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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銘傑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94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9037 、2107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各次販賣行為人、時間、地點、對象、方式及所得金額,詳各該編號所示)。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除為第二級毒品外,亦屬政府所管制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而分別為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各次轉讓時間、地點、對象、方式,詳各該編號所示)。
三、嗣經警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就甲○○所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通知黃國倫、林政融、梁昭福等人到案說明,且提訊甲○○詢問後,因而查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4頁正面至第45頁正面),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見106 年度偵字第19037 號卷〔下稱偵卷〕第112 至114 頁,原審卷第77頁、第107 頁、第159 頁,本院卷第44頁正面、第60頁反面至第62頁正面),且經證人黃國倫、林政融、梁昭福分別於警詢、偵訊證述明確(黃國倫部分見警卷第42至46頁、偵卷第16至17頁;
林政融部分見警卷第55至57頁、偵卷第19頁正、反面;
梁昭福部分見警卷第31至34頁、偵卷第63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及簡訊內容,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資佐證(見警卷第87至92頁),自堪信實。
㈡按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本案所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可任意分裝或增減其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隨時依雙方關係之深淺、當時之資力、需求程度及對行情之認知等因素,機動調整,因之販賣之利得,除經被告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且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不低且取得不易,凡為販賣之不法行為者,苟無利可圖或至親深交,應無甘冒交付他人毒品遭查獲嚴懲之極大風險而為無償轉讓之情形,故從事此類買賣者,應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
從而,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主觀上應有營利意圖,亦堪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
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⒉甲基安非他命除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外,另因其屬安非他命類之藥品,業經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於75年7 月11日以衛署藥字第597627號函重申公告禁止使用在案,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
是以,行為人明知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屬於同一犯罪行為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則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從而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若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所定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毒品罪,應予加重其刑之情形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1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並無證據證明各次轉讓淨重已超過10公克,且轉讓之對象梁昭福、黃國倫,亦非未成年人,有其等年籍在卷可稽,是被告前開犯行,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或第9條規定之加重情形。
從而依諸上揭說明,就其上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所為,均應優先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共2 罪)。
⒊被告前揭各次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各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編號1 、2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之說明:㈠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皆自白在卷,有如前述,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按對於不同刑罰法律間具有法規競合關係者,經擇一法律加以論科,其相關法條之適用,應本於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割裂;
