公司員工,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係102 年5 月後才到職,不清楚之前三陽製藥公司委託製藥之過程等語。
辯護人則辯以:共同被告張朝霖所述卷內無補強證據,且領先奈米前已於100年間,業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獅球槌元膏等藥品可佐。
經查:
(一)被告徐筠樺係於102 年5 月13日起任職領先公司,有領先公司106 年3 月28日領先製藥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附徐筠樺勞保加保紀錄1 份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七第323 頁至第325 頁、第426 頁);
被告鄭瑞隆係於102 年6 月後,才接任總經理賴鼎元之工作,之前三陽製藥公司委託製藥是由賴鼎元負責處理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徐筠樺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見原審卷八第48頁至第49頁)、證人賴鼎元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見原審卷九第97頁正面、第99頁正面)甚明。
是依起訴意旨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鄭瑞隆、徐筠樺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起,至同年9 月間」有前述共同製造偽藥之行為。
(二)公訴意旨雖舉以被告張朝霖之供述,欲證明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底或101 年初有委託領先公司製造藥布、膏劑、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肝丸云云(即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5 所示之記載)。
惟依起訴書所列舉被告洪春秀、李榮慧所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1 、2 、3 ),均係102 年間才有委託領先公司之情形,且其中證人林欽榮、王耀銘、李明忠、張寶忠亦證述102 年間才有購買藥物之情形(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 、9 、10、12、13),且卷附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即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至34均係102 年間),是被告張朝霖所述與上開證據顯然不符,自難僅憑被告張朝霖之供述,遽認領先公司有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起,至年9 月間」受託製造偽藥之情形。
(三)三陽消痔丸(衛署成製字第005447號)、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衛署成製字第006605號)、三陽牌還睛丸(衛署成製字第001971號)、三陽養骨健步丸(衛署成製字第000000號)、三陽加味救肺散(衛署成製字第009715號)、獅球槌元膏(衛署成製字第002583號)、三陽痠痛膏(衛署成製字第006083號)、三陽青草膏(即起訴書所載之紅花青草膏衛署成製字第012227號),均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三陽製藥公司委託領先公司桃園廠製造,有衛生福利部105年2 月4 日衛部中字第1051800189號函暨附相關資料清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三第265 頁至第275 頁)。
是領先公司受託製造上開藥物,確實經過核准,並非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或其他領先公司人員於「100 年底」、「101 年年初起,至年9 月間」有受託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惟倘若領先公司之人員有未經核准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豈有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准製造藥物之理。
縱使另有利消丸、護寶丸、生肌散、保安清涼膏等藥物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三陽製藥公司委託領先公司製造,有前述衛生福利部函暨附相關資料可佐,但領先公司經核准製造之藥物顯然多於上開未經核准部分,則領先公司人員是否確有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顯有可疑。
公訴意旨並未舉證領先公司之人員如何明知偽藥而共同製造,自難僅憑臆測而遽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有共同製造偽藥罪嫌。
【被告吳姿瑤、吳學成、紅美華部分】
五、訊據被告吳姿瑤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張朝霖與順安公司簽約時,僅說要委託製造精油貼布,並非要製作藥布等語。
訊據被告吳學成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僅負責塗布加工,其餘均不知情等語。
訊據被告洪美華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惟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偽藥犯行,辯稱:我們是做精油貼布,沒有受託製造藥布等語。
前列三人共同辯護人則辯以:精油貼布並非藥品,且肉桂係香料而非藥物,如添加不構成偽藥,被告吳學成、洪美華僅係順安公司廠長、事務小姐,並無製造偽藥之明知故意等語。
經查:
(一)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科長連恆榮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精油是做香料用還是矯味劑用?答:精油在我們認定上應該不能宣稱它有療效,因為它不是藥品,不過在我們藥品裡會有一些廣義的精油成分像薄荷油或冬青油這一類的東西,在藥品的成分裡面還是可以看的到這一些東西,早期的藥證裡面都會有這一些東西,可能純粹是西藥的還是有加一些中草藥的會和在一起,那這也是會被核准是一個藥品。
問:照你們最新的作法,精油是不把它列為藥品的是嗎? 答:我們要核發一個藥品許可證的時候,精油其實是一個廣義的用詞,你今天沒有去宣稱療效的話就把它當作單純的矯味或芳香的目的,那我們就不會把它當作是藥品成分,就把它當作是賦形劑、香料這一類的。
問:如果我在一個藥品裡放入精油的話,它會不會變成製造偽藥或製造劣藥?答:可能性是有的,實務上要看它的量或用途什麼的,要(見原審卷六第27頁至第28頁)由此可見,單純製造精油貼布並非製造藥物,無須經過衛生福利部之核准。
(二)依附表七編號2 、3 、5 所示之被告洪美華與洪春秀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洪美華告知洪春秀「你們做精油,都是藥這樣不行」等語,已明確表示僅代工製作精油貼布而不能製作藥布,則被告洪美華是否確有共同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即有可疑。
(三)證人即順安公司廠長吳建達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順安有無受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委託製造藥品?答:順安在後期有幫三陽製藥委託精油貼布,時間大約是102 年,有簽委託合約契約書。
問:只有精油貼布?沒有其他的藥布?答:對,我們沒有幫他們製造藥布。
問:101 年初到101 年8 月間,順安有無受三陽製藥公司、上禾興委託製造藥布?答:沒有。
問:你跟三陽簽的委託製造的合約,只有製造精油貼布?答:對,我是跟張朝霖接觸的,他是代表三陽製藥。
問:101 年年初到同年8 月,有無受三陽公司委託製造保安清涼膏、疼痛膏、紅花青草膏、槌元膏、活血止痛膏、治痛膏、七里膏、金絲膏、溫感貼?答:沒有。
問:(提示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98頁102 年8 月1 日通訊監察譯文)該譯文提及的「好啦,沒有關係,先放著,我再問一下我們廠長好了」、「說實在的,我們是幫你代工精油,而你做出去你是做藥的話,人家查的話,…」,洪美華當時有無去問你?答:應該有,他是問我說我們代工的物品是不是精油貼布,我問過張朝霖,他說是精油貼布。
這應該是提醒他,做精油不能宣稱任何療效,依我的字面解釋是這樣,藥品跟精油貼布是不一樣的東西。
問:洪美華有跟你報告,他跟你報告什麼?答:他是問我說,他們到底是做精油?還是做藥?我有明確說我們公司是代工精油貼布,其他東西都沒有。
問:你有無跟洪美華說可不可以做?答:我說我們是做精油貼布,精油貼布的東西可以做,精油貼布以外的東西不能做。
我不知道電話中提到的物品,有無製作完成。
(見原審卷九第31頁正面至第33頁正面)由證人吳建達之上開證述,亦可證明順安公司於公訴意旨所指之101 年間,並無受託製造保安清涼膏、疼痛膏、紅花青草膏、槌元膏、活血止痛膏、治痛膏、七里膏、金絲膏、溫感貼等藥物,而於102 年間僅受託製造精油貼布等情,並有被告張朝霖代表三陽製藥公司與順安公司負責人吳建達於100 年10月1 日簽訂之委託代工合約書附卷可佐(見原審卷一第237 頁),而該合約書委託代工之品項僅為精油貼布,故難認被告吳姿瑤、吳學成、洪美華主觀上有共同製造藥物之犯意聯絡。
(四)公訴意旨雖舉以被告張朝霖之供述,欲證明三陽製藥公司於101 年初有委託順安公司製造藥布、油膏云云(即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5 所示之記載)。
惟依起訴書所列舉被告洪春秀、李榮慧之供述(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 、3 ),均係102 年間才有委託順安公司製造之情形,且其中證人林欽榮、王耀銘、李明忠、張寶忠亦證述102 年間才有購買藥物之情形(附件證據清單編號6 、9 、10、12、13),且卷附上禾興聯絡事項及帳冊記載與順安估價單、通訊監察譯文(即附件證據清單編號29至34),均係102 年間所製作,是被告張朝霖所述並無其餘卷內證據可資補強,自難僅憑被告張朝霖之供述,遽認順安公司有於「101 年年初,迄同年8 月間」受託製造偽藥之情形。
【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部分】
六、訊據被告洪春秀固坦承林燦珠有將補腎固精丸退還,且其有塗改批號及有效期間一事,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辯稱:其係將新的補腎固精丸寄給林燦珠等語。
辯護人則辯以:本案未查扣任何酒精塗掉或另外列印批號之證據,亦無洪春秀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間之證據等語。
訊據被告林燦珠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辯護人則辯以:退貨原因包括包裝瑕疵、印刷瑕疵、客人退貨等情,非當然將過期尚未出售之藥品退回,且過期藥品未出售之損失乃由藥廠承擔,被告林燦珠無販賣過期藥物之誘因等語。
訊據被告張朝霖堅詞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辯護人則辯以:被告張朝霖擔任諮詢顧問,不必更改藥品批號及有效期間,即使他人更改亦與被告張朝霖無關,且變更有效期間標示後之藥品是否為偽藥,仍應積極證據判斷,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等語。
經查:
(一)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洪春秀有塗改藥布批號及有效期間之情形等情,且扣案之補腎固精丸之批號及保存期限均有塗改過之痕跡,部分保存期限係自102 年4 月15日更改為105 年5 月15日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2 月18日刑鑑字第1050006696號鑑定書1 份暨附鑑定說明照片6 張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287 頁至第291 頁),被告洪春秀亦坦承拿酒精塗抹產品包裝(見原審卷六第388 頁),由此足認被告洪春秀確有以酒精塗改補腎固精丸外盒上之有效期間之行為,此部分並無爭議。
(二)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
起訴意旨既認被告洪春秀係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而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云云,自應舉證被告洪春秀所販售之藥品實際上之有效期限已逾期而與更改後之有效期限不足。
惟依證人陳建華之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均僅陳述被告洪春秀塗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但就被告洪春秀塗改之原因及是否將舊包裝內之藥物更換為新藥物一事,則未能明確證述,此由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問:你親眼看到誰改的?)應該是洪小姐改的。
(問:她改完之後怎麼處理?)我不大清楚,這是她的事情。
(問:你知道她為甚麼要改嗎?)我不知道」(見原審卷六第292 頁),益徵上情甚明。
而依起訴意旨所舉被告洪春秀之供述及證述、洪春秀與張朝霖簡訊譯文、洪春秀與林燦珠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其待證事實僅能證明被告張朝霖提供洪春秀批號及保存期限,及洪春秀與林燦珠提及「退」、「改」等語。
惟所謂「退」,可指退貨;
所謂「改」,可指「改標示」或是「改寄新品」,究係何種意思,仍應依兩人對話之情境及內容,予以詳加推敲,若有疑義,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查起訴意旨所舉被告洪春秀與被告林燦珠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以下洪春秀以洪代稱,林燦珠以林代稱):洪:喂林:喂,洪小姐洪:嘿林:像5 月22日退一個補腎固精丸33罐,那個你都拆掉了嗎?洪:沒沒沒,那個在我們公司那邊還沒有林:還有1個7月12退一個18罐洪:7月12,你5月份有退林:5月22是33罐洪:你是寄來長治這邊嗎林:是你簽名的洪:寄來長治嗎林:黑阿,都是載過去洪:這樣我要去看看林:還有一個7月12,還有一個18罐洪:有7月12,有林:這個沒有拆封的先改給我洪:剛剛張先生有說林:什麼洪:他剛剛有跟我聯絡林:嘿嘿洪:叫我在去我們公司的林:嘿洪:叫我那邊先處理處理林:這邊先改,我又沒有說不做,你看我還是一直在賣阿,如果我沒有要做就不會招新的。
你看現在人家要叫貨,我如果沒有要做就不會招新的。
你看現在人家要叫貨,我剩下一罐,還是人家退貨回來的。
洪:你這邊我先跟你處理林:嘿阿,你先跟我處理,這些讓我用洪:好林:看我先生要怎麼處理再說洪:好林:你們要做要用廠,也不能用你三陽的廠阿洪:對(見調查局卷一第299頁正反面)由以上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洪春秀與被告林燦珠係討論退貨處理事宜,且林燦珠要求洪春秀「沒有拆封的先改」、「先跟我處理,這些讓我用」等語,惟兩人並未提及要拆封什麼東西及改什麼東西,是否僅係改標示,或僅係改換新品,甚或係既改標示又改換新品,均有不明,無法僅從兩人之對話確認。
又前述對話內容中,被告林燦珠向被告洪春秀告稱「我如果沒有要做就不會招新的」等語,倘若被告林燦珠係如起訴意旨所述「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而僅單純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云云,自無可能在對話中說「招新的」。
此外,扣案之補腎固精丸之外盒雖經鑑定有塗改批號及保存期限之痕跡,惟依前揭鑑定報告及扣案藥盒照片可知(見原審卷二第54頁、原審卷三第289 頁至第291 頁),該塗改之位置係在外盒上,而外觀上並無已包膜而未經拆封之情形,則被告洪春秀只要於塗改批號及有效期限後,更換符合上開有效期間之藥物,即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
公訴意旨除起訴書所列證據及待證事實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洪春秀、林燦珠有販售過期藥物之情形,故依公訴意旨所舉上開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洪春秀、林燦珠販賣過期藥物,則被告洪春秀、林燦珠塗改批號及保存期限,惟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自不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而提供批號及保存期間之被告張朝霖,亦不構成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七、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涉嫌共同製造偽藥罪嫌;
認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涉嫌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惟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既不能證明上列被告確係分別犯前開罪嫌而達到無合理之懷疑,依法應為上列被告均無罪之諭知。
八、原審綜合上情,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上開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之構成犯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然檢察官並未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對上開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則本件既無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上開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該部分犯罪,原審就被告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共同製造偽藥罪嫌;
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均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主張上開被告應判決有罪云云。
然查;
關於被告鄭瑞隆、徐筠樺之部分,其等被訴於100 年的製造偽藥部分,於原審審理時,檢察官已更正起訴事實是委託非GMP 某不知名之藥廠,顯與被告鄭瑞隆、徐筠樺無關。
而有關101 年製造偽藥之部分,上訴意旨雖指稱是記載錯誤,惟於原審審理時,公訴人均未更正或澄清此部分之事實與所引用之證據,上訴意顯與事實不符而無理由。
另關於被告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之部分,順安公司所製造者是精油貼布,依衛福部前述函示及鑑定證人連恆榮之證述可知,精油貼布並非藥品,並無製造偽藥之問題。
且依扣案聯絡簿記載可知,三陽製藥公司是委託領先奈米公司製造溫感貼,而非委託順安公司。
順安公司幫三陽製藥公司代工者為精油貼布,有查獲的名錄估價單可證,並非製造溫感貼,是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理由,亦無足取。
再有關被告林燦珠之部分,被告林燦珠與三陽製藥公司之交易是可以退貨,藥品過期既然可以退貨,被告林燦珠實無犯此罪之動機。
又卷附通訊監聽譯文對話中雖有個「改」字,惟「改」未必就是獨指改變製造日期,本院認此部分仍有懷疑,即應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至於被告張朝霖、洪春秀如何修復藥品或更改日期,檢察官就其主張均無提出任何證據,其此部分之上訴係臆測之詞。
綜上,檢察官徒執上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無罪係不當,無非係就原判決已論駁而無法採為有罪心證之證據,重為法律上之評價或事實之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原審同案被告陳志瓊、劉志煌、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104 年12月2 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106 年6 月14日修正後藥事法第88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3項、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前段、第7款,104 年12月30日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提起上訴,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得上訴。
