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7,原重附民,1,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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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大格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忠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姍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孫進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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