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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節本)
107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邱炳文(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上 訴 人 楊宗仁(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邱銘峯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 訴 人 趙建喬(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淳育律師
江雍正律師
許乃丹律師
上 訴 人 李謀偉(年籍地址詳卷)
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律師
朱麗容律師
孫小萍律師
上 訴 人 王溪洲(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許兆慶律師
范清銘律師
馮達發律師
上 訴 人蔡永堅(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張永宏律師
上 訴 人 李瑞麟(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王韋傑律師
尤中瑛律師
黃耀平律師
上 訴 人 黃進銘(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律師
余若凡律師
上 訴 人 沈銘修(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彥玲律師
鄭伊鈞律師
上 訴 人 陳佳亨(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柯雅惠律師
上 訴 人 黃建發(年籍地址詳卷)
即 被 告 洪光林(年籍地址詳卷)
上三人共同 陳世杰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苡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矚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0447 、20194 、21045 、22296 號;
移送併辦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26728 號、105年度偵字第18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炳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楊宗仁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趙建喬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均無罪。
另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其中附表編號1-68 (被害人李啟宇)、6-5 (被害人吳淑真)及8-18(被害人王毓羚)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本件管線興建暨使用狀況概述㈠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前於民國75年間欲自該公司前鎮儲運所(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緊臨高雄港59至62號碼頭,下稱中油端)埋設地下管線通往址設楠梓區煉油廠(即高雄煉油總廠或稱高廠、總廠),用以輸送海運抵臺並暫存該址之石化氣體,又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聚公司)是時亦有長途輸送石化氣體至渠等大社工業區工廠之需求,遂由中油公司邀集中石化公司、福聚公司共同商議出資埋設地下管線(起點俱為中油端),三方議定中油公司、中石化公司擬埋設管線各為直徑8 吋及6 吋(下稱前開8 吋、6 吋管),福聚公司管線直徑則為4 吋(即本件案發管線,總長約27公里,下稱系爭4 吋管),其中系爭4 吋管與前開8 吋、6 吋管採平行埋設(該3 支管線合稱前開石化管線),沿線途經高雄市區(中間沿凱旋四路、凱旋三路向北右轉三多路)至高雄煉油總廠後,系爭4 吋管向北續行至福聚大社廠(前開6 吋管改行至中石化大社廠),並由中油公司統籌前開石化管線埋設事宜,委託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將之併入「總廠至林園間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工程」進行設計(前開石化管線僅為其中一部分),其間中油公司曾交付由前臺灣省政府住都局所提供市區排水箱涵(以下簡稱箱涵)規劃圖,中鼎公司因而得悉前開石化管線預定埋設路線途經凱旋三路與原前鎮崗山仔2-2 號道路(原係新富路,是時由東向西穿越凱旋三路後與二聖路相連接;
嗣後闢建改為二聖路)交岔口,將與規劃興建箱涵設計高程交錯(即管線穿越箱涵排水斷面),為避免日後興建箱涵時須再次遷改,乃將前開石化管線埋設高程設計遷繞於計劃性箱涵之上,同時考慮該等管線欲長期使用,遂採柏油包覆管線(第一層保護)暨「陰極防蝕法」(第二層保護)藉以避免鏽蝕。
俟中鼎公司設計圖經審核認可後,中油公司乃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下稱養工處)申請挖掘道路獲准(施工期限自79年3 月12日起至同年9 月7 日止),又原訂施工期間即79年8 月21日將管線埋設高程由原本「遷繞」改為自計劃性箱涵頂板上方通過,其後工程延宕,中油公司再次申請挖掘道路獲准(施工期限自79年12月18日起至80年4 月16日止)並按期完工(整體油管汰舊換新工程則於82年6 月8 日竣工),嗣中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福聚公司分別使用前開8 吋、6 吋管及系爭4 吋管作為運輸石化原料使用。
㈡其後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化公司)於95年間向外商Basell公司購得福聚公司46% 股權,繼而於97年4月23日與福聚公司完成合併(起訴書誤載為96年間)並以榮化公司為存續公司,榮化公司乃取得系爭4 吋管所有權,用以將海運進口暫放該公司前鎮儲運所(址設高雄市○鎮區○○0 街0 號)之丙烯(Propylene ,分子式C3H6,常溫下為氣態,榮化公司及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華運公司〉所進口、保管暨運送之丙烯係以高壓使其呈液態便於輸送),委託華運公司自其前鎮廠(址設高雄市○鎮區○○街0 號,下稱華運端)以系爭4 吋管加壓運送液態丙烯至榮化公司大社廠(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下稱榮化端)作為生產原料使用;
又該管線實際上呈「Y 」字型,除用以連結華運端、榮化端外,另一端則連結中油端(管線編號K52 ),可分別自華運端或中油端輸送丙烯至榮化端,俾以維持原料穩定供應,合先敘明。
二、「前鎮崗山仔2-2 號道路(新富路)排水幹線穿越鐵道工程」(下稱本案工程)設計發包暨驗收過程㈠緣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下稱水工處,現改制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擬將崗山仔2-2 號道路地表逕流排向凱旋三路下方箱涵幹管,預定80年11月間發包興建本案工程,欲沿前鎮區崗山仔2-2 號道路由東向西埋設單孔矩形排水箱涵(即前述計畫性箱涵)而與凱旋三路下方南北向箱涵銜接,乃責由時任水工處第二科(即設計科)幫工程司之趙建喬負責設計繪圖,又箱涵預定埋設路線穿越與凱旋三路平行之台鐵臨港線鐵道區域,亦與凱旋三路下方其他事業管線交錯,水工處除於80年7 月23日會同臺灣省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鐵路局)人員至現場會勘(即附表編號1 所示)外,復於80年8 月7日邀集中油公司暨其他各管線事業單位召開規劃設計前管線協調會(即附表編號2 所示,由時任第二科股長廖哲民主持,趙建喬擔任會議紀錄),中油公司與會代表許清松、柯信從在會議中表示「距凱旋三路東側建築線3.9 公尺,3 支中油用管線(即前開石化管線),為顧及安全,施工時請會同本公司先行試挖,以確定更詳細資料」等語,會議中並達成「抵觸管線配合遷改部分,本處(即水工處)依規定負擔遷移費1/3 」之結論,另於80年8 月21日針對箱涵埋設路線與鐵軌道岔可能抵觸一事再次召開會議(即附表編號3 所示),後續即由趙建喬著手設計本案工程,內容略為全長186 公尺(樁號為箱涵起點0K+000公尺至箱涵末端即銜接凱旋三路主箱涵處0K+186公尺)之單孔矩形箱涵,排水斷面全線均為寬度3 公尺及深度2.4 公尺,兼採場鑄與預鑄兩種型式(即採部分場鑄、部分預鑄相互連接之方式),亦由趙建喬在平面圖明確繪製箱涵末端靠近凱旋三路(位置為樁號0K+180公尺至0K+186公尺間,下稱前開交會點)與前開石化管線交錯暨標示「8"4"6"三支中油高廠管線高程EL4 .7-5.05M」之情,並在附註第13點記載「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及以手寫方式補充附註第21點「本工程得標廠商施工前需先行定線檢測高程及丈量各管線相關位置是否與圖說相符,至於管線基礎大小必要時得先行試挖」等語在案。
嗣本案工程於80年9 月11日逐級呈報核准(即附表編號4 所示)並辦理招標作業,於80年10月23日由瑞城工程有限公司(於87年8 月19日撤銷登記,負責人蘇瑞德已死亡,下稱瑞城公司)得標(即附表編號5 所示),經該公司於80年11月20日申報開工並由鄧祈誠(已死亡)擔任現場工地主任,水工處第四科(即施工科)則指派時任工程員之邱炳文擔任監工(即附表編號7 所示)。
㈡本案工程直至81年10月26日經監工邱炳文同意申報竣工(即附表編號10所示),水工處第四科即指派時任副工程司之楊宗仁於81年11月5 日以抽驗方式進行初驗(初驗情形如附表編號11所示),查驗合格後再於81年11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27日)由趙建喬偕同監驗、會驗人員同以抽驗方式認定合格而准予驗收在案(相關參與人員暨驗收內容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三、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執行業務涉有過失部分㈠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於上述本案工程規劃施作暨驗收期間均任職水工處分別擔任工程員、副工程司及幫工程司,並擔任該工程監工(邱炳文)、初驗(楊宗仁)暨驗收(趙建喬)工作,俱為108 年5 月29日修正前刑法所稱從事業務之人。
㈡又依前述,趙建喬繪製本案工程圖說前已明知箱涵埋設路線將與凱旋三路下方前開石化管線交錯,並在平面圖記載附註第13點「本工程施工範圍均有既設桿管線,倘有抵觸,施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及第21點「本工程得標廠商施工前需先行定線檢測高程及丈量各管線相關位置是否與圖說相符,至於管線基礎大小必要時得先行試挖」等語,顯見無論工程監工施作或日後(初)驗收階段,各該負責人均應注意箱涵於前開交會點處是否施工不慎逕將其他事業管線包覆其中,以致影響排水功能或因此造成其他危害。
詎邱炳文於本案工程監工過程已知悉瑞城公司人員在前開交會點逕以箱涵將前開石化管線包覆,且依平面圖記載可知該等管線既為中油公司所有(平面圖僅記載「中油高廠管線」,但實際所有權人各為中油公司、中石化公司及福聚公司),客觀上應係作為運送石化原料使用,且石化原料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或高揮發性)性質,原應注意倘以箱涵包覆使之懸空其內,極易因長期水流浸泡或受水氣影響而使外部包覆層剝落並逐漸鏽蝕,俟金屬管壁減損至一定程度,將因無法繼續承受管內高壓造成破損,進而使其內輸送物質外洩並沿箱涵連接管道向外蔓延造成公共危險等情事,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通知水工處聯繫協調中油公司等業者辦理管線遷改事宜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任由施工人員逕以箱涵將前開石化管線包覆(前開8 吋管部分嵌入箱涵頂壁,6 吋管完全包覆於箱涵頂板而與8 吋管緊密相鄰,系爭4 吋管則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內),並於81年10月26日申報竣工。
㈢楊宗仁經水工處指派擔任本案工程初驗人員,於81年11月5日至施工現場進行初驗,依是時行政慣例雖以「抽驗」為原則,但除注意依工程圖說核對工作項目暨數量外,尚須針對工程易生瑕疵之處確實查驗,審核承包商是否按圖施作暨確保整體工程安全,而本案工程平面圖、竣工圖(兩者內容相同)載明箱涵在前開交會點與前開石化管線交錯之情,且前後0K+165公尺、0K+186公尺均設有人孔蓋,相距前開交會點甚為接近,及箱涵實際高度2.28公尺、寬度3.05公尺可供人通行無礙,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疏未注意,僅抽驗人孔直徑、箱涵尺寸(抽驗內容如附表編號11所示)外,要未針對前開石化管線是否穿越箱涵一節詳實查驗,遂未發現上述系爭4 吋管遭箱涵不當包覆以致日後恐因金屬管壁鏽蝕造成破損之情,仍貿然准予通過初驗。
㈣俟楊宗仁完成初驗後,再由趙建喬於81年11月17日偕同監驗人員(黃三浚、莊文焚)、會驗人員(張深偉、林輝榮、謝在吉)進行驗收,又依當時行政慣例雖同採「抽驗」方式、且得由維護工程隊人員單獨進入箱涵實地查驗,但趙建喬既為主要驗收人員,且因先前參與協調(即附表編號2 )暨繪製本案工程設計圖說而明知箱涵埋設路線在前開交會點與前開石化管線交錯,及原設計內容並未將前開石化管線包覆於箱涵等情,故驗收之際除應注意依工程圖說核對工作項目暨數量外,同須針對工程易生瑕疵之處確實查驗,憑以審核承包商是否按圖施作並確保工程整體安全性,且前後0K+165公尺、0K+186公尺均設有人孔蓋,相距前開交會點甚為接近,及箱涵實際高度2.28公尺、寬度3.05公尺可供人通行無礙,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上情,僅推由維護工程隊人員林輝榮(已死亡)進入箱涵抽驗人孔直徑、箱涵尺寸(抽驗內容如附表編號12所示)外,並未親自進入箱涵或指定林輝榮針對前開石化管線是否穿越箱涵一節詳實查驗,而未能發現上述系爭4 吋管遭箱涵包覆以致日後恐因金屬管壁鏽蝕造成破損之情,仍准予通過驗收。
四、103 年7 月31日發生氣爆(下稱本件氣爆)前主要過程(即附表)㈠本案工程因上述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分別於監工、初驗暨驗收過程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以致系爭4 吋管因遭箱涵包覆且埋設位置較低而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遂未能依陰極防蝕法規劃利用介質(土壤)包覆管線、再透過電流傳導以達成防蝕目的,另於不詳時日遭不詳原因造成外部柏油包覆層局部破壞以致金屬管壁外露,長年在箱涵內部遭水流浸泡及受水氣影響逐漸由外向內鏽蝕減薄。
又於103 年7 月31日0 時10分起,華運公司將自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接收之丙烯由華運端使用P-303 泵浦加壓暨以系爭4 吋管輸送至榮化端,為因應榮化端製程需求,華運端即以正常操作下最大管壓及輸送量(即以約40至45kg/c㎡壓力加壓運送、流量約為每小時23至24.5公噸)全量輸送至榮化端,直至同日20時44分51秒前某時許,系爭4 吋管位於前開交會點之鏽蝕部位無法負荷管內輸送壓力,乃由內向外快速破裂形成4 公分×7 公分之魚口狀破孔(下稱前開破口),以致管內液態丙烯急速外洩並瞬間汽化,進而沿箱涵埋設路線四處擴散,箱涵內空氣中丙烯濃度亦持續升高。
㈡同日20時50分許,榮化端控制室操作員黃進銘於監控電腦螢幕發現FI1101A 流量計(即接收系爭4 吋管丙烯進入榮化端之第1 個流量計,榮化端平日依其數值與送料端核對數量)突然驟降趨近於零之異狀,除告知操作領班李瑞麟、再由李瑞麟轉知組長蔡永堅外,另撥打電話至華運端控制室向現場操作員洪光林反應收不到丙烯一事,洪光林亦發現華運端控制室瓦時計超過廠區內設定值發出警報暨P-303 泵浦輸出流量異常(高達每小時33至34公噸,依前述原應為24.5公噸/小時),即通知現場操作員吳順卿(未據起訴)檢查發現P-303 泵浦電流、每小時流量及管線壓力均異常(壓力僅27kg/c㎡〈正常應為40至45kg/c㎡〉且瞬間再下降至約18kg/c㎡;
電流則高達175 至180 安培〈正常值為120 至130 安培〉),遂將此情向現場領班黃建發報告,黃建發乃指示吳順卿關閉P-303 泵浦及阻閥(此時系爭4 吋管壓力降至13~13.5kg/c㎡)。
隨後黃建發、吳順卿檢查華運端幫浦、系統設備及回流狀況均正常,榮化端人員檢查廠內設備暨管線亦確認正常。
同日21時11分許,華運端工程師陳佳亨以行動電話聯繫控制室,經洪光林反應上述P-303 泵浦出現電流過高、輸送流量上升、管壓降低等異常暨已關閉之情,陳佳亨隨即撥打沈銘修所持行動電話門號向其告知P-303 泵浦異常暨已關閉暫停使用。
嗣於21時23分華運端再次全量輸送丙烯至榮化端,但管壓仍無法維持正常壓力,且榮化端每小時收料約僅3 至4 公噸左右而屬異常短缺,經沈銘修、陳佳亨在電話中討論決定進行持壓測試,陳佳亨乃以行動電話通知華運端控制室,遂於21時38分後再次停送並聯繫榮化端自21時40分起進行為時30分鐘之持壓測試,藉以檢查系爭4 吋管有無丙烯洩漏。
㈢因上述持壓測試結果華運端管線壓力維持13kg/c㎡、榮化端為13.5kg/c㎡,陳佳亨即指示洪光林於22時10分再次開啟P-303 泵浦全量輸送(24.5公噸/ 小時)丙烯至榮化端,惟是時系爭4 吋管內壓力仍僅15至16kg/c㎡(正常為40至45kg/c㎡),且同日22時30分許榮化端控制台FI1101A 流量計顯示收受丙烯僅為6 至7 公噸/ 小時、FC1102流量計(即丙烯進入榮化端D251儲存槽之流量計,起訴書誤載為FT1102)亦僅10至20公噸/ 小時(甚至同日23時27分許FI1101A 、FC1102流量計顯示收料均降至每小時0.7 公噸以下)。
另因系爭4吋管內丙烯於上述時間持續自前開破口洩漏,經由箱涵擴散至凱旋三路、一心路、三多路、瑞隆路等路段且濃度不斷上升,直至同日23時23分許華運端領班孫慧隆騎車上班途中行經班超路、凱旋路口嗅到異味,因該路口接近系爭4 吋管埋設路線行經之處,孫慧隆遂懷疑可能係華運端輸送之丙烯外洩,旋於23時33分抵達華運端向洪光林表示丙烯管線洩漏要求停止輸送,洪光林遂於同日23時35分許自控制室關閉P-303 泵浦停止輸送,並以電話通知陳佳亨、榮化端及榮化公司前鎮儲運所人員。
直至同日23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23時59分)因系爭4 吋管自前開破口洩漏丙烯約84.6至88公噸,除自箱涵人孔或其他管道洩漏至空氣者外,其餘汽化丙烯在箱涵蔓延累積達爆炸濃度,嗣於不詳地點受不明熱源引發本件氣爆,造成附表所示32人死亡、附表所示272 人受傷(含其中18名受重傷害者,但受普通傷害者不包括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8-18〈王毓羚〉、8-57〈陳泓銘〉、8-59〈趙汝正〉;
另起訴書附表編號1-96與1-67核屬重複記載)。
五、案經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報自動檢舉,及附表所示告訴人(不包括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8-18〈王毓羚〉、8-57〈陳泓銘〉、8-59〈趙汝正〉)訴請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請偵查起訴暨移請併辦。
理 由甲、程序部分貳、被害人告訴是否合法之說明本件茲據起訴書記載計有275 人合法提出(重)傷害刑事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1-96與1-67乃重複記載,實際上應指274 人)暨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2 (潘柏銘)、8-57(陳泓銘)、8-59(趙汝正)部分告訴不合法,遂就該3 人部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起訴書第75頁),然編號4.5-2 所示被害人潘柏銘前於103 年12月22日警詢業已提起業務過失傷害罪告訴(原審一卷第178 至179 頁),起訴書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又附表編號1-68所示被害人李啟宇前於警詢表明不欲提出告訴(警三卷第74至75頁),編號6-5 所示被害人吳淑真於警詢僅稱欲申請國家賠償而未有何請求刑事訴追之意(警九卷第24至25頁),編號8-18所示被害人王毓羚則僅提出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06 頁)、要無從證明其果有表明刑事訴追之意,起訴書誤認此3 人已合法提起告訴,自有未恰。
故本院依法無從審究附表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8-18(王毓羚)、8-57(陳泓銘)、8-59(趙汝正)所載事實,僅得針對其餘272 人(包括編號4.5-2 )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犯罪事實加以審理。
乙、有罪(即被告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部分壹、認定有罪之理由⑵(前略)綜此可知前開石化管線前經中油公司鋪設後,嗣由本案工程施工人員在前開交會點以箱涵將其逕予包覆,使該管線懸空於箱涵而無法透過原設計之陰極防蝕法獲得適當保護,且系爭4 吋管上述金屬管壁外露部分因長年在箱涵內部遭水流浸泡及受水氣影響逐漸由外向內鏽蝕減薄,終因無法負荷管內輸送壓力,遂由內向外快速破裂形成前開破口。
㈩綜前所述,本院審酌本件氣爆原因乃係箱涵內存有相當濃度易燃性氣體遭不明熱源點燃所致,及爆炸起點應位於三多一路及一心一路間凱旋三路段區域範圍,故引發本件氣爆之易燃性氣體既已排除天然氣(瓦斯)或乙烯,客觀上亦與輕軌工地施工無涉,且環保局於本件氣爆前進行現場氣體採樣送驗含有高濃度丙烯,再佐以系爭4 吋管在前開交會點之鏽蝕部位應係7 月31日20時44分51秒前某時許因無法負荷管內輸送壓力形成前開破口,直至本件氣爆發生止共計洩漏丙烯約84.6至88公噸,除少數自箱涵人孔或其他管道洩漏至空氣外,其餘汽化丙烯將在箱涵累積達到爆炸濃度,並足以由極小熱源點燃而引爆,綜此乃認本件氣爆應為系爭4 吋管於上述時間產生前開破口以致液態丙烯大量洩漏並瞬間汽化在箱涵內擴散,嗣由不明熱源點燃所導致。
三、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下稱被告邱炳文等3 人)執行業務涉有過失部分㈡被告趙建喬就本案工程自始即未設計將前開石化管線包覆在箱涵內㈢縱令未有法規明文禁止箱涵包覆管線,依前開石化管線性質而言,本案工程監工暨(初)驗收人員仍應確實查驗以通知事業單位辦理遷移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㈣被告邱炳文於監工過程未即時通知中油公司遷改管線或向水工處回報採取必要處置而涉有過失部分㈤被告楊宗仁、趙建喬於(初)驗收過程未確實驗收而涉有過失部分參、論罪科刑一、核被告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所為,均係犯108 年5月29日修正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即附表),及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暨同條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即附表,不包括編號1-68 、6-5 、8-18、8-57及8-59)。
肆、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
又犯刑法第284條之罪者,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本件固據檢察官併就附表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及8-18(王毓羚)依修正前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被害人俱未合法提起刑事告訴,業經認定如前(判決理由甲、貳所述),又該等犯行既經檢察官認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予起訴,依法應由本院就此節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伍、不另為無罪之說明㈡本件氣爆雖肇因於系爭4 吋管內液態丙烯自前開破口大量洩漏汽化沿下水道箱涵四處擴散,以致箱涵內空氣中丙烯氣體濃度持續昇高而達爆炸界限,繼而因不明熱源引發爆炸所致,惟依文義解釋「丙烯」顯非屬上述火藥、電氣或煤氣之類,性質上亦非與炸藥、棉花藥、雷汞相類而不屬刑法第176條所定「其他爆裂物」,遂無由該當此等構成要件。
㈢其次,刑法第173條至175 條所謂「放火」係指故意以火力傳導於特定目的物,使其燃燒之意(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10號判決意旨參照),同法第176條準放火罪則係故意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為構成要件,必其燒燬原因係爆炸所致,即藉其爆風、高熱等急烈膨脹力致物品毀壞或焚燬之義,倘非故意所致,則屬「(準)失火」之範疇;
又「爆炸」係指某一物質迅速發生物理變化或化學反應時,本身能量藉助於氣體急劇膨脹而轉化為對周圍介質做機械功,通常伴隨產生強烈放熱、發光和聲響等效應,引發爆炸主要因素包括「可燃性物質」、「起火源(熱源)」及「充足氧氣」(另有認包括「可燃性粉塵」),在侷限空間引發連鎖反應所致,從而行為人須就上述造成燃燒或爆炸之條件(例如創造火源〈爆炸源〉、助長既存火力)具有防止義務而不加控管任其蔓延,抑或對引發燃燒(爆炸)之事實具有支配地位,再依主觀上究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異其罪名,倘其所為僅係造成火力燃燒或爆炸條件之一,客觀上乃由其他原因直接引發燃燒或爆炸者,即難論以(準)放(失)火罪責。
準此,被告邱炳文等3 人雖因前揭過失造成系爭4 吋管內丙烯大量外洩,且「氣態丙烯」型態與「蒸氣」相近,然本件實因所洩漏丙烯沿下水道箱涵四處擴散,箱涵內空氣中丙烯濃度持續昇高而達爆炸界限,繼因不明熱源於不詳地點引發本件氣爆,業經審認如前,是被告邱炳文等3 人所為客觀上僅係形成本件氣爆之條件(造成液態丙烯大量洩漏汽化),尚難遽認渠等就引發火源、助長火勢或爆炸有何支配地位,客觀上亦無從令其負有防止火勢蔓延之作為義務,故此舉除前開過失致死罪(包括修正前業務過失致傷害及重傷罪)外,至多堪認係因過失而溢漏氣體(但刑法第177條僅處罰故意行為而不及於過失犯),依前揭說明即無由就本件氣爆造成財物損失部分另成立刑法第174條、第175條或第176條(準)失火罪。
三、此外,檢察官針對起訴犯罪事實所指「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燒毀」一節,非僅於原審未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證明(由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審判決第326 頁),案經上訴後,在本院審理期間仍未就此提出相關證據以供審認,自無從採信為真。
丙、無罪暨公訴不受理(即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部分肆、本院之判斷二、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擔任榮化端廠長期間)均負有檢測維護系爭4 吋管之義務三、被告李謀偉基於榮化公司分層負責原則而未違反必要注意義務四、被告王溪洲身為榮化端廠長雖疏於檢測維護系爭4 吋管(應注意),但依客觀情事仍不具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刑法上之過失㈠被告王溪洲確有疏於檢測維護系爭4 吋管(應注意)而違反必要注意義務㈡被告王溪洲雖疏於檢測維護系爭4 吋管,但依客觀情事仍不具客觀可預見性(無從注意)而不成立刑法上之過失五、被告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於案發當日並無起訴書所指操作或處置不當之過失㈡被告沈銘修就本件氣爆不負作為義務且無過失㈢被告蔡永堅、李瑞麟、黃進銘、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就本件氣爆均不負過失罪責⑷華運端雖於系爭4 吋管產生前開破口後仍輸送丙烯,客觀上並不影響本件氣爆結果⑸榮化端、華運端人員直至103 年7 月31日23時33分始查知系爭4 吋管在廠區外出現洩漏⑹榮化端、華運端人員均不因未向上級通報、止漏、外出巡管或至現場察看、開挖確認而負過失之責陸、公訴不受理部分起訴為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如果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不成立犯罪,他部又欠缺追訴要件,則一部既不成立犯罪,即難與他部發生一部及全部之關係,法院應分別為無罪及不受理之諭知(最高法院70年台非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所謂未經告訴,包括不得告訴及未經合法告訴之情形在內,且犯刑法第284條之罪者,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查附表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及8-18(王毓羚)所示被害人俱未合法提起刑事告訴,業經認定如前(判決理由甲、貳所述),又該等犯行既經檢察官認與被告李謀偉等9 人前揭無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併予起訴,此部分既與前揭無罪部分難認具有一部及全部之關係,依法應由本院就此部分單獨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柒、此外,依刑法一般原理乃以「行為(人)」作為評價(非難)對象,犯罪主體應與刑罰主體一致,亦即僅犯罪行為人始負刑事責任;
而公司為法人,與所屬自然人(包括負責人或受僱人)在民事法律上雖分屬不同獨立人格,惟因法人欠缺形成犯罪意思或自我實施犯罪行為之能力,是除另有明文處罰(兩罰規定)外,法人僅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又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且審理範圍除未經起訴部分與有罪判決之事實具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者外,原則上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限;
且刑事訴訟所依憑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始能為有罪判決,核與民事訴訟係採證據優勢法則不同。
準此,本院審理結果雖認未能積極證明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涉有起訴書所指(準)失火罪及(修正前)業務過失致死暨(重)傷害罪嫌,但榮化公司、華運公司是否因其他法律上原因而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俱非本院所能審酌,應由被害人另循其他法律途徑以謀救濟,附此敘明。
丁、撤銷改判部分壹、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就被告邱炳文等3 人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未及比較上述108 年5 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暨修正後同條過失致死罪,以致逕依修正前原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而影響判決結果(參見乙、有罪部分貳所述),自有未恰。
㈡原審雖認被告邱炳文另單獨涉犯108 年12月3 日修正前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惟依前述其所涉本罪追訴權應自本案工程申報竣工之日起算,至遲於91年10月26日即告完成(參見甲、程序部分壹所述),又此部分犯行既未據檢察官併予起訴,法院依法無由逕為實體判決,原審誤認被告邱炳文成立本罪且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併予審究,即有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誤。
㈢本件茲據起訴書記載275 人合法提出(重)傷害刑事告訴(起訴書附表編號1-96與1-67乃重複記載,實際上應指274 人)暨附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5-2(潘柏銘)、8-57(陳泓銘)、8-59(趙汝正)部分告訴不合法(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參見起訴書第75頁)等語,嗣經原審認定共271 名告訴人受傷暨敘明不包括附表(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8-18(王毓羚)、4.5-2 (潘柏銘)、8-57(陳泓銘)、8-59(趙汝正)云云(原審判決第21頁)。
惟其中編號4.5-2 (潘柏銘)業已合法提告且經本院認定起訴效力所及而併予判決(亦即總計272 人合法提起〈重〉傷害刑事告訴),編號1-68(李啟宇)、6-5(吳淑真)、8-18(王毓羚)所示被害人則均未合法提起刑事告訴等情,俱經本院認定如前(判決理由甲、貳所述),故原審漏未審酌附表編號4.5-2 (潘柏銘)之犯罪事實,復未依法就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8-18(王毓羚)部分於判決理由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參見乙、有罪部分肆),容有未恰。
㈣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並以一判決終結之。
倘認其中一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應於理由敘明不另諭知無罪。
惟若檢察官係以單純一罪起訴,法院審理結果亦認為單純一罪,僅係認定犯罪事實之時間、方法、侵害法益等內容與起訴事實有異,因全部犯罪事實並無可分之部分,法院就認定不同部分只須於理由說明即可,無庸為不另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法院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乃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社會事實,至有關人、時、地、事、物等事項之記載,目的在於特定個案審判範圍、不至與其他犯罪事實混淆,並足以認定既判力範圍,非以絕對精確查證記載為必要。
是除判決結果業已減縮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範圍,抑或罪數評價過程涉及行為次數認定差異(例如檢察官就數罪依裁判上或法律上一罪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審認其中部分犯罪不成立)外,苟因證據判斷以致法院認定犯罪內容相較原起訴範圍有所減縮,尚不致影響與其他犯罪事實相互區辨者,僅須在判決逕予更正並說明認定理由,要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查公訴意旨固謂被告邱炳文等3 人除就本案工程分別於監工(邱炳文)、初驗(楊宗仁)暨驗收(趙建喬)過程因前揭有罪部分所載過失造成多人死傷外,猶於「驗收後,事後仍未加聞問,任由該3支管線(即前開石化管線)自81年時起,一直以穿越箱涵排水斷面之方式存置在箱涵內(箱涵內之石化管線長度大約2.4 公尺)未為遷改,致生本案氣爆」(起訴書第9 頁)而同屬違反注意義務云云,但此節業據本院認定無由成立過失(參見乙、有罪部分壹㈥所述),則起訴書就此節與本院認定過失內容不同,僅屬犯罪手段認定有所歧異而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雖同此認定卻誤予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審判決第323 至324 頁),亦屬不當。
