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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大格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忠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簡汶姍律師
王舜信律師
被 告 陳吉清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7 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侵權行為等情。爰聲明如附件(被告陳吉清部分)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依其在刑事訴訟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對之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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