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林亞蒓於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2月28日止,因擔任屏
- 二、藍俊良(原名:陳俊良)係林亞蒓上揭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
- 三、林亞蒓與藍俊良均明知屏東縣政府所編列上開社團補助款之
- 四、藍俊良與黃國賓(業經一審判處罪刑確定)於95年至102年
- 五、案經李涂怡娟、李清聖、吳哲希委由告訴代理人陳欽煌律師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追訴權時效
- 二、證據能力:
- 貳、實體方面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 二、經查:
- 參、論罪科刑
- 一、新舊法比較
- 二、論罪
-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 四、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五、上訴論斷的理由
- 六、撤銷改判之量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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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俊良(原名陳俊良)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亞蒓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74 號,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438號、第6439號、第6440號、第89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藍俊良、林亞蒓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㈠藍俊良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伍年,繳回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元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物,均各為如附表一至附表三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追徵宣告;
㈡又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犯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所示之二百三十九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沒收追徵宣告;
㈢又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之詐欺取財罪三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宣告;
㈣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併執行之。
㈠林亞蒓公務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物,均各為如附表二各編號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追徵宣告;
㈡又公務員共同犯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外)所示之二百三十九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沒收追徵宣告。
㈢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沒收併執行之。
林亞蒓被訴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均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林亞蒓於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103年2月28日止,因擔任屏東縣第16屆及第17屆議員,具有監督屏東縣政府執行預算之審核、監督權,並因屏東縣政府歷年均有依議員人數編列,分為道路建設、設備費用、活動費用之三類,各類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額度之補助民間團體業務運作預算,而取得按年度在各類上開額度內之社團補助款建議權之職務。
二、藍俊良(原名:陳俊良)係林亞蒓上揭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之配偶,虛偽設立下列協會:⒈屏東縣屏東市希望工程服務協會(下稱希望工程協會)藍俊良於93年2 月間均明知希望工程協會未招募會員、未舉辦成立大會,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未得徐政春之同意擔任該協會之紀錄,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以徐政春之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文書後,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希望工程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徐政春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⒉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下稱親子文化協會)藍俊良明知親子文化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5 月30日前,未得凌許雅芬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建良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5 月30日以屏親文服字第95001 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及收支預算表中盜蓋「凌許雅芬」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造「凌許雅芬」、「黃南豪」、「陳建良」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親子文化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凌許雅芬、黃南豪及陳建良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⒊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下稱終身學習協會)藍俊良明知終身學習服務協會並無招募任何會員,而於95年6月5日前,未得陳亭蓉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陳亭蓉」、「陳文正」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文書後,其中以該協會名義於95年6 月5 日以屏終學服字第95001 號函、該協會成立大會、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中及收支預算表中盜蓋「陳亭蓉」之印文、屏東縣屏東市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籌備會移交清冊偽造「陳亭蓉」、「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終身學習服務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陳亭蓉、黃南豪及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⒋屏東縣屏東市才藝創作服務協會(下稱才藝創作服務協會)藍俊良於95年7 月1 日之後至同年8 月14日前,明知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無招募任何會員,且未得凌榮信之同意擔任理事長、未得黃南豪及陳文正之同意擔任承辦人,亦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藍俊良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凌榮信」、「陳文正」之印章各1 枚,並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偽造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文書後,偽造「凌榮信」、黃南豪、陳文正之印文,並持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已依法設立,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而生損害於凌榮信、黃南豪、陳文正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㈢藍俊良虛偽設立上開4 個協會後,連同先前於92年6 月19日舉辦成立大會並推舉謝惠琴擔任理事長但由藍俊良一人掌管且未依法運作之屏東縣屏東市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會(下稱新世紀婦女協會),為利用該5 個協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建議補助款,明知均未得附表二所示之人同意擔任該5 個協會之理事長(新世紀婦女協會理事長謝惠琴除外)及承辦人,亦明知該5 個協會均無實際運作,無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程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偽造署押並進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藍俊良持前開附表一所示偽刻之印章(新世紀婦女協會理事長謝惠琴之印章除外)外,另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附表三「偽刻印章」欄所示之印章,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於屏東市○○○街000 號7 樓住處內,分別偽造附表三「偽造之文書」欄所示私文書,偽造附表三「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印文、進而在會員簽到表上偽造附表三「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名,並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持上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主張上開5 個協會(下稱本案5 個協會)均依法運作,致屏東縣政府誤信為真,致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各名義人及屏東縣政府對於民間團體設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林亞蒓與藍俊良均明知屏東縣政府所編列上開社團補助款之目的在於扶助社團運作,且藍俊良明知自己所掌控之本案5個協會,於林亞蒓上開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均未依規定召開大會或董事會,且任期屆滿並未改選而非屬上揭社團補助之對象,林亞蒓可預見該情形而仍不違背其本意,二人以林亞蒓身為公務員與藍俊良非公務員身分為下列行為:㈠自95年3 月1 日起至95年6 月30日止,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藍俊良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之名義,均未得附表二各編號「偽盜蓋印文」欄所示之人之同意,以其為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之名義以附表二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偽造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並於附表二各編號「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由林亞蒓或由林亞蒓委由附表二編號8 所示不知情之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許阿桃出具建議補助箋,進而持建議補助箋及附表二各編號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誤信如附表二各編號「申請協會」欄所示之協會確實有購買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附表二各編號「補助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藍俊良因而得款新臺幣(下同)43萬6,000 元,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名義人。
㈡自95年7 月1 日起至102 年5 月9 日止,又分別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由藍俊良以添購協會設備或舉辦活動之名義,未得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偽刻之印章」欄所示之人同意,以其任各編號所示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承辦人及總幹事之名義,分別以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偽造之文書及盜蓋偽造之印文」欄所示方式偽造該欄所示文書,並於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由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之林亞蒓或林亞蒓向不知情之當時擔任屏東縣議員許阿桃等人或縣長曹啟鴻(如附表四編號55、151 所示)交換取得建議補助箋,進而持建議補助箋及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分別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誤信前開協會確實有購置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分別交付附表四各編號(除附表四編號51、96、200 外)「補助金額」欄所示補助款與藍俊良,足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及附表四各該編號所示之名義人。
㈢藍俊良藉林亞蒓身為縣議員而有上述補助款建議權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議員尤慶賀所出具之議員建議箋,分別於附表四編號51、96、200 「申請日期」欄所示日期,均未得附表四編號51、96、200 「偽刻之印章」欄所示之人同意,以該人之名義,偽造附表四編號51、96、200 「偽造之文書及盜蓋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文書,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進而持各該所列偽造之領款收據、支用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再與上列所偽造之文書向屏東縣政府申領款項,致屏東縣政府誤信前揭協會確實有購買請購物品或辦理相關活動,而交付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補助金額」欄所示建議補助款與藍俊良,致生損害於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之名義人及屏東縣政府。
四、藍俊良與黃國賓(業經一審判處罪刑確定)於95年至102 年間,均明知黃國賓所登記負責經營之三通資訊企業社(址設屏東縣○○鄉○○村○○路000 ○0 號,下稱三通企業社)與上開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 協會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二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開立附表五所示之統一發票,交由藍俊良充作上開5 個協會之進項憑證,而藍俊良則給與黃國賓統一發票所載面額百分之五之現金作為黃國賓支出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補貼。
五、案經李涂怡娟、李清聖、吳哲希委由告訴代理人陳欽煌律師告發、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工作站移送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追訴權時效㈠查刑法於94年2 月2 日公布修正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較修正前之追訴權時效期間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至於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嗣於108 年5 月29日公布增訂但書規定,對於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如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罪、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死罪及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重傷致死罪),均無追訴權時效之適用乙節,因與本案適用法條無關,爰無就此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㈡按追訴權時效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其次,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 號解釋、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旨參照),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本件被告藍俊良被訴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建議補助款,而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藍俊良於92年間、93年間虛設新世紀婦女協會、希望工程協會所製作文書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之行為,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且罹於追訴權時效(本院認定此部分屬於被告藍俊良所犯附表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部分行為,詳後述)。
而被告藍俊良於92、93年之犯行,本院認定係成立附表三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而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各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詳後述),則揆諸上開說明,應認被告藍俊良所犯95年度最後一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而定,而95年度最後偽造文書即95年11月29日屏才創服字第090057號函(見附表三編號22所載),可認被告等95年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一行為)終了日為95年11月29日,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被訴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追訴權期間,應自95年11月29日起算,故起訴書所認此部分分別於92年及93年起算,均已罹於時效,應屬誤會,該部分犯行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酌。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除被告林亞蒓之辯護人吳建勛律師不同意起訴書所載93年林子翔陳明狀、97年屏科大學函有證據能力外),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95 、325 、398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㈠被告藍俊良部分:①訊據被告固為認罪之表示,並坦承有成立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 協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社團補助且獲得如犯罪事實所載之補助款,並有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惟辯稱:都是伊一人所為,成立協會所需證件均係當事人本人所交付,經過口頭授權等語;
②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⑴被告藍俊良就本案犯行於偵查時起即對事實認罪,也有自白,犯罪所得業已繳回,且確實有舉辦過幾次活動,若認為所犯係數罪併罰,其獲得補助款有5 萬元以下部分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⑵社團補助之議員建議箋只是建議性質屏東縣政府有實質審查權,無陷於錯誤問題,亦無詐術行使,亦不因係議員所出具建議箋而有不同審查標準,亦有未經議員建議箋而獲補助之實例,是被告並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
⑶被告並未與同案被告林亞蒓共謀,且非公務員,自無圖利罪之適用等語。
㈡被告林亞蒓部分:①被告坦承前揭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社團補助款建議等情,惟辯稱:伊不知道藍俊良掌控的系爭5 協會有問題,也有參加過藍俊良舉辦的社團活動,家裡設備所貼標籤是事後才貼的,又是藍俊良薪資負擔得起陸續添購,伊平日不干涉藍俊良私領域及工作情形,議員對於社團經費補助只有建議,並沒有審查,也不會去知道或干涉社團運作情形,這些都是藍俊良工作範圍,伊不會知道等語;
②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⑴被告林亞蒓出具社團補助建議箋並非議員法定職權,監督預算執行屬於縣議會職權,並非議員個人的權利和衍生機會,且屏東縣政府對社團補助有實質審查權,並無陷於錯誤之可能,不論有無議員建議箋均應依法實質審查,議員出具建議箋僅屬中性行為,不拘束屏東縣政府,林亞蒓出具之建議箋簽名、寫法和其他議員並無不同,也跟其他議員一樣不會去追蹤;
⑵被告林亞蒓與同案被告藍俊良並無犯意聯絡,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在92年;
希望工程協會是93年成立,林亞蒓是95年才當選議員,怎麼可能在成立上開協會時即有詐領補助款之犯意聯絡,且被告認知藍俊良成立該5 協會係為經營人脈,該5協會確實有辦活動,林亞蒓也有參加過,新世紀婦女協會確實有成立,則林亞蒓怎麼可能認知得到藍俊良虛設協會是要詐領補助款?⑶本案是分八個年度購買相關物品,也放在不同地點,放在被告家裡的只有免治馬桶、淨水機、冷氣等,都是藍俊良經濟能力負擔得起,林亞蒓如何能起疑?財產標籤是事後縣政府發文要查,藍俊良才製作標籤貼上,不能以此回推林亞蒓知道藍俊良以補助款採購該物品等情;
⑷藍俊良申請獲得社團補助款並未流向林亞蒓,林亞蒓也不知道藍俊良的所作所為,沒有圖利情形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前提之基礎事實⒈被告林亞蒓於本案案發之95年至102 年間係屏東縣議會議員,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此為被告二人所不爭執。
又屏東縣政府於95年至102 年每年會計年度,依屏東縣議會議員之人數,編列每位議員每年600 萬元,可建議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其中分為ABC 三款,分別為活動經費200 萬元、設備經費200 萬元、建設經費200 萬元等事實,業據被告林亞蒓供承在卷(見原審卷㈤第33頁),且與證人即同具議員身分之李世斌、邱名璋、許阿桃等人證述情節相符,故屏東縣政府內部編列相關預算供每位縣議員建議補助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上開社團補助款之補助對象係民間團體,按「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發起人須年滿20歲,並應有30人以上」,「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並「推舉理、監事、理事長等職員之程序」,且於「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此為人民團體法第8條至第10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故個人並非社團補助款之補助對象。
⒊又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縣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將縣總預算案送達縣議會,由縣議會依同法第37條行使職權議決之,旨在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審議權,又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縣總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等,亦有督促縣政府在編製地方預算時能兼顧地方財政、經濟狀況與年度施政計畫之需要,並為謀求用度合理,避免浪費起見,委由代表人民之縣議員會議決之,以發揮其監督政府財政之功能。
因此,屏東縣政府既編列上開社團補助款之預算,即寓有對於縣境內社團確有參與活動時,基於扶助社團運作之功能予以補助之目的,自應以正常依法運作之民間團體為補助對象,幽靈團體或一人團體或其他非法設立之團體自不在補助之列。
⒋準此,縱使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要點係林亞蒓擔任屏東縣議員後之96年1 月18日始由屏東縣政府屏府社政字第0960015714號函頒實施,此後歷經多次修正,此有該補助作業要點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61頁至第65頁),然依地方制度法上述預算編列審議之規範精神,現行補助作業要點㈠補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贊助,或以定額方式處理;
㈢規定不予補助之情形有:⑴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⑵任期屆滿未改選。
⑶限期整理。
⑷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
⑸立案未滿一年等規定,均屬上開預算編列社團補助目的之具體作業明文化,於該補助作業要點施行前之社團補助應得同此審視。
㈡屏東縣議員具有向屏東縣政府提出社團補助款建議之職權,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⒈㈠按縣議會議員,為民選之公職人員,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縣議會具有議決縣預算之職權,是縣議員對縣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有審核、監督之職權。
「社團補助款」係台灣省政府未精簡之前,所屬地方政府依預算法之規定而編列預算,當時已形成全國之通例,供各級民意代表在編列預算額度內,依其所知需補助者,建議地方政府加以補助經費,雖未明定民意代表之建議得拘束地方政府,惟一般而言,該筆預算之編列,主要目的既在表達地方政府對民意代表所提出建議之尊重,民意代表如提出具體建議補助對象及項目,並由受補助單位提出符合規定之憑證與領據等核銷文件,主計單位即會予以核撥補助,是地方政府對於該項補助款預算之補助用途及補助對象,均係依民意代表之建議。
雖非利用議員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然確係利用縣議員職務上就補助款之預算執行之監督職責,所衍生之建議機會,且該行為與縣議員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516 號判決同旨);
㈡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藉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其所利用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無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要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25 號判決同旨)。
⒉①查屏東縣政府於95年間至102 年間,每年均編列每位議員總額600 萬元之建議補助款,然行政院95年1 月24日即修正公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於該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縣(市)政府對於縣(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其個別項目並應以公開招標案件為限,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實際執行時,應確實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將辦理情形於行政院主計處規定期限內函送該處;
縣(市)政府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如有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雖行政院於95年間即自訂上開辦法強調不得以定額分配之方式處理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案,然屏東縣政府仍於每年編列定額之預算送請屏東縣議會議決,而屏東縣議會暨議員對於縣政府預算之編列、執行,有審核及監督之職權(屏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第2款、第7款),甚至均週知上開定額之議員建議補助金額項目,仍就該預算編列而為議決。
各市縣議員得以建議箋運用每年由市縣政府編列之定額預算之事實,於現行各縣市政府之補助民間團體實務上,確實存在。
②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三種預算別各有200 萬元之建議權,除為被告林亞蒓及藍俊良二人所承認,亦經證人即曾同為屏東縣議員之證人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調詢時證述明確(見偵6438號卷㈥第302 頁背面),應可認定。
而依被告等二人均自承,證人許阿桃等人於調查站調詢時亦證稱:「若當年度被告林亞蒓的200 萬元建議權額度使用完畢時,會向其他屏東縣議員調借」等語(見偵6438號卷㈥第302 頁背面),可見不論是客觀上或被告林亞蒓之主觀上認知,該項預算建議權,均係專屬於屏東縣議員之身分所擁有。
亦即,若非因為具有屏東縣議員之職位與職務,就不會有該項預算建議權,該項預算建議之性質,自應認係「職務上所洐生之機會」。
故上述每名屏東縣議員每年對於上開三種預算各200 萬元之建議(權),自應認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上之機會」。
⒊又依①證人趙梅櫻(即屏東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之承辦人)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受理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係依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而民間團體應檢附計畫書、議員建議箋等資料,而沒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我們會直接以公文退件,並告知民間團體目前沒有相關補助金給予補助,而如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案,原則上都一定會給予補助,甚至如申請活動補助案的之金額超過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之2 萬元,只要有議員之建議箋,我們都會幫忙上簽或轉簽,但沒有議員建議箋的就一律退件」等語(見原審卷㈤第15頁至第18頁),與②證人屏東縣政府文化處藝文推廣科員工馮敏婷於原審所證稱:我們是依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公文。
補助的申請資料送到屏東縣政府文化處這邊的資料有一張公文書、計畫書、經費表,我們會做初審,如果這些資料都沒有漏附的話,我們就會往上簽核。
除了要附實施計畫跟經費概算明細表外,不清楚是否要附議員的建議箋,因為它沒有在要點裡面,我們就是看計畫書跟經費概算表。
他們送來申請的時候不一定要附議員建議箋。
我們沒有以「有議員建議要附議員建議箋,如果是一般民間團體自己申請的話就不用附議員建議箋」的方式認定。
不管是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或是議員建議縣政府補助的案件,我們就是依據要點去審查。
(問:妳在調詢時有提到說在妳的任內沒有遇到過議員補助的民間團體申請案不同意核准的情形,有講過這句話嗎?我有講過。
我任內沒有收過沒有議員建議箋的申請補助案件,我們經手的業務其實有很多團隊來申請經費。
(問:9 月3 日偵訊筆錄第2 頁所載申請補助是否都是議員補助,妳說是,我沒有收過沒有議員建議的補助?)在我做議員補助款的時候是。
民間團體自己申請補助還是縣議員申請補助,我自己的部分,審核標準都一樣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1頁至第104 頁背面);
③證人即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員工許喬安於原審證稱:處理民間團體補助案件總計大概不到二年,於101 年中才沒有辦理的,補助案分民間團體自行申請還有屏東縣議員建議補助由民間團體申請案件,都有辦過,也都有駁回的經驗,議員建議案也有退件過,民間團體自行申請跟民間團體透過議員建議箋申請,他們所要檢具的文件大部分都要有建議箋才辦,如果說民間團體自行申請的都是向內政部或衛福部自己申請的補助款。
一個是直接對中央,一個是直接對議員。
申請的這兩種文件不同在於議員的要有建議箋。
(問:為何整個作業要點裡面完全沒有縣議員可以建議民間團體補助,但是妳們實務在做的時候聽起來有這種類型?)因為我們接到案子要有那種單子我們才會收。
如果沒有議員建議的就是透過中央。
我在社會處擔任公職時,申請的民間團體活動補助案件,我接就是要有議員的箋單,原則上沒有議員建議箋當然還是會退件。
審查過程跟議員無關,不會只是看書面資料就核准,還是會照相關規定審查,如果資料有缺漏,我們會請補件或退件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1頁至第104 頁背面);
④證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員工陳文馨於原審證稱:(問:如果今天是沒有透過議員建議箋,妳的審核會過嗎?)我會退件。
(問:妳退件的理由用什麼?)我們處沒有編列相關的預算可以補助(問:妳退件的理由和妳相關的作為,民間團體知道嗎?他們知道實際上是因為沒有議員建議箋而退件,還是民間只知道沒有預算而退件?)他們會知道是沒有箋單退件。
(問:為什麼他們會知道?妳的公文書上有這樣記載嗎?)好像一直以來他們也都會知道有這樣的故事。
(問:民間團體被退件之後,他們收到被退件的駁回處分,妳認為他們知道的原因是妳自己想像的,還是說妳有明確的告訴對方?)我們有的時候會先用電話詢問他們是否有箋單,他們會說沒有,我們就會說那我們沒有這樣的經費,那他們就會去找議員那邊送來申請。
(問:是誰規定的或誰說一定要有議員建議箋,妳才可以受理?)這個我不知道,我們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做。
我沒有受理過沒有議員建議箋的補助案,如果沒有議員建議箋就會退件,就算都符合審核的規定,但沒有議員建議箋還是一樣退件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1 頁至第154 頁);
⑤準此,依上開證人所述,足見屏東縣政府就其所編列之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之審查,受限於預算編列與執行,實際上均以應備議員建議箋為實質要件,且已行之有年,雖證人馮敏婷證述其個人審核標準不以有無附議員建議箋而有不同,然如其所述,其任內所接獲申請補助案件全部均係有附議員建議箋之申請案件益得其徵,故被告林亞蒓該項建議權,確屬其基於縣議員職務上機會無訛。
⒋依①被告林亞蒓於104年8月12日調查站調詢時、105年2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中均供稱: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並填寫金額,我只需要確認可以建議的額度還有多少等語(見偵6439號卷第3頁背面、第5頁背面),核與證人李美淑(即被告林亞蒓之助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林亞蒓在擔任縣議員期間,都是我在處理建議箋的事宜,通常是民間團體拿到我們這邊要申請經費,我會先把公文收件,等議員有空,再口頭向議員報告後,由議員親自簽建議箋(即簽名及金額),之後再送到縣政府,之後縣政府核准撥與經費後,會有副本寄來議員服務處,我會彙整,等年底時一併整理,要看額度有沒有用完,因為有些額度可以保留到明年,這樣才可以確認來年還有多少額度可以繼續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65頁背面至第66頁背面、第70頁),益見被告林亞蒓主觀上認知該建議權實與其身為議員之身分、職務息息相關,要非一般人民所能擁有,自屬其「職務上之機會」。
②被告林亞蒓於104 年11月9 日調查站詢問及105 年10月27日原審準備程序中均供稱:議員會因為設備、活動類別的不同,自己的建議款項不夠時,先跟其他議員交換,或是別的議員來交換額度等情,核與同為屏東縣議員之證人李世斌、邱名璋分別於調查站詢問時、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6438卷㈥第256 頁背面、第270 頁、第277 頁、第298 頁),顯見議員就社團補助款之建議權與議員身分職務相關,蓋以按議員人數分類分額編列,故於單一議員餘額度用光時,只能向同具議員身分之人調撥,益徵該建議權確實係被告林亞蒓基於議員身分所取得,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⒌準此,基於首揭地方制度法劃分預算案之提案權與審議權之規定,屏東縣政府編列預算既然按議員人數分類各以一定額度的社團補助建議款,該建議款之審核准否當然屬於屏東縣政府預算執行之權限而應予審查,不受屏東縣議員提出社團補助建議箋之拘束,然屏東縣政府有此實質審核權並不影響前揭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之認定,換言之,辯護人前開所持屏東縣政府就該社團補助有實質審查權且無不同審查標準,亦有未經議員建議箋而獲補助之實例等節,均不影響上開以議員身分出具建議補助箋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費用即屬利用職務上機會之認定。
況且,屏東縣議員組成屏東縣議會監督預算執行進度,則屏東縣議員填具社團補助建議箋向縣政府提出時,礙於預算執行壓力,縣政府承辦人員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多順應議員已提出之建議箋予以核准,則既能執行預算又能避免議員遭駁回時的課責反應,此種心態當為具有審查預算權限之議員所明白知悉,尤其在提出建議補助之對象為與議員有特殊情誼或親戚關係時,對縣府承辦人員更具降低審查密度的實質影響力,故議員就按其份額之預算執行提出建議箋,即屬利用其議員身分之職權上機會。
㈢被告藍俊良以不符補助對象之社團向屏東縣政府申請社團補助款,即屬詐欺取財之行為⒈就被告藍俊良如犯罪事實㈡⒈至⒋所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 之文書虛設各該編號所示之4 協會,進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協會召開各項會議紀錄等之犯罪事實(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已據被告藍俊良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更審前審理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6438卷㈠第3至4 頁、第69頁、第178 頁至第179 頁、第290 至第291 頁、第359 頁至第360 頁,聲羈135 卷第7 頁至第14頁,原審卷㈠第95至第96頁背面、第154 至第159 頁,原審卷㈡第186 至第187 、405 頁,原審卷㈣第45頁背面至第49頁,本院更審前卷㈡第73至第77頁,本院卷三第392 頁),核與證人凌榮信、凌許雅芬、陳建良、劉心彤(即劉枝秀)、藍依帆(原名:陳亭蓉、陳誼)、藍家賢、黃南豪、陳美玲、張巧蓁、李春娥、游月梅、馬淑珍、馮珮婷、洪褘靖、潘詹秋英、謝惠琴、李美宏、張美花、陳亭廷、盧寶桂、林美貞、林千鶴、林靜怡、馬淑玲、王兆貞、李櫻貞、江秋芬、李玉卿、徐政春、林瑞、陳秀珍、林美雀、陳宗喜、劉孟玲、蕭桂芬、尤瑞枝、楊敕熙、劉育豪、曾陳文珊、劉鴻鶯、高鳳櫻、丁志強、黃清長、賴壽喜、邱應忠、林榮勝、陳秀金、林麗珠、吳玉珍、許春桃、許吳香、李秋月、李玉妃、馮許美香、阮美月、陳金珠、林順開、曾正忠、張宏榮、劉黃順金、陳寶桂、張國垚、周月雲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6438卷㈡第64頁至第65頁、第72頁至第80頁、第96頁至第102 頁、第111 頁至第117 頁、第127 頁至第123 頁、第131頁至第133 頁、第147 頁至第147 頁、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62 頁至第167 頁、第179 頁至第184 頁、第222 頁至第228 頁、第233 頁至第238 頁、第233 頁至第235 頁、第244 頁至第253 頁、第285 頁至第287 頁、第320 頁至第322 頁、第328 頁至第329 頁,偵6438卷㈣第10頁至第12頁、第18頁至第24頁、第33頁至第39頁、第47頁至第52頁、第59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81頁、第116 頁至第121 頁、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79 頁至第180 頁、第190 頁至第195頁、第201 頁至第216 頁、第222 頁至第231 頁、第260 頁至第262 頁、第265 頁至第266 頁、第270 頁至第274 頁,偵6438卷㈤第20頁至第22頁、第28頁至第35頁、第67頁至第73頁、第107 頁至第124 頁、第130 頁至第133 頁、第161頁至第163 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80 頁至第189 頁、第196 頁至第197 頁、第219 頁至第221 頁、第242 頁至第243 頁,偵6438卷㈢第1 頁至第3 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19頁至第28頁、第37頁至第42頁、第54頁至第94頁、第103 頁至第119 頁、第131 頁至第137 頁、第190 頁至第194頁、第197 頁至第202 頁、第212 頁至第226 頁)。
復有上開5 個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歷年理、監事會議紀錄及歷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即附表一、二所示文書)暨屏東縣政府104 年9 月15日屏府研考字第10428910500 號函附99至102 年度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表、本案申請補助活動及設備整理表格附卷可稽(見各協會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記錄卷第25至347 頁,各協會補助申請及核銷資料卷附卷可資佐證(見偵6439卷第8 頁至第27頁、第348頁至第359 頁,偵6440卷第14頁、第69頁至第77頁背面、第110 頁至第114 頁,偵8932卷㈠第88頁至第114 頁,6438卷㈥第199 頁至第215 頁,原審卷㈤第83頁至第104 頁)。
綜上各情,被告藍俊良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
⒉被告藍俊良就犯罪事實欄所載其個人虛設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4 所載4 個協會後,未得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人之同意,虛偽以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之人暨協會之名義,且實際未購置設備且僅舉辦部分活動,卻偽造申請補助活動經費或設備經費之文書(如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檢附被告林亞蒓或其他議員或縣長名義(即附表四編號30)出具之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行使,使屏東縣政府陷於錯誤,而核准如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費用,使屏東縣政府受有共計959 萬8,000元財產上之損害部分之事實坦承不諱(見偵6438卷㈠第69頁至第70頁、第288 頁至第290 頁,原審卷㈡第186 頁至第187 頁、第402 頁、第405 頁,原審卷㈣第47頁至第48頁、402 頁、第405 頁),復有上開5 個協會自95年至102 年間申請補助之函文、活動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領款收據及黏貼憑證等核銷文件在卷可佐(各自文書出處,詳附表三至附表四所示),足認被告藍俊良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亦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⒊被告藍俊良與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就犯罪事實所載之犯罪事實(如附表五所載偽開發票情形),亦據被告藍俊良於偵查、原審及法院審理中供承不諱(見偵6438號卷㈠第130 頁、第174 頁卷,原審卷㈠第95頁至第96頁、第158 頁背面,原審卷㈡第402 頁、第405 頁),核與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於偵查中供述情節相符(見偵6440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偵6438卷㈥第219 頁至第220 頁),復有黃國賓以三通企業社名義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憑證在卷可稽,並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 年10月7 日南區國稅東港銷售字第1080722221號函覆稱:查三通資訊科技企業社於89年1 月31日設立,91年10月11日自本局屏東分局遷址至本局東港稽徵所,該企業社自設立起即核定為一般稅額自動報繳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等詞(見本院卷二第273 頁至第278 頁),故此部分被告藍俊良之自白亦核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堪認定。
⒋至於被告藍俊良提出證據證明其有舉辦部分活動乙節,固有提出明細表為證(見本院更審前卷二第29頁至第52頁、第175 頁至第194 頁),然如前述,被告所設立之新世紀婦女協會,雖有證據證明確有成立大會並推舉謝惠琴為理事長之事實,其餘希望工程協會、親子文化協會、終身學習服務協會、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則無證據證明有依法召開成立大會,且新世紀婦女協會自92年間成立後至向屏東縣政府提出系爭社團補助申請後,並未定期召開社員大會,希望工程協會以下4 協會亦同,此亦有被告藍俊良及前揭遭偽造出席紀錄之證人證述在前,是被告藍俊良未依法正常運作而實際掌控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 協會,該5 協會已難認係屏東縣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民間團體,是被告藍俊良縱有舉辦部分活動,亦非得獲准社團補助之項目,自不影響本案之認定,附此敘明。
㈣被告林亞蒓就被告藍俊良上開詐欺取財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利用其議員職務上機會所為部分⒈①按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雖係身分犯,然若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之公務員,彼此間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諸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即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92號判決同旨);
②次按⑴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之差別,不確定故意於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無缺,與確定故意並無不同,進而基此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共同正犯間在意思上乃合而為一,形成意思聯絡(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判決同旨);
⑵亦即不論「明知」或「預見」,僅係認識程度的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的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的認識「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的聯絡。
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判決同旨);
⑶被告林亞蒓更審前選任辯護人引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判決意旨主張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不得成立共同正犯等語,尚有誤會,合先敘明。
⒉被告林亞蒓可預見被告藍俊良實際掌控未依法正常運作之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協會:①依證人即被告藍俊良於本院更審前具結證稱:本案系爭5 個協會從92年95年間,都由我處理,當初會址設立我住家屏東縣○○市○○○街000 號7 樓,聯絡電話都一樣,也是登記在家裡地址,與自己家裡電話不同,有設定轉接到我的手機,是因為收發公文方便。
沒有跟林亞蒓討論此事,這5 個協會活動相關信件寄送家裡不一定由誰收受。
看誰在家中,可能是我、我父親、我兒子或是林亞蒓,因為信件都放在管理室。
看收件人是誰就由誰拆閱。
所以上開收件人如果是我,就由我拆閱。
林亞蒓不是幹部,不會知道協會運作情形,活動辦在外面,林亞蒓不是幹部就不知情等語(見本院上訴卷四第3 頁至第34頁)。
②參以被告林亞蒓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藍俊良成立協會是為了拓展人脈,他只有選過市民代表,想要透過協會認識更多人,為日後參選鋪路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㈤第31頁)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我在95年間有競選過市民代表,之後就沒有過,但我一直有這個企圖,因此我成立協會就是為了拓展人脈,為日後選舉鋪路等情(見原審卷㈡第393頁至第394頁)。
③準此,⑴自被告藍俊良最早於92年6 月19日設立新世紀婦女協會起至被告林亞蒓95年3 月1 日擔任屏東縣議員前,新世紀婦女協會及藍俊良於93年2 月間虛設親子文化協會之會址既均設立在當時被告二人共同住所,則被告林亞蒓應當知悉該二協會日常並未有除藍俊良以外之會員參與協會集會、會務運作及庶務處理之討論,僅在外舉辦部分活動,且舉辦活動之目的在於為藍俊良拓展人脈,為日後參選鋪路等情形,則林亞蒓已可認識到上開協會並未依協會創設目的正常運作而係由藍俊良實際掌控用以累積人脈圖取日後選舉利益;
⑵又藍俊良於林亞蒓擔任屏東縣議員後再陸續以二人共同住所為會址虛設親子文化協會、終身學習協會、才藝創作服務協會,該3 協會既與前揭2 協會具相同目的,復依被告林亞蒓於原審審理中供稱:「被告藍俊良是專職新光人壽職員,且家裡事情都是由藍俊良打理,我公務繁忙,假日都是由藍俊良陪小孩」等語,與被告藍俊良所述情節相符,又以被告藍俊良以本案5 個協會名義舉辦活動之頻率及地點,除遠至中部、東部一日遊,亦時常於同一月份、每週、不分平、假日、各別以5 個協會名義舉辦各種動、靜不同之活動(見原審卷㈤第83頁至第104 頁),故被告林亞蒓更可藉被告藍俊良在正職工作、兼顧家庭外,另安排時間「同時經營」5 個協會,又頻繁地舉辦各種活動為其將來的選舉鋪路等情形,預見到本案5 個協會均屬藍俊良一人實際掌控而未依各協會創設目的依法正常開會集會運作會務之情形。
⒊被告林亞蒓可預見被告藍俊良係以不合屏東縣政府補助對象之新世紀婦女協會等5 協會申請社團補助仍予配合提出議員建議箋:①依證人即95年5 月底到102 年1 月擔任林亞蒓服務處主任之陳榮華於偵訊中證稱:有些學校、團體會向我反應採購設備或舉辦活動之需求,並將申請交給我,再由我交給林亞蒓,若林亞蒓不在服務處,我會交給李美淑再交給林亞蒓。
最後由林亞蒓決定是否建議補助,林亞蒓同意建議補助,會簽立簽單交給李美淑送交屏東縣政府,縣政府同意補助後,款項會以支票方式交給申請人,不會再送到服務處來,有關議員補助款剩餘的額度,也是由李美淑向縣府確認。
我沒有聽過或參與本案5 個協會,也不曾擔任協會幹部或工作人員,我是在今年看到新聞報導後,才知道這些協會的事情。
該5 協會申請補助及核銷之相關文書都是由協會自行送件或由李美淑幫忙送件(見偵6438卷二第374 頁至第377 頁);
我有質問過這5 個協會經常來補助,但是我不曉得這麼多,當時我有向林亞蒓說要愛惜羽毛,不要這樣子,林亞蒓說他管不動他老公。
我記得在98年間,因為李美淑接到縣政府回函,發現陳俊良(即被告藍俊良之原名,下同)的民間團體申請的補助很多,林亞蒓當時也有跟李美淑確認額度,後來我就沒有過問,但是林亞蒓應該也知道是上開5 個協會申請走了。
因為林亞蒓是我帶大的,因為該5 個協會辦理活動都沒有通知我,所以我覺得是沒有辦活動,因為陳俊良作為我覺得很奇怪,我當時認為這樣是違法的,因為我也知道這是公家的錢。
(問:你如何認定該5 個協會沒有辦理活動?)因為李美淑說「那個人又申請經費」,我就說「怎麼可以這樣」,當時陳俊良常在外面說他老婆是議員,而當時陳俊良又不讓林亞蒓去外面跑活動。
(問:你跟林亞蒓說「這樣是違法的」,當時林亞蒓如何說?)林亞蒓說會再規勸陳俊良(見偵6438卷一第153 頁至第154 頁);
我在99年間聽到李美淑向我反應陳俊良有透過林亞蒓來申請經費,我當時向陳俊良說上開協會地址都設立在你家,你要愛惜羽毛,在100 、101年間左右,李美淑告知我說該2 協會有申請補助,而申請補助的協會是寫林亞蒓的地址,當時我有向林亞蒓反應過說這樣不可以,這樣會害了你等語(見偵6438卷一第307 頁)。
②證人即於95年間至103 年間擔任林亞蒓助理之李美淑於偵查中證稱:民眾拿建議補助案來請議員幫忙時,會由我交給議員,議員批核後,會交由我送到屏東縣政府收發申請時,我會整理統整所有補助案的資料並建檔,其他助理並沒有負責這項工作。
由我們向林亞蒓報告補助款申請案的內容,再由她本人親自簽立建議箋。
本案5 個協會的建議補助案申請並沒有如同其他議員建議補助款案送到我這邊,我並沒有經手,都是屏東縣政府准許補助時,副本公文送給林亞蒓議員時我才會收到,我在年底時會將這些文件建檔留存,我不知道這5 個協會的議員建議款申請是誰經手。
所以我有詢問林亞蒓,她告訴我這5 個協會的申請案,是她先生陳俊良幫忙處理協會爭取補助款的事宜。
不知道這5 個協會成立的目的,也不清楚有無實際運作,我僅在公文流程及資料建檔時知悉這個協會。
如果那些民間寄發或口頭邀請函給議員,我就會將資料鍵入議員行程,林亞蒓也無法確認是否參加她所建議補助民間團體舉辦之活動,我不清楚她有否參與過親子文化等5 協會舉辦之活動。
林亞蒓之前選舉屏東市長時,被媒體爆料補助款的事情,林亞蒓要求我將我整理的建議補助款資料列印出來交給陳俊良(偵6438卷二第366 頁至第369 頁背面);
若一般民間協會透過林亞蒓向縣政府申請補助,我這邊程序,我會拷貝下來申請資料,到年底時,我會做一些建檔資料,但是這5 個協會,都不是經由我,後來縣政府會以副本知會我們,我於95、96年就發現上開協會事情,我就向林亞蒓確認,後來林亞蒓確認後告訴我,應該陳俊良自己有幫上開協會申請補助動作,之後,我就沒有再針對這5 個協會再做確認,這是議員的意思,我們不會過問,我只是有懷疑為何5 個協會為何都是設在同一個地址,我只有向陳榮華反應,我不知道陳榮華如何處理等語(偵6438卷六第227 頁至第231 頁、偵6438卷一第305 頁至第309 頁)。
③對照被告林亞蒓⑴於104年8月12日調詢中供稱:民間團體向議員要求建議補助,會先行文到議員服務處,由助理整理後再告知我,我會先向助理確認額度,再視與該民間團體「熟識之程度」、該民間團體「是否有確實」在辦理公益活動作為建議補助之依據,建議箋都是由我本人親自簽名等情(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1頁背面至第2頁、第5頁背面),核與其於105年2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選民如有申請補助款的需求,都會提供公文、計畫書,並且跟我們說要辦什麼活動、詳列表格給我們,而我再依協會的需求,先向助理確認還有沒有額度之後,再於建議箋上填寫金額,而建議箋都是由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大致相符(見原審卷㈠第185頁)。
是被告林亞蒓擔任議員時,對於建議箋之簽發方式,係民間團體須行文至其議員服務處,經助理整理資料、確認所剩額度後,均由被告林亞蒓親自簽名及填寫金額後交付,並無授權助理或他人代為之;
⑵對於本案5 個協會所欲以建議箋建議補助時,被告林亞蒓則稱:因為我有時比較忙,被告藍俊良要辦理活動或購置設備,會打電話給我,問我可不可以直接由他在議員建議箋上簽名,並使用我的額度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補助款,經我同意後,由被告藍俊良代替我在建議箋上簽名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6 頁),復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稱:被告藍俊良跟我要建議箋時,有時會說要辦活動或買設備,但有時候沒說,加上藍俊良有時都急著要建議箋,我身上剛好沒有,所以後來我就直接給他空白的建議箋,讓他自己影印,自己簽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7頁至第48頁),由此可見,被告林亞蒓在面對被告藍俊良的5 個協會出具建議箋時,採取的簽發方式,除授權藍俊良自行簽名外,甚至藍俊良無須提供任何資料,僅以口頭陳述要辦理活動或購買設備即可取得,爾後甚至由被告林亞蒓直接給予空白建議箋單,讓藍俊良以被告林亞蒓名義直接簽發,客觀上顯與被告林亞蒓上開簽發及管理建議箋之方式,迥然不同。
④準此,被告林亞蒓對於藍俊良以本案5 個協會以其議員份額向屏東縣政府提出議員建議箋申請補助之情,已接獲其助理及服務處主任警示而有所悉,但無意循正常一般議員補助款案處理程序,反而囑其助理毋庸理會任由藍俊良依憑己意申請並予配合提出議員建議箋,顯見林亞蒓已預見藍俊良前揭以未符合補助對象之本案5 個協會提出申請補助款之情,且不違背其本意而予配合,此由被告林亞蒓供稱其從未過問5個協會之運作,進而於長達8 年期間為該5 個協會申請建議補助高達近千萬之情可徵。
⒋被告林亞蒓預見被告藍俊良利用其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之行為而不違背其本意:①依被告林亞蒓於104 年8 月21日偵訊及105 年2 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均供稱:「我未同意或授權他人代我簽建議箋」、「所有的建議箋都是我親自填寫金額及簽名」等語,核與證人即其助理李美淑上開所證相符,可見被告林亞蒓對於上述議員建議補助款之管理,除會由其助理過濾、整理、報告、建檔、列管外,更會親自簽立每張建議箋以示慎重、確認。
但其與被告藍俊良又分別供稱:「一開始我會跟被告林亞蒓講,後來就由我自己在空白建議箋上簽名」(見偵字第6438號卷㈠第116 頁)、「對於被告藍俊良的申請案,之前有的是我簽的,但有一次他說急著送件,問我是否可以由他簽,再送去縣政府,那次之後,他就都自己簽自己送」(見本院上訴卷㈡第338 頁、上訴卷㈢第47頁至第48頁),可見被告林亞蒓明知被告藍俊良以其議員身分、機會、名義申請補助款,係刻意迴避其慣有且合理、合法之控管、監督機制,則被告林亞蒓顯能預見被告藍俊良之申請建議補助款有所不實。
②以本案附表二、四所示自95年起至102 年止,被告藍俊良所獲得之補助款觀之,被告藍俊良於95年間以本案5 個協會申請之建議經費(活動及設備部分)共達151 萬元,此有本案申請補助活動、設備整理表格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㈤第83頁至第84頁),而被告林亞蒓於該年度3 月1 日首度上任議員,至該年度12月底前,於該10個月期間,被告林亞蒓即補助被告藍俊良成立之5 個協會之總額,佔自己該年度(活動及設備經費)額度之4 成,再觀被告林亞蒓於96及97年間,仍然每年持續建議補助該5 個協會達155 萬2,000 元、154 萬元,加上前述被告林亞蒓處理該5 個協會之申請案,刻意迴避其助理之列管、整理,迥異於其他所有經其補助之民間團體,可見被告林亞蒓可預見被告藍俊良以不合補助對象之本案5 個協會名義提出可預見與客觀真實不合之經費支出需求之事實,仍任由藍俊良提出並予配合出具議員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詐欺取財之事實有所預見,且依前揭申請獲得補助之規模高度可認此不違背其本意。
③以上,被告林亞蒓既能預見被告藍俊良利用其議員建議箋而向屏東縣政府為前揭詐欺取財行為,仍繼續予以配合出具議員建議箋,顯就其利用議員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罪事實有共同認識並使其發生,參諸前揭說明,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可成立共同正犯。
④至於如附表二編號4 、8 ;
附表四編號51、96、200 外之建議補助議員並非被告林亞蒓本人之部分,分別經各該出具建議補助箋之屏東縣議員為下列證述在卷:⑴李世斌證稱:我完全不知道於97 年至 100 年間曾否建議補助本案5 個協會。
(問:你是於97及100 年間曾建議補助才藝創作、中心學習、希望工程、新世紀婦女協會共計4 件,補助金額計8 萬元,該等補助申請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我印象中,我確實有向林亞蒓借用經費補助款,但隔年之後我就簽還給她,至於簽還給她的次數我不清楚,我就在簽單上簽上我的名字及金額欄上填上補助金額,之後將簽單交還給林亞蒓或是她的助理(時間久遠我已經記不得了),至於林亞蒓利用我的簽單要補助給哪個民間團體我就不清楚了。
當我要簽還建議箋給林亞蒓時,我只會簽上我的名字及補助金額而已,補助團體名稱、辦理活動內容及日期都是空白,由林亞蒓或她的助理前來我辦公室拿建議箋,至於補助才藝創作、終身學習、希望工程、新世紀婦女協會的建議簽是林亞蒓她的助理一次拿走的。
所以該4 件補助案都是林亞蒓叫我建議補助的(偵6438卷六第256 頁至第258 頁背面);
沒有聽過本案5 個協會,上開提示的建議簽名字及金額是我的字,但是建請補助的單位及補助用於何活動,並不是我決定的,上開補助單位及活動的字跡並不是我的,我的印象是我在96年間,因為也有選民的壓力,我的議員建議款已經用完了,我有向林亞蒓議員先行調借補助款額度,上開提示的97年建議簽即是我將額度歸還給她,我記得當初是因為她說她有用到這筆經費,所以我才簽還給她,並不是我主動還給她,我記得我當初是簽四張簽,一張2 萬元,共8 萬元,其他的三張也是如同我上述所述,我只有簽名及寫金額而已(偵6438卷六第269 頁至第272 頁)等語。
⑵邱名璋證稱:(問你於98年3 月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才藝創作婦女協會等共計10件,補助金額計27萬8,000 元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據我印象所及,當初是林亞蒓在上一個年度曾借我議員的建議額度,所以在98年度林亞蒓希望我把借用的額度還給她,所以我就在的空白建議箋上填寫金額及簽名後,在議會交給林亞蒓本人,至於該等受補助的對象及活動名稱我都不清楚;
(問:據陳俊良向本站供稱,上開親子文化、才藝創作、新世紀婦女協會等共計10件等建議補助案,都是他親自請你代為建議補助,此與你前述不符,原因為何?)我只有在1 、2 次的公開場合見過陳俊良,除了知道他是林亞蒓的先生之外,跟他沒有任何接觸和往來,上開建議補助案確實是我應林亞蒓的要求歸還她補助款的額度,至於上開建議簽上的日期是他們事後填寫的。
林亞蒓只是單純向我要求要我歸還上一年度的建議補助款額度,並沒有向我說明受補助團體的名稱及活動內容,林亞蒓只有以她的補助款額度與我交換,並沒有另外向我請託建議補助上開民間團體。
我們議員彼此之間確實會交換建議補助,因為我不希望選民會認為我們議員有求必應,向我申請補助款就一定申請的到,所以有時候會以其他議員的名義來交換建議補助,藉此向選民表示額度是透過我向其他議員拜託來的(見偵6438卷六第275 頁至第277 頁背面);
(問:你在98年間有以你的名義簽請補助簽予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終身學習服務協會、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的建議簽是否是你簽的?)是,簽名是我簽的,金額也是,補助單位及購買的設備、舉辦的活動欄位就不是我填寫的。
(問:是林亞蒓請你簽所提示的建議簽還是她的助理,或者是林亞蒓的先生陳俊良?)我確定是林亞蒓(見偵6438卷六第296 頁至第299 頁)等語。