2、製造偽藥部分: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3、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提起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上訴之理由以「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為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一之一:被告張朝霖主文(原判決撤銷,本院判決如下)┌──┬────────┬───┬────┬─────────────────────────┐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拾萬│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元,罰金│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如易服勞│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役,以新│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臺幣參仟│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元折算壹│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陸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臺幣拾伍│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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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拾萬│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元,罰金│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如易服勞│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役,以新│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臺幣參仟│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元折算壹│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陸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臺幣拾貳│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陸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所示三陽化龍膏 │ │臺幣拾貳│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藥膠布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二:被告鄭建助主文(原判決撤銷,本院判決如下)┌──┬────────┬───┬────┬─────────────────────────┐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拾貳│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參│
│ │ │ │ │仟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陸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臺幣拾捌│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萬元,罰│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金如易服│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勞役,以│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新臺幣參│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仟元折算│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壹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
│ │ │ │ │伍仟零陸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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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臺幣拾萬│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元,罰金│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如易服勞│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役,以新│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臺幣參仟│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元折算壹│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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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伍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臺幣柒萬│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元,罰金│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如易服勞│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役,以新│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臺幣參仟│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元折算壹│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併│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科罰金新│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所示三陽化龍膏 │ │臺幣柒萬│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藥膠布部分 │ │元,罰金│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如易服勞│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役,以新│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臺幣參仟│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元折算壹│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日。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三:被告洪春秀主文(原判決撤銷,本院判決如下)┌──┬────────┬───┬────┬─────────────────────────┐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陸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伍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四:被告李榮慧主文(原審主文,本院予以維持)┌──┬────────┬───┬────┬─────────────────────────┐
│編號│事實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
├──┼────────┼───┼────┼─────────────────────────┤
│ 1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1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2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陸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2 所示獅球槌元膏│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均沒收之。 │
├──┼────────┼───┼────┼─────────────────────────┤
│ 3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肆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3 所示貼溫藥膏布│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溫感貼3 箱(共計258 包),均沒收之。 │
├──┼────────┼───┼────┼─────────────────────────┤
│ 4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102 年9 月至10月│藥罪 │參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間製造及販賣偽藥│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行為(即附表三編│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號4 所示獅球槌元│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膏部分)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獅球槌元膏半成品3 箱、成品31盒又442 包,│
│ │ │ │ │均沒收之。 │
├──┼────────┼───┼────┼─────────────────────────┤
│ 5 │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偽│有期徒刑│扣案之生甲粉1 桶、絲粉1 桶、不明藥粉(Ti02)2 桶、│
│ │製造及販賣偽藥行│藥罪 │參月 │硝楠柴1 桶、不明藥粉1 桶、黃柏末1 桶、生活1 桶、生│
│ │為(即附表三編號│ │ │乙2 桶、生HO1 桶、生百1 桶、甲油空桶1 桶、不明藥粉│
│ │5 所示"三陽"化龍│ │ │1 桶、條根粉1 桶、AC4 1 桶、AC5 1 桶、AC8 1桶、AC9│
│ │膏藥膠布部分 │ │ │1 桶、谷油1 桶、綠油1 桶、生薑汁1 桶、活油1 桶、豐│
│ │ │ │ │朋1 桶、木草粉1 桶、白油1 桶、寶油1 桶、HO油1 桶、│
│ │ │ │ │理油1 桶、青油1 桶、金唬骨膏1 桶、不明液體1 桶、甘│
│ │ │ │ │油1 桶、黑色粉末1 袋、好油1 桶、焦糖色素1 桶、AC7 │
│ │ │ │ │粉末3 袋、AC6 粉末1 袋、AC5 粉末1 袋、R 脂粉末1 袋│
│ │ │ │ │、K2粉末1 袋、T12 粉末2 袋、K2粉末1 袋、M1油1 桶、│
│ │ │ │ │克油1 桶、精辛1 桶、凡士林1 桶、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 │
│ │ │ │ │籃、電子磅秤1 台、連續式封口機1 台(型號SY-M901C、│
│ │ │ │ │機號20311 )、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 台、切割用│
│ │ │ │ │刀膜1 片、金牌化龍膏9 盒又146 包,均沒收之。 │
└──┴────────┴───┴────┴─────────────────────────┘
附表一之五:已確定,不另論。
附表一之六:已確定,不另論。
附表二:偽藥品項
┌──┬──────────────┬──────────┬───────┬────┐
│編號│中文名稱 │許可證字號 │詳細資料出處 │備註 │
├──┼──────────────┼──────────┼───────┼────┤
│ 1 │獅球槌元膏(去穿山甲) │衛署成製002583 │原審卷二第25頁│ │
│ │ │ │ │ │
├──┼──────────────┼──────────┼───────┼────┤
│ 2 │貼溫藥膏布 │衛署藥製字第022623號│原審卷二第34頁│即溫感貼│
├──┼──────────────┼──────────┼───────┼────┤
│ 3 │三陽化龍膏藥膠布(萬金膏) │衛署成製006942 │原審卷二第30頁│即化龍膏│
│ │ │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元:新臺幣)
┌──┬─────┬──────┬──────┬────┬────┬───┬─────────┐
│編號│偽藥名稱 │製造期間 │販賣時間 │販賣對象│販賣數量│單價 │犯罪所得(新臺幣)│
├──┼─────┼──────┼──────┼────┼────┼───┼─────────┤
│ 1 │貼溫藥膏布│102年4月間 │102年4月12日│胡秋生 │31850包 │4.7元 │鄭助建:143000元 │
│ │(溫感貼)│ │102年4月15日│ │ │ │(原審卷七第336頁 │
│ │ │ │102年4月16日│ │ │ │匯款記錄) │
│ │ │ │102年4月17日│ │ │ ├─────────┤
│ │ │ │ │ │ │ │陳志瓊:2070元 │
│ │ │ │ │ │ │ ├─────────┤
│ │ │ │ │ │ │ │劉志煌:6000元 │
├──┼─────┼──────┼──────┼────┼────┼───┼─────────┤
│ 2 │獅球槌元膏│102年5月間 │102年5月16日│益群公司│98087包 │4元 │鄭建助:315060元 │
│ │ │ │102年5月17日│ │ │ │(原審卷七第336頁 │
│ │ │ │102年5月21日│ │ │ │匯款記錄、原審扣案│
│ │ │ │102年5月23日│ │ │ │物品抽印卷一第348 │
│ │ │ │102年5月24日│ │ │ │頁至第351頁之銷貨 │
│ │ │ │102年5月27日│ │ │ │對帳單) │
│ │ │ │102年5月28日│ │ │ ├─────────┤
│ │ │ │102年5月29日│ │ │ │陳志瓊:6900元 │
│ │ │ │102年6月6日 │ │ │ ├─────────┤
│ │ │ │102年6月7日 │ │ │ │劉志煌:10000元 │
│ │ │ │102年6月10日│ │ │ │ │
│ │ │ │102年6月13日│ │ │ │ │
│ │ │ │102年6月14日│ │ │ │ │
│ │ │ │102年6月19日│ │ │ │ │
│ │ │ │102年6月26日│ │ │ │ │
│ │ │ │102年6月28日│ │ │ │ │
│ │ │ │102年7月2日 │ │ │ │ │
│ │ │ │102年7月4日 │ │ │ │ │
│ │ │ │102年7月8日 │ │ │ │ │
│ │ │ │102年7月9日 │ │ │ │ │
│ │ │ │102年7月15日│ │ │ │ │
├──┼─────┼──────┼──────┼────┼────┼───┼─────────┤
│ 3 │貼溫藥膏布│102年8月間 │102年8月29日│胡秋生 │47600包 │4.7元 │陳志瓊:3450元 │
│ │(溫感貼)│ │102年8月30日│ │ │ │ │
│ │ │ │102年9月4日 │ │ │ │ │
│ │ │ │102年9月5日 │ │ │ │ │
│ │ │ │102年9月12日│ │ │ │ │
│ │ │ │102年9月18日│ │ │ │ │
│ │ │ │102年9月25日│ │ │ │ │
├──┼─────┼──────┼──────┼────┼────┼───┼─────────┤
│ 4 │獅球槌元膏│102年9月間 │102年9月26日│益群公司│10700包 │4元 │陳志瓊:690元 │
│ │ │ │102年10月1日│ │ │ │ │
│ │ │ │102年10月3日│ │ │ │ │
│ │ │ │102年10月4日│ │ │ │ │
├──┼─────┼──────┼──────┼────┼────┼───┼─────────┤
│ 5 │"三陽"化龍│102年9月間 │102年9月23日│益群公司│4490包 │10元 │陳志瓊:690元 │
│ │膏藥膠布 │ │102年9月24日│ │ │ │ │
│ │ │ │102年9月27日│ │ │ │ │
│ │ │ │102年10月2日│ │ │ │ │
├──┴─────┴──────┴──────┴────┴────┴───┴─────────┤
│ 鄭建助犯罪所得合計:458060元│
└──────────────────────────────────────────────┘
附表四:扣案物
┌──┬───────┬────────┬────────┬────┬──────┐
│編號│扣押日期 │地點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出處 │
├──┼───────┼────────┼────────┼────┼──────┤
│ 1 │102年10月8日 │屏東縣長治鄉OO│門號0000000000號│1支 │屏警刑民字第│
│ │ │街00巷00之0 號 │三星廠牌手機 │ │Z00000000000│
│ │ │ ├────────┼────┤號卷第257 頁│
│ │ │ │出貨明細表 │20份 │、第259 頁至│
│ │ │ ├────────┼────┤第261 頁之扣│
│ │ │ │衛生署廣告資料 │5份 │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三陽醫學生技公司│1份 │ │
│ │ │ ├────────┼────┤ │
│ │ │ │帳本 │41本 │ │
│ │ │ ├────────┼────┤ │
│ │ │ │經營公司用資料 │1袋 │ │
│ │ │ ├────────┼────┤ │
│ │ │ │電話聯絡簿 │6本 │ │
│ │ │ ├────────┼────┤ │
│ │ │ │張朝霖資料(內有│1本 │ │
│ │ │ │三陽資料) │ │ │
│ │ │ ├────────┼────┤ │
│ │ │ │員工勞保資料 │1本 │ │
│ │ │ ├────────┼────┤ │
│ │ │ │客戶資料 │1本 │ │
│ │ │ ├────────┼────┤ │
│ │ │ │出貨進貨資料 │4本 │ │
│ │ │ ├────────┼────┤ │
│ │ │ │物料 │1本 │ │
│ │ │ ├────────┼────┤ │
│ │ │ │外盒庫存 │1本 │ │
│ │ │ ├────────┼────┤ │
│ │ │ │禾懋2廠 │1本 │ │
│ │ │ ├────────┼────┤ │
│ │ │ │生產產品瑕疵品藥│1本 │ │
│ │ │ │袋 │ │ │
│ │ │ ├────────┼────┤ │
│ │ │ │聯絡簿 │4本 │ │
│ │ │ ├────────┼────┤ │
│ │ │ │帳本 │2本 │ │
│ │ │ ├────────┼────┤ │
│ │ │ │營業資料 │1袋 │ │
│ │ │ ├────────┼────┤ │
│ │ │ │帳單 │2本 │ │
├──┼───────┼────────┼────────┼────┼──────┤
│ 2 │102年10月8日 │屏東縣長治鄉OO│生甲粉 │1桶 │屏警刑民字第│
│ │ │街00巷00之0 號毗├────────┼────┤Z00000000000│
│ │ │鄰鐵皮屋 │絲粉 │1桶 │號卷第266 頁│
│ │ │ ├────────┼────┤至第274 頁之│
│ │ │ │不明藥粉(Ti02)│2桶 │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現以102 │
│ │ │ │硝楠柴 │1桶 │年度南大贓字│
│ │ │ ├────────┼────┤第215 號保管│
│ │ │ │不明藥粉 │1桶 │中,見原審卷│
│ │ │ ├────────┼────┤三第239頁至 │
│ │ │ │黃柏末 │1桶 │第249頁) │
│ │ │ ├────────┼────┤ │
│ │ │ │生活 │1桶 │ │
│ │ │ ├────────┼────┤ │
│ │ │ │生乙 │2桶 │ │
│ │ │ ├────────┼────┤ │
│ │ │ │生HO │1桶 │ │
│ │ │ ├────────┼────┤ │
│ │ │ │生百 │1桶 │ │
│ │ │ ├────────┼────┤ │
│ │ │ │甲油空桶 │1桶 │ │
│ │ │ ├────────┼────┤ │
│ │ │ │不明藥粉 │1桶 │ │
│ │ │ ├────────┼────┤ │
│ │ │ │條根粉 │1桶 │ │
│ │ │ ├────────┼────┤ │
│ │ │ │AC4 │1桶 │ │
│ │ │ ├────────┼────┤ │
│ │ │ │AC5 │1桶 │ │
│ │ │ ├────────┼────┤ │
│ │ │ │AC8 │1桶 │ │
│ │ │ ├────────┼────┤ │
│ │ │ │AC9 │1桶 │ │
│ │ │ ├────────┼────┤ │
│ │ │ │谷油 │1桶 │ │
│ │ │ ├────────┼────┤ │
│ │ │ │綠油 │1桶 │ │
│ │ │ ├────────┼────┤ │
│ │ │ │生薑汁 │1桶 │ │
│ │ │ ├────────┼────┤ │
│ │ │ │活油 │1桶 │ │
│ │ │ ├────────┼────┤ │
│ │ │ │豐朋 │1桶 │ │
│ │ │ ├────────┼────┤ │
│ │ │ │木草粉 │1桶 │ │
│ │ │ ├────────┼────┤ │
│ │ │ │白油 │1桶 │ │
│ │ │ ├────────┼────┤ │
│ │ │ │寶油 │1桶 │ │
│ │ │ ├────────┼────┤ │
│ │ │ │HO油 │1桶 │ │
│ │ │ ├────────┼────┤ │