又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被告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準此,被告於偵、審中固均自白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2 所示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惟被告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既應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斷,則基上說明,本於法律適用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被告此部分犯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㈢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
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6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50 號判決意旨可參)。
被告固主張其就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然查:本件並無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游,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7年2 月7 日雄檢欽洪106 偵19037 字第21760 號函敘明確(見原審卷第18頁)。
又本案執行通訊監察時,並未發現被告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為何人,被告雖於106 年11月7 日警詢時供述其毒品來源為紀宏德,惟警方並未因被告上開供述而查獲被告販賣毒品之事證;
再警方復因被告供述,前往其所述不法處所現場查證,惟均未發現不法犯罪事證,故無法申請通訊監察及執行查緝等情,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2 月14日高市警刑大偵3 字第10770273300 號函暨電信公司查詢明細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7 年9 月28日保三貳警偵字第1070006767號函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9至24頁、第129 頁)。
復經本院電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承辦員警,均稱:因無線索,故於函覆原審法院後,未再繼續追查,有本院108 年1 月15日電話查詢紀錄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38頁),且經調閱紀宏德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紀錄(見本院卷第27至36頁),紀宏德確無因被告之指認而遭調查、起訴之紀錄,職是,本件被告並無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揆之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並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無視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竟販售第二級毒品牟利,或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助長社會風氣敗壞,並殘害國民身心健康,自應受相當非難。
另斟酌本件交易及轉讓毒品、禁藥之數量、金額或次數尚非嚴重,且考量被告販賣毒品及轉讓禁藥之對象尚屬固定,整體而言,對於社會法秩序之破壞及行為所顯示之法敵對性尚非嚴重,與大量販售或針對不特定多數人販賣毒品之大盤或毒梟相較,其惡性相對而言應屬較輕,復參以被告犯後能知所悔悟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暨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附表二編號1 至2 「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6 月。
復說明: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為被告為附表一編號2 至4 、附表二編號2 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且被告自陳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62頁正面),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2 至4 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2 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按基於法律適用整體性原則,被告此部分之沒收,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原判決謂此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2 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雖屬有錯,然因此錯誤並不影響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行動電話應予沒收之判決結果,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㈡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M 卡1 枚)1 支,為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 、5 及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然上開手機既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且被告自陳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62頁正面),應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 、5 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按原判決就附表二編號1 犯行之行動電話沒收,謂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雖屬有誤,然因此錯誤並不影響該行動電話應予沒收之判決結果,爰由本院逕予更正,理由如前開㈠所述)。