㈤又依前揭「乙、有罪部分伍」所述,被告邱炳文等3 人雖因本件過失造成系爭4 吋管內液態丙烯大量洩漏氣化而為引發本件氣爆之原因,但此舉依法無由成立刑法第174條第3項失火罪或同法第176條、第175條第3項準失火罪責,原審遽認渠3 人所為除造成附表(即原審判決附表)人員死傷外,另以蒸氣(丙烯氣體)炸毀附表(即原審判決附表)所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私人車輛及其他之他人所有物而成立刑法第176條、第173條第2項、第1項、第175條第3項、第1項之準失火罪,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未論及失火炸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私人車輛及其他之他人所有物之事實逕認為起訴效力所及,進而與前揭過失致死罪有罪部分成立想像競合犯云云(原審判決第21、318至319 頁),均有違誤。
㈥原審雖就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6728 號移送併辦所指其中被告邱炳文等3 人就本件氣爆另造成台水公司所有附表編號4 所示設備毀損一節,認係起訴效力所及且變更起訴法條併予審理(原審判決第320至321 頁),惟此部分事實既無由成立自來水法第97條第3項、第1項過失毀損自來水主要設備罪(參見戊、退併辦部分壹所述),且該等物品雖因本件氣爆受損,但被告邱炳文等12人俱無從成立刑法第176條、第175條第3項、第1項準失火罪,已如前述(參見乙、有罪部分伍暨丙、無罪暨公訴不受理部分肆),依法本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從而原審誤認此部分為被告邱炳文等3 人有罪部分起訴效力所及而併予審理,亦有未當。
㈦再者,數人之過失行為造成實害之結果,應依各行為人本身之過失行為各自論罪。
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針對個案裁量權之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拘束,俾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方屬適法。
查被告邱炳文等3 人就本案工程分別於監工(邱炳文)、初驗(楊宗仁)暨驗收(趙建喬)過程涉有前揭過失,且因渠3 人過失行為累積造成本件氣爆,犯罪結果雖屬同一,彼此間違反注意義務之不法程度仍屬有別,然原審徒以被告邱炳文於監工過程未先通知中油公司遷改管線即逕行施作箱涵、被告楊宗仁、趙建喬草率驗收疏未發現系爭4 吋管懸空於箱涵內,使防蝕方法失效、日漸鏽蝕而製造法所不許之風險,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足以非難等語,另分別考量渠等是時任職、經濟及家庭等狀況(原審判決第321 至323 頁),一律量處有期徒刑4 年10月,要未考量被告楊宗仁實僅擔任本案工程初驗工作,按其過失程度顯較被告邱炳文、趙建喬更屬輕微,量刑即有失衡。
㈧另原審未及審酌本件案發後業由高雄市政府、榮化公司及華運公司達成三方協議,陸續分工與主要被害人達成和解並適度賠償等情事(詳後貳所述),量刑亦有失當。
㈨此外,本件無從證明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涉有起訴書所指之犯罪,及渠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其中附表編號1-68(李啟宇)、6-5 (吳淑真)及8-18(王毓羚)部分未經被害人合法告訴而應單獨諭知公訴不受理(參見丙、無罪暨公訴不受理部分陸所述),俱如前述,原審未詳予推求就渠9 人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均非適法。
貳、量刑審酌事項(即有罪被告邱炳文等3人)一、本件案發後和解(賠償)狀況之說明㈠鑑於刑事犯罪涉及侵害個人權利者,本質上多屬民事侵權行為,法官在審理過程經常兼及考慮被告與被害者是否成立和解或賠償狀況,並採為量刑參考依據。
又針對「一旦當事人達成和解、法院是否必將輕判?」,輿論或有假設被告有資力賠償被告即可獲得輕判、無疑等同「有錢判生、沒錢判死」之不當質疑,本院藉此想強調判決(量刑)結果兼具宣示判斷結果及彰顯法制價值之功能,法院應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本於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等原則,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要件作為量刑輕重之標準,其中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解釋上乃包括被告犯罪後因悔悟而力謀恢復原狀,抑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調)解、賠償損害等情形在內,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法院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與確保被害人損害彌補之程度,使兩者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是相較於犯罪後未予適度賠償之個案,倘被告積極與被害人洽談和解、甚至全數履行賠償責任,顯然有助於被害人獲償而相當程度修復犯罪所造成之傷害,法院自應綜合參酌此舉(包括實際履行狀況)與其他諸般量刑參考情狀,妥為裁量適當之刑,否則一旦雙方竭誠達成和解而被告仍遭重判,恐將變相促使其他刑事案件被告無意再與被害人洽談和解,對我國整體社會發展暨司法定紛止爭之信賴感而言實非有利。
㈡次應敘明者,本件乃係中油公司等事業依法埋設地下管線後,因地方政府施作排水箱涵(即本案工程)且承辦公務員於監工、初驗及驗收過程分別涉有前揭過失,疏未通知事業單位遷改或即時發現前開石化管線遭包覆在箱涵內,使系爭4 吋管完全懸空於排水斷面,又於不詳時日遭不詳原因造成外部柏油包覆層局部破壞,以致金屬管壁外露及長年在箱涵內部遭水流浸泡暨受水氣影響逐漸鏽蝕減薄,直至事發當日終因無法負荷管線輸送壓力、形成前開破口使其內液態丙烯急速外洩汽化,進而沿下水道箱涵四處擴散,嗣於不詳地點因洩漏丙烯濃度已達爆炸界限而由不明熱源引發本件氣爆,事發過程暨因果歷程誠屬超乎日常生活經驗,且損害規模暨人員傷亡情況甚鉅,衍生賠償數額亦非一般犯罪或損害賠償事件所能比擬。
惟本件氣爆發生後,透過社會各界踴躍捐款協助災後重建復原,除案發後第一時間先發放慰問金外,另經高雄市政府、榮化公司、華運公司達成三方協議,由榮化公司、華運公司分別負責與死亡(32人,每名死者比照空難賠償金額為1200萬元)、傷勢較重者(共66人,其中65人分別依受傷狀況協商賠償金額,尚餘1 位因事後死亡繼承事宜以致迄今猶未處理完畢)洽商和解,高雄市政府則處理其他輕傷者及財產損賠事宜(總數約3000餘件)等情,茲據證人即前「八一氣爆受災戶自救會」會長陳冠榮、時任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長王世芳、李長榮教育基金會秘書長郭丁元、華運公司廠長室高級專員兼安管室主任謝輝男、前高雄市政府副市長許立明、重傷者陳姿予到庭證述綦詳(本院卷九第124 至147 、206 至229 頁,卷十第51頁反面至79頁),並有卷附(重傷事件)三方協議書可參(書證編號635,本院卷四第337 頁,另行存放),縱令高雄市政府採行「代位求償」無異使國家變相立於保險公司之地位而引發諸多爭議,但透過前開證人到庭所述仍可證明多數傷亡者均能即時獲得適當賠償,縱令仍有部分被害人表示或到庭陳述不滿獲償條件(即附表編號1-8 、1-39、3-13、4-4 、8-24所示告訴人,參見本院卷十七第57至58頁,卷二二第158 、160 頁反面至162 頁),相較整體被害人而言仍屬少數,故上述處理狀況雖無法滿足全體受害者期待,仍堪認本件氣爆後續和解暨賠償狀況應屬我國歷年發生重大公安事件善後修復之模範。
㈢又依前述本件氣爆雖由被告邱炳文等3 人個人過失先後累積導致,但造成損害規模甚鉅,面對此等龐大賠償責任,客觀上顯非一般自然人所得獨立負擔,且事涉整體公共安全與民眾生命、身體、財產權益,甚至可能衍生國家賠償責任,故事發後由具公權力且係被告邱炳文等3 人任職之高雄市政府出面統籌災後重建暨賠償事宜,本屬當然,遂不宜徒以被告等人未逕以個人財產直接賠償被害人,遽採為不利渠等量刑之參考。
再審諸我國民事損害賠償採損失填補原則兼設有慰撫金制度,但長久以來多僅以金錢賠償作為賠償手段,但除一般財產損害外,面對被害人死亡、終身難以恢復之身體傷害或心理創傷,受害者本人或至親實難透過金錢賠償獲得完整填補,甚而縱使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最終仍無法實際獲償之情形,依舊屢見不鮮。
故考量本件涉及賠償數額龐大,華運公司因資本額較小,高雄市政府則受限於公務體系暨編列預算之限制,兼衡各傷勢較重之被害人所面對困境不盡相同,乃由榮化公司主導組成志工隊(由李國壽負責籌辦)、華運公司積極協助及高雄市政府動用相關行政資源通力合作,不僅以上述金錢賠償或發放慰問金方式直接給予經濟援助,及高雄市政府提供一對一社工服務、法律諮詢等相關協助,案發迄今更持續透過提供就業機會、協助培養個人專長、進行心理輔導暨復健、情感交流、參與社會活動等諸多方式,協助重傷者逐漸走出心靈封閉的世界,鼓勵渠等重新進入社會、融入人群而獲得自我肯定之機會,亦據前開證人陳冠榮、郭丁元、許立明、陳姿予等人詳述在卷,及附表編號23、24被害人家屬王忠誠、附表編號1-24、1-29、4-3、8-39、4.5-17所示告訴人林黛甄、林玉珍、徐晏祥、余泰運、陳楚睿到庭陳述綦詳(本院卷二二第157 、158 頁反面至160 、163 至164 頁,卷二五第203 頁),並有相關新聞資料、被害人手寫信函、志工重要工作摘要說明、活動照片、贊助款項收據可參(本院卷七第165 至188 頁,卷十九第25至32頁,卷二十第35、67至90頁,卷二一第168 頁),堪信各被告暨所屬機關、公司確實透過上述分工模式使被害人身心損害獲得相當填補,則縱令被告邱炳文、楊宗仁於案發時業已退休而無從直接參與災後重建或賠償事宜,依前開所述仍得採為被告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量刑之參考。
二、本件氣爆發生後,經過檢察官偵查暨歷審審理結果,堪信此一不幸事故乃起源於本案工程負責監工、(初)驗收之公務員因循苟且,輕忽公共工程品質良窳關乎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確保,怠忽職責、未能落實嚴格把關責任,非但未於施工期間確實監督,復未於完工後針對系爭4 吋管穿越箱涵部分確實(初)驗收,以致錯失提早遷移之機會,使該管線長年處於箱涵之潮濕惡劣環境逐漸鏽蝕減薄,終至不堪管內壓力產生破裂導致其內易燃石化液體洩漏,甚至可說本案工程箱涵完工後,在管線長期懸空於箱涵排水斷面之情況下,市民無異隨時處於不安全之危險狀態,發生氣爆只是時間問題,此等結果實屬人為過失所造成,斷不容被告徒以工程慣例向來如此、其他箱涵也同樣包覆其他管線作為卸責理由。
爰分別審酌被告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於本案工程規劃施作暨驗收期間各係水工處工程員、副工程司及幫工程司,並分別擔任該工程監工(邱炳文),初驗(楊宗仁)暨驗收(趙建喬)工作,其中被告邱炳文明知系爭4 吋管於施作過程遭施工人員逕予包覆在箱涵內且懸空於排水斷面,猶疏未通知該等管線所屬事業進行遷改;
被告趙建喬身為本案工程設計暨最後驗收人員,相較其他人員理應更清楚易生瑕疵之處(驗收重點),進而確實驗收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惟其於驗收過程僅任由接管單位之維護工程隊人員進入箱涵察看,又疏未指示應注意前開石化管線與箱涵交錯位置,以致錯失最後發現上述重大瑕疵之機會,足見渠2 人過失程度確屬重大,另被告楊宗仁僅負責初驗事宜,性質上雖同屬違反未確實驗收之注意義務,但其並非工程設計人員,亦非自工程施工之始即參與本案工程,過失情節當較被告邱炳文、趙建喬為輕,又被告趙建喬於本件氣爆發生後擔任高雄市政府養工處長,經市長指派擔任災後重建工作,確實儘速恢復市容並使民眾回歸正常生活;
至渠3 人所涉(準)失火罪雖經本院認定無由成立,行為不法內涵相較原審認定者有所減輕,且依前述多數被害人已獲適度賠償而應採為量刑參考,但本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害甚屬重大,本院仍認不宜過度減輕或逕予諭知緩刑,兼衡渠3 人於本院審理中自述智識程度、現時經濟、生活狀況暨本件氣爆發生後參與復健及面對司法程序之心路歷程(本院卷二四第121 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前揭所示之刑。
戊、退併辦部分壹、自來水法第97條第1項行為客體係「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此前經原審針對台水公司所指「送水用之外徑400公厘延性鑄鐵管、配水管線①塑膠管外徑100 公厘②塑膠管外徑80公厘③塑膠管外徑105 公厘及制水閥、用戶外線」是否屬於「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一節函詢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業據該部函覆略謂該法第97條第1項所稱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者,係為同法第43條所規範之自來水事業應具備之設備。
至於來函所陳相關設備是否屬「自來水主要設備」,敬請洽當地自來水事業協助查明,有該部106 年8 月29日經授水字第10600067390 號函在卷(書證編號501 ,原審三六卷第170 頁) 。
本院參酌同法第43條「自來水事業應具有左列必要之設備: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必需原水水量之能力、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枯水季節,原水無缺、導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抽水機、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淨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沉澱池、過濾池、消毒、水質控制及其他淨水設備、送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抽水機、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配水池、抽水機、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乃明確針對自來水主要設備之種類暨主要功能加以規範,要非泛指一切自來水事業所有設備,至依併案意旨書所指證人陳建良、蘇安生之陳述暨照片,僅堪認定附表編號4 所示俱係台水公司所有設備且遭本件氣爆受損之情,但始終未見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此等物品果屬「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遂無由論以自來水法第97條第3項、第1項過失毀損自來水設備或以其他行為使主要設備之機能發生障礙因而不能供水罪責;
又該等物品雖因本件氣爆受損,但被告邱炳文等12人俱無從成立刑法第176條、第175條第3項、第1項準失火罪,已如前述(參見乙、有罪部分伍暨丙、無罪暨公訴不受理部分肆),故此部分即與前揭有罪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
貳、又105 年度偵字第1893號移送併辦意旨雖謂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就「被害人蔡美金死亡」(即附表編號6所示)一節同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云云,然渠9 人既經諭知無罪如前(參見丙、無罪部分),是此移送併辦事實亦與原起訴該9 人所涉犯行不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
參、職是,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6728 號移送併辦事實既非本件有罪部分起訴效力所及,遂無由併予審理,且經本院憑以撤銷原審判決如前(參見丁、撤銷改判部分壹㈥㈨所述),另105 年度偵字第1893號移送併辦其中有關被告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就「被害人蔡美金死亡」同涉業務過失致死罪一節,亦因該9 人所涉犯行經本院諭知無罪而不生起訴效力之問題,俱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附表一:各被告上訴暨答辯要旨(略)
附表二:本案工程相關會議暨驗收時序表(略)
附表三:103 年7 月31日本件氣爆前榮化公司、華運公司人員操作處置概況(略)
附表四:本件氣爆死亡被害人(即原審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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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姓名 │死亡時間地點 │ 死亡原因 │ 證據方法及出處 │ 備註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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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顏郁仁│103 年8 月1 日│下班行經高雄市苓雅│1.103 年度相字第1420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4 時57分,高雄│區三多路、河南路口│ 片,相一卷第5-11頁) │ │
│ │ │長庚醫院 │時,因遇本件氣爆導│2.103 醫鑑字第1031103356號鑑定報告書(│ │
│ │ │ │致多重性外傷致死 │ 相一卷第14-19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2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一卷第20頁) │ │
├─┼───┼───────┼─────────┼───────────────────┼─────┤
│2 │黃麗雯│103 年8 月1 日│騎機車行經左列地點│1.車號000-000 車籍資料(相二卷第5 頁)│ │
│ │ │零時許,高雄市│,因遇本件氣爆導致│2.103 年度相字第1421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苓雅區三多路、│多重性外傷致死 │ 片,相二卷第9-14頁) │ │
│ │ │福德路口 │ │3.103 醫鑑字第1031103380號鑑定報告書(│ │
│ │ │ │ │ 相二卷第18-23 頁) │ │
│ │ │ │ │4.103 相甲字第142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卷第24頁) │ │
├─┼───┼───────┼─────────┼───────────────────┼─────┤
│3 │吳敏慈│103 年8 月1 日│騎機車行經左列地點│1.103 年度相字第1422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零時許,高雄市│,因遇本件氣爆導致│ 片,相三卷第5-11頁) │ │
│ │ │苓雅區三多路、│多重性外傷致死 │2.103 醫鑑字第1031103382號鑑定報告書(│ │
│ │ │福德路口 │ │ 相三卷第14-19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22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三卷第20頁) │ │
├─┼───┼───────┼─────────┼───────────────────┼─────┤
│4 │蔡庭皓│103 年8 月1 日│騎機車行經左列地點│1.103 年度相字第1423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零時許,高雄市│,因遇本件氣爆導致│ 片,相四卷第9-14頁) │ │
│ │ │苓雅區三多一路│多重性外傷致死 │2.103 醫鑑字第1031103384號鑑定報告書(│ │
│ │ │三信家商對面車│ │ 相四卷第18-23 頁) │ │
│ │ │道 │ │3.103 相甲字第142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四卷第24頁) │ │
├─┼───┼───────┼─────────┼───────────────────┼─────┤
│5 │楊婉秀│103 年8 月1 日│下班後騎機車返家途│1.103 年度相字第1424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零時,高雄市三│中,行經高雄市苓雅│ 片,相五卷第9-15頁) │ │
│ │ │多郵局旁巷內 │區三多路派出所前,│2.103 醫鑑字第1031103386號鑑定報告書(│ │
│ │ │ │因遇本件氣爆導致多│ 相五卷第18-24 頁) │ │
│ │ │ │重性外傷致死 │3.103 相甲字第142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五卷第25頁) │ │
├─┼───┼───────┼─────────┼───────────────────┼─────┤
│6 │蔡美金│103 年8 月1 日│下班後駕駛自小貨車│1.103 年度相字第1425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2 時30分,高雄│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 片,相六卷第8-13頁) │ │
│ │ │市立大同醫院 │信家商前,因遇本件│2.103 醫鑑字第1031103387號鑑定報告書(│ │
│ │ │ │氣爆導致多重性外傷│ 相六卷第16-21 頁) │ │
│ │ │ │致死 │3.103 相甲字第142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六卷第22頁) │ │
├─┼───┼───────┼─────────┼───────────────────┼─────┤
│7 │周宗敏│103 年8 月1 日│行經左列地點,因遇│1.103 年度相字第1426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零時,高雄市苓│本件氣爆導致多重性│ 片,相七卷第9-15頁) │ │
│ │ │雅區三多一路三│外傷致死 │2.103 醫鑑字第1031103388號鑑定報告書(│ │
│ │ │信家商前巷內 │ │ 相七卷第22-27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26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七卷第28頁) │ │
├─┼───┼───────┼─────────┼───────────────────┼─────┤
│8 │夏義洋│103 年8 月1 日│駕駛計程車行經左列│1.103 醫鑑字第1031103489號鑑定報告書(│ │
│ │ │2 時許,高雄市│地點,因遇本件氣爆│ 相八卷第7-12頁) │ │
│ │ │苓雅區三多路、│導致多重性外傷致死│2.103 相甲字第142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福海街口 │ │ 八卷第13頁) │ │
├─┼───┼───────┼─────────┼───────────────────┼─────┤
│9 │林桂禎│103 年8 月1 日│騎乘機車搭載朋友林│1.診斷證明書(相九卷第2 頁) │ │
│ │ │零時29分,高雄│黛甄返家途中,行經│2.103 年度相字第1428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市國軍高雄總醫│高雄市三多、凱旋路│ 片,相九卷第12-17 、33-38 頁) │ │
│ │ │院 │口時,因遇本件氣爆│3.103 醫鑑字第1031103391號鑑定報告書(│ │
│ │ │ │導致多重性外傷致死│ 相九卷第41-46 頁) │ │
│ │ │ │ │4.103 相甲字第1428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九卷第4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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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國棟│103 年8 月1 日│在高雄市二聖一路、│1.診斷證明書、救護紀錄(相十卷第2-3 頁│公務員(高│
│ │ │3 時41分,高雄│凱旋路口執勤中,因│ ) │雄市政府消│
│ │ │市國軍高雄總醫│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2.103 年度相字第1429號檢驗報告書(含照│防局消防隊│
│ │ │院 │性外傷致死 │ 片,相十卷第11-16 、31-38 頁) │苓雅分隊小│
│ │ │ │ │3.103 醫鑑字第1031103393號鑑定報告書(│隊長) │
│ │ │ │ │ 相十卷第41-46 頁) │ │
│ │ │ │ │4.103 相甲字第1429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十卷第47頁) │ │
├─┼───┼───────┼─────────┼───────────────────┼─────┤
│11│李瑞晟│103 年8 月1 日│居住在高雄市前鎮區│1.診斷證明書、救護紀錄(相十一卷第2-3 │ │
│ │ │零時52分,高雄│二聖路29號3 樓,在│ 頁) │ │
│ │ │市國軍高雄總醫│二聖、凱旋路口,因│2.103 年度相字第1430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院 │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 片,相十一卷第12-17 、32-36 頁) │ │
│ │ │ │性外傷致死 │3.103 醫鑑字第1031103396號鑑定報告書(│ │
│ │ │ │ │ 相十一卷第39-44 頁) │ │
│ │ │ │ │4.103 相甲字第143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十一卷第45頁) │ │
├─┼───┼───────┼─────────┼───────────────────┼─────┤
│12│陳進發│103 年8 月1 日│竹東里里長李春桂之│1.103 年度相字第1431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3 時22分,義大│夫,代里長前往災害│ 片,相十二卷第5-8 、13-17 頁) │ │
│ │ │醫院 │發生現場(地點卷內│2.103 醫鑑字第1031103398號鑑定報告書(│ │
│ │ │ │未記載),因遇本件│ 相十二卷第26-31 頁) │ │
│ │ │ │氣爆導致多重性外傷│3.103 相甲字第143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致死 │ 十二卷第32頁) │ │
├─┼───┼───────┼─────────┼───────────────────┼─────┤
│13│郭建麟│103 年8 月1 日│在災害發生現場(地│1.103 年度相字第1432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1 時51分,義大│點卷內未記載),因│ 片,相十三卷第3-5 、10-16 頁) │ │
│ │ │醫院 │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00號鑑定報告書(│ │
│ │ │ │性外傷致死 │ 相十三卷第25-30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32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十三卷第31頁) │ │
├─┼───┼───────┼─────────┼───────────────────┼─────┤
│14│溫舒婷│103 年8 月1 日│下班騎機車行經高雄│1.103 醫鑑字第1031103402號鑑定報告書(│ │
│ │ │零時13分,聖功│市苓雅區三多一路26│ 相十四卷第13-18 頁) │ │
│ │ │醫院 │7 號,因遇本件氣爆│2.103 相甲字第143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導致多重性外傷致死│ 十四卷第18頁反面) │ │
├─┼───┼───────┼─────────┼───────────────────┼─────┤
│15│陳秋龍│103 年8 月1 日│騎機車外出至高雄市│1.103 年度相字第1434號檢驗報告書(相十│ │
│ │ │零時,高雄市苓│三多路看漫畫,途經│ 五卷第11-16 頁) │ │
│ │ │雅區三多路 │左列地點,因遇本件│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03號鑑定報告書(│ │
│ │ │ │氣爆導致多重性外傷│ 相十五卷第19-24 頁) │ │
│ │ │ │致死 │3.103 相甲字第143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十五卷第25頁) │ │
├─┼───┼───────┼─────────┼───────────────────┼─────┤
│16│王中 │103 年8 月1 日│於7 月31日晚間至高│1.103 年度相字第1435號檢驗報告書(含照│公務員(高│
│ │ │零時,高雄市鳳│雄市苓雅、前鎮區氣│ 片,相十六卷第5-12頁) │雄市政府消│
│ │ │山區光遠路 171│爆現場執行勤務,因│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05號鑑定報告書(│防局消防隊│
│ │ │之2 號大東醫院│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 相十六卷第15-20 頁) │成功分隊消│
│ │ │(到院前已無生│性外傷致死 │3.103 相甲字第143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防員) │
│ │ │命跡象) │ │ 十六卷第21頁) │ │
├─┼───┼───────┼─────────┼───────────────────┼─────┤
│17│涂家榕│103 年8 月1 日│居住在高雄市凱旋三│1.103 年度相字第1436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零時許,高雄市│路513 號,外出遛狗│ 片,相十七卷第7-12頁) │ │
│ │ │凱旋三路513 號│因遇本件氣爆導致多│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07號鑑定報告書(│ │
│ │ │前道路 │重性外傷致死 │ 相十七卷第16-17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36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十七卷第18頁) │ │
├─┼───┼───────┼─────────┼───────────────────┼─────┤
│18│黃珞溦│103 年8 月1 日│返家途中,因遇本件│1.103 醫鑑字第1031103408號鑑定報告書(│ │
│ │ │零時許,高雄市│氣爆導致多重性外傷│ 相十八卷第7-12頁) │ │
│ │ │立聯合醫院 │致死 │2.103 相甲字第143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十八卷第13頁) │ │
├─┼───┼───────┼─────────┼───────────────────┼─────┤
│19│莊政潔│103 年8 月1 日│於7 月31日晚間至高│1.103 年度相字第1438號檢驗報告書(相十│公務員(高│
│ │ │零時,高雄市前│雄市前鎮區凱旋、二│ 九卷第5-10頁) │雄市政府消│
│ │ │鎮區凱旋二路、│聖路口現場執行勤務│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09號鑑定報告書(│防局消防隊│
│ │ │二聖路口 │,因遇本件氣爆導致│ 相十九卷第13-18 頁) │新興分隊消│
│ │ │ │多重性外傷致死 │3.103 相甲字第1438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防員) │
│ │ │ │ │ 十九卷第19頁) │ │
├─┼───┼───────┼─────────┼───────────────────┼─────┤
│20│洪碧蓮│103 年8 月1 日│與其夫詹惠文共乘機│1.103 年度相字第1439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零時,高雄市苓│車行經左列地點,因│ 片,相二十卷第5-11頁) │ │
│ │ │雅區三多路、福│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10號鑑定報告書(│ │
│ │ │德路口 │性外傷致死 │ 相二十卷第14-19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39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十卷第20頁) │ │
├─┼───┤ ├─────────┼───────────────────┼─────┤
│21│詹惠文│ │與其妻洪碧蓮共乘機│1.103 年度相字第1440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 │車行經左列地點,因│ 片,相二一卷第5-11頁) │ │
│ │ │ │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11號鑑定報告書(│ │
│ │ │ │性外傷致死 │ 相二一卷第14-19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4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一卷第20頁) │ │
├─┼───┼───────┼─────────┼───────────────────┼─────┤
│22│黃尚強│103 年8 月1 日│執行救災任務時,因│1.103 年度相字第1441號檢驗報告書(含照│義消(高雄│
│ │ │零時30分許,高│遇本件氣爆導致全身│ 片,相二二卷第8-14頁) │市政府消防│
│ │ │雄市苓雅區凱旋│大面積燒灼傷及嗆傷│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12號鑑定報告書(│局義消總隊│
│ │ │路 │致死 │ 相二二卷第24-29 頁) │副總幹事)│
│ │ │ │ │3.103 相甲字第144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二卷第30頁) │ │
├─┼───┼───────┼─────────┼───────────────────┼─────┤
│23│陳曼青│103 年8 月1 日│與其子王予葳返家途│1.103 醫鑑字第1031103413號鑑定報告書(│ │
│ │ │零時,高雄市苓│中行經左列地點,因│ 相二三卷第8-13頁) │ │
│ │ │雅區三多一路三│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2.103 相甲字第1442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信家商外面車道│性外傷致死 │ 二三卷第14頁) │ │
├─┼───┤ ├─────────┼───────────────────┼─────┤
│24│王予葳│ │與其母陳曼青返家途│1.103 年度相字第1443號檢驗報告書(相二│ │
│ │ │ │中行經左列地點,因│ 四卷第6-12頁) │ │
│ │ │ │遇氣爆導致多重性外│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14號鑑定報告書(│ │
│ │ │ │傷致死 │ 相二四卷第21-25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4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四卷第26頁) │ │
├─┼───┼───────┼─────────┼───────────────────┼─────┤