│ │ │ │理油 │1桶 │ │
│ │ │ ├────────┼────┤ │
│ │ │ │青油 │1桶 │ │
│ │ │ ├────────┼────┤ │
│ │ │ │金唬骨膏 │1桶 │ │
│ │ │ ├────────┼────┤ │
│ │ │ │不明液體 │1桶 │ │
│ │ │ ├────────┼────┤ │
│ │ │ │甘油 │1桶 │ │
│ │ │ ├────────┼────┤ │
│ │ │ │黑色粉末 │1袋 │ │
│ │ │ ├────────┼────┤ │
│ │ │ │好油 │1桶 │ │
│ │ │ ├────────┼────┤ │
│ │ │ │焦糖色素 │1桶 │ │
│ │ │ ├────────┼────┤ │
│ │ │ │AC7 粉末 │3袋 │ │
│ │ │ ├────────┼────┤ │
│ │ │ │AC6 粉末 │1袋 │ │
│ │ │ ├────────┼────┤ │
│ │ │ │AC5 粉末 │1袋 │ │
│ │ │ ├────────┼────┤ │
│ │ │ │R 脂粉末 │1袋 │ │
│ │ │ ├────────┼────┤ │
│ │ │ │K2粉末 │1袋 │ │
│ │ │ ├────────┼────┤ │
│ │ │ │T12 粉末 │2袋 │ │
│ │ │ ├────────┼────┤ │
│ │ │ │K2粉末 │1袋 │ │
│ │ │ ├────────┼────┤ │
│ │ │ │M1油 │1桶 │ │
│ │ │ ├────────┼────┤ │
│ │ │ │克油 │1桶 │ │
│ │ │ ├────────┼────┤ │
│ │ │ │精辛 │1桶 │ │
│ │ │ ├────────┼────┤ │
│ │ │ │凡士林 │1桶 │ │
│ │ │ ├────────┼────┤ │
│ │ │ │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籃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半成品│3箱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成品 │2盒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外盒 │1箱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包裝袋│1箱 │ │
│ │ │ ├────────┼────┤ │
│ │ │ │獅球搥元膏包裝袋│7箱 │ │
│ │ │ ├────────┼────┤ │
│ │ │ │電子磅秤 │1台 │ │
│ │ │ ├────────┼────┤ │
│ │ │ │連續式封口機(型│1台 │ │
│ │ │ │號SY-M901C、機號│ │ │
│ │ │ │000000000) │ │ │
│ │ │ ├────────┼────┤ │
│ │ │ │出貨單 │2盒 │ │
│ │ │ ├────────┼────┤ │
│ │ │ │聯絡簿 │3本 │ │
├──┼───────┼────────┼────────┼────┼──────┤
│ 3 │102年11月5日 │高雄市三民區OO│陸發企業有限公司│1台 │屏警刑民字第│
│ │ │街000-0 號(松大│切金泊機(責付)│ │Z00000000000│
│ │ │燙金公司) ├────────┼────┤號卷第281 頁│
│ │ │ │切割用刀模 │1片 │之扣押物品目│
│ │ │ ├────────┼────┤錄表(現經原│
│ │ │ │切割後不良品藥布│1片 │審以104年度 │
│ │ │ ├────────┼────┤成保管字第94│
│ │ │ │載有上禾興獅球搥│2只 │號保管中,見│
│ │ │ │元膏紙箱 │ │原審卷一第56│
│ │ │ │ │ │頁) │
├──┼───────┼────────┼────────┼────┼──────┤
│ 4 │102年12月4日 │高雄市大寮區OO│行政院衛生署藥品│6份 │見調查局卷二│
│ │ │O路000 號(順安│許可證 │ │第28頁之扣押│
│ │ │公司) ├────────┼────┤物品目錄表 │
│ │ │ │三陽委託順安製造│1本 │ │
│ │ │ │契約書 │ │ │
│ │ │ ├────────┼────┤ │
│ │ │ │銷貨日報表 │1本 │ │
│ │ │ ├────────┼────┤ │
│ │ │ │順安公司組織圖 │1本 │ │
│ │ │ ├────────┼────┤ │
│ │ │ │精油貼布成分表 │2張 │ │
│ │ │ ├────────┼────┤ │
│ │ │ │銷貨單 │1份 │ │
├──┼───────┼────────┼────────┼────┼──────┤
│ 5 │102年12月4日 │桃園縣龍潭鄉三水│藥品委託製造契約│1份 │見調查局卷二│
│ │ │村OOO路00號之│書 │ │第33頁之扣押│
│ │ │0 (領先奈米公司├────────┼────┤物品目錄表 │
│ │ │桃園廠) │原料領料單 │2張 │ │
│ │ │ ├────────┼────┤ │
│ │ │ │台灣三陽藥品許可│2冊 │ │
│ │ │ │證 │ │ │
│ │ │ ├────────┼────┤ │
│ │ │ │藥膠布自動切片塗│1台 │ │
│ │ │ │布機(責付) │ │ │
├──┼───────┼────────┼────────┼────┼──────┤
│ 6 │102年12月4日 │新北市三重區OO│獅球槌元膏 │375包 │見調查局卷二│
│ │ │路O段00巷0 號(├────────┼────┤第23頁之扣押│
│ │ │益群公司) │金牌化龍膏 │125包 │物品目錄表 │
├──┼───────┼────────┼────────┼────┼──────┤
│ 7 │102年12月4日 │屏東縣屏東市OO│陽生三陽金絲膏 │59盒 │見102年度聲 │
│ │ │路000 號(陽生製│ │又29包 │搜字第22號卷│
│ │ │藥公司) ├────────┼────┤ │
│ │ │ │封口機 │1台 │ │
│ │ │ ├────────┼────┤ │
│ │ │ │帳單(含出貨單)│6張 │ │
├──┼───────┼────────┼────────┼────┼──────┤
│ 8 │新北市政府衛生│不詳 │金牌化龍膏 │1包 │見103 年度偵│
│ │局102年12月4日│ ├────────┼────┤字第261 號卷│
│ │抽查扣驗 │ │獅球槌元膏 │1包 │第396 頁(保│
│ │ │ │ │ │管字號:原審│
│ │ │ │ │ │104年度成保 │
│ │ │ │ │ │管字第94號,│
│ │ │ │ │ │見原審卷一第│
│ │ │ │ │ │55頁) │
├──┼───────┼────────┼────────┼────┼──────┤
│ 9 │102年12月23日 │新北市中和區永和│金牌化龍膏 │9盒 │見調查局卷二│
│ │ │路00號(法務部調├────────┼────┤第59頁 │
│ │ │查局北部地區機動│金牌化龍膏 │20包 │(保管字號:│
│ │ │工作站) ├────────┼────┤103 年度南大│
│ │ │ │獅球槌元膏 │29盒 │贓字第11號,│
│ │ │ ├────────┼────┤見原審卷一第│
│ │ │ │獅球槌元膏 │66包 │105頁) │
├──┼───────┼────────┼────────┼────┼──────┤
│ 10 │102年12月30日 │台南市官田區OO│塗布機(0000-000│1台 │見102 年度聲│
│ │ │O路00號(領先奈│210008)(責付)│ │搜字第25號卷│
│ │ │米公司台南廠) ├────────┼────┤第58頁 │
│ │ │ │攪拌機(0000-000│1台 │ │
│ │ │ │208040)(責付)│ │ │
│ │ │ ├────────┼────┤ │
│ │ │ │藥品委託製造契約│1份 │ │
│ │ │ │書(影本) │ │ │
│ │ │ ├────────┼────┤ │
│ │ │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13張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
│ │ │ │代工結銷貨單 │ │ │
│ │ │ ├────────┼────┤ │
│ │ │ │新竹貨運出貨至上│2張 │ │
│ │ │ │禾興公司明細 │ │ │
├──┼───────┼────────┼────────┼────┼──────┤
│ 11 │不詳 │不詳 │溫感貼 │3箱 │見調查局卷二│
│ │ │ │ │共258包 │第135 頁之扣│
│ │ │ │ │ │押物品清單 │
│ │ │ │ │ │(保管字號:│
│ │ │ │ │ │103 年度南大│
│ │ │ │ │ │贓字第11號,│
│ │ │ │ │ │見原審卷一第│
│ │ │ │ │ │105頁) │
└──┴───────┴────────┴────────┴────┴──────┘
附表五:聯絡簿
┌──┬──────┬─────────────────┬──────────┐
│編號│日期 │內容 │出處 │
├──┼──────┼─────────────────┼──────────┤
│ 1 │102年2月20日│【工作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凡是都要向張董‧鄭先生報備 │第53頁 │
├──┼──────┼─────────────────┼──────────┤
│ 2 │102年2月22日│【出貨】 │ │
│ │ │583槌元膏(原料)1批→2件 │ │
│ │ │ (物料)→5件 │ │
│ │ │ 物料包含: │ │
│ │ │ 綠色布(300Y/R;150Y/R)=450Y │ │
│ │ │ 白色紙(300M/R;200M/R)=500M │ │
│ │ │ 紙筒30個 │ │
├──┼──────┼─────────────────┼──────────┤
│ 3 │102年2月2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今天領先奈米賴董來電,有關藥布代工│第58頁 │
│ │ │一事,他那尚有幾點困難 │ │
│ │ │①規格:固定12×15cm,而我們的是 │ │
│ │ │ 11.2×15.5cm │ │
│ │ │②顏色:領先奈米固定色:黃、綠、 │ │
│ │ │ 白、黑(4種顏色) │ │
│ │ │③成分:依目前所寄之內容物,他做 │ │
│ │ │ 有點困難,其最簡單就是成 │ │
│ │ │ 分內容給他,油類及精油部 │ │
│ │ │ 分由我們給他即可 │ │
│ │ │④槌元膏及溫感貼之半成品製作有困 │ │
│ │ │ 難,因半成品必須是整捲(7.7cm ×│ │
│ │ │ 100、1 捲) │ │
│ │ │PS .以上有關於領先奈米代工的困難點│ │
│ │ │ 已經告知於張董知。 │ │
│ │ │ 張董1/3 :他會再與賴董言商 │ │
├──┼──────┼─────────────────┼──────────┤
│ 4 │102年3月6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收到領先奈米FAX 過來之報價單,也將│第62頁 │
│ │ │此份報價單FAX 給張董,請張董簽字回│ │
│ │ │傳。 │ │
│ │ │內容:15×36cm /片 4.5 │ │
│ │ │ 15×12cm /片 1.5 │ │
│ │ │先預付3成訂金 │ │
│ │ │交貨日起30天結清貨款 │ │
├──┼──────┼─────────────────┼──────────┤
│ 5 │102年3月7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有關委託奈米(領先)製作槌元膏,因│第63頁 │
│ │ │槌元膏必須做成寬7.7cm×100Y,然後 │ │
│ │ │才能送去切片代工,領先奈米在製作成│ │
│ │ │捲有困難,現今還再討論協調中,未定│ │
│ │ │案? │ │
├──┼──────┼─────────────────┼──────────┤
│ 6 │102年3月8日 │【出貨】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寄:領先奈米(廠商) │第64頁 │
│ │ │ 貼溫藥布(623)原料一批=3件 │ │
├──┼──────┼─────────────────┼──────────┤
│ 7 │102年3月11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關於槌元膏及溫感貼藥布代工一事,即│第65頁 │
│ │ │使寬度改15cm,領先奈米在製作上亦無│ │
│ │ │法捲成一捲一捲,張董與賴總尚討論中│ │
│ │ │。 │ │
├──┼──────┼─────────────────┼──────────┤
│ 8 │102年3月1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奈米有FAX 新的報價單,因價位比│第66頁 │
│ │ │先前的報價單價位還高,已將此單FAX │ │
│ │ │給張董知。 │ │
│ │ │(張董3/14將至領先奈米當面與賴總談│ │
│ │ │此事) │ │
│ │ │【出貨】 │ │
│ │ │寄:富崧 │ │
│ │ │ 溫感貼4R代工裁切 │ │
│ │ │ (胡秋生目前缺貨) │ │
├──┼──────┼─────────────────┼──────────┤
│ 9 │102年3月18日│【出貨】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寄:R2藥布樣品至富崧 │第70頁 │
│ │ │ 內付支票一張15130 │ │
├──┼──────┼─────────────────┼──────────┤
│ 10 │102年3月2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關於溫感貼及槌元膏一事,如尺寸切為│第72頁 │
│ │ │15×36cm /片,富崧那是可做,但切邊│ │
│ │ │務必用人工撕掉才行,因目前客戶催貨│ │
│ │ │中,也有將此事告知張董,張董說只好│ │
│ │ │先做此處理了。 │ │
│ │ │【訂貨】 │ │
│ │ │客戶:陽生製藥要訂購德獅金絲膏1000│ │
│ │ │00片,此單是否接單,已問過張董,張│ │
│ │ │董未回覆! │ │
│ │ │規格:12×7cm │ │
│ │ │因領先奈米此規格無法生產。 │ │
├──┼──────┼─────────────────┼──────────┤
│ 11 │102年3月2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今天有跟張董討論一下,如領先奈米由│第74頁 │
│ │ │於尺寸較小之藥布無法代工生產,要另│ │
│ │ │尋找工廠專門做。如:金絲膏、華陀之│ │
│ │ │類似藥布。 │ │
├──┼──────┼─────────────────┼──────────┤
│ 12 │102年3月26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關於溫感貼及槌元膏領先奈米在製作上│第76頁 │
│ │ │有困難,3/26請許小姐將此兩種相關原│ │
│ │ │、物料寄回,改送順安製藥廠代工做成│ │
│ │ │捲以便代工裁切成張 │ │
├──┼──────┼─────────────────┼──────────┤
│ 13 │102年3月2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再度來電確認交期,其貨亦轉由│第77頁 │
│ │ │順安製藥代工,尚在確認,預計4 月中│ │
│ │ │旬出貨給他。 │ │
│ │ │【進貨】 │ │
│ │ │廠商:領先奈米 │ │
│ │ │編號:583(獅球槌元膏) │ │
│ │ │收:綠色布2R=2件 │ │
│ │ │ 白色離形紙1R=1件 │ │
│ │ │ 紙筒30個=1件 │ │
│ │ │ 共3件 │ │
│ │ │○短少:白色離形紙1R │ │
│ │ │ 原料2件 │ │
│ │ │ 共3件 │ │
│ │ │編號:623(貼溫、溫感貼) │ │
│ │ │收:米色網布2R=2件 │ │
│ │ │○短少:紙筒20個=1件 │ │
│ │ │ 原料3件 │ │
│ │ │PS.短少之部分已FAX領先核對,請務必│ │
│ │ │ 將短少部分儘速寄回。 │ │
├──┼──────┼─────────────────┼──────────┤
│ 14 │102年3月28日│【進貨】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奈米寄回(583、623原料) │第78頁 │
├──┼──────┼─────────────────┼──────────┤
│ 15 │102年4月1日 │【進貨】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編號623(貼溫) │第80頁 │
│ │ │ 肉桂精油=1件 │ │
├──┼──────┼─────────────────┼──────────┤
│ 16 │102年4月2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⑴聯絡領先奈米核對編號:583 (槌元│第81頁 │
│ │ │ 膏)及編號:623 (溫感貼)原料物│ │
│ │ │ 料短少之數量,目前尚缺1R白色離形│ │
│ │ │ 紙。 │ │
│ │ │⑵胡秋生來電確認溫感貼之交期,如無│ │
│ │ │ 意外的話,預定4 月15日前交給他貨│ │
│ │ │ 。 │ │
├──┼──────┼─────────────────┼──────────┤
│ 17 │102年4月9日 │【聯絡事項】 │屏警刑民字第A0000000│
│ │ │聯絡順安製藥,溫感貼之進度,於4/9 │8500號卷第73頁 │
│ │ │已完成,明早請小陳至順安載貨至富崧│ │
│ │ │裁切 │ │
├──┼──────┼─────────────────┼──────────┤
│ 18 │102年4月11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聯絡富崧印刷,問其溫感貼代工裁切部│第86頁 │
│ │ │分何時可陸續交貨?明天會先趕一些出│ │
│ │ │來。 │ │
├──┼──────┼─────────────────┼──────────┤
│ 19 │102年4月1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下午至隔壁趕胡秋生之貨 │第87頁 │
│ │ │【進貨】 │ │
│ │ │富崧 │ │
│ │ │溫感貼代工裁切 │ │
│ │ │35400片×0.2=7080元 │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6400片/件 │ │
│ │ │ 4000片/件 │ │
│ │ │溫感貼內袋6500袋/2件=13000袋 │ │
│ │ │(客戶自購) │ │
│ │ │溫感貼10400片×4.7=48880元 │ │
├──┼──────┼─────────────────┼──────────┤
│ 20 │102年4月15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下午至隔壁趕胡秋生之貨 │第88頁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6000片/件 │ │
│ │ │ 4000片/件 │ │
│ │ │內袋 6500袋/件 │ │
│ │ │ 1000袋/件 │ │
│ │ │溫感貼10000片×4.7=47000元 │ │
├──┼──────┼─────────────────┼──────────┤
│ 21 │102年4月16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89頁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6500片/件=1件 │ │
│ │ │ 2800片/件=1件 │ │
│ │ │溫感貼內袋 6500袋/件=2件 │ │
│ │ │溫感貼9300片×4.7=43710元 │ │
├──┼──────┼─────────────────┼──────────┤
│ 22 │102年4月1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來電催槌元膏,順安製藥那還未回│第90頁 │
│ │ │覆交期。 │ │
│ │ │【出貨】 │ │
│ │ │客戶:胡秋生 │ │
│ │ │溫感貼 2100片×4.7=10105元=1件 │ │
├──┼──────┼─────────────────┼──────────┤
│ 23 │102年4月2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催槌元膏,委外藥廠預定26號前交│第93頁 │
│ │ │貨。 │ │
├──┼──────┼─────────────────┼──────────┤
│ 24 │102年4月24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傳簡訊請張董向領先奈米賴總催一下藥│第95頁 │
│ │ │布代工交期。 │ │
├──┼──────┼─────────────────┼──────────┤
│ 25 │105年5月9日 │【進貨】 │屏警刑民字第A0000000│
│ │ │ 順安(載回) │8500號卷第62頁 │
│ │ │ 編號:583 (獅球槌元膏) │ │
│ │ │①水針平面+白紙 │ │
│ │ │ 規格:15×10cm共22000 片 │ │
│ │ │②綠色布+白紙(富崧) │ │
│ │ │ 規格:15×33cm共4600片 │ │
├──┼──────┼─────────────────┼──────────┤
│ 26 │102年5月10日│【聯絡事項】 │屏警刑民字第A0000000│
│ │ │聯絡富崧,裁切槌元膏之問題已OK,因│8500號卷第74頁 │
│ │ │此次委託順安代工之尺寸為15×33cm/ │ │
│ │ │片,較以往不同。 │ │
├──┼──────┼─────────────────┼──────────┤
│ 27 │102年5月16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2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4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 │
│ │ │共4000包×4=16000元 │ │
├──┼──────┼─────────────────┼──────────┤
