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志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易字第331 號,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 年8 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