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
- (一)被告辛澎生於民國96年8月16日起擔任空軍防空砲兵指揮
- (二)中共軍方之總政治部聯絡部(下稱總政)為大陸地區軍事
- (三)辛澎生、楊昀庭及陳明等人,均明知現階段兩岸仍處於軍
- 二、公訴人認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涉有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
- 三、訊據被告辛澎生固坦承於98年7月30日至8月4日與證人謝
- (一)被告辛澎生曾歷任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軍職及軍階、證人謝
- (二)惟經原審勘驗證人陳明106年5月3日之調詢錄音,與調
- (三)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106年5月9日調詢錄音,與調詢筆
- (四)又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証人陳明有回答:「這個我真的沒
- (五)證人陳明106年5月3日偵訊筆錄亦無證據能力:按「被
- (六)又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106年5月9日之調詢筆錄,發現
- (七)被告辛澎生106年5月9日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經查本
- (八)本院審理時經當庭勘驗106年5月9日橋頭地檢署偵訊影
- (九)証人謝嘉康於調詢及偵查中雖承認有去泰國及「馬來西亞
- (十)關於被告楊昀庭部分,訊之被告楊昀庭自調詢伊始即否認
- (十一)又依國家安全局107年10月3日永道字第10700088
- 四、原審既費時甚久勘驗陳明、辛澎生之調詢錄音,已知悉調詢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澎生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昀庭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369、7701、9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辛澎生、楊昀庭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辛澎生於民國96年8 月16日起擔任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上校參謀長,於97年11月15日以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上校參謀長退伍;
被告楊昀庭為第三人陳明〔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前配偶(兩人已於民國98年9月14日離婚);
另謝嘉康(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辛澎生之軍中學弟,前係空軍防空砲兵第953 旅上校旅長、並歷任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及勤務連上校參謀長與上校副指揮官,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防空作戰管制中心上校主任、國防部參謀本部防空飛彈指揮部上校副指揮官、上校指揮官與少將指揮官、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少將副指揮官等重要軍職,106 年5 月11日調任空軍司令部少將委員迄今。
(二)中共軍方之總政治部聯絡部(下稱總政)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下設聯絡局、調查研究局、邊防局及對外宣傳局等單位,主要負責進行調查研究外國軍隊政治情況、對台宣傳關於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之政策主張、與敵對勢力的心戰策反陰謀活動、瓦解敵軍等工作。
總政在上海市設有分局,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下稱上海第七辦公室)名義對外進行各項工作,負責蒐集我國軍事情報、策反我國國軍等任務,真實姓名不詳之男子「趙明」係總政派駐上海第七辦公室官員,並負有對台工作(含情蒐)任務。
陳明於92至93年間至大陸深圳地區結識「趙明」,「趙明」遂主動與陳明聯繫往來,二人熟識後,「趙明」即向陳明表示,希望陳明可以介紹臺灣軍方現役或退役人員,以便和臺灣軍方建立關係,陳明明知「趙明」係為執行總政情報工作,竟仍應允。
陳明思及時任空軍飛彈指揮部上校參謀長之友人辛澎生可符合「趙明」之要求,即利用96年間某日與辛澎生見面機會,向辛澎生表示可以安排至國外第三地與中共軍方人員見面,且會負擔一切旅遊費用,經辛澎生同意後,陳明即居間引介辛澎生及家人,與陳明及楊昀庭一同參加韓國旅遊之套裝行程(機票及旅遊費用均先各自刷卡),於96 年9月22日至25日出境至韓國遊玩。
陳明於行前一、二週即先通知「趙明」有關辛澎生之身分背景,並敲定雙方於韓國見面之時間。