│25│吳東穎│103 年8 月1 日│居住在高雄市苓雅區│1.103 年度相字第1444號檢驗報告書(相二│ │
│ │ │零時,在高雄市│三多一路附近,因遇│ 五卷第6-11頁) │ │
│ │ │苓雅區 │本件氣爆導致多重性│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15號鑑定報告書(│ │
│ │ │ │外傷致死 │ 相二五卷第14-19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4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五卷第20頁) │ │
├─┼───┼───────┼─────────┼───────────────────┼─────┤
│26│洪紹陶│103 年8 月1 日│居住在高雄市苓雅區│1.103 年度相字第1445號檢驗報告書(含照│ │
│ │ │14時45分,在高│武營路581 巷26號,│ 片,相二六卷第6-13頁) │ │
│ │ │雄榮民總醫院 │行經氣爆地點時,因│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20號鑑定報告書(│ │
│ │ │ │遇本件氣爆導致多重│ 相二六卷第17-22 頁) │ │
│ │ │ │性外傷致死 │3.103 相甲字第1445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六卷第23頁) │ │
├─┼───┼───────┼─────────┼───────────────────┼─────┤
│27│林育慶│103 年8 月2 日│居住在高雄市苓雅區│1.103 年度相字第1449號檢驗報告書(相二│ │
│ │ │9 時30分,高雄│武仁街,於7 月31日│ 八卷第5-11頁) │ │
│ │ │市苓雅區三多二│晚間返家途中行經左│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23號鑑定報告書(│ │
│ │ │路81號前 │列地點,因遇本件氣│ 相二八卷第15-20 頁) │ │
│ │ │ │爆導致多重性外傷致│3.103 相甲字第1449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死 │ 二八卷第21頁) │ │
├─┼───┼───────┼─────────┼───────────────────┼─────┤
│28│洪丕祥│103 年8 月2 日│下班騎乘機車返家,│1.103 年度相字第1454號檢驗報告書(相二│ │
│ │ │14時25分,高雄│行經左列地點,因遇│ 九卷第8-13頁) │ │
│ │ │市苓雅區三多路│本件氣爆導致多重性│2.103 醫鑑字第1031103422號鑑定報告書(│ │
│ │ │與武慶路口 │外傷致死 │ 相二九卷第17-22 頁) │ │
│ │ │ │ │3.103 相甲字第1454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二九卷第23頁) │ │
├─┼───┼───────┼─────────┼───────────────────┼─────┤
│29│林基澤│103 年9 月20日│於7 月31日前往高雄│1.為民服務、其他案件紀錄表(相三十卷第│公務員(高│
│ │ │20時50分,高雄│市二聖一路與凱旋三│ 9-12頁) │雄市消防局│
│ │ │市苓雅區二聖路│路口現場,因遇本件│2.現場照片(相三十卷第20-30 頁、相三六│主任秘書)│
│ │ │與凱旋路口氣爆│氣爆導致不詳原因致│ 卷第5-6 頁) │ │
│ │ │地點箱涵下方發│死 │3.檢體監管及送驗紀錄表、血清證物鑑定書│ │
│ │ │現死亡 │ │ (相三十卷第36-37 頁) │ │
│ │ │ │ │4.103 年度相字第1491號檢驗報告書(相三│ │
│ │ │ │ │ 十卷第41-45 頁) │ │
│ │ │ │ │5.103 醫剖字第1031103739號解剖報告書(│ │
│ │ │ │ │ 相三十卷第47-49 頁) │ │
│ │ │ │ │6.103 醫鑑字第1031103839號鑑定報告書(│ │
│ │ │ │ │ 相三十卷第50-56 頁) │ │
│ │ │ │ │7.103 相甲字第1491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三十卷第58頁) │ │
│ │ │ │ │8.103 年度相字第1896號檢驗報告書(含骨│ │
│ │ │ │ │ 骸照片,相三五卷第6-10、17-18 頁) │ │
│ │ │ │ │9.血清證物鑑定書(相三五卷第12頁) │ │
│ │ │ │ │10.103醫鑑字第1031104120號鑑定報告書(│ │
│ │ │ │ │ 相三五卷第20-24 頁) │ │
│ │ │ │ │11.103年度相字第1904號檢驗報告書(含骨│ │
│ │ │ │ │ 骸 照片,相三六卷第9-13、20-21 頁)│ │
│ │ │ │ │12.血清證物鑑定書(相三六卷第15頁) │ │
│ │ │ │ │13.103醫證字第1031104050號法醫證物審查│ │
│ │ │ │ │ 鑑定書(相三六卷第25-27 頁) │ │
├─┼───┼───────┼─────────┼───────────────────┼─────┤
│30│劉耀文│103 年9 月20日│於7 月31日晚間至高│1.為民服務、其他案件紀錄表(相三十卷第│公務員(高│
│ │ │20時50分,高雄│雄市前鎮區凱旋、二│ 11-14 頁) │雄市消防局│
│ │ │市苓雅區二聖路│聖路口現場執行勤務│2.現場照片(相三一卷第22-32 頁) │消防隊瑞隆│
│ │ │與凱旋路口氣爆│,因遇本件氣爆導致│3.檢體監管及送驗紀錄表、血清證物鑑定書│分隊小隊長│
│ │ │地點箱涵下方發│多重性外傷及火燒傷│ (相三一卷第39-40 頁) │) │
│ │ │現死亡 │致死 │4.103 年度相字第1492號檢驗報告書(相三│ │
│ │ │ │ │ 一卷第46-50 頁) │ │
│ │ │ │ │5.103 醫剖字第1031103738號解剖報告書(│ │
│ │ │ │ │ 相三一卷第52-54 頁) │ │
│ │ │ │ │6.103 醫鑑字第1031103840號鑑定報告書(│ │
│ │ │ │ │ 相三一卷第55-62 頁) │ │
│ │ │ │ │7.103 相甲字第1492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 三一卷第64頁) │ │
│ │ │ │ │8.103 年度相字第1888號檢驗報告書(相三│ │
│ │ │ │ │ 十卷第7-12頁) │ │
│ │ │ │ │9.血清證物鑑定書、骨骸照片(相三四卷第│ │
│ │ │ │ │ 14、19頁) │ │
│ │ │ │ │10.103醫鑑字第1031104119號鑑定報告書(│ │
│ │ │ │ │ 相三四卷第22-26頁) │ │
├─┼───┼───────┼─────────┼───────────────────┼─────┤
│31│陶廷舟│103 年8 月30日│於7 月31日晚間前往│1.診斷證明書、疑非病死病歷摘要報告表(│義消(鳳祥│
│ │ │零時42分,在高│高雄市二聖一路與凱│ 相三二卷第5-6 頁) │義消分隊副│
│ │ │雄醫學大學附設│旋路口執行救災任務│2.103 年度相字第1637號檢驗報告書(含照│分隊長) │
│ │ │中和紀念醫院 │,因遇本件氣爆受重│ 片,相三二卷第11-16 、25-27 頁) │ │
│ │ │ │傷經送高醫救治仍不│3.103相甲字第1637號相驗屍體證明書(相 │ │
│ │ │ │治死亡 │ 三二卷第24頁) │ │
├─┼───┼───────┼─────────┼───────────────────┼─────┤
│32│郭照英│103 年8 月30日│搭乘其妹黃麗華駕駛│1.車號0000-00 毀損照片(相三三卷第5-6 │經醫院通知│
│ │ │10時58分,在高│之自小客車行經高雄│ 頁) │救治無效,│
│ │ │雄市三民區本館│市苓雅區三多路與輔│2.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摘要、高雄市政府│家屬決定運│
│ │ │路330 之18號(│仁路口,因遇本件氣│ 消防局執行救護服務證明(相三三卷第9 │至高雄市立│
│ │ │高雄市立殯儀館│爆導致重傷,經送高│ 、12-14 、29頁) │殯儀館旁寄│
│ │ │旁寄棺室) │雄長庚醫院救治,仍│3.103 年度相字第1642號檢驗報告書(含照│棺室再拔管│
│ │ │ │於103 年8 月30日傷│ 片,相三三卷第9-24、34-38 頁) │ │
│ │ │ │重不治死亡 │ │ │
└─┴───┴───────┴─────────┴───────────────────┴─────┘
附表五:本件氣爆(重)傷害告訴人暨被害人(即原審附表)┌───┬───┬─────────┬────────┬───────────────┬──────┐
│編號 │姓名 │ 受傷地點 │ 被害人傷勢 │ 證據及出處 │備註 │
├───┼───┼─────────┼────────┼───────────────┼──────┤
│1-1 │胡庭碩│駕駛4717-G5 號自小│胸部挫傷合併左側│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5 頁) │ │
│ │ │客車行經三多三路(│第3 、4 、5 、7 │2.告訴人胡庭碩指訴(警一卷第1-│ │
│ │ │西向東)、輔仁路口│根肋骨骨折、左側│ 3 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鎖骨骨折 │ │ │
├───┼───┼─────────┼────────┼───────────────┼──────┤
│1-2 │廖士賢│駕駛0937-E9 號自小│頸部磨損或擦傷 │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16頁) │ │
│ │ │客車沿三多三路(西│ │2.告訴人廖士賢指訴(警一卷第13│ │
│ │ │向東)行駛欲往高速│ │ -15頁) │ │
│ │ │公路,因本件氣爆而│ │ │ │
│ │ │翻車後送醫 │ │ │ │
├───┼───┼─────────┼────────┼───────────────┼──────┤
│1-3 │邱柏憲│在三多一路162 號前│全身多處燒傷合併│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25頁) │1.公務員(消│
│ │ │執行救災勤務,因本│柏油噴濺 │2.告訴人邱柏憲指訴(警一卷第22│ 防員) │
│ │ │件氣爆嚴重燒傷 │ │ -24頁) │2.國軍高雄總│
│ │ │ │ │3.103.10.8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 醫院認定未│
│ │ │ │ │ 53號函文(偵二四卷第17頁) │ 達重傷害 │
├───┼───┼─────────┼────────┼───────────────┼──────┤
│1-4 │鄭再為│在三多一路257 巷2 │頭部外傷併開放性│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30、34頁│1.由其子鄭淵│
│ │ │弄1 號遭本件氣爆產│顱骨骨折、雙側硬│ ) │ 源代為提告│
│ │ │生之大石頭砸到頭部│膜上出血及硬膜下│2.告訴代理人鄭淵源指訴(警一卷│2.國軍高雄總│
│ │ │致顱內出血、顱骨骨│出血 │ 第27-28 反頁、32-32 反頁) │ 醫院認定已│
│ │ │折 │ │3.103.10.8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 達重傷害 │
│ │ │ │ │ 53號函文(偵二四卷第17頁) │ │
│ │ │ │ │4.委任狀(警一卷第33頁) │ │
├───┼───┼─────────┼────────┼───────────────┼──────┤
│1-5 │林品睿│在三多一路283 巷2 │鼻部撕裂傷1.5 公│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38頁) │未成年,由其│
│ │ │弄4 號睡覺時,遭本│分 │2.告訴代理人林岳皇指訴(警一卷│父林岳皇獨立│
│ │ │件氣爆震碎窗戶玻璃│ │ 第35-36 頁) │提告 │
│ │ │割傷鼻子 │ │ │ │
├───┼───┼─────────┼────────┼───────────────┼──────┤
│1-6 │陳正昀│乘坐三多一路329 號│右遠端鎖骨骨折、│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42頁) │ │
│ │ │前車號00-0000 號自│右側第6 肋骨骨折│2.告訴人陳正昀指訴(警一卷第39│ │
│ │ │小客車內,因本件氣│ │ -40 頁) │ │
│ │ │爆翻車受傷 │ │ │ │
├───┼───┼─────────┼────────┼───────────────┼──────┤
│1-7 │張淑雯│騎乘ZCJ-760 號輕機│雙側前臂、雙側上│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45頁) │ │
│ │ │車至三多二路(東向│臂、雙側大腿挫傷│2.告訴人張淑雯指訴(警一卷第43│ │
│ │ │西)與福德路口停等│、下背、臀部、右│ -44頁) │ │
│ │ │紅燈,遭本件氣爆產│踝挫傷 │ │ │
│ │ │生之柏油塊砸傷 │ │ │ │
├───┼───┼─────────┼────────┼───────────────┼──────┤
│1-8 │王冠智│林芬依騎乘825- ETM│右足、頭部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52頁) │ │
│ │ │號重機車載王冠智在│四肢多處擦傷 │2.告訴人王冠智指訴(警一卷第49│ │
│ │ │河南路(北向南)與│ │ -51 頁) │ │
├───┼───┤三多路口,遭本件氣├────────┼───────────────┼──────┤
│1-9 │林芬依│爆產生的石頭砸傷四│右手、右膝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58頁) │ │
│ │ │肢 │四肢多處擦傷 │2.告訴人林芬依指訴(警一卷第55│ │
│ │ │ │ │ -57 頁) │ │
├───┼───┼─────────┼────────┼───────────────┼──────┤
│1-10 │傅昱閔│傅昱閔騎乘569-PSB │頭部外傷併輕微腦│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65頁) │ │
│ │ │號重機車載吳君如及│震盪及頭皮撕裂傷│2.告訴人傅昱閔指訴(警一卷第61│ │
│ │ │高怡君行經三多二路│、胸部挫傷、牙冠│ -62 頁) │ │
│ │ │(東向西)三信家商│斷裂 │ │ │
├───┼───┤前,因本件氣爆發生├────────┼───────────────┼──────┤
│1-11 │吳君如│爆炸遭物體砸中,連│頭部外傷併腦震盪│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68頁) │ │
│ │ │人帶車摔倒受傷 │徵象、右足背擦挫│2.告訴人吳君如指訴(警一卷第66│ │
│ │ │ │傷約4×6公分 │ -67頁) │ │
├───┼───┤ ├────────┼───────────────┼──────┤
│1-12 │高怡君│ │頭部外傷、下唇及│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69頁) │未成年,由其│
│ │ │ │臉部擦傷、肝功能│2.告訴代理人吳君如指訴(警一卷│母吳君如獨立│
│ │ │ │異常 │ 第66-67頁) │提告 │
├───┼───┼─────────┼────────┼───────────────┼──────┤
│1-13 │黃士宏│在武慶三路107 巷22│頭部外傷併頭痛、│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76頁) │ │
│ │ │號2 樓房間內,遭本│肢體多處挫擦傷 │2.告訴人黃士宏指訴(警一卷第72│ │
│ │ │件氣爆產生的柏油塊│ │ -73 頁) │ │
│ │ │砸破屋頂落入家中擊│ │ │ │
│ │ │中受傷 │ │ │ │
├───┼───┼─────────┼────────┼───────────────┼──────┤
│1-14 │黃柏勳│騎乘673-HVC 號重機│左手肘撕裂傷(6 │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80頁) │ │
│ │ │車沿武慶三路(南向│公分及2 公分)、│2.告訴人黃柏勳指訴(警一卷第78│ │
│ │ │北)接近三多一路時│右上肢及左拇指擦│ -79 頁) │ │
│ │ │,因本件氣爆突然爆│傷、左大腿瘀傷 │ │ │
│ │ │炸被摔到路旁受有撕│ │ │ │
│ │ │裂傷 │ │ │ │
├───┼───┼─────────┼────────┼───────────────┼──────┤
│1-15 │陳昕謙│駕駛AGB-1263號自小│下背挫傷、左肘擦│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84頁) │ │
│ │ │客車行經三多一路23│傷 │2.告訴人陳昕謙指訴(警一卷第82│ │
│ │ │7 號前,因本件氣爆│ │ -83 頁) │ │
│ │ │連車帶人被炸飛受傷│ │ │ │
├───┼───┼─────────┼────────┼───────────────┼──────┤
│1-16 │陳姿予│騎乘330-DSC 號重機│胸腰椎爆裂性骨折│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89、97-9│1.由其胞弟陳│
│ │ │車沿武慶三路(南向│併脊髓損傷、左側│ 8 頁) │ 芃橋代為提│
│ │ │北)行經三多一路停│肋骨骨折併肺部挫│2.告訴代理人陳芃橋指訴(警一卷│ 告 │
│ │ │等紅燈,因本件氣爆│傷雙側氣血胸、左│ 第87-88 、94-95 頁) │2.國軍高雄總│
│ │ │受傷 │手尺橈骨骨折、肝│3.103.10.8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 醫院認定已│
│ │ │ │臟撕裂傷、骨盆腔│ 53號函文(偵二四卷第17頁) │ 達重傷害 │
│ │ │ │骨折(左手變形及│4.委任狀(警一卷第99頁) │ │
│ │ │ │右腿撕裂傷、雙下│ │ │
│ │ │ │肢癱瘓) │ │ │
├───┼───┼─────────┼────────┼───────────────┼──────┤
│1-17 │林美玲│在址設三多一路207 │雙髕骨開放性骨折│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102 頁)│由其胞妹林美│
│ │ │號「名都串燒」工作│ │2.傷患照片(警一卷第103 頁) │蓮代為提告 │
│ │ │時,因本件氣爆掉落│ │3.告訴代理人林美蓮指訴(警一卷│ │
│ │ │坑洞受傷 │ │ 第100-101 頁) │ │
│ │ │ │ │4.委任狀(警一卷第107 頁) │ │
├───┼───┼─────────┼────────┼───────────────┼──────┤
│1-18 │黃琮翔│駕駛9932-E6 號自小│頭部及四肢多處挫│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111 頁)│ │
│ │ │客車行經三多二路83│擦傷 │2.告訴人黃琮翔指訴(警一卷第10│ │
│ │ │巷口,因本件氣爆人│ │ 8-110 頁) │ │
│ │ │車翻覆受傷 │ │ │ │
├───┼───┼─────────┼────────┼───────────────┼──────┤
│1-19 │湯淑容│在三多一路283 巷1 │左手臂擦傷 │1.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診斷證明書│ │
│ │ │弄5 號2 樓居所,遭│ │ (警一卷第119 、128 頁) │ │
│ │ │本件氣爆產生的柏油│ │2.傷患照片(警一卷第121 頁) │ │
│ │ │塊砸破屋頂,再遭屋│ │3.告訴人湯淑容指訴(警一卷第11│ │
│ │ │頂坍塌物擊中受傷 │ │ 5-117 頁) │ │
├───┼───┤ ├────────┼───────────────┼──────┤
│1-20 │高子友│ │頭皮撕裂傷 │1.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診斷證明書│ │
│ │ │ │ │ (警一卷第136 、138 頁) │ │
│ │ │ │ │2.告訴人高子友指訴(警一卷第12│ │
│ │ │ │ │ 9-131 頁) │ │
├───┼───┼─────────┼────────┼───────────────┼──────┤
│1-21 │蘇麗婷│騎乘YD3-308 號重機│雙手及雙大腿多處│1.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診斷證明書│ │
│ │ │車沿三多一路(東向│撕裂傷及鈍挫傷 │ (警一卷第142 、147 頁) │ │
│ │ │西)行經武慶路口停│ │2.告訴人蘇麗婷指訴(警一卷第13│ │
│ │ │等紅燈,因本件氣爆│ │ 9-141 頁) │ │
│ │ │受傷 │ │ │ │
├───┼───┼─────────┼────────┼───────────────┼──────┤
│1-22 │謝明龍│搭乘計程車行經三多│頭部外傷併顱內出│1.診斷證明書(警一卷第151 頁)│1.由其胞姊謝│
│ │ │、武慶路口,因本件│血及嚴重腦水腫、│2.告訴代理人謝孟君指訴(警一卷│ 孟君代為提│
│ │ │氣爆受傷 │氣血胸及肺挫傷、│ 第148-149 頁) │ 告 │
│ │ │ │右側髖骨脫臼、左│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2.高醫附設中│
│ │ │ │下肢骨折、骨盆骨│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和紀念醫院│
│ │ │ │折、休克、呼吸衰│ ) │ 認定已達重│
│ │ │ │竭 │4.委任狀(警一卷第152 頁) │ 傷害 │
├───┼───┼─────────┼────────┼───────────────┼──────┤
│1-23 │張煜烽│騎乘003-EVU 號重機│背挫傷及四肢多處│1.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診斷證明書│ │
│ │ │車沿三多一路(西向│擦挫傷 │ (警一卷第156 、157 頁) │ │
│ │ │東)行經三多一路口│ │2.傷患照片(警一卷第160-161 頁│ │
│ │ │(教會前),因本件│ │ ) │ │
│ │ │氣爆炸飛受傷 │ │3.告訴人張煜烽指訴(警一卷第15│ │
│ │ │ │ │ 3-155 頁) │ │
├───┼───┼─────────┼────────┼───────────────┼──────┤
│1-24 │林黛甄│搭乘林桂禎(已死亡│第十一胸椎十二胸│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4 頁) │高雄長庚醫院│
│ │ │)所騎乘685-RAK 號│椎爆裂性骨折脫臼│2.告訴人林黛甄指訴(警二卷第1-│認定已達重傷│
│ │ │重機車行經三多一路│合併神經損傷下肢│ 2 頁) │害 │
│ │ │69號前,因本件氣爆│全癱、腹部鈍挫傷│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
│ │ │受傷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
│ │ │ │ │ 0 頁) │ │
├───┼───┼─────────┼────────┼───────────────┼──────┤
│1-25 │張圍茗│駕駛XA-8258 號自小│頭部外傷併頂部頭│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8 頁) │ │
│ │ │客車沿武慶三路(南│皮血腫(約6x10公│2.傷患照片(警二卷第14頁) │ │
│ │ │向北)行經三多一路│分)、左側肢體多│3.告訴人張圍茗指訴(警二卷第6-│ │
│ │ │口,因本件氣爆受傷│處擦挫傷(左手指│ 7 頁) │ │
│ │ │ │約4x8 公分、左膝│ │ │
│ │ │ │約6x10公分) │ │ │
├───┼───┼─────────┼────────┼───────────────┼──────┤
│1-26 │林聰澤│騎乘K82-256 號重機│右鎖骨骨折、右肋│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8頁) │ │
│ │ │車在三多一路(西向│骨第一至第九根骨│2.告訴人林聰澤指訴(警二卷第16│ │
│ │ │東)近武營路口,因│折、右側外傷性氣│ -17 頁) │ │
│ │ │本件氣爆受傷 │血胸、肝臟撕裂傷│ │ │
│ │ │ │、第十二胸椎壓迫│ │ │
│ │ │ │性骨折 │ │ │
├───┼───┼─────────┼────────┼───────────────┼──────┤
│1-27 │顏妙沂│在三多一路259 號因│胸部氣爆外傷併傷│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28頁) │未成年,由其│
│ │ │本件氣爆導致玻璃割│口2 公分 │2.告訴代理人顏文祺指訴(警二卷│父顏文祺獨立│
│ │ │傷 │ │ 第23-26 頁) │提告 │
├───┼───┤ ├────────┼───────────────┤ │
│1-28 │顏佑瑩│ │氣爆傷害併右手臂│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27頁) │ │
│ │ │ │及右足撕裂傷各1.│2.告訴代理人顏文祺指訴(警二卷│ │
│ │ │ │5 公分 │ 第23-26 頁) │ │
├───┼───┼─────────┼────────┼───────────────┼──────┤
│1-29 │林玉珍│騎乘OJP-535 號重機│急性呼吸衰竭、左│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36頁) │高醫附設中和│
│ │ │車行經三多一路、武│脛骨開放性骨折、│2.告訴人林玉珍指訴(警二卷第38│紀念醫院認定│
│ │ │慶三路口,因本件氣│骨盆骨折、右遠端│ -40 頁) │已達重傷害 │
│ │ │爆受傷 │橈骨骨折、硬腦膜│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 │
│ │ │ │下血腫(右腳截肢│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
│ │ │ │) │ ) │ │
├───┼───┼─────────┼────────┼───────────────┼──────┤
│1-30 │楊進富│騎乘PIS-879 號機車│爆炸性創傷併左側│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42頁) │ │
│ │ │沿三多一路(東向西│第3-5 ,9-12肋骨│2.告訴人楊進富指訴(警二卷第41│ │
│ │ │)行駛,因本件氣爆│骨折併氣血胸、雙│ -41反頁) │ │
│ │ │受傷 │側肺挫傷、縱膈腔│ │ │
│ │ │ │積血併心臟挫傷、│ │ │
│ │ │ │第1-4 腰椎橫突骨│ │ │
│ │ │ │折、泌尿道感染 │ │ │
├───┼───┼─────────┼────────┼───────────────┼──────┤
│1-31 │周卉芸│騎乘571-JWG 號重機│右膝挫裂傷、挫擦│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45頁) │ │
│ │ │車載女兒沿武慶三路│傷併挫裂傷、右小│2.告訴人周卉芸指訴(警二卷第43│ │
│ │ │(南向北)行經三多│腿挫擦傷、左膝紅│ -44 頁) │ │
│ │ │一路口停等紅燈,因│、挫擦傷、左小腿│ │ │
│ │ │本件氣爆受傷 │挫擦傷、左前臂挫│ │ │
│ │ │ │擦傷 │ │ │
├───┼───┼─────────┼────────┼───────────────┼──────┤
│1-32 │張文勝│張文勝騎乘XU6- 312│牙齒,右臉部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53-54 頁│ │
│ │ │號重機車搭載其妻許│、左手肘關節、前│ ) │ │
│ │ │美珍沿武慶三路(南│臂及腕撕裂傷經縫│2.告訴人張文勝指訴(警二卷第47│ │
│ │ │向北)行經三多一路│合共9 針、右頸部│ -48 頁) │ │
│ │ │口停等紅燈,因本件│,左手及左腿多處│ │ │
│ │ │氣爆受傷 │挫傷併擦傷、左右│ │ │
│ │ │ │兩側正中門齒斷裂│ │ │
│ │ │ │,左側牙冠斷裂至│ │ │
│ │ │ │齒頸部,右側牙冠│ │ │
│ │ │ │斷裂至牙齦下5 mm│ │ │
├───┼───┤ ├────────┼───────────────┼──────┤
│1-33 │許美珍│ │背部遭石塊擊傷、│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57頁) │ │
│ │ │ │右上肢及下肢多處│2.告訴人許美珍指訴(警二卷第55│ │
│ │ │ │挫傷併擦傷 │ -56 頁) │ │
├───┼───┼─────────┼────────┼───────────────┼──────┤
│1-34 │鄭慈惠│鄭慈惠駕駛7362-M8 │雙側肋骨骨折併氣│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63頁) │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其女│胸及肺挫傷、第1 │2.告訴人鄭慈惠指訴(警二卷第61│ │
│ │ │黃雅芸沿三多一路(│、2 、7 頸椎骨折│ -62 頁) │ │
│ │ │東向西)行經福德三│、第4-7 胸椎壓迫│ │ │
│ │ │路口,因本件氣爆受│性骨折及胸骨骨折│ │ │
│ │ │傷 │、肢體多處鈍挫傷│ │ │
├───┼───┤ ├────────┼───────────────┼──────┤
│1-35 │黃雅芸│ │頭部外傷併頭皮之│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70頁) │ │
│ │ │ │開放性傷口5 公分│2.告訴人黃雅芸指訴(警二卷第68│ │
│ │ │ │、左膝挫傷、左腕│ -69頁) │ │
│ │ │ │之扭傷及拉傷、肢│ │ │
│ │ │ │體多處擦傷 │ │ │
├───┼───┼─────────┼────────┼───────────────┼──────┤
│1-36 │陳勇銘│騎乘GIL-776 號重機│左足跟、左腰部擦│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77頁) │ │
│ │ │車沿武慶三路(南向│傷、左手肘、左腰│2.告訴人陳勇銘指訴(警二卷第72│ │
│ │ │北)行經三多一路口│部挫傷 │ -73 頁) │ │
│ │ │停等紅燈,遭本件氣│ │ │ │
│ │ │爆產生的石塊、柏油│ │ │ │
│ │ │塊砸傷 │ │ │ │
├───┼───┼─────────┼────────┼───────────────┼──────┤
│1-37 │吳宜靜│騎乘AA2-300 號重機│第一腰椎爆裂性骨│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80頁) │ │
│ │ │車沿三多一路(西向│折、骨盆骨折、左│2.告訴人吳宜靜指訴(警二卷第78│ │
│ │ │東)行經康橋商旅前│肘尺骨開放性骨折│ -79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多處挫傷 │ │ │
├───┼───┼─────────┼────────┼───────────────┼──────┤
│1-38 │卓慶隆│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沿│左腳跟骨開放性骨│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98頁) │ │
│ │ │三多一路(西向東)│折 │2.告訴人卓慶隆指訴(警二卷第96│ │
│ │ │行經武嶺街口,因本│ │ -96反頁) │ │
│ │ │件氣爆受傷 │ │ │ │
├───┼───┼─────────┼────────┼───────────────┼──────┤
│1-39 │陳麗芳│在三多一路285號2樓│左足挫傷併撕裂傷│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83頁) │ │
│ │ │房間,因本件氣爆導│、雙下肢挫擦傷 │2.告訴人陳麗芳指訴(警二卷第99│ │
│ │ │致玻璃割傷 │ │ -100頁) │ │
├───┼───┼─────────┼────────┼───────────────┼──────┤
│1-40 │郭彩璘│郭彩璘騎乘120-CMC │雙下肢2 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87頁) │由其夫周峰慶│
│ │ │號重機車搭載其女周│ │2.告訴代理人周峰慶指訴(警二卷│代為提告 │
│ │ │邑軒沿武慶三路(北│ │ 第84-85 頁) │ │
│ │ │向南)行經三多一路│ │3.委任狀(警二卷第86頁) │ │
├───┼───┤口停等紅燈,因本件├────────┼───────────────┼──────┤
│1-41 │周邑軒│氣爆受傷 │右下肢擦挫傷 │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04 頁)│ │
│ │ │ │ │2.告訴人周邑軒指訴(警二卷第10│ │
│ │ │ │ │ 2-103 頁) │ │
├───┼───┼─────────┼────────┼───────────────┼──────┤
│1-42 │王侯碧│在三多一路、河南路│頭部外傷併蜘蛛膜│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11 頁)│1.由其子王建│
│ │賢 │口「林靖夜市」第3-│下腔出血,意識不│2.告訴代理人王建發指訴(警二卷│ 發代為提告│
│ │ │5 號攤位,遭本件氣│清大於24小時、左│ 第106-107 頁) │2.國軍高雄總│
│ │ │爆產生的石塊壓傷 │側脛腓骨開放性骨│3.103.10.8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 醫院認定已│
│ │ │ │折、頭皮撕裂傷併│ 53號函文(偵二四卷第17頁) │ 達重傷害 │
│ │ │ │左前胸擦傷 │4.委任狀(警二卷第112 頁) │ │
├───┼───┼─────────┼────────┼───────────────┼──────┤
│1-43 │伍雅君│伍雅君攜同其子林俞│頭部外傷併顱骨骨│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16 頁)│ │
│ │ │奇、伍文將從三多一│折及顱內出血、頸│2.告訴人伍雅君指訴(警二卷第11│ │
│ │ │路與福德三路口「小│部鈍挫傷併頸椎股│ 3-114 頁) │ │
│ │ │北百貨」走出,因本│骨折、顏面多處撕│ │ │
│ │ │件氣爆受傷 │裂傷(共約12公分│ │ │
│ │ │ │)併左側顏面骨骨│ │ │
│ │ │ │折、肺挫傷,疑嗆│ │ │
│ │ │ │傷、肢體多處鈍挫│ │ │
│ │ │ │傷併撕裂傷共約8 │ │ │
│ │ │ │公分 │ │ │
├───┼───┤ ├────────┼───────────────┼──────┤
│1-44 │伍文將│ │軀幹、顏面及肢體│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17 頁)│未成年,由其│
│ │ │ │一度燒燙傷及鈍挫│2.告訴代理人伍雅君指訴(警二卷│母伍雅君獨立│
│ │ │ │傷 │ 第113-114 頁) │提告 │
├───┼───┤ ├────────┼───────────────┤ │
│1-45 │林俞奇│ │右側脛骨與腓骨開│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19 頁)│ │
│ │ │ │放性骨折 │2.告訴代理人伍雅君指訴(警二卷│ │
│ │ │ │ │ 第113-114 頁) │ │
├───┼───┼─────────┼────────┼───────────────┼──────┤
│1-46 │陳姚清│在三多一路261 號2 │右足跟深部異物取│1.現場照片(警二卷第123 頁) │ │
│ │ │樓,因本件氣爆導致│出,右足傷口縫合│2.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26 頁)│ │
│ │ │玻璃割傷 │ │3.告訴人陳姚清指訴(警二卷第12│ │
│ │ │ │ │ 0-122 頁) │ │
├───┼───┼─────────┼────────┼───────────────┼──────┤
│1-47 │簡韶益│簡韶益駕駛5075-V6 │頭部外傷併腦震盪│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32 頁)│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陳滄│症狀、胸部挫傷 │2.告訴人簡韶益指訴(警二卷第12│ │
