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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邱金涓
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律師
被 告 黃新財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上易字第809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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