│ 28 │102年5月1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3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21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 │
│ │ │共4800包×4=19200元 │ │
├──┼──────┼─────────────────┼──────────┤
│ 29 │102年5月2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小陳送鴻福AR12桶,及送富崧槌元膏(│第114頁 │
│ │ │白布水針)裁切代工。 │ │
├──┼──────┼─────────────────┼──────────┤
│ 30 │102年5月21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5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2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 │
│ │ │共5500包×4=22000元 │ │
├──┼──────┼─────────────────┼──────────┤
│ 31 │102年5月23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7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9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4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400包 │ │
│ │ │共2700包×4=10800元 │ │
├──┼──────┼─────────────────┼──────────┤
│ 32 │102年5月24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8頁 │
│ │ │【出貨】 │ │
│ │ │益群(鄭/太載至大榮寄送) │ │
│ │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3000包 │ │
│ │ │共5000包×4=20000元 │ │
├──┼──────┼─────────────────┼──────────┤
│ 33 │102年5月2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19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875包 │ │
│ │ │共3575包×4=14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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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2年5月28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20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 │
│ │ │共3600包×4=14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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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2年5月29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35頁 │
│ │ │【訂購】 │ │
│ │ │獅球槌元膏白盒→1000個 │ │
│ │ │益群→槌元膏①、②、④使用 │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 │ │
│ │ │5800包×4=23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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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2年6月4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富崧來電告知,送去之槌元膏代工已完│第139頁 │
│ │ │成,明天可過去載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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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2年6月6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1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3100包 │ │
│ │ │共4300包×4=17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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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2年6月7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2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9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 │
│ │ │共4400包×4=17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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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2年6月1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3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④ │ │
│ │ │3500包×4=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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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2年6月11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今載"溫感貼"之原料至順安代工,及空│第144頁 │
│ │ │籃歸還順安 │ │
│ │ │目前:S7及PG均用順安之原料 │ │
│ │ │附:米色網布550Y×2R │ │
├──┼──────┼─────────────────┼──────────┤
│ 41 │102年6月13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6頁 │
│ │ │益群再下槌元膏1桶。 │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41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900包 │ │
│ │ │共3541包×4=14164元 │ │
├──┼──────┼─────────────────┼──────────┤
│ 42 │102年6月14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47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6000包 │ │
│ │ │共7600包×4=30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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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2年6月19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0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2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 │
│ │ │共4000包×4=1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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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02年6月25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FAX益群對帳單(5月份) │第154頁 │
│ │ │批示:已入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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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102年6月26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5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43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5593包 │ │
│ │ │共9893包×4=3957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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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102年6月28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7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47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9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800包 │ │
│ │ │共6400包×4=25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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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102年7月2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59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④3500包×4=1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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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102年7月4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1頁 │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委託順安,要等線│ │
│ │ │上工作空檔才能下去生產。 │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000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1800包 │ │
│ │ │共2800包×4=11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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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102年7月8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3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2200包×4=88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4600包×4=18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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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102年7月9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4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② │ │
│ │ │3178包×4=12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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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102年7月15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68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 │ │
│ │ │4000包×4=1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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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102年7月18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1頁 │
│ │ │【出貨】 │ │
│ │ │益群(退貨更改年限) │ │
│ │ │槌元膏①、②、④=1263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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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102年7月19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來電催槌元膏之貨,前批之槌元膏│第172頁 │
│ │ │皆已出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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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102年7月2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小陳至順安載半成品,順道送宙帝之貨│第173頁 │
│ │ │。 │ │
│ │ │送:活血止痛(化龍膏)原料至順安,│ │
│ │ │ 槌元膏尚在等綠色不織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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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102年7月23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4頁 │
│ │ │聯絡順安製藥催委託之溫感貼之交貨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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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102年7月25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6頁176 │
│ │ │至電順安催溫感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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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102年7月29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8頁178 │
│ │ │小陳載黃色籃子還順安順道載委製藥布│ │
│ │ │2批。 │ │
│ │ │益群來電催槌元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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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102年7月3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79頁179 │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順安排成預定8 │ │
│ │ │月中旬左右才能交貨。 │ │
│ │ │【訂購】 │ │
│ │ │勝宏 │ │
│ │ │綠色不織布300Y×6尺=1800Y │ │
│ │ │益群獅球槌元膏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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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102年7月31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80頁 │
│ │ │【進貨】 │ │
│ │ │勝宏 │ │
│ │ │綠色不織布300Y/R=6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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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102年8月1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送槌元膏2批量至順安代工 │第18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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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102年8月3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因此產品在製作上│第183頁 │
│ │ │比較麻煩,況且順安塗布機不能直接捲│ │
│ │ │成整捲的,必須用人工捲,所以要作必│ │
│ │ │須他們較有空檔時排入,因此他們也無│ │
│ │ │法正確交期給我們,這是他們的困難點│ │
│ │ │所在。 │ │
├──┼──────┼─────────────────┼──────────┤
│ 62 │102年8月13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委託順安製藥之溫感貼因製做時無法捲│第189頁 │
│ │ │成整捲,因此與其溝通後,規格改為15│ │
│ │ │×33c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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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102年8月19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來電催溫感貼,順安尚未確定交│第193頁 │
│ │ │貨期。 │ │
│ │ │益群來電催化龍膏及槌元膏,交期也尚│ │
│ │ │未明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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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102年8月2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胡秋生之溫感貼順安通知於週四就可去│第194頁 │
│ │ │載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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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102年8月2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⑴FAX :獅球槌元膏及活血止痛膏藥照│第196頁 │