│ │ │亨沿武慶三路(南向│ │ 7-129 頁) │ │
├───┼───┤北)行經三多一路停├────────┼───────────────┼──────┤
│1-48 │陳滄亨│等紅燈,因本件氣爆│頸部扭傷、背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35 頁)│ │
│ │ │導致車輛翻轉一圈受│傷 │2.告訴人陳滄亨指訴(警二卷第13│ │
│ │ │傷 │ │ 3-134 頁) │ │
├───┼───┼─────────┼────────┼───────────────┼──────┤
│1-49 │王勝億│在三多一路與福德路│暈眩症,氣爆傷、│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45 頁)│ │
│ │ │口「小北百貨」旁走│胸部挫傷、頭部外│2.告訴人王勝億指訴(警二卷第14│ │
│ │ │道,因本件氣爆受傷│傷、全身多處擦傷│ 1-143 頁) │ │
│ │ │ │、右側臀部及左手│ │ │
│ │ │ │第三指及右手第五│ │ │
│ │ │ │指挫傷 │ │ │
├───┼───┼─────────┼────────┼───────────────┼──────┤
│1-50 │田博志│騎乘WYF-723 號輕機│左側橈骨骨折併遠│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49 頁)│ │
│ │ │車行經武慶三路(南│端橈尺關節脫臼、│2.告訴人田博志指訴(警二卷第14│ │
│ │ │向北)、三多路口,│左腓骨頭骨折、頭│ 6-148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皮撕裂傷 │ │ │
├───┼───┼─────────┼────────┼───────────────┼──────┤
│1-51 │張忠鳳│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沿│骨盆挫傷、左膝挫│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54 頁)│ │
│ │ │三多一路(西向東)│傷多處擦傷 │2.告訴人張忠鳳指訴(警二卷第15│ │
│ │ │行經接近高速公路處│ │ 1-153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 │ │ │
├───┼───┼─────────┼────────┼───────────────┼──────┤
│1-52 │葉雅文│在三多一路335 號2 │頭部外傷,頂部頭│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59 頁)│ │
│ │ │樓店內,因本件氣爆│皮挫傷,噁心、右│2.告訴人葉雅文指訴(警二卷第15│ │
│ │ │導致天花板掉落砸傷│上臂挫傷紅腫、腹│ 6-158頁) │ │
│ │ │ │痛 │ │ │
├───┼───┼─────────┼────────┼───────────────┼──────┤
│1-53 │賀士軒│在址設三多一路168 │左手前臂、上臂撕│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64 頁)│公務員(員警│
│ │ │號三多路派出所值班│裂傷 │2.告訴人賀士軒指訴(警二卷第16│) │
│ │ │時,因本件氣爆導致│ │ 1-163 頁) │ │
│ │ │玻璃割傷 │ │ │ │
├───┼───┼─────────┼────────┼───────────────┼──────┤
│1-54 │陳建名│在三多一路、武慶路│頭部,右眼角、左│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69 頁)│ │
│ │ │口,因本件氣爆掉落│足與左手臂撕裂傷│2.告訴人陳建名指訴(警二卷第16│ │
│ │ │水溝受傷 │;臉部、胸部及背│ 6-168 頁) │ │
│ │ │ │部大面積擦挫傷;│ │ │
│ │ │ │左側氣胸 │ │ │
├───┼───┼─────────┼────────┼───────────────┼──────┤
│1-55 │楊博智│楊博智駕駛不詳車號│四肢多處挫擦傷 │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74 頁)│ │
│ │ │車輛搭載李雅琪、伍│ │2.告訴人楊博智指訴(警二卷第17│ │
│ │ │芳瑩、楊承澔、楊捷│ │ 1-173 頁) │ │
├───┼───┤甯行經武慶三路、三├────────┼───────────────┼──────┤
│1-56 │李雅琪│多一路口,因本件氣│背部挫擦傷、左手│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79 頁)│ │
│ │ │爆受傷 │挫擦傷 │2.告訴人李雅琪指訴(警二卷第17│ │
│ │ │ │ │ 6-178 頁) │ │
├───┼───┤ ├────────┼───────────────┼──────┤
│1-57 │楊捷甯│ │嗆傷、胸部挫傷 │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85 頁)│未成年,由其│
│ │ │ │ │2.告訴代理人李雅琪指訴(警二卷│母李雅琪獨立│
│ │ │ │ │ 第182-184 頁) │提告 │
├───┼───┤ ├────────┼───────────────┤ │
│1-58 │楊承澔│ │雙下肢挫擦傷 │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91 頁)│ │
│ │ │ │ │2.告訴代理人李雅琪指訴(警二卷│ │
│ │ │ │ │ 第188-190 頁) │ │
├───┼───┤ ├────────┼───────────────┼──────┤
│1-59 │伍芳瑩│ │左頸挫擦傷、雙膝│1.診斷證明書(警二卷第197 頁)│ │
│ │ │ │挫擦傷 │2.告訴人伍芳瑩指訴(警二卷第19│ │
│ │ │ │ │ 4-196 頁) │ │
├───┼───┼─────────┼────────┼───────────────┼──────┤
│1-60 │蔡依柔│在三多一路、武慶路│疑似吸入揮發性氣│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3 頁) │ │
│ │ │口「茶總管」上班,│體 │2.告訴人蔡依柔指訴(警三卷第1-│ │
│ │ │因本件氣爆產生的震│ │ 2 頁) │ │
│ │ │波衝擊冰箱受傷 │ │ │ │
├───┼───┼─────────┼────────┼───────────────┼──────┤
│1-61 │廖士閔│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軀幹肢體多處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8 頁) │ │
│ │ │經三多路、武慶路口│、右小腿撕裂傷、│2.告訴人廖士閔指訴(警三卷第5-│ │
│ │ │,遭本件氣爆產生的│肢體多處擦挫傷 │ 7 頁) │ │
│ │ │石頭砸傷 │ │ │ │
├───┼───┼─────────┼────────┼───────────────┼──────┤
│1-62 │蔡雅琳│在三多一路與武慶路│骨盆骨折、胸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6頁) │由其胞妹蔡雅│
│ │ │口「全家超商」前人│傷併右側氣血胸、│2.告訴代理人蔡雅怡指訴(警三卷│怡代為提告 │
│ │ │行道,遭本件氣爆產│第三第四腰椎橫突│ 第11-13 頁) │ │
│ │ │生的柏油塊壓傷 │骨折、陰道撕裂傷│3.委任狀(警三卷第14頁) │ │
│ │ │ │併出血 │ │ │
├───┼───┼─────────┼────────┼───────────────┼──────┤
│1-63 │黃麗華│黃麗華駕駛4632-XL │胸部挫傷及肺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33頁) │由其夫林振學│
│ │ │號自小客車搭載黃秀│傷、第十二胸椎爆│2.告訴代理人林振學指訴(警三卷│代為提告 │
│ │ │夫、郭照英(已死亡│裂性骨折及韌帶損│ 第27-28 頁) │ │
│ │ │)、雅妮等人沿三多│傷、左側第一至第│3.委任狀(警三卷第32頁) │ │
│ │ │一路行經輔仁路口,│三腰椎橫突骨折 │ │ │
├───┼───┤因本件氣爆掉落坑洞├────────┼───────────────┼──────┤
│1-64 │黃秀夫│受傷 │肺部挫傷、懷疑吸│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42頁) │由其子黃東忠│
│ │ │ │入性肺炎感染、腰│2.告訴代理人黃東忠指訴(警三卷│代為提告 │
│ │ │ │椎骨折、全身多處│ 第38-39 頁) │ │
│ │ │ │挫傷 │3.委任狀(警三卷第41頁) │ │
├───┼───┤ ├────────┼───────────────┼──────┤
│1-65 │雅妮 │ │第十二胸椎爆裂性│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34頁) │由其雇主林振│
│ │ │ │骨折及第十一胸椎│2.告訴代理人林振學指訴(警三卷│學代為提告 │
│ │ │ │第十二胸椎脫臼、│ 第27-28 頁) │ │
│ │ │ │第十一胸椎脊突骨│3.委任狀(警三卷第31頁) │ │
│ │ │ │折、頭部外傷、頭│ │ │
│ │ │ │臉部撕裂傷、左側│ │ │
│ │ │ │第四至第六肋骨骨│ │ │
│ │ │ │折 │ │ │
├───┼───┼─────────┼────────┼───────────────┼──────┤
│1-66 │王梅玲│駕駛5726-FA 號自小│第三腰椎壓迫性骨│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47、53頁│ │
│ │ │客車行經三多派出所│折、頸部挫傷 │ ) │ │
│ │ │前,因本件氣爆受傷│ │2.告訴人王梅玲指訴(警三卷第51│ │
│ │ │ │ │ -52 頁) │ │
├───┼───┼─────────┼────────┼───────────────┼──────┤
│1-67 │董峰良│在武慶三路107 巷36│左眉毛撕裂傷1 公│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68頁) │ │
│ │ │號3 樓睡覺,遭本件│分、左內側眼皮撕│2.告訴人董峰良指訴(警三卷第66│ │
│ │ │氣爆產生柏油、石塊│裂傷2 公分 │ -67 頁、225 頁) │ │
│ │ │砸毀頂樓鐵皮屋受傷│ │ │ │
├───┼───┼─────────┼────────┼───────────────┼──────┤
│1-68 │李啟宇│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右臉部撕裂傷、右│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77頁) │警詢表明不欲│
│ │ │經三信家商前,遭本│膝挫傷併擦傷 │2.被害人李啟宇指訴(警三卷第74│提告 │
│ │ │件氣爆產生的石塊砸│ │ -75 頁) │ │
│ │ │傷 │ │ │ │
├───┼───┼─────────┼────────┼───────────────┼──────┤
│1-69 │黃千修│在三多一路329 號「│頭部鈍傷、左膝撕│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81頁) │ │
│ │ │世紀SPA 」會館門口│裂傷、四肢多處擦│2.告訴人黃千修指訴(警三卷第79│ │
│ │ │,因本件氣爆導致玻│傷 │ -80 頁) │ │
│ │ │璃砸傷 │ │ │ │
├───┼───┼─────────┼────────┼───────────────┼──────┤
│1-70 │李芷欣│在三多一路329 號「│腰部鈍挫傷、四肢│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85頁) │ │
│ │ │世紀SPA 」會館騎樓│多處擦傷、胸悶 │2.告訴人李芷欣指訴(警三卷第83│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 │ -84 頁) │ │
├───┼───┼─────────┼────────┼───────────────┼──────┤
│1-71 │白美麗│在三多一路257 巷與│胸椎第十二節壓迫│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90頁) │ │
│ │ │福海街口「秋萍海產│性骨折 │2.告訴人白美麗指訴(警三卷第87│ │
│ │ │店」門口,因本件氣│ │ -88 頁) │ │
│ │ │爆受傷 │ │ │ │
├───┼───┼─────────┼────────┼───────────────┼──────┤
│1-72 │鐘稚凱│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沿│右膝及右足背挫擦│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93頁) │ │
│ │ │三多一路行經福壽街│傷 │2.告訴人鐘稚凱指訴(警三卷第91│ │
│ │ │口,因本件氣爆摔倒│ │ -92 頁) │ │
│ │ │受傷 │ │ │ │
├───┼───┼─────────┼────────┼───────────────┼──────┤
│1-73 │侯得貴│騎乘XB8-028 號機車│軀幹挫傷及擦傷、│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97頁) │ │
│ │ │行經武慶三路186 巷│四肢多處挫傷及擦│2.告訴人侯得貴指訴(警三卷第95│ │
│ │ │口,遭本件氣爆產生│傷 │ -96 頁) │ │
│ │ │的石塊及人孔蓋砸傷│ │ │ │
├───┼───┼─────────┼────────┼───────────────┼──────┤
│1-74 │張祐榮│騎乘692-HVW 號重機│第三腰椎壓迫性骨│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04 頁)│ │
│ │ │車至三多一路237 號│折、多處擦傷 │2.告訴人張祐榮指訴(警三卷第10│ │
│ │ │前提款時,遭本件氣│ │ 1-102 頁) │ │
│ │ │爆產生的碎石砸傷 │ │ │ │
├───┼───┼─────────┼────────┼───────────────┼──────┤
│1-75 │葉桁 │乘坐張家源騎乘之機│腰椎第3 節爆裂性│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08 頁)│未成年,由其│
│ │ │車沿三多二路(東向│骨折、右肱骨開放│2.告訴代理人葉惠民指訴(警三卷│父葉惠民獨立│
│ │ │西)行經該路71巷口│性骨折、右下肢脛│ 第106-107 頁) │提告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骨腓骨骨折 │ │ │
├───┼───┼─────────┼────────┼───────────────┼──────┤
│1-76 │林美秀│沿三多一路151 巷徒│頭暈、頭皮、左手│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14 頁)│ │
│ │ │步行走,遭本件氣爆│挫傷 │2.告訴人林美秀指訴(警三卷第11│ │
│ │ │產生的石塊砸傷 │ │ 2-113 頁) │ │
├───┼───┼─────────┼────────┼───────────────┼──────┤
│1-77 │林民賢│自三多一路、武慶路│腹部鈍傷併十二腸│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19、124│ │
│ │ │口返家(三多一路70│穿孔,肝臟撕裂傷│ 頁) │ │
│ │ │號)途中,遭本件氣│、肋骨骨折併左側│2.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警三│ │
│ │ │爆炸上3 樓後掉落2 │血胸、腰椎壓迫性│ 卷第125 頁) │ │
│ │ │樓受傷 │骨折、四肢多處撕│3.告訴人林民賢指訴(警三卷第12│ │
│ │ │ │裂傷 │ 2-123 頁) │ │
├───┼───┼─────────┼────────┼───────────────┼──────┤
│1-78 │蔡耀庭│在武慶三路115 號卡│右膝挫傷、右前臂│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29 頁)│ │
│ │ │拉ok內唱歌,因本件│挫擦傷 │2.告訴人蔡耀庭指訴(警三卷第12│ │
│ │ │氣爆遭物品擊傷 │ │ 7-128 頁) │ │
├───┼───┼─────────┼────────┼───────────────┼──────┤
│1-79 │陳香文│陳香文駕駛G9-9321 │頭部、頸部、腹部│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33 頁)│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其夫│、背部挫傷、右手│2.告訴人陳香文指訴(警三卷第13│ │
│ │ │董民祥及其女陳品孜│腕擦傷 │ 1-132 頁) │ │
├───┼───┤,行經三多一路「鍋├────────┼───────────────┼──────┤
│1-80 │陳品孜│神刷刷鍋」前,因本│左肩鈍傷 │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40 頁)│未成年,警詢│
│ │ │件氣爆受傷 │ │2.告訴人陳品孜指訴(警三卷第13│由其母陳香文│
│ │ │ │ │ 8-139 頁) │陪同提告 │
├───┼───┤ ├────────┼───────────────┼──────┤
│1-81 │董民祥│ │頸部、背部、雙肩│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14 頁)│ │
│ │ │ │、左髖挫傷 │2.告訴人董民祥指訴(警三卷第11│ │
│ │ │ │ │ 2-113 頁) │ │
├───┼───┼─────────┼────────┼───────────────┼──────┤
│1-82 │陳志豪│騎乘126-KLJ 號重機│右小腿挫擦傷 │1.傷患照片(警三卷第150-151 頁│ │
│ │ │車沿河南路(北向南│ │ ) │ │
│ │ │)停等紅燈,遭本件│ │2.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56 頁)│ │
│ │ │氣爆產生的石頭砸傷│ │3.告訴人陳志豪指訴(警三卷第14│ │
│ │ │右腳 │ │ 8-149 頁) │ │
├───┼───┼─────────┼────────┼───────────────┼──────┤
│1-83 │葉美嬌│在河南路與三多一路│頭部外傷併腦震盪│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61 頁)│ │
│ │ │口「林靖市場」第3 │、右足跟挫擦傷、│2.告訴人葉美嬌指訴(警三卷第15│ │
│ │ │、5 號攤位,遭本件│左膝挫傷 │ 9-160 頁) │ │
│ │ │氣爆產生的石塊砸傷│ │ │ │
├───┼───┼─────────┼────────┼───────────────┼──────┤
│1-84 │陳昇煌│駕駛YM-8223 號自小│頸部及左肩挫傷 │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65 頁)│ │
│ │ │客車沿武智街30巷行│ │2.告訴人陳昇煌指訴(警三卷第16│ │
│ │ │經三多一路口,因本│ │ 3-164 頁) │ │
│ │ │件氣爆翻車受傷 │ │ │ │
├───┼───┼─────────┼────────┼───────────────┼──────┤
│1-85 │王小雲│騎乘927-HWF 號重機│左肘挫擦傷、左膝│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71 頁)│ │
│ │ │車行經三多一路、高│挫擦傷 │2.告訴人王小雲指訴(警三卷第16│ │
│ │ │速公路涵洞下,因本│ │ 9-170 頁) │ │
│ │ │件氣爆掉落人孔蓋受│ │ │ │
│ │ │傷 │ │ │ │
├───┼───┼─────────┼────────┼───────────────┼──────┤
│1-86 │王建豐│騎乘AEF-5077號重機│右手擦傷、左下肢│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75 頁)│ │
│ │ │車行經漢昌街84巷,│擦傷 │2.告訴人王建豐指訴(警三卷第17│ │
│ │ │因本件氣爆摔車受傷│ │ 3-174 頁) │ │
├───┼───┼─────────┼────────┼───────────────┼──────┤
│1-87 │林忠渭│在三多一路69號住處│左腿撕裂傷約6 公│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79 頁)│ │
│ │ │內,因本件氣爆花瓶│分 │2.告訴人林忠渭指訴(警三卷第17│ │
│ │ │倒下壓傷手腳受傷 │ │ 7-178 頁) │ │
├───┼───┼─────────┼────────┼───────────────┼──────┤
│1-88 │王俊凱│在三多一路95巷8 號│右側突發性聽障 │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83 頁)│103.9.9 回診│
│ │ │2 樓睡覺時,因本件│ │2.告訴人王俊凱指訴(警三卷第18│研判,病症已│
│ │ │氣爆耳鳴暈眩 │ │ 1-182 頁) │恢復 │
│ │ │ │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
│ │ │ │ │ 0 頁) │ │
├───┼───┼─────────┼────────┼───────────────┼──────┤
│1-89 │李宗翰│在三多一路329 號「│頭部外傷併腦震盪│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88 頁)│ │
│ │ │世紀會館美容SPA 」│、胸部挫傷、額頭│2.告訴人李宗翰指訴(警三卷第18│ │
│ │ │店內,因本件氣爆受│及右足底開放性傷│ 6-187 頁) │ │
│ │ │傷 │口 │ │ │
├───┼───┼─────────┼────────┼───────────────┼──────┤
│1-90 │陳素惠│在三多一路329 號「│胸部及肩部擦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91 頁)│ │
│ │ │世紀會館美容SPA 」│、雙下肢多處擦挫│2.告訴人陳素惠指訴(警三卷第18│ │
│ │ │,因本件氣爆摔傷 │傷 │ 9-190 頁) │ │
├───┼───┼─────────┼────────┼───────────────┼──────┤
│1-91 │鄭秋薇│在福壽街2 號家中遭│右中指撕裂傷1 公│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199 頁)│ │
│ │ │本件氣爆產生的石塊│分 │2.告訴人鄭秋薇指訴(警三卷第19│ │
│ │ │砸破玻璃割傷右中指│ │ 7-198 頁) │ │
├───┼───┼─────────┼────────┼───────────────┼──────┤
│1-92 │許石國│在三多一路、河北路│左眼角膜擦傷 │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08 頁)│ │
│ │ │口(西北側)購物時│ │2.告訴人許石國指訴(警三卷第20│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 │ 6-207 頁) │ │
├───┼───┼─────────┼────────┼───────────────┼──────┤
│1-93 │楊近越│在河北路36號店內休│肢體多處擦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14 頁)│ │
│ │ │息,因本件氣爆外出│右肘、右大腿、右│2.告訴人楊近越指訴(警三卷第21│ │
│ │ │察看掉落坑洞中受傷│膝、左小腿) │ 0-211 頁) │ │
├───┼───┼─────────┼────────┼───────────────┼──────┤
│1-94 │劉李 │因病仰賴氧氣設備為│慢性支氣管阻塞、│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18 頁)│由其子劉啟發│
│ │ │生,本件氣爆後住家│心臟衰竭 │2.告訴代理人劉啟發指訴(警三卷│代為提告 │
│ │ │(河南路41巷8 號)│ │ 第215-216 頁) │ │
│ │ │停電致慢性支氣管阻│ │3.委任狀(警三卷第217 頁) │ │
│ │ │塞疾病及心臟病發 │ │ │ │
├───┼───┼─────────┼────────┼───────────────┼──────┤
│1-95 │謝慧瑩│在三多一路235 號「│頭部外傷併頭皮血│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22 頁)│ │
│ │ │7-11超商」前,因本│腫、胸部挫傷、四│2.告訴人謝慧瑩指訴(警三卷第22│ │
│ │ │件氣爆受傷 │肢多處擦傷、鈍挫│ 0-221 頁) │ │
│ │ │ │傷、左耳道損傷、│ │ │
│ │ │ │顏面擦傷併血腫、│ │ │
│ │ │ │顏面裂傷、1 公分│ │ │
│ │ │ │行縫合手術、左足│ │ │
│ │ │ │扭傷、左腕挫傷及│ │ │
│ │ │ │擦傷 │ │ │
├───┼───┼─────────┼────────┼───────────────┼──────┤
│1-96 │吳瑞慶│駕駛390-Q8號大貨車│暈眩、雙側感音性│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28- 229│有急性壓力反│
│ │ │至三多一路239 號統│聽力障礙、急性壓│ 頁) │應,無後續追│
│ │ │一超商,遭本件氣爆│力反應併焦慮及睡│2.告訴人吳瑞慶指訴(警三卷第22│蹤治療,無法│
│ │ │產生的石塊砸傷 │眠障礙 │ 6-227 頁) │評估其目前精│
│ │ │ │ │3.103.10.8阮醫教字第1030000495│神狀態 │
│ │ │ │ │ 號函(偵二四卷第21頁) │ │
├───┼───┼─────────┼────────┼───────────────┼──────┤
│1-97 │洪健銓│在三多一路275 、27│右前臂不規則撕裂│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38 頁)│ │
│ │ │7 號店內,因本件氣│傷 │2.告訴人洪健銓指訴(警三卷第23│ │
│ │ │爆導致玻璃割傷 │ │ 4-236 頁) │ │
├───┼───┼─────────┼────────┼───────────────┼──────┤
│1-98 │李春正│沿武慶三路徒步行走│右臉、前胸2 度燙│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45 頁)│ │
│ │ │至三多路口,因本件│傷25×4 公分 │2.告訴人李春正指訴(警三卷第24│ │
│ │ │氣爆燙傷 │ │ 1-243 頁) │ │
├───┼───┼─────────┼────────┼───────────────┼──────┤
│1-99 │杜子芸│在家中(武慶三路37│疑蕁麻疹 │1.診斷證明書(警三卷第249 頁)│ │
│ │ │號)洗澡時,吸入因│ │2.告訴人杜子芸指訴(警三卷第24│ │
│ │ │本件氣爆產生之濃煙│ │ 7-248 頁) │ │
│ │ │致過敏 │ │ │ │
├───┼───┼─────────┼────────┼───────────────┼──────┤
│2-1 │陳蓓恆│騎乘006-BHT 號重機│唇部裂傷、右肩挫│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4-4 之1 │ │
│ │ │車在三多路、凱旋路│傷、右下肢挫傷、│ 頁) │ │
│ │ │口,因本件氣爆受傷│牙齒斷裂 │2.告訴人陳蓓恆指訴(警四卷第1-│ │
│ │ │ │ │ 3 頁) │ │
├───┼───┼─────────┼────────┼───────────────┼──────┤
│2-2 │陳恭府│在三多、凱旋路口執│臉、四肢臀部燒燙│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12頁) │公務員(環保│
│ │ │行救災勤務,因本件│傷佔體表面積15%│2.告訴人陳恭府指訴(警四卷第9-│局稽查科科員│
│ │ │氣爆燒傷、嗆傷 │、吸入性嗆傷 │ 11頁) │) │
├───┼───┼─────────┼────────┼───────────────┼──────┤
│2-3 │沈婉瑜│騎乘YDK-153 號重機│四肢擦挫傷、頭暈│1.救護紀錄(警四卷第17頁) │ │
│ │ │車沿三多一路(西向│、肢體多處擦挫傷│2.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18-19 頁│ │
│ │ │東)穿越凱旋三路口│ │ ) │ │
│ │ │,因本件氣爆人車倒│ │3.傷患照片(警四卷第30-39 頁)│ │
│ │ │地受傷 │ │4.告訴人沈婉瑜指訴(警四卷第14│ │
│ │ │ │ │ -16 頁) │ │
├───┼───┼─────────┼────────┼───────────────┼──────┤
│2-4 │林坤億│騎乘068-ESV 號重機│額頭血腫、右手臂│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43頁) │ │
│ │ │車行經三多二路85號│多處擦傷、尾底骨│2.告訴人林坤億指訴(警四卷第41│ │
│ │ │前,因本件氣爆人車│挫傷 │ -42 頁) │ │
│ │ │倒地受傷 │ │ │ │
├───┼───┼─────────┼────────┼───────────────┼──────┤
│2-5 │楊松柏│在四維一路282號2樓│慢性阻塞性肺部疾│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48頁) │ │
│ │ │之8 休息,因本件氣│病併呼吸衰竭 │2.告訴人楊松柏指訴(警四卷第47│ │
│ │ │爆停電導致維生器無│ │ -47 反頁) │ │
│ │ │法運作而呼吸衰竭送│ │ │ │
│ │ │醫急救 │ │ │ │
├───┼───┼─────────┼────────┼───────────────┼──────┤
│2-6 │許祐賓│騎乘621-PST 號重機│頭部外傷併腦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52頁) │ │
│ │ │車沿三多二路(西向│、第11、12胸椎撕│2.告訴人許祐賓指訴(警四卷第50│ │
│ │ │東)行經國際商工前│裂性骨折、右側股│ -51 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骨骨折、右側橈骨│ │ │
│ │ │ │骨折、臉部、嘴撕│ │ │
│ │ │ │裂傷 │ │ │
├───┼───┼─────────┼────────┼───────────────┼──────┤
│2-7 │張家源│騎乘107-KFF 號重機│腹部挫傷、右側少│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57頁) │ │
│ │ │車行經三多二路國際│量氣胸、輕微喉部│2.告訴人張家源指訴(警四卷第55│ │
│ │ │商工前,因本件氣爆│挫傷 │ -56 頁) │ │
│ │ │受傷 │ │ │ │
├───┼───┼─────────┼────────┼───────────────┼──────┤
│2-8 │黃百合│因本件氣爆導致家中│右手腕橈尺骨骨折│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63頁) │ │
│ │ │(四維一路282 號2 │ │2.告訴人黃百合指訴(警四卷第61│ │
│ │ │樓之8 )時鐘掉落,│ │ -61 反頁) │ │
│ │ │砸傷右手臂致骨折 │ │ │ │
├───┼───┼─────────┼────────┼───────────────┼──────┤
│2-9 │謝逸宏│謝逸宏駕駛1715- GS│多處挫傷:右肩、│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68頁) │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女友│骨盆、右膝、左膝│2.告訴人謝逸宏指訴(警四卷第65│ │
│ │ │林雅彗沿三多路往鳳│ │ -66 頁) │ │
├───┼───┤山方向(西向東)行├────────┼───────────────┼──────┤
│2-10 │林雅彗│經國際商工,因本件│多處挫傷:頭部、│1.診斷證明書一份(警四卷第75頁│ │
│ │ │氣爆受傷 │頸椎、前胸、雙膝│ ) │ │
│ │ │ │、右肩 │2.告訴人林雅彗指訴(警四卷第72│ │
│ │ │ │ │ -73 頁) │ │
├───┼───┼─────────┼────────┼───────────────┼──────┤
│2-11 │李承璋│駕駛0530-K3 號自小│左側髖臼粉碎性骨│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80頁) │由其父李松銓│
│ │ │客車沿三多一路(東│折、第二腰椎壓迫│2.告訴代理人李松銓指訴(警四卷│代為提告 │
│ │ │向西)行經國際商工│性骨折、臉部及身│ 第77-78 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體多處擦傷 │3.委任狀(警四卷第79頁) │ │
├───┼───┼─────────┼────────┼───────────────┼──────┤
│2-12 │陳思賢│騎乘377-EEA 號重機│右膝及左臉2 度燙│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85頁) │ │
│ │ │車在三多二路(西向│傷,體表面積3 %│2.告訴人陳思賢指訴(警四卷第82│ │
│ │ │東)、凱旋路口,因│、右髖部及背部多│ -83 頁) │ │
│ │ │本件氣爆受傷 │處挫擦傷 │ │ │
├───┼───┼─────────┼────────┼───────────────┼──────┤
│2-13 │郭秀霞│在三多二路15之6 號│頭部外傷併腦震盪│1.診斷證明書(警四卷第88頁) │ │
│ │ │4 樓,因本件氣爆震│、左腳擦傷 │2.告訴人郭秀霞指訴(警四卷第86│ │
│ │ │動跌倒受傷 │ │ -87 頁) │ │
├───┼───┼─────────┼────────┼───────────────┼──────┤
│3-1 │洪大川│在凱旋三路240 號前│臉部燒燙傷佔體表│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4 頁) │公務員(消防│
│ │ │執行救災勤務,因本│面積4.5 %、吸入│2.告訴人洪大川指訴(警五卷第1-│員) │
│ │ │件氣爆嚴重灼傷、腹│性嗆傷 │ 2 頁) │ │
│ │ │部遭撞擊、吸入不明│ │ │ │
│ │ │氣體致肺部浸潤 │ │ │ │
├───┼───┼─────────┼────────┼───────────────┼──────┤
│3-2 │陳介宇│騎乘599-KMR 號重機│右手臂及右膝挫擦│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9 頁) │ │
│ │ │車沿凱旋三路(南向│傷 │2.告訴人陳介宇指訴(警五卷第6-│ │
│ │ │北)行經三多路口,│ │ 8 頁) │ │
│ │ │遭本件氣爆產生的柏│ │ │ │
│ │ │油塊砸傷 │ │ │ │
├───┼───┼─────────┼────────┼───────────────┼──────┤
│3-3 │林進連│林進連騎乘XL3-436 │右手臂及雙膝擦傷│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16頁) │ │
│ │ │號重機車搭載其妻劉│及挫傷、下背挫傷│2.傷患照片(警五卷第17-18 頁)│ │
│ │ │春蘭沿苓雅區三多一│、十二指腸潰瘍 │3.告訴人林進連指訴(警五卷第13│ │
│ │ │路(西向東)行經凱│ │ -15 頁) │ │
├───┼───┤旋三路口停等紅燈,├────────┼───────────────┼──────┤
│3-4 │劉春蘭│因本件氣爆掉落坑洞│腰椎第1、第2節壓│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30頁) │ │
│ │ │受傷 │迫性骨折、尾椎骨│2.告訴人劉春蘭指訴(警五卷第24│ │
│ │ │ │骨折、泌尿道感染│ -25 頁) │ │
│ │ │ │、肢體多處擦挫傷│ │ │
├───┼───┼─────────┼────────┼───────────────┼──────┤
