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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陳威宏
被 告 蘇朱麗枝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上易字第635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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