㈢附表一編號1至5 所示各次販賣毒品之犯罪所得,實際上均由被告取得,並已經花用殆盡,業據被告於原審供明在卷(見原審卷第162 頁正面),且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犯行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及附表三編號4 所示毒品愷他命1 包,均為供被告自己施用之毒品,業據被告供陳在案(見警卷第5 頁),且衡以被告為警查獲日為106年9 月21日,與本案前開犯行,時間上均有相當間隔,且依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證明該等毒品與本件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1 支,亦不能證明與本件犯行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主張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 至5 犯行,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其刑,且就其全部犯行量刑過重,而有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號│購毒者│ 時 間 │ 交 易 方 式 │原審主文 │ 相 關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 ├────┤ │ │ │
│ │ │ 地 點 │ │ │ │
├──┼───┼────┼────────┼────────┼────────────────┤
│1 │黃國倫│106年6月│黃國倫於106年6月│甲○○犯販賣第二│1.106.06.23.21時49分15秒,門號0O│
│(起 │ │24日13時│23、24日,以門號│級毒品罪,處有期│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OOO│
│訴書│ │33分後某│0000000000號行動│徒刑參年捌月。 │ 0000000(甲○○,A),內容: │
│附表│ │時許 │電話聯繫甲○○所│ │ A:喂。 │
│一編│ ├────┤持用之門號OOOOOO│未扣案門號OOOOOO│ B:哭妖,我以為你真的是賣冷氣的│
│號1)│ │高雄市○│OOOO號行動電話(│OOOO手機壹支(含│ (笑)。之前我有要買一冷氣。 │
│ │ │○區○○│通聯時間、內容詳│SIM卡壹枚)沒收 │ A:哭。 │
│ │ │路OO巷O │如右列相關通訊監│,於全部或一部不│ B:結果我後來跟他說不要,因為他│
│ │ │弄O號許 │察譯文所示),向│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賣的比較貴這樣。哭妖我以為你│
│ │ │銘傑住處│甲○○表示欲購買│沒收時,追徵其價│ 是真在賣冷氣的。 │
│ │ │門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額。 │ A:冷氣啦,冷氣啦,我賣冷氣的你│
│ │ │ │非他命,雙方達成│ │ 記得吧。 │
│ │ │ │合意後,於左列時│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B:對啦,我知道啦。 │
│ │ │ │、地,由甲○○交│所得新台幣壹仟伍│ A:對對對,回去再說。喔,你弄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佰元沒收,於全部│ 一個。 │
│ │ │ │包予黃國倫,並向│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B:我的微信不見了。 │
│ │ │ │黃國倫收取價金15│不宜執行沒收時,│ A:又殺掉了? │
│ │ │ │00元。 │追徵其價額。 │ B:因為我老婆。 │
│ │ │ │ │ │ A:沒關係重來過。 │
│ │ │ │ │ │ B:我再打電話跟你。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2.106.06.23.22時01分03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簡訊)看一下新冷氣。 │
│ │ │ │ │ │3.106.06.24.13時33分55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簡訊)你那有1.5噸的冷氣機再叫 │
│ │ │ │ │ │ 我過去。我順便拿舊的冷氣│
│ │ │ │ │ │ 給你看看。 │
│ │ │ │ │ │【見警卷第27頁】 │
├──┼───┼────┼────────┼────────┼────────────────┤
│2 │黃國倫│106年7月│黃國倫於106年7月│甲○○犯販賣第二│1.106.07.28.00時35分27秒,門號OO│
│(起 │ │28日10時│28日,以門號OOOO│級毒品罪,處有期│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0OO│
│訴書│ │15分後某│OOOOOO號行動電話│徒刑參年捌月。 │ 0000000(甲○○,A),內容: │
│附表│ │時許 │聯繫甲○○所持用│ │ A:喂。 │
│一編│ │ │之門號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B:喂,現在人在哪裏。 │
│號2)│ │ │行動電話(起訴書│1所示門號0000000│ A:喔,那個喔,現在人要回去。現│
│ │ │ │附表誤載為門號OO│OOO手機壹支(含 │ 在要回去了,要坐車。 │