│3-5 │曾國恩│在凱旋三路、英祥路│左手骨折、燒燙傷│1.告訴人曾國恩指訴(警五卷第31│公務員(員警│
│ │ │口進行交通管制,因│ │ -33 頁) │) │
│ │ │本件氣爆掉落坑洞受│ │ │ │
│ │ │傷 │ │ │ │
├───┼───┼─────────┼────────┼───────────────┼──────┤
│3-6 │陳淑華│陳淑華駕駛7895-WN │前胸部、下肢多處│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36頁) │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陳慧│挫傷、左足第2 、│2.告訴人陳淑華指訴(警五卷第34│ │
│ │ │珠、施菀筑、林柏蓁│3 指挫擦傷 │ -35 頁) │ │
├───┼───┤、朱文章沿凱旋三路├────────┼───────────────┼──────┤
│3-7 │陳慧珠│(北向南)行經武昌│胸部挫傷合併左側│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40頁) │ │
│ │ │路口前(西北側30公│第6 根肋骨骨折、│2.告訴人陳慧珠指訴(警五卷第38│ │
│ │ │尺處),車輛因本件│頭部外傷合併腦震│ -39 頁) │ │
│ │ │氣爆翻覆而受傷 │盪,疑似左側蜘蛛│ │ │
│ │ │ │網膜下腔出血 │ │ │
├───┼───┤ ├────────┼───────────────┼──────┤
│3-8 │施菀筑│ │頭部外傷併蜘蛛膜│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44頁) │ │
│ │ │ │下腔出血、左側鎖│2.告訴人施菀筑指訴(警五卷第42│ │
│ │ │ │骨骨折、左側顱骨│ -43 頁) │ │
│ │ │ │骨折併頭皮撕裂傷│ │ │
│ │ │ │、肢體多處擦挫傷│ │ │
├───┼───┤ ├────────┼───────────────┼──────┤
│3-9 │林柏蓁│ │頭部外傷併右頭皮│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52頁) │ │
│ │ │ │血腫、頸部、胸部│2.告訴人林柏蓁指訴(警五卷第47│ │
│ │ │ │、後背部挫傷、右│ -49 頁) │ │
│ │ │ │膝挫擦傷 │ │ │
├───┼───┤ ├────────┼───────────────┼──────┤
│3-10 │朱文章│ │頭部外傷併頭皮撕│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57頁) │ │
│ │ │ │裂傷、頸部挫傷、│2.告訴人朱文章指訴(警五卷第53│ │
│ │ │ │雙膝挫擦傷 │ -55 頁) │ │
├───┼───┼─────────┼────────┼───────────────┼──────┤
│3-11 │陳瑋 │在凱旋三路、英祥街│火焰/爆炸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62頁) │1.公務員(警│
│ │ │口值勤時,因本件氣│臉部及四肢,約佔│2.告訴人陳瑋指訴(警五卷第58-6│ 專實習生)│
│ │ │爆受傷 │體表面積30%,二│ 0 頁) │2.依病情研判│
│ │ │ │度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如經適當│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治療應可恢│
│ │ │ │ │ 0 頁) │ 復至8 至9 │
│ │ │ │ │ │ 成,惟部分│
│ │ │ │ │ │ 疤痕可能永│
│ │ │ │ │ │ 久性存在,│
│ │ │ │ │ │ 且皮膚相關│
│ │ │ │ │ │ 構造損傷可│
│ │ │ │ │ │ 能導致身體│
│ │ │ │ │ │ 部分排汗功│
│ │ │ │ │ │ 能喪失 │
├───┼───┼─────────┼────────┼───────────────┼──────┤
│3-12 │邱嬿玲│騎乘YXH-559 號輕機│第十二胸椎壓迫性│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65頁) │ │
│ │ │車沿三多路(西向東│骨折、下顎撕裂傷│2.告訴人邱嬿玲指訴(警五卷第63│ │
│ │ │)行經凱旋三路停等│、腦震盪 │ -64 頁) │ │
│ │ │紅燈,因本件氣爆受│ │ │ │
│ │ │傷 │ │ │ │
├───┼───┼─────────┼────────┼───────────────┼──────┤
│3-13 │徐仕杰│騎乘962-LZF 號重機│臉部一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69頁) │ │
│ │ │車沿凱旋三路(北向│3 %體總表面積)│2.告訴人徐仕杰指訴(警五卷第67│ │
│ │ │南)行經英祥街口,│、雙手二度燒燙傷│ -68 頁) │ │
│ │ │因本件氣爆遭炸傷 │(4 %體總表面積│ │ │
│ │ │ │)、肝臟撕裂傷、│ │ │
│ │ │ │胸部挫傷 │ │ │
├───┼───┼─────────┼────────┼───────────────┼──────┤
│3-14 │劉泉宏│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沿│左側肺挫傷併第二│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74頁) │ │
│ │ │苓雅區三多二路(西│、三、四、五、六│2.告訴人劉泉宏指訴(警五卷第72│ │
│ │ │向東)行經凱旋三路│、七、八、九肋骨│ -73 頁) │ │
│ │ │口,因本件氣爆彈飛│骨折併血胸、脾臟│ │ │
│ │ │受傷 │破裂併內出血、背│ │ │
│ │ │ │部及右膝挫擦傷 │ │ │
├───┼───┼─────────┼────────┼───────────────┼──────┤
│3-15 │鄒勝壯│騎乘588-CDN 號機車│右手擦傷、左膝擦│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79頁) │ │
│ │ │行經林西街52號前,│傷 │2.告訴人鄒勝壯指訴(警五卷第77│ │
│ │ │因本件氣爆震波摔倒│ │ -78 頁) │ │
│ │ │受傷 │ │ │ │
├───┼───┼─────────┼────────┼───────────────┼──────┤
│3-16 │吳秉翰│在凱旋三路、英祥路│雙手及臉二度燒燙│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83頁) │1.公務員(員│
│ │ │口值勤,因本件氣爆│傷佔體表面積13%│2.告訴人吳秉翰指訴(警五卷第82│ 警) │
│ │ │遭炸、灼傷 │ │ 、85頁) │2.高醫附設中│
│ │ │ │ │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 和紀念醫院│
│ │ │ │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認定未達重│
│ │ │ │ │ ) │ 傷害 │
├───┼───┼─────────┼────────┼───────────────┼──────┤
│3-17 │許勝翔│在凱旋三路、英祥街│左臉部及左前臂2 │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88頁) │公務員(警專│
│ │ │口執勤時,因本件氣│度燒燙傷佔身體表│2.告訴人許勝翔指訴(警五卷第86│實習生) │
│ │ │爆受傷 │面積5.5 % │ -87 頁) │ │
├───┼───┼─────────┼────────┼───────────────┼──────┤
│3-18 │林文國│騎乘ZIR-590 號輕機│下頷挫擦傷、左胸│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95頁) │ │
│ │ │車行經凱旋三路871 │挫擦傷、兩側手肘│2.告訴人林文國指訴(警五卷第90│ │
│ │ │巷(西向東)與凱旋│挫擦傷、左大腿挫│ -91 頁) │ │
│ │ │三路口,因本件氣爆│傷、兩側小腿挫擦│ │ │
│ │ │震倒受傷 │傷 │ │ │
├───┼───┼─────────┼────────┼───────────────┼──────┤
│3-19 │古岳霖│騎乘236-MAR 號機車│爆炸/火焰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98、 104│依103.10.3最│
│ │ │行經凱旋三路117 號│臉部及四肢,約佔│ 頁) │近一次回診研│
│ │ │前,因本件氣爆受傷│體表面積25%,二│2.告訴人古岳霖指訴(警五卷第97│判,其二至三│
│ │ │ │度,包括少於10%│ 頁) │度灼傷經適當│
│ │ │ │或未明示之三度燒│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治療應可恢復│
│ │ │ │傷、第十二胸椎壓│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至9 至9 成5 │
│ │ │ │迫性骨折 │ 0 頁) │,惟部分疤痕│
│ │ │ │ │ │可能永久存在│
│ │ │ │ │ │,且皮膚相關│
│ │ │ │ │ │構造損傷可能│
│ │ │ │ │ │導致身體部分│
│ │ │ │ │ │排汗功能喪失│
├───┼───┼─────────┼────────┼───────────────┼──────┤
│3-20 │陳柏凱│在凱旋三路393 號前│右下背挫傷、右肘│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111 頁)│ │
│ │ │與友人陳政邦聊天時│挫傷 │2.傷患照片(警五卷第112-113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 │ 120-122 頁) │ │
│ │ │ │ │3.告訴人陳柏凱指訴(警五卷第10│ │
│ │ │ │ │ 8-109 頁) │ │
├───┼───┼─────────┼────────┼───────────────┼──────┤
│3-21 │陳政邦│在凱旋三路393 號前│右耳0.5 %全身體│1.診斷證明書(警五卷第129 頁)│無法判斷是否│
│ │ │與友人陳柏凱聊天時│表面積二度灼傷、│2.告訴人陳政邦指訴(警五卷第12│達重傷害 │
│ │ │,因本件氣爆炸傷 │右上臂1.5 %全身│ 6-127 頁) │ │
│ │ │ │體表面積二度灼傷│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 │
│ │ │ │、臀部鈍挫傷、耳│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
│ │ │ │咽管功能不良 │ ) │ │
├───┼───┼─────────┼────────┼───────────────┼──────┤
│4-1 │陳佑平│在凱旋三路、英祥路│左手火焰灼傷,2-│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3 頁) │公務員(員警│
│ │ │口執勤時,因本件氣│3 度,5 %全身體│2.告訴人陳佑平指訴(警六卷第1-│) │
│ │ │爆受傷 │表面積;下唇與右│ 2 頁) │ │
│ │ │ │手及雙下肢擦挫傷│ │ │
├───┼───┼─────────┼────────┼───────────────┼──────┤
│4-2 │郭子威│在凱旋三路363 號門│左腿骨骨幹骨折;│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7 頁) │ │
│ │ │口前,因本件氣爆受│四肢及背部多處燒│2.傷患照片(警六卷第9-10頁) │ │
│ │ │傷 │燙傷 │3.告訴人郭子威指訴(警六卷第5-│ │
│ │ │ │ │ 6 頁) │ │
├───┼───┼─────────┼────────┼───────────────┼──────┤
│4-3 │徐晏祥│在凱旋三路371 號前│二到三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15、20頁│1.由其妻謝家│
│ │ │,因本件氣爆受傷致│佔總體表面積66%│ ) │ 佩代為提告│
│ │ │右腿截肢 │,ICD9:948.6 │2.告訴代理人謝家佩指訴(警六卷│2.高醫附設中│
│ │ │ │ │ 第12-14、17頁) │ 和紀念醫院│
│ │ │ │ │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 認定已達重│
│ │ │ │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傷害 │
│ │ │ │ │ ) │ │
│ │ │ │ │4.委任狀(警六卷第21頁) │ │
├───┼───┼─────────┼────────┼───────────────┼──────┤
│4-4 │蔡韶華│搭乘其夫林仁生所駕│第三腰椎骨折;右│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26頁) │ │
│ │ │駛BZ-2157 號自小客│下肢多處擦傷 │2.告訴人蔡韶華指訴(警六卷第22│ │
│ │ │車沿凱旋三路(南向│ │ -24 頁) │ │
│ │ │北)行經該路505 巷│ │ │ │
│ │ │,車輛因本件氣爆掉│ │ │ │
│ │ │落坑洞翻覆受傷 │ │ │ │
├───┼───┼─────────┼────────┼───────────────┼──────┤
│4-5 │許晋嘉│駕駛不詳車號車輛行│四肢多處擦挫傷 │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30頁) │原審誤載為「│
│ │ │經二聖路、英明路口│ │2.告訴人許晋嘉指訴(警六卷第28│許晉嘉」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 │ -29 頁) │ │
├───┼───┼─────────┼────────┼───────────────┼──────┤
│4-6 │蔡士榤│在凱旋路上灑水救災│臉部及兩側手部二│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35頁) │公務員(消防│
│ │ │時,因本件氣爆掉落│度到深二度燒傷,│2.告訴人蔡士榤指訴(警六卷第33│員) │
│ │ │坑洞受傷 │約佔體表面積5 %│ 頁) │ │
├───┼───┼─────────┼────────┼───────────────┼──────┤
│4-7 │李毅模│在英祥路、凱旋三路│雙下肢及左背2 度│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39頁) │ │
│ │ │口,因本件氣爆受傷│氣爆傷佔身體表面│2.告訴人李毅模指訴(警六卷第36│ │
│ │ │ │積7 % │ -38頁) │ │
├───┼───┼─────────┼────────┼───────────────┼──────┤
│4-8 │柯何碧│在凱旋三路399 號騎│左髖臼骨折;左側│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45頁) │ │
│ │珠 │樓處,因本件氣爆致│骨盆骨折;薦椎骨│2.告訴人柯何碧珠指訴(警六卷第│ │
│ │ │跌倒骨折 │折;右跟骨骨折;│ 42-43 頁) │ │
│ │ │ │第十二胸椎、第一│ │ │
│ │ │ │腰椎、第二腰椎壓│ │ │
│ │ │ │迫性骨折 │ │ │
├───┼───┼─────────┼────────┼───────────────┼──────┤
│4-9 │邱朝祥│駕駛RAP-5802號營業│第二胸椎壓迫性骨│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49頁) │ │
│ │ │小貨車行經凱旋三路│折 │2.告訴人邱朝祥指訴(警六卷第47│ │
│ │ │505 巷口時,因本件│ │ -48 頁) │ │
│ │ │氣爆致胸椎骨折 │ │ │ │
├───┼───┼─────────┼────────┼───────────────┼──────┤
│4-10 │柯冠廷│在凱旋三路399 號騎│雙膝挫傷及深部擦│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54頁) │ │
│ │ │樓處,因本件氣爆致│傷併皮膚缺損;雙│2.告訴人柯冠廷指訴(警六卷第51│ │
│ │ │跌落坑道,受有挫傷│手肘挫傷及左手肘│ -52 頁) │ │
│ │ │及燙傷 │一度燙傷 │ │ │
├───┼───┼─────────┼────────┼───────────────┼──────┤
│4-11 │張憶文│騎乘YFB-239 號重機│左上肢、左下肢及│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58頁) │ │
│ │ │車行經凱旋三路(西│後背一度至二度燒│2.告訴人張憶文指訴(警六卷第56│ │
│ │ │南側)往武昌路(往│燙傷(總體表面積│ -57 頁) │ │
│ │ │東),因本件氣爆跌│7 %) │ │ │
│ │ │入溝圳內受傷 │ │ │ │
├───┼───┼─────────┼────────┼───────────────┼──────┤
│4-12 │洪一民│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右手挫擦傷4X2.5 │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62頁) │ │
│ │ │經武慶二路(北往南│、3X1.5 公分,右│2.告訴人洪一民指訴(警六卷第60│ │
│ │ │)、二聖路口,因本│肘挫擦傷5X2 公分│ -61 頁) │ │
│ │ │件氣爆遭人孔蓋砸傷│,左手挫擦傷5X3 │ │ │
│ │ │ │、1X1 公分,左手│ │ │
│ │ │ │小指挫擦傷1X1 公│ │ │
│ │ │ │分,左上背挫擦傷│ │ │
│ │ │ │6X2 、4X2 公分,│ │ │
│ │ │ │右臀部挫擦傷10X │ │ │
│ │ │ │7 公分,背部挫擦│ │ │
│ │ │ │傷5X7 公分,背部│ │ │
│ │ │ │瘀血2X2 、5X3 、│ │ │
│ │ │ │5X4 公分,右膝蓋│ │ │
│ │ │ │挫擦傷2X1.5 、1.│ │ │
│ │ │ │5X1.5 公分 │ │ │
├───┼───┼─────────┼────────┼───────────────┼──────┤
│4-13 │徐培舜│在凱旋三路371 號聖│雙手,雙下肢及背│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71頁) │國軍高雄總醫│
│ │ │豐機車行,因本件氣│部二至三度燒燙傷│2.告訴人徐培舜指訴(警六卷第69│院左營分院認│
│ │ │爆受傷 │佔17%體表面積 │ -70 頁) │定未達重傷害│
│ │ │ │ │3.103.10.7雄左民診字第00000000│ │
│ │ │ │ │ 21號函(偵二四卷第20頁) │ │
├───┼───┼─────────┼────────┼───────────────┼──────┤
│4-14 │吳清源│在凱旋三路357 號「│第二腰椎爆裂性骨│1.診斷證明書(警六卷第80-81 頁│ │
│ │ │名倡租車行」,因本│折、四肢擦挫傷 │ ) │ │
│ │ │件氣爆掉落坑洞受傷│ │2.告訴人吳清源指訴(警六卷第76│ │
│ │ │ │ │ -77 頁) │ │
├───┼───┼─────────┼────────┼───────────────┼──────┤
│4.5-1 │蔡明春│在二聖一路與凱旋路│雙手及顏面點狀灼│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5 頁) │公務員(消防│
│ │ │口灑水時,因本件氣│傷 │2.告訴人蔡明春指訴(警七卷第1-│員) │
│ │ │爆受傷 │ │ 3 頁) │ │
├───┼───┼─────────┼────────┼───────────────┼──────┤
│4.5-2 │潘柏銘│在二聖路與凱旋路口│臉部、左手、背部│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5頁) │公務員(毒災│
│ │ │值勤,因本件氣爆受│及臀部二度燒傷佔│2.告訴人潘柏銘指訴(原審院一卷│應變隊隊員)│
│ │ │傷。 │總體表面積7%、右│ 第178-179 頁) │ │
│ │ │ │膝脫臼合併膕動脈│ │ │
│ │ │ │損傷和血栓、右膝│ │ │
│ │ │ │前後十字韌帶斷裂│ │ │
│ │ │ │、右膝膕神經拉傷│ │ │
├───┼───┼─────────┼────────┼───────────────┼──────┤
│4.5-3 │魏斌 │在二聖一路與凱旋路│顏面、軀幹及四肢│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0頁) │1.由其胞姐魏│
│ │ │口採訪新聞時,因本│二至三度燒傷,佔│2.告訴代理人魏美玲指訴(警七卷│ 美玲代為提│
│ │ │件氣爆受傷 │總體表面積50% │ 第7-8 頁) │ 告 │
│ │ │ │ │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3.高醫附設中│
│ │ │ │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和紀念醫院│
│ │ │ │ │ ) │ 認定已達重│
│ │ │ │ │4.委任狀(警七卷第9 頁) │ 傷害 │
├───┼───┼─────────┼────────┼───────────────┼──────┤
│4.5-4 │薛旭淵│在二聖路、凱旋路口│左股骨骨幹骨折、│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21頁) │1.公務員(毒│
│ │ │值勤,因本件氣爆遭│右足踝及右腓骨骨│2.告訴人薛旭淵指訴(警七卷第17│ 災應變隊隊│
│ │ │炸傷 │折、臉部及四肢燒│ -19 頁) │ 員) │
│ │ │ │燙傷佔體表面積12│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2.高醫附設中│
│ │ │ │%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和紀念醫院│
│ │ │ │ │ ) │ 認定未達重│
│ │ │ │ │ │ 傷害 │
├───┼───┼─────────┼────────┼───────────────┼──────┤
│4.5-5 │蕭國政│前往二聖一路與凱旋│臉部頸部雙上肢雙│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25頁) │1.公務員(消│
│ │ │三路口救災,因本件│下肢及軀幹燒燙傷│2.告訴代理人蕭善彌指訴(警七卷│ 防員) │
│ │ │氣爆受傷 │,二度至三度,25│ 第21-23 頁) │2.由其胞兄蕭│
│ │ │ │%體表面積、吸入│3.委任狀(警七卷第26頁) │ 善彌代為提│
│ │ │ │性灼傷、右膝脫臼│ │ 告 │
│ │ │ │併總腓神經損傷 │ │ │
├───┼───┼─────────┼────────┼───────────────┼──────┤
│4.5-6 │陳世豪│在凱旋三路靠近二聖│雙手及雙耳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30頁) │公務員(毒災│
│ │ │路約100 公尺處環境│(二度至深二度,│2.告訴人陳世豪指訴(警七卷第27│應變隊隊員)│
│ │ │監測時,因本件氣爆│5 %體表面積) │ -28 頁) │;原審誤載為│
│ │ │掉落坑洞受傷 │ │ │「陳人豪」 │
├───┼───┼─────────┼────────┼───────────────┼──────┤
│4.5-7 │陳彥廷│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顏面、頸部、雙臂│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33頁) │1.由其母徐莉│
│ │ │經二聖路,因本件氣│、背部二度至三度│2.告訴代理人徐莉真指訴(警七卷│ 真代為提告│
│ │ │爆受傷 │燒傷,佔體表面積│ 第31-32 頁) │2.高雄市立大│
│ │ │ │約36%、腰椎骨折│3.103.10.7高醫同管字第00000000│ 同醫院認定│
│ │ │ │ │ 12號函(偵二四卷第18-19 頁)│ 已達重傷害│
│ │ │ │ │4.委任狀(警七卷第35頁) │ │
│ │ │ │ │ │ │
├───┼───┼─────────┼────────┼───────────────┼──────┤
│4.5-8 │陳致安│前往二聖一路與凱旋│左側大腿壓傷合併│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39頁) │1.公務員(消│
│ │ │三路口救災,因本件│股動脈剝離、胸部│2.告訴代理人盧珮娟指訴(警七卷│ 防局搶救科│
│ │ │氣爆受傷 │挫傷合併左側肋骨│ 第36-38 頁) │ 專員) │
│ │ │ │骨折及左側氣血胸│3.103.10.8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2.由其妻盧珮│
│ │ │ │、四肢及軀幹深二│ 53號函(偵二四卷第17頁) │ 娟代為提告│
│ │ │ │度燒傷,佔體表面│4.委任狀(警七卷第42頁) │3.須俟復健後│
│ │ │ │積約20百分比、骨│ │ 評估傷害機│
│ │ │ │盆骨折 │ │ 能 │
├───┼───┼─────────┼────────┼───────────────┼──────┤
│4.5-9 │李思穎│騎乘QBX-973 號輕機│右膝挫擦傷、右足│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46頁) │ │
│ │ │車行經凱旋路、二聖│撕裂傷、右手拉傷│2.傷害照片(警七卷第47頁) │ │
│ │ │路口,水溝蓋因本件│ │3.告訴人李思穎指訴(警七卷第43│ │
│ │ │氣爆爆起而噴飛受傷│ │ -45頁) │ │
├───┼───┼─────────┼────────┼───────────────┼──────┤
│4.5-10│洪萬志│在凱旋路、二聖路口│雙上肢二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53頁) │1.公務員(消│
│ │ │執行現場救災工作,│約12%體表面積、│2.告訴人洪萬志指訴(警七卷第50│ 防員) │
│ │ │因本件氣爆遭燙傷、│左足距骨骨折、右│ -52 頁) │2.目前無法判│
│ │ │骨折 │骨盆骨折、第一至│3.103.11.20 義大醫院字第103023│ 斷所受傷勢│
│ │ │ │第三腰椎左側橫突│ 90號函(偵二四卷第155-156 頁│ 是否達重傷│
│ │ │ │骨折 │ ) │ 害 │
├───┼───┼─────────┼────────┼───────────────┼──────┤
│4.5-11│張順和│在二聖一路、凱旋路│燒傷,淺、深二度│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56頁) │1.公務員(消│
│ │ │口警戒,因本件氣爆│,體表面積百分之│2.告訴人張順和指訴(警七卷第55│ 防員) │
│ │ │彈飛受傷 │十六,顏面眼周、│ 頁) │2.高雄榮民總│
│ │ │ │雙上肢與頸部上背│3.103.10.20 高總管字第00000000│ 醫院認定已│
│ │ │ │ │ 13號函(偵二四卷第12頁) │ 達重傷害 │
├───┼───┼─────────┼────────┼───────────────┼──────┤
│4.5-12│彭盈慈│在二聖路、凱旋路口│顏面,雙上肢,雙│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60頁) │1.公務員(消│
│ │ │執行救災勤務,因 │足踝燒燙傷,二至│2.告訴人彭盈慈指訴(警七卷第57│ 防員) │
│ │ │本件氣爆遭灼傷 │深二度,百分之12│ -58 頁) │2.國軍高雄總│
│ │ │ │體表面積 │3.103.10.7雄左民診字第00000000│ 醫院左營分│
│ │ │ │ │ 21號函(偵二四卷第20頁) │ 院認定未達│
│ │ │ │ │ │ 重傷害 │
├───┼───┼─────────┼────────┼───────────────┼──────┤
│4.5-13│陳掄璽│在二聖路與凱旋路口│臉及軀幹二度燒燙│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64頁) │公務員(毒災│
│ │ │做氣體偵測時,因本│傷、疑似肺炎 │2.告訴人陳掄璽指訴(警七卷第61│應變隊隊員)│
│ │ │件氣爆遭炸傷 │ │ -62 頁) │ │
├───┼───┼─────────┼────────┼───────────────┼──────┤
│4.5-14│王俊傑│在凱旋路、二聖路口│左側肢體擦挫傷 │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66頁) │公務員(消防│
│ │ │救災,因本件氣爆受│ │2.告訴人王俊傑指訴(警七卷第65│員) │
│ │ │傷 │ │ 頁) │ │
├───┼───┼─────────┼────────┼───────────────┼──────┤
│4.5-15│李旭昇│騎乘811-EUK 號重機│右臂2 度燙傷佔身│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72頁) │ │
│ │ │車沿凱旋三路(南向│體表面積2%、雙足│2.告訴人李旭昇指訴(警七卷第69│ │
│ │ │北)行經二聖一路口│2 度燙傷佔身體表│ -71 頁) │ │
│ │ │,因本件氣爆路面坍│面積2%、左臂2 度│ │ │
│ │ │塌受傷 │燙傷佔身體表面積│ │ │
│ │ │ │1%、左上肢擦傷、│ │ │
│ │ │ │左臀挫傷 │ │ │
├───┼───┼─────────┼────────┼───────────────┼──────┤
│4.5-16│陳順清│在二聖路、凱旋路口│2 至3 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77頁) │1.公務員(消│
│ │ │救災,因本件氣爆受│約百分之15體表面│2.告訴代理人徐素香指訴(警七卷│ 防員) │
│ │ │傷 │積)(顏面,頸部│ 第75-76 頁) │2.由其妻徐素│
│ │ │ │及雙側上肢)、雙│3.103.10.8阮醫教字第1030000495│ 香代為提告│
│ │ │ │側腳踝骨折 │ 號函(偵二四卷第21頁) │3.阮綜合醫院│
│ │ │ │ │4.委任狀(警七卷第80頁) │ 認定已達重│
│ │ │ │ │ │ 傷害 │
├───┼───┼─────────┼────────┼───────────────┼──────┤
│4.5-17│陳楚睿│在二聖一路、凱旋路│體表面積50%二至│1.職務報告(警七卷第84頁) │1.公務員(消│
│ │ │口救災時,因本件氣│三度灼傷(29%為│2.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86、88頁│ 防局新莊分│
│ │ │爆受傷 │二度灼傷,21%為│ ) │ 隊替代役男│
│ │ │ │三度灼傷) │3.告訴代理人陳永祥指訴(警七卷│ ) │
│ │ │ │ │ 第81-83 、87頁) │2.由其父陳永│
│ │ │ │ │4.103.10.20 高總管字第00000000│ 祥代為提告│
│ │ │ │ │ 13號函(偵二四卷第12頁) │3.高雄榮民總│
│ │ │ │ │5.委任狀(警七卷第89頁) │ 醫院認定已│
│ │ │ │ │ │ 達重傷害 │
├───┼───┼─────────┼────────┼───────────────┼──────┤
│4.5-18│李易叡│在二聖路、凱旋路口│燒燙傷二至三度佔│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91、96頁│1.公務員(毒│
│ │ │救災,因本件氣爆遭│體表面積23% 分佈│ ) │ 災應變隊隊│
│ │ │燒燙傷 │在顏面,背部及四│2.告訴代理人李宗信指訴(警七卷│ 員) │
│ │ │ │肢 │ 第90、95頁) │2.由其父李宗│
│ │ │ │ │3.103.10.8成附醫外字第00000000│ 信代為提告│
│ │ │ │ │ 70號函(偵二四卷第15-16 頁)│3.成大附設醫│
│ │ │ │ │4.委任狀(警七卷第97頁) │ 院認定未達│
│ │ │ │ │ │ 重傷害 │
├───┼───┼─────────┼────────┼───────────────┼──────┤
│4.5-19│薛柏玨│在凱旋三路、二聖路│臉部雙上肢燒傷,│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00-101 │公務員(消防│
│ │ │口救災時,因本件氣│二度至三度,12%│ 頁) │員) │
│ │ │爆受傷 │體表面積 │2.告訴人薛柏玨指訴(警七卷第98│ │
│ │ │ │ │ -99 頁) │ │
├───┼───┼─────────┼────────┼───────────────┼──────┤
│4.5-20│周志聰│騎乘880-JWT 號重機│左前臂開放性傷口│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06 頁)│ │
│ │ │車行經二聖一路、凱│及肌肉及神經損傷│2.告訴人周志聰指訴(警七卷第10│ │
│ │ │旋路口,因本件氣爆│ │ 2-104 頁) │ │
│ │ │受傷 │ │ │ │
├───┼───┼─────────┼────────┼───────────────┼──────┤
│4.5-21│鄭健村│在二聖一路、凱旋路│二度燒傷涵蓋顏面│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09 頁)│1.公務員(消│
│ │ │口警戒,因本件氣爆│,雙上肢,體表面│2.告訴人鄭健村指訴(警七卷第10│ 防員) │
│ │ │彈飛受傷 │積15% │ 8 頁) │2.高雄榮民總│
│ │ │ │ │3.103.10.20 高總管字第00000000│ 醫院認定未│
│ │ │ │ │ 13號函(偵二四卷第12頁) │ 達重傷害 │
├───┼───┼─────────┼────────┼───────────────┼──────┤
│4.5-22│陳建武│在二聖路、凱旋路口│火焰灼傷、顏面、│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13 頁)│1.公務員(消│
│ │ │執行救災勤務,因本│雙側上肢、二度、│2.告訴人陳建武指訴(警七卷第11│ 防員) │
│ │ │件氣爆彈飛受傷、火│佔10%總體表面積│ 0-111 頁) │2.依103.9.24│
│ │ │焰灼傷 │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回診研判其│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二度灼傷經│
│ │ │ │ │ 0 頁) │ 適當治療應│
│ │ │ │ │ │ 可完全恢復│
├───┼───┼─────────┼────────┼───────────────┼──────┤
│4.5-23│蕭惟遠│在二聖路、凱旋路口│頭部創傷合併腦出│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16 頁)│1.公務員(消│
│ │ │執行救災勤務,因本│血、重大創傷且其│2.告訴人蕭惟遠指訴(警七卷第11│ 防員) │
│ │ │件氣爆嚴重灼傷、腦│嚴重程度到達創傷│ 8-120 頁) │2.高醫附設中│
│ │ │震盪及腦出血 │嚴重程度分數16分│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 和紀念醫院│
│ │ │ │以上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認定已達重│
│ │ │ │ │ ) │ 傷害 │
├───┼───┼─────────┼────────┼───────────────┼──────┤
│4.5-24│葉景星│在二聖一路與凱旋路│頭部外傷併頭皮撕│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24 頁)│公務員(前鎮│
│ │ │口與消防隊討論氣體│裂傷8 公分 │2.告訴人葉景星指訴(警七卷第12│區公所秘書室│
│ │ │外洩時,因本件氣爆│ │ 1-122 頁) │主任) │
│ │ │受傷 │ │ │ │
├───┼───┼─────────┼────────┼───────────────┼──────┤
│4.5-25│蕭國宏│駕駛不詳車號消防車│臉部一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28 頁)│公務員(消防│
│ │ │至二聖一路、凱旋路│3 %體總表面積)│2.告訴人蕭國宏指訴(警七卷第12│員) │
│ │ │口時,因本件氣爆陷│、雙手二度燒燙傷│ 6-127 頁) │ │
│ │ │入坑洞受傷 │(4 %體總表面積│ │ │
│ │ │ │)、背部挫傷 │ │ │
├───┼───┼─────────┼────────┼───────────────┼──────┤
│4.5-26│黃建能│前往二聖路、凱旋路│顏面撕裂傷、雙手│1.診斷證明書(警七卷第134、136│1.公務員(消│