陳明、楊昀庭及辛澎生(含其配偶及子女2 人)等一行人至韓國後,趙明隨即與2 名不詳人士同至韓國與辛澎生見面,除招待辛澎生家人二日晚餐,另由趙明致贈辛澎生及其配偶酒類、絲巾等物作為見面禮,席間趙明並詢問辛澎生目前服役狀況及臺灣部隊的士氣及訓練戰力等情形,惟辛澎生並未具體回答,事後趙明又交付辛澎生費用若干,以作為辛澎生及家人在韓國旅遊花費使用,辛澎生收受之。
陳明與辛澎生結束韓國旅遊行程回國後,「趙明」即利用陳明至大陸之機會,交付人民幣若干作為招待陳明及辛澎生等一行人至韓國旅遊之費用。
陳明事後將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返還辛澎生先行支出之旅遊費用,並轉達「趙明」希望再次招待國外旅遊等情。
嗣於97年間,陳明先告知辛澎生可安排至印尼峇里島旅遊行程,再與「趙明」見面,並招待旅遊食宿費用。
辛澎生明知「趙明」係總政人員,如此接連攏絡招待舉動,顯違常情,竟仍予以同意。
陳明及辛澎生先各自刷卡支付同行親友機票旅遊費用後,於97年7 月10日至14日一同出境至印尼峇里島旅遊。
期間「趙明」又偕同二名不詳姓名男子前來與陳明及辛澎生(含其配偶及子女2 人)一行人會晤並招待餐宴,返國後,陳明利用至大陸機會,由趙明交付本次旅遊費用人民幣若干,陳明返國後兌換成新台幣,再返還辛澎生預先刷卡支付之旅遊費用。
(三)辛澎生、楊昀庭及陳明等人,均明知現階段兩岸仍處於軍事對抗之狀態,且「趙明」及其部屬等人之目的在於蒐情、刺探機密、發展組織等工作,如與渠等合作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利益,詎仍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或單獨、或共同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1、98年初,陳明向辛澎生轉達「趙明」有意多方認識臺灣軍中朋友,希能邀約現役軍人出國旅遊、接受招待等情,辛澎生明知趙明係總政人員,且曾向其詢問臺灣軍中狀況,竟仍與陳明基於前述之犯意聯絡,在98年3、4月間主動邀約軍中舊屬謝嘉康(時任空軍防空砲兵第953 旅上校旅長)於98年7 月30日至8 月4 日出國至泰國普吉島旅遊。
謝嘉康同意後,辛澎生即將謝嘉康軍中職位階級及學經歷等資料告知陳明,由陳明連同旅遊行程等一併轉知「趙明」。
出國前,辛澎生僅告知謝嘉康在泰國會見到陳明之大陸友人,該友人有軍方背景等情。
一行人至泰國普吉島後,「趙明」果偕同部屬等人前來與陳明、楊昀庭、辛澎生(含其配偶及子女2 人)及謝嘉康(含其配偶楊淑蕙及子女2 人)等一行人見面並招待餐宴,旅遊期間,「趙明」、陳明、辛澎生及謝嘉康等4 人相約打高爾夫球,陳明在球場明確告知謝嘉康,趙明具有大陸軍方之身分。
打球結束後,「趙明」又招待一行人用餐。
旅遊結束返國後,陳明循前例前往大陸,由「趙明」交付人民幣若干,以作為本次旅遊費用。
2、楊昀庭因前配偶陳明先後安排辛澎生及謝嘉康等人與「趙明」認識,進而與「趙明」熟識。
98年9 月14日,楊昀庭自行與趙明聯繫,並以免費招待參觀大陸上海市之世界博覽會名義(下稱上海世博),安排辛澎生及家人(含其配偶及子女1 人)、謝嘉康家人(謝嘉康因具有現役軍人身分未能成行,計有其配偶楊淑蕙、父母及子女2 人)於99年7 月8 日至13日前往上海市。
參觀期間,趙明除招待食宿並各項旅遊費用外,另贈送辛澎生及楊淑蕙大陸地區酒類、世博紀念禮品等物,以此方式繼續攏絡辛澎生及謝嘉康等人,事後楊昀庭另交付辛澎生預先刷卡之機票費用(謝嘉康家人費用部分均由楊昀庭支付)。
3、99年8月間,楊昀庭、辛澎生2人承前犯意聯絡,由辛澎生邀約謝嘉康(時任國防大學戰爭學院正規班上校學員)出國至馬來西亞旅遊,並表示謝嘉康及同行家人旅遊費用均可由渠等安排,且「趙明」也會去馬來西亞見面,辛澎生並特別告知「謝嘉康不要想太多,不要踩紅線,這是原則」等語。
謝嘉康明知趙明為總政人員,數次免費招待出國及食宿等旅遊費用,顯違常情,竟仍予以答應,楊昀庭隨即與「趙明」聯繫,再次招待謝嘉康及其家人於99年8 月1 0 日至14日前往馬來西亞旅遊。
期間「趙明」等總政人員又與辛澎生(及配偶)及謝嘉康(含配偶及子女2 人)等一行人會面並招待餐宴,致贈不詳禮品、旅遊費用。
旅遊結束回國後,楊昀庭再另行歸還辛澎生預先刷卡支付之機票等旅遊費用(謝嘉康及家人部分,均由楊昀庭先行支付)。
謝嘉康及其配偶楊淑蕙返台後,因認出國屢屢與「趙明」等大陸地區人士會面,尚有不妥,乃向楊昀庭表示日後不便再出國乙節而未遂。
因認被告辛澎生、楊昀庭均係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而涉犯修正前同法第5條之1第1項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涉有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罪嫌,無非係以上揭事實,有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於調查及偵查中之陳述,並經証人陳明、謝嘉康及其配偶楊淑蕙陳述屬實,並有彼等自95年起之出入境紀錄、被告辛澎生、證人謝嘉康之退役人員電子兵籍資料、自證人謝嘉康住處扣押之行動硬碟內所列印之上海世博、馬來西亞旅遊期間所拍攝合照等件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8 至20、22至25頁;
偵二卷第80至88頁),及有大陸軍方人員趙明贈送辛澎生及楊淑蕙之大陸地區酒類、世博紀念禮品等禮物扣案可資佐証等情,為其論据。