⑶許阿桃證稱:(問:你於97年至100 年間曾否建議補助本案5 個協會?詳情為何?)我對這些民間團體完全沒有印象,這不是我三地門鄉的民間團體,應該是與其他議員交換額度或借其他議員補助額度時補助的民間團體。
(問:當初林亞蒓是如何來跟妳借用或交換活動款項?)我沒有印象,但是通常如果林亞蒓有需要跟我借用補助款項時,當面詢問我,我都會回去確定當時我本身還有無額度可以借用,如果額度,我就會在下次議會開會時把我簽好的建議箋交給她,不過,我簽好的建議箋只會在簽名欄及金額欄填寫,其他的欄位則空白交由林亞蒓自己去寫。
檢視提示之編號8 、13及14申請補助文件暨許阿桃建議箋影本,「許阿桃」、「貳萬」是我本人簽立的沒錯,但是補助對象及活動名稱不是我的字。
前述申請補助文件記載之聯絡人我都不認識,這些民間團體跟我也都沒有關係,我也不瞭解這些民間團體到底有無運作,那是因為同為議員的林亞蒓來跟我借款,我才會簽建議簽同意補助款項。
於建議補助前,沒有向屏東縣政府相關主管單位瞭解前述協會之運作情形,我是基於與林亞蒓等借款的議員互相信任的關係,未曾去詢問過這些協會運作情形,林亞蒓未曾告訴我與該等協會有何關係(見偵6438卷六第302頁至第305 頁);
沒有聽過本案5 個協會,提示的建議補助箋是我簽的沒有錯,但是只有簽名攔及金額攔上是我的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活動名稱不是我的字。
是我的同事林亞蒓找我簽的,因為她的該年度的建議補助款的額度已經不夠,所以跟我借,至於我有無跟她要回來,我已經不記得了。
不認識陳俊良,沒有見過他,沒有參加過本案5 個協會的活動,林亞蒓拿我的簽去補助其他的民間團體,沒有跟我說要補助哪一個團體(偵6438卷六第318 頁至第320 頁)等語。
⑷林輝雄證稱:(問:你於96及98年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才藝創作、終身學習、希望工程協會共計10件,補助金額計20萬元,該等補助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這些補助申請案都是林亞蒓用她當年度的B 款建議額度跟我交換C 款的建議額度。
我見過這些建議箋,是林亞蒓將空白建議箋交給我,由我本人在該等建議箋的金額及簽名欄位親自填寫及簽名,至於補助名稱、活動名稱及日期是誰寫的我不清楚。
林亞蒓只有告訴我她的建議額度不夠用,希望我可以跟她交換,她並沒有跟我說明舉辦活動之目的,我也不方便問她。
如我前述,只要是屏東縣政府的核定函副本收受者是我本人,則該件補助案的建議簽條是我本人簽名的。
我沒有獲邀參與過這些建議補助的活動,這些都是林亞蒓以她的B 款建議額度來跟我交換C 款的建議額度,所以是由林亞蒓向我請託建議補助,至於申請補助文件記載之聯絡人與協會關係為何,我不清楚。
我只知道是林亞蒓要跟我交換建議額度,我不知道林亞蒓與前述協會關係為何(見偵6438卷六第323頁至第325 頁背面);
我都不認識本案5 個協會,建議箋上名字及金額是我寫的,其他不是,活動名稱及補助的對象不是我寫的,日期也不是我寫的,提示的這三張都是林亞蒓要我幫忙簽的,當時是她本人要我幫忙簽的,她說她的活動費額度不夠,跟我的設備費換。
她給我一張空白的籤條,我只按照她要求的金額,她說每一張2 萬元,我就按照她說的額度寫給她,其他的項目就由她去處理,至於她是補助哪一個活動哪一個協會我不清楚。
我知道陳俊良是林亞蒓的先生,我沒有跟他有來往。
(問:陳俊良有無就他所管理之本案5個協會請你建請屏東縣政府補助協會所舉辦的活動或購買相關的設備嗎?)沒有,我跟他沒有談過什麼事情,只在路上碰到打招呼而已。
補助款的事情都是我跟林亞蒓在討論的,經費的事情不可能跟外人說。
沒有去參加過本案5 個協會舉辦的活動,林亞蒓沒有跟我說拿我的簽去補助哪一個團體,她只跟我說她的活動費不夠(見偵6438卷六第338 頁至第341 頁)等語。
⑸黃順發證稱:(問:你於97年至100 年間曾否和林亞蒓交換補助款額度?)是的,都是林亞蒓來找我交換補助款額度,我印象中只有1 、2 件而已。
(問:你於98年4 月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協會、才藝創作、終身學習、希望工程、新世紀婦女協會共計5 件,補助金額10萬元,該等補助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應該都是林亞蒓。
該建議箋都是我本人親自簽名及填寫金額,至於補助的團體名稱、活動名稱及日期的欄位由何人填寫我不清楚。
印象中應該是林亞蒓請託我建議補助,詳細建議補助情形我不記得了。
(問:林亞蒓會否因前述協會向你請託補助或以自身之補助款額度與你交換?)林亞蒓沒有向我請託補助,都是向我借用建議補助的額度而已。
因為林亞蒓向我表示她的經費額度不夠,所以借用我的額度,至於她要建議補助哪些協會我不清楚,凌許雅芬、凌榮信及陳亭蓉我都不認識。
(問:陳俊良向本站供稱,有關以上開5 個協會是透過你向屏東縣政府建議補助並獲得共計10萬元的補助款,都是由陳俊良本人直接向你說明受補助團體及活動名稱後,再由你填寫建議箋再交由陳俊良,與你前述供述不符,你作何解釋?)我根本不認識陳俊良,我沒有印象有見過陳俊良(見偵6438卷六第343 頁至第345 頁),我不認識凌許雅芬及黃南豪,至於陳俊良我只知道他是林亞蒓先生跟他並不熟識,我沒有印象陳俊良或他透過林亞蒓有向我申請活動經費補助過,我也不清楚他們與協會關係為何。
如我前述,我從來沒有和林亞蒓交換補助款,有可能是這些協會透過幹部、里長或林亞蒓請託我建議補助。
(問:陳俊良曾否親自持申請補助文件向你請託建議補助?)如我前述,我只是看過他而已,他從來沒有持申請補助文件向我申請補助(見偵6438卷六第355 頁至第357 頁)等語。
⑹林郁虹證稱:(問:你於100 至102 年間曾建議補助親子文化協會共計4 件,補助金額計11萬元,該等補助申請案係由何人請託你建議補助?)我99年競選屏東縣議員落選,但仍有補助友好民間團體的需求,印象中曾向盧同協、林亞蒓等議員請託協助建議補助部分民間團體,並允將來若當選,會還他們人情,這些補助有可能是我100 年恢復議員身份還給林亞蒓的。
這些補助款應該是我還給林亞蒓的額度,有時候我不一定會簽建議箋,而是轉而向縣長爭取補助,就會以鉛筆在民間團體的申請公函上簽我的名字,再將民間團體申請補助的文件送交縣政府,縣長會把人情給我,核准後副本也會給我的服務處。
補助款是用當時縣長曹啟鴻的額度或我自己的補助額度,我現在無法確認,但目的都是為了還林亞蒓在我落選時幫忙我建議補助的人情。
若是以我自己的額度建議補助的話,通常是由我簽立寫有姓名及建議補助金額的建議箋交給林亞蒓,至於她最後將款項補助給哪個民間團體,我不清楚;
若是我請託縣長以縣長額度補助的話,親子文化協會的申請補助文件則是由林亞蒓交給我,再由我在協會的公函上簽名,並送交縣政府審核。
(問:陳俊良曾否親自持協會申請補助文件請託你建議補助?)沒有,我與陳俊良沒有互動,如我前述,這些補助都是由要還給林亞蒓的人情。
沒有參加過這些建議補助的活動(見偵6438卷六第364 頁至第366 頁)等語。
⑺以上可見,上揭如附表二編號 4、8;
附表四編號 51、96、200 外之議員建議補助箋雖非以被告林亞蒓議員身分出具,然均與其議員身分職務所衍生而得以向各上開議員,以交換或供給建議額度之方式,使其出具建議補助箋任由被告林亞蒓填具補助對象,是此確屬被告林亞蒓利用其職務機會所為,益徵被告林亞蒓確有配合被告藍俊良以不合補助對象之本案5 個協會向屏東縣政府為詐取財物之行為,二人間就此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㈤至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夫妻之間相處,因應個性及為了家庭和諧起見,並非事事均如實讓另一半知悉,且被告藍俊良所購入之物品均係日常家用,被告林亞蒓乃職業婦女,並不會發覺該項物品係用建議箋補助之經費所購入,甚且被告林亞蒓與被告藍俊良係夫妻關係,基於信任而給予藍俊良建議箋,不能因兩人係夫妻關係,即認兩人有犯意聯絡等語為被告林亞蒓辯護乙節,經查:⒈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家是一家之主,我就是老闆,我跟林亞蒓要建議箋,她不敢不簽給我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94頁、第396頁),而被告林亞蒓亦不否認被告藍俊良比較大男人主義,在家庭中態度較強勢且會侮辱林亞蒓等情(見原審卷㈢第51頁),倘就上開兩人所坦認之夫妻相處實情,且誠如被告藍俊良所述,被告林亞蒓「不敢不簽」建議箋給他,則不僅被告藍俊良當沒有隱瞞被告林亞蒓之顧忌,被告林亞蒓對於藍俊良之作為自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遂順從之。
⒉被告林亞蒓於偵查中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藍俊良有跟我說過家裡免治馬桶「是他自己花錢買的」,而家庭開銷係由我負責等語(見偵字第6439號卷第368頁、原審卷㈠第185頁),且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會址設在我家,補強一些設備,我覺得是正常的,而林亞蒓沒有問那麼多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91 頁),倘如被告林亞蒓所辯,不知道家裡的設備都是被告藍俊良利用建議補助款購入,則何以在偵訊時,面對檢察官訊問是否知情馬桶係以建議經費購入時,特別強調該馬桶係被告藍俊良自己花錢買的,而非表示不清楚、不知情,顯見被告林亞蒓見家中更換新的設備,除了會詢問,甚至已意識到此項設備可能係利用建議經費所購得,因此向被告藍俊良確認該筆支出的來源,遑論屏東縣政府如有核准補助民間團體會同時將函文副本通知議員,則被告林亞蒓當應知悉被告藍俊良以協會名義申購上開物品,其辯稱不知情,顯無可採。
⒊雖被告藍俊良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林亞蒓辦公室的人對我有微詞,而林亞蒓確實有規勸過我,因為她質疑我沒有辦這麼多活動,我叫她不要管這麼多,她勸我不要辦這麼多活動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96 頁),然被告林亞蒓於證人李美淑、陳榮華提出質疑或諍言時,仍不更動本案5 個協會的社團補助申請模式,顯見林亞蒓就藍俊良之所為,已超逾一般有事實基礎之信任而係流於任憑其意而不違背其本意之程度。
⑷準此,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以對被告林亞蒓為有利之認定。
㈥綜上,被告林亞蒓、藍俊良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就貪污治罪條例修正部分被告藍俊良、林亞蒓為附表二、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35、編號37至編號39、編號48至編號83、編號92至編號130 、編號140 至編號183 、編號195 至編號232 所示犯行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觀之該條第1項第2款係將原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部分,修正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法定刑部分則仍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未變更。
揆諸修法理由所認「詐取財物者」宜改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始與刑法第339條之條文一致,以免適用上之疑義,另貪污治罪條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苟無特殊理由或目的,基於司法效益法文應儘趨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不必要之困擾之謂。
承上,足見此次法文之修正,應僅為法條文字用語之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是上開各次犯行均應適用裁判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㈡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藍俊良為犯罪事實中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犯行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施行,該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罰金之額度,是就犯罪事實中如附表五編號1 所載部分,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藍俊良。
至犯罪事實欄中如附表五編號2 至編號30號部分,因原審同案被告黃國賓虛開統一發票之日期乃95年11月之後即商業會計法修正施行之後,自無庸比較新舊法,應逕予適用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
㈢刑法修正部分被告藍俊良為犯罪事實㈡⒈至⒋;
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為犯罪事實㈠之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⒈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其中第1款前段係「身分公務員」,同款後段則為「授權公務員」,無論係「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凡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在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
又法定職務權限,所稱「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
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且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 月30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 月1 日同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亦即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採取相同之公務員定義。
被告林亞蒓行為後,公務員之定義已有變更,必因公務員身分關係而成立之犯罪,符合修正前及修正後公務員之定義者,始能依公務員身分論以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罪。
本件被告林亞蒓於上揭行為時任職屏東縣議員,比較新舊法,被告林亞蒓既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議會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民意代表,故無論依新舊法均符合刑法第10條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定義之公務員,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⒉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⒊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⒋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⒌修正前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
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得減輕其刑,依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藍俊良之情形,故依同法第2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⒍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等三人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⒎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
就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於95年7 月之前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藍俊良與公務員、被告林亞蒓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依修正前刑法應認係連續犯,依修正後刑法則為數行為,應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依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之情形,故應依同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
⒏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藍俊良為犯罪事實㈡⒈至⒋;
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為犯罪事實㈠之犯行,以行為時即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㈤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藍俊良行為後,總統於103年6 月18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 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及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 ,於同年月20日施行。
原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新修正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則提高原罰金刑之數額,較原規定為重,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被告藍俊良前揭利用不知情許阿桃等議員出具建議箋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罪,經比較新舊法後,應認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較為有利。
㈥褫奪公權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或2 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決參照)。
有關褫奪公權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因屬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應隨同主刑適用,即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前開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
㈦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二、論罪㈠①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所處罰之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之行為,其所謂冒用他人名義製作者,不專以於文書上盜用他人印章或偽造、盜用他人之印文、署押之情形為限,舉凡自文書之內容文義及附隨情況,可認係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者,均足當之。
又何人以法人代表人名義對外簽署具有刑法意義之文書,既有其法律意義上之重要性,倘實際制作之人與文書表示之法人代表人並非同一人,除得出名之法人代表人事前授權或委託以外,自屬偽造,並足以生損害於該出名之法人代表人,及信任該文書之公眾,影響該文書對外之公共信用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核被告藍俊良如犯罪事實㈡⒈至⒋所示、犯罪事實㈠㈡㈢之行為中,除新世紀婦女協會有召開成立大會並推舉謝惠琴擔任理事長,並獲謝惠琴授權刻印(如不另為無罪部分之說明)外,虛設希望工程協會、親子文化協會、終身學習協會、才藝創作服務協會,均未得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人同意擔任各5 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總幹事,然被告藍俊良卻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人之名義(除新世紀婦女協會第一屆理事長謝惠琴外,其餘所示之人)上擔任各5 個協會之理事長、會計、出納及總幹事,偽刻除新世紀婦女協會第一屆理事長謝惠琴外之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印章,製作附表一編號2 至編號5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文書,並於該文書上盜蓋謝惠琴印文、偽造他人印文及偽簽署押之行為,其偽造印章(新世紀婦女協會理事長謝惠琴之印章除外)、盜蓋印文、偽造印文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其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依前開說明,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藍俊良為5 個協會實際掌控者,利用上開5 個協會理事長名義所為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行為(除部分犯偽造私文書外),另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於後述之競合後,仍均論以原起訴書已訴究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③核被告如犯罪事實㈢所示(即附表四編號51、96、200 )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此部分被告藍俊良係利用不知情之屏東縣議員尤慶賀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為間接正犯。
被告藍俊良偽刻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於私文書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
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偽造署押罪、偽造印文罪及偽造私文書罪。
④核被告藍俊良如犯罪事實所為,就其中⑴如附表五編號1 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與黃國賓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如附表五編號2 至編號30部分,係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黃國賓間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㈡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既遂、未遂之區別標準,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而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已否生財物置於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之結果為斷。
如詐取之財物係匯入提供行為人使用之他人名義金融機構帳戶內,行為人既得隨時提領使用,則該匯入之款項已置於行為人實力支配之狀態而屬既遂(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359號判決同旨);
②查被告林亞蒓於案發時身為屏東縣縣議員,乃依法令從事公務,服務於國家、地方議會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民意代表,自為公務員,而卷附建議箋乃被告林亞蒓具縣議員身分而可簽發之文書無訛,且被告林亞蒓出具上開建議箋目的乃配合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藍俊良向屏東縣政府詐領建議補助款,二人並就共同利用縣議員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已認定如前,且屏東縣政府業分別依申請而核發如附表二、附表四(除附表四編號51、96、200 外)所列金額予被告藍俊良,是核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附表二、附表四(除附表四編號51、96、200 外)所列各編號之行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①上開被告藍俊良所犯前揭㈠②、④⑴;
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前揭㈡之犯行在95年6 月30日前之部分(即附表二所示),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既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然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
②然被告藍俊良所犯前揭㈠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及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前揭㈡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與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二人共同犯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㈣①被告藍俊良所犯前揭㈠④⑵之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前揭㈠③之三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前揭㈡之犯行在95年7 月1 日後之部分(即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其二人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藍俊良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附表四編號第198 、199 、3 、98、99、8 、151 、104 、58、11、207 、154 、212 、159 、16、115 、123 、174 、35、232 、233 、183 、36、84、234 、185 、240 、46、192 、91號部分),其中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各同時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詐術行為,係同時進行且無法區分,乃社會上所認知之一行為,而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如前開所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被告藍俊良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間,雖上開各行為之時間、地點與目的,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偽造私文書(即申請建議補助款之文書),並部分檢具藍俊良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乃係為了得以向屏東縣政府行使,其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應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②被告藍俊良前揭㈠③之三次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均係為向屏東縣政府詐取財物,應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③以上,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犯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被告藍俊良犯附表四編號51、96、200 之詐欺取財罪,均係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後之犯行,時間可分與行為態樣不同,自應將原屬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就上開多次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以採一罪一罰為原則,是前揭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犯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被告藍俊良犯附表四編號51、96、200 之詐欺取財罪,應按行為次數各論一罪,被告及辯護人有主張應以接續犯處斷云云,因如前述,此部分犯行之時間可分、行為態樣各別,獨立性並非薄弱,自與接續犯之要件不合,附此敘明。
㈤綜上,①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前揭㈢之連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②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共同犯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③被告藍俊良犯附表四編號51、96、200 之詐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連續犯之加重: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多次犯行,如前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㈡①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所謂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
至於對該當於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或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
且自白著重在使過去之犯罪事實再現,與該事實應受如何之法律評價,係屬二事。
⑵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
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
參諸立法過程資料,民國85年修正該條文時,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不以繳交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
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
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
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
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②被告藍俊良於偵查中對於附表二所示之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所示之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罪之基本構成要件行為均供承不諱(如前所述),且被告藍俊良於107 年6 月4 日本院更審前審理中已向本院繳交其犯罪所得959 萬8,000 元,有本院收據在卷可查(見本院上訴卷(三)第187 頁),應認仍合於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鼓勵自新返還犯罪所得之意旨,爰就附表二之一罪、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所示之各罪,各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然審酌被告藍俊良係上訴二審程序中始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而獲前開減刑事由,其減刑幅度自應有所斟酌,附此敘明。
㈢次按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明文所定。
依此規定,必須所犯係同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而同時具備「情節輕微」暨「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二項條件者,始可依上述規定減輕其刑。
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640號刑事判決同此意旨)。
②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就就其所犯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非公務員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數罪,其所得財物在5 萬元(含本數)以下部分(即排除附表四編號1 、3 、8 、11、16、35、36、39、46、48、51、52、55、58、59、77、80、84、91、92、94、96、98、99、102 、104 、105 、115、123 、125 、127 、138 、140 、144 、148 、151 、154 、159 、172 、174 、183 、185 、192 、193 、196 、198 、199 、200 、204 、207 、212 、219 、227 、232、234 、240 以外之其他編號部分),而審酌其犯罪方法係利用屏東市政府信賴議員誠實申報補助款之迷思而陷入錯誤至詐領補助款之行為,使政府廉能形象受損,惟所詐得金額非鉅,未擴大犯罪敗壞社會治安等一切情節,認屬情節輕微,爰依上揭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㈣以上,①被告藍俊良就其所犯⑴附表二所示之一罪,應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後,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⑵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242 ,排除編號1、3 、8 、11、16、35、36、39、46、48、51、52、55、58、59、77、80、84、91、92、94、96、98、99、102 、104、105 、115 、123 、125 、127 、138 、140 、144 、148 、151 、154 、159 、172 、174 、183 、185192、193、196 、198 、199 、200 、204 、207 、212 、219 、227 、232 、234 、240 部分,其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⑶附表四編號1 、3 、8 、11、16、35、36、39、46、48、52、55、58、59、77、80、84、91、92、94、98、99、102 、104 、105 、115 、123 、125 、127 、138 、140 、144 、148、151 、154 、159 、172 、174 、183 、185 、192 、193 、196 、198 、199 、204 、207 、212 、219 、227 、232 、234 、240 部分,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②被告林亞蒓就其所犯⑴附表二所示之一罪,應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
⑵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242 ,排除編號1 、3 、8 、11、16、35、36、39、46、48、51、52、55、58、59、77、80、84、91、92、94、96、98、99、102 、104 、105 、115 、123 、125 、127 、138 、140 、144 、148 、151 、154 、159 、172 、174 、183、185192、193 、196 、198 、199 、200 、204 、207 、212 、219 、227 、232 、234 、240 部分,其餘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①被告藍俊良就新世紀婦女協會雖有92年6月29日在屏東市○○街00○0 號地下1 樓召開會員成立大會,惟未進行推舉理、監事程序,而製作不實之會員成立大會會議紀錄、理、監事選任紀錄進而製作不實之理、監事名冊,盜刻謝惠琴印章之犯行;
②被告林亞蒓就附表一、附表三暨就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以尤慶賀議員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亦與同案被告藍俊良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認被告林亞蒓此部分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㈡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經查:⒈被告藍俊良盜刻謝惠琴印章部分:業據①證人謝惠琴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當天有投票選理、監事,當初在調查局跟地檢署應訊時並沒有看照片(按:指本院卷二第465 頁至第479 頁所附照片,下同),所以當時僅憑印象回答,照片上註記的人名都是對的,沒有印象誰當選會計、出納,當時好像有授權刻印章,有去開立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22 頁至第536 頁);
②核與證人林千鶴到庭證述有參加大會,但忘了照片顯示大家投票在選什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13 頁至第521 頁);
證人吳玉珍到庭證稱:有去開過一次會,有選理、監事等語(本院卷二第543頁至第548 頁);
③證人林靜怡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沒有印象有交證件,只是去那麼一次而已,後來都沒有開會員大會等語(本院卷二第549 頁至第557 頁);
④證人李櫻貞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只參加過這一次的活動,那時候要成立大會,有主動提供給藍俊良身分證影本等語(本院卷二第558 頁至第563 頁);
⑤證人林美雀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但我沒看過這照片,只參加過這一次的成立大會,後面的會員大會是沒參加過等語(本院卷二第564頁至第571 頁):⑥證人張巧蓁到庭證稱:我有出現在照片中,對當天活動完全沒有印象等語(本院卷二第572 頁至第576 頁);
⑦證人林美貞到庭證稱:照片中有出現我,那天的過程就是開會,沒有印象那天是有投票還是選舉什麼的,有參加這個成立大會等語(本院卷二第578 頁至第582 頁);
⑧證人馬淑珍到庭證稱:本人有出現在照片中,是陳俊良找我去的,那天好像有在選理事長或什麼東西的,我不知道我掛名什麼,我不清楚,因為現在有成立大會的照片,我就會慢慢回憶知道了,決議事項沒有,到場參加應該有等語(本院卷二第583頁至第592頁)。
⑨以上,依上揭證述及卷附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大會之照片尚難遽以認定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藍俊良未進行推舉理、監事之情節,且證人謝惠琴既證稱有授權藍俊良刻印,以卷內未有證據證明當時授權刻印之印章與被告藍俊良事後用以偽造印文之印章是否不同,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藍俊良有公訴意旨所稱之偽造謝惠琴印章之犯行。
⒉被告林亞蒓部分:①被告林亞蒓既堅詞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對本案5 個協會之成立,我並不知情,此部分應係藍俊良個人之行為,我並未參與等語,被告藍俊良確供稱係其個人所為,亦如前述,則單憑前揭5 個協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歷年理監事會議紀錄、歷年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並無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亞蒓就此部分與同案被告藍俊良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殊難認被告林亞蒓此部分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②又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以尤慶賀議員名義出具議員建議箋部分,亦據尤慶賀證稱:我從來沒有和林亞蒓交換補助款額度,有可能是這些協會透過幹部、里長或林亞蒓請託我建議補助,我只是看過陳俊良而已,他從來沒有持申請補助文件向我申請補助(見偵6438卷第355 頁至第357 頁);
認識林亞蒓議員,很少互動,也沒有什麼人情包袱,沒有交換補助社團經費,可能是她的朋友吧,是社團負責人跟我要有可能,但是因為時間那麼久了,我也忘了,大概有建議箋就是有社團的負責人或是幹部跟我要,不僅僅是我的選區,台南林鳳營的一日遊活動和親子文化協會的歲末年終尾牙活動經費出具的建議箋應該不是林亞蒓來拜託簽名的(見本院卷二第509 頁至第522 頁)等語,參以被告藍俊良供稱:我認識尤慶賀議員,說得上話,是我親自去向議員說明協會有舉辦活動或購買設備需求,他們知道我是林亞蒓的老公,通常都會願意幫忙,是尤慶賀議員本人親自在議會或他們的服務處拿建議補助箋給我的,有時候林亞蒓的建議補助額度已經有其他用途,我就會去找比較說得上話的議員幫忙等語(見偵6438卷一第166 頁至第171 頁),準此,證人尤慶賀所述雖與被告藍俊良供稱不合,然均未提及係被告林亞蒓與尤慶賀議員交換補助款額度或交涉補助建議而使藍俊良取得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之尤慶賀議員建議補助箋,是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就該三部分應為被告林亞蒓無罪之諭知,又既無證據證明該三部分之議員補助建議箋係經由被告林亞蒓出面使尤慶賀議員填具交付被告藍俊良持以申請補助,就卷內證據亦難認被告林亞蒓有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或第5款之圖利罪之構成要件,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就被告藍俊良偽造謝惠琴印章、被告林亞蒓被訴附表一、附表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被訴參與藍俊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犯罪行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本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二人各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揆諸首揭說明,①被告偽造謝惠琴印章、被告林亞蒓被訴附表一、附表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本應為被告藍俊良、林亞蒓無罪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藍俊良、林亞蒓上開論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②被告林亞蒓被訴參與藍俊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五、上訴論斷的理由原審論處被告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固非無見;
惟查:⒈被告藍俊良就本件犯行曾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於本院審理中主動將其不法所得款項959萬8,000元繳回,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如前所述,原判決未及適用,依法自有未合。
⒉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固可成立共同正犯,然因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性質、態樣,既有差異,自影響於行為人責任及量刑的結果(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62號判決同旨),原審判決未審酌被告林亞蒓係基於間接故意與被告藍俊良成立共同正犯之罪責及量刑結果之影響。
⒊原判決漏未就被告二人所犯如附表四各編號中如前述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 1 項規定之減刑事由。
⒋原判決未詳斟酌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由尤慶賀議員出具建議補助箋部分,就被告藍俊良應論以普通詐欺取財罪;
就被告林亞蒓應諭知無罪。
原判決就被告藍俊良確有舉辦新世紀婦女協會成立大會,且會中選舉推由謝惠琴任理事長,且授權刻印乙節亦未予詳查,遽為有罪判決並諭知被告藍俊良偽造謝惠琴印章予以宣告沒收自有未洽。
⒌被告藍俊良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
而被告林亞蒓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藍俊良、林亞蒓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六、撤銷改判之量刑、褫奪公權及沒收㈠爰審酌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均係具有社會相當地位之人,長年在屏東地方從事政治事務,明知屏東縣政府編列社團補助款係扶持地方團體運作,以充實地方多元發展,且藉由議員身為民意代表,能觸及制式行政所未能關照之處點而賦予議員有社團補助建議箋之職務,二人竟為個人之私,罔顧社團補助之目的,藍俊良先以偽造、行使私文書製造自己一人掌控之本案5 個協會係一般正常運作有助社會發展之假象,林亞蒓預見該5 個協會均非正常運作且所獲補助亦非用於公眾之事實,竟礙於藍俊良為配偶身分而任憑其意發給,甚或配合向其他議員、縣長取得建議補助箋,未能公正執行職務,愧於人民託付,藍俊良得款後供作自己選舉鋪路或私用設備,亦不合公款公用之目的,不僅使屏東縣政府公信受損,亦有害法治觀念之建立,惟念及藍俊良為本案主要犯罪行為之實施者,併為花用本案犯罪所得之人,但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並於107 年6 月11日向本院繳回其犯罪所得959 萬8,000 元,林亞蒓以間接故意與藍俊良共犯本案犯行,詐得之金額已由藍俊良於本院審理中向本院繳回,犯罪損害結果已減輕,並考量被告藍俊良教育程度(學士),被告林亞蒓教育程度(碩士)及被告等二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育有3 子),詐欺之金額不同等一切情狀,就其二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別量處如主文㈠、㈠所示之刑;
就其二人所犯如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所示之刑;
就藍俊良所犯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之詐欺取財罪,除未與公務員共同犯罪外,其犯罪行為及情節均同,遂同以上開標準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51、96、200 所示之刑。
㈢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部分,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7 條、刑法第37條2 項規定,分別於各罪項下併諭知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各褫奪公權如主文㈠、㈠及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各編號所示。
㈣又惟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本件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所犯前開各罪,被告藍俊良就部分犯罪有二以上減刑事由,被告林亞蒓罪數較少,二人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以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參酌其上開犯罪所得金額(共959萬8,000元已全部於本院審理中繳回)、犯罪經歷之時間長短,整體犯罪評價及各行為之偶發性,數行為所反應之被告等犯罪傾向等主客觀因素為綜合判斷後,分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被告藍俊良、林亞蒓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7 年10月。
又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款定有明文;
申言之,判決宣告多數褫奪公權,僅執行最長期者,即被告藍俊良、林亞蒓各應褫奪公權5 年。
㈤沒收部分⒈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
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
次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11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219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乃屬總則沒收之特別規定,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1條但書所示,於修法後,應仍適用之。
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若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者,以該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始得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藍俊良偽造被告偽造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文書,固屬被告藍俊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其中附表二、附表四(除編號51、96、200 外)併為被告林亞蒓犯罪所用,然上開文書均已交付屏東縣政府而行使,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而屏東縣政府亦非無正當理由取得,且非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自不予宣告沒收。
然附表一至附表四之文書上,由被告藍俊良所偽造之印文(除謝惠琴之印文係盜蓋之前因不同目的所授權刻印之印章,故謝惠琴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必須沒收之列,故不予沒收外)及署押,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應沒收欄諭知沒收。
其中,由被告藍俊良偽造之印章,則依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3 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2 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行為人收受之財物,雖經繳回扣案,僅係不生再為追繳或財產抵償的問題,但該等款項既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所得財物,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718 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藍俊良雖就本案所取得之全部不法所得共959 萬8,000 元向本院繳回扣案(已如前述),固無諭知追繳之必要,然繳回之款項,既係被告藍俊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所得財物,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主文㈠所示之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項下諭知此部分犯罪所得43萬6000元,及附表四各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罪刑項下,就各該編號(除編號51、96、200 外)之犯罪所得,各諭知沒收。
另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林亞蒓有分得此部分詐欺所得,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叁、至原審共同被告黃國賓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6萬元確定在案,自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95年5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95年5月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
┌──┬──────┬──────────────────┬────┬─────┬──────────┐
│編號│ 協會名稱 │針對協會設立所偽造私文書內容 │偽刻印章│ 偽造印文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印│
│ │ │ │ │ │章、印文及數量) │
├──┼──────┼──────────────────┼────┼─────┼──────────┤
│ 1 │新世紀婦女服│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無 │無 │無 │
│ │務協會 │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會議記錄1份 │(謝惠琴│(確有成立│(原審判決就此所諭知│
│ │ │③本會章程1份 │授權刻印│大會且推舉│未扣案之偽造之左列印│
│ │ │④新任理監事簡歷冊1份 │) │謝惠琴為理│章壹顆、印文拾參枚均│
│ │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 │事長,印文│沒收部分,經本院撤銷│
│ │ │⑥收支預算書1份 │ │共 13 枚非│,不另為無罪諭知;盜│
│ │ │⑦92年6 月19屏市婦服字第001 號函 │ │偽造) │蓋之謝惠琴印文不予沒│
│ │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 │ │ │收) │
├──┼──────┼──────────────────┼────┼─────┼──────────┤
│ 2 │希望工程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 無 │ 無 │ 無 │
│ │協會 │②第一屆理監事會會議記錄1份 │ │ │ │
├──┼──────┼──────────────────┼────┼─────┼──────────┤
│ 3 │親子文化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 份 │凌許雅芬│黃南豪印文│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共參│
│ │協會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份 │陳建良 │1枚 │顆、印文共陸枚,均沒│
│ │ │③本會章程3份 │黃南豪 │凌許雅芬印│收。 │
│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3 份 │ │文4枚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⑤會員名冊1份 │ │陳建良印文│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 │1枚 │追徵其價額。 │
│ │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 │
│ │ │⑧收支預算表1份 │ │ │ │
│ │ │⑨移交清冊1 份 │ │ │ │
│ │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 │ │ │
│ │ │⑪95年5 月30日屏親文服字第95001 號函│ │ │ │
├──┼──────┼──────────────────┼────┼─────┼──────────┤
│ 4 │終身學習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 份 │陳亭蓉 │黃南豪印文│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共參│
│ │協會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 │陳文正 │1枚 │顆、印文共柒枚,均沒│
│ │ │③本會章程1份 │黃南豪 │陳文正印文│收。 │
│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1 份 │ │1枚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⑤會員名冊1份 │ │陳亭蓉印文│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⑥工作人員簡歷冊1份 │ │5枚 │追徵其價額。 │
│ │ │⑦95年度工作計畫1份 │ │ │ │
│ │ │⑧收支預算表1份 │ │ │ │
│ │ │⑨移交清冊1 份 │ │ │ │
│ │ │⑩成立大會手冊2 冊 │ │ │ │
│ │ │⑪95年6 月5 日屏終學服字第95001 號函│ │ │ │
├──┼──────┼──────────────────┼────┼─────┼──────────┤
│ 5 │才藝創作服務│①成立大會會議記錄1份 │凌榮信 │凌榮信印文│未扣案之左列印章共參│
│ │協會 │②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記錄1 份 │陳文正 │4枚 │顆、印文共陸枚,均沒│
│ │ │③本會章程1份 │黃南豪 │黃南豪印文│收。 │
│ │ │④選任職員簡歷冊及會員名冊各1份 │ │1枚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⑤年度工作計畫1份 │ │陳文正印文│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⑥收支預算書1份 │ │1枚 │追徵其價額。 │
│ │ │⑦95年8 月14屏才創服字第95001 號函 │ │ │ │
│ │ │⑧成立大會手冊2冊及移交清冊1份 │ │ │ │
└──┴──────┴──────────────────┴────┴─────┴──────────┘
附表二:
┌──┬─────┬─────┬────────┬─────────┬─────┬───────┬────────┐
│編號│申請協會 │申請日期 │ 犯罪事實 │申請補助之活動(活│補助金額(│縣政府核批日期│應沒收之物(偽刻│
│ │ ├─────┤ │動日期)或設備 │詐領金額)│或核准文號 │之印章、偽造之印│
│ │ │偽刻之印章│ ├─────────┤ │ │文及數量) │
│ │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 │
│ │ │偽盜蓋之印│ │ │ │ │ │
│ │ │文(枚數)│ │ │ │ │ │
├──┼─────┼─────┼────────┼─────────┼─────┼───────┼────────┤
│ 1 │新世紀婦女│95/3/8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購置影印機 │9萬8,000元│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黃│
│ │服務協會 │ │、黃南豪之同意,├─────────┤ │0000000000號 │南豪」印章壹顆、│
│ │ ├─────┤先以謝惠琴名義,│林亞蒓 │ │ │「黃南豪」印文共│
│ │ │黃南豪 │偽造95年3月8日屏│ │ │ │參枚,均沒收。 │
│ │ │ │新婦服字第095002│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號函向屏東縣政府│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使申請添購影印│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機,並持左列偽刻│ │ │ │額。 │
│ │ ├─────┤之印章,盜蓋謝惠│ │ │ │(原審判決諭知偽│
│ │ │①盜蓋謝惠│琴印文1枚。再以 │ │ │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琴印文共3 │黃南豪之名義偽造│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枚 │領款收據2份,並 │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②偽造黃南│偽造黃南豪印文1 │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豪印文共3 │枚、盜蓋謝惠琴印│ │ │ │沒收) │
│ │ │枚 │文1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 │用紙,並盜蓋謝惠│ │ │ │ │
│ │ │ │琴印文1枚、偽造 │ │ │ │ │
│ │ │ │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95/3/14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銀飾創作小品展覽 │3萬元 │95/3/30 │無。 │
│ │ │ │之同意,以謝惠琴│(95/4/8) │ │ │(原審判決諭知偽│
│ │ ├─────┤名義,偽造95年3 ├─────────┤ │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無 │月14日屏新婦服字│林亞蒓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第095003號函並檢│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之謝惠琴印文,不│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予沒收)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盜蓋謝惠琴│活動經費,持謝惠│ │ │ │ │
│ │ │印文1枚 │琴授權刻印之印章│ │ │ │ │
│ │ │ │,盜蓋謝惠琴印文│ │ │ │ │
│ │ │ │1枚。 │ │ │ │ │
│ │ │ │ │ │ │ │ │
├──┤ ├─────┼────────┼─────────┼─────┼───────┼────────┤
│ 3 │ │95/4/4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南投松柏嶺自強活動│3萬元 │95/4/18 │未扣案之偽造「黃│
│ │ │ │、黃南豪、陳亭蓉│(95/4/20) │ │屏府社政字第 │南豪」及「陳亭蓉│
│ │ ├─────┤之同意,先以謝惠├─────────┤ │0000000000號 │」印章共貳顆、左│
│ │ │黃南豪 │琴名義,偽造95年│林亞蒓 │ │ │列偽造「黃南豪」│
│ │ │陳亭蓉 │4月4日屏新婦服字│ │ │ │、「陳亭蓉」印文│
│ │ │ │第095004號函並檢│ │ │ │各壹枚,均沒收。│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①盜蓋謝惠│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琴印文2枚 │政府行使申請補助│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②偽造黃南│右列活動經費,並│ │ │ │額。 │
│ │ │豪印文1枚 │持左列偽刻之印章│ │ │ │(原審判決諭知偽│
│ │ │③偽造陳亭│,盜蓋謝惠琴印文│ │ │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蓉印文1枚 │1枚。再以黃南豪 │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陳亭蓉之名義偽│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造領款收據,而偽│ │ │ │之謝惠琴印文,不│
│ │ │ │蓋黃南豪、陳亭蓉│ │ │ │予沒收) │
│ │ │ │之印文、盜蓋謝惠│ │ │ │ │
│ │ │ │琴之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95/6/29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鹿港文化之旅自強活│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楊│