│ │ │口救災,因本件氣爆│火焰傷,佔體表面│ 頁) │ 防員) │
│ │ │受傷 │積4 %、右眼底骨│2.告訴人黃建能指訴(警七卷第13│2.高醫附設中│
│ │ │ │折 │ 1-132 、135頁) │ 和紀念醫院│
│ │ │ │ │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 認定未達重│
│ │ │ │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傷害 │
│ │ │ │ │ ) │ │
├───┼───┼─────────┼────────┼───────────────┼──────┤
│5-1 │陳慧敏│因本件氣爆造成住處│頭皮撕裂傷、下背│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5 頁) │ │
│ │ │(凱旋三路271 之3 │挫傷 │2.告訴人陳慧敏指訴(警八卷第2-│ │
│ │ │號)停電,不慎摔倒│ │ 4 頁) │ │
│ │ │撞傷頭部 │ │ │ │
├───┼───┼─────────┼────────┼───────────────┼──────┤
│5-2 │王煌明│因本件氣爆在凱旋三│雙側跟骨骨折 │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11頁) │ │
│ │ │路279 號前幫忙救災│ │2.告訴人王煌明指訴(警八卷第9-│ │
│ │ │而受傷 │ │ 10頁) │ │
├───┼───┼─────────┼────────┼───────────────┼──────┤
│5-3 │蘇煒甯│在凱旋路、英明路巷│氣爆燒燙傷,臉部│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15、20頁│1.未成年,由│
│ │ │內,因本件氣爆受傷│,雙手及雙腳二度│ ) │ 其母許雪恁│
│ │ │ │至三度灼傷,TBSA│2.告訴代理人許雪恁指訴(警八卷│ 獨立提告 │
│ │ │ │:54% ,三度灼傷│ 第13-14 、17-18 頁) │2.高雄市立大│
│ │ │ │10-20%、左膝脫臼│3.103.10.7高醫同管字第00000000│ 同醫院認定│
│ │ │ │併後十字韌帶斷裂│ 12號函(偵二四卷第18-19 頁)│ 已達重傷害│
│ │ │ │ │ │ │
├───┼───┼─────────┼────────┼───────────────┼──────┤
│5-4 │孟舒棋│在青年路132 號8 樓│懷孕26週併子宮收│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25頁) │ │
│ │ │租屋處因吸入本件氣│縮 │2.告訴人孟舒棋指訴(警八卷第21│ │
│ │ │爆產生的氣體嘔吐,│ │ -22 、24頁) │ │
│ │ │且因懷孕而身體不適│ │ │ │
├───┼───┼─────────┼────────┼───────────────┼──────┤
│5-5 │林建宏│駕駛不詳車號車輛行│火焰/爆炸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30頁) │1.由其妻鄭淑│
│ │ │經凱旋三路313 號,│臉部軀幹及四肢,│2.告訴代理人鄭淑霙指訴(警八卷│ 霙代為提告│
│ │ │因本件氣爆灼傷 │約佔體表面積60%│ 第26-28 頁) │2.雙上肢嚴重│
│ │ │ │,二度至三度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攣縮及灼傷│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部分雖可恢│
│ │ │ │ │ 0 頁) │ 復至5 至6 │
│ │ │ │ │4.委任狀(警八卷第32頁) │ 成,惟部分│
│ │ │ │ │ │ 疤痕可能永│
│ │ │ │ │ │ 久存在及皮│
│ │ │ │ │ │ 膚相關構造│
│ │ │ │ │ │ 傷可能導致│
│ │ │ │ │ │ 身體部分排│
│ │ │ │ │ │ 汗功能喪失│
├───┼───┼─────────┼────────┼───────────────┼──────┤
│5-6 │吳季樺│吳季樺與其父吳亭翰│吸入不明氣體致呼│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35頁) │ │
│ │ │在英明一路131 巷4 │吸困難、眩暈症 │2.告訴人吳季樺指訴(警八卷第33│ │
│ │ │之2 號3 樓因本件氣│ │ -34 頁) │ │
├───┼───┤爆聞到異味感到身體├────────┼───────────────┼──────┤
│5-7 │吳亭翰│不適、想吐 │眩暈症、吸入不明│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41頁) │ │
│ │ │ │氣體致呼吸困難 │2.告訴人吳亭翰指訴(警八卷第38│ │
│ │ │ │ │ -39 頁) │ │
├───┼───┼─────────┼────────┼───────────────┼──────┤
│5-8 │張婷婷│騎乘AEV-3633號重機│頭痛頭暈噁心疑頭│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46頁) │ │
│ │ │車沿賢明路轉英明路│部外傷,雙側小腿│2.告訴人張婷婷指訴(警八卷第43│ │
│ │ │(南向北),因本件│擦傷 │ -44 頁) │ │
│ │ │氣爆掉落道路人孔蓋│ │ │ │
│ │ │受傷 │ │ │ │
├───┼───┼─────────┼────────┼───────────────┼──────┤
│5-9 │張小琴│自英明一路131 巷4 │暈眩 │1.告訴人張小琴指訴(警八卷第51│ │
│ │ │之2 號外出察看濃煙│ │ -52 頁) │ │
│ │ │火勢,因本件氣爆感│ │ │ │
│ │ │到暈昡不適 │ │ │ │
├───┼───┼─────────┼────────┼───────────────┼──────┤
│5-10 │姜家祥│駕駛3498-XU 號自小│右前額挫擦傷、右│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56頁) │ │
│ │ │客車行經凱旋三路31│眉挫擦傷 │2.告訴人姜家祥指訴(警八卷第54│ │
│ │ │9 號前,因本件氣爆│ │ -55 頁) │ │
│ │ │撞擊路樹受傷 │ │ │ │
├───┼───┼─────────┼────────┼───────────────┼──────┤
│5-11 │楊志傑│騎乘527-MAR 號重機│雙腿燒燙傷5 %、│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62頁) │ │
│ │ │車行經凱旋三路221 │雙下肢肌肉拉傷 │2.告訴人楊志傑指訴(警八卷第60│ │
│ │ │巷口,因本件氣爆遭│ │ -61 頁) │ │
│ │ │火焰燒傷 │ │ │ │
├───┼───┼─────────┼────────┼───────────────┼──────┤
│5-12 │陳怡仁│凱旋三路219號1樓因│右中指、左小指擦│1.診斷證明書(警八卷第69頁) │ │
│ │ │本件氣爆起火,滅火│傷,雙下肢擦傷、│2.告訴人陳怡仁指訴(警八卷第67│ │
│ │ │時遭嗆傷及玻璃割傷│橫紋肌溶解 │ -68 頁) │ │
├───┼───┼─────────┼────────┼───────────────┼──────┤
│6-1 │黃世華│在凱旋三路、賢明路│臉部一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4 頁) │公務員(消防│
│ │ │口救災,因本件氣爆│2%體表總面積)、│2.告訴人黃世華指訴(警九卷第2-│局第一大隊第│
│ │ │受傷 │右上、下肢二度燒│ 3 頁) │二中隊隊長)│
│ │ │ │燙傷(4%體表總面│ │ │
│ │ │ │積)、右腳挫傷 │ │ │
├───┼───┼─────────┼────────┼───────────────┼──────┤
│6-2 │李季軒│在凱旋三路、賢明路│四肢及顏面二級燒│1.病患照片(警九卷第10-12 頁)│1.公務員(警│
│ │ │口值勤,因本件氣爆│傷,體表總面積12│2.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13頁) │ 專實習生)│
│ │ │燒燙傷 │% │3.告訴人李季軒指訴(警九卷第6-│2.國軍高雄總│
│ │ │ │ │ 8 頁) │ 醫院認定未│
│ │ │ │ │4.103.10.8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 達重傷害 │
│ │ │ │ │ 53號函(偵二四卷第17頁) │ │
├───┼───┼─────────┼────────┼───────────────┼──────┤
│6-3 │張明煌│在凱旋三路、賢明路│顏面及四肢多處一│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16頁) │1.公務員(員│
│ │ │口執勤,因本件氣爆│度至二度燒燙傷(│2.告訴人張明煌指訴(警九卷第14│ 警) │
│ │ │受傷 │佔體表面積16%)│ -15 頁) │2.國軍高雄總│
│ │ │ │、右手橈骨線性骨│3.103.10.8醫雄企管字第00000000│ 醫院認定未│
│ │ │ │折 │ 53號函(偵二四卷第17頁) │ 達重傷害 │
├───┼───┼─────────┼────────┼───────────────┼──────┤
│6-4 │方怡璇│方怡璇駕駛7520- ZQ│背部挫傷、頸部扭│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22-23 頁│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吳淑│傷、四肢多處擦挫│ ) │ │
│ │ │真行經凱旋路(北向│傷、頭部外傷併硬│2.告訴人方怡璇指訴(警九卷第18│ │
│ │ │南)、一心路口停等│膜下出血、雙上肢│ -19 頁) │ │
│ │ │紅燈,因本件氣爆受│挫傷 │ │ │
├───┼───┤傷 ├────────┼───────────────┼──────┤
│6-5 │吳淑真│ │腰椎第一節壓迫性│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24-28 頁│警詢筆錄僅記│
│ │ │ │骨折、頭部外傷併│ ) │載要申請國家│
│ │ │ │腦震盪、右側第4 │2.被害人吳淑真指訴(警九卷第24│賠償,未表明│
│ │ │ │指及第5 指遠端指│ -25 頁) │提出告訴 │
│ │ │ │節2 度燒燙傷、肢│ │ │
│ │ │ │體多處擦挫傷 │ │ │
├───┼───┼─────────┼────────┼───────────────┼──────┤
│6-6 │吳宗恒│騎乘EFS-565 號重機│雙側橈骨及尺骨粉│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31頁) │ │
│ │ │車沿育樂路(西向東│碎性骨折;第一腰│2.告訴人吳宗恒指訴(警九卷第29│ │
│ │ │)行經凱旋三路右轉│椎壓迫性骨折;臉│ -30 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部及四肢多處鈍挫│ │ │
│ │ │ │傷及燒燙傷 │ │ │
├───┼───┼─────────┼────────┼───────────────┼──────┤
│6-7 │童鈺云│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2 度燒燙傷約45%│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36頁) │1.由其母尤秀│
│ │ │經凱旋三路,因本件│體表面積、顏面撕│2.告訴代理人尤秀玉指訴(警九卷│ 玉代為提告│
│ │ │氣爆受傷 │裂傷、顏面1 度燒│ 第33-35 頁) │2.高雄市立大│
│ │ │ │燙傷 │3.103.10.7高醫同管字第00000000│ 同醫院認定│
│ │ │ │ │ 12號函(偵二四卷第18-19 頁)│ 已達重傷害│
│ │ │ │ │4.委任狀(警九卷第39頁) │ │
├───┼───┼─────────┼────────┼───────────────┼──────┤
│6-8 │郭旗詠│騎乘H7J-905 號重機│火焰/爆炸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47頁) │1.由其父郭友│
│ │ │車行經凱旋路、賢明│臉部及四肢,約佔│2.告訴代理人郭友文指訴(警九卷│ 文代為提告│
│ │ │路口,因本件氣爆致│體表面積40%,二│ 第40-42 頁) │2.依103.10.1│
│ │ │四肢大面積燒傷 │度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7 最近一次│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回診研判,│
│ │ │ │ │ 0 頁) │ 患處經適當│
│ │ │ │ │4.委任狀(警九卷第48頁) │ 治療雖可恢│
│ │ │ │ │ │ 復至9 至9 │
│ │ │ │ │ │ 成5 ,惟部│
│ │ │ │ │ │ 分疤痕可能│
│ │ │ │ │ │ 永久性存在│
│ │ │ │ │ │ 及皮膚相關│
│ │ │ │ │ │ 構造損傷可│
│ │ │ │ │ │ 能導致身體│
│ │ │ │ │ │ 部分排汗功│
│ │ │ │ │ │ 能喪失 │
├───┼───┼─────────┼────────┼───────────────┼──────┤
│6-9 │劉彥澤│騎乘107-MAQ 號重機│雙手臂及臉部燒燙│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50頁) │ │
│ │ │車沿凱旋三路(北向│傷二至三度,百分│2.告訴人劉彥澤指訴(警九卷第49│ │
│ │ │南)行經育樂路至一│之18體表面積、鼻│ 頁) │ │
│ │ │心路段,因本件氣爆│骨骨折 │ │ │
│ │ │掉落坑洞受傷 │ │ │ │
├───┼───┼─────────┼────────┼───────────────┼──────┤
│6-10 │黃胤辰│黃胤辰駕駛RAF-7657│頭部外傷、頸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54頁) │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劉建│傷 │2.告訴人黃胤辰指訴(警九卷第52│ │
│ │ │緯行經凱旋三路(北│ │ -53 頁) │ │
├───┼───┤向南)近一心路口,├────────┼───────────────┼──────┤
│6-11 │劉建緯│因本件氣爆遭炸飛受│眼睛挫傷、胸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59頁) │ │
│ │ │傷 │傷 │2.告訴人劉建緯指訴(警九卷第56│ │
│ │ │ │ │ -57 頁) │ │
├───┼───┼─────────┼────────┼───────────────┼──────┤
│6-12 │郭建緯│在凱旋三路95號4 樓│右手掌割傷併第四│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63頁) │ │
│ │ │,因本件氣爆遭玻璃│指屈指肌腱斷裂 │2.告訴人郭建緯指訴(警九卷第60│ │
│ │ │碎片割傷 │ │ -61 頁) │ │
├───┼───┼─────────┼────────┼───────────────┼──────┤
│6-13 │林惠雯│在凱旋三路、賢明路│爆炸/火焰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69頁) │1.公務員(員│
│ │ │口執勤,因本件氣爆│臉部及四肢,約佔│2.病患照片(警九卷第71-73 頁)│ 警) │
│ │ │灼傷並掉落坑洞 │體表面積20%,二│3.告訴代理人許玉金指訴(警九卷│2.由其母許玉│
│ │ │ │度 │ 第64-67 頁) │ 金代為提告│
│ │ │ │ │4.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3.依103.10.3│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最近一次回│
│ │ │ │ │ 0 頁) │ 診研判,患│
│ │ │ │ │5.委任狀(警九卷第74頁) │ 處經適當治│
│ │ │ │ │ │ 療雖可恢復│
│ │ │ │ │ │ 至8 至9 成│
│ │ │ │ │ │ ,惟部分疤│
│ │ │ │ │ │ 痕可能永久│
│ │ │ │ │ │ 存在及皮膚│
│ │ │ │ │ │ 相關構造損│
│ │ │ │ │ │ 傷可能導致│
│ │ │ │ │ │ 身體部分排│
│ │ │ │ │ │ 汗功能喪失│
├───┼───┼─────────┼────────┼───────────────┼──────┤
│6-14 │吳榮欽│騎乘XB9-519 號重機│臉部及兩側上肢二│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79頁) │1.原由其妻吳│
│ │ │車行經凱旋三路109 │度燒傷佔全部表面│2.告訴代理人吳黃素春指訴(警九│ 黃素春代為│
│ │ │巷口,因本件氣爆燒│積10%、左側遠端│ 卷第75-76 頁) │ 提告(但缺│
│ │ │傷 │橈骨粉碎性骨折 │3.103.10.8阮醫教字第1030000495│ 委任狀),│
│ │ │ │ │ 號函(偵二四卷第21頁) │ 經警聯繫後│
│ │ │ │ │4.訪查紀錄表(警九卷第80頁) │ ,吳榮欽表│
│ │ │ │ │ │ 示自己提出│
│ │ │ │ │ │ 告訴 │
│ │ │ │ │ │2.阮綜合醫院│
│ │ │ │ │ │ 認定未達重│
│ │ │ │ │ │ 傷害 │
├───┼───┼─────────┼────────┼───────────────┼──────┤
│6-15 │林宜霖│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搭│爆炸/火焰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84頁) │1.未成年,由│
│ │ │載朋友,沿瑞隆路(│臉及四肢,約佔體│2.告訴代理人林宗敏指訴(警九卷│ 其父林宗敏│
│ │ │東向西)行經凱旋三│表面積30%,二度│ 第81-82 頁) │ 獨立提告 │
│ │ │路口右轉,因本件氣│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2.依103.10.3│
│ │ │爆掉落坑洞受傷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最近一次回│
│ │ │ │ │ 0 頁) │ 診研判,患│
│ │ │ │ │ │ 處經適當治│
│ │ │ │ │ │ 療雖可恢復│
│ │ │ │ │ │ 至8 至9 成│
│ │ │ │ │ │ ,惟部分疤│
│ │ │ │ │ │ 痕可能永久│
│ │ │ │ │ │ 存在及皮膚│
│ │ │ │ │ │ 相關構造損│
│ │ │ │ │ │ 傷可能導致│
│ │ │ │ │ │ 身體部分排│
│ │ │ │ │ │ 汗功能喪失│
├───┼───┼─────────┼────────┼───────────────┼──────┤
│6-16 │馬水蔭│本件氣爆後徒步行經│胸部挫傷、頭部鈍│1.診斷證明書(警九卷第88-89 頁│由其胞弟馬國│
│ │ │凱旋四路、一心一路│傷併臉部撕裂傷、│ ) │清代為提告 │
│ │ │口時跌落坑洞受傷 │前額撕裂傷7 公分│2.告訴代理人馬國清指訴(警九卷│ │
│ │ │ │經急診縫合、頸部│ 第86-87 頁) │ │
│ │ │ │挫傷 │3.委任狀(警九卷第91頁) │ │
├───┼───┼─────────┼────────┼───────────────┼──────┤
│7-1 │涂淑佳│本件氣爆後,在瑞北│雙前臂及雙手肘及│1.診斷證明書(警十卷第5 頁) │ │
│ │ │路222 巷口為閃避冒│左膝擦傷 │2.告訴人涂淑佳指訴(警十卷第2-│ │
│ │ │煙人孔蓋而跌倒受傷│ │ 4 頁) │ │
├───┼───┼─────────┼────────┼───────────────┼──────┤
│7-2 │陳嘉政│本件氣爆後,在瑞北│右大拇趾撕裂傷 │1.診斷證明書(警十卷第11頁) │ │
│ │ │路271 巷2 弄1 號為│ │2.告訴人陳嘉政指訴(警十卷第7-│ │
│ │ │閃避人孔蓋而受傷 │ │ 9 頁) │ │
├───┼───┼─────────┼────────┼───────────────┼──────┤
│7-3 │高華憶│在瑞北路與精忠街口│右上臂挫擦傷6×6│1.診斷證明書(警十卷第14頁) │ │
│ │ │,遭本件氣爆所噴出│公分,右前臂挫擦│2.告訴人高華憶指訴(警十卷第12│ │
│ │ │石塊打傷 │傷7×7公分,右手│ -13 頁) │ │
│ │ │ │第5 指挫擦傷0.2 │ │ │
│ │ │ │×0.2 公分 │ │ │
├───┼───┼─────────┼────────┼───────────────┼──────┤
│7-4 │曹素華│曹素華騎乘ONM- 501│右小腿2×1公分擦│1.診斷證明書(警十卷第19頁) │ │
│ │ │號重機車搭載林子涵│傷;右足內側多處│2.告訴人曹素華指訴(警十卷第17│ │
│ │ │行經籬仔內路(東向│針點狀疤痕 │ -18 頁) │ │
├───┼───┤西)、凱旋三路口遇├────────┼───────────────┼──────┤
│7-5 │林子涵│紅燈暫停,因本件氣│左大腿二度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卷第23頁) │未成年,警詢│
│ │ │爆遭人孔蓋砸傷 │2 %體表面積 │2.告訴人林子涵指訴(警十卷第21│由其母曹素華│
│ │ │ │ │ -22 頁) │陪同提告 │
├───┼───┼─────────┼────────┼───────────────┼──────┤
│7-6 │王進來│在瑞祥街52號騎樓乘│左眼眶周邊嚴重腫│1.診斷證明書(警十卷第28-29 頁│ │
│ │ │涼,因本件氣爆致倒│脹,瘀血約直徑5 │ ) │ │
│ │ │地受傷 │公分,左額頭有約│2.告訴人王進來指訴(警十卷第26│ │
│ │ │ │5 公分直徑之腫脹│ -27 頁) │ │
│ │ │ │瘀血 │ │ │
├───┼───┼─────────┼────────┼───────────────┼──────┤
│7-7 │陳心怡│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頭部鈍傷併暈眩,│1.診斷證明書(警十卷第36頁) │ │
│ │ │經凱旋三路(南向北│頭痛;左上肢挫傷│2.告訴人陳心怡指訴(警十卷第31│ │
│ │ │)靠近一心一路,因│及瘀傷 │ -33 頁) │ │
│ │ │本件氣爆撞上安全島│ │ │ │
│ │ │受傷 │ │ │ │
├───┼───┼─────────┼────────┼───────────────┼──────┤
│8-1 │賴金霞│在一心、凱旋路口吸│眩暈症併嚴重嘔吐│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3之1頁│ │
│ │ │入因本件氣爆產生的│;呼吸困難 │ ) │ │
│ │ │不明氣體而頭暈 │ │2.告訴人賴金霞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 │ │ 1-3 頁) │ │
├───┼───┼─────────┼────────┼───────────────┼──────┤
│8-2 │李銳 │騎乘KM9-102 號重機│右手鈍挫傷左肩鈍│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6-7 頁│ │
│ │ │車行駛一心路(東向│挫傷;多處肢體擦│ ) │ │
│ │ │西)至和平路口時,│挫傷;胸痛;虛弱│2.告訴人李銳指訴(警十一卷第4-│ │
│ │ │路面因本件氣爆致其│;失眠 │ 5 頁) │ │
│ │ │摔至路旁 │ │ │ │
├───┼───┼─────────┼────────┼───────────────┼──────┤
│8-3 │許宗明│騎乘781-BKD 號重機│頭部外傷併左頂部│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3頁)│ │
│ │ │車行經一心一路308 │血腫;左胸部挫擦│2.告訴人許宗明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號前,因本件氣爆遭│傷 │ 10-12 頁) │ │
│ │ │炸飛受傷 │ │ │ │
├───┼───┼─────────┼────────┼───────────────┼──────┤
│8-4 │方元良│騎乘OPJ-967 號重機│右上肢挫擦傷;右│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20頁)│ │
│ │ │車沿一心一路行經育│下肢挫擦傷;右肘│2.告訴人方元良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群街口,因本件氣爆│8 公分撕裂傷 │ 18-19 頁) │ │
│ │ │遭炸飛受傷 │ │ │ │
├───┼───┼─────────┼────────┼───────────────┼──────┤
│8-5 │黃冠傑│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二至三度燒傷,佔│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28頁)│1.由其父黃文│
│ │ │經一心一路、凱旋路│總體表面積75%,│2.告訴代理人黃文成指訴(警十一│ 成代為提告│
│ │ │口,因本件氣爆灼傷│ICD:948.7,呼吸│ 卷第23-26頁) │2.高醫附設中│
│ │ │ │衰竭51885 │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 和紀念醫院│
│ │ │ │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認定已達重│
│ │ │ │ │ ) │ 傷害 │
│ │ │ │ │4.委任狀(警十一卷第29頁) │ │
├───┼───┼─────────┼────────┼───────────────┼──────┤
│8-6 │陳俊宇│騎乘626-PKK 號重機│二至三度燒燙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34頁)│1.由其胞兄陳│
│ │ │車行經一心一路、和│佔總體表面積74%│2.告訴代理人陳鴻彬指訴(警十一│ 鴻彬代為提│
│ │ │平路口,因本件氣爆│ │ 卷第30-32 頁) │ 告 │
│ │ │灼傷 │ │3.103.10.15 高醫附行字第103000│2.高醫附設中│
│ │ │ │ │ 3803號函(偵二四卷第13-14 頁│ 和紀念醫院│
│ │ │ │ │ ) │ 認定已達重│
│ │ │ │ │4.委任狀(警十一卷第35頁) │ 傷害 │
├───┼───┼─────────┼────────┼───────────────┼──────┤
│8-7 │林子貴│駕駛1122-V7 號自小│頭部外傷;雙膝雙│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40頁)│ │
│ │ │客車沿一心一路(西│下肢擦傷1 公分;│2.告訴人林子貴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向東)行經籬仔內路│頭暈 │ 37-39 頁) │ │
│ │ │約50公尺處,因本件│ │ │ │
│ │ │氣爆遭炸飛後掉落坑│ │ │ │
│ │ │洞受傷 │ │ │ │
├───┼───┼─────────┼────────┼───────────────┼──────┤
│8-8 │陳美吟│陳美吟騎乘L96- 478│雙眼表淺性角膜炎│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48頁)│ │
│ │ │號重機車搭載吳文輝│、雙上、下肢多處│2.告訴人陳美吟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沿和平二路(北向南│擦傷 │ 46-47 頁) │ │
├───┼───┤)行經一心一路口,├────────┼───────────────┼──────┤
│8-9 │吳文輝│因本件氣爆受傷 │左手肘挫傷及擦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53頁)│ │
│ │ │ │;雙膝挫傷及擦傷│2.告訴人吳文輝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 │;右手、左前臂、│ 51-52 頁) │ │
│ │ │ │左手、左腕挫傷及│ │ │
│ │ │ │擦傷;疑胸部挫傷│ │ │
├───┼───┼─────────┼────────┼───────────────┼──────┤
│8-10 │郭天福│駕駛090-F6號營小客│頭部外傷;頸椎挫│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60頁)│ │
│ │ │車沿一心一路(西向│傷;腦震盪後症候│2.告訴人郭天福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東)行經廣東三街口│群 │ 55-57 頁) │ │
│ │ │,因本件氣爆陷入坑│ │ │ │
│ │ │洞受傷 │ │ │ │
├───┼───┼─────────┼────────┼───────────────┼──────┤
│8-11 │潘明良│駕駛288-FN號公車行│右前臂擦傷7 公分│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69頁)│ │
│ │ │經一心一路200 號前│,左肩及右鼠蹊挫│2.告訴人潘明良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因本件氣爆翻車受│傷,其他四肢多處│ 67-68 頁) │ │
│ │ │傷 │小擦傷 │ │ │
├───┼───┼─────────┼────────┼───────────────┼──────┤
│8-12 │林怡成│騎乘YAD-680 號重機│右臉二度燒傷10×│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74頁)│ │
│ │ │車沿一心一路(西向│10公分,後頸部二│2.病患照片(警十一卷第76頁) │ │
│ │ │東)行經和平路口,│度燒傷5×5公分,│3.告訴人林怡成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頸部二度燒傷7×6│ 72-73 頁) │ │
│ │ │ │公分,右前臂二度│ │ │
│ │ │ │燒傷30×7 公分 │ │ │
├───┼───┼─────────┼────────┼───────────────┼──────┤
│8-13 │鄭雪珍│駕駛0825-XC 號自小│頭部外傷併眩暈;│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80- 81│ │
│ │ │客車行經一心一路、│頸部及背部鈍挫傷│ 頁) │ │
│ │ │和平路口,因本件氣│ │2.告訴人鄭雪珍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爆炸飛車輛受傷 │ │ 77-78 頁) │ │
├───┼───┼─────────┼────────┼───────────────┼──────┤
│8-14 │蔡慧萍│騎乘108-CTR 號重機│頭部外傷併腦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85、88│1.由其弟蔡宗│
│ │ │車行經一心一路、民│左側硬腦膜下出血│ 頁) │ 翰代為提告│
│ │ │權路口,因本件氣爆│;外傷後水腦症 │2.告訴代理人蔡宗翰、證人陳香梅│2.依103.10.6│
│ │ │受傷 │ │ 指訴(警十一卷第82-83 、87頁│ 出院病情研│
│ │ │ │ │ ) │ 判屬於嚴重│
│ │ │ │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腦部外傷,│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經治療後期│
│ │ │ │ │ 0 頁) │ 認知及肢體│
│ │ │ │ │4.委任狀(警十一卷第89頁) │ 功能已有改│
│ │ │ │ │ │ 善,惟仍不│
│ │ │ │ │ │ 足以恢復至│
│ │ │ │ │ │ 獨自執行日│
│ │ │ │ │ │ 常生活,仍│
│ │ │ │ │ │ 須持續接受│
│ │ │ │ │ │ 復健及回診│
│ │ │ │ │ │ 追蹤 │
├───┼───┼─────────┼────────┼───────────────┼──────┤
│8-15 │鄭詩萱│乘坐友人騎乘不詳車│頸部挫傷;胸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93頁)│未成年,警詢│
│ │ │號機車行經一心一路│傷;左臂一度灼傷│2.告訴人鄭詩萱指訴(警十一卷第│由親屬郭秋○│
│ │ │286 號前,因本件氣│ │ 91-92 頁) │(字跡潦草)│
│ │ │爆遭炸傷 │ │ │陪同提告 │
├───┼───┼─────────┼────────┼───────────────┼──────┤
│8-16 │陳詩嶼│駕駛9528-XP 號自小│胸部挫傷;左下肢│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96頁)│ │
│ │ │客車沿一心一路(西│擦傷9×8公分;左│2.告訴人陳詩嶼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向東)近和平路口,│下肢多處擦傷8 ×│ 94-95 頁) │ │
│ │ │因本件氣爆人車翻滾│8 公分,5×1公分│ │ │
│ │ │陷落坑洞內受傷 │ │ │ │
├───┼───┼─────────┼────────┼───────────────┼──────┤
│8-17 │許姬發│騎乘ZGH-082 號輕機│右手多處撕裂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03 頁│ │
│ │ │車沿沱江街行經管仲│5 公分及4 公分,│ ) │ │
│ │ │路口,因本件氣爆人│經手術傷口縫合)│2.告訴人許姬發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車倒地受傷 │、左大腿挫傷 │ 99-101頁) │ │
├───┼───┼─────────┼────────┼───────────────┼──────┤
│8-18 │王毓羚│王毓羚騎乘273-HGU │右手肘及兩側膝蓋│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06 頁│查無被害人王│
│ │ │號重機車搭載陳文川│多處擦傷、右臀部│ ) │毓羚筆錄,難│
│ │ │行經一心一路356 號│鈍挫傷 │ │認已合法提出│
│ │ │前(靠近光華路),│ │ │告訴 │
├───┼───┤因本件氣爆人車彈飛├────────┼───────────────┼──────┤
│8-19 │陳文川│受傷 │下顎撕裂傷3 公分│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10 頁│ │
│ │ │ │長;右膝外傷;右│ ) │ │
│ │ │ │小腿外傷 │2.告訴人陳文川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 │ │ 107-109 頁) │ │
├───┼───┼─────────┼────────┼───────────────┼──────┤
│8-20 │魏吟姵│騎乘ZLL-981 號輕機│左膝蓋挫裂傷2×1│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16 頁│ │
│ │ │車行經一心一路127 │公分,挫擦傷9×7│ ) │ │
│ │ │號前,為躲避本件氣│公分,左手掌挫擦│2.告訴人魏吟姵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爆而跳車受傷 │傷0.1×0.1公分 │ 113-114 頁) │ │
├───┼───┼─────────┼────────┼───────────────┼──────┤
│8-21 │趙家偉│騎乘EBU-725 號重機│臉部頸部雙上肢雙│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21 頁│國軍高雄總醫│
│ │ │車沿瑞隆路(東向西│下肢及軀幹燒燙傷│ ) │院左營分院認│
│ │ │)穿越平交道經過凱│,二度至三度,55│2.告訴人趙家偉指訴(警十一卷第│定未達重傷害│
│ │ │旋路往一心一路,因│%體表面積;吸入│ 118-119 頁) │ │
│ │ │本件氣爆道路坍塌受│性灼傷 │3.103.10.7雄左民診字第00000000│ │
│ │ │傷 │ │ 21號函(偵二四卷第20頁) │ │
├───┼───┼─────────┼────────┼───────────────┼──────┤
