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8,重金上更一,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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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治洧(原名鄭志弘、鄭志宏)



選任辯護人 劉怡孜律師
張賜龍律師
柳聰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嶽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耀南



選任辯護人 呂紹宏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 、968 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 年10月8 月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辦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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