三、訊據被告辛澎生固坦承於98年7 月30日至8 月4 日與證人謝嘉康一家人、證人陳明、被告楊昀庭等人出國至泰國普吉島旅遊、於99年8 月10日至14日與證人謝嘉康一家人、被告楊昀庭一家人出國至馬來西亞旅遊,期間均有與「趙明」等大陸人士見面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犯行,辯稱:我有去旅遊,但是我們都是自費的,沒有受到任何招待,我都是受陳明邀請,沒有拉誰出去玩,是單純旅遊活動,謝嘉康也是陳明邀請去的,我們打麻將的時候,陳明提出來的,在大陸期間沒有收到「趙明」的禮物,只有張總(即張景皓,係被告楊昀庭及其前夫陳明之友人)有送我等語,其辯護人為之辯稱:被告辛澎生接觸的大陸人士都是做生意的,不清楚「趙明」是大陸軍方人士,沒有聽過上海第七辦公室,純粹出國旅遊,沒有任何目的、企圖,亦未加入中共的任何組織,更無發展組織的企圖,出國旅遊費用都是被告辛澎生自己刷卡,之後也沒有收到任何補助款,而被告辛澎生不曾邀約謝嘉康出國,都是與謝嘉康聊天時,謝嘉康有興趣再一起去,足以證明被告辛澎生並無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行為及犯意,又原審勘驗陳明筆錄資料總共23個錄音檔,勘驗結果內容與調查局調查站之筆錄出入很大,判決書卻沒有交代,真的讓被告無法信服。
陳明的調查站筆錄,跟106 年5 月3 日實際調查員問的有三點出入,第一、「趙明」是否要做組織工作,陳明有二度說「趙明」是來交朋友的,不是做工作的,這樣的表達為何沒有記到筆錄中。
第二、關於旅費,有無交給被告二人,在勘驗內容中,陳明跟調查人員說我不知道,不要硬要咬人家,但筆錄卻說有交旅費。
第三、陳明說我沒有看到的,你不要叫我講,調查局人員說就是讓你配合沒有看到的部分,沒有看到的部分可以用心理想的,然後用心理想的作成筆錄的記載,因為勘驗內容有高度出入,其調查筆錄無証据能力等語;
被告楊昀庭固坦承於99年7 月8 日至13日安排被告辛澎生及家人、謝嘉康配偶楊淑蕙及家人前往上海世博,並招待食宿及各項旅遊費用、於99年8 月10日至14日與被告辛澎生一家人、謝嘉康一家人出國至馬來西亞旅遊,期間均有與大陸人士見面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犯行,辯稱:我有出國去旅遊,他們約好怎樣我就一起去,離婚之後,我沒有主動跟陳明聯絡,因為我在離婚過程中,就已經跟陳明交惡了,所以我沒有跟他聯絡,到目前也沒有聯絡,謝嘉康是因為他很忙,所以我跟楊淑蕙說要帶小孩出去玩,都是我們自己朋友關係的旅遊,沒有說受誰的邀請等語,其辯護人為之辯稱:被告楊昀庭不知道「趙明」背景為何,與大陸地區人士都是朋友,和被告辛澎生、謝嘉康、陳明出去只是單純的家庭旅遊,出國旅遊部分都是被告楊昀庭自行出錢,由於被告楊昀庭先前在大陸投資張景皓所經營之公司,公司每年會給被告楊昀庭考察費和股東福利,約人民幣4 萬元之額度,只要提供機票的開票證明、旅行社開立之收據等資料,即可向公司申請上開費用,被告楊昀庭刷卡之後,公司會再轉帳給被告楊昀庭。
上海世博這次,由張景皓出面直接支付住宿費外,被告楊昀庭就上海世博、馬來西亞這兩次,會向同行之辛澎生、楊淑蕙一家人索取機票等收據後,再向公司報銷,所獲得之旅遊費用補助也不會再轉交給辛澎生、楊淑蕙等人,又國內高官與中共黨政高官見面接觸者,亦為新聞所常見,國內高官也未被偵辦,因被告楊昀庭是一般之婦女,無軍人身份,並無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之行為及犯意等語。
經查:
(一)被告辛澎生曾歷任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軍職及軍階、證人謝嘉康曾歷任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軍職及軍階、被告楊昀庭為證人陳明之前妻,於97年至98年間有婚姻關係,且被告辛澎生、證人陳明、被告楊昀庭曾各自攜同家人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一同前往韓國、印尼峇里島旅遊、被告辛澎生、楊昀庭與證人謝嘉康、楊淑蕙曾攜同家人於事實欄三之㈠、㈢所示時間一同前往泰國普吉島、馬來西亞旅遊、被告辛澎生、楊昀庭、證人楊淑蕙(證人謝嘉康因故未同行)曾攜同家人於事實欄三之㈡所示時間前往上海市參觀世界博覽會,上述5 次出國旅遊期間,均有與「趙明」或其他大陸地區人士會面等事實,為被告辛澎生、楊昀庭所不爭執,並有被告辛澎生、楊昀庭、證人陳明、謝嘉康自95年起之出入境紀錄、被告辛澎生、證人謝嘉康之退役人員電子兵籍資料、自證人謝嘉康住處扣押之行動硬碟內所列印之上海世博、馬來西亞旅遊期間所拍攝合照之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調查卷第8 至20、22至25頁;
偵二卷第80至88頁),此部分事實固先堪以認定。
(二)惟經原審勘驗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之調詢錄音,與調詢筆錄,有下列不符處,致所述情境已被嚴重扭曲,致筆錄內所載之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 規定之意旨,應認原調詢筆錄無証据能力: 1、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調詢筆錄記載:「我在臺灣就會特別對一些軍方的朋友多加留意,看有無適合的人選。
由於我和辛澎生交往過程中,對彼此的政治理念及統獨觀念認同,因此在經過2 到3 年的醞釀鋪陳後,在96年間某次與辛澎生茶敘時,我直接向他提出赴境外第三地與中共軍方會晤的可能性,起先辛澎生對於以現役軍人身分接觸中共軍方人員頗有疑慮,但經過我不斷遊說並暗示可以安排雙方在境外不期而遇的方式碰面並接受招待,才讓辛澎生卸下心防,默許我聯繫中共官方人員安排境外會晤事宜。