│ │ │ │、楊梅之同意,先│動(95/7/8) │ │0000000000號 │梅」印章壹顆、偽│
│ │ │ │以謝惠琴名義,偽├─────────┤ │ │造「楊梅」印文共│
│ │ ├─────┤造95年6月29日屏 │許阿桃 │ │ │貳枚,均沒收。 │
│ │ │楊梅 │新婦服字第095005│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額。 │
│ │ │①盜蓋謝惠│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 │(原審判決諭知偽│
│ │ │琴印文2枚 │,持左列偽刻之印│ │ │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②偽造楊梅│章,盜蓋謝惠琴印│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印文2枚 │文1枚。再由藍俊 │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良委託不知情之刻│ │ │ │之謝惠琴印文,不│
│ │ │ │印行,偽刻「楊梅│ │ │ │予沒收) │
│ │ │ │」之印章1顆,以 │ │ │ │ │
│ │ │ │楊梅、謝惠琴之名│ │ │ │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並偽造楊梅、盜蓋│ │ │ │ │
│ │ │ │謝惠琴各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希望工程服│95/3/9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購置筆記型電腦2台 │9萬8,000元│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林│
│ │務協會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 │0000000000號 │金輝」、「黃南豪│
│ │ ├─────┤,其以該協會理事│林亞蒓 │ │ │」、「柯文正」印│
│ │ │林金輝 │長之名義,載明右│ │ │ │章參顆、左列印文│
│ │ │柯文正 │列採購物品內容並│ │ │ │共伍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檢附經費概算表及│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林亞蒓之建議箋,│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向屏東縣政府行使│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額。 │
│ │ │ │額。且藍俊良並未│ │ │ │ │
│ │ ├─────┤得林金輝之同意擔│ │ │ │ │
│ │ │①林金輝印│任左列協會之會計│ │ │ │ │
│ │ │文2枚 │、未得柯文正之同│ │ │ │ │
│ │ │②柯文正印│意擔任該協會之出│ │ │ │ │
│ │ │文2枚 │納驗收、黃南豪之│ │ │ │ │
│ │ │③黃南豪印│同意擔任該協會之│ │ │ │ │
│ │ │文1枚 │經手人,由藍俊良│ │ │ │ │
│ │ │ │委託不知情之刻印│ │ │ │ │
│ │ │ │行,偽刻「林金輝│ │ │ │ │
│ │ │ │」、「柯文正」之│ │ │ │ │
│ │ │ │印章各1 顆及持左│ │ │ │ │
│ │ │ │列偽刻之黃南豪印│ │ │ │ │
│ │ │ │章,佐以其持有向│ │ │ │ │
│ │ │ │黃國賓取得附表五│ │ │ │ │
│ │ │ │編號1 之不實發票│ │ │ │ │
│ │ │ │,以林金輝、柯文│ │ │ │ │
│ │ │ │正及黃南豪之名義│ │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造林金輝印文│ │ │ │ │
│ │ │ │1枚、柯文正印文1│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造林金輝印│ │ │ │ │
│ │ │ │文1枚、黃南豪印 │ │ │ │ │
│ │ │ │文1枚及柯文正印 │ │ │ │ │
│ │ │ │文1枚)。 │ │ │ │ │
├──┤ ├─────┼────────┼─────────┼─────┼───────┼────────┤
│ 6 │ │95/3/2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2006年經濟論壇說明│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陳│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會活動(95/4/3) │ │0000000000號 │亭蓉」、「黃南豪│
│ │ │陳亭蓉 │,其以該協會理事├─────────┤ │ │」印章貳顆、左列│
│ │ │黃南豪 │長之名義,載明右│林亞蒓 │ │ │印文共貳枚,均沒│
│ │ │ │列活動內容並檢附│ │ │ │收。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①陳亭蓉印│概算表,向屏東縣│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文1枚 │政府行使以獲取右│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②黃南豪印│列補助金額。且藍│ │ │ │額。 │
│ │ │文1枚 │俊良並未得陳亭蓉│ │ │ │ │
│ │ │ │之同意擔任左列協│ │ │ │ │
│ │ │ │會之出納、未得黃│ │ │ │ │
│ │ │ │南豪之同意擔任該│ │ │ │ │
│ │ │ │協會之會計,而由│ │ │ │ │
│ │ │ │藍俊良委託不知情│ │ │ │ │
│ │ │ │俊之刻印行,偽刻│ │ │ │ │
│ │ │ │「陳亭蓉」之印章│ │ │ │ │
│ │ │ │1 顆,持左列偽刻│ │ │ │ │
│ │ │ │之印章,以陳亭蓉│ │ │ │ │
│ │ │ │及黃南豪之名義偽│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造│ │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 │ │黃南豪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 7 │ │95/4/6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杉林溪、溪頭二日遊│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陳│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活動 │ │0000000000號 │亭蓉」、「黃南豪│
│ │ ├─────┤,其以該協會之名│(95/4/21、22) │ │ │」印章貳顆、左列│
│ │ │陳亭蓉 │義,載明右列活動├─────────┤ │ │印文共貳枚,均沒│
│ │ │黃南豪 │內容並檢附活動計│林亞蒓 │ │ │收。 │
│ │ │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向屏東縣政府行│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使以獲取右列補助│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①陳亭蓉印│金額。且藍俊良並│ │ │ │額。 │
│ │ │文1枚 │未得陳亭蓉之同意│ │ │ │ │
│ │ │②黃南豪印│擔任左列協會之會│ │ │ │ │
│ │ │文1枚 │計、未得黃南豪之│ │ │ │ │
│ │ │ │同意擔任該協會之│ │ │ │ │
│ │ │ │出納,而由藍俊良│ │ │ │ │
│ │ │ │持左列偽刻之印章│ │ │ │ │
│ │ │ │,以陳亭蓉及黃南│ │ │ │ │
│ │ │ │豪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並偽造左列印│ │ │ │ │
│ │ │ │文。 │ │ │ │ │
├──┤ ├─────┼────────┼─────────┼─────┼───────┼────────┤
│ 8 │ │95/6/3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阿里山風情自強活動│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楊│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5/7/9) │ │0000000000號 │梅」、「黃南豪」│
│ │ ├─────┤,其以該協會之名├─────────┤ │ │印章貳顆、左列印│
│ │ │楊梅 │義,載明右列活動│許阿桃 │ │ │文共貳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內容並檢附活動計│ │ │ │。 │
│ │ │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向屏東縣政府行│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使以獲取右列補助│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①楊梅印文│金額。且藍俊良未│ │ │ │額。 │
│ │ │1 枚 │得楊梅之同意擔任│ │ │ │ │
│ │ │②黃南豪印│左列協會之會計、│ │ │ │ │
│ │ │文1枚 │未得黃南豪之同意│ │ │ │ │
│ │ │ │擔任該協會總幹事│ │ │ │ │
│ │ │ │,而持前開偽刻之│ │ │ │ │
│ │ │ │左列印章,再由藍│ │ │ │ │
│ │ │ │俊良以楊梅及黃南│ │ │ │ │
│ │ │ │豪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 │收,並偽造左列印│ │ │ │ │
│ │ │ │文。 │ │ │ │ │
├──┼─────┼─────┼────────┼─────────┼─────┼───────┼────────┤
│ 9 │親子文化服│95/6/16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鹿港風情一日遊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凌│
│ │務協會 ├─────┤芬之同意擔任理事│(95/6/24) │ │0000000000號 │許雅芬」、「黃南│
│ │ │凌許雅芬 │長、未得黃南豪之├─────────┤ │ │豪」、「陳亭蓉」│
│ │ │黃南豪 │同意擔任該協會之│林亞蒓 │ │ │印章參顆、左列印│
│ │ │陳亭蓉 │會計、未得陳亭蓉│ │ │ │文共拾貳枚,均沒│
│ │ │ │之同意擔任該協會│ │ │ │收。 │
│ │ │ │之出納,而先以凌│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許雅芬名義,偽造│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①凌許雅芬│95年6 月16日屏親│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印文4枚 │文服字第095004號│ │ │ │額。 │
│ │ │②黃南豪印│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文5枚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③陳亭蓉印│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 │ │文3枚 │助右列活動經費,│ │ │ │ │
│ │ │ │並偽造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1枚。再由藍俊 │ │ │ │ │
│ │ │ │良持左列偽刻之印│ │ │ │ │
│ │ │ │章,以前開三人之│ │ │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造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3枚、黃南豪印文5│ │ │ │ │
│ │ │ │枚及陳亭蓉印文3 │ │ │ │ │
│ │ │ │枚)。 │ │ │ │ │
├──┤ ├─────┼────────┼─────────┼─────┼───────┼────────┤
│10 │ │95/6/16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阿里山戶外教學 │3萬元 │屏府社政字第 │未扣案之偽造「凌│
│ │ │ │芬之同意擔任左列│(95年7月1日) │ │00000000000 號│許雅芬」、「黃南│
│ │ ├─────┤協會之理事長、未├─────────┤ │ │豪」、「楊梅」印│
│ │ │凌許雅芬 │得黃南豪之同意擔│林亞蒓 │ │ │章參顆、左列印文│
│ │ │黃南豪 │任該協會之會計、│ │ │ │共伍枚,均沒收。│
│ │ │楊梅 │未得楊梅之同意擔│ │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任該協會之出納,│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以凌許雅芬名義,│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偽造95年6 月16日│ │ │ │額。 │
│ │ │ │屏親文服字第0950│ │ │ │ │
│ │ ├─────┤05號函並檢附活動│ │ │ │ │
│ │ │①凌許雅芬│計畫書及經費概算│ │ │ │ │
│ │ │印文2枚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②黃南豪印│請補助右列活動經│ │ │ │ │
│ │ │文2枚 │費,並偽造凌許雅│ │ │ │ │
│ │ │③楊梅印文│芬印文1枚。再由 │ │ │ │ │
│ │ │1枚 │藍俊良持左列偽刻│ │ │ │ │
│ │ │ │之印章,以前開三│ │ │ │ │
│ │ │ │人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偽造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1枚、黃南 │ │ │ │ │
│ │ │ │豪印文2枚及楊梅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附表三:
┌──┬─────┬────┬────┬───────────────┬──────┬─────┬────────┐
│編號│ 協會名稱 │行使日期│偽刻印章│偽造之文書 │證據及出處 │偽造之署押│應沒收之物(偽刻│
│ │ │ ├────┤ │ │ │之印章、偽造之印│
│ │ │ │偽造印文│ │ │ │文、署押及數量)│
├──┼─────┼────┼────┼────┬──────────┼──────┼─────┼────────┤
│ 1 │新世紀婦女│96年3 月│周月雲 │時間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各協會召開會│ 無 │未扣案之偽造「陳│
│ │服務協會 │16日函報│陳亭蓉 │ │: │員大會及理監│ │亭蓉」、「周月雲│
│ │ │屏東縣政│ │ │ │事會議紀錄卷│ │」印章共貳顆、印│
│ │ │府 │ ├────┼──────────┤第302頁至第 │ │文共肆枚,均沒收│
│ │ │ │ │96年3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322頁 │ │。 │
│ │ │ ├────┤16日前之│世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①陳亭蓉│某時 │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印文3枚 │ │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未│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②周月雲│ │實際召開,竟於左列時│ │ │額。 │
│ │ │ │印文1枚 │ │間,由藍俊良委託之不│ │ │(原審判決諭知 │
│ │ │ │ │ │情之刻印行,偽刻周月│ │ │偽造謝惠琴印章部│
│ │ │ │ │ │雲之印章暨持前開所持│ │ │分,經本院撤銷不│
│ │ │ │ │ │謝惠琴授權刻印、偽造│ │ │另為無罪諭知) │
│ │ │ │ │ │之陳亭蓉之印章,進而│ │ │ │
│ │ │ │ │ │偽造下列文書,並偽造│ │ │ │
│ │ │ │ │ │左列印章之印文。 │ │ │ │
│ │ │ │ │ │①第三屆第一次會員 │ │ │ │
│ │ │ │ │ │ 大會會議記錄(盜蓋│ │ │ │
│ │ │ │ │ │ 謝惠琴印文1枚 ) │ │ │ │
│ │ │ │ │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 │ │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造│ │ │ │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 │ │ │③會員名冊及第三屆理│ │ │ │
│ │ │ │ │ │ 監事簡歷各1 份 │ │ │ │
│ │ │ │ │ │④章程及聘僱工作人 │ │ │ │
│ │ │ │ │ │ 員簡歷冊各1 份 │ │ │ │
│ │ │ │ │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 │ │ │
│ │ │ │ │ │ 冊1 份(盜蓋謝惠琴│ │ │ │
│ │ │ │ │ │ 、偽造陳亭蓉及周月│ │ │ │
│ │ │ │ │ │ 雲印文各1枚) │ │ │ │
│ │ │ │ │ │⑥會員手冊、工作計 │ │ │ │
│ │ │ │ │ │ 畫表及收支預算書各│ │ │ │
│ │ │ │ │ │ 1 份 │ │ │ │
│ │ │ │ │ │⑦96年3 月16日屏世 │ │ │ │
│ │ │ │ │ │ 婦服交清冊字第0960│ │ │ │
│ │ │ │ │ │ 05號函1 份(偽造陳│ │ │ │
│ │ │ │ │ │ 亭蓉印文1枚)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97年7 月│陳亭蓉 │97年7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周月雲、凌│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23日函報│ │23日前之│世紀婦女協會第三屆第│員大會及理監│許雅芬、陳│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屏東縣政├────┤某時 │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三屆│事會議紀錄卷│亭蓉、馮珮│文參枚、左列署押│
│ │ │府 │陳亭蓉印│ │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第323頁至 │婷、劉孟玲│共參拾壹枚,均沒│
│ │ │ │文3 枚 │ │實際召開,竟於左列時│第330頁 │、張巧蓁、│收。 │
│ │ │ │ │ │間偽造下列文書,並偽│ │陳秀珍、林│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麗珠、楊梅│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楊敕熙、│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①第三屆第二次會員 │ │李櫻貞、馬│額。 │
│ │ │ │ │ │ 大會會議記錄(偽造│ │淑玲、馬淑│ │
│ │ │ │ │ │ 陳亭蓉印文1 枚) │ │珍、葉淑玲│ │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 │、梁麗秋、│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造│ │吳錦珠、林│ │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月珠、張博│ │
│ │ │ │ │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雅、黃于瑄│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傅宗玲、│ │
│ │ │ │ │ │⑤大會手冊1 份 │ │吳憶佳、王│ │
│ │ │ │ │ │⑥97年7 月23日屏世婦│ │宜詠、張靜│ │
│ │ │ │ │ │ 服交清冊字第097009│ │環、張初、│ │
│ │ │ │ │ │ 號函1 份(偽造陳亭│ │馬婉婷、王│ │
│ │ │ │ │ │ 蓉印文1 枚) │ │秋雲、馬淑│ │
│ │ │ │ │ │ │ │瑋、侯玲玲│ │
│ │ │ │ │ │ │ │、林芸如、│ │
│ │ │ │ │ │ │ │邱宇庭及張│ │
│ │ │ │ │ │ │ │陳淑珍之署│ │
│ │ │ │ │ │ │ │押,共31枚│ │
│ │ │ │ │ │ │ │。 │ │
│ ├─────┼────┼────┼────┼──────────┼──────┼─────┼────────┤
│ │同上 │100 年12│劉枝秀 │100年12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陳誼、葉淑│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26日函│陳誼 │月26日前│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員大會及理監│玲、楊梅、│所示印章貳顆、印│
│ │ │報屏東縣│ │之某時 │第三次理、監事會議未│事會議紀錄卷│馬淑珍、周│文貳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 │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第331頁至 │月雲、劉枝│共拾參枚,均沒收│
│ │ │ │①劉枝秀│ │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第336頁 │秀、謝惠琴│。 │
│ │ │ │印文1 枚│ │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 │、鄭恆枝、│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②陳誼 │ │列劉枝秀、陳誼之印章│ │張巧蓁、李│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印文1枚 │ │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 │櫻貞、李春│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 │娥、凌許雅│額。 │
│ │ │ │ │ │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 │芬、張美花│ │
│ │ │ │ │ │押。 │ │之署押,共│ │
│ │ │ │ │ │①100 年12月26日屏世│ │13枚。 │ │
│ │ │ │ │ │ 婦服字第100009號函│ │ │ │
│ │ │ │ │ │ 1 份(偽造劉枝秀印│ │ │ │
│ │ │ │ │ │ 文1 枚) │ │ │ │
│ │ │ │ │ │②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 │ │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 │ │ │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 │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 │ │
│ │ │ │ │ │④辭職書1 份(偽造陳│ │ │ │
│ │ │ │ │ │ 誼印文1枚) │ │ │ │
│ ├─────┼────┼────┼────┼──────────┼──────┼─────┼────────┤
│ │同上 │101 年9 │劉枝秀 │101年9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李春娥、張│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1 日函│ │1日前之 │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員大會及理監│巧蓁、周月│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報屏東縣├────┤某時 │二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事會議紀錄卷│雲、陳誼、│文壹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劉枝秀 │ │第四次理、監事會議未│第337頁至 │楊梅、馬淑│共參拾參枚,均沒│
│ │ │ │印文1 枚│ │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第347頁 │珍、葉淑玲│收。 │
│ │ │ │ │ │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 │、劉枝秀、│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 │林美雀、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列劉枝秀之印章1 顆,│ │許雅芬、徐│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鳳儷、高鳳│額。 │
│ │ │ │ │ │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 │櫻、鄭恆枝│ │
│ │ │ │ │ │偽簽右列之署押。 │ │、謝惠琴、│ │
│ │ │ │ │ │①101 年9 月1日屏世 │ │林靜怡、劉│ │
│ │ │ │ │ │ 婦服字第100006號函│ │孟玲、曾陳│ │
│ │ │ │ │ │ 1 份(偽造劉枝秀印│ │文珊、黃月│ │
│ │ │ │ │ │ 文1 枚) │ │英、張美花│ │
│ │ │ │ │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 │、李櫻貞、│ │
│ │ │ │ │ │ 會記錄及第四屆第四│ │呂明涼、游│ │
│ │ │ │ │ │ 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各│ │月梅、盧寶│ │
│ │ │ │ │ │ 1 份。 │ │桂、吳玉珍│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美惠、│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林美貞、許│ │
│ │ │ │ │ │④大會手冊1份。 │ │春桃、馮珮│ │
│ │ │ │ │ │ │ │婷、陳秀珍│ │
│ │ │ │ │ │ │ │、劉鴻鶯、│ │
│ │ │ │ │ │ │ │陳金珠、陳│ │
│ │ │ │ │ │ │ │美玲及林千│ │
│ │ │ │ │ │ │ │鶴之署押,│ │
│ │ │ │ │ │ │ │共33枚。 │ │
│ ├─────┼────┼────┼────┼──────────┼──────┼─────┼────────┤
│ │同上 │102 年4 │劉枝秀 │102年4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新│各協會召開會│謝惠琴、呂│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12日函│楊梅 │12日前之│世紀婦女協會第四屆第│員大會及理監│明涼、劉枝│所示印章共貳顆、│
│ │ │報屏東縣│ │某時 │三次會員大會及第四屆│事會議紀錄卷│秀、盧寶桂│印文共玖枚、左列│
│ │ │政府 ├────┤ │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未│第348頁至 │、李春娥、│署押共參拾枚,均│
│ │ │ │①劉枝秀│ │實際召開,竟推由藍俊│第370頁 │葉淑玲、李│沒收。 │
│ │ │ │印文5枚 │ │良於左列時間,委託不│ │櫻貞、游月│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②楊梅印│ │知情之刻印行,偽刻左│ │梅、陳秀珍│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文4枚 │ │列劉枝秀、楊梅之印章│ │、劉孟玲、│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各1 顆,進而偽造下列│ │高鳳櫻、陳│額。 │
│ │ │ │ │ │文書,並偽造左列印章│ │美惠、林美│ │
│ │ │ │ │ │之印文及偽簽右列之署│ │雀、馬淑珍│ │
│ │ │ │ │ │押。 │ │、楊敕熙、│ │
│ │ │ │ │ │①102 年4月12 日屏世│ │周月雲、馮│ │
│ │ │ │ │ │ 婦服字第102006號函│ │珮婷、張巧│ │
│ │ │ │ │ │ 1 份(偽造劉枝秀印│ │蓁、陳誼、│ │
│ │ │ │ │ │ 文1 枚) │ │楊梅、鄭恆│ │
│ │ │ │ │ │②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 │枝、許春桃│ │
│ │ │ │ │ │ 會記錄及第四屆第六│ │、凌許雅芬│ │
│ │ │ │ │ │ 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各│ │、吳玉珍、│ │
│ │ │ │ │ │ 1 份。 │ │林美貞、陳│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美玲、陳金│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珠、林靜怡│ │
│ │ │ │ │ │④大會手冊1份。 │ │、馬淑玲、│ │
│ │ │ │ │ │⑤收支決算表、現金出│ │林麗珠之署│ │
│ │ │ │ │ │ 納表、資產負債表及│ │押,共30枚│ │
│ │ │ │ │ │ 財產目錄各1 份(偽│ │。 │ │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 │ │
│ │ │ │ │ │ 各4 枚) │ │ │ │
├──┼─────┼────┼────┼────┼──────────┼──────┼─────┼────────┤
│ 2 │希望工程服│97年2月 │陳建良 │97年2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104年度偵字 │ 無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務協會 │3 日函報│周月雲 │3日前之 │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8932號卷㈠第│ │所示印章貳顆、印│
│ │ │屏東縣政│ │某時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298 頁至第 │ │文共伍枚,均沒收│
│ │ │府 ├────┤ │監事會議未實際召開,│317 頁。 │ │。 │
│ │ │ │①陳建良│ │竟推由藍俊良於左列時│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印文4 枚│ │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②周月雲│ │行,偽刻左列陳建良、│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印文1 枚│ │周月雲之印章各1 顆,│ │ │額。 │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 │ │
│ │ │ │ │ │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 │ │
│ │ │ │ │ │①97年2 月3 日屏希望│ │ │ │
│ │ │ │ │ │ 服字第97004 、970 │ │ │ │
│ │ │ │ │ │ 05號函各1 份(偽造│ │ │ │
│ │ │ │ │ │ 陳建良印文2 枚) │ │ │ │
│ │ │ │ │ │②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 │ │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造│ │ │ │
│ │ │ │ │ │ 陳建良印文1 枚) │ │ │ │
│ │ │ │ │ │③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 │ │ │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 │ │ │
│ │ │ │ │ │④大會手冊、會員名 │ │ │ │
│ │ │ │ │ │ 冊、第三屆理監事簡│ │ │ │
│ │ │ │ │ │ 歷冊各1 份。 │ │ │ │
│ │ │ │ │ │⑤第三屆理事長移交清│ │ │ │
│ │ │ │ │ │ 冊1 份(偽造陳建良│ │ │ │
│ │ │ │ │ │ 、周月雲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98年3月 │陳建良 │98年3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陳建良、徐│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30日函報│ │30日前之│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員大會及理監│政春、周月│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三│事會議紀錄卷│雲、林瑞賢│文共參枚、左列署│
│ │ │府 │陳建良印│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237頁至 │、劉孟玲、│押共貳拾玖枚,均│
│ │ │ │文3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246頁 │王兆貞、陳│沒收。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寶桂、楊梅│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謝惠琴、│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張宏榮、邱│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應忠、馬淑│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瑋、葉淑玲│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張博雅、│ │
│ │ │ │ │ │①98年3月30 日屏希望│ │李春娥、林│ │
│ │ │ │ │ │ 服字第098010號函1 │ │靜蘭、馬婉│ │
│ │ │ │ │ │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 │婷、馬淑珍│ │
│ │ │ │ │ │ 1 枚) │ │、王聖蕙、│ │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 │林子翔、孫│ │
│ │ │ │ │ │ 會議記錄1 份(偽造│ │慶華、陳榮│ │
│ │ │ │ │ │ 陳建良印文1 枚) │ │華、藍家賢│ │
│ │ │ │ │ │③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 │、凌榮信、│ │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許雅芬、陳│ │
│ │ │ │ │ │ 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宗喜、侯玲│ │
│ │ │ │ │ │ ) │ │玲、吳錦珠│ │
│ │ │ │ │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 │、謝淑玲之│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署押,共29│ │
│ │ │ │ │ │⑤大會手冊1份。 │ │枚。 │ │
│ ├─────┼────┼────┼────┼──────────┼──────┼─────┼────────┤
│ │同上 │99年10月│陳建良 │99年10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林瑞賢、徐│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1 日函報│ │1日前之 │望工程服務協會第三屆│員大會及理監│正春、林順│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三│事會議紀錄卷│開、馮徐美│文共貳枚、左列署│
│ │ │府 │陳建良印│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247-263頁 │香、阮美月│押共貳拾捌枚,均│
│ │ │ │文2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曾美麗、│沒收。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劉孟玲、林│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榮勝、謝惠│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琴、李玉卿│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秋月、│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陳建良、張│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美花、汪振│ │
│ │ │ │ │ │①99年10月1日屏希望 │ │成、陳寶桂│ │
│ │ │ │ │ │ 服字第099005號函1 │ │、王兆貞、│ │
│ │ │ │ │ │ 份(偽造陳建良印文│ │李美宏、邱│ │
│ │ │ │ │ │ 1 枚) │ │應忠、張宏│ │
│ │ │ │ │ │②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 │榮、陳秀金│ │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周月雲、│ │
│ │ │ │ │ │ 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鄭燕淑、盧│ │
│ │ │ │ │ │ ) │ │松妹、李玉│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妃、張國垚│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劉育豪、│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賴壽喜、楊│ │
│ │ │ │ │ │ │ │梅之署押,│ │
│ │ │ │ │ │ │ │共28枚。 │ │
│ ├─────┼────┼────┼────┼──────────┼──────┼─────┼────────┤
│ │同上 │101 年1 │陳建良 │101年1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林瑞賢、徐│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28日及│ │28日前之│望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員大會及理監│正春、林順│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同年2 月├────┤某時及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四│事會議紀錄卷│開、馮徐美│文共參枚、左列署│
│ │ │4 日函報│陳建良印│101年2月│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第264頁至 │香、阮美月│押共參拾貳枚,均│
│ │ │屏東縣政│文3枚 │4日前之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290頁 │、曾美麗、│沒收。 │
│ │ │府 │ │某時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劉孟玲、林│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榮勝、謝惠│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琴(2 枚)│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玉卿、│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李秋月、陳│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建良、張美│ │
│ │ │ │ │ │①101 年1 月28日屏希│ │花、汪振成│ │
│ │ │ │ │ │ 望服字第101001號函│ │、陳寶桂、│ │
│ │ │ │ │ │ 1 份(偽造陳建良印│ │王兆貞、李│ │
│ │ │ │ │ │ 文1 枚) │ │美宏、邱應│ │
│ │ │ │ │ │②101 年2 月4 日屏希│ │忠、張宏榮│ │
│ │ │ │ │ │ 望福字第101002號(│ │、陳秀金、│ │
│ │ │ │ │ │ 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周月雲、鄭│ │
│ │ │ │ │ │ ) │ │燕淑、盧松│ │
│ │ │ │ │ │③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 │妹、李玉妃│ │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張國垚、│ │
│ │ │ │ │ │ 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劉育豪、賴│ │
│ │ │ │ │ │ ) │ │壽喜、楊梅│ │
│ │ │ │ │ │④簽到表1 張(沒收之│ │之署押,共│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29枚。 │ │
│ │ │ │ │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 │ │ │
│ │ │ │ │ │ 偽簽陳建良署押2 枚│ │ │ │
│ │ │ │ │ │ 、謝惠琴署押1枚) │ │ │ │
│ │ │ │ │ │⑥大會手冊、會員名冊│ │ │ │
│ │ │ │ │ │ 、協會章程各1份。 │ │ │ │
│ ├─────┼────┼────┼────┼──────────┼──────┼─────┼────────┤
│ │同上 │102年2月│陳建良 │102年2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希│各協會召開會│林瑞賢、徐│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7 日函報│ │7日前之 │望工程服務協會第四屆│員大會及理監│正春、林順│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四│事會議紀錄卷│開、馮徐美│文共貳枚、左列署│
│ │ │府 │陳建良印│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291頁至 │香、阮美月│押共貳拾捌枚,均│
│ │ │ │文2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301頁 │、曾美麗、│沒收。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劉孟玲、林│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榮勝、謝惠│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陳建良之印章1 顆│ │琴、李玉卿│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秋月、│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陳建良、張│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美花、汪振│ │
│ │ │ │ │ │①102 年2 月7日屏希 │ │成、陳寶桂│ │
│ │ │ │ │ │ 望服字第102004號函│ │、王兆貞、│ │
│ │ │ │ │ │ 1 份(偽造陳建良印│ │李美宏、邱│ │
│ │ │ │ │ │ 文1 枚) │ │應忠、張宏│ │
│ │ │ │ │ │②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 │榮、陳秀金│ │
│ │ │ │ │ │ 會會議記錄1 份。(│ │、周月雲、│ │
│ │ │ │ │ │ 偽造陳建良印文1 枚│ │鄭燕淑、盧│ │
│ │ │ │ │ │ ) │ │松妹、李玉│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妃、張國垚│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劉育豪、│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賴壽喜、楊│ │
│ │ │ │ │ │ │ │梅之署押,│ │
│ │ │ │ │ │ │ │共28枚。 │ │
├──┼─────┼────┼────┼────┼──────────┼──────┼─────┼────────┤
│ 3 │親子文化服│99年7 月│凌許雅芬│99年7 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見104 年度偵│ 無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務協會 │8 日函報│ │8 日前之│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字8932號卷㈠│ │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第210頁背面 │ │文壹枚,均沒收。│
│ │ │府 │凌許雅芬│ │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 │額。 │
│ │ │ │ │ │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 │ │ │ │
│ │ │ │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 │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 │ │ │
│ │ │ │ │ │文。 │ │ │ │
│ │ │ │ │ │①99年7 月8 日屏親文│ │ │ │
│ │ │ │ │ │ 服字第099006號函 │ │ │ │
│ │ │ │ │ │ 1份(偽造凌許雅芬 │ │ │ │
│ │ │ │ │ │ 印文1枚) │ │ │ │
│ ├─────┼────┼────┼────┼──────────┼──────┼─────┼────────┤
│ │同上 │100 年11│凌許雅芬│100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各協會召開會│陳秀珍、王│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1 日函│ │月1日前 │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兆貞、劉黃│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順金、林麗│文壹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凌許雅芬│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25頁至第 │珠、周月雲│共參拾壹枚,均沒│
│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35頁 │、陳亭廷、│收。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陳誼、尤瑞│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枝、劉孟玲│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 │ │、方慈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洪淑惠、凌│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 │許雅芬、李│ │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櫻貞、潘詹│ │
│ │ │ │ │ │①100 年11月1 日屏親│ │秋英、張巧│ │
│ │ │ │ │ │ 文服字第100007號函│ │蓁、林瓊華│ │
│ │ │ │ │ │ 1份(偽造凌許雅芬 │ │、丁志強、│ │
│ │ │ │ │ │ 印文1枚) │ │陳文正、黃│ │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麗霞、陳金│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珠、凌榮信│ │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江秋芬、│ │
│ │ │ │ │ │ │ │陳建良、許│ │
│ │ │ │ │ │ │ │吳香、曾正│ │
│ │ │ │ │ │ │ │忠、蕭桂芬│ │
│ │ │ │ │ │ │ │、陳美玲、│ │
│ │ │ │ │ │ │ │陳宗喜、楊│ │
│ │ │ │ │ │ │ │敕熙、黃清│ │
│ │ │ │ │ │ │ │長、馮珮婷│ │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 │31枚。 │ │
│ ├─────┼────┼────┼────┼──────────┼──────┼─────┼────────┤
│ │同上 │101 年10│凌許雅芬│101年10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各協會召開會│陳秀珍、王│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15日函│ │月15日前│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兆貞、劉黃│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順金、林麗│文壹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凌許雅芬│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36頁至第 │珠、周月雲│共參拾枚,均沒收│
│ │ │ │之印文1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46頁 │、陳亭廷、│。 │
│ │ │ │枚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陳誼、尤瑞│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枝、劉孟玲│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凌許雅芬之印章1 │ │、方慈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洪淑惠、凌│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 │許雅芬、李│ │
│ │ │ │ │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櫻貞、潘詹│ │
│ │ │ │ │ │①101 年10月15日屏親│ │秋英、張巧│ │
│ │ │ │ │ │ 文服字第101006號函│ │蓁、林瓊華│ │
│ │ │ │ │ │ 1 份(偽造凌許雅芬│ │、丁志強、│ │
│ │ │ │ │ │ 印文1 枚) │ │陳文正、黃│ │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麗霞、陳金│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珠、江秋芬│ │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陳建良、│ │
│ │ │ │ │ │ │ │許吳香、曾│ │
│ │ │ │ │ │ │ │正忠、蕭桂│ │
│ │ │ │ │ │ │ │芬、陳美玲│ │
│ │ │ │ │ │ │ │、陳宗喜、│ │
│ │ │ │ │ │ │ │楊敕熙、黃│ │
│ │ │ │ │ │ │ │清長、馮珮│ │
│ │ │ │ │ │ │ │婷之署押,│ │
│ │ │ │ │ │ │ │共30枚。 │ │
│ ├─────┼────┼────┼────┼──────────┼──────┼─────┼────────┤
│ │同上 │102 年8 │凌許雅芬│102年8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親│各協會召開會│陳秀珍(2 │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5 日函│藍家賢 │5日前之 │子文化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枚)、王兆│所示印章參顆、印│
│ │ │報屏東縣│楊梅 │某時 │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貞、劉黃順│文共拾參枚、左列│
│ │ │政府 │ │ │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第47頁至第 │金、林麗珠│署押共肆拾枚,均│
│ │ │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74頁 │(2 枚)、│沒收。 │
│ │ │ │①凌許雅│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周月雲(2 │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芬印文5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枚)、陳亭│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枚 │ │左列凌許雅芬、藍家賢│ │廷、陳誼、│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②藍家賢│ │、楊梅之印章各1 顆,│ │尤瑞枝、劉│額。 │
│ │ │ │印文4枚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孟玲(2 枚│ │
│ │ │ │③楊梅印│ │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 │)、方慈慧│ │
│ │ │ │文4 枚 │ │偽簽右列之署押。 │ │、洪淑惠、│ │
│ │ │ │ │ │①102 年8 月5 日屏親│ │凌許雅芬(│ │
│ │ │ │ │ │ 文服字第102007號函│ │2 枚)、李│ │
│ │ │ │ │ │ 1 份(偽造凌許雅芬│ │櫻貞(2 枚│ │
│ │ │ │ │ │ 印文1 枚) │ │)、潘詹秋│ │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1 │ │英、張巧蓁│ │
│ │ │ │ │ │ 份(偽造凌許雅芬印│ │、林瓊華、│ │
│ │ │ │ │ │ 文1 沒) │ │丁志強、陳│ │
│ │ │ │ │ │③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 │文正、黃麗│ │
│ │ │ │ │ │ 議簽到表各1 張(沒│ │霞、陳金珠│ │
│ │ │ │ │ │ 收之署押見右列沒收│ │、江秋芬、│ │
│ │ │ │ │ │ 欄) │ │陳建良(2 │ │
│ │ │ │ │ │④現金出納表1 份(偽│ │枚)、許吳│ │
│ │ │ │ │ │ 蓋凌許雅芬、藍家賢│ │香、曾正忠│ │
│ │ │ │ │ │ 、楊梅印文各1 枚)│ │(2 枚)、│ │
│ │ │ │ │ │⑤收支決算表1份(偽 │ │蕭桂芬、陳│ │
│ │ │ │ │ │ 蓋凌許雅芬、藍家賢│ │美玲、陳宗│ │
│ │ │ │ │ │ 及楊梅印文各1 份)│ │喜(2 枚)│ │
│ │ │ │ │ │⑥資產負債表1 份(偽│ │、楊敕熙(│ │
│ │ │ │ │ │ 蓋凌許雅芬、藍家賢│ │2 枚)、黃│ │
│ │ │ │ │ │ 、楊梅印文各1 枚)│ │清長、馮珮│ │
│ │ │ │ │ │⑦財產目錄表1 份(偽│ │婷之署押,│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印文│ │共40枚。 │ │
│ │ │ │ │ │ 各1 枚) │ │ │ │
│ │ │ │ │ │⑧大會手冊1 份。 │ │ │ │
├──┼─────┼────┼────┼────┼──────────┼──────┼─────┼────────┤
│ 4 │終身學習服│98年3 月│陳亭蓉 │98年3 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陳亭蓉、陳│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務協會 │3 日函報│ │3 日前之│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一屆│員大會及理監│文正、許雅│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屏東縣政├────┤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一│事會議紀錄卷│芬、周月雲│文共參枚、左列署│
│ │ │府 │陳亭蓉印│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153頁至 │、馮珮婷、│押共參拾壹枚,均│
│ │ │ │文3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160頁 │張巧蓁、劉│沒收。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孟玲、陳秀│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珍、林麗珠│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陳亭蓉之印章1 顆│ │、陳建良、│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李櫻貞、楊│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敕熙、陳宗│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喜、梁麗秋│ │
│ │ │ │ │ │①98年3 月3 日屏世婦│ │、楊梅、李│ │
│ │ │ │ │ │ 服字第097008號函1 │ │春娥、謝佳│ │
│ │ │ │ │ │ 份(偽造陳亭蓉印文│ │珊、吳錦珠│ │
│ │ │ │ │ │ 1 枚) │ │、吳玉珍、│ │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林靜蘭、黃│ │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成隆、林伸│ │
│ │ │ │ │ │ 份(偽造陳亭蓉印文│ │、張博雅、│ │
│ │ │ │ │ │ 共2枚) │ │馬婉婷、李│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惠卿、秦瑞│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璐、陳春辰│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李修蘭、│ │
│ │ │ │ │ │ │ │邱仕賢、林│ │
│ │ │ │ │ │ │ │子翔、林瑞│ │
│ │ │ │ │ │ │ │陽之署押,│ │
│ │ │ │ │ │ │ │共31枚。 │ │
│ ├─────┼────┼────┼────┼──────────┼──────┼─────┼────────┤
│ │同上 │99年8 月│陳誼 │99年8月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陳誼、陳文│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20日函報│陳亭蓉 │20日前之│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正、凌許雅│所示印章肆顆、印│
│ │ │屏東縣政│楊梅 │某時 │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芬、周月雲│文共伍枚、左列署│
│ │ │府 │陳建良 │ │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第161頁至 │、馮珮婷、│押共貳拾捌枚,均│
│ │ │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187頁 │張巧蓁、劉│沒收。 │
│ │ │ │①陳誼印│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孟玲、陳秀│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文2 枚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珍、林麗珠│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②陳亭蓉│ │左列陳誼、陳亭蓉、楊│ │、陳建良、│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印文1 枚│ │梅、陳建良之印章各1 │ │李櫻貞、楊│額。 │
│ │ │ │③楊梅 │ │顆,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敕熙、陳宗│ │
│ │ │ │印文1 枚│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 │喜、方慈慧│ │
│ │ │ │④陳建良│ │文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林瓊華、│ │
│ │ │ │印文1 枚│ │①99年8 月20日屏終學│ │黃麗霞、江│ │
│ │ │ │ │ │ 服字第099007號函1 │ │秋芬、許吳│ │
│ │ │ │ │ │ 份(偽造陳誼印文1 │ │香、蕭桂芬│ │
│ │ │ │ │ │ 枚) │ │、尤瑞枝、│ │
│ │ │ │ │ │②會址使用同意書1份 │ │洪淑惠、丁│ │
│ │ │ │ │ │(偽造楊梅印文及署押│ │志強、陳金│ │
│ │ │ │ │ │ 各1枚) │ │珠、曾正忠│ │
│ │ │ │ │ │③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美珍、│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劉黃順金、│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亭廷之署│ │
│ │ │ │ │ │⑤理事長移交清冊1 份│ │押,共27 │ │
│ │ │ │ │ │ (偽造陳亭蓉、陳誼│ │枚。 │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100 年10│陳誼 │100年10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蕭桂芬、美│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14日函│ │月14日前│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玲、周月雲│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尤瑞枝、│文壹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陳誼印文│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188頁至 │王兆貞、潘│共參拾枚,均沒收│
│ │ │ │1 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198頁 │詹秋英、洪│。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淑惠、楊敕│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熙、許吳香│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陳誼之印章1 顆,│ │、林瓊華、│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並│ │方慈慧、凌│額。 │
│ │ │ │ │ │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及│ │許雅芬、黃│ │
│ │ │ │ │ │偽簽右列之署押。 │ │清長、陳宗│ │
│ │ │ │ │ │①100 年10月14日屏終│ │喜、馮珮婷│ │
│ │ │ │ │ │ 學服字第100009號函│ │、劉孟玲、│ │
│ │ │ │ │ │ 1份(偽造陳誼印文 │ │曾正忠、張│ │
│ │ │ │ │ │ 1枚) │ │巧蓁、陳誼│ │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秀珍、│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陳亭廷、陳│ │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文正、劉黃│ │
│ │ │ │ │ │ │ │順金、李櫻│ │
│ │ │ │ │ │ │ │貞、黃麗霞│ │
│ │ │ │ │ │ │ │、林麗珠、│ │
│ │ │ │ │ │ │ │陳金珠、江│ │
│ │ │ │ │ │ │ │秋芬、陳建│ │
│ │ │ │ │ │ │ │良、丁志強│ │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 │30枚。 │ │
