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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1 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204、45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義盛因販賣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土造槍支及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審諭知均有罪,並定執行為有期徒刑12年之判決,被告黃義盛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而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黃義盛已於108 年12月4 日死亡,經戶政單位電腦通報本院,有其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註明「死亡」之記載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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