」云云(偵一卷P92 );
惟此段原審勘驗筆錄係記載:「陳明:我說不是開玩笑的,那只是一個想像,因為我去跟他們碰過,所以我把我跟他們碰過的感覺跟大家講,我說我跟你的感覺,可能唯一不同的是你是現職、我是老百姓,所以阿,我說你開什麼玩笑,我說沒有開玩笑,只是想想看有種可能,我們出去玩嘛…(調查局:那你會想說服他?)陳明:我也沒有說服他,我說如果不需要這樣子,不需要刻意這樣子,這樣的事情,他有理由,他覺得那是違法的,因為沒有報備,去跟他們見面這樣,是違法的。
. . . (調查局:怎麼去突破那個牆呢?)陳明:我們沒有去突破他,我們只是閒聊,把這話題打開了,那打開能不能談?. . . 因為他是在職,我問他一句話,我不只問他一個,我問過很多將領,包含我以前的老長官,如果今天兵臨城下,是一個不對等的關係. . . 每一個我問過的人都一樣,我說你不要回答我,我只是告訴你這個話題,你想通了、有答案了,再跟我講,辛澎生我問過他,他也不是當場告訴我,他回去想完了他回答我,他有答案了,我絕不會拿槍,戰時,我不會打第一線,我不會開第一槍,我是這種感覺去瞭解他,你們到底是怎麼面對兩岸,怎麼面對敵我?怎麼面對所謂的中國人,我這個心態慢慢去理解他,因為我跟他到底在三年之前不認識,完全不認識,兩個空間的人。
. . . (調查局:那總是有一個破口嘛?)陳明:破口?我不是想要去突破他任何破口。
我不是想做他工作,我只是說有這個機會,我們六個出去玩,我幫你們搭個橋,你有沒有這個意願. . . (調查局:那這個細節我們後面再來談,我們先從一開始你如何突破他)陳明:不叫突破啦,去理解他,我理解他、他理解我,我們倆交朋友的過程。
(調查局:我主要是針對辛的部分,我想瞭解一下他是怎麼同意這麼一件事,因為你剛剛講,你都直接坦白講是去看對岸的…你有跟他講,對不對?)陳明:對。
(調查局:所以他願意去就是有點默許啦,不管你中間是用什麼方法說服他的,條件也好,或者是提供一個機會也好,你總之是說服他了嘛對不對。
). . . (調查局:因為這部分我們到時候也會攻擊他,說怎麼答應去的,去的時候知不知道是跟中國碰面,不管是安排好還是不期而遇,去之前就知道了,他去之前就知道了,對不對?這點是蠻重要的。
默許我聯繫中共官方人員安排境外會晤事宜。
)」等語(原審訴一卷P311-312)。
2、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調詢筆錄記載:「辛澎生於97年11月間退伍,而我和楊昀庭於97年12月間辦理結婚手續,我們2 家共4 人相約於98年4 月21日至25日赴新加坡旅遊,該次純粹是我們私人行程,並沒有與中共官員趙明會晤,費用也是由我們各自支付。
趙明在每次我安排旅遊事後均會全額補貼機票及食宿費用給我,金額通常會比實際支付的略多,但並不是我幫趙明引介辛澎生赴境外會晤的工作費;
至於辛澎生,除獲得全家免費旅遊招待及收受見面禮之外,有無另外收受趙明給予的金錢報酬,我不清楚。
」(偵一卷P93 反)、「我認為趙明事後應該與辛澎生有建立直接聯絡管道的可能,加上當時我與楊昀庭感情破裂,並於同年9 月間離婚,而楊昀庭與辛澎生配偶余建華2人間關係密切,因此我與楊昀庭離婚後即刻意與辛澎生夫婦疏遠,趙明可能因此改而自行與辛澎生聯繫後續工作事宜。
. . . 我與楊昀庭於98年9 月間離婚後即刻意與辛澎生夫婦疏遠,因此楊昀庭與辛澎生、謝嘉康等人在99年8月間赴馬來西亞旅遊一事我並不知情。
但依我合理研判,趙明因為我與辛澎生疏遠的關係,可能直接與辛澎生聯繫,並指示辛澎生再度邀約謝嘉康赴境外旅遊、接受招待,但該次旅遊的詳細經過情形我不清楚。」
云云(偵一卷P95 );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 . . (朗讀筆錄)98年4 月我又安排辛澎生赴新加坡與趙明會晤,這一次他已經從空軍飛彈指揮部上校參謀長退役,這三次他跟趙明碰面之後,他跟趙明. . . )陳明:有沒有什麼互通往來我就不曉得了. . . 我要強調的是,我跟趙明有一個朋友的私交,倒也不是為了一定要做什麼、做工作,不是,那如果說我們去玩了,他不一定是以他官方的位階來接待我們,不一定的,那我的感覺是我跟他是交朋友啦.. . 我在場的時候,辛跟趙沒有我跟趙互動那麼熱絡. .. 他們從陌生到熟悉這過程一定會有的,他們私下要喬什麼事情、要談什麼話,刻意不想讓我知道的,就不可能讓我知道. . . 如果說我真的沒有看到,你硬逼著我說好像有給錢,好像,光是這個好像就不太. . . (調查局:趙明大陸人又沒有關係,那至於辛是不是,那是您的推測嘛,就你對趙明的了解。
)陳明:我被你賣了,好吧你就這樣寫。
(調查局:等一下我不會讓你空口去講啦,我會提示譬如說他第五次又是自己跟謝還有楊昀庭他們一起出去了,你當然沒有在場,那次你沒去,但是你可以給我們提供意見啊)陳明:我跟楊昀庭是因為吵架分手的,所以完了之後,我就不想跟他們,只要跟楊昀庭有聯絡的我通通不聯絡了,包括辛澎生。
(調查局;
我知道。
)陳明:我覺得那你們,反正我連你們大家都吵嘛,你們. . . (調查局:你們是一國的嘛,)陳明:你們是一國的,你們要怎麼樣怎麼樣,對不對,我不管了。
(調查局:所以第五次我需要您給我的,就是說,您覺得他們這樣子的出遊,是不是. . . 應該是. . . ,我認為是辛跟趙明他們自己有在聯絡啦,你有沒有從趙明那邊大概知道一點什麼?我猜是有啦。
)陳明:我後來解禁了以後,我還去大陸,我跟趙明碰過頭,他沒有我提。
. . . (調查局:那他自己單線聯繫的,他沒透過你嗎?)陳明:我想他們如果,你可以把他將心比心,如果是你你也可能擔心這個,他也不可能再跟我講。
(調查局;