│ ├─────┼────┼────┼────┼──────────┼──────┼─────┼────────┤
│ │同上 │101 年11│劉枝秀 │101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蕭桂芬、美│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9 日函├────┤月9日前 │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玲、周月雲│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報屏東縣│劉枝秀印│之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尤瑞枝、│文壹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文1枚 │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199頁至 │王兆貞、潘│共參拾枚,均沒收│
│ │ │ │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208頁 │詹秋英、洪│。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淑惠、楊敕│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熙、許吳香│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劉枝秀之印章1 顆│ │、林瓊華、│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方慈慧、凌│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許雅芬、黃│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清長、陳宗│ │
│ │ │ │ │ │①101 年11月9 日屏終│ │喜、馮珮婷│ │
│ │ │ │ │ │ 學服字第101005號函│ │、劉孟玲、│ │
│ │ │ │ │ │ 1 份(偽造劉秀枝印│ │曾正忠、張│ │
│ │ │ │ │ │ 文1 枚) │ │巧蓁、陳誼│ │
│ │ │ │ │ │②簽到表1 張(沒收之│ │、陳秀珍、│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陳亭廷、陳│ │
│ │ │ │ │ │③大會手冊1 份。 │ │文正、劉黃│ │
│ │ │ │ │ │ │ │順金、李櫻│ │
│ │ │ │ │ │ │ │貞、黃麗霞│ │
│ │ │ │ │ │ │ │、林麗珠、│ │
│ │ │ │ │ │ │ │陳金珠、江│ │
│ │ │ │ │ │ │ │秋芬、陳建│ │
│ │ │ │ │ │ │ │良、丁志強│ │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 │30枚。 │ │
│ ├─────┼────┼────┼────┼──────────┼──────┼─────┼────────┤
│ │同上 │102 年8 │劉枝秀 │102年8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終│各協會召開會│蕭桂芬、陳│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20日函│楊梅 │20日前某│身學習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美玲、周月│所示印章參顆、印│
│ │ │報屏東縣│藍家賢 │時 │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雲(2枚) │文共拾枚、左列署│
│ │ │政府 ├────┤ │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第209頁至 │、尤瑞枝、│押共肆拾枚,均沒│
│ │ │ │①劉枝秀│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第236頁 │王兆貞、潘│收。 │
│ │ │ │印文5 枚│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詹秋英、洪│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②楊梅印│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淑惠、楊敕│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文4 枚 │ │左列劉枝秀、楊梅、藍│ │熙(2枚)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③藍家賢│ │家賢之印章各1 顆,進│ │、許吳香、│額。 │
│ │ │ │印文1 枚│ │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 │林瓊華、方│ │
│ │ │ │ │ │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慈慧、凌許│ │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雅芬、黃清│ │
│ │ │ │ │ │①102 年8 月20日屏終│ │長、陳宗喜│ │
│ │ │ │ │ │ 學服字第102008號函│ │(2枚)、 │ │
│ │ │ │ │ │ 1 份(偽造劉枝秀印│ │馮珮婷、劉│ │
│ │ │ │ │ │ 文1 枚) │ │孟玲(2 枚│ │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曾正忠│ │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2枚)、 │ │
│ │ │ │ │ │ 份(偽造劉枝秀印文│ │張巧蓁(2 │ │
│ │ │ │ │ │ 1枚) │ │枚)、陳秀│ │
│ │ │ │ │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 │ │珍(2 枚)│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陳亭廷、│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劉黃順金、│ │
│ │ │ │ │ │⑤資產負債表1 份(偽│ │李櫻貞(2 │ │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枚)、黃麗│ │
│ │ │ │ │ │ 各1枚) │ │霞、林麗珠│ │
│ │ │ │ │ │⑥收支決算表1 份(偽│ │(2 枚)、│ │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陳金珠、江│ │
│ │ │ │ │ │ 各1枚)。 │ │秋芬、陳建│ │
│ │ │ │ │ │⑦現金出納表1 份(偽│ │良(2 枚)│ │
│ │ │ │ │ │ 蓋劉枝秀、楊梅印文│ │、丁志強、│ │
│ │ │ │ │ │ 各1枚) │ │劉枝秀(2 │ │
│ │ │ │ │ │⑧財產目錄1 份(偽造│ │枚)之署押│ │
│ │ │ │ │ │ 楊梅、藍家賢印文各│ │,共40枚。│ │
│ │ │ │ │ │ 1枚) │ │ │ │
├──┼─────┼────┼────┼────┼──────────┼──────┼─────┼────────┤
│ 5 │才藝創作服│100 年11│凌榮信 │100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各協會召開會│陳建良、陳│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務協會 │月10日函│ │月10日前│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美玲、方慈│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二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慧、江秋芬│文壹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凌榮信 │ │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第75頁至第 │、馮珮婷、│共參拾枚,均沒收│
│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85頁 │王兆貞、林│。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瓊華、洪淑│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惠、尤瑞枝│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凌榮信之印章1 顆│ │、陳文正、│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陳秀珍、陳│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宗喜、黃麗│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霞、劉孟玲│ │
│ │ │ │ │ │①100 年11月10日屏才│ │、陳誼、張│ │
│ │ │ │ │ │ 創服字第100006號函│ │巧蓁、曾正│ │
│ │ │ │ │ │ 1份(偽造凌榮信印 │ │忠、丁志強│ │
│ │ │ │ │ │ 文1枚) │ │、許吳香、│ │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潘詹秋英、│ │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劉黃順金、│ │
│ │ │ │ │ │ 份 │ │周月雲、林│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 │ │麗珠、楊敕│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熙、凌榮信│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亭廷、│ │
│ │ │ │ │ │ │ │李櫻貞、蕭│ │
│ │ │ │ │ │ │ │桂芬、黃清│ │
│ │ │ │ │ │ │ │長、陳金珠│ │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 │30枚。 │ │
│ ├─────┼────┼────┼────┼──────────┼──────┼─────┼────────┤
│ │同上 │101 年11│凌榮信 │101年11 │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各協會召開會│方慈慧、馮│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1 日函│ │月1日前 │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珮婷、王兆│所示印章壹顆、印│
│ │ │報屏東縣├────┤之某時 │第三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貞、林瓊華│文壹枚、左列署押│
│ │ │政府 │凌榮信 │ │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第86頁至第 │、陳秀珍、│共參拾枚,均沒收│
│ │ │ │印文1枚 │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96頁 │黃清長、江│。 │
│ │ │ │ │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秋芬、許吳│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香、丁志強│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左列凌榮信之印章1 顆│ │、尤瑞枝、│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進而偽造下列文書,│ │周月雲、劉│額。 │
│ │ │ │ │ │並偽造左列印章之印文│ │黃順金、曾│ │
│ │ │ │ │ │及偽簽右列之署押。 │ │正忠、陳金│ │
│ │ │ │ │ │①101 年11月1 日屏才│ │珠、黃麗霞│ │
│ │ │ │ │ │ 創服字第101006號函│ │、洪淑惠、│ │
│ │ │ │ │ │ 1 份(偽造凌榮信印│ │陳建良、楊│ │
│ │ │ │ │ │ 文1 枚) │ │敕熙、李櫻│ │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貞、陳亭廷│ │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陳誼、蕭│ │
│ │ │ │ │ │ 份 │ │桂芬、張巧│ │
│ │ │ │ │ │③簽到表1張(沒收之 │ │蓁、陳美玲│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潘詹秋英│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文正、│ │
│ │ │ │ │ │ │ │劉孟玲、林│ │
│ │ │ │ │ │ │ │麗珠、凌榮│ │
│ │ │ │ │ │ │ │信、陳宗喜│ │
│ │ │ │ │ │ │ │之署押,共│ │
│ │ │ │ │ │ │ │30枚。 │ │
│ ├─────┼────┼────┼────┼──────────┼──────┼─────┼────────┤
│ │同上 │102 年8 │凌榮信 │102年8月│藍俊良與林亞蒓明知才│各協會召開會│洪淑惠、詹│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月30日函│楊梅 │30日前某│藝創作服務協會第二屆│員大會及理監│秋英、黃清│所示印章共參顆、│
│ │ │報屏東縣│藍家賢 │時 │第四次會員大會及第二│事會議紀錄卷│長、張巧蓁│印文共拾參枚、左│
│ │ │政府 ├────┤ │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第97頁至第 │(2 枚)、│列署押共肆拾枚,│
│ │ │ │①凌榮信│ │未實際召開,竟推由藍│124頁 │丁志強、周│均沒收。 │
│ │ │ │印文5 枚│ │俊良於左列時間,委託│ │月雲(2 枚│印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②楊梅 │ │不知情之刻印行,偽刻│ │) 、許吳香│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印文4 枚│ │左列凌榮信、楊梅、藍│ │、陳誼、劉│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③藍家賢│ │家賢之印章各1 顆,進│ │孟玲(2 枚│額。 │
│ │ │ │印文4 枚│ │而偽造下列文書,並偽│ │) 、馮珮婷│ │
│ │ │ │ │ │蓋左列印章之印文及偽│ │、王兆貞、│ │
│ │ │ │ │ │簽右列之署押。 │ │李櫻貞(2 │ │
│ │ │ │ │ │①102 年8 月30日屏才│ │枚)、陳宗│ │
│ │ │ │ │ │ 創服字第102008號函│ │喜(2 枚)│ │
│ │ │ │ │ │ 1 份(偽造凌榮信印│ │、凌榮信(│ │
│ │ │ │ │ │ 文1 枚) │ │2 枚)、陳│ │
│ │ │ │ │ │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 │秀珍(2 枚│ │
│ │ │ │ │ │ 理監事會議記錄各1 │ │)、蕭桂芬│ │
│ │ │ │ │ │ 份(偽造凌榮信印文│ │、江秋芬、│ │
│ │ │ │ │ │ 1枚) │ │曾正忠(2 │ │
│ │ │ │ │ │③簽到表2張(沒收之 │ │枚)、尤瑞│ │
│ │ │ │ │ │ 署押見右列沒收欄)│ │枝、陳亭廷│ │
│ │ │ │ │ │④大會手冊1 份。 │ │、陳建良(│ │
│ │ │ │ │ │⑤資產負債表1 份(偽│ │2 枚)、劉│ │
│ │ │ │ │ │ 蓋凌榮信、楊梅及藍│ │黃順金、陳│ │
│ │ │ │ │ │ 家賢印文各1 枚) │ │美玲、林麗│ │
│ │ │ │ │ │⑥收支決算表1 份(偽│ │珠(2 枚)│ │
│ │ │ │ │ │ 蓋凌榮信、楊梅及藍│ │、林瓊華、│ │
│ │ │ │ │ │ 家賢印文各1 枚)。│ │黃麗霞、陳│ │
│ │ │ │ │ │⑦現金出納表1 份(偽│ │金珠、方慈│ │
│ │ │ │ │ │ 蓋凌榮信、楊梅及藍│ │慧、楊敕熙│ │
│ │ │ │ │ │ 家賢印文各1枚) │ │(2 枚)之│ │
│ │ │ │ │ │⑧財產目錄1 份(偽造│ │署押,共40│ │
│ │ │ │ │ │ 楊梅、藍家賢印文各│ │枚。 │ │
│ │ │ │ │ │ 1枚) │ │ │ │
└──┴─────┴────┴────┴────┴──────────┴──────┴─────┴────────┘
附表四:
┌──┬──────┬─────┬────────┬─────────┬─────┬─────────┬────────┐
│編號│申請協會 │申請日期 │偽造之文書及盜蓋│申請補助之活動(活│證據及出處│ 主 文 │ 沒 收 │
│ │ ├─────┤偽造之印文 │動日期)或設備 │ │ ├────────┤
│ │ │偽刻之印章│ ├─────────┤ │ │下列沒收之偽造印│
│ │ │ │ │建議補助之議員 │ │ │章,於全部或一部│
│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補助金額(詐領金額│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 1 │新世紀婦女服│95/7/18 │藍俊良未得謝惠琴│購置筆記型電腦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務協會 │ │之同意,而以謝惠├─────────┤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琴之名義,於左列│林亞蒓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原審判決諭│
│ │ │無 │時間偽造95年7 月│ │料卷㈠第32│刑肆年捌月,褫奪公│知偽造謝惠琴印章│
│ │ │(謝惠琴授│18日屏世婦服字第├─────────┤頁至第33頁│權肆年。 │部分,經本院撤銷│
│ │ │權刻印) │095006號函並檢附│9萬8,000元 │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盜蓋之謝惠琴印文│
│ │ │ │縣政府申請添購筆│ │ │ │不予沒收) │
│ │ │ │記型電腦2 台,並│ │ │ │ │
│ │ │ │盜蓋謝惠琴印文1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無。 │
│ │ │ │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原審判決諭知偽│
│ │ │ │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 │ │ │肆年。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 │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 │ │ │ │ │收) │
├──┤ ├─────┼────────┼─────────┼─────┼─────────┼────────┤
│ 2 │ │95/7/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銀飾串珠手工藝學習│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謝│營(95/8/1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惠琴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列時間偽造95年7 ├─────────┤料卷㈠第34│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月31日屏世婦服字│林亞蒓 │頁至第44頁│權參年。 │參枚,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5007號函並檢│ │ │ │(原審判決諭知偽│
│ │ │黃南豪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謝惠琴前│費概算表向屏東縣│3萬元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曾授權刻印│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活動經費,並盜蓋│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 │謝惠琴印文1枚。 │ │ │ │沒收) │
│ │ │ │再持左列偽刻之印│ │ │ │ │
│ │ │ │章,以楊梅、陳亭│ │ │ │ │
│ │ │ │蓉、黃南豪及謝惠│ │ │ │ │
│ │ │ │琴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收據(盜蓋謝惠琴│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 │並偽造黃南豪、陳│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印章參顆、印文共│
│ │ │ │亭蓉及楊梅印文各│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枚,均沒收。(│
│ │ │ │1枚)。 │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原審判決諭知偽造│
│ │ │ │ │ │ │參年。 │謝惠琴印章部分,│
│ │ │ │ │ │ │ │經本院撤銷不另為│
│ │ │ │ │ │ │ │無罪諭知;盜蓋之│
│ │ │ │ │ │ │ │謝惠琴印文不予沒│
│ │ │ │ │ │ │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96/1/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桌上型電腦、印│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同意,先以謝惠│表機及數位相機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琴之名義,於左列│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偽造│
│ │ ├─────┤時間偽造96年1 月├─────────┤料卷㈠第45│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左列印章參顆、印│
│ │ │黃南豪 │26日屏世婦服字第│林亞蒓 │頁至第50頁│權肆年。 │文共玖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096001號函並檢附│ │ │ │。(原審判決諭知│
│ │ │楊梅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偽造謝惠琴印章部│
│ │ │(謝惠琴前│縣政府申請添購桌│9萬8,000元 │ │ │分,經本院撤銷不│
│ │ │曾授權刻印│上型電腦、數位相│ │ │ │另為無罪諭知;盜│
│ │ │) │機及印表機,並盜│ │ │ │蓋之謝惠琴印文不│
│ │ │ │蓋謝惠琴印文1枚 │ │ │ │予沒收) │
│ │ │ │。再持向黃國賓購│ │ │ │ │
│ │ │ │得之不實發票(即│ │ │ │ │
│ │ │ │附表五編號4), │ │ │ │ │
│ │ │ │以楊梅、陳建良、│ │ │ │ │
│ │ │ │黃南豪及謝惠琴之│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 │、支出明細表及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印章參顆、印文共│
│ │ │ │貼憑證用紙(偽造│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枚,均沒收。 │
│ │ │ │黃南豪印文4枚、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原審判決諭知偽│
│ │ │ │盜蓋謝惠琴印文3 │ │ │肆年。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 │枚、偽造陳建良印│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文3枚及楊梅印文2│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枚)。 │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會員尾牙餐會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謝│(96/2/6)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惠琴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陳文正 │列時間偽造 96 年│林亞蒓 │料卷㈠第51│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1 月 29 日屏世婦│ │頁至第63頁│年。 │伍枚,均沒收。 │
│ │ │黃南豪 │服字第 096002 號├─────────┤ │ │(原審判決諭知偽│
│ │ │(謝惠琴前│函並檢附活動計畫│2萬元 │ │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曾授權刻印│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 │並盜蓋謝惠琴印文│ │ │ │沒收) │
│ │ │ │1 枚。再以黃南豪│ │ │ │ │
│ │ │ │、陳文正、謝惠琴│ │ │ │ │
│ │ │ │及楊梅之名義偽造│ │ │ │ │
│ │ │ │領款收據及支出明│ │ │ │ │
│ │ │ │細表(偽造黃南豪│ │ ├─────────┼────────┤
│ │ │ │印文1枚、盜蓋謝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 │惠琴印文1枚、偽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印章參顆、印文共│
│ │ │ │造陳文正印文2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枚,均沒收。 │
│ │ │ │及偽造楊梅印文 │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原審判決諭知偽│
│ │ │ │2枚)。 │ │ │參年。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 │ │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 │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 │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謝│(96/2/1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惠琴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偽造左列│
│ │ │黃南豪 │列時間偽造96年1 │林亞蒓 │料卷㈠第64│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月30日屏世婦服字│ │頁至第80頁│年。 │玖枚,均沒收。 │
│ │ │陳文正 │第096003號函並檢├─────────┤ │ │(原審判決諭知偽│
│ │ │(謝惠琴前│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曾授權刻印│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活動經費,並盜蓋│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 │謝惠琴印文1枚。 │ │ │ │沒收) │
│ │ │ │再以黃南豪、楊梅│ │ │ │ │
│ │ │ │、謝惠琴及陳文正│ │ │ │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造黃南豪印文4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盜蓋謝惠琴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 │3枚、偽造陳文正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印文2枚及偽造楊 │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原審判決諭知偽│
│ │ │ │梅印文3枚)。 │ │ │參年。 │造謝惠琴印章部分│
│ │ │ │ │ │ │ │,經本院撤銷不另│
│ │ │ │ │ │ │ │為無罪諭知;盜蓋│
│ │ │ │ │ │ │ │之謝惠琴印文不予│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96/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投資理財配置講座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4/21)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96年4 ├─────────┤料卷㈠第81│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玖枚│
│ │ │黃南豪 │月10日屏世婦服字│林亞蒓 │頁至第94頁│年。 │,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6007號函並檢│ │ │ │ │
│ │ │陳建良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楊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再以楊梅、陳建良│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印章於│
│ │ │ │據及支出明細表(│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 │ │參年。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96/5/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生日餐會活動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5/28)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96年5 ├─────────┤料卷㈠第95│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伍│
│ │ │黃南豪 │月14日屏世婦服字│許阿桃 │頁至第105 │年。 │枚,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6008號函並檢│ │頁 │ │ │
│ │ │陳建良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楊梅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建良│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據及支用明細表(│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印文4枚 │ │ │ │ │
│ │ │ │、陳建良印文4枚 │ │ │ │ │
│ │ │ │、陳亭蓉印文4枚 │ │ │ │ │
│ │ │ │及黃南豪印文2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96/6/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及電│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腦軟體設備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列時間偽造96年6 ├─────────┤料卷㈠第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黃南豪 │月7日屏世婦服字 │林亞蒓 │106頁至第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第096010號函並檢│ │115頁 │ │ │
│ │ │陳建良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楊梅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 │ │
│ │ │ │筆記型電腦及電腦│ │ │ │ │
│ │ │ │軟體設備,並偽蓋│ │ │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購│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買之附表五編號7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梅、陳建良、黃南│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豪及陳亭蓉之名義│ │ │肆年。 │ │
│ │ │ │偽造領款收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及黏貼憑│ │ │ │ │
│ │ │ │證用紙(偽蓋黃南│ │ │ │ │
│ │ │ │豪印文4枚、陳亭 │ │ │ │ │
│ │ │ │蓉印文3枚、陳建 │ │ │ │ │
│ │ │ │良印文3枚及楊梅 │ │ │ │ │
│ │ │ │印文3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96/7/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會友聯誼活動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7/17)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96年7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楊梅 │月3日屏世婦服字 │許阿桃 │116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陳建良 │第096012號函並檢│ │129頁 │ │ │
│ │ │陳亭蓉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黃南豪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建良│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據及支出明細表(│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 │、陳亭蓉及黃南豪│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97/1/1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理財趨勢論壇講座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之同意,而以陳亭│(97/1/1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蓉之名義,於左列│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時間偽造97年1 月├─────────┤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壹顆、印文壹枚,│
│ │ │陳亭蓉 │1 日屏世婦服字第│林亞蒓 │130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 │097001號函並檢附│ │134頁 │ │ │
│ │ │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 │概算表向屏東縣政│2萬元 │ │ │ │
│ │ │ │府申請補助右列活│ │ │ │ │
│ │ │ │動經費,並偽蓋陳│ │ ├─────────┼────────┤
│ │ │ │亭蓉印文1 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參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97/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伴唱機、擴大機│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等設備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亭蓉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列時間偽造97年1 ├─────────┤料卷㈠第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月5日屏世婦服字 │林亞蒓 │135頁至第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第097002號函並檢│ │147頁 │ │ │
│ │ │黃南豪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 │ │
│ │ │ │伴唱機、擴大機等│ │ │ │ │
│ │ │ │設備,並偽蓋陳亭│ │ │ │ │
│ │ │ │蓉印文1枚。再持 │ │ ├─────────┼────────┤
│ │ │ │其向黃國賓購得之│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附表五編號11所示│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不實發票,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陳建良、黃南豪│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偽│ │ │肆年。 │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及黏貼憑證│ │ │ │ │
│ │ │ │用紙(偽蓋黃南豪│ │ │ │ │
│ │ │ │印文4枚、陳亭蓉 │ │ │ │ │
│ │ │ │印文3枚、陳建良 │ │ │ │ │
│ │ │ │印文3枚及楊梅印 │ │ │ │ │
│ │ │ │文3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97/2/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新春聚餐(97/3/5)│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2 │李世斌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林子翔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148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7003號函並檢├─────────┤165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偽│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明細表及黏貼憑證│ │ │參年。 │ │
│ │ │ │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3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 │97/3/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會友慶生(97/4/10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3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伍│
│ │ │陳榮華 │月27日屏世婦服字│ │166頁至第 │年。 │枚,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7004號函並檢├─────────┤175頁 │ │ │
│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榮華│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 │ │參年。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 │陳榮華印文4枚、 │ │ │ │ │
│ │ │ │陳亭蓉印文3枚及 │ │ │ │ │
│ │ │ │林子翔印文4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電腦初級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5/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4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陳榮華 │月14日屏世婦服字│ │176頁至第 │年。 │枚,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7005號函並檢├─────────┤187頁 │ │ │
│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榮華│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據、支用明細表及│ │ │參年。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 │陳榮華印文4枚、 │ │ │ │ │
│ │ │ │陳亭蓉印文3枚及 │ │ │ │ │
│ │ │ │林子翔印文3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97/4/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GOLF初學班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8-5/1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4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陳榮華 │月22日屏世婦服字│ │188頁至第 │年。 │枚,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7006號函並檢├─────────┤199頁 │ │ │
│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榮華│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據、支出明細表及│ │ │參年。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 │陳榮華印文4枚、 │ │ │ │ │
│ │ │ │陳亭蓉印文3枚及 │ │ │ │ │
│ │ │ │林子翔印文3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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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97/5/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及電│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腦軟體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5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陳榮華 │月5日屏世婦服字 │ │200頁至第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陳亭蓉 │第097007號函並檢├─────────┤208頁 │ │ │
│ │ │林子翔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9萬8,000元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 │筆記型電腦及電腦│ │ │ │ │
│ │ │ │軟體,並偽蓋陳亭│ │ ├─────────┼────────┤
│ │ │ │蓉印文1枚。再持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其向黃國賓購得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附表五編號16之不│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陳榮華、陳亭蓉及│ │ │肆年。 │ │
│ │ │ │林子翔之名義偽造│ │ │ │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印文│ │ │ │ │
│ │ │ │3枚、陳榮華印文4│ │ │ │ │
│ │ │ │枚、陳亭蓉印文3 │ │ │ │ │
│ │ │ │枚及林子翔印文3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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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97/5/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研習聚餐(97/5/25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7年5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伍│
│ │ │陳榮華 │月6日屏世婦服字 │ │209頁至第 │年。 │枚,均沒收。 │
│ │ │陳亭蓉 │第097008號函並檢├─────────┤218頁 │ │ │
│ │ │林子翔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榮華│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據、支用明細表及│ │ │參年。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印文3枚、 │ │ │ │ │
│ │ │ │陳榮華印文4枚、 │ │ │ │ │
│ │ │ │陳亭蓉印文4枚及 │ │ │ │ │
│ │ │ │林子翔印文3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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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計畫活動研討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5)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1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1日屏世婦服字 │ │219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1號函並檢├─────────┤225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參年。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 │98/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GOLF體驗營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20-1/2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1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7日屏世婦服字 │ │226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2號函並檢├─────────┤232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參年。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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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98/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貓鼻頭休閒體驗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2/1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2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2日屏世婦服字 │ │233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3號函並檢├─────────┤239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參年。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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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98/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電腦報表製作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2/21)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2 │林亞蒓 │料卷㈠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肆枚│
│ │ │陳亭蓉 │月5日屏世婦服字 │ │240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4號函並檢├─────────┤245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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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98/2/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飾品學習觀摩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14)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2 │林亞蒓 │料卷㈡第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26日屏世婦服字│ │頁至第7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5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 │ │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參年。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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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98/3/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音樂文化嚮宴觀摩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1 )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林亞蒓 │料卷㈡第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2日屏世婦服字 │ │頁至第14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6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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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98/3/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農作文化教育觀摩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林亞蒓 │料卷㈡第15│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3日屏世婦服字 │ │頁至第21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7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25 │ │98/3/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玻璃藝術文化學習參│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訪(98/4/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林亞蒓 │料卷㈡第22│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3日屏世婦服字 │ │頁至第28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8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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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力資源管理教育研│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8/4/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邱名璋 │料卷㈡第29│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頁至第41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10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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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兒童音樂推廣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3 │邱名璋 │料卷㈡第42│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肆枚│
│ │ │陳亭蓉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頁至第53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09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亭蓉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1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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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98/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推廣教育研習│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25)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8年4 │黃順發 │料卷㈡第54│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10日屏世婦服字│ │頁至第66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8011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29 │ │99/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職場文化觀摩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2/2)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1 │林亞蒓 │料卷㈡第67│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15日屏世婦服字│ │頁至第81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9001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30 │ │99/2/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日文會話教育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3/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2 │林亞蒓 │料卷㈡第82│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陳亭蓉 │月23日屏世婦服字│ │頁至第94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9002號函並檢├─────────┤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陳亭蓉印文2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31 │ │99/3/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打金工藝創作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3/21)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3 │林亞蒓 │料卷㈡第95│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7日屏世婦服字 │ │頁至第107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9003號函並檢├─────────┤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32 │ │99/3/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串珠藝術創意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4/10)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3 │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30日屏世婦服字│ │108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9004號函並檢├─────────┤120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33 │ │99/4/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戶外生態健行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5/8)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4 │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陳亭蓉 │月19日屏世婦服字│ │121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9005號函並檢├─────────┤133頁 │ │ │
│ │ │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亭蓉│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2 │ │ │ │ │
│ │ │ │枚、陳亭蓉印文3 │ │ │ │ │
│ │ │ │枚)。 │ │ │ │ │
├──┤ ├─────┼────────┼─────────┼─────┼─────────┼────────┤
│34 │ │99/5/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設備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伍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99年5 │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參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拾枚│
│ │ │陳亭蓉 │月10日屏新婦服字│ │134頁至第 │權參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第099006號函並檢├─────────┤146頁 │ │ │
│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5萬元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投影機設備,並偽│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蓋陳亭蓉印文1枚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再以楊梅、陳亭│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蓉及林子翔之名義│ │ │肆年柒月,褫奪公權│ │
│ │ │ │偽造領款收據、支│ │ │參年。 │ │
│ │ │ │用明細表及黏貼憑│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陳亭蓉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3 枚)。 │ │ │ │ │
├──┤ ├─────┼────────┼─────────┼─────┼─────────┼────────┤
│35 │ │100/1/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3台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100年1│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陳亭蓉 │月14日屏新婦服字│ │147頁至第 │權肆年。 │拾壹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第100001號函並檢├─────────┤158頁 │ │ │
│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9萬8,000元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 │電腦設備3台,並 │ │ ├─────────┼────────┤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枚。再持其向黃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 │賓購得之附表五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號20之不實發票,│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以楊梅、陳亭蓉及│ │ │肆年。 │ │
│ │ │ │林子翔之名義偽造│ │ │ │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 │細表、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及電腦設備財產│ │ │ │ │
│ │ │ │增加單(偽蓋楊梅│ │ │ │ │
│ │ │ │印文4枚、陳亭蓉 │ │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3 │ │ │ │ │
