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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軒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軒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軒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及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軒豪於104 年1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8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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