他都跟那邊直接確定關係了,他不需要透過你了?)陳明:我猜啦,我猜啦,因為他從來不談這個。
(調查局:那這個第四、第五趟,這個我們後面再補,先把前面三趟這個部分先做起來,我來看一下順不順。
調查員朗讀筆錄,內容略)陳明:對啦,你必須要把他的私人,對價關係這些都已經串連,才可以辦嘛,我懂你的意思。」
等語(訴卷一P313、407- 417)。
3、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調詢筆錄記載:「當時我雖有謝嘉康的電話號碼,但很少聯繫或接觸,大多是透過辛澎生來瞭解謝嘉康的狀況。
97年7 月我和辛澎生赴印尼峇里島與趙明會晤後,趙明曾向我和辛澎生表示,希望能再邀約其他臺灣軍中弟兄到國外打高爾夫球,辛澎生乃在98年7月間邀約他軍中的現役學弟謝嘉康與我一同赴泰國普吉島與趙明會晤、球敘。
該次是由旅行社(名稱已不復記憶)安排包套行程,同行者有辛澎生、余建華夫婦、長子辛皓文、長女辛以文、謝嘉康、楊淑蕙夫婦、長女謝沅佑、次女謝沅汝及我和楊昀庭、楊昀庭長子盧冠穎、長女楊碧瑩共12人。
行前辛澎生已向謝嘉康表明會在泰國普吉島與中共官員趙明會晤並全程接受招待,此行費用是先由各家自行刷卡支付,事後趙明將全額旅費交付給我,我再轉交給辛澎生及謝嘉康親收。
大約第二日下午,趙明邀約辛澎生、謝嘉康及我4 人下場打高爾夫球,我向趙明介紹謝嘉康是辛澎生官校的學弟,目前在空軍防砲部隊服役中,而辛澎生事前已經向謝嘉康告知趙明的中共官方身分,因此球敘當中大家氣氛相當熱絡,該次4 人高爾夫球的費用均由趙明支付,球敘結束我們一行12人與趙明是透過辛澎生來瞭解謝嘉康的狀況及其兩位部屬一起在海灘旁共進晚餐,席間趙明曾贈送伴手禮給謝嘉康夫婦,但我實在記不起來是什麼禮物。
當晚餐敘時,因為大家對彼此軍方身分了然於心,因此相談甚歡,趙明甚至向辛澎生及謝嘉康表示,希望透過兩岸軍方的理解及交流,為將來兩岸止戰,辛澎生及謝嘉康對趙明所言均表認同。
當天餐會之後,我們與趙明就各走各的行程,雙方未再碰面。」
云云(偵一卷P94 );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他會跟你講他的事情嗎?)陳明:講他的什麼事情?(調查局:所以你都沒有跟他聯絡嗎?你要帶他出國去…總是要瞭解他吧?)陳明:我並沒有想要做謝嘉康的工作,這樣講。
(調查局:喔。
)陳明:那我多了一個軍中的朋友,我也很樂,照理講我應該要…(調查局:趙明也開心。
)陳明:我有跟趙明講我認識這麼一個人,但是趙明也沒有任何的說法,因為他也不瞭解我瞭解多少。
(但趙明一定要有興趣才對阿?)陳明:一定有興趣他會跟辛澎生聊嘛。
(他直接跟辛澎生講?)陳明:我不知道,這一點就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辦法跟他聊些什麼,我不太瞭解。
. . . (調查局:謝嘉康去之前,知不知道會有趙明這號人物?)陳明:我就不知道辛澎生跟他怎麼說。
(調查局:你們一起去的。
)陳明:一起去的。
(調查局:碰了趙明之後,謝嘉康的反應是什麼?怎麼會有這號人物來?)陳明:他沒有驚訝,我現在回想起來…(調查局:這等一下,詳情我們等一下再講,這裡我是先跟你預告,碰到那天趙明來了,坐下來,謝嘉康、辛澎生、你、趙明,那個場面是什麼場面,謝嘉康是「啊,怎麼有這回事?怎麼沒先跟我講」還是很自然?都知道他是誰了?)陳明:知道。
(調查局:知道對不對?好,我就是要你這句話。
)陳明:知道是官方的人…(調查局:知道嘛,那就是辛要跟他講,如果沒講,這樣給他帶出去實在太不道德,我講實在的。
)陳明:知道,一塊出去玩,他可能不知道我們可能會跟所有旅費的差旅是我們結帳,他可能不知道,因為出去的時候每個人都是自己刷機票,回頭我再來結帳,至於辛澎生那一部份是誰給他的,我有沒有給他我現在想不起來。
. . .(調查局:(指示繕打筆錄)行前,辛澎生,辛澎生應該有跟中共碰面,並接受招待,好,我這樣設定,應該是啦,辛澎生以向謝嘉康會在泰國普吉島與中共官員趙明會晤,並全程接受招待。
). . . (調查局:那打球過程中,趙明跟謝是不是常走在一起聊?)陳明:一定會有這種匯集的地方。
(調查局:你們是…後面就打球嗎?沒有一個過場,就先吃個飯認識一下、介紹一下?)陳明:一定有,一定有,至於是打球之前吃的飯呢還是怎樣,因為印象太模糊了,因為剛才我們談了太多場吃飯,我就已經混了。
(調查局:你現在再回想一下,有謝嘉康的場次,謝嘉康只有一次跟你去。
)陳明:謝嘉康比較沈默,比較沈默,但後來他也知道趙明身分,這是確定的,我也跟他聊,是在球場上,我也跟他聊…(調查局:有聊到?)陳明:有聊到趙明確實的身分。
(調查局:那他的反應是什麼?)陳明:他也沒有很驚訝,交朋友吧,我也沒有跟他談到任何東西。
(調查局:所以他應該是事前知道的?)陳明:他應該事前知道。
(調查局:好。
). . . (調查局:球敘當中,有沒有介紹阿?或者是…)陳明:有,一定有介紹,每個人都個別介紹了以後,因為…(調查局:謝是由誰來介紹?辛嗎?這是我軍中的…)陳明:他們兩個關係,我來介紹的,比如說你是辛、他是謝,我說這是,這個辛澎生的學弟…(調查局:由你來介紹。
)陳明:我會帶過去。
(調查局:辛的部分呢?)陳明:他有,我想之前他應該跟他介紹清楚了。
(調查局:之前?)陳明:就是去之前。」
等語(原審訴卷一P313-316)。
4、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調詢筆錄記載:「趙明在我每次安排國外旅遊事後均會全額補貼機票及食宿費用給我,金額通常會比實際支付的略多;
至於辛澎生及謝嘉康2 人則是獲得全家免費旅遊招待及收受見面禮,另外有無額外收受趙明給予的金錢報酬,我不清楚。
. . . 我與辛澎生及謝嘉康赴泰國普吉島旅遊期間,並未見到辛澎生或謝嘉康拿美金出來兌換或消費,因此前述美金現鈔4995.26 元,我認為可能是趙明私下交付給辛澎生的款項。」