│ │ │ │枚)。 │ │ │ │ │
├──┤ ├─────┼────────┼─────────┼─────┼─────────┼────────┤
│36 │ │101/1/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及印表機設│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備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楊梅 │101 年1月16日屏 │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劉枝秀 │新婦服字第101001│ │159頁至第 │權肆年。 │拾參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169頁 │ │ │
│ │ │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9萬9,000元 │ │ │ │
│ │ │ │申請添購電腦及印│ │ │ │ │
│ │ │ │表機設備,並偽蓋│ │ ├─────────┼────────┤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其向黃國賓購│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參│
│ │ │ │得之附表五編號23│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梅、劉枝秀、藍家│ │ │肆年。 │ │
│ │ │ │賢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支用明細表│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及│ │ │ │ │
│ │ │ │電腦設備財產增加│ │ │ │ │
│ │ │ │單(偽蓋楊梅印文│ │ │ │ │
│ │ │ │4枚、劉枝秀印文3│ │ │ │ │
│ │ │ │枚、藍家賢印文5 │ │ │ │ │
│ │ │ │枚)。 │ │ │ │ │
├──┤ ├─────┼────────┼─────────┼─────┼─────────┼────────┤
│37 │ │100/2/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單車省道探尋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2/26-2/27)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100年2│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12日屏新婦服字│ │170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陳誼 │第100003號函並檢├─────────┤177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誼及│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誼及藍家賢印文│ │ │ │ │
│ │ │ │各2枚)。 │ │ │ │ │
├──┤ ├─────┼────────┼─────────┼─────┼─────────┼────────┤
│38 │ │100/3/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工作心理教育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4/16)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亭蓉之名義,於左├─────────┤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列時間偽造100年3│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柒枚│
│ │ │陳亭蓉 │月13日屏新婦服字│ │178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陳誼 │第100005號函並檢├─────────┤184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2萬元 │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柒枚│
│ │ │ │陳亭蓉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陳誼及│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誼及藍家賢印文│ │ │ │ │
│ │ │ │各2枚)。 │ │ │ │ │
├──┤ ├─────┼────────┼─────────┼─────┼─────────┼────────┤
│39 │ │100/6/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球具設備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誼之名義,於左列├─────────┤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楊梅 │時間偽造100 年6 │林亞蒓 │料卷㈡第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陳誼 │月20日屏新婦服字│ │185頁至第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第100006號函並檢├─────────┤195頁 │ │ │
│ │ │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9萬8,000元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 │高爾夫球具設備,│ │ ├─────────┼────────┤
│ │ │ │並偽蓋陳誼印文1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枚。再以楊梅、陳│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誼及藍家賢之名義│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偽造領款收據、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用明細表、黏貼憑│ │ │肆年。 │ │
│ │ │ │證用紙及電腦設備│ │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 │楊梅及藍家賢印文│ │ │ │ │
│ │ │ │各4 枚、陳誼印文│ │ │ │ │
│ │ │ │3 枚)。 │ │ │ │ │
├──┤ ├─────┼────────┼─────────┼─────┼─────────┼────────┤
│40 │ │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習(101/2/16-2/17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101年2├─────────┤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月1日屏新婦服字 │林亞蒓 │196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劉枝秀 │第101002號函並檢│ │203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劉枝秀及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41 │ │101/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職場競爭力教育研習│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101/2/27 )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101年2├─────────┤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月17日屏新婦服字│林亞蒓 │204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劉枝秀 │第101003號函並檢│ │211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劉枝秀、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42 │ │101/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生保險規劃研習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101/3/2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101年3├─────────┤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月6日屏新婦服字 │林亞蒓 │212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劉枝秀 │第101004號函並檢│ │219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劉枝秀、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43 │ │10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習(102/1/21-1/23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102年1├─────────┤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月7日屏新婦服字 │林亞蒓 │220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劉枝秀 │第102001號函並檢│ │227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劉枝秀、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44 │ │102/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職場競爭力教育研習│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102/1/25)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102年1├─────────┤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月10日屏新婦服字│林亞蒓 │228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劉枝秀 │第102002號函並檢│ │235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劉枝秀印文2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劉枝秀、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45 │ │102/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階段人生保險保障規│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劃研習(102/2/22)│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102年1├─────────┤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月30日屏新婦服字│林亞蒓 │236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劉枝秀 │第102003號函並檢│ │243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劉枝秀、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2 枚)。 │ │ │ │ │
├──┤ ├─────┼────────┼─────────┼─────┼─────────┼────────┤
│46 │ │102/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電腦設備 │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列時間偽造102年3├─────────┤料卷㈡第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月1日屏新婦服字 │林亞蒓 │244頁至第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劉枝秀 │第102004號函並檢│ │254頁 │ │ │
│ │ │藍家賢 │附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 │ │
│ │ │ │電腦設備,並偽蓋│ │ ├─────────┼────────┤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持其向黃國賓購│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得之附表五編號28│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不實發票,以楊│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梅、劉枝秀、藍家│ │ │肆年。 │ │
│ │ │ │賢之名義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支用明細表│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及│ │ │ │ │
│ │ │ │電腦設備財產增加│ │ │ │ │
│ │ │ │單(偽蓋楊梅及藍│ │ │ │ │
│ │ │ │家賢印文各4枚、 │ │ │ │ │
│ │ │ │劉枝秀印文3枚) │ │ │ │ │
│ │ │ │。 │ │ │ │ │
├──┤ ├─────┼────────┼─────────┼─────┼─────────┼────────┤
│47 │ │102/5/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Junior親子高爾夫訓│新世紀婦女│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練研習(102/5/19 │協會補助申│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於左│-6/8 ) │請及核銷資│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列時間偽造102年5├─────────┤料卷㈡第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玖枚│
│ │ │楊梅 │月7日屏新婦服字 │林亞蒓 │255頁至第 │年。 │,均沒收。 │
│ │ │劉枝秀 │第102005號函並檢│ │262頁 │ │ │
│ │ │藍家賢 │附活動計畫書及經├─────────┤ │ │ │
│ │ │ │費概算表向屏東縣│2萬元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活動經費,並偽蓋│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 │劉枝秀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再以楊梅、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藍家賢之名義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及藍家賢印文各2 │ │ │ │ │
│ │ │ │枚、劉枝秀印文4 │ │ │ │ │
│ │ │ │枚)。 │ │ │ │ │
├──┼──────┼─────┼────────┼─────────┼─────┼─────────┼────────┤
│48 │希望工程服務│95/7/17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購置印表機、傳真機│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協會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其偽造95年7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 │
│ │ ├─────┤17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40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 │
│ │ │ │095006號函並檢附│林亞蒓 │頁至第43頁│權肆年。 │ │
│ │ │ │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無。 │
│ │ │ │右列物品,以獲取│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
│ │ │ │右列補助金額。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49 │ │95/7/28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美麗人生婚姻法律講│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座(95/8/1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其偽造95年7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28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44 │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參枚│
│ │ │楊梅 │095007號函並檢附│林亞蒓 │頁至第55頁│權參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 │陳亭蓉 │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3萬元 │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參枚│
│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偽│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參年。 │ │
│ │ │ │楊梅、黃南豪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50 │ │96/1/29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歲末年終尾牙餐會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其偽造96年1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29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5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陸枚│
│ │ │楊梅 │096001號函並檢附│林亞蒓 │頁至第68頁│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 │陳文正 │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陸枚│
│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及陳文正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文正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出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及陳文正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51 │ │96/1/30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犯詐欺取財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2/13) │會補助申請│,處有期徒刑柒月。│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其偽造96年1 月│ │及核銷資料│ │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30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69 │ │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096002號函並檢附│尤慶賀 │頁至第85頁│ │,均沒收。 │
│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 │陳文正 │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林亞蒓無罪。 │無 │
│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 │ │
│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文正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1 枚│ │ │ │ │
│ │ │ │及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支出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文正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及陳│ │ │ │ │
│ │ │ │文正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52 │ │96/1/3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其偽造96年1 月├─────────┤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楊梅 │31日屏希望服字第│林清都 │卷㈠第86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黃南豪 │096003號函並檢附│ │頁至第98頁│權肆年。 │玖枚,均沒收。 │
│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9萬9,000元 │ │ │ │
│ │ │ │右列物品,以獲取│ │ ├─────────┼────────┤
│ │ │ │右列補助金額。復│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 │意,逕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南豪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肆年。 │ │
│ │ │ │據(偽蓋楊梅及黃│ │ │ │ │
│ │ │ │南豪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黃│ │ │ │ │
│ │ │ │南豪印文2 枚)。│ │ │ │ │
├──┤ ├─────┼────────┼─────────┼─────┼─────────┼────────┤
│53 │ │96/4/15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生日餐會活動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4/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其偽造96年4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5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99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陸枚│
│ │ │楊梅 │096004號函並檢附│林亞蒓 │至第111頁 │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 │ │ │
│ │ │陳建良 │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陸枚│
│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及陳建良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54 │ │96/5/18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產業趨勢分析講座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6/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其偽造96年5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8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1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096005號函並檢附│林輝雄 │頁至第124 │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頁 │ │ │
│ │ │林子翔 │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2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黃南豪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2 枚)。│ │ │ │ │
├──┤ ├─────┼────────┼─────────┼─────┼─────────┼────────┤
│55 │ │96/6/1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購置桌上型電腦相關│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 │,其偽造96年6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1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25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096006號函並檢附│屏東縣長曹啟鴻 │頁至第137 │權肆年。 │拾枚,均沒收。 │
│ │ │黃南豪 │經費概算表,向屏│ │頁 │ │ │
│ │ │陳建良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右列物品,以獲取│9萬9,000元 │ ├─────────┼────────┤
│ │ │ │右列補助金額。復│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未得左列之人之同│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意,逕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南豪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肆年。 │ │
│ │ │ │據(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黃南豪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 ├─────┼────────┼─────────┼─────┼─────────┼────────┤
│56 │ │96/7/4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財富管理座談會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6/7/1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其偽造96年7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4 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3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伍枚│
│ │ │林子翔 │096007號函並檢附│許阿桃 │頁至第150 │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頁 │ │ │
│ │ │陳建良 │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伍枚│
│ │ │ │逕以林子翔、黃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豪及陳建良之名義│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林子翔及黃│ │ │ │ │
│ │ │ │南豪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 │蓋林子翔、黃南豪│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57 │ │97/1/1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會友聚餐活動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97/1/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其偽造97年1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 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5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097001號函並檢附│林亞蒓 │頁至第166 │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活動計畫書及經費│ │頁 │ │ │
│ │ │林子翔 │概算表,向屏東縣├─────────┤ │ │ │
│ │ │ │政府申請補助右列│2萬元 │ ├─────────┼────────┤
│ │ │ │活動經費。復未得│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左列之人之同意,│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逕以楊梅、黃南豪│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及林子翔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及林子翔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黏貼憑證│ │ │ │ │
│ │ │ │用紙(偽蓋楊梅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58 │ │97/1/5 │藍俊良為希望工程│購置電視、音響、喇│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服務協會之理事長│叭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其偽造97年1 月│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5 日屏希望服字第├─────────┤卷㈠第167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097002號函並檢附│林亞蒓 │頁至第181 │權肆年。 │拾枚,均沒收。 │
│ │ │黃南豪 │經費概算表,向屏│ │頁 │ │ │
│ │ │林子翔 │東縣政府申請添購├─────────┤ │ │ │
│ │ │ │右列物品,以獲取│9萬8,000元 │ ├─────────┼────────┤
│ │ │ │右列補助金額。復│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以其向黃國賓取得│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之附表五編號10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不實發票,未得左│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列之人之同意,逕│ │ │肆年。 │ │
│ │ │ │以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 │林子翔之名義分別│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出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林子翔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59 │ │97/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沙發組、櫃子等│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辦公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2月22日屏希望 ├─────────┤卷㈠第182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7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95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行使├─────────┤ │ │ │
│ │ │陳建良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9萬8,000元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良印文1枚。再以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楊梅、林子翔、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南豪及陳建良之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肆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黃南豪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枚) │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黃南豪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枚)及黏貼 │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枚、黃 │ │ │ │ │
│ │ │ │南豪印文2枚)。 │ │ │ │ │
├──┤ ├─────┼────────┼─────────┼─────┼─────────┼────────┤
│60 │ │97/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烤肉聯誼(97/4/6)│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月6日屏希望服├─────────┤卷㈠第19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字第097004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212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頁 │ │ │
│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
│ │ │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翔及陳建良之名義│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黏貼憑│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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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97/4/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少年高爾夫體驗營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4/21-4/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月7日屏希望服├─────────┤卷㈠第21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字第097005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229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頁 │ │ │
│ │ │陳榮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
│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翔、陳榮華及陳建│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良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2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 枚、陳榮華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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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97/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游泳體驗營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5/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月10日屏希望 ├─────────┤卷㈠第23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6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48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榮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陳建良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陳榮華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2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陳榮華印│ │ │ │ │
│ │ │ │文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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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97/4/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母親節餐會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月21日屏希望 ├─────────┤卷㈠第24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7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64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榮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陳建良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陳榮華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 │ │ │ │
│ │ │ │及陳建良印文各2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陳榮華印│ │ │ │ │
│ │ │ │文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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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97/5/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初學系列活動│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6/1-6/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5月3日屏希望服├─────────┤卷㈠第265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字第097008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282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頁 │ │ │
│ │ │陳榮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
│ │ │陳建良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翔、陳榮華及陳建│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良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2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 枚、陳榮華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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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98/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會務交流活動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1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月2日屏希望服├─────────┤卷㈠第28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字第098001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295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頁 │ │ │
│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
│ │ │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翔及陳建良之名義│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林│ │ │ │ │
│ │ │ │子翔印文2 枚)及│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66 │ │98/1/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OFF學旅遊活動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2/14-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月14日屏希望 ├─────────┤卷㈠第29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2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308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67 │ │98/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冰箱、淨水器等│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伍仟元沒│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1 月15日屏希望├─────────┤卷㈠第309 │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8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321 │權參年。 │拾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3萬5,000元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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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98/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新春new life研討活│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動(98/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月1日屏希望服├─────────┤卷㈡第1頁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字第098004號函並│林亞蒓 │至第13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 │
│ │ │陳建良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
│ │ │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2萬元 │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
│ │ │ │蓋陳建良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章參顆、印文共柒│
│ │ │ │。再以楊梅、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翔及陳建良之名義│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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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98/2/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認識屏東文化產業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討活動(98/3/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月19日屏希望 ├─────────┤卷㈡第1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5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6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70 │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希望閱讀教育研習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5 日屏希望├─────────┤卷㈡第2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6號函│林輝雄 │頁至第40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71 │ │98/3/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核三廠參訪觀摩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9 日屏希望├─────────┤卷㈡第4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8號函│林輝雄 │頁至第54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72 │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球教學研習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2-3/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0日屏希望├─────────┤卷㈡第55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7號函│邱名璋 │頁至第67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73 │ │98/3/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電腦教育研習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壹萬捌仟元沒│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3 月16日屏世婦├─────────┤卷㈡第68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8009號函│許阿桃 │至第81頁 │年。 │柒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1萬8,000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74 │ │98/4/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當前經濟論壇研習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1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3 日屏希望├─────────┤卷㈡第8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10號函│黃順發 │頁至第94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75 │ │99/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手工藝品觀摩研習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1/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10日屏希望├─────────┤卷㈡第95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06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 │、陳建良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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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99/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自然生態體驗學習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9/3/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22日屏希望├─────────┤卷㈡第10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2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19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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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99/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馬桶及洗臉盆設│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3 月5 日屏希望├─────────┤卷㈡第120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39 │權肆年。 │拾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9萬8,000元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肆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78 │ │99/9/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伍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99├─────────┤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年9月10日屏希望 │林亞蒓 │卷㈡第140 │刑肆年參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林子翔 │服字第099004號函│ │頁至第154 │權參年。 │,均沒收。 │
│ │ │陳建良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頁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5萬元 │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肆年柒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79 │ │100/1/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原民音樂舞蹈觀摩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1/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1 月13日屏├─────────┤卷㈡第17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0002│李世斌 │頁至第179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陳建良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2萬元 │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 ├─────┼────────┼─────────┼─────┼─────────┼────────┤
│80 │ │100/1/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自行車設備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 │100 年1 月13日屏│林亞蒓 │卷㈡第155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0001│ │頁至第170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頁 │ │ │
│ │ │陳建良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9萬9,000元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良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肆年。 │ │
│ │ │ │楊梅印文2 枚、林│ │ │ │ │
│ │ │ │子翔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自行車設備財產增│ │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印│ │ │ │ │
│ │ │ │文1 枚)。 │ │ │ │ │
├──┤ ├─────┼────────┼─────────┼─────┼─────────┼────────┤
│81 │ │100/1/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熱水器相關設備│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楊梅 │100 年1 月17日屏│林亞蒓 │卷㈡第180 │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拾壹│
│ │ │林子翔 │希望服字第100003│ │頁至第190 │權參年。 │枚,均沒收。 │
│ │ │陳建良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頁 │ │ │
│ │ │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3萬元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 │良印文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建良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建良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熱水器設│ │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 │ │ │ │
│ │ │ │蓋楊梅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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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100/2/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3/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0年2月18日屏希望├─────────┤卷㈡第19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100004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98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藍│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83 │ │100/3/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大自然環保學習營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4/1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3 月14日屏├─────────┤卷㈡第19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0006│林亞蒓 │頁至第206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陳建良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2萬元 │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 ├─────┼────────┼─────────┼─────┼─────────┼────────┤
│84 │ │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及投影機設│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1 年2 月1 日屏├─────────┤卷㈡第207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1001│林亞蒓 │頁至第218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陳建良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9萬8,000元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 │金額,並偽蓋陳建│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良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24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陳│ │ │ │ │
│ │ │ │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電腦及投影機設│ │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 │ │ │ │
│ │ │ │蓋楊梅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85 │ │101/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體驗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1/3/6-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 年2 月6 日屏├─────────┤卷㈡第21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希望服字第101002│林亞蒓 │頁至第226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陳建良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2萬元 │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 │ │ │ │
├──┤ ├─────┼────────┼─────────┼─────┼─────────┼────────┤
│86 │ │101/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保險工程教育推廣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1/3/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 年2 月17日屏希├─────────┤卷㈡第22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望服字第101003號│林亞蒓 │頁至第234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之│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87 │ │101/3/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種子教育研習│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1/3/27-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 年3 月11日屏希├─────────┤卷㈡第235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玖枚│