│ │ │ 給領先奈米預備之訂購單。(於早上│ │
│ │ │ 跟鄭/r討論過)。因中藥藥膏部分盡│ │
│ │ │ 量給領先做。 │ │
│ │ │⑵順安製藥來電告知,溫感貼完成後,│ │
│ │ │ 其餘之藥布可能無法再幫忙完成,因│ │
│ │ │ 他們的排成(塗布作業)無法安插生│ │
│ │ │ 產,以致影響而延誤他們自己客戶交│ │
│ │ │ 期,請我們將其於原料載回。 │ │
│ │ │☆益群所訂購之化龍膏及槌元膏已轉由│ │
│ │ │ 領先奈米處理。往後中藥部分盡可能│ │
│ │ │ 委託給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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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102年8月26日│【聯絡事項】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⑴聯絡委託、代工藥布事宜,南美製藥│卷一第182 頁 │
│ │ │ ,內容未確定,尚在商談中。 │ │
│ │ │⑵與鄭先生談論內容,往後之中藥藥布│ │
│ │ │ 盡可能轉由領先奈米委託代工,除在│ │
│ │ │ 規格外如(11×7.5cm )之藥布,另│ │
│ │ │ 謀別廠商。 │ │
│ │ │【訂購】 │ │
│ │ │領先奈米 │ │
│ │ │①活血止痛膏(化龍膏) │ │
│ │ │ 規格:15×33cm │ │
│ │ │ 數量:7000~8000片(1桶) │ │
│ │ │ 6/片 │ │
│ │ │②獅球槌元膏 │ │
│ │ │ 規格:15×33cm │ │
│ │ │ 數量:16000片(2桶) │ │
│ │ │ 5.5/片(綠布6尺自購) │ │
│ │ │PS.以上之訂單必須再送至富崧代工裁 │ │
│ │ │ 切 │ │
│ │ │☆黑色色素由領先奈米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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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102年8月2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董今約南美毛董洽談委託代工一事。 │第199頁 │
│ │ │【進貨】 │ │
│ │ │益群(退貨) │ │
│ │ │化龍膏②385包×10=3850 │ │
│ │ │ ④39包×10=390 更改包裝 │ │
│ │ │ ⑧9包×10=90 │ │
│ │ │槌元膏299包(更換包裝)期限過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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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102年8月28日│【聯絡事項】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張董今約南美毛董下午3 :00洽談有關│卷一第181 頁 │
│ │ │委託藥布代工一事。 │ │
│ │ │富崧來電請小陳明天至高雄載已裁切好│ │
│ │ │之溫感貼。(已告知小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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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102年8月29日│【進貨】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富崧代工(溫感貼)半成品1 籃 │卷一第180 頁 │
│ │ │PS.此批藥膏較黏,在裁切時較不好做 │ │
│ │ │ ,只能慢慢裁,因怕不良品很多。 │ │
│ │ │【出貨】 │ │
│ │ │⑴胡秋生(半成品) │ │
│ │ │ 溫感貼 2500片×4.7=11750 │ │
│ │ │⑵益群(退改)102.5/28~102.8/27 │ │
│ │ │ 槌元膏①400包 │ │
│ │ │ 槌元膏②247包 │ │
│ │ │ 槌元膏④300包 │ │
│ │ │ 化龍膏②382包 │ │
│ │ │ 化龍膏④37包 │ │
│ │ │ 化龍膏⑧7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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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102年8月3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02頁 │
│ │ │胡秋生來電反應此批之溫感貼肉桂味道│ │
│ │ │不夠,因其肉桂精油是胡先生自購,且│ │
│ │ │亦是一桶之量,至於味道的問題,已反│ │
│ │ │應至張董那由他向胡先生說明。 │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1850片×4.7=86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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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102年9月2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催槌元膏,領先奈米回覆約9/18前│第203頁 │
│ │ │交貨。 │ │
│ │ │【進貨】 │ │
│ │ │富崧 │ │
│ │ │溫感貼裁貼代工半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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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102年9月4日 │【聯絡事項】 │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
│ │ │至隔壁包裝。 │卷一第179 頁 │
│ │ │【進貨】 │ │
│ │ │富崧 │ │
│ │ │載溫感貼2大籃半成品 │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 │
│ │ │2500片×4.7=11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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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102年9月6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聯絡簿誤寫│至隔壁包裝。 │第207頁 │
│ │為102.9.5) │【出貨】 │ │
│ │ │⑴胡秋生 │ │
│ │ │ 溫感貼 │ │
│ │ │ 4000片×4.7=18800 │ │
│ │ │⑵領先奈米 │ │
│ │ │ 獅球槌元膏中藥粉2桶量=2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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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102年9月9日 │【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南美製藥委託代工事宜,原料今天張董│第208頁 │
│ │ │至南美那簽約,現時間改為星期三下午│ │
│ │ │簽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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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102年9月1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09頁 │
│ │ │小陳至高雄富崧載溫感貼半成品,已全│ │
│ │ │數載回。 │ │
│ │ │【進貨】 │ │
│ │ │⑴益群(退回品) │ │
│ │ │ 槌元膏①、②、④=1053包 │ │
│ │ │PS.保存年限已過期 │ │
│ │ │⑵領先奈米 │ │
│ │ │ 活血止痛膏(15×33cm) │ │
│ │ │ =4116片(亦是化龍膏) │ │
│ │ │PS.領先奈米那尚有剩餘藥膏體未完成 │ │
│ │ │ ,因水針平面布不夠,等布來時再 │ │
│ │ │ 繼續把它做完。 │ │
├──┼──────┼─────────────────┼──────────┤
│ 76 │102年9月11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0頁 │
│ │ │【出貨】 │ │
│ │ │益群(更改退回品) │ │
│ │ │獅球槌元膏①504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②216包 共1025包 │ │
│ │ │獅球槌元膏④305包 │ │
│ │ │PS.更改保存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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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102年9月1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1頁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4600片×4.7=21620 │ │
├──┼──────┼─────────────────┼──────────┤
│ 78 │102年9月16日│【進貨】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領先奈米 │第213頁 │
│ │ │獅球槌元膏R2(15×33cm) │ │
│ │ │4052片(共4件) │ │
├──┼──────┼─────────────────┼──────────┤
│ 79 │102年9月1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益群來電急催化龍膏,已送至富崧代工│第214頁 │
│ │ │裁切。 │ │
│ │ │【進貨】 │ │
│ │ │領先奈米 │ │
│ │ │獅球槌元膏R2(15×33cm) │ │
│ │ │9320片(共8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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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102年9月18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5頁 │
│ │ │化龍膏代工裁切,富崧言下星期一可先│ │
│ │ │載回一些。 │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 │
│ │ │6250片×4.7=29375 │ │
├──┼──────┼─────────────────┼──────────┤
│ 81 │102年9月20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6頁 │
│ │ │【進貨】 │ │
│ │ │領先奈米 │ │
│ │ │活血止痛膏(15×33cm) │ │
│ │ │2012片=2件 │ │
├──┼──────┼─────────────────┼──────────┤
│ 82 │102年9月23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7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金牌化龍②200包×10=2000 │ │
│ │ │金牌化龍④200包×10=2000 │ │
│ │ │金牌化龍⑧200包×10=2000 │ │
│ │ │共6000 │ │
├──┼──────┼─────────────────┼──────────┤
│ 83 │102年9月24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8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金牌化龍膏②180包×10=1800 │ │
│ │ │金牌化龍膏④180包×10=1800 │ │
│ │ │金牌化龍膏⑧180包×10=1800 │ │
│ │ │共5400 │ │
├──┼──────┼─────────────────┼──────────┤
│ 84 │102年9月25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19頁 │
│ │ │【出貨】 │ │
│ │ │胡秋生 │ │
│ │ │溫感貼 │ │
│ │ │3400片×4.7=15980 │ │
├──┼──────┼─────────────────┼──────────┤
│ 85 │102年9月26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20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500包×4=6000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4=60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1500包×4=6000 │ │
├──┼──────┼─────────────────┼──────────┤
│ 86 │102年9月27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221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金牌化龍膏②455包×10=4550 │ │
│ │ │金牌化龍膏④486包×10=4860 │ │
│ │ │金牌化龍膏⑧512包×10=5120 │ │
│ │ │共14530 │ │
├──┼──────┼─────────────────┼──────────┤
│ 87 │102年10月1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28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2100包×4=8400 │ │
│ │ │獅球槌元膏②2000包×4=80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2100包×4=8400 │ │
│ │ │共24800元 │ │
├──┼──────┼─────────────────┼──────────┤
│ 88 │102年10月2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29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化龍膏②645包×10=6450 │ │
│ │ │化龍膏④635包×10=6350 │ │
│ │ │化龍膏⑧617包×10=6170 │ │
│ │ │共18970 │ │
├──┼──────┼─────────────────┼──────────┤
│ 89 │102年10月3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30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槌元膏①2000包×4=8000 │ │
│ │ │槌元膏②1600包×4=6400 │ │
│ │ │槌元膏④2000包×4=8000 │ │
│ │ │共22400元 │ │
├──┼──────┼─────────────────┼──────────┤
│ 90 │102年10月4日│【聯絡事項】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
│ │ │至隔壁包裝。 │第131頁 │
│ │ │【出貨】 │ │
│ │ │益群 │ │
│ │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4=4800 │ │
│ │ │獅球槌元膏②1700包×4=6800 │ │
│ │ │獅球槌元膏④1200包×4=4800 │ │
│ │ │共16400元 │ │
└──┴──────┴─────────────────┴──────────┘
附表六:順安公司開立之估價單
┌──┬──────┬──┬────┬────┬────┬───┬──────┬──────────────┐
│編號│日期 │客戶│品名 │規格 │數量 │金額 │備註 │出處 │
├──┼──────┼──┼────┼────┼────┼───┼──────┼──────────────┤
│ 1 │102年4月10日│三陽│精油貼布│ │1桶 │ │623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 │ │ │ │ │第145頁 │
├──┼──────┼──┼────┼────┼────┼───┼──────┼──────────────┤
│ 2 │102年5月9日 │三陽│平布白紙│15×10cm│22000片 │ │583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綠布白紙│15×33cm│4600片 │ │ │第145頁 │
├──┼──────┼──┼────┼────┼────┼───┼──────┼──────────────┤
│ 3 │102年7月23日│三陽│精油貼布│583 │1桶 │44050 │38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 │ │ │ │ │第148頁 │
├──┼──────┼──┼────┼────┼────┼───┼──────┼──────────────┤
│ 4 │102年8月22日│三陽│精油貼布│623 │1桶 │ │籃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 │ │ │ │ │ │ │物料九籃返品│第150頁 │
└──┴──────┴──┴────┴────┴────┴───┴──────┴──────────────┘
附表七: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通話時間 │ 通訊監察內容 │ 出處 │
│ │ │(合法權源:原審102年度聲監字第105號、10│ │
│ │ │2年度聲監字第314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507│ │
│ │ │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509號、102年度聲監 │ │
│ │ │續字第580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581號通訊 │ │
│ │ │監察書〈見原審監聽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第│ │
│ │ │449頁至第451頁、監聽卷二第55頁至第56頁、│ │
│ │ │102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4頁、監聽卷三第 │ │
│ │ │25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0頁〉) │ │
├──┼───────┼────────────────────┼─────┤
│ 1 │102/4/11 下午 │鄭建助(A)0000000000→張朝霖(B)0000000000│監聽卷一第│
│ │14:19:21 │A:喂,張董。 │143頁至第 │
│ │ │B:嘿。 │145頁 │
│ │ │A:我忘記說這陣子貨款收不齊,收入等於0 │ │
│ │ │ ,你沒有跟那個房東說慢幾天,不是昨天 │ │
│ │ │ 就有匯過去了。 │ │
│ │ │B:沒,他昨天下午還在跟我說這件事。 │ │
│ │ │A:那我在問問看,不然你也給他延一下,現 │ │
│ │ │ 在都沒有收入,你沒有看過可以讓它順利 │ │
│ │ │ ,你沒進來這,我自己支付有點困難。 │ │
│ │ │B:那幾千元而已。 │ │
│ │ │A:董ㄟ,你想看嗎?現在有收入嗎?你不去 │ │
│ │ │ 關心貨會不會順,光搞這邊就搞死了,上 │ │
│ │ │ 個月還支付10幾萬,你不說4 千元不用匯 │ │
│ │ │ 了,我們不要動了。 │ │
│ │ │B:現在那個都還沒有,我們不動行嗎? │ │
│ │ │A:這樣是要怎麼做?現在貨款都沒有進來, │ │
│ │ │ 那貨要怎出去。 │ │
│ │ │B:我跟你說啦,你說要給人委製,我們東西 │ │
│ │ │ 都給人家了,結果做不出來,我也有傳簡 │ │
│ │ │ 訊給你。 │ │
│ │ │A:我知道。 │ │
│ │ │B:我也想說要怎處理,沒有出貨,那有收入 │ │
│ │ │ ,現在人家要我們東西,我們做不出來給 │ │
│ │ │ 人,如果照我們原訂的計畫,就不會有這 │ │
│ │ │ 種問題,這個我看到,有算的到。 │ │
│ │ │A:嘿。 │ │
├──┼───────┼────────────────────┼─────┤
│ 2 │102/7/25 下午 │洪春秀(A)000000000→洪美華(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6:48:08 │B: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公司你好,請直撥 │第A0000000│