云云(偵一卷P94 反);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他98年7 月30到8 月4 號去…帶謝嘉康跟你去玩泰國普吉島,之後,幾個月後他突然換了美金現鈔五仟塊左右。
)陳明:幾個月後喔?(調查局:大概…五個月。
)陳明:他已經退伍了嗎?(調查局:退啦。
)陳明:他有沒有再出去過?(調查局:中間嗎?)陳明:嗯。
(調查局:這邊是不是中共官員趙明交付給…)陳明:這個就不得而知了。
會不會趙明以前發的?這個我可以幫他證明,他是真的有給錢,我沒有我硬講這個,也許不負責任,但是我覺得不厚道,我是真的沒看到,不是想幫他保阿、擔阿。
(調查局:我知道,您當然是沒有看到,但是您可以在多寫一點什麼,幫我一下。
)陳明:其實你們有那個玉山銀行的,你們可以問他,這錢哪來的。
(調查局:對阿,就是物證嘛。
)陳明:對阿,哪來的。
(調查局:人證,我相信我要讓他承認,不難啦,如果有你再推一把,那更好,因為你是跟他去的。
)陳明:沒錯。
(調查局:而且,我剛剛講過,他會收趙明的錢,是因為你的關係啦,你帶他去認識的阿。
)陳明:重點如果趙明交給我,我交給他,這個就人證、物證都有了。
(調查局:對。
)陳明:問題不是這樣子。
(調查局:應該不是這樣給。
)陳明:他不可能會給我,他也要給我個感覺阿,趙明也要看我的感覺阿,所以不太會這樣,他會私底下…(調查局:這樣子講,這些錢…(指示繕打筆錄)該次我與辛澎生及謝嘉康赴泰國普吉島旅遊期間,並未親眼見到趙明交付金錢報酬給辛澎生或謝嘉康,因此前述美金現鈔4995.26 元,我猜測應是趙明私下交付給他。
(笑))陳明:(笑)(調查局:我沒有親眼見到阿,但我猜測他可能是…)陳明:猜測能夠當證據嗎?(調查局:證據這邊有,我只需要您給我PUSH一下,因為是你跟他有去,你沒有親眼見到,但的確你有跟他去嘛,那也許是他們私下給的,對不對。
)等語(原審訴卷一P316-317)。
5、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調詢筆錄記載:「(問:中共官員趙明要求辛澎生引介並招待謝嘉康全家赴馬來西亞旅遊並與他們會晤、認識之目的為何?)如我前述,趙明是想吸收我國現役軍人,在軍中發展組織,因此要求辛澎生積極邀約軍中同袍謝嘉康赴境外第三地與趙明會晤。
(問:中共官員趙明與辛澎生、謝嘉康之間如何聯繫?有無使用微信或其他通訊軟體聯絡之情形?)依我研判,趙明與辛澎生私下一定有聯繫,但如何聯繫我並不清楚,也不暸解有無使用微信或其他通訊軟體之情形。
至於謝嘉康,我和他並不熟,因此他和趙明有無私下聯繫,我不清楚。
(問:中共官員趙明有無要求辛澎生或謝嘉康刺探、蒐集或交付我國軍飛彈防衛指揮部相關軍事機密資訊?)我不清楚。
)」云云(偵一卷P95 反);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趙明要你找辛澎生、謝嘉康,跟他們認識的目的是什麼?就是希望兩岸建立軍方交流管道嗎?)陳明:交流,交朋友。
(調查局:當然是交朋友沒錯啦)陳明:事實上是…(調查局:表面交朋友…)陳明:你要這種文字,一定要檢察官看得下去(笑)(調查局:表面是交朋友啦,但是骨子裡的確也是…我們要的不是交朋友這三個字。
)陳明:我當然知道,當然知道。
(調查局:好啦,這樣寫。
(指示繕打筆錄)表面上趙明向我表示是想「交朋友」,但我知道趙明是想吸收,用這種字眼可以嗎?)陳明:(沈默未答)(調查局:這對你無妨,因為前面好像也是這樣寫阿。
)陳明:這個就是關鍵字啦。
(笑)(調查局:前面那個…我們也是有問這一題阿,我知道他們是想要吸收現役軍人阿,發展組織阿…)陳明:就是這個關鍵字,讓我十個月…(調查局:唉唷,要不是寫這個,你可能不止這麼簡單耶,沒有緩刑阿。
)陳明:唉…是關鍵字。
(調查局:(指示繕打筆錄),但我知道趙明是想吸收我國現役軍人,在軍中發展組織,後面我讓你講,就是…對你有利的話啦,這邊我主要想寫辛澎生啦,那你先寫,寫完我們再看。
(指示繕打筆錄)表面上趙明向我表示是想和辛澎生、謝嘉康等人「交朋友」,但我知道趙明是想吸收我國現役軍人,在軍中發展組織,而辛澎生也是基於跟我同樣的想法去邀約軍中同袍謝嘉康赴境外與趙明會晤。
你要不要抽煙?不用?)陳明:這個也不算…有組織未遂嗎?(調查局:你放心啦,你的部分…我會跟檢察官那個…)陳明:OK。
有算組織嗎?(調查局:這是組織阿。
)陳明:我說未遂嗎?我之前判10個月是因為未遂,如果已遂,那就更不得了了。
(調查局:未遂跟既遂要看檢察官的認定,因為其實每個檢察官的見解,不一定完全一樣。
). . . (調查局:你是說既、未遂部分?)陳明:對. . . 未遂是那麼的輕,那既遂呢?很可怕. . .(調查局:既未遂其實沒有差很多. . . 我也已經跟檢察官討論過了,我為了你的部分跟檢察官討論了很久,我只能說你今天的表現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啦. . . 等一下會去檢察官那邊,就. . . 怎麼講,就照我今天跟你一路這樣鋪排的一樣就好。
)」等語(原審訴卷一P317-319)。
綜觀上開筆錄內所載之陳述,與原審勘驗錄音之內容,實有嚴重不符之處,且對於關鍵字之記載(如吸收或交朋友等),情境已被扭曲或增添錄音所無之具體內容,並非陳明之原意,依前揭說明,尚難認該調詢筆錄有証据能力。