│ │ │楊梅 │望服字第101004號│林亞蒓 │頁至第242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之│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 │收據(偽蓋楊梅印│ │ │ │ │
│ │ │ │文2 枚、藍家賢及│ │ │ │ │
│ │ │ │陳建良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藍家賢印文2 │ │ │ │ │
│ │ │ │枚、楊梅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88 │ │102/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青少年高爾夫培訓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2/1/15-1/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2 年1 月6 日屏希├─────────┤卷㈡第25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望服字第102001號│林亞蒓 │頁至第260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之│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89 │ │102/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保險檢視教育推廣研│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2/2/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2 年1 月15日屏希├─────────┤卷㈡第26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望服字第102002號│林亞蒓 │頁至第269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2萬元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建良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之│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90 │ │102/1/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職涯提升教育研習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2/2/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2年1月17日屏希望├─────────┤卷㈡第24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102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51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建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2萬元 │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建良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藍│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91 │ │102/3/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平板電腦設備 │希望工程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建良之名義偽造10├─────────┤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楊梅 │2 年3 月4 日屏希│林亞蒓 │卷㈡第270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藍家賢 │望服字第102004號│ │頁至第285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頁 │ │ │
│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9萬8,000元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 │額,並偽蓋陳建良│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印文1 枚。再以其│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向黃國賓取得之附│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表五編號30之不實│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發票,以楊梅、藍│ │ │肆年。 │ │
│ │ │ │家賢及陳建良之名│ │ │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陳建良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陳建良印│ │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陳建│ │ │ │ │
│ │ │ │良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 │偽蓋楊梅及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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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親子文化服務│95/7/10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購置電腦設備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協會 │ │芬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5年7 月10日屏親├─────────┤卷㈠第28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壹顆、印文壹│
│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5006號│林亞蒓 │頁至第31頁│權肆年。 │枚,均沒收。 │
│ │ │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 │
│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芬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93 │ │95/7/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父親節親子製作卡片│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傳真情(95/8/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5年7 月18日屏親├─────────┤卷㈠第32 │刑肆年壹月,褫奪公│肆顆、印文共伍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5007號│林亞蒓 │頁至第43頁│權參年。 │,均沒收。 │
│ │ │陳文正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黃南豪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3萬元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伍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陳文正、黃南豪│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94 │ │95/8/1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購置辦公桌椅等設備│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芬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5年8 月1 日屏親├─────────┤卷㈠第44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壹顆、印文壹│
│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5008號│林亞蒓 │頁至第47頁│權肆年。 │枚,均沒收。 │
│ │ │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 │
│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芬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95 │ │95/8/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打金樂首飾製作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5/8/1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5年8 月3 日屏親├─────────┤卷㈠第48 │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5009號│許阿桃 │頁至第54頁│權參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3萬元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偽造領款│ │ │參年。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96 │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歲末年終尾牙餐會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2/6) │會補助申請│,處有期徒刑柒月。│肆顆、印文共拾枚│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 │,均沒收。 │
│ │ ├─────┤96年1 月29日屏親├─────────┤卷㈠第55 │ │ │
│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1號│尤慶賀 │頁至第67頁│ │ │
│ │ │陳文正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黃南豪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無罪。 │無。 │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 │ │ │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出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陳文正、黃南│ │ │ │ │
│ │ │ │豪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 ├─────┼────────┼─────────┼─────┼─────────┼────────┤
│97 │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2/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6 年1月30日屏親├─────────┤卷㈠第6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參│
│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2號│林亞蒓 │頁至第83頁│年。 │枚,均沒收。 │
│ │ │陳文正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黃南豪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1 枚。再分別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 │楊梅、陳文正、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南豪及凌許雅芬之│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出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陳│ │ │ │ │
│ │ │ │文正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黃南豪│ │ │ │ │
│ │ │ │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
│98 │ │96/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印│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表機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6年1 月31日屏親├─────────┤卷㈠第84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3號│林亞蒓 │頁至第92頁│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 │
│ │ │陳建良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額。其再持向黃國│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賓取得之附表五編│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貳│
│ │ │ │號5 之不實發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以楊梅、黃南豪、│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肆年。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黃南豪及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黃南豪、陳│ │ │ │ │
│ │ │ │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陳建良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99 │ │96/4/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相關設備│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6年4 月27日屏親├─────────┤卷㈠第93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4號│林亞蒓 │頁至第105 │權肆年。 │拾伍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頁 │ │ │
│ │ │陳建良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6 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 │ │ │ │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陳建良印文│ │ │ │ │
│ │ │ │2 枚)、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 │良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 枚、黃南豪印│ │ │ │ │
│ │ │ │文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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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96/5/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生日餐會聯誼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5/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6年5 月9 日屏親├─────────┤卷㈠第10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5號│許阿桃 │頁至第118 │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 ├─────────┼────────┤
│ │ │ │再以楊梅、黃南豪│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柒枚│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梅、陳建良及凌許│ │ │參年。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101 │ │96/7/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致富方程式座談會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6/7/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6年7 月5 日屏親├─────────┤卷㈠第11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6006號│許阿桃 │頁至第131 │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黃南豪、陳建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 │ │ │ │ │
│ │ │ │枚、黃南豪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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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96/12/24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購置無線擴音機設備│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芬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捌萬玖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6年12月24日屏親├─────────┤卷㈠第132 │刑肆年陸月,褫奪公│印章壹顆、印文壹│
│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6007號│林亞蒓 │頁至第135 │權肆年。 │枚,均沒收。 │
│ │ │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頁 │ │ │
│ │ │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8萬9,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芬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柒年貳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103 │ │97/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餐會聯誼(97/1/11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7年1 月1 日屏親├─────────┤卷㈠第13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林子翔 │文服字第097001號│林亞蒓 │頁至第151 │年。 │枚,均沒收。 │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建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文1 枚。再以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翔、黃南豪、陳建│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良及凌許雅芬之名│ │ │參年。 │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 │ │
│ │ │ │據(偽蓋林子翔、│ │ │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林子翔、黃│ │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 │ │ │ │
│ │ │ │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黃南豪│ │ │ │ │
│ │ │ │印文2 枚)。 │ │ │ │ │
├──┤ ├─────┼────────┼─────────┼─────┼─────────┼────────┤
│104 │ │97/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碎紙機│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7年1 月3 日屏親├─────────┤卷㈠第152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2號│林亞蒓 │頁至第165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頁 │ │ │
│ │ │陳建良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芬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9 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 │黃南豪、陳建良及│ │ │ │ │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陳建良及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黃南豪、陳│ │ │ │ │
│ │ │ │建良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陳建良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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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97/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辦│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公家具櫃子組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7年2 月25日屏親├─────────┤卷㈠第166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3號│林亞蒓 │頁至第181 │權肆年。 │拾伍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頁 │ │ │
│ │ │林子翔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凌許雅芬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 │楊梅、黃南豪、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肆年。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黃南豪、林子翔印│ │ │ │ │
│ │ │ │文各1 枚、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2 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黃南豪、林子│ │ │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黏貼憑│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各1 枚、黃│ │ │ │ │
│ │ │ │南豪印文2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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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97/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幹部聯誼(97/4/6)│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7年3 月5 日屏親├─────────┤卷㈠第18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4號│林亞蒓 │頁至第199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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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97/4/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丹林登山健走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7/5/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7年4 月10日屏親├─────────┤卷㈠第20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5號│林亞蒓 │頁至第208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榮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林子翔、陳榮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陳榮華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陳榮華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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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junior營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7/5/1-5/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7年4 月14日屏親├─────────┤卷㈠第20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6號│林亞蒓 │頁至第219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榮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林子翔、陳榮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陳榮華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陳榮華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109 │ │97/4/2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慶生聚餐(97/5/14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7年4 月28日屏親├─────────┤卷㈠第22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7號│林亞蒓 │頁至第231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榮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林子翔、陳榮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陳榮華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陳榮華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110 │ │97/5/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游泳夏令營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7/6/1-6/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7 年5月4日屏親 ├─────────┤卷㈠第23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伍│
│ │ │楊梅 │文服字第097008號│林亞蒓 │頁至第242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榮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許雅芬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林子翔、陳榮華│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參年。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榮華印文各1 枚│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2 │ │ │ │ │
│ │ │ │枚)及黏貼憑證用│ │ │ │ │
│ │ │ │紙(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陳榮華│ │ │ │ │
│ │ │ │印文2 枚)。 │ │ │ │ │
├──┤ ├─────┼────────┼─────────┼─────┼─────────┼────────┤
│111 │ │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年度會務研討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1 月1 日屏親├─────────┤卷㈠第24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1號│林亞蒓 │頁至第248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及林子翔印│ │ │ │ │
│ │ │ │文各1 枚、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2 枚)。 │ │ │ │ │
├──┤ ├─────┼────────┼─────────┼─────┼─────────┼────────┤
│112 │ │98/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兒童營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1/14-1/2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1 月6 日屏親├─────────┤卷㈠第24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2號│林亞蒓 │頁至第254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13 │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關懷兒童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14-3/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 年3月5日屏親 ├─────────┤卷㈠第255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3號│林輝雄 │頁至第265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14 │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用愛承諾文化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3 月5 日屏親├─────────┤卷㈠第26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4號│曾世郎 │頁至第276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15 │ │98/3/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監視器設備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8年3 月6 日屏親├─────────┤卷㈡第1頁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5號│邱名璋 │至第13頁 │權肆年。 │拾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 │
│ │ │凌許雅芬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8,000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芬印文1 枚。再持│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附表五編號17之不│ │ │肆年。 │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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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98/3/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野生動物觀摩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3 月8 日屏親├─────────┤卷㈡第1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6號│林輝雄 │頁至第23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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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少年高爾夫體教研習│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3/19-3/2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3 月10日屏親├─────────┤卷㈡第2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7號│曾世郎 │頁至第33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及林子翔印文各│ │ │ │ │
│ │ │ │1 枚、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2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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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異國文化親子參訪觀│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摩(98/4/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3 月23日屏親├─────────┤卷㈡第3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9號│邱名璋 │頁至第43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19 │ │98/3/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戶外體育推廣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4/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3 月23日屏親├─────────┤卷㈡第4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08號│邱名璋 │頁至第53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20 │ │98/4/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野外生態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8/4/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4 月6 日屏親├─────────┤卷㈡第5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陸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8010號│黃順發 │頁至第63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再以楊梅、林子翔│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陸枚│
│ │ │ │及凌許雅芬之名義│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參年。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121 │ │98/4/22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登山健行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芬之同意,而以凌│(98/5/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8年4 月22日屏親├─────────┤卷㈡第64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壹顆、印文壹枚,│
│ │ │凌許雅芬 │文服字第098011號│林亞蒓 │至第66頁 │年。 │均沒收。 │
│ │ │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參年。 │ │
├──┤ ├─────┼────────┼─────────┼─────┼─────────┼────────┤
│122 │ │99/1/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牧場生態教育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9/2/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9年1 月22日屏親├─────────┤卷㈡第6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1號│林亞蒓 │頁至第76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23 │ │99/2/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設備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9年2月8日屏才創├─────────┤卷㈡第77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89頁│權肆年。 │拾壹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 │
│ │ │凌許雅芬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印文1 枚。再持其│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 │向黃國賓取得之附│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表五編號18之不實│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發票,以楊梅、林│ │ │肆年。 │ │
│ │ │ │子翔及凌許雅芬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芬│ │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99年度財│ │ │ │ │
│ │ │ │產增加明細表(偽│ │ │ │ │
│ │ │ │蓋凌許雅芬印文1 │ │ │ │ │
│ │ │ │枚)。 │ │ │ │ │
├──┤ ├─────┼────────┼─────────┼─────┼─────────┼────────┤
│124 │ │99/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兒童高爾夫教育研習│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9/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9年2 月25日屏親├─────────┤卷㈡第9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3號│林亞蒓 │頁至第98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25 │ │99/3/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高爾夫球具設備│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9年3 月19日屏親├─────────┤卷㈡第99頁│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4號│林亞蒓 │至第113頁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 │ │ │
│ │ │凌許雅芬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 ├─────────┼────────┤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9萬9,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肆年。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許雅芬印文│ │ │ │ │
│ │ │ │各1 枚)、黏貼憑│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 │ │
│ │ │ │芬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 │楊梅及林子翔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 ├─────┼────────┼─────────┼─────┼─────────┼────────┤
│126 │ │99/4/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親子戶外健行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99/5/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9年4 月24日屏親├─────────┤卷㈡第11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5號│林亞蒓 │頁至第123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27 │ │99/10/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飲水淨水設備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柒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9年10月21日屏親├─────────┤卷㈡第124 │刑肆年柒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文服字第099008號│林亞蒓 │頁至第137 │權肆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經費概算│ │頁 │ │ │
│ │ │凌許雅芬 │表向屏東縣政府申│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7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額,並偽蓋凌許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肆│
│ │ │ │芬印文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柒年參月,褫奪公權│ │
│ │ │ │許雅芬之名義分別│ │ │肆年。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1 枚、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2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財產增加│ │ │ │ │
│ │ │ │單(偽蓋楊梅印文│ │ │ │ │
│ │ │ │2 枚、林子翔印文│ │ │ │ │
│ │ │ │1 枚)。 │ │ │ │ │
├──┤ ├─────┼────────┼─────────┼─────┼─────────┼────────┤
│128 │ │100/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戶外音樂節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1/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1 月9 日屏├─────────┤卷㈡第13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0001│林亞蒓 │頁至第142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129 │ │100/2/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鐵馬體驗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2/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2 月11日屏├─────────┤卷㈡第14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0002│林亞蒓 │頁至第153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130 │ │100/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3/8-3/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2 月17日屏├─────────┤卷㈡第15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0003│林亞蒓 │頁至第158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林子翔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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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100/9/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推廣研習 │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0/10/12-10/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年9月27日屏親├─────────┤卷㈡第15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100006 │林郁虹 │頁至第163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132 │ │101/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1/2/16-2/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年2月1日屏親 ├─────────┤卷㈡第16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101002號│林亞蒓 │頁至第169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凌許雅芬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許雅│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芬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許雅芬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33 │ │101/2/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長照規劃與保險教育│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研習(101/3/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 年2 月15日屏├─────────┤卷㈡第17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1003│林亞蒓 │頁至第178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134 │ │101/3/1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體育課程研習│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1/4/10-4/1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年3月19日屏親├─────────┤卷㈡第17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101004 │林郁虹 │頁至第183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135 │ │102/1/8 │藍俊良未得凌許雅│高爾夫未來之星研習│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芬之同意,而以凌│(102/1/24-1/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8 日屏├─────────┤卷㈡第18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壹顆、印文壹枚,│
│ │ │凌許雅芬 │親文服字第102001│林亞蒓 │頁至第186 │年。 │均沒收。 │
│ │ │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印文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參年。 │ │
├──┤ ├─────┼────────┼─────────┼─────┼─────────┼────────┤
│136 │ │102/1/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長照規劃與保險教育│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研習(102/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年1月12日屏親├─────────┤卷㈡第18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文服字第102002 │林郁虹 │頁至第191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137 │ │102/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體育課程研習│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102/3/12-3/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31日屏├─────────┤卷㈡第19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3│林亞蒓 │頁至第197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許雅芬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許雅芬│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印文1 枚。再以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雅芬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許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138 │ │102/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高爾夫訓練球桿│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組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2 年2 月25日屏├─────────┤卷㈡第198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4│林亞蒓 │頁至第211 │權肆年。 │拾參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凌許雅芬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凌許│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雅芬印文1 枚。再│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參│
│ │ │ │以楊梅、藍家賢及│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肆年。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及藍家賢印文各│ │ │ │ │
│ │ │ │1 枚、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2 枚)及電腦設│ │ │ │ │
│ │ │ │備財產增加單(偽│ │ │ │ │
│ │ │ │蓋楊梅及藍家賢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139 │ │102/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淨水機及電解水│親子文化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許雅芬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2 月27日屏├─────────┤卷㈡第212 │刑肆年參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5│林郁虹 │頁至第220 │權參年。 │枚,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凌許雅芬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5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金額,並偽蓋凌許│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雅芬印文1 枚。再│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以楊梅、藍家賢及│ │ │肆年柒月,褫奪公權│ │
│ │ │ │凌許雅芬之名義分│ │ │參年。 │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凌許雅芬印文各│ │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凌許雅芬印│ │ │ │ │
│ │ │ │文各1 枚)、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許│ │ │ │ │
│ │ │ │雅芬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 │藍家賢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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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終身學習服務│95/7/3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購置電腦設備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協會 │ │之同意,而以陳亭│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蓉之名義偽造95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7 月3 日屏終學服├─────────┤卷㈠第25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壹顆、印文壹│
│ │ │陳亭蓉 │字第095004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28頁│權肆年。 │枚,均沒收。 │
│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 │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141 │ │95/7/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台南白河戶外教學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5/7/20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7 月9 日屏終學├─────────┤卷㈠第1頁 │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服字第095005號函│林亞蒓 │至第12頁 │權參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南豪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42 │ │95/7/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彰化花壇自強活動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5/7/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7 月10日屏終學├─────────┤卷㈠第13頁│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服字第095006號函│林亞蒓 │至第24頁 │權參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南豪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43 │ │95/7/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個人理財需求分析說│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明會(95/8/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7 月14日屏希望├─────────┤卷㈠第29頁│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服字第095007號函│許阿桃 │至第40頁 │權參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南豪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44 │ │95/7/26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購置辦公設備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之同意,而以陳亭│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蓉之名義偽造95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7月26日屏終學服 ├─────────┤卷㈠第41頁│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壹顆、印文壹│
│ │ │陳亭蓉 │字第095008號函並│林亞蒓 │至第44頁 │權肆年。 │枚,均沒收。 │
│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 │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145 │ │95/8/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陶藝創作手捏壺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5/8/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8 月3 日屏希望├─────────┤卷㈠第45頁│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服字第095009號函│許阿桃 │至第56頁 │權參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行使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3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黃南豪及陳亭蓉│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 ├─────┼────────┼─────────┼─────┼─────────┼────────┤