│ │ │ │00000000,通聯時│SIM卡壹枚)沒收 │ B:你有辦法,你有辦法拿3,有辦 │
│ │ │ │間、內容詳如右列│。 │ 法拿3000過來嗎? │
│ │ │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 A:沒有呀,現在要坐車。 │
│ │ ├────┤所示),向甲○○│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B:差不多要多久?要給我一個確定│
│ │ │高雄市○│表示欲購買第二級│所得新台幣壹仟伍│ 的時間。 │
│ │ │○區○○│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佰元沒收,於全部│ A:我現在在坐車。 │
│ │ │路OO巷O │,雙方達成合意後│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B:你有朋友可以借? │
│ │ │弄O號許 │,嗣於左列時、地│不宜執行沒收時,│ A:先這樣,我在跟人家講話。 │
│ │ │銘傑住處│,由甲○○交付甲│追徵其價額。 │2.106.07.28.00時39分14秒,門號09│
│ │ │門口 │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OOO│
│ │ │ │黃國倫,並向黃國│ │ 0000000(甲○○,A),內容: │
│ │ │ │倫收取價金1500元│ │ (簡訊)我現在錢有,你沒辦法拿來│
│ │ │ │。 │ │ 那以後不用聯絡了就這樣。│
│ │ │ │ │ │3.106.07.28.00時42分07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甲○○,A)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黃國倫,B),內容: │
│ │ │ │ │ │ (簡訊)瘋了是不是就要回去而已,│
│ │ │ │ │ │ 如果要這樣以後都別找我要│
│ │ │ │ │ │ 方便多方便。 │
│ │ │ │ │ │4.106.07.28.01時51分12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簡訊)你給我一個確定的時間幾點│
│ │ │ │ │ │ 能拿來給我? │
│ │ │ │ │ │5.106.07.28.02時00分13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甲○○,A)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黃國倫,B),內容: │
│ │ │ │ │ │ (簡訊)早上了吧。 │
│ │ │ │ │ │6.106.07.28.07時34分37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甲○○,A)撥打門號0OO│
│ │ │ │ │ │ 0000000(黃國倫,B),內容: │
│ │ │ │ │ │ (簡訊)可以來了,到了。 │
│ │ │ │ │ │7.106.07.28.09時56分24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A:喂。 │
│ │ │ │ │ │ B:你在哪裏呀? │
│ │ │ │ │ │ A:一樣,在冷氣那邊。 │
│ │ │ │ │ │ B:喔,好,那我過去。 │
│ │ │ │ │ │8.106.07.28.10時15分29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黃國倫,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A:喂。 │
│ │ │ │ │ │ B:我到你家門口了。 │
│ │ │ │ │ │ A:好。 │
│ │ │ │ │ │【見警卷第28至29頁】 │
├──┼───┼────┼────────┼────────┼────────────────┤
│3 │林政融│106年7月│林政融於106 年7 │甲○○犯販賣第二│1.106.07.17.17時15分20秒,門號OO│
│(起 │ │17日20時│月17日,以門號OO│級毒品罪,處有期│ 00000000(林政融,B)撥打門號0OO│
│訴書│ │45分後某│00000000號行動電│徒刑參年拾月。 │ 0000000(甲○○,A),內容: │
│附表│ │時許 │話聯繫甲○○所持│ │ A:喂。 │
│一編│ ├────┤用之門號00000005│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B:在哪。 │
│號3)│ │高雄市○│OO號行動電話(通│1所示門號0000000│ A:在家。 │
│ │ │○區○○│聯時間、內容詳如│OOO手機壹支(含 │ B:我上班。 │
│ │ │路OO巷O │右列相關通訊監察│SIM卡壹枚)沒收 │ A:你不是有的line嗎? │
│ │ │弄O○許 │譯文所示),向許│。 │ B:沒line啦,我老婆都用光光了( │
│ │ │銘傑住處│銘傑表示欲購買第│ │ 砍光)你是? │
│ │ │門口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A:喔,對對對。 │
│ │ │ │他命,雙方達成合│所得新台幣參仟元│ B:對呀。 │
│ │ │ │意後,嗣於左列時│沒收,於全部或一│ A:那等一下是我過去還是? │
│ │ │ │、地,由甲○○交│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B:對,跟你借2000元。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 │執行沒收時,追徵│ A:添1000。 │
│ │ │ │包予林政融,並向│其價額。 │ B:借3000喔? │
│ │ │ │林政融收取價金30│ │ A:恩。 │
│ │ │ │00元。 │ │ B:好啦,那給我處理好呀。 │
│ │ │ │ │ │ A:好ok。 │
│ │ │ │ │ │ B:這樣,那約幾點? │
│ │ │ │ │ │ A:我,你幾點有空? │
│ │ │ │ │ │ B:差不多6點以後都有空。 │
│ │ │ │ │ │ A:好ok 88。 │
│ │ │ │ │ │ B:好。 │
│ │ │ │ │ │2.106.07.17.20時45分13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林政融,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A:喂,鬥陣仔? │