│ │ │ 分機號碼或撥9 由總機為你服務,請稍候 │8500號卷第│
│ │ │ ,由總機為你服務,順安喂你好 │94頁至第95│
│ │ │A:喂,洪小姐嗎? │ │
│ │ │B:是 │ │
│ │ │A:我這邊是三陽 │ │
│ │ │B:你好 │ │
│ │ │A:我想請問編號623 那批怎麼樣了 │ │
│ │ │B:沒辦法做呢? │ │
│ │ │A:還是沒辦法唷 │ │
│ │ │B:沒辦法,他說這樣子也不行,這樣子跟捲 │ │
│ │ │ 的是一樣。 │ │
│ │ │A:是唷 │ │
│ │ │B:嘿阿 │ │
│ │ │A:我的意思就是說後面他不要切「有某」( │ │
│ │ │ 台語發音),整條讓它下來,到… │ │
│ │ │B:他說沒有錯,妳說用箱子裝起來,妳箱子 │ │
│ │ │ 下去就整個壞掉, │ │
│ │ │A:應該不會,我們那個還要去裁切 │ │
│ │ │B:我知道,可是你摺痕,因為你箱子下來會 │ │
│ │ │ 有摺痕 │ │
│ │ │A:阿,我很麻煩 │ │
│ │ │B:以後這種可能沒辦法做啦,我只能看調我 │ │
│ │ │ 看那一天,有辦法去改機台的時候再做 │ │
│ │ │A:這樣唷 │ │
│ │ │B:我從884先幫你做啦 │ │
│ │ │A:這樣喔 │ │
│ │ │B:嘿 │ │
│ │ │A:你這個的話,也是要盡快幫我處理。 │ │
│ │ │B:好啦,我盡快幫你處理,但我從884 這邊 │ │
│ │ │ 先做 │ │
│ │ │A:還有我待會會傳那個083的 │ │
│ │ │B:恩 │ │
├──┼───────┼────────────────────┼─────┤
│ 3 │102/8/1 上午 │洪春秀(A)000000000→洪美華(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0:16:26 │B: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公司你好,請直撥 │第A0000000│
│ │ │ 分機號碼或撥9 由總機為你服務,請稍候 │0600號卷第│
│ │ │ ,由總機為你服務,喂順安你好 │56頁 │
│ │ │A:喂,你好,我這邊是三陽,請問一下洪小 │ │
│ │ │ 姐在嗎 │ │
│ │ │B:洪小姐,等一下唷,喂(換洪小姐接電話 │ │
│ │ │ ) │ │
│ │ │A:洪小姐 │ │
│ │ │B:是 │ │
│ │ │A:我這邊是三陽唷 │ │
│ │ │B:恩 │ │
│ │ │A:我司機還有載2 桶藥阿,妳幫我收一下 │ │
│ │ │B:喔…我們現在做不出來了 │ │
│ │ │A :我先放你那裡沒關係,因為載出去有某 │ │
│ │ │B:恩 │ │
│ │ │A:那二桶先讓我們放那裡可以嗎 │ │
│ │ │B:喔,好啦,好啦,你們現在做精油裡面, │ │
│ │ │ 你們那個東西都是藥的東西嗎? │ │
│ │ │A:恩,對 │ │
│ │ │B:你們做精油,都是藥這樣不行 │ │
│ │ │A:我們有的是精油有的是藥 │ │
│ │ │B:不過你給我們是做精油 │ │
│ │ │A:我們這個是暫時的,可能我們就是說,因 │ │
│ │ │ 為我有問過我董ㄟ,我董ㄟ說這是暫時的 │ │
│ │ │ ,可能他們就是說會討論看看 │ │
│ │ │B:說實在的,我們是幫你代工精油,而你做 │ │
│ │ │ 出去你是做藥的話,人家一查的話人家說 │ │
│ │ │ 妳們沒有做過什麼,又有這藥的話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們現在就是說,那個批 │ │
│ │ │ 號是到105 嗎? │ │
│ │ │B:恩 │ │
│ │ │A:所以我們就是說庫存的東西 │ │
│ │ │B:好啦,沒有關係,先放著我在問一下我們 │ │
│ │ │ 廠長好了。 │ │
│ │ │A:好,謝謝妳 │ │
├──┼───────┼────────────────────┼─────┤
│ 4 │102/8/2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8:58:49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建助兄:晚安!三陽氣暴受傷那位胡德偉向法│8500號卷第│
│ │ │院提告要求職業災害金,請律師費三萬元可開│42頁 │
│ │ │二~三個月之支票,下星期一下午要給律師,│ │
│ │ │以便出庭。 │ │
├──┼───────┼────────────────────┼─────┤
│ 5 │102/8/9 下午 │洪春秀(A)000000000→洪美華(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3:46:40 │B: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請稍候,由總機為你 │第A0000000│
│ │ │ 服務,喂你好順安 │0600號卷第│
│ │ │A:喂小姐你好 │55頁 │
│ │ │A:喂,洪小姐 │ │
│ │ │B:是 │ │
│ │ │A:我這邊是三陽唷 │ │
│ │ │B:嘿 │ │
│ │ │A:我請問一下你說那個248 跟039 的 │ │
│ │ │B:嘿 │ │
│ │ │A:什麼時候可以交 │ │
│ │ │B:應該是下禮拜 │ │
│ │ │A:下禮拜幾阿 │ │
│ │ │B:下禮拜幾我現在不敢跟你說,我要看他們 │ │
│ │ │ 排 │ │
│ │ │A:這樣唷 │ │
│ │ │B:預定下個禮拜會出 │ │
│ │ │A:好好,如果說我623 這支呢 │ │
│ │ │B:什麼 │ │
│ │ │A :623 │ │
│ │ │B:623捲的可能沒有辦法做啦 │ │
│ │ │A:那我跟你講尺寸就是用15乘以33 │ │
│ │ │B:15乘33 │ │
│ │ │A:對對 │ │
│ │ │B:好啦,我跟他們講一下 │ │
├──┼───────┼────────────────────┼─────┤
│ 6 │102/8/9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監聽卷二第│
│ │14:04:49 │《簡訊內容》 │97頁 │
│ │ │董:上和興今請彭先生至萬丹把廠房內的東西│ │
│ │ │全部搬至長治,今明兩天搬完。 │ │
├──┼───────┼────────────────────┼─────┤
│ 7 │102/8/9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監聽卷二第│
│ │17:10:49 │《簡訊內容》 │97頁 │
│ │ │建助兄:驚訝!我來萬丹廠始知在搬機器,不│ │
│ │ │必協調嗎? │ │
├──┼───────┼────────────────────┼─────┤
│ 8 │102/8/9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監聽卷二第│
│ │21:25:49 │A:喂 │97頁 │
│ │ │B:張董,你吃飽了嗎?你傳的簡訊我看到了 │ │
│ │ │A:嘿嘿 │ │
│ │ │B:你說我沒有尊重,還是怎麼很訝異,那個 │ │
│ │ │ 1個多月還2個月前就跟你說過了,機械要 │ │
│ │ │ 搬去春秀在做的那邊,你自己都沒有聽到 │ │
│ │ │ 還是怎樣,你現在傳這個簡訊,是說我沒 │ │
│ │ │ 有尊重你,那個就搬2次過去,1-2個月, │ │
│ │ │ 也是搬去那邊,你自己忘記了,春秀也會 │ │
│ │ │ 跟你說,你說的這樣意思,是我沒有尊重 │ │
│ │ │ 你。 │ │
│ │ │A:沒啦…有什麼事情大家溝通一下 │ │
│ │ │B:不是跟你說過了,那個機械搬過去二次了 │ │
│ │ │ ,這次是第三次,這個比較大台,我還在 │ │
│ │ │ 傷腦筋,不知道要移去那裡,也跟你說過 │ │
│ │ │ 要移去那邊,春秀也有說了。 │ │
│ │ │A:溝通一下比較好 │ │
│ │ │B:也是跟你溝通過了,就不知道要擺那裡, │ │
│ │ │ 你也沒說法也沒表示意見,先小台運來, │ │
│ │ │ 我甘沒尊重你,這費用要誰花,也是很頭 │ │
│ │ │ 痛呢,你今天傳這個簡訊,我的感受怎麼 │ │
│ │ │ 樣。 │ │
│ │ │A:要搬去那裡?怎麼處理? │ │
│ │ │B:好來,拖那麼久了,臨時要搬來這,也要 │ │
│ │ │ 花組裝費用,也跟你問過,現在都置放在 │ │
│ │ │ 我這,你不知道多頭痛,也問過你,就說 │ │
│ │ │ 先用的,就先載來這用,剩下的叫彭先生 │ │
│ │ │ 去看,現在運來大門口,你不知道多頭痛 │ │
│ │ │ ,你自己又沒有跟我互動還是怎樣,我現 │ │
│ │ │ 在再做,你打這個簡訊,我感受如何。 │ │
│ │ │A: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 │ │
├──┼───────┼────────────────────┼─────┤
│ 9 │102/8/23 上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09:42:55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董:南美確定已談妥了嗎?類似華陀尺寸能做│8500號卷第│
│ │ │嗎?連絡人為何?昨天小陳至順安載溫感貼,│41頁 │
│ │ │其於未完成之半成品已全數載回。 │ │
├──┼───────┼────────────────────┼─────┤
│ 10 │102/8/23 上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09:46:54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董:目前益群之“化龍膏,槌元膏”青草膏,│8500號卷第│
│ │ │痠痛膏尺二已轉由領先奈米做,其於西藥部份│41頁 │
│ │ │要給那家代工? │ │
├──┼───────┼────────────────────┼─────┤
│ 11 │102/8/24 上午 │洪春秀(A)000000000→劉志煌(B)000000000 │102 年度聲│
│ │10:49:13 │B:喂,你好 │搜第20號卷│
│ │ │A:喂,劉先生嗎 │第23頁 │
│ │ │B:恩 │ │
│ │ │A:請問一下,你那個用好了嗎 │ │
│ │ │B:那剛開始斬,因為那個要從做刀模 │ │
│ │ │A:那就是 │ │
│ │ │B:這二天,我看斬多少在跟你說 │ │
│ │ │A:好阿 │ │
│ │ │B:因為那個沒有那麼好斬?而且刀模才剛做 │ │
│ │ │ 好。 │ │
│ │ │A:那你有看到他的藥應該可以吧 │ │
│ │ │B:藥阿,我斬是沒差,但是你們要撕會比較 │ │
│ │ │ 不好撕 │ │
│ │ │A:喔 │ │
│ │ │B:我們在斬是還好 │ │
│ │ │A:你有用斷,我們這邊要撕比較好… │ │
│ │ │B:我們這邊斬,會成一張一張,貝模一張 │ │
│ │ │A:我要用留旁邊那個 │ │
│ │ │B:我知道 │ │
│ │ │A:那個我們要用撕的 │ │
│ │ │B:那個用撕的,不然你整塊那樣不好看,就 │ │
│ │ │ 像上次一樣,所以我沒有辦法用機器做, │ │
│ │ │ 就是你要用人工去撕 │ │
│ │ │A:對對 │ │
│ │ │B:好我知道,我今天幫你處理 │ │
├──┼───────┼────────────────────┼─────┤
│ 12 │102/8/26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監聽卷三第│
│ │14:17:42 │《簡訊內容》 │417頁 │
│ │ │董:杏海金安痛膏年限、批號,及胡秋生之溫│ │
│ │ │感貼年限、批號他要印外盒。 │ │
├──┼───────┼────────────────────┼─────┤
│ 13 │102/8/26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6:27:17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董:我有FAX —份資料,有關順安無法完成之│8500號卷第│
│ │ │訂單鄭先生言請您簽名回傳,表示您了解此事│41頁 │
│ │ │。 │ │
├──┼───────┼────────────────────┼─────┤
│ 14 │102/8/26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洪春秀(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7:12:25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順安要完全委製的才能做了,正式委托的,再│8500號卷第│
│ │ │計算價格合不合算。故即日起安排全部委製的│41頁 │
│ │ │方式,那些產品給領先,給順安,給南美。西│ │
│ │ │藥布再研究之。 │ │
├──┼───────┼────────────────────┼─────┤
│ 15 │102/8/27 下午 │洪春秀(A)000000000←徐筠樺(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6:24:32 │A:喂。 │第A0000000│
│ │ │B:喂,洪小姐 │0600號卷第│
│ │ │A:嘿 │60頁至第62│
│ │ │B:洪小姐那個獅球槌元膏 │頁 │
│ │ │A:嘿 │ │
│ │ │B:那個包裝總類裡面他的那個尺寸阿 │ │
│ │ │A:嘿 │ │
│ │ │B:恩? │ │
│ │ │A:因為我這個還要讓人家代工裁切有某 │ │
│ │ │B:什麼東西 │ │
│ │ │A:我這個你就是整片交給我 │ │
│ │ │B:恩 │ │
│ │ │A:因為我這個還要代工裁切 │ │
│ │ │B:你還要代工裁切 │ │
│ │ │A:對,所以是說我們目前還沒有跟你們談到 │ │
│ │ │ 這一點,那可能我這批做完之後,它內袋 │ │
│ │ │ 也差不多了。 │ │
│ │ │B:恩 │ │
│ │ │A:所以我會跟你們鄭副總談到這一點 │ │
│ │ │B:這樣子 │ │
│ │ │A:所以你們還是以12的給我就好了 │ │
│ │ │B:然後我們劉小姐說,你那綠色的布阿。 │ │
│ │ │A:嘿 │ │
│ │ │B:萬一要是塗不上去的話,你們要自己負責 │ │
│ │ │ ,我們沒辦法負責 │ │
│ │ │A:應該可以我們之前再塗沒有這種情形 │ │
│ │ │B:什麼 │ │
│ │ │A:我們之前做很久也沒有這種情形 │ │
│ │ │B:你們之前做很久,你們的膠跟我們膠到底 │ │
│ │ │ 有沒有… │ │
│ │ │A:那全部交都是由你們在做對不對… │ │
│ │ │B:對阿 │ │
│ │ │A:不像我們之前都是我們用給你們 │ │
│ │ │B:不是不是現在布不是我們自己的 │ │
│ │ │A:我知道 │ │
│ │ │B:會有問題 │ │
│ │ │A:我知道,我現在跟你講,你們塗的時候有 │ │
│ │ │ 這種情形有沒有 │ │
│ │ │B:嘿 │ │
│ │ │A:我可能這個問題會先跟我客戶說 │ │
│ │ │B :恩 │ │
│ │ │A:嘿,我明天會跟他連絡,那如果塗的中間 │ │
│ │ │ 有這個問題的話有沒有 │ │
│ │ │B:恩 │ │
│ │ │A :我就是要求看他直接換成白色的 │ │
│ │ │B:喔,是唷 │ │
│ │ │A:嘿 │ │
│ │ │B:不行這樣子搞啦,我們現在產量很滿,要 │ │
│ │ │ 抽出空本來就很不容易了 │ │
│ │ │A:我知道 │ │
│ │ │B:還要這樣子搞,真的不行啦,看能不能直 │ │
│ │ │ 接改白色的布這樣比較乾脆 │ │
│ │ │A:不乾脆啦, │ │
│ │ │B:現在是我們沒有做過,要試又沒空可以試 │ │
│ │ │A:但是那個藥應該差不了多少阿 │ │
│ │ │B:什麼 │ │
│ │ │A:那個布是沒問題的啦 │ │
│ │ │B:布沒有問題 │ │
│ │ │A:嘿 │ │
│ │ │B:那我要發一張文請你們老闆幫我蓋章 │ │
│ │ │A:你們是馬上塗的話,後面就是看的到了 │ │
│ │ │B:馬上塗看的到,就要停下來 │ │
│ │ │A:不會阿,我是覺得說 │ │
│ │ │B:什麼 │ │
│ │ │A:你那個換布不應該很快的速度吧 │ │
│ │ │B:換布應該很快 │ │
│ │ │A:對阿 │ │
│ │ │B:恩 │ │
├──┼───────┼────────────────────┼─────┤
│ 16 │102/9/03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4:50:06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建助兄:你好!本人用於公事用之開支費用己│8500號卷第│
│ │ │申報很久了,請在五日給予春秀帶回為要,謝│41頁 │
│ │ │謝! │ │
├──┼───────┼────────────────────┼─────┤
│ 17 │102/9/9 上午 │洪春秀(A)000000000←徐筠樺(B)000000000 │屏警刑民字│
│ │10:21:44 │A:喂 │第A0000000│
│ │ │B:喂,洪小姐 │8600號卷第│
│ │ │A:嘿 │104頁至第 │
│ │ │B:獅球槌元膏的藥粉我今天可以收到嗎 │105頁 │
│ │ │A:有可以阿,他星期六沒有寄過去嗎 │ │
│ │ │B:禮拜六 │ │
│ │ │A:因為我們禮拜五寄過去你們那邊的 │ │
│ │ │B:那正常我星期六會收到 │ │
│ │ │A:對阿,你問看看我寄大榮貨運 │ │
│ │ │B:沒關係,我等下去查一下,然後你一桶膠 │ │
│ │ │ 是上多少的粉 │ │
│ │ │A:有,我都有分開,因為我是跟你下二桶膠 │ │
│ │ │B:對對 │ │
│ │ │A:我有分二包 │ │
│ │ │B:你一桶是幾公斤的粉 │ │
│ │ │A:我是依一桶量的中藥粉有沒有 │ │
│ │ │B:嘿 │ │
│ │ │A:我們都秤好的,然後你就一桶放一包 │ │
│ │ │B:放一包 │ │
│ │ │A:然後我裡面大概有三公斤的薰衣草油有沒 │ │
│ │ │ 有 │ │
│ │ │B:恩 │ │
│ │ │A:薰衣草是要用白色布那一個活血止痛膏 │ │
│ │ │B:薰衣草三公斤是用在白色布活血止痛膏那 │ │
│ │ │ 個 │ │
│ │ │A:嘿 │ │
├──┼───────┼────────────────────┼─────┤
│ 18 │102/9/11 上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屏警刑民字│
│ │10:37:14 │《簡訊內容》 │第A0000000│
│ │ │建助兄:你好!9 月3 日簡訊給你申報之開支│8500號卷第│
│ │ │費用,煩請交給春秀帶回為荷! │41頁 │
├──┼───────┼────────────────────┼─────┤
│ 19 │102/10/4 下午 │張朝霖(A)0000000000→鄭建助(B)0000000000│監聽卷三第│
│ │16:45:13 │《簡訊內容》 │325頁 │
│ │ │南美已簽約,但有一些變化即要先付訂金,精│ │
│ │ │油貼片(其實是藥布)代工不太想作,暫時只│ │
│ │ │好自己設法生產。 │ │
└──┴───────┴────────────────────┴─────┘
附表八:出貨明細
┌──┬──────┬────┬──────┬────┬──┬───┬──────┐
│編號│出貨日期 │客戶名稱│出貨內容 │數量 │單價│金額 │出處 │
├──┼──────┼────┼──────┼────┼──┼───┼──────┤
│ 1 │102年4月12日│胡秋生 │溫感貼 │10400片 │4.7 │48880 │原審扣案物品│
│ │ │ │ │ │ │ │抽印卷一第 │
│ │ │ │ │ │ │ │341頁 │
├──┼──────┼────┼──────┼────┼──┼───┼──────┤
│ 2 │102年4月15日│胡秋生 │溫感貼 │10000片 │4.7 │47000 │同上 │
├──┼──────┼────┼──────┼────┼──┼───┼──────┤
│ 3 │102年4月16日│胡秋生 │溫感貼 │9300片 │4.7 │43710 │同上 │
├──┼──────┼────┼──────┼────┼──┼───┼──────┤
│ 4 │102年4月17日│胡秋生 │溫感貼 │2150片 │4.7 │10105 │同上 │
├──┼──────┼────┼──────┼────┼──┼───┼──────┤
│ 5 │102年5月16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400包 │4 │56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一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338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4 │4000 │ │
├──┼──────┼────┼──────┼────┼──┼───┼──────┤
│ 6 │102年5月17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700包 │4 │6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2100包 │4 │84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4 │4000 │ │
├──┼──────┼────┼──────┼────┼──┼───┼──────┤
│ 7 │102年5月21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600包 │4 │64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2600包 │4 │104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4 │5200 │ │
├──┼──────┼────┼──────┼────┼──┼───┼──────┤
│ 8 │102年5月23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900包 │4 │36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一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②│1400包 │4 │5600 │339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400包 │4 │1600 │ │
├──┼──────┼────┼──────┼────┼──┼───┼──────┤