│146 │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吃尾牙(96/2/6)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29日屏終學├─────────┤卷㈠第57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楊梅 │服字第096001號函│林亞蒓 │至第69頁 │年。 │,均沒收。 │
│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文正、黃南豪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文正、黃│ │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出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147 │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2/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30日屏終學├─────────┤卷㈠第76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6002號函│林亞蒓 │至第91頁 │年。 │枚,均沒收。 │
│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文正、黃南豪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印文2 枚、黃│ │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出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 │ │ │ │
│ │ │ │正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 ├─────┼────────┼─────────┼─────┼─────────┼────────┤
│148 │ │96/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印│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表機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1 月31日屏終學├─────────┤卷㈠第70頁│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6003號函│林亞蒓 │至第75之1 │權肆年。 │拾參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陳亭蓉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 │、黃南豪、陳建良│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及陳亭蓉之名義分│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肆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出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陳建良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陳建良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149 │ │96/5/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智富論壇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5/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5月1日屏終學服├─────────┤卷㈠第92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字第096004號函並│許阿桃 │至第102頁 │年。 │,均沒收。 │
│ │ │陳建良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 │ │ │
│ │ │陳亭蓉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 │
│ │ │ │縣政府行使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1枚。再以楊梅、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陳建良及陳亭蓉之│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 │良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枚)。 │ │ │ │ │
├──┤ ├─────┼────────┼─────────┼─────┼─────────┼────────┤
│150 │ │96/5/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壽星聚餐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6/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5 月21日屏終學├─────────┤卷㈠第10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6005號函│林輝雄 │頁至第115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黃南豪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黃南豪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151 │ │96/6/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設備及投│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射螢幕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6 月10日屏終學├─────────┤卷㈠第116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6006號函│屏東縣長曹啟鴻 │頁至第128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陳建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陳亭蓉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9萬9,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黃國賓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五編號8 之不實發│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票,以楊梅、黃南│ │ │肆年。 │ │
│ │ │ │豪、陳建良及陳亭│ │ │ │ │
│ │ │ │蓉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黃南豪、陳建│ │ │ │ │
│ │ │ │良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黃│ │ │ │ │
│ │ │ │南豪、陳建良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黃南豪印文2 │ │ │ │ │
│ │ │ │枚)。 │ │ │ │ │
├──┤ ├─────┼────────┼─────────┼─────┼─────────┼────────┤
│152 │ │96/7/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退休生活規劃座談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6/7/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7月6日屏終學服├─────────┤卷㈠第12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捌枚│
│ │ │林子翔 │字第096009號函並│許阿桃 │頁至第141 │年。 │,均沒收。 │
│ │ │陳建良 │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頁 │ │ │
│ │ │黃南豪 │經費概算表向屏東│ │ │ │ │
│ │ │陳亭蓉 │縣政府申請補助右├─────────┤ ├─────────┼────────┤
│ │ │ │列活動經費,並偽│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蓋陳亭蓉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 │。再以林子翔、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建良、黃南豪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建│ │ │ │ │
│ │ │ │良、黃南豪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 ├─────┼────────┼─────────┼─────┼─────────┼────────┤
│153 │ │97/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投資論壇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1/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2 日屏終學├─────────┤卷㈠第14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1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57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黃南豪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黃│ │ │ │ │
│ │ │ │南豪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 ├─────┼────────┼─────────┼─────┼─────────┼────────┤
│154 │ │97/2/13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購置電漿電視、DVD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之同意,而以陳亭│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蓉之名義偽造97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2 月13日屏終學服├─────────┤卷㈠第158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字第097002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171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黃南豪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頁 │ │ │
│ │ │林子翔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 │
│ │ │陳亭蓉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國賓取得之附表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編號13之不實發票│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以楊梅、黃南豪│ │ │肆年。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黃南豪、林子翔│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黃南│ │ │ │ │
│ │ │ │豪、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155 │ │97/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溪頭研習營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27日屏終學├─────────┤卷㈠第17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7003號函│李世斌 │頁至第188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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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97/3/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管理學術研究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4/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30日屏終學├─────────┤卷㈠第18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4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05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榮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陳榮華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 枚、陳榮華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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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97/4/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奮起湖之旅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月15日屏終學 ├─────────┤卷㈠第20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5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23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榮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陳榮華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 枚、陳榮華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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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97/4/2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學習高爾夫活動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7/5/10-5/1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23日屏終學├─────────┤卷㈠第22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6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42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榮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陳榮華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亭蓉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陳亭蓉印文各│ │ │ │ │
│ │ │ │1 枚、陳榮華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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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97/5/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掃│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描器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5月5日屏終學服├─────────┤卷㈠第243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字第097007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256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頁 │ │ │
│ │ │陳榮華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 │
│ │ │陳亭蓉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國賓購得之附表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編號15之不實發票│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以楊梅、林子翔│ │ │肆年。 │ │
│ │ │ │、陳榮華及陳亭蓉│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陳榮華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陳榮華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160 │ │98/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年終動態活動回顧檢│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討(98/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1 日屏終學├─────────┤卷㈠第26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1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81 │年。 │,均沒收。 │
│ │ │陳榮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榮華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陳│ │ │ │ │
│ │ │ │榮華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榮華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161 │ │98/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協會事務研討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1/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7 日屏終學├─────────┤卷㈠第28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2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93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162 │ │98/2/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龍鑾潭自然中心學習│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之旅(98/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1 日屏終學├─────────┤卷㈠第25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68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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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98/2/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賣場櫃台經營參訪研│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8/3/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16日屏終學├─────────┤卷㈠第29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4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310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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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98/2/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保險事業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27日屏終學├─────────┤卷㈠第31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5號函│曾世郎 │頁至第327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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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98/3/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認識離島琉球教育文│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化觀摩(98/3/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2 日屏終學├─────────┤卷㈠第32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6號函│邱名璋 │頁至第344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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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98/3/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社區志工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9 日屏終學├─────────┤卷㈡第2頁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7號函│林輝雄 │至第16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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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環境環評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0日屏終學├─────────┤卷㈠第345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8號函│邱名璋 │頁至第359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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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提升競爭力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7日屏終學├─────────┤卷㈡第31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9號函│許阿桃 │至第43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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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創造風險機會教育研│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98/4/4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7日屏終學├─────────┤卷㈡第4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10號函│許阿桃 │頁至第57頁│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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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98/3/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音樂會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3/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20日屏世婦├─────────┤卷㈡第17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11號函│邱名璋 │至第30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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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98/4/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人資創新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8/4/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2 日屏終學├─────────┤卷㈡第58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12號函│黃順發 │至第70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林子翔印文2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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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98/5/27 │藍俊良未得陳亭蓉│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之同意,而以陳亭│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捌萬元沒收;│
│ │ │ │蓉之名義偽造98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5 月27日屏終學服├─────────┤卷㈡第71頁│刑肆年柒月,褫奪公│壹顆、印文壹枚,│
│ │ │陳亭蓉 │字第098013號函並│林亞蒓 │至第76頁 │權肆年。 │均沒收。 │
│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 │
│ │ │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8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1 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柒年參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173 │ │99/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史前文化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1/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10日屏終學├─────────┤卷㈡第77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林亞蒓 │至第88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及林│ │ │ │ │
│ │ │ │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 │陳亭蓉印文2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174 │ │99/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及無│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線上網主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2 月9 日屏終學├─────────┤卷㈡第89頁│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9002號函│林亞蒓 │至第104頁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 │
│ │ │陳亭蓉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陳亭蓉印│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1 枚。再以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黃國賓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五編號19之不實發│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票,以楊梅、林子│ │ │肆年。 │ │
│ │ │ │翔及陳亭蓉之名義│ │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1 枚、陳│ │ │ │ │
│ │ │ │亭蓉印文2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陳│ │ │ │ │
│ │ │ │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陳亭蓉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99年度財產│ │ │ │ │
│ │ │ │增加名明細表(偽│ │ │ │ │
│ │ │ │蓋陳亭蓉印文1 枚│ │ │ │ │
│ │ │ │)。 │ │ │ │ │
├──┤ ├─────┼────────┼─────────┼─────┼─────────┼────────┤
│175 │ │99/2/2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布小物創意手作研習│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3/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26日屏終學├─────────┤卷㈡第105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19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176 │ │99/4/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手工串珠教學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4/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2 日屏終學├─────────┤卷㈡第12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4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33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177 │ │99/4/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烹飪廚藝教學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99/5/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20日屏終學├─────────┤卷㈡第13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5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47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178 │ │100/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百年音樂觀摩會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1/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亭蓉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26日屏終學├─────────┤卷㈡第14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60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亭蓉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陳亭蓉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陳亭蓉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陳亭蓉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陳亭│ │ │ │ │
│ │ │ │蓉印文各1 枚)。│ │ │ │ │
├──┤ ├─────┼────────┼─────────┼─────┼─────────┼────────┤
│179 │ │100/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自行車自然生態研習│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2/2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9 日屏終學├─────────┤卷㈡第16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楊梅 │服字第100002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68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陳亭蓉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亭蓉、陳誼│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印文各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楊梅、藍家賢及陳│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誼之名義分別偽造│ │ │參年。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陳誼│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陳│ │ │ │ │
│ │ │ │誼及藍家賢印文各│ │ │ │ │
│ │ │ │1 枚、楊梅印文2 │ │ │ │ │
│ │ │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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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100/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校園學術之旅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4/1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 日屏終學├─────────┤卷㈡第17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100003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83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之1頁 │ │ │
│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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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100/3/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如何規劃保險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4/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5日屏終學├─────────┤卷㈡第16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100004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76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182 │ │100/3/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如何做好簡單理財研│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習(100/4/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22日屏終學├─────────┤卷㈡第18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100005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91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賢│ │ │ │ │
│ │ │ │及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183 │ │100/6/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及智慧型手│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機相關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6 月20日屏終學├─────────┤卷㈡第192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100006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01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陳誼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陳誼印文│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國賓取得附表五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號22之不實發票,│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以楊梅、藍家賢及│ │ │肆年。 │ │
│ │ │ │陳誼之名義分別偽│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陳│ │ │ │ │
│ │ │ │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陳│ │ │ │ │
│ │ │ │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陳誼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 │藍家賢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184 │ │100/1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保險觀念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陳│(100/10/13-10/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誼之名義偽造100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1月2 日屏終學├─────────┤卷㈡第20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玖枚│
│ │ │楊梅 │服字第100008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08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之1頁 │ │ │
│ │ │陳誼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陳誼印文1 枚│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玖枚│
│ │ │ │。再以楊梅、藍家│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賢及陳誼之名義分│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別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及藍家賢│ │ │ │ │
│ │ │ │印文各1 枚、陳誼│ │ │ │ │
│ │ │ │印文2 枚)及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及藍家賢印文各1 │ │ │ │ │
│ │ │ │枚、陳誼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185 │ │101/1/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相關設備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1 年1 月16日屏├─────────┤卷㈡第209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1│林亞蒓 │頁至第218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劉枝秀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劉枝│9萬9,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秀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26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印│ │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劉│ │ │ │ │
│ │ │ │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印│ │ │ │ │
│ │ │ │文2 枚)。 │ │ │ │ │
├──┤ ├─────┼────────┼─────────┼─────┼─────────┼────────┤
│186 │ │101/1/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如何規劃保險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101/2/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 年1 月25日屏├─────────┤卷㈡第21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2│林亞蒓 │頁至第225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劉枝│ │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 ├─────┼────────┼─────────┼─────┼─────────┼────────┤
│187 │ │101/2/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種子體驗教育│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劉│研習(101/3/6-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 年2 月15日屏├─────────┤卷㈡第22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3│林亞蒓 │頁至第232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劉枝│ │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 ├─────┼────────┼─────────┼─────┼─────────┼────────┤
│188 │ │101/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職涯規劃教育研習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101/3/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 年3 月5 日屏├─────────┤卷㈡第23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1004│林亞蒓 │頁至第239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劉枝│ │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 ├─────┼────────┼─────────┼─────┼─────────┼────────┤
│189 │ │102/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做好人生的保險檢視│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研習(102/1/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4 日屏├─────────┤卷㈡第24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1│林亞蒓 │頁至第245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劉枝│ │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 ├─────┼────────┼─────────┼─────┼─────────┼────────┤
│190 │ │102/1/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種子體驗教育│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研習(102/1/2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1/29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10日屏├─────────┤卷㈡第25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2│林亞蒓 │頁至第262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劉枝│ │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 ├─────┼────────┼─────────┼─────┼─────────┼────────┤
│191 │ │102/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就業市場分析教育研│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習(102/2/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30日屏├─────────┤卷㈡第24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3│林亞蒓 │頁至第252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劉枝│ │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 ├─────┼────────┼─────────┼─────┼─────────┼────────┤
│192 │ │102/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相關設備 │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2 年3 月1 日屏├─────────┤卷㈡第263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4│林亞蒓 │頁至第277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劉枝秀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劉枝│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秀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29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印│ │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劉│ │ │ │ │
│ │ │ │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 │藍家賢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193 │ │102/3/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高爾夫訓練球桿│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組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2 年3 月18日屏├─────────┤卷㈡第278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親文服字第102005│林亞蒓 │頁至第292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劉枝秀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劉枝│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秀印文1 枚。再以│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楊梅、藍家賢及劉│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枝秀之名義分別偽│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肆年。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劉│ │ │ │ │
│ │ │ │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劉枝秀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劉枝秀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電腦設備│ │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 │楊梅及藍家賢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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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102/5/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認識高爾夫與生活教│終身學習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劉│育研習(102/7/2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枝秀之名義偽造 │-8/3)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5 月16日屏├─────────┤卷㈡第29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終學服字第102006│林亞蒓 │頁至第300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劉枝秀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劉枝秀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劉枝秀│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劉枝│ │ │ │ │
│ │ │ │秀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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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才藝創作服務│95/8/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巧手藝品製作教學展│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協會 │ │人之同意,先以凌│覽(95/9/9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8 月27日屏才創├─────────┤卷㈠第1頁 │刑肆年壹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服字第095004號函│許阿桃 │至第12頁 │權參年。 │,均沒收。 │
│ │ │黃南豪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3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枚。再以楊梅、黃│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南豪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伍月,褫奪公權│ │
│ │ │ │義偽造領款收據(│ │ │參年。 │ │
│ │ │ │偽蓋楊梅、黃南豪│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96 │ │95/9/22 │藍俊良未得凌榮信│購置筆記型電腦、飲│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之同意,而以凌榮│水機、過濾器等設備│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信之名義偽造95年│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9月22日屏才創服 ├─────────┤卷㈠第13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壹顆、印文壹│
│ │ │凌榮信 │字第095005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18頁│權肆年。 │枚,均沒收。 │
│ │ │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 │屏東縣政府行使申│ │ │ │ │
│ │ │ │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金│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額,並偽蓋凌榮信│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壹顆、印文壹枚,│
│ │ │ │印文1枚。 │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 │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 │ │ │肆年。 │ │
├──┤ ├─────┼────────┼─────────┼─────┼─────────┼────────┤
│197 │ │95/1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登山健走(95/11/18│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1月8 日屏才創├─────────┤卷㈠第1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伍枚│
│ │ │楊梅 │服字第095006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7頁│年。 │,均沒收。 │
│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伍枚│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文正、黃南豪及凌│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 │ │ │ │ │
├──┤ ├─────┼────────┼─────────┼─────┼─────────┼────────┤
│198 │ │95/1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投影機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5│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11月29日屏才創├─────────┤卷㈠第28頁│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伍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5007號函│林亞蒓 │至第39頁 │權肆年。 │拾枚,均沒收。 │
│ │ │陳文正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 │
│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凌榮信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陳亭蓉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伍顆、印文共拾枚│
│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黃國賓取得之附表│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五編號2 之不實發│ │ │肆年。 │ │
│ │ │ │票,以楊梅、陳文│ │ │ │ │
│ │ │ │正、黃南豪、凌榮│ │ │ │ │
│ │ │ │信及陳亭蓉之名義│ │ │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陳文│ │ │ │ │
│ │ │ │正、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 │黃南豪、凌榮信及│ │ │ │ │
│ │ │ │陳亭蓉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199 │ │96/1/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印│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表機等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1 月25日屏才創├─────────┤卷㈠第120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6001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32 │權肆年。 │拾參枚,均沒收。│
│ │ │陳建良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凌榮信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參│
│ │ │ │黃國賓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五編號3 之不實發│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票,以楊梅、陳建│ │ │肆年。 │ │
│ │ │ │良、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 │信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蓋│ │ │ │ │
│ │ │ │楊梅、陳建良、黃│ │ │ │ │
│ │ │ │南豪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黏貼憑│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陳建良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黃南│ │ │ │ │
│ │ │ │豪印文2 枚)。 │ │ │ │ │
├──┤ ├─────┼────────┼─────────┼─────┼─────────┼────────┤