│8-22 │劉秉毅│劉秉毅駕駛AJA-2256│右小腿挫擦傷 │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25 頁│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施云│ │ ) │ │
│ │ │婷、蔡維育沿一心一│ │2.告訴人劉秉毅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路(東向西)行經和│ │ 122-124 頁) │ │
├───┼───┤平路口,因本件氣爆├────────┼───────────────┼──────┤
│8-23 │施云婷│車輛翻覆受傷 │背挫傷;雙肘挫擦│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30 頁│ │
│ │ │ │傷 │ ) │ │
│ │ │ │ │2.告訴人施云婷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 │ │ 127-129 頁) │ │
├───┼───┤ ├────────┼───────────────┼──────┤
│8-24 │蔡維育│ │右手小指挫傷;右│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35 頁│ │
│ │ │ │小腿挫擦傷 │ ) │ │
│ │ │ │ │2.告訴人蔡維育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 │ │ 132-134 頁) │ │
├───┼───┼─────────┼────────┼───────────────┼──────┤
│8-25 │吳瓊娟│吳瓊瑜駕駛2956- K6│頸部挫傷;下背挫│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40 頁│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吳瓊│傷;右下肢瘀傷;│ ) │ │
│ │ │娟、楊心瑜行經一心│臀部挫傷 │2.告訴人吳瓊娟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一路、廣東三街口,│ │ 137-139 頁) │ │
│ │ │因本件氣爆車輛炸飛│ │ │ │
│ │ │受傷 │ │ │ │
├───┼───┼─────────┼────────┼───────────────┼──────┤
│8-26 │凃嘉欣│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沿│左手腕扭傷;右臉│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48 頁│未成年,自行│
│ │ │一心一路(西向東)│挫傷;右腳背擦傷│ ) │提告 │
│ │ │行經正薪醫院,因本│;右膝擦傷 │2.病患照片(警十一卷第152 頁)│ │
│ │ │件氣爆連人帶車被噴│ │3.告訴人凃嘉欣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到路旁受傷 │ │ 146-147 頁) │ │
├───┼───┼─────────┼────────┼───────────────┼──────┤
│8-27 │邱惠茹│邱蕙茹駕駛1760- GR│左胸挫擦傷1×0.8│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56 頁│ │
│ │ │號自小客車搭載蕭正│公分,右小腿瘀青│ ) │ │
│ │ │義、黃嫄羢行經一心│5×3.5公分,左小│2.告訴人邱惠茹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一路66號前,因本件│腿瘀青6×5公分 │ 154-155 頁) │ │
├───┼───┤氣爆受傷 ├────────┼───────────────┼──────┤
│8-28 │蕭正義│ │右肘挫擦傷2×1公│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60 頁│ │
│ │ │ │分 │ ) │ │
│ │ │ │ │2.告訴人蕭正義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 │ │ 158-159 頁) │ │
├───┼───┤ ├────────┼───────────────┼──────┤
│8-29 │黃嫄羢│ │左胸挫傷,背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十一卷第163 頁│ │
│ │ │ │擦傷6×1.5公分,│ ) │ │
│ │ │ │右肘挫擦傷2.5 ×│2.告訴人黃嫄羢指訴(警十一卷第│ │
│ │ │ │2.5 公分,左上臂│ 162 頁) │ │
│ │ │ │瘀青1.5×1.5公分│ │ │
├───┼───┼─────────┼────────┼───────────────┼──────┤
│8-30 │潘明輝│騎乘LCW-418 號重機│右肩胛肩挫傷;右│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3 頁)│ │
│ │ │車行經一心一路、和│前臂擦挫傷;右膝│2.告訴人潘明輝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平路口,因本件氣爆│擦挫傷 │ 1-2 頁) │ │
│ │ │摔入坑洞受傷 │ │ │ │
├───┼───┼─────────┼────────┼───────────────┼──────┤
│8-31 │李綱 │乘坐翁紹懷騎乘之不│頭部鈍傷;疑似吸│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8 頁)│未成年,自行│
│ │ │詳車號機車行經一心│入嗆傷 │2.告訴人李綱指訴(警十二卷第6-│提告 │
│ │ │一路53巷口,因本件│ │ 7 頁) │ │
│ │ │氣爆受傷 │ │ │ │
├───┼───┼─────────┼────────┼───────────────┼──────┤
│8-32 │謝沛吾│騎乘XA6-323 號重機│第一腰椎骨折 │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2頁)│ │
│ │ │車沿一心一路(西向│ │2.告訴人謝沛吾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東)至正薪醫院,因│ │ 10頁) │ │
│ │ │本件氣爆遭炸傷 │ │ │ │
├───┼───┼─────────┼────────┼───────────────┼──────┤
│8-33 │楊能英│搭乘洪登科駕駛723-│頭部外傷;頸部鈍│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7頁)│ │
│ │ │F7號營業小客車沿一│傷 │2.告訴人楊能英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心一路(東向西),│ │ 13頁) │ │
│ │ │尚未至和平路,遭遇│ │ │ │
│ │ │本件氣爆受傷 │ │ │ │
├───┼───┼─────────┼────────┼───────────────┼──────┤
│8-34 │薛朝允│騎乘不詳車號警用機│左前臂,兩膝挫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21頁)│公務員(員警│
│ │ │車前往中山三路、光│併擦傷 │2.告訴人薛朝允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華三路口,因本件氣│ │ 18-20 頁) │ │
│ │ │爆,為閃避人孔蓋摔│ │ │ │
│ │ │倒受傷 │ │ │ │
├───┼───┼─────────┼────────┼───────────────┼──────┤
│8-35 │胡彭聆│騎乘380-PSA 號重機│臉部裂傷約4 公分│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26頁)│ │
│ │琇 │車沿一心一路(東向│ │2.告訴人胡彭聆琇指訴(警十二卷│ │
│ │ │西)行經和平路口,│ │ 第24-25 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 │ │ │
├───┼───┼─────────┼────────┼───────────────┼──────┤
│8-36 │張振麟│在和平二路438 巷1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32頁)│ │
│ │ │號,因聞到本件氣爆│急性發作 │2.告訴人張振麟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產生不明氣體而暈倒│ │ 29-31 頁) │ │
│ │ │送醫 │ │ │ │
├───┼───┼─────────┼────────┼───────────────┼──────┤
│8-37 │余旺財│余旺財騎乘598-LZE │頭暈;高血壓;左│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38頁)│ │
│ │ │號重機車搭載葉文惠│上肢挫傷性傷口 │2.告訴人余旺財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沿一心一路(東向西│ │ 35-36 頁) │ │
├───┼───┤)行經育群街口,因├────────┼───────────────┼──────┤
│8-38 │葉文惠│本件氣爆受傷 │腹內出血 │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43頁)│ │
│ │ │ │ │2.告訴人葉文惠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 │ │ 40-41 頁) │ │
├───┼───┼─────────┼────────┼───────────────┼──────┤
│8-39 │余泰運│在一心路、凱旋路口│臉部雙手燒傷,二│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50頁)│1.公務員(消│
│ │ │執行救災勤務,因本│度至三度,12%體│2.告訴人余泰運指訴(警十二卷第│ 防局前金分│
│ │ │件氣爆燒燙傷 │表面積;吸入性灼│ 48-49 頁) │ 隊副中隊長│
│ │ │ │傷 │3.103.10.7雄左民診字第00000000│ ) │
│ │ │ │ │ 21號函(偵二四卷第20頁) │2.國軍高雄總│
│ │ │ │ │ │ 醫院左營分│
│ │ │ │ │ │ 院認定未達│
│ │ │ │ │ │ 重傷害 │
├───┼───┼─────────┼────────┼───────────────┼──────┤
│8-40 │吳誌軒│沿凱旋四路(南向北│顏面/頸部/四肢│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54頁)│1.由其母曾麒│
│ │ │)返回廣東一街91巷│及軀幹二至三度灼│2.告訴代理人曾麒蓁指訴(警十二│ 蓁代為提告│
│ │ │32號途中,因本件氣│傷,佔40%總體表│ 卷第51-52 頁) │2.依病情評估│
│ │ │爆受傷 │面積;顱骨骨折並│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如經適當│
│ │ │ │氣腦;右尺骨骨折│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治療應可恢│
│ │ │ │ │ 0 頁) │ 復至8 至9 │
│ │ │ │ │4.委任狀(警十二卷第55頁) │ 成,惟部分│
│ │ │ │ │ │ 疤痕可能永│
│ │ │ │ │ │ 久性存在,│
│ │ │ │ │ │ 且皮膚相關│
│ │ │ │ │ │ 構造損傷可│
│ │ │ │ │ │ 能導致身體│
│ │ │ │ │ │ 部分排汗功│
│ │ │ │ │ │ 能喪失 │
├───┼───┼─────────┼────────┼───────────────┼──────┤
│8-41 │陳彥翰│騎乘YEB-687 號重機│前胸,左前臂及左│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58頁)│ │
│ │ │車行經一心一路(東│下肢多處擦傷 │2.告訴人陳彥翰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向西)與育群街口,│ │ 56-57 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 │ │ │
├───┼───┼─────────┼────────┼───────────────┼──────┤
│8-42 │王志元│王士豪與其弟王志元│頭頸部、雙上肢及│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65頁)│1.均由其母鄭│
│ │ │共乘577-HNN 號重機│雙下肢多處燒傷(│2.告訴代理人鄭英秀指訴(警十二│ 英秀代為提│
│ │ │車行經一心一路286 │體表總面積約12%│ 卷第61-63 頁) │ 告 │
│ │ │號前,因本件氣爆受│) │3.103.10.2(103 )奇醫字第4778│2.奇美醫院認│
│ │ │傷 │ │ 號函(偵二四卷第22-24 頁) │ 定均未達重│
│ │ │ │ │4.委任狀(警十二卷第67頁) │ 傷害 │
├───┼───┤ ├────────┼───────────────┤ │
│8-43 │王士豪│ │頭頸部、雙上肢及│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66頁)│ │
│ │ │ │雙下肢多處燒傷(│2.告訴代理人鄭英秀指訴(警十二│ │
│ │ │ │體表總面積約18%│ 卷第61-63 頁) │ │
│ │ │ │) │3.103.10.2(103 )奇醫字第4778│ │
│ │ │ │ │ 號函(偵二四卷第22-24 頁) │ │
│ │ │ │ │4.委任狀(警十二卷第67頁) │ │
├───┼───┼─────────┼────────┼───────────────┼──────┤
│8-44 │楊雅能│騎乘BHQ-562 號重機│右手、頸部及背部│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72頁)│阮綜合醫院認│
│ │ │車沿一心一路(西向│2 度燒燙傷佔身體│2.告訴人楊雅能指訴(警十二卷第│定已達重傷害│
│ │ │東)行經凱旋路口,│表面積20%;左手│ 69-70 頁) │ │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及左下肢2-3 度燒│3.103.10.8阮醫教字第1030000495│ │
│ │ │ │燙傷佔身體表面積│ 號函(偵二四卷第21頁) │ │
│ │ │ │14% │ │ │
├───┼───┼─────────┼────────┼───────────────┼──────┤
│8-45 │劉峻廷│騎乘760-CCH 號重機│左臉頰、右手及左│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76頁)│ │
│ │ │車沿一心一路(西向│下肢2 度燒燙傷佔│2.告訴人劉峻廷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東)行經正薪醫院,│身體表面積6 %;│ 74-75 頁) │ │
│ │ │因本件氣爆遭炸飛倒│左手2-3 度燒燙傷│ │ │
│ │ │地受傷 │佔身體表面積6 %│ │ │
├───┼───┼─────────┼────────┼───────────────┼──────┤
│8-46 │蔡雅茹│駕駛2U-7138 號自小│上頷及下頷挫擦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85頁)│即原審附表三│
│ │ │客車沿中山路右轉光│;兩側上方中央門│2.告訴人蔡雅茹指訴(警十二卷第│編號8-47 │
│ │ │華路,因本件氣爆受│齒斷裂缺損;右手│ 82-83 頁) │ │
│ │ │傷 │挫擦傷,兩膝挫擦│ │ │
│ │ │ │傷 │ │ │
├───┼───┼─────────┼────────┼───────────────┼──────┤
│8-47 │蘇品文│王藝霖駕駛ZN- 1855│頭部外傷併頭暈,│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80頁)│1.未成年,警│
│ │ │號自小客車搭載蘇品│左臉腫痛挫傷;左│2.告訴人蘇品文指訴(警十二卷第│ 詢由監護人│
│ │ │文、蘇品蓉、江詒婕│後頸扭挫傷;右手│ 78-79 頁) │ 沈妙環陪同│
│ │ │、蘇榆琇沿一心一路│肘第2 度燒燙傷 │ │ 提告 │
│ │ │(西向東)行經籬仔│ │ │2.即原審附表│
│ │ │內路口,因本件氣爆│ │ │ 三編號8-46│
├───┼───┤車輛翻覆受傷 ├────────┼───────────────┼──────┤
│8-48 │蘇品蓉│ │左側鎖骨幹閉鎖性│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90頁)│未成年,警詢│
│ │ │ │骨折;頭部外傷併│2.告訴人蘇品蓉指訴(警十二卷第│由監護人沈妙│
│ │ │ │頭痛及頭暈,左臉│ 88-89 頁) │環陪同提告 │
│ │ │ │瘀腫挫擦傷;右前│ │ │
│ │ │ │臂及右膝挫擦傷 │ │ │
├───┼───┤ ├────────┼───────────────┼──────┤
│8-49 │江詒婕│ │頭部外傷併頭痛及│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94頁)│未成年,警詢│
│ │ │ │頭暈,前額紅腫挫│2.告訴人江詒婕指訴(警十二卷第│由其母洪迎榛│
│ │ │ │擦傷;右膝瘀挫傷│ 92-93 頁) │陪同提告 │
├───┼───┤ ├────────┼───────────────┼──────┤
│8-50 │王藝霖│ │頭痛,頭暈,噁心│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01 頁│ │
│ │ │ │,嘔吐,背部挫傷│ ) │ │
│ │ │ │ │2.告訴人王藝霖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 │ │ 97-98 頁) │ │
├───┼───┤ ├────────┼───────────────┼──────┤
│8-51 │蘇榆琇│ │頭部挫傷,背部挫│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05 頁│ │
│ │ │ │傷,右肘擦傷 │ ) │ │
│ │ │ │ │2.告訴人蘇榆琇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 │ │ 102-103 頁) │ │
├───┼───┼─────────┼────────┼───────────────┼──────┤
│8-52 │吳月鑫│駕駛ADE-9009號自小│左胸挫擦傷,兩膝│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12 頁│由其妻郭雅惠│
│ │ │客車行經一心一路22│及小腿挫擦傷;兩│ ) │代為提告 │
│ │ │3 號正薪醫院,因本│手燒燙傷 │2.告訴代理人郭雅惠指訴(警十二│ │
│ │ │件氣爆車輛翻轉掉落│ │ 卷第107-108 頁) │ │
│ │ │坑洞而受傷 │ │3.委任狀(警十二卷第114 頁) │ │
├───┼───┼─────────┼────────┼───────────────┼──────┤
│8-53 │鄭詠興│騎乘122-CKS 號重機│下背部挫傷;右前│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17 頁│ │
│ │ │車行經一心一路132 │臂及右手挫擦傷;│ ) │ │
│ │ │號前,因本件氣爆受│兩膝及右小腿挫擦│2.告訴人鄭詠興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傷 │傷 │ 115-116 頁) │ │
├───┼───┼─────────┼────────┼───────────────┼──────┤
│8-54 │石河珍│騎乘YCP-192 號重機│雙下肢及右上肢多│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27 頁│ │
│ │ │車沿一心一路(東向│處擦傷;左大腿挫│ ) │ │
│ │ │西)行經和平路口,│傷 │2.告訴人石河珍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因本件氣爆遭炸倒受│ │ 124-125 頁) │ │
│ │ │傷 │ │ │ │
├───┼───┼─────────┼────────┼───────────────┼──────┤
│8-55 │徐偉盛│本件氣爆後,在一心│吸入不明氣體引起│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31 頁│未成年,自行│
│ │ │一路、和平二路口因│呼吸困難及眩暈 │ ) │提告 │
│ │ │吸入不明氣體而身體│ │2.告訴人徐偉盛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不適 │ │ 129-130 頁) │ │
├───┼───┼─────────┼────────┼───────────────┼──────┤
│8-56 │劉韶卿│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沿│雙膝2 度燙傷佔身│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36 頁│1.由其友人郭│
│ │ │一心一路(東向西)│體表面積2.5 %;│ ) │ 振綱代為提│
│ │ │行經233 號正薪醫院│臉部2 度燙傷佔身│2.告訴代理人郭振綱指訴(警十二│ 告 │
│ │ │,因本件氣爆遭氣焰│體表面積1 %;右│ 卷第134-135 頁) │2.阮綜合醫院│
│ │ │噴飛 │手2 度燙傷佔身體│3.103.10.8阮醫教字第1030000495│ 認定未達重│
│ │ │ │表面積1 %;臉部│ 號函(偵二四卷第21頁) │ 傷害 │
│ │ │ │撕裂傷;右眼眶骨│4.委任狀(警十二卷第138 頁) │ │
│ │ │ │骨折;腹壁及雙手│ │ │
│ │ │ │多處擦傷 │ │ │
├───┼───┼─────────┼────────┼───────────────┼──────┤
│8-57 │陳泓銘│騎乘腳踏車行經前鎮│顏面/頸部/軀幹│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45 頁│1.原由其母陳│
│ │ │區一心一路、和平路│/四肢2 至3 度灼│ ) │ 雪香代為提│
│ │ │口,因本件氣爆受傷│傷,佔55%總體表│2.證人陳雪香指訴(警十二卷第14│ 告但未附委│
│ │ │ │面積 │ 1-143 頁) │ 任狀;經警│
│ │ │ │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於10/17 聯│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繫後,陳雪│
│ │ │ │ │ 0 頁) │ 香表示不提│
│ │ │ │ │4.電話紀錄(警十二卷第147 頁)│ 告訴 │
│ │ │ │ │ │2.依103.10.1│
│ │ │ │ │ │ 7 回診評估│
│ │ │ │ │ │ 如經適當治│
│ │ │ │ │ │ 療應可恢復│
│ │ │ │ │ │ 至6 至7 成│
│ │ │ │ │ │ ,惟部分疤│
│ │ │ │ │ │ 痕可能永久│
│ │ │ │ │ │ 性存在,且│
│ │ │ │ │ │ 皮膚相關構│
│ │ │ │ │ │ 造損傷可能│
│ │ │ │ │ │ 導致身體部│
│ │ │ │ │ │ 分排汗功能│
│ │ │ │ │ │ 喪失 │
├───┼───┼─────────┼────────┼───────────────┼──────┤
│8-58 │黃俊誠│騎乘819-PSC 號重機│頭部外傷 │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50 頁│ │
│ │ │車行經一心一路286 │ │ ) │ │
│ │ │號前,因本件氣爆遭│ │2.告訴人黃俊誠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砸傷 │ │ 148-149 頁) │ │
├───┼───┼─────────┼────────┼───────────────┼──────┤
│8-59 │趙汝正│騎乘PYV-738 號重機│頭頸,前胸,背部│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59 頁│原由其妻高維│
│ │ │車行經籬仔內路(東│及四肢2 度至3 度│ ) │莒代為提告,│
│ │ │向西)、一心一路口│燒傷 │2.證人高維莒指訴(警十二卷第15│但委託書未予│
│ │ │停等紅燈,因本件氣│ │ 5-156 頁) │載明;經警於│
│ │ │爆遭火焰燒傷 │ │3.委託書、電話記錄(警十二卷第│10/17 聯繫後│
│ │ │ │ │ 157 、161 頁) │,高維莒即表│
│ │ │ │ │ │示不提告訴 │
├───┼───┼─────────┼────────┼───────────────┼──────┤
│8-60 │施政義│駕駛AFZ-3138號自小│右臉頰,右顳頭皮│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64 頁│ │
│ │ │客車行經一心一路、│,左右膝蓋挫傷擦│ ) │ │
│ │ │廣東三街口,因本件│傷;右中指挫傷;│2.告訴人施政義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氣爆陷入坑洞內 │右耳二度燒傷 │ 162-163 頁) │ │
├───┼───┼─────────┼────────┼───────────────┼──────┤
│8-61 │莊昌惠│原在沱江街213 巷25│左手肘7X2.5 公分│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72 頁│ │
│ │ │號,因本件氣爆,前│、手掌1X1 、3X2.│ ) │ │
│ │ │往沱江街民權國小避│5 、0.5X0.5 、1X│2.告訴人莊昌惠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難,在民權國小大門│0.3 、0.3X0.2 公│ 170-171 頁) │ │
│ │ │前摔傷 │分擦挫傷 │ │ │
├───┼───┼─────────┼────────┼───────────────┼──────┤
│8-62 │莊昌敏│因本件氣爆前往沱江│右膝6X2 、1X1 、│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77 頁│ │
│ │ │街民權國小避難,在│2X1 公分、左膝 │ ) │ │
│ │ │該校大門前遭火焰、│11.5X2、3X2 公分│2.告訴人莊昌敏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石塊砸傷 │擦挫傷 │ 175-176 頁) │ │
├───┼───┼─────────┼────────┼───────────────┼──────┤
│8-63 │陳天德│騎乘XSF-507 號重機│左臂4X3 公分、左│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82 頁│ │
│ │ │車行經一心一路、和│上臂4X1 公分、左│ ) │ │
│ │ │平路,因本件氣爆摔│下臂4X3 公分、左│2.告訴人陳天德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傷 │臉頰1.5X1 公分、│ 180-181 頁) │ │
│ │ │ │左顎1.5X1 公分等│ │ │
│ │ │ │多處擦傷 │ │ │
├───┼───┼─────────┼────────┼───────────────┼──────┤
│8-64 │鄭宛昀│因本件氣爆前往沱江│右手腕5X2 、4X1 │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87 頁│未成年,警詢│
│ │ │街民權國小避難,在│公分、第五指0.5X│ ) │由其父鄭士彬│
│ │ │該校大門前遭火焰物│0.3 公分、第4 指│2.告訴人鄭宛昀指訴(警十二卷第│陪同提告 │
│ │ │品弄傷 │0.5X0.3 公分、足│ 185-186 頁) │ │
│ │ │ │踝2X1 公分擦挫傷│ │ │
├───┼───┼─────────┼────────┼───────────────┼──────┤
│8-65 │許坂江│騎乘269-PJX 號重機│雙上肢挫傷及擦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93 頁│未成年,自行│
│ │ │車行經一心一路286 │;左手挫傷;右膝│ ) │提告 │
│ │ │號對面,因本件氣爆│挫傷及擦傷 │2.告訴人許坂江指訴(警十二卷第│ │
│ │ │遭炸飛受傷 │ │ 190-192 頁) │ │
├───┼───┼─────────┼────────┼───────────────┼──────┤
│8-66 │李榮欽│騎乘不詳車號機車在│臉部,頸部,前胸│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198 頁│國軍高雄總醫│
│ │ │里內巡守,行經賢明│,四肢燒燙傷,2 │ ) │院左營分院認│
│ │ │路、凱旋三路口,遭│至3 度,15%體表│2.告訴人李榮欽指訴(警十二卷第│定未達重傷害│
│ │ │本件氣爆彈倒受傷 │面積 │ 196-197 頁) │ │
│ │ │ │ │3.103.10.7雄左民診字第00000000│ │
│ │ │ │ │ 21號函(偵二四卷第20頁) │ │
├───┼───┼─────────┼────────┼───────────────┼──────┤
│8-67 │王宏吉│駕駛不詳車號汽車沿│火焰/爆炸灼傷,│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202 頁│1.由其妻賴秋│
│ │ │一心一路(西向東)│臉部軀幹及四肢,│ ) │ 蓉代為提告│
│ │ │行經中石化防爆牆前│約佔體表面積30%│2.告訴代理人賴秋蓉指訴(警十二│2.臨床而言,│
│ │ │,因本件氣爆受傷 │,2 度至3 度;吸│ 卷第200-201 頁) │ 三度灼傷經│
│ │ │ │入性灼傷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治療可恢復│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至8 至9 成│
│ │ │ │ │ 0 頁) │ ,惟部分疤│
│ │ │ │ │4.委任狀(警十二卷第205 頁) │ 痕可能遺存│
│ │ │ │ │ │ ,且皮膚相│
│ │ │ │ │ │ 關構造損傷│
│ │ │ │ │ │ 可能導致身│
│ │ │ │ │ │ 體部分排汗│
│ │ │ │ │ │ 功能喪失 │
├───┼───┼─────────┼────────┼───────────────┼──────┤
│8-68 │蕭士鈞│騎乘不詳車號機車沿│顏面及軀幹及四肢│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208 頁│1.由其父蕭得│
│ │ │光華三路(南向北)│2 至3 度灼傷,佔│ ) │ 和代為提告│
│ │ │行經一心一路口,因│50%體表面積 │2.告訴代理人蕭得和指訴(警十二│2.依103.10.1│
│ │ │本件氣爆灼傷 │ │ 卷第206-207 頁) │ 7 回診研判│
│ │ │ │ │3.103.10.23 (103 )長庚院高字│ ,三度灼傷│
│ │ │ │ │ 第DA0132號函(偵二四卷第27-3│ 經治療可恢│
│ │ │ │ │ 0 頁) │ 復至7 至8 │
│ │ │ │ │4.委任狀(警十二卷第211 頁) │ 成,惟部分│
│ │ │ │ │ │ 疤痕可能永│
│ │ │ │ │ │ 久性留存,│
│ │ │ │ │ │ 且皮膚相關│
│ │ │ │ │ │ 構造損傷可│
│ │ │ │ │ │ 能導致身體│
│ │ │ │ │ │ 部分排汗功│
│ │ │ │ │ │ 能喪失,其│
│ │ │ │ │ │ 雙上肢功能│
│ │ │ │ │ │ 有嚴重攣縮│
│ │ │ │ │ │ 病症,需持│
│ │ │ │ │ │ 續接受復健│
├───┼───┼─────────┼────────┼───────────────┼──────┤
│8-69 │黃琬淳│騎乘不詳車號機車行│右大腿及右小腿燒│1.診斷證明書(警十二卷第215 頁│由其父黃仕詒│
│ │ │經一心一路、籬仔內│燙傷;左腳挫傷及│ ) │代為提告 │
│ │ │路,因本件氣爆灼傷│擦傷 │2.告訴代理人黃仕詒指訴(警十二│ │
│ │ │ │ │ 卷第212-214 頁) │ │
│ │ │ │ │3.委任狀(警十二卷第218 頁) │ │
├───┴───┴─────────┴────────┴───────────────┴──────┤
│一、本附表編號係依點分為九個區域,各區範圍分列如下: │
│ 編號1 :三多一路(東向西)至福德三路口 │
│ 編號2 :三多一路(東向西)與福德三路口至三多、凱旋三路口 │
│ 編號3 :凱旋三路(北向南)與三多路口至凱旋三路與英祥街口 │
│ 編號4 :凱旋三路(北向南)與英祥街口至凱旋三路與二聖路口 │
│ 編號4-5 :凱旋路、二聖路口 │
│ 編號5 :凱旋路、二聖路口(北向南)至凱旋路、賢明路口 │
│ 編號6 :凱旋路、賢明路口(北向南)至凱旋路、一心路口 │
│ 編號7 :凱旋路、一心路口(向南及以東方向瑞隆路週遭) │
│ 編號8 :一心路沿線 │
│二、受傷公務員共37人,其中包含1 名替代役男、3 名警專實習生。所屬單位如下: │
│ 1、高雄市政府消防局20人(其中1 名替代役男) │
│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人(其中3 名警專實習生) │
│ 3、高雄市政府環保局1 人 │
│ 4、高雄市政府前鎮區公所1 人 │
│ 5、毒災應變隊5 人 │
└─────────────────────────────────────────────────┘
附表六:因本件氣爆遭損壞現供人使用之房屋(即原審附表)┌──┬─────────┬────┬────────┬──────────────────────┐
│編號│ 地址 │ 居住人 │ 毀壞情況 │ 證據及出處 │
├──┼─────────┼────┼────────┼──────────────────────┤
│1 │高雄市前鎮區瑞忠街│王淑珍 │客廳牆面出現裂痕│1.屋損照片(警十三卷第26頁) │
│ │5 號5 樓 │ │ │2.王淑珍指訴(警十三卷第23-24頁) │
├──┼─────────┼────┼────────┼──────────────────────┤
│2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林美玲 │門口跟天花板被炸│1.屋損照片(警一卷第104頁) │
│ │路207 號(名都串燒│ │壞 │2.林美蓮指訴(警一卷第100-101頁) │
│ │店) │ │ │ │
├──┼─────────┼────┼────────┼──────────────────────┤
│3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湯淑容 │屋頂鐵皮、輕鋼架│1.屋損照片(警一卷第122-127、132-134頁) │
│ │路283 巷1 弄5 號2 │高子友 │、樑柱坍塌 │2.湯淑蓉指訴(警一卷第115-117頁) │
│ │樓 │ │ │3.高子友指訴(警一卷第129-131頁) │
├──┼─────────┼────┼────────┼──────────────────────┤
│4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顏文祺 │住處及店面設備毀│1.屋損照片(警二卷第32-33頁) │
│ │路259號 │顏妙沂 │損 │2.顏文祺指訴(警二卷第23-26頁) │
│ │ │顏佑瑩 │ │ │
├──┼─────────┼────┼────────┼──────────────────────┤
│5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陳麗芳 │電動門損壞、玻璃│1.屋損照片(警二卷第101頁) │
│ │路285 號(文明眼鏡│ │全部震破,樓下冷│2.陳麗芳指訴(警二卷第99-100頁) │
│ │行) │ │氣2 台、2 樓冷氣│ │
│ │ │ │2 台、3 樓1 台及│ │
│ │ │ │2 部衣櫥均損壞,│ │
│ │ │ │3 樓搭建鐵皮屋及│ │
│ │ │ │家裡裝潢破損 │ │
├──┼─────────┼────┼────────┼──────────────────────┤
│6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路│王侯碧賢│攤位毀損 │1.屋損照片(警二卷第109-110頁反面) │
│ │與河南路口(林靖夜│ │ │2.王建發指訴(警二卷第106-107頁) │
│ │市攤位3-5 號) │ │ │ │