│ 9 │102年5月24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4 │80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3000包 │4 │12000 │ │
├──┼──────┼────┼──────┼────┼──┼───┼──────┤
│ 10 │102年5月27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1700包 │4 │6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875包 │4 │7500 │ │
├──┼──────┼────┼──────┼────┼──┼───┼──────┤
│ 11 │102年5月28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4 │80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 │
├──┼──────┼────┼──────┼────┼──┼───┼──────┤
│ 12 │102年5月29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5800包 │4 │23200 │同上 │
├──┼──────┼────┼──────┼────┼──┼───┼──────┤
│ 13 │102年6月6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 │4 │48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一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②│3100包 │4 │12400 │336頁 │
├──┼──────┼────┼──────┼────┼──┼───┼──────┤
│ 14 │102年6月7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900包 │4 │76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 │4 │60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000包 │4 │4000 │ │
├──┼──────┼────┼──────┼────┼──┼───┼──────┤
│ 15 │102年6月10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④│3500包 │4 │14000 │同上 │
├──┼──────┼────┼──────┼────┼──┼───┼──────┤
│ 16 │102年6月13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1641包 │4 │6564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900包 │4 │7600 │ │
├──┼──────┼────┼──────┼────┼──┼───┼──────┤
│ 17 │102年6月14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6000包 │4 │24000 │ │
├──┼──────┼────┼──────┼────┼──┼───┼──────┤
│ 18 │102年6月19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700包 │4 │10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300包 │4 │5200 │ │
├──┼──────┼────┼──────┼────┼──┼───┼──────┤
│ 19 │102年6月26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4300包 │4 │172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一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④│5593包 │4 │22372 │337頁 │
├──┼──────┼────┼──────┼────┼──┼───┼──────┤
│ 20 │102年6月28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4700包 │4 │18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900包 │4 │3600 │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800包 │4 │3200 │ │
├──┼──────┼────┼──────┼────┼──┼───┼──────┤
│ 21 │102年7月2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④│3500包 │4 │140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 │ │ │ │抽印卷一第 │
│ │ │ │ │ │ │ │334頁 │
├──┼──────┼────┼──────┼────┼──┼───┼──────┤
│ 22 │102年7月4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000包 │4 │40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②│1800包 │4 │7200 │ │
├──┼──────┼────┼──────┼────┼──┼───┼──────┤
│ 23 │102年7月8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2200包 │4 │8800 │同上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4600包 │4 │18400 │ │
├──┼──────┼────┼──────┼────┼──┼───┼──────┤
│ 24 │102年7月9日 │益群 │獅球槌元膏②│3178包 │4 │12712 │同上 │
├──┼──────┼────┼──────┼────┼──┼───┼──────┤
│ 25 │102年7月15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4000包 │4 │16000 │同上 │
├──┼──────┼────┼──────┼────┼──┼───┼──────┤
│ 26 │102年8月29日│胡秋生 │溫感貼 │2500片 │4.7 │11750 │屏警刑民字第│
│ │ │ │ │ │ │ │Z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第211頁 │
├──┼──────┼────┼──────┼────┼──┼───┼──────┤
│ 27 │102年8月30日│胡秋生 │溫感貼 │1850片 │4.7 │8695 │同上 │
├──┼──────┼────┼──────┼────┼──┼───┼──────┤
│ 28 │102年9月4日 │胡秋生 │溫感貼 │25000片 │4.7 │11750 │屏警刑民字第│
│ │ │ │ │ │ │ │Z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第201頁 │
├──┼──────┼────┼──────┼────┼──┼───┼──────┤
│ 29 │102年9月5日 │胡秋生 │溫感貼 │4000片 │4.7 │18800 │同上 │
├──┼──────┼────┼──────┼────┼──┼───┼──────┤
│ 30 │102年9月12日│胡秋生 │溫感貼 │4600片 │4.7 │21620 │同上 │
├──┼──────┼────┼──────┼────┼──┼───┼──────┤
│ 31 │102年9月18日│胡秋生 │溫感貼 │6250片 │4.7 │29375 │同上 │
├──┼──────┼────┼──────┼────┼──┼───┼──────┤
│ 32 │102年9月23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200包 │10 │20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一第 │
│ │ │ │金牌化龍膏④│200包 │10 │2000 │331頁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200包 │10 │2000 │ │
├──┼──────┼────┼──────┼────┼──┼───┼──────┤
│ 33 │102年9月24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180包 │10 │18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一第 │
│ │ │ │金牌化龍膏④│180包 │10 │1800 │331頁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180包 │10 │1800 │ │
├──┼──────┼────┼──────┼────┼──┼───┼──────┤
│ 34 │102年9月25日│胡秋生 │溫感貼 │3400片 │4.7 │15980 │屏警刑民字第│
│ │ │ │ │ │ │ │Z0000000000 │
│ │ │ │ │ │ │ │號卷第201頁 │
├──┼──────┼────┼──────┼────┼──┼───┼──────┤
│ 35 │102年9月26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500包 │4 │60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一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②│1500包 │4 │6000 │332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500包 │4 │6000 │ │
├──┼──────┼────┼──────┼────┼──┼───┼──────┤
│ 36 │102年9月27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455包 │10 │4550 │同上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④│486包 │10 │4860 │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512包 │10 │5120 │ │
├──┼──────┼────┼──────┼────┼──┼───┼──────┤
│ 37 │102年10月1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100包 │4 │84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二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②│2000包 │4 │8000 │128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2100包 │4 │8400 │ │
├──┼──────┼────┼──────┼────┼──┼───┼──────┤
│ 38 │102年10月2日│益群 │金牌化龍膏②│645包 │10 │645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二第 │
│ │ │ │金牌化龍膏④│635包 │10 │6350 │129頁 │
│ │ │ ├──────┼────┼──┼───┤ │
│ │ │ │金牌化龍膏⑧│617包 │10 │6170 │ │
├──┼──────┼────┼──────┼────┼──┼───┼──────┤
│ 39 │102年10月3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2000包 │4 │80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二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②│1600包 │4 │6400 │130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2000包 │4 │8000 │ │
├──┼──────┼────┼──────┼────┼──┼───┼──────┤
│ 40 │102年10月4日│益群 │獅球槌元膏①│1200包 │4 │4800 │原審扣案物品│
│ │ │ ├──────┼────┼──┼───┤抽印卷二第 │
│ │ │ │獅球槌元膏②│1700包 │4 │6800 │131頁 │
│ │ │ ├──────┼────┼──┼───┤ │
│ │ │ │獅球槌元膏④│1200包 │4 │4800 │ │
└──┴──────┴────┴──────┴────┴──┴───┴──────┘
附表九:略。
附表十:張朝霖手寫聯絡事項紙條
┌──┬──────┬─────────────┬─────────────┐
│編號│日期 │內容 │出處 │
├──┼──────┼─────────────┼─────────────┤
│ 1 │101年1月3日 │鄭建兄:你好! │原審扣押物品抽印卷二第29頁│
│ │ │ 雙方合作事業,再尚未做最│ │
│ │ │ 後共識決定前,每個月要支│ │
│ │ │ 付各項費用(諸如:薪資、│ │
│ │ │ 房租、稅金、公司必須支出│ │
│ │ │ 費用等…),敬請按計劃進│ │
│ │ │ 行,以免再增加不必要之困│ │
│ │ │ 擾與決定。特此說明。 │ │
│ │ │ 弟張朝霖敬上│ │
├──┼──────┼─────────────┼─────────────┤
│ 1 │102年3月13日│TO:春秀 │原審扣案物品抽印卷二第67頁│
│ │ │3/15(五)約領先、賴董到桃│ │
│ │ │ 園工廠洽談 │ │
│ │ │3/18(一)至台南之工廠,洽│ │
│ │ │ 商如領先不能做的│ │
│ │ │ 。 │ │
│ │ │PS .領先無法做的,就給台南│ │
│ │ │ 之工廠去做,這是我的打│ │
│ │ │ 算(成捲的那種槌元膏)│ │
│ │ │ L 3/13夜 │ │
├──┼──────┼─────────────┼─────────────┤
│ 2 │102年5月23日│注意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
│ │ │凡是上游廠商寄貨來: │卷第6頁 │
│ │ │貨運或上游廠商自己載來 │ │
│ │ │現階段運到禾懋公司 │ │
│ │ │為妥,然後我們再自己處理。│ │
│ │ │TO:鄭太太 │ │
│ │ │ 洪春秀 │ │
│ │ │ │ │
├──┼──────┼─────────────┼─────────────┤
│ 3 │ │TO:鄭太太 │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
│ │ │明天搬家公司要至 │卷第6頁 │
│ │ │潮州搬半成品、物品等東 │ │
│ │ │西至屏東市之成品倉庫及 │ │
│ │ │長治上禾興公司。 │ │
│ │ │今天已跟搬家公司談好 │ │
│ │ │總金額:26000元,我已 │ │
│ │ │先給訂金1000元。故 │ │
│ │ │明天要準備搬好後付錢 │ │
│ │ │給搬家公司。 │ │
│ │ │ L 5/23 │ │
└──┴──────┴─────────────┴─────────────┘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261號
103年度偵字第6062號
103年度偵字第6251號
103年度偵字第6361號
103年度偵字第6362號
103年度偵字第7179號
103年度偵字第7180號
103年度偵字第8084號
被 告 張朝霖
被 告 鄭建助
選任辯護人 陳彥勝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被 告 李榮慧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 律師
被 告 洪春秀
被 告 陳志瓊
被 告 劉志煌
被 告 鄭瑞隆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徐筠樺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 律師
被 告 吳咨瑤
被 告 吳學成
被 告 洪美華
選任辯護人 張美雪 律師
被 告 施鴻璋
被 告 許巧伶
被 告 陳京寬
被 告 胡秋生
被 告 林燦珠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朝霖係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負責人,洪春秀係該公司員工並為張朝霖之媳婦。
鄭建助係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禾興藥業公司)負責人,李榮慧為鄭建助之配偶,係該公司會計。
鄭瑞隆係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領先奈米製藥公司)副總經理,徐筠樺為該公司業務助理,詹易真為公司負責人。
吳建達為臺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下稱順安製藥公司)負責人,吳咨瑤為該公司經理,吳學成為該公司廠長,洪美華係該公司事務小姐。
劉志煌為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富崧印刷公司)實際負責人。
陳志瓊為高雄市松大燙金有限公司(下稱松大燙金公司)負責人。
施鴻璋為台灣陽生製藥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陽生製藥公司)總經理,許巧伶、陳京寬均為該公司員工。
胡秋生為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清喬藥品公司)負責人。
林燦珠為寶慶藥品有限公司(下稱寶慶藥品公司)負責人。
王耀銘為杏海藥業有限公司(下稱杏海藥業公司)負責人。
李寶儀為雲林縣古坑鄉濟善堂負責人。
李明忠為高雄市大樹區台灣鄉土廣播製作社負責人。
林欽榮係屏東縣麟洛鄉許茶伯中藥行負責人。
林有原為雲林縣元長鄉源興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
林雲龍為新北市板橋區仁德藥局負責人。
林永為高雄市苓雅區森永藥局負責人。
施桂梅為新北市三重區益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二、鄭建助於民國100年間曾因藥事法案件,嗣於101年4月5日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確定,已緩刑期滿。
詎其仍不知悔改,與張朝霖、洪春秀、李榮慧、鄭瑞隆、徐筠樺、吳建達、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劉志煌及陳志瓊均明知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且政府許可之中藥藥廠不得生產西藥藥布外,所生產之中藥藥丸,亦不得含有西藥成分。
張朝霖自99年8月25日起,將三陽製藥公司所屬之屏東縣潮州GMP廠,交由上禾興藥業公司負責人鄭建助經營。
三陽製藥公司嗣於100年6月間發生氣爆,鄭建助隨即將藥廠遷至其所有,未具藥品工廠執照之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鐵皮屋等處所,以月薪新臺幣(下同) 3萬元僱用李榮慧任會計,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司進出貨及雜務。
復每月支付張朝霖3萬6000元顧問費,由其負責維繫客戶關係,自102年7月間起以月薪2萬6000元僱用洪春秀負責行政事務、聯絡客戶、收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自102年1月間起以日薪850元僱用陳景松(另為緩起訴)調配、載送調配原料、封裝,自100年底起委由領先奈米桃園廠(未經核准)製造、運回前開長治鄉廠址,將三陽消痔丸(含西藥
Berberine成分)、保你好、婦女丸、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利消丸、護寶丸、還情丸、生肌散、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救肺散等9種中藥成品,販售予王耀銘、李寶儀、李明忠、林燦珠、林欽榮、林有原及林雲龍等7家藥商負責人,供彼等對外銷售。
三、三陽製藥公司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變更或委託製造廠商,竟自101年年初起,至同年9月間以寄送方式提供中、西藥粉,以上禾興藥業公司名義委由GMP中藥製藥廠商領先奈米製藥公司桃園廠製造,副總經理鄭瑞隆及常務助理徐筠樺分別負責統籌調劑藥粉、塗布加工及接單工作,以每片藥布1.5元至2元不等,製造獅球搥元膏、酸痛膏、保安清涼膏、紅花青草膏。
復自101年年初,迄同年8月間起委由高雄市順安製藥公司製造,推由經理吳咨瑤、廠長吳學成及事務員洪美華,分別負責偽藥接單、調劑藥粉、機器塗布加工,製成保安清涼膏、疼痛羔、紅花青草膏、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治痛羔、七理羔、金絲膏等未包裝之半成品中藥貼布。
復由張朝霖開出配方,陳景松按配方將成分調配後,經由鄭建助或洪春秀通知載往高雄大寮地區順安廠址,委由順安製藥公司代工製造溫感貼未包裝之半成品貼布。
上開搥元膏、活血止痛羔(化龍膏)及溫感貼等半成品之中藥貼布,洪春秀再委由富崧公司負責人劉志煌轉介,自102年5月底起,至同年9月底止,由陳景松載來貼布半成品,交由無藥廠執照之松大燙金公司負責人陳志瓊,以每張0.6元價格,按客製尺寸,在高雄市○○區○○街000○0號,加工裁切,陳志瓊再向劉志煌請款,劉志煌代墊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賺取當中差價,計陳志瓊獲款1萬
3800元。