(三)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錄音,與調詢筆錄,有下列不符處,致所述情境已被扭曲,致筆錄內所載之陳述,與錄音內容不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之規定之意旨,應認原調詢筆錄無証据能力: 1、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問:據本站調查,你於96年至98年擔任空軍飛彈防空指揮部上校參謀長期間與陳明共同出境第三地會晤中共官員,供其物色運用,經過詳情為何?)確有此事,我曾隨陳明在96年間赴韓國首爾、97年間赴印尼峇里島會晤中共官員趙明。
在96年間陳明向我提出赴境外第三地與中共軍方人士會晤之可能性,起初我相當排斥,予以婉拒,但陳明不斷遊說我,並以在境外第三地與中共官員不期而遇的方式說服我,且向我表示及保證對方會全程負責機票食宿等費用,我才答應他一起成行。」
云云(偵一卷P186);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 . . (調查局:(朗讀筆錄)「我在96年間曾和陳明赴韓國首爾會見中共官員趙明」是趙明嗎?是不是趙明?)辛澎生:趙明,對,趙明。
. . . (調查局:那去之前,陳明就已經跟你說過要會見的是大陸那邊跟軍方有淵源的人。
)辛澎生:朋友。
(調查局:他是跟我講說他是跟你講跟軍方有淵源,他沒講到解放軍三個字啦,這比較敏感,應該就軍方的朋友。
)辛澎生:第一次好像沒有,我沒有印象,真的,他當時怎麼講,有沒有講到這個部份,他自己說的我不太確認。
. . . (調查局:你回想看看,的確是年代久遠,就是說你當初答應的心路歷程,第一次去嘛,稍微著墨一下,人家帶頭的都承認,都講了,你這邊看你的說法是什麼,你就直接自己講,我就不要拿他的話來打你,你就自己講,就我記憶中所及,陳明在什麼時候跟我提,要約我去境外跟他的大陸友人見面,這個大陸友人是軍方背景的,一開始我很反抗,後來他跟我說不期而遇的方式在境外碰面,我才答應他,是不是這樣?是不是這樣寫,你回想看看,是不是事實?不是的話…)辛澎生:太遠了…(調查局:這樣子就變成我要用他的話來打你,據陳明本人述…你作何解釋?這樣法官看起來就是你不承認,然後我拿陳明的話來…)辛澎生:我在想陳明講的是不是…(調查局:是不是大概這樣子…)辛澎生:對對,我在…我想一下。
(調查局:因為很合理啦,我覺得他講的非常合理,不會突兀,而且他是主謀,主謀都講得那麼清楚,你先想。
)辛澎生:他沒有跟我講官方。
(調查局:大陸友人。
)辛澎生:大陸友人,對,對,對,因為我去了也是一直叫老闆,做生意的,做房地產的,一直跟我講這些,大概就是這樣子,後來才跟我講實話。
(調查局:對,第一次通常是不講這些。
)辛澎生:對阿,所以我在想我第一次會去。
(調查局:他說他是做生意的,之前有軍方背景,大概是這樣子啦,我大概跟你提一下,所以你去的時後大概知道了,意思就是說您的意識是知道的,這個檢察官會care你去的時候知不知道,不要說你不知道,這個部分你去是沒事,是陳明的事,只是要應證陳明講的話,帶的是他,去的是我,這都是陳明的事。
)辛澎生:對對對,當初也是這種心境。
(調查局:找謝的部分就是你的事了,謝是你認識的,等一下我們在講,先把陳明的部分問完,就先這樣子。
). . . (調查局:我念一次你看意思有沒有相左啦吼,答確有此事,我在96年間曾跟陳明赴韓國首爾會晤中共官員趙明…)辛澎生:「中共友人」。
(調查局:(朗讀筆錄,內容略)可以嗎?)辛澎生:(笑)(調查局:還在掙扎?)辛澎生:因為第一次,我的印象中…(調查局:這部分不是今天的重點,省去麻煩就是,因為你自己記不起來,你可以想一下陳明的講法…)辛澎生:我印象中他第一次沒有跟我提,好像沒有跟我提這一塊,到了那邊才跟我講,好像是這樣子…(調查局:他很清楚講喔,他直接向你提出去第三地跟中共軍方…所以他說你一開始有點翻臉阿。
)辛澎生:他有提過,但是我沒有答應說這件事情,後來就是說去玩的時候,他說會有大陸的朋友,我說幹什麼的做生意的,那就沒問題,是後來到了現…。
(調查局:應該這麼講啦,他這是一個不斷遊說的過程,一開始講的可能是要不要去國外跟中共的人碰面,之後再找再找再找,找你去成的那一次,大家應該默契都有,要跟人家見面阿,還要講白嗎?這種東西自己不知道嗎?這種就叫心知肚明,還沒出之於口,自己心知肚明嘛。
)(調查局:這也無妨啦,這樣子寫讓人家感覺讓您是一開始就願意坦白的嘛,不用在那邊遮遮掩掩,你心理是清楚的嘛,這樣寫我覺得OK啦。
)」等語(原審訴卷一P273-277)。
2、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提示:辛澎生、陳明出入境紀錄及同班機人員名單1 份)96年9 月22日至25日你(時任空軍防空部上校參謀長)與陳明往返韓國(辛妻余建華、長子辛皓文、長女辛以文、陳員女友楊昀庭同行),該次與中共官員趙明會晤之經過詳情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次旅遊是陳明及女友楊昀庭邀約我及家人,包括老婆余建華、長子辛皓文、長女辛以文等人共同參加某旅行社(名稱我已記不起來)的韓國首爾套裝行程,我們到了首爾之後,就依旅行社原訂行程活動,某天晚上(詳細日子我記不清楚)陳明帶我們全家至首爾某餐廳包廂餐敘,席間陳明的大陸友人趙明帶了他的2 位部屬與我們一起用餐,該次見面趙明贈送. . . 陳明向我介紹趙明是他的大陸友人,具有軍方背景,而陳明應該已經私下向趙明表明我的現役軍人身分。」
云云(偵一卷P186反);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再來,首次見面嘛,雖然陳明一定去之前就跟趙明講清楚你是誰,但現場呢,他怎麼介紹你,怎麼介紹趙明。
)辛澎生:沒有刻意耶,就是,我印象中他就是說介紹他們這些大陸友人,小孩家人都在不會講那麼…他就說這是大陸做生意的做房地產的,大概就這樣子了。
(調查局:他說他有介紹他是上海的官員。