│ │ │ │ │ │ B:喂,銘傑。 │
│ │ │ │ │ │ A:我在路上。 │
│ │ │ │ │ │ B:你在路上,幾分會到。 │
│ │ │ │ │ │ A:差不多在10分鐘。 │
│ │ │ │ │ │ B:好好。 │
│ │ │ │ │ │ A:還要1-20分。 │
│ │ │ │ │ │ B:好 88。 │
│ │ │ │ │ │【見警卷第59頁】 │
├──┼───┼────┼────────┼────────┼────────────────┤
│4 │林政融│106年8月│林政融於106年8月│甲○○犯販賣第二│1.106.08.20.17時35分45秒,門號0O│
│(起 │ │20日17時│20日,以門號OOOO│級毒品罪,處有期│ 00000000(林政融,B)撥打門號OOO│
│訴書│ │38分後某│OOOOOO號行動電話│徒刑參年捌月。 │ 0000000(甲○○,A),內容: │
│附表│ │時許 │聯繫甲○○所持用│ │ A:喂。 │
│一編│ ├────┤之門號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B:你在哪裏? │
│號4)│ │高雄市○│號行動電話(通聯│1所示門號0000000│ A:在家。 │
│ │ │○區○○│時間、內容詳如右│OOO手機壹支(含 │ B:你在家喔,你幾點出門? │
│ │ │路OO巷O │列相關通訊監察譯│SIM卡壹枚)沒收 │ A:等一下怎麼了? │
│ │ │弄O號許 │文所示),向許銘│。 │ B:等一下喔,很快嗎?我等一下過│
│ │ │銘傑住處│傑表示欲購買第二│ │ 去找你。 │
│ │ │門口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A:多久? │
│ │ │ │命,雙方達成合意│所得新台幣壹仟伍│ B:大概20分鐘吧。 │
│ │ │ │後,嗣於左列時、│佰元沒收,於全部│ A:蛤? │
│ │ │ │地,由甲○○交付│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B:20分。 │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不宜執行沒收時,│ A:好。ok 88,那就是10分到嗎?6│
│ │ │ │予林政融,並向林│追徵其價額。 │ 點10分? │
│ │ │ │政融收取價金1500│ │ B:6點之前喔。 │
│ │ │ │元。 │ │ A:好,88。 │
│ │ │ │ │ │2.106.08.20.17時38分18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林政融,B)撥打門號0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B:喂,銘傑。 │
│ │ │ │ │ │ A:怎樣。 │
│ │ │ │ │ │ B:我直接過去沒有帶手機喔。 │
│ │ │ │ │ │ A:好。OK。 │
│ │ │ │ │ │【見警卷第59至60頁】 │
├──┼───┼────┼────────┼────────┼────────────────┤
│5 │梁昭福│106年6月│梁昭福於106年6月│甲○○犯販賣第二│1.106.06.01.12時58分57秒,門號OO│
│(起 │ │1日15時 │1 日,以門號OOOO│級毒品罪,處有期│ 00000000(梁昭福,B)撥打門號0OO│
│訴書│ │29分後某│OOOOOO號行動電話│徒刑參年捌月。 │ 0000000(甲○○,A),內容: │
│附表│ │時許 │聯繫甲○○所持用│ │ A:喂。 │
│一編│ ├────┤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門號OOOOOO│ B:你現在沒有在高雄嗎? │
│號5)│ │航空警察│號行動電話(通聯│OOOO手機壹支(含│ A:有哇,我哇,我等一下就回了。│
│ │ │局高雄分│時間、內容詳如右│SIM卡壹枚)沒收 │ 我等一下回去打給你。你在小港│
│ │ │局前OK超│列相關通訊監察譯│,於全部或一部不│ 嗎? │
│ │ │商 │文所示),向許銘│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B:對。 │
│ │ │ │傑表示欲購買第二│沒收時,追徵其價│ A:好好好,我等一下回去打給你。│
│ │ │ │級毒品安非他命,│額。 │ B:喔。 │
│ │ │ │雙方達成合意後,│ │ A:喔,對對對,大哥,你上次我要│
│ │ │ │嗣於左列時、地,│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還我多少? │
│ │ │ │由甲○○交付甲基│所得新台幣壹仟元│ B:完了,我都還完了。 │
│ │ │ │安非他命1 包予梁│沒收,於全部或一│ A:不是啦。我說「你這一趟要還我│
│ │ │ │昭福,並向梁昭福│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少?」 │
│ │ │ │收取價金1000元。│執行沒收時,追徵│ B:喔,我跟你說跟上一次一樣。 │
│ │ │ │ │其價額。 │ A:沒有辦法啦。 │
│ │ │ │ │ │ B:我跟你說,我初五就領錢了。 │
│ │ │ │ │ │ A:好好好,OKOK。 │
│ │ │ │ │ │ B:這樣可以吧。 │
│ │ │ │ │ │ A:好好好,那個「阿兄」有過來。│
│ │ │ │ │ │ B:上一次你出事,見面再說啦。 │
│ │ │ │ │ │ A:好。 │
│ │ │ │ │ │2.106.06.01.15時14分36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梁昭福,B)撥打門號0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A:喂。 │
│ │ │ │ │ │ B:恩。 │
│ │ │ │ │ │ A:我跟你說,你下來,你知道航警│
│ │ │ │ │ │ 局?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A:航警那邊有個超商,你到打給我│
│ │ │ │ │ │ 。 │
│ │ │ │ │ │ B:喔,好。 │
│ │ │ │ │ │3.106.06.01.15時29分05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梁昭福,B)撥打門號0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A:喂。 │
│ │ │ │ │ │ B:你說那個OK這一間。 │