├──┼─────────┼────┼────────┼──────────────────────┤
│7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陳姚清 │飲料店招牌(鮮茶│1.屋損照片(警二卷第123頁) │
│ │路261 號 │ │道)、裝潢毀損(│2.陳姚清指訴(警二卷第120-122頁) │
│ │ │ │含泡茶機台、製冰│ │
│ │ │ │機)、房子天花板│ │
│ │ │ │、玻璃、鐵捲門、│ │
│ │ │ │水塔等物損壞 │ │
├──┼─────────┼────┼────────┼──────────────────────┤
│8 │高雄市苓雅區武慶三│董峰良 │三樓鐵皮屋天花板│1.屋損照片(警三卷第71-73頁) │
│ │路107 巷36號 │ │破裂 │2.董峰良指訴(警三卷第66-67、225頁) │
├──┼─────────┼────┼────────┼──────────────────────┤
│9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陳素惠 │房屋及屋內相關裝│1.屋損照片(警三卷第192-195頁) │
│ │路329 號 │ │潢等損壞 │2.陳素惠指訴(警三卷第189-190頁) │
├──┼─────────┼────┼────────┼──────────────────────┤
│10 │高雄市苓雅區福壽街│鄭秋薇 │窗戶破裂 │1.屋損照片(警三卷第200-203頁) │
│ │2 號 │ │ │2.鄭秋薇指訴(警三卷第197-198頁) │
├──┼─────────┼────┼────────┼──────────────────────┤
│11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洪健銓 │落地窗玻璃破裂 │1.屋損照片(警三卷第240頁) │
│ │路275 、277 號 │ │ │2.洪健銓指訴(警三卷第234-236頁) │
├──┼─────────┼────┼────────┼──────────────────────┤
│12 │高雄市凱旋三路371 │徐培舜 │機車行招牌及房屋│1.屋損照片(警六卷第73-74頁) │
│ │號(聖豐機車行) │(店內客│損壞 │2.徐培舜指訴(警六卷第69-70頁) │
│ │ │人) │ │ │
├──┼─────────┼────┼────────┼──────────────────────┤
│13 │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陳慧敏 │紗窗、冷氣管損壞│1.屋損照片(警八卷第6-7頁) │
│ │路271 之3 號 │ │ │2.陳慧敏指述(警八卷第6-7頁) │
└──┴─────────┴────┴────────┴──────────────────────┘
附表七:因本件氣爆遭毀損車輛(即原審附表)
┌──┬─────────┬────┬──────────────────────┬────────┐
│編號│ 車牌號碼 │ 所有人 │ 證據及出處 │ 備註 │
├──┼─────────┼────┼──────────────────────┼────────┤
│1 │G5W-367 號重型機車│黃耀潁 │1.車籍資料(警十三卷第12頁) │ │
│ │ │ │2.黃耀潁指訴(警十三卷第8-9頁) │ │
├──┼─────────┼────┼──────────────────────┼────────┤
│2 │057-EDZ 號重型機車│郭朝陽 │1.車籍資料(警十三卷第21頁) │ │
│ │ │ │2.郭朝陽指訴(警十三卷第17-18頁) │ │
├──┼─────────┼────┼──────────────────────┼────────┤
│3 │BZ-2157 號自小客車│林仁生 │1.車損照片(警六卷第25頁,同警十三卷第59頁)│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林仁生指訴(警十三卷第54-56頁) │3 、49 │
│ │ │ │3.蔡紹華指訴(警六卷第22-24頁) │ │
├──┼─────────┼────┼──────────────────────┼────────┤
│4 │268-QHE 號輕型機車│楊美容 │1.車籍資料(警十三卷第84頁) │ │
│ │(案發時由劉宸廷騎│ │2.劉宸廷指訴(警十三卷第80-81頁) │ │
│ │乘) │ │ │ │
├──┼─────────┼────┼──────────────────────┼────────┤
│5 │4717-G5 號自小客車│胡庭碩(│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6-12頁) │ │
│ │ │駕駛人)│2.胡庭碩指訴(警一卷第1-3頁) │ │
├──┼─────────┼────┼──────────────────────┼────────┤
│6 │0937-E9 號自小客車│廖士賢 │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17-20頁) │ │
│ │ │ │2.廖士賢指訴(警一卷第13-15頁) │ │
├──┼─────────┼────┼──────────────────────┼────────┤
│7 │ZCJ-760 號輕型機車│張淑雯(│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46-47頁) │ │
│ │ │駕駛人)│2.張淑雯指訴(警一卷第43-44頁) │ │
├──┼─────────┼────┼──────────────────────┼────────┤
│8 │825-ETM 號重型機車│王得安 │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54頁) │ │
│ │(案發時由王冠智女│ │2.王冠智指訴(警一卷第49-51頁) │ │
│ │友騎乘) │ │ │ │
├──┼─────────┼────┼──────────────────────┼────────┤
│9 │569-PSB 號重型機車│傅昱閔 │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63頁,即同卷第7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傅昱閔指訴(警一卷第61-62頁) │9 、10 │
│ │ │ │3.吳君如指訴(警一卷第66-67頁) │ │
├──┼─────────┼────┼──────────────────────┼────────┤
│10 │673-HVC 號重型機車│黃柏勳 │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8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黃柏勳指訴(警一卷第78-79頁) │11 │
├──┼─────────┼────┼──────────────────────┼────────┤
│11 │AGB-1263號自小客車│陳昕謙(│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8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昕謙指訴(警一卷第82-83頁) │12 │
├──┼─────────┼────┼──────────────────────┼────────┤
│12 │330-DSC 號重型機車│陳姿予(│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91-92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芃橋指訴(警一卷第87-88、94-95頁) │13 │
├──┼─────────┼────┼──────────────────────┼────────┤
│13 │2051-Q7 號自小客車│林美玲(│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10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林美蓮指訴(警一卷第100-101頁) │14 │
├──┼─────────┼────┼──────────────────────┼────────┤
│14 │9932-E6 號自小客車│黃琮翔(│1.行車紀錄器、車損照片(警一卷第113-11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黃琮翔指訴(警一卷第108-110頁) │15 │
├──┼─────────┼────┼──────────────────────┼────────┤
│15 │YD3-308 號重型機車│楊月娥 │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143-145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蘇麗婷騎│ │2.蘇麗婷指訴(警一卷第139-141頁) │16 │
│ │乘) │ │ │ │
├──┼─────────┼────┼──────────────────────┼────────┤
│16 │003-EVU 號重型機車│張煜烽(│1.車損照片(警一卷第158-159、162-163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張煜烽指訴(警一卷第153-155頁) │17 │
├──┼─────────┼────┼──────────────────────┼────────┤
│17 │XA-8258 號自小客車│張添旺 │1.車籍資料(警二卷第10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張圍茗駕│ │2.車損照片(警二卷第12-13頁) │18 │
│ │駛) │ │3.張圍茗指訴(警二卷第6-7頁) │ │
├──┼─────────┼────┼──────────────────────┼────────┤
│18 │XU6-312 號重型機車│張文勝 │1.車損照片(警二卷第50-52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張文勝指訴(警二卷第47-48頁) │19 │
├──┼─────────┼────┼──────────────────────┼────────┤
│19 │7362-M8 號自小客車│鄭慈惠 │1.車損照片(警二卷第65-6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鄭慈惠指訴(警二卷第61-62頁) │20 │
├──┼─────────┼────┼──────────────────────┼────────┤
│20 │GIL-776 號重型機車│萬士達機│1.車損照片(警二卷第75-7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陳勇銘騎│車行 │2.陳勇銘指訴(警二卷第72-73頁) │21 │
│ │乘) │ │ │ │
├──┼─────────┼────┼──────────────────────┼────────┤
│21 │AA2-300 號重型機車│吳宜靜(│1.車損照片(警二卷第90-95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吳宜靜指訴(警二卷第78-79頁) │22 │
├──┼─────────┼────┼──────────────────────┼────────┤
│22 │5075-V6 號自小客車│簡韶益(│1.車損照片(警二卷第138-140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簡韶益指訴(警二卷第127-129頁) │23 │
├──┼─────────┼────┼──────────────────────┼────────┤
│23 │590-KKE 號機車 │廖士閔(│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10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廖士閔指訴(警三卷第5-7頁) │24 │
├──┼─────────┼────┼──────────────────────┼────────┤
│24 │AEG-0066號重型機車│蔡雅琳(│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18-2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蔡雅怡指訴(警三卷第11-13頁) │25 │
├──┼─────────┼────┼──────────────────────┼────────┤
│25 │4632-XL 號自小客車│林振學 │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36-37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黃麗華駕│ │2.林振學指訴(警三卷第27-28頁) │26 │
│ │駛) │ │ │ │
├──┼─────────┼────┼──────────────────────┼────────┤
│26 │5726-FA 號自小客車│王梅玲 │1.車籍資料(警三卷第49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車損照片(警三卷第54-57頁) │27 │
│ │ │ │3.車輛維修收據(警三卷第58-65頁) │ │
│ │ │ │4.王梅玲指訴(警三卷第51-52頁) │ │
├──┼─────────┼────┼──────────────────────┼────────┤
│27 │XB8-028 號重型機車│侯得貴(│1.車輛維修收據(警三卷第99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侯得貴指訴(警三卷第95-96頁) │28 │
├──┼─────────┼────┼──────────────────────┼────────┤
│28 │692-HVW 號重型機車│張祐榮 │1.車籍資料(警三卷第105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張祐榮指訴(警三卷第101-102頁) │29 │
├──┼─────────┼────┼──────────────────────┼────────┤
│29 │G9-9321 號自小客車│陳香文(│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135-13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香文指訴(警三卷第131-132頁) │30 │
├──┼─────────┼────┼──────────────────────┼────────┤
│30 │126-KLJ 號重型機車│陳志豪(│1.氣爆現場、車損照片(警三卷第152-155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志豪指訴(警三卷第148-149頁) │31 │
├──┼─────────┼────┼──────────────────────┼────────┤
│31 │YM-8223 號自小客車│陳昇煌 │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166-167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陳昇煌指訴(警三卷第163-164頁) │32 │
├──┼─────────┼────┼──────────────────────┼────────┤
│32 │7359-V3 號自小客車│陳素惠 │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192-195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167-PSH 號重型機│ │2.陳素惠指訴(警三卷第189-190頁) │33 │
│ │車 │ │ │ │
├──┼─────────┼────┼──────────────────────┼────────┤
│33 │0061-XN 號自小客車│鄭秋薇 │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203-20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鄭秋薇指訴(警三卷第197-198頁) │34 │
├──┼─────────┼────┼──────────────────────┼────────┤
│34 │MUL-607 號輕型機車│謝慧瑩(│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223-22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謝慧瑩指訴(警三卷第220-221頁) │35 │
├──┼─────────┼────┼──────────────────────┼────────┤
│35 │390-Q8號大貨車(案│捷盛運輸│1.車損照片(警三卷第230-233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發時由吳瑞慶駕駛)│股份有限│2.吳瑞慶指訴(警三卷第226-227頁) │36 │
│ │ │公司 │ │ │
├──┼─────────┼────┼──────────────────────┼────────┤
│36 │006-BHT 號重型機車│陳蓓恆(│1.車損照片(警四卷第6-8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蓓恆指訴(警四卷第1-3頁) │37 │
├──┼─────────┼────┼──────────────────────┼────────┤
│37 │YDK-153 號重型機車│沈婉瑜(│1.車損照片(警四卷第20-29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沈婉瑜指訴(警四卷第14-16頁) │38 │
├──┼─────────┼────┼──────────────────────┼────────┤
│38 │068-ESV 號重型機車│林坤億 │1.車輛維修收據(警四卷第4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車損照片(警四卷第45頁) │39 │
│ │ │ │3.林坤億指訴(警四卷第41-42頁) │ │
├──┼─────────┼────┼──────────────────────┼────────┤
│39 │621-PST 號重型機車│許祐賓 │1.車損照片(警四卷第5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許祐賓指訴(警四卷第50-51頁) │40 │
├──┼─────────┼────┼──────────────────────┼────────┤
│40 │1715-GS 號自小客車│謝逸宏(│1.車輛維修收據(警四卷第70-7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謝逸宏指訴(警四卷第65-66頁) │41 │
├──┼─────────┼────┼──────────────────────┼────────┤
│41 │599-KMR 號重型機車│陳介宇(│1.車損照片(警五卷第1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介宇指訴(警五卷第6-8頁) │42 │
├──┼─────────┼────┼──────────────────────┼────────┤
│42 │XL3-436 號重型機車│林進連(│1.氣爆現場、車損照片(警五卷第19-2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林進連指訴(警五卷第13-15頁) │43 │
├──┼─────────┼────┼──────────────────────┼────────┤
│43 │962-LZF 號重型機車│徐仕杰(│1.車損照片(警五卷第7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徐仕杰指訴(警五卷第67-68頁) │44 │
├──┼─────────┼────┼──────────────────────┼────────┤
│44 │ZIR-590 號輕型機車│林文國(│1.車損照片(警五卷第93-9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林文國指訴(警五卷第90-91頁) │45 │
├──┼─────────┼────┼──────────────────────┼────────┤
│45 │J8-1537 號自小貨車│陳柏凱 │1.車損照片(警五卷第116-119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925-ECT 號重型機│ │2.車籍資料(警五卷第123-124頁) │46 │
│ │車 │ │3.陳柏凱指訴(警五卷第108-109頁) │ │
├──┼─────────┼────┼──────────────────────┼────────┤
│46 │AEH-9302號重型機車│陳政邦 │1.車籍資料(警五卷第130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陳政邦指訴(警五卷第126-127頁) │47 │
├──┼─────────┼────┼──────────────────────┼────────┤
│47 │AFZ-7859號自小客車│郭子威 │1.車損照片(警六卷第1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郭子威指訴(警六卷第5-6頁) │48 │
├──┼─────────┼────┼──────────────────────┼────────┤
│48 │500-DKQ 號重型機車│洪一民(│1.車損照片(警六卷第64-67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洪一民指訴(警六卷第60-61頁) │50 │
├──┼─────────┼────┼──────────────────────┼────────┤
│49 │AEV-3633號重型機車│張婷婷(│1.車損照片(警八卷第47-49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張婷婷指訴(警八卷第43-44頁) │51 │
├──┼─────────┼────┼──────────────────────┼────────┤
│50 │3498-XU 號自小客車│姜瑞根 │1.車籍資料(警八卷第58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姜家祥駕│ │2.姜家祥指訴(警八卷第54-55頁) │52 │
│ │駛) │ │ │ │
├──┼─────────┼────┼──────────────────────┼────────┤
│51 │527-MAR 號重型機車│楊志傑 │1.車損照片(警八卷第65-6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楊志傑指訴(警八卷第60-61頁) │53 │
├──┼─────────┼────┼──────────────────────┼────────┤
│52 │H7J-905 號重型機車│郭旗詠 │1.車籍資料(警九卷第45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郭友文指訴(警九卷第40-42頁) │54 │
├──┼─────────┼────┼──────────────────────┼────────┤
│53 │KM9-102 號重型機車│李銳(駕│1.氣爆現場、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9頁正反面)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駛人) │2.李銳指訴(警十一卷第4-5頁) │55 │
├──┼─────────┼────┼──────────────────────┼────────┤
│54 │781-BKD 號重型機車│許宗明(│1.氣爆現場、車輛照片(已維修)(警十一卷第16│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 -17頁) │56 │
│ │ │ │2.許宗明指訴(警十一卷第10-12頁) │ │
├──┼─────────┼────┼──────────────────────┼────────┤
│55 │OPJ-967 號重型機車│方元良(│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22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方元良指訴(警十一卷第18-19頁) │57 │
├──┼─────────┼────┼──────────────────────┼────────┤
│56 │626-PKK 號重型機車│陳俊宇(│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33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鴻彬指訴(警十一卷第30-32頁) │58 │
├──┼─────────┼────┼──────────────────────┼────────┤
│57 │1122-V7 號自小客車│洪秋吉 │1.車籍資料(警十一卷第4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林子貴駕│ │2.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42-44頁) │59 │
│ │駛) │ │3.林子貴指訴(警十一卷第37-39頁) │ │
├──┼─────────┼────┼──────────────────────┼────────┤
│58 │L96-478 號重型機車│陳美吟(│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49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美吟指訴(警十一卷第46-47頁) │60 │
├──┼─────────┼────┼──────────────────────┼────────┤
│59 │090-F6號營小客車(│郭天福(│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61-6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計程車) │駕駛人)│2.郭天福指訴(警十一卷第55-57頁) │61 │
├──┼─────────┼────┼──────────────────────┼────────┤
│60 │288-FN號車輛(公車│東南汽車│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70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潘明良駕│客運股份│2.潘明良指訴(警十一卷第67-68頁) │62 │
│ │駛) │有限公司│ │ │
├──┼─────────┼────┼──────────────────────┼────────┤
│61 │9528-XP 號自小客車│陳詩嶼(│1.氣爆現場、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97-98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陳詩嶼指訴(警十一卷第94-95頁) │63 │
├──┼─────────┼────┼──────────────────────┼────────┤
│62 │ZGH-082 號輕型機車│許姬發(│1.車輛維修收據(警十一卷第10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許姬發指訴(警十一卷第99-101頁) │64 │
├──┼─────────┼────┼──────────────────────┼────────┤
│63 │273-HGU 號重型機車│王毓羚(│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11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 │65 │
├──┼─────────┼────┼──────────────────────┼────────┤
│64 │ZLL-981 號輕型機車│魏呤姵(│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117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魏呤姵指訴(警十一卷第113-114頁) │66 │
├──┼─────────┼────┼──────────────────────┼────────┤
│65 │2965-K6 號自小客車│吳瓊娟(│1.車損照片(警十一卷第142-14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乘客) │2.吳瓊娟指訴(警十一卷第137-139頁) │67 │
├──┼─────────┼────┼──────────────────────┼────────┤
│66 │LCM-418 號重型機車│潘明輝(│1.車損照片(警十二卷第5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潘明輝指訴(警十二卷第2頁) │68 │
├──┼─────────┼────┼──────────────────────┼────────┤
│67 │2U-7138 號自小客車│蔡雅茹(│1.車損照片(警十二卷第86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蔡雅茹指訴(警十二卷第82-83頁) │69 │
├──┼─────────┼────┼──────────────────────┼────────┤
│68 │ADE-9009號自小客車│吳月鑫(│1.車損照片(警十二卷第110-11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郭雅惠指訴(警十二卷第107-108頁) │70 │
├──┼─────────┼────┼──────────────────────┼────────┤
│69 │122-CKS 號重型機車│鄭詠興 │1.氣爆現場、車損照片(警十二卷第119-121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車籍資料(警十二卷第122頁) │71 │
│ │ │ │3.鄭詠興指訴(警十二卷第115-116頁) │ │
├──┼─────────┼────┼──────────────────────┼────────┤
│70 │819-PSC 號重型機車│洪秀姬 │1.車損照片(警十二卷第151-152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案發時由黃俊誠騎│ │2.車籍資料(警十二卷第153頁) │72 │
│ │乘) │ │3.黃俊誠指訴(警卷第148-149頁) │ │
├──┼─────────┼────┼──────────────────────┼────────┤
│71 │PYV-738 號重型機車│趙汝正 │1.車籍資料(警十二卷第160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高維莒指訴(警十二卷第155-156頁) │73 │
├──┼─────────┼────┼──────────────────────┼────────┤
│72 │AFZ-3138號自小客車│施政義 │1.車損照片(警十二卷第166-168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 │2.車籍資料(警十二卷第169頁) │74 │
│ │ │ │3.施政義指訴(警十二卷第162-163頁) │ │
├──┼─────────┼────┼──────────────────────┼────────┤
│73 │269-PJX 號重型機車│許坂江(│1.車輛維修收據(警十二卷第19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許坂江指訴(警十二卷第190-192頁) │75 │
├──┼─────────┼────┼──────────────────────┼────────┤
│74 │YM-9365 號自小客車│王宏吉(│1.車損照片(警十二卷第204頁) │即原審附表編號│
│ │ │駕駛人)│2.賴秋蓉指訴(警十二卷第200-201頁) │76 │
└──┴─────────┴────┴──────────────────────┴────────┘
附表八:因本件氣爆遭毀損其他物品(即原審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所有人│ 證據及出處 │
├──┼────────────────────┼───┼─────────────────────┤
│1 │手機 │張煜烽│1.手機毀損照片(警一卷第160、163-164頁) │
│ │ │ │2.張煜烽指訴(警一卷第153-155頁) │
├──┼────────────────────┼───┼─────────────────────┤
│2 │眼鏡 │陳柏凱│1.眼鏡毀損照片(警五卷第114-115頁) │
│ │ │ │2.陳柏凱指訴(警五卷第108-109頁) │
├──┼────────────────────┼───┼─────────────────────┤
│3 │巡邏汽車、勤務用手槍、三星牌NOTE3 行動電│張明煌│1.毀損物品照片(警九卷第17頁) │
│ │話、勞力士手錶、衣服、鞋子 │ │2.張明煌指訴(警九卷第14-15頁) │
├──┼────────────────────┼───┼─────────────────────┤
│4 │三多一路、三多二路上(東起武營路、西至凱│臺灣自│1.自來水設備毀損及修護照片(原審十七卷第16│
│ │旋三路之間)、凱旋三路上(北起三多二路、│來水股│ 2-178 頁) │
│ │南至一心一路間)、一心一路上(東起凱旋三│份有限│ │
│ │路、西至和平二路間)、二聖一路鄰近凱旋三│公司 │ │
│ │路、以及鄰近三多一路、三多二路、凱旋三路│ │ │
│ │、二聖一路、一心一路之多處巷道內之送水用│ │ │
│ │之外徑400 公厘延性鑄鐵管,長度合計1137公│ │ │
│ │尺、配水管線:①自來水塑膠管外徑100 公厘│ │ │
│ │,長度合計4243公尺、②自來水塑膠管外徑80│ │ │
│ │公厘長度,合計289 公尺、③自來水塑膠管外│ │ │
│ │徑105 公厘,長度合計231 公尺、制水閥、連│ │ │
│ │接用戶外線、水箱表 │ │ │
├──┼────────────────────┼───┼─────────────────────┤
│5 │一心一路上(東起凱旋三路、西至光華二路)│欣高石│1.氣爆受損管線示意圖(原審八卷第61-62 頁)│
│ │、凱旋三路、凱旋四路上(北起育樂路、南至│油氣股│2.災區受損設備及管長統計表(原審八卷第63頁│
│ │瑞隆路)、三多一路上(東起武營路、西至武│份有限│ ) │
│ │嶺街)、三多二路上(東起福德三路、西至三│公司 │ │
│ │多二路33巷)之多處巷道內之中壓A :150 無│ │ │
│ │縫鋼管合計1211.8公尺、低壓:①100 延性鑄│ │ │
│ │鐵管11.6公尺、②150 延性鑄鐵管683.9 公尺│ │ │
│ │、③200 延性鑄鐵管24.7公尺、④250 延性鑄│ │ │
│ │鐵管1296.6公尺、⑤160 PE管75.7公尺,合計│ │ │
│ │2092.5公尺、中壓A :150 人孔1 只 │ │ │
├──┼────────────────────┼───┼─────────────────────┤
│6 │三多一路、三多二路上(東起武營路、西至凱│中華電│1.中華電信高雄營運處高雄氣爆案電信設備損害│
│ │旋三路)、凱旋三路上(北起三多二路、南至│信股份│ 報告(本院卷三第12頁反面-22 頁) │
│ │一心一路)、一心一路上(東起凱旋三路、西│有限公│ │
│ │至光華二路)之多處巷道內之人孔30座、手孔│司臺灣│ │
│ │217 座、配管118714管公尺、幹管159408管公│南區電│ │
│ │尺、幹纜36254 對公里、配纜440 對公里、光│信分公│ │
│ │纜3244芯公里及交接箱10座 │司高雄│ │
│ │ │營運處│ │
└──┴────────────────────┴───┴─────────────────────┘
附表九、本案卷宗簡稱對照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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