│200 │ │96/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吃尾牙(96/2/6)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犯詐欺取財罪│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處有期徒刑柒月。│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 │,均沒收。 │
│ │ ├─────┤年1 月29日屏才創├─────────┤卷㈠第40 │ │ │
│ │ │楊梅 │服字第096002號函│尤慶賀 │頁至第52頁│ │ │
│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無罪。 │無。 │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 │ │
│ │ │ │枚。再以楊梅、陳│ │ │ │ │
│ │ │ │文正、黃南豪及凌│ │ │ │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文正、黃│ │ │ │ │
│ │ │ │南豪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出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文正、黃南豪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201 │ │96/1/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台南林鳳營一日遊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6/2/1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30日屏才創├─────────┤卷㈠第53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貳│
│ │ │楊梅 │服字第095003號函│林亞蒓 │至第68頁 │年。 │枚,均沒收。 │
│ │ │陳文正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貳│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文正、黃南豪及凌│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黃南豪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出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陳文正、│ │ │ │ │
│ │ │ │黃南豪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陳文正、黃南│ │ │ │ │
│ │ │ │豪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202 │ │96/4/3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如何成為理財達人講│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座(96/5/1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30日屏才創├─────────┤卷㈠第69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6004號函│許阿桃 │至第81頁 │年。 │,均沒收。 │
│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建良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 │黃南豪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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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96/5/2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生日聚餐(96/6/10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5 月27日屏才創├─────────┤卷㈠第82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6005號函│林輝雄 │至第94頁 │年。 │,均沒收。 │
│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建良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陳建良、│ │ │ │ │
│ │ │ │黃南豪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04 │ │96/6/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設備及分│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頁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6 月6 日屏才創├─────────┤卷㈠第95頁│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林子翔 │服字第096006號函│林亞蒓 │至第106頁 │權肆年。 │玖枚,均沒收。 │
│ │ │陳建良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 │
│ │ │黃南豪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凌榮信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文1 枚。再以林子│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翔、陳建良、黃南│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豪及凌榮信之名義│ │ │肆年。 │ │
│ │ │ │分別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 │ │ │ │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林子翔、陳建良│ │ │ │ │
│ │ │ │、黃南豪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205 │ │96/7/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新會友聯誼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6/7/25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6│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7 月9 日屏才創├─────────┤卷㈠第10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玖枚│
│ │ │林子翔 │服字第096007號函│許阿桃 │頁至第119 │年。 │,均沒收。 │
│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玖枚│
│ │ │ │枚。再以林子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凌榮信之名義分別│ │ │參年。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陳建良、黃南豪│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及支出明細表│ │ │ │ │
│ │ │ │(偽蓋林子翔、陳│ │ │ │ │
│ │ │ │建良及黃南豪印文│ │ │ │ │
│ │ │ │各1 枚、凌榮信印│ │ │ │ │
│ │ │ │文2 枚)。 │ │ │ │ │
├──┤ ├─────┼────────┼─────────┼─────┼─────────┼────────┤
│206 │ │97/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新會友聯誼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1/13 )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2 日屏才創├─────────┤卷㈠第13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1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48 │年。 │枚,均沒收。 │
│ │ │陳建良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黃南豪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陳│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建良、黃南豪及凌│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陳建良、黃│ │ │ │ │
│ │ │ │南豪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出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陳建良、黃南豪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陳建│ │ │ │ │
│ │ │ │良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 枚、黃南豪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 ├─────┼────────┼─────────┼─────┼─────────┼────────┤
│207 │ │97/2/13 │藍俊良未得凌榮信│購置桌上型電腦設備│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之同意,而以凌榮│及印表機、掃瞄器設│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信之名義偽造97年│備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2 月13日屏才創服├─────────┤卷㈠第149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字第097002號函並│林亞蒓 │頁至第162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檢附經費概算表向│ │頁 │ │ │
│ │ │黃南豪 │屏東縣政府申請添│ │ │ │ │
│ │ │凌榮信 │購右列物品,以獲│ │ │ │ │
│ │ │ │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1 枚。再持其向黃│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國賓取得之附表五│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編號12之不實發票│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以楊梅、林子翔│ │ │肆年。 │ │
│ │ │ │、黃南豪及凌榮信│ │ │ │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黃南豪│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支用明細表│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黃南豪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黃南豪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208 │ │97/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如何管理資產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3/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25日屏才創├─────────┤卷㈠第16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拾枚│
│ │ │楊梅 │服字第097003號函│李世斌 │頁至第179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及黏貼│ │ │ │ │
│ │ │ │憑證用紙(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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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97/3/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知本聚餐泡湯之旅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4/1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31日屏才創├─────────┤卷㈠第18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伍│
│ │ │楊梅 │服字第097004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97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榮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伍│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陳榮華及凌│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 │榮華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 │ │ │ │
│ │ │ │翔印文各1 枚、陳│ │ │ │ │
│ │ │ │榮華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2 枚)。 │ │ │ │ │
├──┤ ├─────┼────────┼─────────┼─────┼─────────┼────────┤
│210 │ │97/4/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阿里山戶外教學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而以│(97/5/1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凌榮信之名義偽造│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97年4 月14日屏才├─────────┤卷㈠第19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陸│
│ │ │楊梅 │創服字第097005號│林亞蒓 │頁至第216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函並檢附活動計畫│ │頁 │ │ │
│ │ │陳榮華 │書及經費概算表向│ │ │ │ │
│ │ │凌榮信 │屏東縣政府申請補├─────────┤ ├─────────┼────────┤
│ │ │ │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文│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陸│
│ │ │ │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凌榮信之名義分別│ │ │參年。 │ │
│ │ │ │偽造領款收據(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陳榮華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印文2 枚、林子翔│ │ │ │ │
│ │ │ │、陳榮華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陳榮華印文3 枚)│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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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97/4/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訓練營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7/5/15-5/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24日屏才創├─────────┤卷㈠第21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肆顆、印文共拾肆│
│ │ │楊梅 │服字第097006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35 │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陳榮華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凌榮信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子翔、陳榮華及凌│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林子翔、陳│ │ │ │ │
│ │ │ │榮華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陳榮華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 │ │ │ │
│ │ │ │翔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 枚、陳榮華印文│ │ │ │ │
│ │ │ │2 枚)。 │ │ │ │ │
├──┤ ├─────┼────────┼─────────┼─────┼─────────┼────────┤
│212 │ │97/5/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筆記型電腦設備│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及數位相機設備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7│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5 月4 日屏才創├─────────┤卷㈠第236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肆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7007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49 │權肆年。 │拾肆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頁 │ │ │
│ │ │陳榮華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凌榮信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1 枚。再持其向│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肆顆、印文共拾肆│
│ │ │ │黃國賓取得之附表│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五編號14之不實發│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票,以楊梅、林子│ │ │肆年。 │ │
│ │ │ │翔、陳榮華及凌榮│ │ │ │ │
│ │ │ │信之名義分別偽造│ │ │ │ │
│ │ │ │領款收據(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陳榮│ │ │ │ │
│ │ │ │華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陳榮華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林子翔│ │ │ │ │
│ │ │ │及凌榮信印文各1 │ │ │ │ │
│ │ │ │枚、陳榮華印文2 │ │ │ │ │
│ │ │ │枚)。 │ │ │ │ │
├──┤ ├─────┼────────┼─────────┼─────┼─────────┼────────┤
│213 │ │98/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動員交流聯誼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1/1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3 日屏才創├─────────┤卷㈠第250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1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56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14 │ │98/1/1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參訪暨休閒育樂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2/14-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13日屏才創├─────────┤卷㈠第257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2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263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15 │ │98/3/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珠寶設計研習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4 日屏才創├─────────┤卷㈠第26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3號函│林輝雄 │頁至第273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16 │ │98/3/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藝品文化參訪研習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5 日屏才創├─────────┤卷㈠第27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4號函│邱名璋 │頁至第283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17 │ │98/3/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泰雅文化參訪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7-3/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7 日屏才創├─────────┤卷㈠第284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5號函│曾世郎 │頁至第292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18 │ │98/3/1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才藝創作戶外觀摩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3/2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0日屏才創├─────────┤卷㈡第1頁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6號函│林輝雄 │至第11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 │、凌榮信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219 │ │98/3/1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影印機設備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3 月11日屏才創├─────────┤卷㈡第19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8007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30頁│權肆年。 │拾壹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 │
│ │ │凌榮信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9萬9,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2 枚。再以楊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壹│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肆年。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及│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220 │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推廣教育研習│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4/1-4/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7日屏親文├─────────┤卷㈡第12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8號函│許阿桃 │至第18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21 │ │98/3/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山林美學文化創意研│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習(98/4/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7日屏才創├─────────┤卷㈡第31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09號函│許阿桃 │至第40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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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98/4/3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作業系統軟體研習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8/4/1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4 月3 日屏才創├─────────┤卷㈡第41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10號函│黃順發 │至第47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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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98/9/2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傳統藝術文化參訪研│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習(98/10/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8│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9 月24日屏才創├─────────┤卷㈡第48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8011號函│林亞蒓 │至第54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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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99/1/8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卑南文化參訪研習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9/1/24)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 月8 日屏才創├─────────┤卷㈡第55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1號函│林亞蒓 │至第61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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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99/2/2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拼布手藝教育研習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9/3/6)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2 月22日屏才創├─────────┤卷㈡第62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捌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2號函│林亞蒓 │至第71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捌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及│ │ │ │ │
│ │ │ │林子翔印文各1 枚│ │ │ │ │
│ │ │ │、凌榮信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
│226 │ │99/3/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繪圖寫生創作研習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99/4/3)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3 月14日屏才創├─────────┤卷㈡第72頁│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3號函│林亞蒓 │至第79頁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27 │ │99/5/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分離式冷氣設備│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年5 月1 日屏才創├─────────┤卷㈡第80頁│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服字第099004號函│林亞蒓 │至第96頁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 │
│ │ │凌榮信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 ├─────────┼────────┤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9萬9,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肆年。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財產增加單(│ │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228 │ │99/11/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自行車設備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1月20日屏才創├─────────┤卷㈡第97頁│刑肆年貳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楊梅 │服字第099005號函│林亞蒓 │至第105頁 │權參年。 │枚,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經費概算表│ │ │ │ │
│ │ │凌榮信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 │ │ │添購右列物品,以├─────────┤ ├─────────┼────────┤
│ │ │ │獲取右列補助金額│4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肆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偽│ │ │ │ │
│ │ │ │蓋楊梅、林子翔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財產增加單(│ │ │ │ │
│ │ │ │偽蓋楊梅及林子翔│ │ │ │ │
│ │ │ │印文各1 枚) │ │ │ │ │
├──┤ ├─────┼────────┼─────────┼─────┼─────────┼────────┤
│229 │ │99/1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野生植物教育創作研│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習(99/12/10)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99│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年11月29日屏才創├─────────┤卷㈡第10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服字第099006號函│林亞蒓 │頁至第115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並檢附活動計畫書│ │頁 │ │ │
│ │ │凌榮信 │及經費概算表向屏│ │ │ │ │
│ │ │ │東縣政府申請補助├─────────┤ ├─────────┼────────┤
│ │ │ │右列活動經費,並│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偽蓋凌榮信印文1 │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枚。再以楊梅、林│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子翔及凌榮信之名│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義分別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林│ │ │ │ │
│ │ │ │子翔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及支用明│ │ │ │ │
│ │ │ │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 │ │ │ │ │
├──┤ ├─────┼────────┼─────────┼─────┼─────────┼────────┤
│230 │ │100/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舞蹈教室訓練營研習│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0/1/21)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1 月6 日屏├─────────┤卷㈡第116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1│林亞蒓 │頁至第120 │年。 │,均沒收。 │
│ │ │林子翔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林子翔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林子翔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231 │ │100/2/17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少年高爾夫訓練研習│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0/3/9)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2 月17日屏├─────────┤卷㈡第121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2│林亞蒓 │頁至第125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232 │ │100/6/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而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陸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0 年6 月1 日屏├─────────┤卷㈡第126 │刑肆年肆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5│林清都 │頁至第129 │權肆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凌榮信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6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柒年貳月,褫奪公權│ │
│ │ │ │附表五編號21之不│ │ │肆年。 │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之│ │ │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 枚)。 │ │ │ │ │
├──┤ ├─────┼────────┼─────────┼─────┼─────────┼────────┤
│233 │ │100/7/14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參萬捌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0 年7 月14日屏├─────────┤卷㈡第130 │刑肆年貳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0006│林亞蒓 │頁至第137 │權參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凌榮信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3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21之不│ │ │肆年陸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參年。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印│ │ │ │ │
│ │ │ │文2 枚)。 │ │ │ │ │
├──┤ ├─────┼────────┼─────────┼─────┼─────────┼────────┤
│234 │ │101/1/16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玖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1 年1 月16日屏├─────────┤卷㈡第138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1001│林亞蒓 │頁至第151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凌榮信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9萬9,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25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之│ │ │ │ │
│ │ │ │名義偽造領款收據│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 枚)、支用明細│ │ │ │ │
│ │ │ │表(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黏貼憑│ │ │ │ │
│ │ │ │證用紙(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電│ │ │ │ │
│ │ │ │腦設備財產增加單│ │ │ │ │
│ │ │ │(偽蓋楊梅印文2 │ │ │ │ │
│ │ │ │枚)。 │ │ │ │ │
├──┤ ├─────┼────────┼─────────┼─────┼─────────┼────────┤
│235 │ │101/1/2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新職場教育體驗研習│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1/2/15)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 年1 月29日屏├─────────┤卷㈡第152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1002│林亞蒓 │頁至第158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236 │ │101/2/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規則教育研習│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1/3/6-3/7)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1 年2 月15日屏├─────────┤卷㈡第15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1003│林亞蒓 │頁至第167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237 │ │102/1/2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新職場教育體驗研習│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2/1/1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2 日屏├─────────┤卷㈡第168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肆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1│林亞蒓 │頁至第172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肆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偽造領款收│ │ │參年。 │ │
│ │ │ │據(偽蓋楊梅、藍│ │ │ │ │
│ │ │ │家賢及凌榮信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 ├─────┼────────┼─────────┼─────┼─────────┼────────┤
│238 │ │102/1/1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高爾夫規則教育研習│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2/2/6-2/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15日屏├─────────┤卷㈡第17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2│林亞蒓 │頁至第182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239 │ │102/1/31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長照觀念教育研習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102/2/22)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1 月31日屏├─────────┤卷㈡第183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3│林亞蒓 │頁至第188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蓋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蓋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
│240 │ │102/2/20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電腦設備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玖萬捌仟元沒│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收;未扣案之左列│
│ │ ├─────┤102 年2 月20日屏├─────────┤卷㈡第189 │刑肆年捌月,褫奪公│印章參顆、印文共│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4│林亞蒓 │頁至第198 │權肆年。 │拾貳枚,均沒收。│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凌榮信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 ├─────────┼────────┤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9萬8,000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信印文1 枚。再持│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貳│
│ │ │ │其向黃國賓取得之│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附表五編號27之不│ │ │柒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實發票,以楊梅、│ │ │肆年。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之│ │ │ │ │
│ │ │ │名義分別偽造領款│ │ │ │ │
│ │ │ │收據(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印│ │ │ │ │
│ │ │ │文各1 枚)、支用│ │ │ │ │
│ │ │ │明細表(偽蓋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黏│ │ │ │ │
│ │ │ │貼憑證用紙(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及電腦設備財產增│ │ │ │ │
│ │ │ │加單(偽蓋楊梅及│ │ │ │ │
│ │ │ │藍家賢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241 │ │102/2/25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購置衛生設備 │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伍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2 月25日屏├─────────┤卷㈡第199 │刑肆年參月,褫奪公│參顆、印文共拾貳│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5│林亞蒓 │頁至第208 │權參年。 │枚,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經費概│ │頁 │ │ │
│ │ │凌榮信 │算表向屏東縣政府│ │ │ │ │
│ │ │ │申請添購右列物品├─────────┤ ├─────────┼────────┤
│ │ │ │,以獲取右列補助│5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金額,並偽蓋凌榮│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拾參│
│ │ │ │信印文1 枚。再以│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枚,均沒收。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肆年柒月,褫奪公權│ │
│ │ │ │榮信之名義分別偽│ │ │參年。 │ │
│ │ │ │造領款收據(偽蓋│ │ │ │ │
│ │ │ │楊梅、藍家賢及凌│ │ │ │ │
│ │ │ │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支用明細表(偽│ │ │ │ │
│ │ │ │蓋楊梅、藍家賢及│ │ │ │ │
│ │ │ │凌榮信印文各1 枚│ │ │ │ │
│ │ │ │)、黏貼憑證用紙│ │ │ │ │
│ │ │ │(偽蓋楊梅、藍家│ │ │ │ │
│ │ │ │賢及凌榮信印文各│ │ │ │ │
│ │ │ │1 枚)及電腦設備│ │ │ │ │
│ │ │ │財產增加單(偽蓋│ │ │ │ │
│ │ │ │楊梅及藍家賢印文│ │ │ │ │
│ │ │ │各1 枚)。 │ │ │ │ │
├──┤ ├─────┼────────┼─────────┼─────┼─────────┼────────┤
│242 │ │102/5/9 │藍俊良未得左列之│培育高爾夫才藝運動│才藝創作協│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人之同意,先以凌│研習(102/7/1-7/8 │會補助申請│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臺幣貳萬元沒收;│
│ │ │ │榮信之名義偽造 │) │及核銷資料│取財物罪,處有期徒│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102 年5 月9 日屏├─────────┤卷㈡第209 │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參顆、印文共柒枚│
│ │ │楊梅 │才創服字第102006│林亞蒓 │頁至第216 │年。 │,均沒收。 │
│ │ │藍家賢 │號函並檢附活動計│ │頁 │ │ │
│ │ │凌榮信 │畫書及經費概算表│ │ │ │ │
│ │ │ │向屏東縣政府申請├─────────┤ ├─────────┼────────┤
│ │ │ │補助右列活動經費│2萬元 │ │林亞蒓公務員共同犯│未扣案之左列印章│
│ │ │ │,並偽造凌榮信印│ │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參顆、印文共柒枚│
│ │ │ │文1 枚。再以楊梅│ │ │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均沒收。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肆年肆月,褫奪公權│ │
│ │ │ │之名義分別偽造領│ │ │參年。 │ │
│ │ │ │款收據(偽造楊梅│ │ │ │ │
│ │ │ │、藍家賢及凌榮信│ │ │ │ │
│ │ │ │印文各1 枚)及支│ │ │ │ │
│ │ │ │用明細表(偽造楊│ │ │ │ │
│ │ │ │梅、藍家賢及凌榮│ │ │ │ │
│ │ │ │信印文各1 枚)。│ │ │ │ │
└──┴──────┴─────┴────────┴─────────┴─────┴─────────┴────────┘
附表五:
┌──┬────────┬─────────┬───────┬─────────┬───────┬────────┐
│編號│ 買受人 │ 開立品項 │ 發票時間 │ 開立不實之統一 │金額(新臺幣)│原審判決確定之黃│
│ │ │ 採購設備 │ │ 發票憑證 │ │國賓罪刑主文 │
├──┼────────┼─────────┼───────┼─────────┼───────┼────────┤
│ 1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5年3 月17日 │L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修正│
│ │ │ │ │ │ │前商業會計法第七│
│ │ │ │ │ │ │十一條第一款填製│
│ │ │ │ │ │ │不實會計憑證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 │ │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
│ │ │ │ │ │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投影機1臺 │95年12 月1 日 │Q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 │徒刑壹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3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 月12日 │S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4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桌上型電腦1臺 │96年3月1 日 │S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會 │印表機1臺 │ │ │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5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3 月6日 │S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影印機1臺 │96年5 月10日 │00000000(前2 碼英│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 │ │文字模糊無法辨認)│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參│
│ 7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筆記型電腦2臺 │96年6 月15日 │TU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會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8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投影機1臺 │96年7 月20 日 │UU00000000 │9 萬9,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9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投影機1臺 │97年1 月25日 │X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10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電漿電視1臺 │97年1 月20日 │X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音響喇叭1組 │ │ │ │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
│11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CD機組1組 │97年1 月12日 │XU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會 │無線接受機1組 │ │ │ │算壹日。 │
│ │ │伴唱機1組 │ │ │ │ │
│ │ │DVD播放機1組 │ │ │ │ │
│ │ │擴大機1組 │ │ │ │ │
├──┼────────┼─────────┼───────┼─────────┼───────┼────────┤
│12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桌上型電腦1組 │97年3 月11 日 │XX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印表機1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參│
│13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電漿電視1臺 │97年3月4 日 │XX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14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 月5日 │Z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數位相機2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15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 月10日 │ZU00000000 │9 萬8,000 元 │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
│16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筆記型電腦2臺 │97年5月15日 │ZU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會 │ │ │ │ │算壹日。 │
├──┼────────┼─────────┼───────┼─────────┼───────┼────────┤
│17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電腦1臺 │98年3 月27日 │E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攝影機4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18 │親子文化服務協會│數位影印機1臺 │99年3月2 日 │L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參│
│19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筆記型電腦2臺 │99年3 月8日 │LU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20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mac桌上型電腦1臺 │100 年2 月15日│RU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會 │mac桌上型電腦1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貳│
│ │ │ │ │ │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21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acer平板電腦1臺 │100年7月10日 │VG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acer筆記型電腦1臺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
│22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acer筆記型電腦2臺 │100 年7 月5日 │VG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asus筆記型電腦1臺 │ │ │ │算壹日。 │
├──┼────────┼─────────┼───────┼─────────┼───────┼────────┤
│23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年2月5日 │YU00000000 │9 萬9,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會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參│
│24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1年2月15日 │YU00000000 │9 萬8,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25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 年3月5 日 │AH00000000 │9 萬9,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 │ │ │ │ │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 │ │ │ │ │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參│
│26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3臺 │101 年3 月8日 │AH00000000 │9 萬9,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27 │才藝創作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 年4月15日 │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黃國賓共同犯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28 │新世紀婦女服務協│apple平板電腦3臺 │102 年4 月8日 │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第一款之填製不實│
│ │會 │acer平板電腦1臺 │ │ │ │罪,處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
│29 │終身學習服務協會│asus筆記型電腦2臺 │102 年4月18 日│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
│30 │希望工程服務協會│apple平板電腦3臺 │102 年4月10日 │LL00000000 │9 萬8,000 元 │ │
│ │ │acer平板電腦1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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