│ │ │ │ │ │ A:對對。 │
│ │ │ │ │ │ B:我人在對面。 │
│ │ │ │ │ │ A:我人在裏面。 │
│ │ │ │ │ │ B:喔,你人在裏面是不是?好。 │
│ │ │ │ │ │【見警卷第25頁】 │
└──┴───┴────┴────────┴────────┴────────────────┘
附表二: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號│受讓者│ 時 間 │ 交 易 方 式 │原審主文 │ 相 關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
│ │ ├────┤ │ │ │
│ │ │ 地 點 │ │ │ │
├──┼───┼────┼────────┼────────┼────────────────┤
│1 │梁昭福│106年6月│梁昭福於106年6月│甲○○犯轉讓禁藥│1.106.06.25.03時18分25秒,門號0O│
│(起 │ │25日3時 │25日,以門號OOOO│罪,處有期徒刑柒│ 00000000(甲○○,A)撥打門號0OO│
│訴書│ │39分後某│OOOOOO號行動電話│月。 │ 0000000(梁昭福,B),內容: │
│附表│ │時許 │聯繫甲○○所持用│ │ A:喂。阿兄你回來了嗎? │
│二編│ ├────┤之門號0000000000│未扣案門號OOOOOO│ B:你在家嗎? │
│號1)│ │高雄市○│號行動電話(通聯│OOOO手機壹支(含│ A:恩。 │
│ │ │○區○○│時間、內容詳如右│SIM卡壹枚)沒收 │ B:不然我從你那邊過去好了,不然│
│ │ │路OO巷O │列相關通訊監察譯│,於全部或一部不│ 我是還沒有回去。我問你,你明│
│ │ │弄O號被 │文所示),雙方達│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天還有在小港嗎? │
│ │ │告甲○○│成合意後,嗣於左│沒收時,追徵其價│ A:有。 │
│ │ │住處門口│列時、地,由許銘│額。 │ B:明天還有是不是? │
│ │ │ │傑轉讓甲基安非他│ │ A:你過來再說你過來再說(打斷對 │
│ │ │ │命少許(無證據證│ │ 方講話)。 │
│ │ │ │明淨重為10公克以│ │ B:好好,我過去再說。 │
│ │ │ │上)予梁昭福。 │ │2.106.06.25.03時38分38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梁昭福,B)撥打門號0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B:我在外面。 │
│ │ │ │ │ │ A:喂。 │
│ │ │ │ │ │3.106.06.25.03時39分44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梁昭福,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A:我在家呀。 │
│ │ │ │ │ │ B:我人在外面。 │
│ │ │ │ │ │4.106.06.25.04時39分03秒,門號OO│
│ │ │ │ │ │ 00000000(梁昭福,B)撥打門號OOO│
│ │ │ │ │ │ 0000000(甲○○,A),內容: │
│ │ │ │ │ │ A:喂。 │
│ │ │ │ │ │ B:你門開一下,鑰匙忘記拿。 │
│ │ │ │ │ │ A:喔。 │
│ │ │ │ │ │【見警卷第26頁】 │
├──┼───┼────┼────────┼────────┼────────────────┤
│2 │黃國倫│106年7月│黃國倫於106年7月│甲○○犯轉讓禁藥│106.07.18.18時35分43秒,門號0OOO│
│(起 │ │18日18時│18日,以門號0OOO│罪,處有期徒刑柒│OOOOOO(甲○○,A)撥打門號0000000│
│訴書│ │35分後某│OOOOOO號行動電話│月。 │OOO(黃國倫,B),內容: │
│附表│ │時許 │聯繫甲○○所持用│ │A:喂。 │
│二編│ ├────┤之門號0000000000│扣案如附表三編號│B:過兩天給你好不好? │
│號2)│ │高雄市○│號行動電話(通聯│1所示門號0000000│A:要過兩天呀? │
│ │ │○區○○│時間、內容,詳如│OOO手機壹支(含 │B:身上沒錢啦。 │
│ │ │路OO巷O │右列相關通訊監察│SIM卡壹枚)沒收 │A:喔。 │
│ │ │弄O號被 │譯文所示),雙方│。 │B:錢我老婆在管,我現在要等我公司│
│ │ │告甲○○│達成合意後,嗣於│ │ 。 │
│ │ │住處門口│左列時、地,由許│ │A:幾號?你要給我一個時間,你的人│
│ │ │ │銘傑轉讓甲基安非│ │ 我要你找的… │
│ │ │ │他命少許(無證據│ │B:你就打給電給我就好了。你現在這│
│ │ │ │證明淨重為10公克│ │ 個時,我老婆上班,我都可以接。│
│ │ │ │以上)予黃國倫。│ │A:好。 │
│ │ │ │ │ │B:因為我剛換老闆。 │
│ │ │ │ │ │A:因為你之前說難過沒有關係,重點│
│ │ │ │ │ │ 是我要找的到人。你聽的懂? │
│ │ │ │ │ │B:不會啦。放心啦,我不可能因為那│
│ │ │ │ │ │ 個而跑路。 │
│ │ │ │ │ │A:好啦。 │
│ │ │ │ │ │B:謝謝啦。 │
│ │ │ │ │ │【見警卷第27頁】 │
└──┴───┴────┴────────┴────────┴────────────────┘
附表三:扣案物品(查扣地點在高雄市○○區○○路00巷0 弄0號前)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量/單位 │是否沒收 │
├──┼───────────────┼─────────┼────────┤
│ 1 │SAMSUNG 手機(含0000000000門號│1 支 │沒收 │
│ │SIM 卡1 枚,IMEI:00000000000 │ │ │
│ │051/03) │ │ │
├──┼───────────────┼─────────┼────────┤
│ 2 │蘋果手機(含0000000000門號SIM │1 支 │不沒收 │
│ │卡1 枚、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 │5 包 │不沒收 │
├──┼───────────────┼─────────┼────────┤
│ 4 │愷他命 │1 包 │不沒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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