上開松大燙金公司加工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貼布,均送回長治鄉上開鐵皮屋,由洪春秀及陳景松封袋包裝,並滾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號、製造日期,製成中、西藥藥布成品後,販售予林燦珠、林有原、林永、施桂梅及胡秋生等5家藥商負責人,彼等再對外販售。
四、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明知陽生製藥公司並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生產中藥藥布,施鴻璋竟於102年6月間,至同年8月間,指示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司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較已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由負責倉管之員工陳京寬收貨,置於屏東市○○路000號陽生製藥公司內,俟有人訂購須出貨時,再由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後,再由許巧伶出貨,販售予下游藥商牟利。
五、胡秋生除未具販售藥品許可,販售溫感貼貼布外,於102年2月間復擅自提供薰衣藥、肉桂等精油,供洪春秀轉交洪美華添加調劑溫感貼貼布,三陽公司再委由上開順安公司製造,松大燙金公司裁切,三陽公司張朝霖再提供外盒樣品,並由洪春秀提供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及批號,交由胡秋生印製,包裝盒印製完成再交由三陽公司包裝,三陽公司於102年4、5月間及8、9月間寄交成品2批,共約5萬片,胡秋生以每片4.7元至6元購買,已付三陽公司2萬片計10萬元款項,並以每片15元售出,自臺灣出貨大陸,從中賺取利潤。
林燦珠明知藥丸有效期間標示不得塗改或更換,為使過期藥品得以再為販售,竟於102年2月及7月間,分向三陽製藥公司購進補腎固精丸(批號00000000),交由張朝霖及洪春秀更改批號及有效期限,俾能對外續為販售牟利。
嗣於103年5月26日由林燦珠先生張寶忠交回上開更改批號及有效日期之補腎固精丸6罐。
六、嗣於102年10月8日、11月5日、12月4日、12月5日,由警方及調查站人員分別搜索長治鄉新興路99巷40號及毗鄰鐵皮屋、領先奈米製藥公司桃園廠及藥商、陽生公司,(一)於102年10月8日,在上禾興長治鄉新興街99巷4號,扣得鄭建助所有三星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 0支,其辦公室查扣出貨明細表20份、衛生署廣告資料5份,在李榮慧辦公處所查扣三陽公司(醫學生技) 1份、帳本41本、經營公司用資料1袋、電話聯絡簿6本、書有張朝霖資料(內三陽資料) 1本、員工勞保資料1本,鄭昭同辦公桌查扣客戶聯絡資料1本、帳本2本、進出貨單4本、聯絡簿4本,洪春秀辦公室查扣客戶資料1本、出貨進貨資料4本、物料1本、外盒庫存1本、禾懋2廠1本、生產產品瑕疵品藥袋1本、聯絡簿4本、帳本2本、營業資料1袋、帳單2本。
(二)於102年10月8日,在上開地址旁鐵皮屋扣得鄭建助所有生甲粉1桶、絲粉1桶、不明藥粉(Ti02)2桶、硝楠柴1桶、不明藥粉1桶、黃柏末1桶、生活1桶、生乙2桶、生HO1桶、生百1桶、甲油空桶1桶、不明藥粉1桶、條根粉1桶、AC41桶、AC5 1桶、AC81桶、AC91桶、谷油1桶、綠油1桶、生薑汁1桶、活油1桶、豐朋1桶、木草粉1桶、白油1桶、寶油1桶、HO油1桶、理油1桶、青油1桶、金唬骨膏1桶、不明液體1桶、甘油1桶、黑色粉末1袋、好油1桶、焦糖色素1桶、AC7粉末3袋、AC6粉末1袋、AC5粉末1袋、R脂粉末1袋、K2粉末1袋、T12粉末2袋、K2粉末1袋、M1油1桶、克油1桶、精辛1桶、凡士林1桶、三陽酸痛膏製造原料4籃、精油貼布製造原料5籃、獅球搥元膏半成品3箱、獅球搥元膏成品2盒、獅球搥元膏外盒1箱、獅球搥元膏包裝袋1箱、BAK外盒10片、BAK成品藥膏1盒、BAK半成品藥膏6箱、獅球搥元膏包裝袋7箱、紅花青草膏半成品11箱、紅花青草膏成品2箱、三陽金安痛膏半成品16箱、陽生金絲膏包裝袋13箱、陽生金絲膏外盒1袋、電子磅秤1台、連續式封口機(型號SY-M901C、機號20311)、出貨單2盒、聯絡簿3本。
(三)於102年11月5日,在高雄市○○○街000號富崧印刷公司,扣得劉志煌所有送貨單(載明辣椒膏、手工裁切新刀) 1張,在高雄市○○街000○0號,扣得陳志瓊所有陸發企業有限公司切金泊機1台(責付)、切割用刀模1片、切割後不良品藥布1片、載有上禾興獅球搥元膏紙箱2只。
(四)於102年12月4日,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扣得施桂梅所有獅球搥元膏375包、金牌化龍膏125包、三陽保安清涼膏9包。
(五)於102年12月4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順安公司扣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6份、三陽委託順安製造契約書1本、銷貨日報表1本、順安公司組織圖1本、精油貼布成分表2張、銷貨單1份。
(五)於102年12月4日,在桃園縣○○鄉○○村○○○路00號之2領先奈米公司,扣得藥品委託製造契約書1份、原料領料單2張、台灣三陽藥品許可證2冊、藥膠布自動切片塗布機1台(責付)。
(六)於102年12月4日,在屏東市○○路000號陽生製藥公司,扣得陽生三陽金絲膏59盒又29包、封口機1台、帳單(含出貨單)。
(七)於102年12月5日,在高雄市○○區○○街00號,扣得林燦珠所有三陽治痛膏(每盒50塊裝) 35盒、生肌散(5公克裝) 333盒。
(八)於102年12月5日,在高雄市○○區○○街000號,扣得王耀銘所有之三陽複方川貝枇杷膏1箱(共12罐)、三陽消痔丸360粒裝1箱(共16罐)。
(九)於102年12月5日,在雲林縣○○鄉○○村○○00○00號,扣得李寶儀所有「保你好」婦女丸19盒。
(十)於102年12月5日,在高雄市大樹區蓬萊55號,扣得李明忠所有利消丸47瓶、還少丸67瓶、珍鈣錠15盒、護傘寶26盒、還晴丸26瓶、酵素錠21瓶。
(十一)於102年12月5日,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之7許茶伯中藥行,扣得林欽榮所有許茶伯三陽養骨健步丸24瓶、進貨單12張、出貨單3本、行政院衛生署藥品廣告申請核定表1本。
(十二)於102年12月5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扣得林雲龍所有消痔丸9瓶。
(十三)於102年12月23日,施桂梅長子巫濬揚送交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扣得化龍膏9盒、化龍膏20包、保安清涼膏9盒、保安清涼膏13包、獅球搥元膏29盒、獅球搥元膏66包。
(十四)於103年5月26日扣得林燦珠之先生張寶忠回收6罐補腎固精丸(更改批號、有效日期)。
七、案經本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北部機動站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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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考 │
├──┼───────┼───────────┼────┤
│1 │證人陳景松證述│張朝霖開配方單給洪春秀│ │
│ │ │,洪春秀再交伊調配原料│ │
│ │ │,載去高雄市大寮區順安│ │
│ │ │製藥廠製成貼布,伊並負│ │
│ │ │責在鄭建助長治廠包裝。│ │
│ │ │去順安載的都是藥布,不│ │
│ │ │知道順安洪小姐為何要寫│ │
│ │ │精油貼布,應該是老闆他│ │
│ │ │們講好了。7月23日估價 │ │
│ │ │單「387」、「583」都是│ │
│ │ │藥布的代號。藥布批號及│ │
│ │ │有效日期均是張朝霖提供│ │
│ │ │,張朝霖告訴洪春秀,洪│ │
│ │ │春秀再找人印出來。有效│ │
│ │ │日期及批號是洪春秀在上│ │
│ │ │禾興另一間廠房更改,用│ │
│ │ │酒精塗掉,再另外印上去│ │
│ │ │。 │ │
├──┼───────┼───────────┼────┤
│2 │被告洪春秀供述│三陽於102年2月間至9月 │ │
│ │及證述 │間委託領先桃園廠做中藥│ │
│ │ │貼布搥元膏、青草膏、保│ │
│ │ │安清涼膏、酸痛膏、活血│ │
│ │ │止痛羔(化龍膏)及西藥貼│ │
│ │ │布溫感貼,原料寄至領先│ │
│ │ │,領先製成貼布半成品再│ │
│ │ │送回上禾興,伊負責行政│ │
│ │ │、聯絡客戶,並包裝貼布│ │
│ │ │,如獅球搥元膏、紅花青│ │
│ │ │草膏、化膿膏包裝。102 │ │
│ │ │年2、3月至8月間委託順 │ │
│ │ │安公司製造溫感貼、搥元│ │
│ │ │膏、七理羔、治痛羔、金│ │
│ │ │絲膏。原料由陳景松送去│ │
│ │ │順安。順安公司半成品,│ │
│ │ │由陳景松載去富崧裁切。│ │
│ │ │領先溫感貼、搥元膏由陳│ │
│ │ │景松送去富崧裁切,其他│ │
│ │ │該公司已裁切好,再寄回│ │
│ │ │給伊等包裝。領先並非試│ │
│ │ │製,伊等係正常下單。陽│ │
│ │ │生自102年5月間至6月間 │ │
│ │ │向伊等訂德獅金絲膏。領│ │
│ │ │先伊均與徐小姐聯絡,順│ │
│ │ │安與洪小姐聯絡,陽生與│ │
│ │ │周姓或曾姓業務承辦人聯│ │
│ │ │絡。扣案50種原料係製造│ │
│ │ │中藥貼布及精油貼布使用│ │
│ │ │。富崧最後裁切藥布係由│ │
│ │ │張朝霖載回,丟垃圾車銷│ │
│ │ │毀。 │ │
├──┼───────┼───────────┼────┤
│3 │被告李榮慧供述│洪春秀每日工作日誌,隔│ │
│ │及證述 │日會拿給伊看,伊看過後│ │
│ │ │簽名及蓋章確認。領先奈│ │
│ │ │米寄來藥布,送去富崧裁│ │
│ │ │切。順安代工製造藥布。│ │
│ │ │2家均係102年5、6月開始│ │
│ │ │委託代工。 │ │
├──┼───────┼───────────┼────┤
│4 │被告鄭建助供述│有向臺灣三陽公司訂還少│ │
│ │、扣案物 │丸、利消丸,利消丸客戶│ │
│ │ │係李明忠,還少丸係賣給│ │
│ │ │張朝善。 │ │
├──┼───────┼───────────┼────┤
│5 │被告張朝霖供述│台灣三陽公司廠房於100 │ │
│ │、概括承受契約│年6月14日氣爆過後,就 │ │
│ │書 │被上禾興鄭建助概括承受│ │
│ │ │了,台灣三陽公司於100 │ │
│ │ │年底或101年初有委託領 │ │
│ │ │先奈米製造藥布、膏劑、│ │
│ │ │補腎固精丸、健步丸、養│ │
│ │ │肝丸,亦於101年年初委 │ │
│ │ │託順安製造藥布、油膏。│ │
├──┼───────┼───────────┼────┤
│6 │證人林雲龍證述│102年8月間向台灣三陽公│ │
│ │、扣得消痔丸8 │司訂購消痔丸12瓶,每瓶│ │
│ │瓶 │200元。 │ │
├──┼───────┼───────────┼────┤
│7 │證人李寶儀證述│90年間開始向上禾興鄭建│ │
│ │ │助訂保你好婦女丸販售,│ │
│ │ │101年8月23日寄庫送回10│ │
│ │ │2盒(450粒),102年6月6 │ │
│ │ │日退婦女丸92盒,102年 │ │
│ │ │7月4日寄回婦女丸40盒( │ │
│ │ │450粒)。 │ │
├──┼───────┼───────────┼────┤
│8 │證人林有原證述│101年間起,向洪春秀訂 │ │
│ │、扣得救肺散56│救肺散共143罐,102年8 │ │
│ │罐、酸痛膏藥布│月間開始向洪春秀訂酸痛│ │
│ │208包 │膏共1804包。 │ │
├──┼───────┼───────────┼────┤
│9 │證人林欽榮證述│102年2月間起,至同年10│ │
│ │、扣得三陽養骨│月7日,向鄭建助訂三陽 │ │
│ │健步丸24罐(1罐│養骨健步丸,共2135罐。│ │
│ │已開) │ │ │
├──┼───────┼───────────┼────┤
│10 │證人王耀銘證述│102年2月2日起,至同年9│ │
│ │、扣得消痔丸16│月間,向洪春秀訂購酸痛│ │
│ │罐 │膏、消痔丸,消痔丸進 │ │
│ │ │600罐,酸痛膏1次訂3至5│ │
│ │ │千片。 │ │
├──┼───────┼───────────┼────┤
│11 │被告林燦珠供述│101年7月間起,向張朝霖│ │
│ │及證述、扣得治│及其媳婦洪春秀訂治痛膏│ │
│ │痛膏35盒、生肌│藥布10913包及保安膏藥 │ │
│ │散333盒、回收6│布2534包。 │ │
│ │罐補腎固精丸( │ │ │
│ │更改批號、有效│ │ │
│ │日期) │ │ │
├──┼───────┼───────────┼────┤
│12 │證人張寶忠證述│伊或伊妻林燦珠向張朝霖│ │
│ │ │訂購補腎固精丸,最後1 │ │
│ │ │次係去年(102年)訂購約4│ │
│ │ │、50罐。主動去林邊鄉藥│ │
│ │ │房回收該固精丸批號9312│ │
│ │ │1008保存期限105年5月25│ │
│ │ │日6罐。 │ │
├──┼───────┼───────────┼────┤
│13 │證人李明忠證述│102年6月間鄭建助寄來利│ │
│ │、扣得李明忠所│消丸、還少丸、還晴丸等│ │
│ │有利消丸47瓶、│,客戶匯錢來,伊扣除廣│ │
│ │還少丸67瓶、珍│告費,再匯給上禾興公司│ │
│ │鈣錠15盒、護傘│。 │ │
│ │寶26盒、還晴丸│ │ │
│ │26瓶、酵素錠21│ │ │
│ │瓶 │ │ │
├──┼───────┼───────────┼────┤
│14 │被告陳志瓊自白│經由劉志煌委託,陳景松│ │
│ │及證述、切割用│載來半成品,裁切上禾興│ │
│ │刀模、切割後不│貼布,向劉志煌請款。 │ │
│ │良藥布、上禾興│ │ │
│ │獅球搥元膏空箱│ │ │
│ │、現場相片2張 │ │ │
├──┼───────┼───────────┼────┤
│15 │被告劉志煌自白│洪春秀與其接洽,其再委│ │
│ │及證述、富崧彩│由陳志瓊裁切貼布,向洪│ │
│ │色印刷有限公司│春秀請款,平日完成均由│ │
│ │送貨單 │陳景松來載,最後1次於 │ │
│ │ │102年11月2日卻是張朝霖│ │
│ │ │來載走。 │ │
├──┼───────┼───────────┼────┤
│16 │被告胡秋生白白│洪春秀接洽製造溫感貼貼│ │
│ │及證述、聯絡簿│布,共製成5萬片,並已 │ │
│ │記帳 │交付2萬片10萬元貨款。 │ │
│ │ │溫感貼售至大陸。 │ │
├──┼───────┼───────────┼────┤
│17 │證人施桂梅證述│與台灣三陽製藥公司生意│ │
│ │ │往來已約30年,102年7月│ │
│ │ │購買獅球搥元膏2萬278包│ │
│ │ │、保安清涼膏1445包,9 │ │
│ │ │月間購買獅球搥元膏5525│ │
│ │ │包及金牌化龍膏2593包。│ │
│ │ │均電話向洪小姐訂購。 │ │
├──┼───────┼───────────┼────┤
│18 │證人林永證述 │向台灣三陽製藥公司訂購│ │
│ │ │已10幾年,打張朝霖電話│ │
│ │ │訂購行血七理膏。張朝霖│ │
│ │ │以貨運寄給伊。 │ │
├──┼───────┼───────────┼────┤
│19 │被告施鴻璋自白│陽生公司自99年間停止製│ │
│ │及證述 │造中藥許可,許巧伶負責│ │
│ │ │訂購陽生三陽金絲膏,1 │ │
│ │ │年進幾萬片裸片。102年 │ │
│ │ │只有訂裸片1次,公司包 │ │
│ │ │裝後出貨 │ │
├──┼───────┼───────────┼────┤
│20 │被告許巧伶自白│102年間向台灣三陽製藥 │ │
│ │及證述 │公司洪小姐訂貨,訂三陽│ │
│ │ │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每│ │
│ │ │次數萬片,有裸片,也有│ │
│ │ │已包裝。進貨至102年7、│ │
│ │ │8月。 │ │
├──┼───────┼───────────┼────┤
│21 │被告陳京寬自白│陳景松送陽生金絲膏、德│ │
│ │及證述 │獅金絲膏祼片至陽生公司│ │
│ │ │,由其簽收,置於公司倉│ │
│ │ │庫,俟出貨前,再由公司│ │
│ │ │人員以封口機封口包裝售│ │
│ │ │出。 │ │
├──┼───────┼───────────┼────┤
│22 │扣得陽生三陽金│陽生公司扣案物,且有包│ │
│ │絲膏59盒又29包│裝之封口機。 │ │
│ │、封口機1台、 │ │ │
│ │單(含出貨單)。│ │ │
├──┼───────┼───────────┼────┤
│23 │被告鄭瑞隆供述│伊係副總經理,負責代工│上禾興帳│
│ │及證述 │、買賣公司產品業務,10│冊未記載│
│ │ │2年6月接手,幫上禾興公│試製,且│
│ │ │司試製獅球槌元膏及酸痛│製造3種 │
│ │ │膏,原料由上禾興提供,│貼布膏,│
│ │ │切片完成但未包裝。 │每種均達│
│ │ │ │數萬片,│
│ │ │ │且均已計│
│ │ │ │價,當非│
│ │ │ │試製。 │
├──┼───────┼───────────┼────┤
│24 │被告徐筠樺供述│接獲洪春秀詢價下試製訂│ │
│ │ │單,訂多種藥布如火龍加│ │
│ │ │味、獅球搥元膏,洪春秀│ │
│ │ │他們提供色粉及布。 │ │
├──┼───────┼───────────┼────┤
│25 │被告吳咨瑤供述│張朝霖向伊公司下單,惟│惟搜索鄭│
│ │及證述、鄭建助│僅製造精油貼布。台灣三│建助處所│
│ │處所扣得相關帳│陽送原料,交洪美華,伊│扣得帳冊│
│ │冊記載 │調製做成,再送吳學成塗│,載明有│
│ │ │布。 │委託製造│
│ │ │ │溫感貼、│
│ │ │ │搥元膏、│
│ │ │ │酸痛膏 │
├──┼───────┼───────────┼────┤
│26 │被告洪美華供述│負責接客戶訂單,洪春秀│ │
│ │ │打電話告知何時會送原料│ │
│ │ │過來,製造費用寄去洪春│ │
│ │ │秀處,製造完成由陳景松│ │
│ │ │來載。 │ │
├──┼───────┼───────────┼────┤
│27 │被告吳學成供述│吳咨瑤將混合好之中藥藥│ │
│ │ │膏交給伊,伊就塗布,其│ │
│ │ │後由洪美華負責。 │ │
├──┼───────┼───────────┼────┤
│28 │洪春秀與洪美華│提到不用裁切,且提到代│ │
│ │通訊監察譯文、│號884、083。 │ │
├──┼───────┼───────────┼────┤
│29 │上禾興聯絡事項│編號:884(寶安藥布)、 │ │
│ │及帳冊記載,與│編號583(獅球搥元羔) │ │
│ │順安估價單 │順安估價單編號884數量2│ │
│ │ │桶,與聯絡事項記載原料│ │
│ │ │寄送2件相符。 │ │
├──┼───────┼───────────┼────┤
│30 │洪春秀與陳景松│陳景松問083是什麼,洪 │ │
│ │通訊監察譯文 │春秀回答酸痛膏。 │ │
├──┼───────┼───────────┼────┤
│31 │洪春秀與徐筠樺│請領先製造多種藥布,還│ │
│ │通訊監察譯文 │要找代工裁切,均無試製│ │
│ │ │之用語。 │ │
├──┼───────┼───────────┼────┤
│32 │洪春秀與張朝霖│提及消痔丸藥丸及購買消│ │
│ │通訊監察譯文 │痔丸之收縮膜700個已買 │ │
│ │ │回。 │ │
├──┼───────┼───────────┼────┤
│33 │洪春秀與張朝霖│春秀:補腎固精丸批號 │ │
│ │簡訊譯文 │00000000、105.05.15。 │ │
│ │ │消痔丸批號00000000、 │ │
│ │ │105.05.25。董:有關於 │ │
│ │ │寶慶退改之補腎固精丸,│ │
│ │ │批號為何,請儘快告知,│ │
│ │ │急!補腎固精丸批號93121│ │
│ │ │008、105.05.15。杏海要│ │
│ │ │訂消痔丸360粒共600罐。│ │
│ │ │春秀:生肌散我已調配5 │ │
│ │ │包,直接拿去填充即可。│ │
├──┼───────┼───────────┼────┤
│34 │洪春秀與林燦珠│提及「退」、「改」。 │ │
│ │通訊監察譯文 │ │ │
├──┼───────┼───────────┼────┤
│35 │溫感貼藥布檢驗│送驗溫感貼檢出Cinnamic│ │
│ │報告 │acid(肉桂酸)、Cinnamal│ │
│ │ │dehyde(肉桂醛)成分,與│ │
│ │ │標示不符。 │ │
├──┼───────┼───────────┼────┤
│36 │三陽消痔丸檢驗│含西藥Berberine成分。 │ │
│ │報告 │ │ │
├──┼───────┼───────────┼────┤
│37 │衛生福利部食品│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始得│ │
│ │藥物管理署函釋│製造,若未經核准擅自從│ │
│ │ │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 │
│ │ │,已違反藥事法第20條第│ │
│ │ │1款「未經核准,擅自製 │ │
│ │ │造」。 │ │
└──┴───────┴───────────┴────┘
二、核被告張朝霖、洪春秀、鄭建助、李榮慧、鄭瑞隆、徐筠樺 、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嫌。
被告胡秋生、林燦珠所為,另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嫌。
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又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罪嫌。
業務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行使偽造文書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張朝霖等15人就製造偽藥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張朝霖、洪春秀、林燦珠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扣案物併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 俊 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104年12月2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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