)辛澎生:不可能,沒有,真的沒有,你可以問我家人,他們到現在都認為他們是在做房地產的。
(調查局:對對對,你的老婆說好像認為他是做生意的。
)辛澎生:對阿,不可能在現場宣布介紹那麼白。
(調查局:知道趙明真正身分的就只有你跟謝而已吧?)辛澎生:應該是,謝…(調查局:他們應該都跟你們去玩的,我跟謝講一人做事一人當,幹嘛牽拖到家人去,謝知道吧?)辛澎生:那要問他,我沒有跟他介紹這些。
(調查局:這去他就知道啦。
)辛澎生:我沒有跟他介紹這些。
(調查局:你沒有跟他介紹他怎麼跟你去。
)辛澎生:也是陳明邀的阿。
(調查局:對阿,當然是陳明邀的阿。
)辛澎生:邀的話我就找比較好的學弟嘛,問了一些人只有他有空,走了,就成行了,找團嘛。
(調查局:他去之前就知道?)辛澎生:不知道。
(調查局:那第一次可以不知道,我一樣那句話,第一次碰了,第二次還不知道嗎?第一次碰了就知道了吧。
)辛澎生:我是沒有跟他提過這些。
. . . (調查局:「陳明向我介紹趙明是他的大陸友人」。
)辛澎生:生意啦,經商的。
(調查局:確定嗎,沒有官方背景嗎?那後來他甚麼時候跟你說,你甚麼時候才知道他有官方背景?你後來知道吧?)辛澎生:他有講跟軍方很熟,就是官方背景。
(調查局:「具有軍方背景」,軍方背景這句話比較中性啦,軍方背景也可以是我跟軍方很熟阿,也許是我以前做過軍人退了阿,所以軍方背景。
不要從事房地產啦,那個胡扯,大陸朋友,軍方背景,當場陳明有向趙明介紹你的身份嘛對不對?)辛澎生:哪個場。
(調查局:就那吃飯的場合,那陳明就說這是我臺灣的朋友是現役的。
)辛澎生:(立刻打斷)沒有講軍人。
(調查局:沒有講軍人,那怎麼講你。
)辛澎生:就介紹我阿,這我的好朋友,就是一般的寒喧,沒有講那麼深入的啦。
(調查局:現場沒有講那就私下他知道你的身份啦。
)辛澎生:那看陳明,應該陳明會跟他們講。
(調查局:而且那一次,當然一開始吃飯是老婆小孩都在場嗎,那吃一吃有沒有出來外面找你私下的場合)辛澎生:有有,這一定的嘛,抽菸聊聊天。
(調查局:對,這就是sop ,那你要跟我講一下,甚至那個時候陳明有沒有在場,你跟趙明私下。
)辛澎生:沒有私下,那次去沒有私下。
(調查局:陳明也在。
)辛澎生:都在,大家一起聊天。」
等語(原審訴卷一P277-279)。
3、被告辛澎生106年5月9日調詢筆錄記載:「...行前我曾親向謝嘉康表示,此行我等3 家共同至泰國普吉島旅遊,旅途中將會與陳明的大陸友人會晤,而該位友人具有軍方背景,但我在行前未將趙明的身分完全透露給謝嘉康知情。
」云云(偵一卷P188反),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再行前你有沒有跟謝嘉康講說陳明會一起去?)辛澎生:有,因為是陳明邀的,所以說我會跟他講朋友邀約一起去。
(調查局:你有跟他講朋友邀約一起去?)辛澎生:對對,組個團大家一起去。
(調查局:阿你有跟他講朋友是陳明嗎?)辛澎生:他那時候不認識他。
. . . 辛澎生:我不確定有說,因為那時候陳明就是說大家組個團去玩,那就這樣去約了。
(調查局:那你就去找謝嘉康了嗎,因為他早上說他考上戰院慶祝慶祝。
)辛澎生:對,我們就是慶祝慶祝,就這樣子去。
(調查局:阿剛好陳明就是你們順勢一起去。
)辛澎生:主要是陳明想要找我們出去玩吧,那就這樣去了。」
等語(原審訴卷一P279-280)。
4、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趙明並未向我提出任何工作要求,至於趙明有無要求謝嘉康配合從事任何工作,我並不清楚。
我認為趙明要我及陳明引介現役軍官謝嘉康全家赴泰國旅遊並與他們會晤,主要是因為中共想藉機接觸及吸收我國現役軍人並發展組織,有機會能幫他們工作。」
云云(偵一卷P189反-190);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有沒有印象?)辛澎生:有,有去,確定是高雄飛的嘛。
(調查局:對。
)辛澎生:那我就,有些我實在是記不住了。
(調查局:所以我們就提給你,讓你比較好陳述。
)(調查局:這次也是陳明邀的。
)辛澎生:幾乎都他邀的。
(調查局:上一次趙明有在邀你們嗎?)辛澎生:有說後會有期之類的,有機會再碰面,大家都是這樣講,客套話,算是客套話並沒有說允諾甚麼事情。
(調查局:那也隔了快一年,中間這一年趙明有沒有跟你聯絡。
)辛澎生:不可能,怎麼可能跟我聯絡。
(調查局:後來有吧?)辛澎生:也沒有,我跟他從來沒有通過一次電話,我在台灣不會跟他聯絡。」
等語(原審訴卷一P280)。
5、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再隔日,趙明及其部屬隨同我們一行8 人至峇里島某咖啡展售場參訪,咖啡展售場我們每人都買了一小包咖啡做紀念,是由趙明搶著結帳,另外在參訪過程中,大陸官員趙明曾向我問及臺灣軍隊目前的士氣如何?以及臺灣飛彈系統的作戰能力等話題,但我以:「大家朋友一場,這些問題你就不要為難我了」等話回應,趙明也就沒有再繼續追問。
至於之後我們就沒有再與趙明碰面了。
(承前,為何你覺得大陸官員趙明向你探詢臺灣軍隊目前的士氣及臺灣飛彈系統的作戰能力等話題,會讓你「為難」?)我認為兩岸目前仍處於敵對狀態,而且我身為現役軍人,本不宜與大陸解放軍官員趙明等人接觸,但基於出國交朋友的心態,我才願意接受陳明邀約赴境外與趙明等人會晤,又基於軍人的武德及對國家的忠誠,在國家未授權的狀況下,當然不宜將前述臺灣軍隊士氣及臺灣飛彈系統的作戰能力等軍事機密向中共官員趙明等人透露。」
云云(偵一卷P187-187反);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辛澎生:我都記不住了。
(調查局:陳明記性比較好。
)辛澎生:我記不起來了真的。
(調查局:咖啡工場這事有嗎?)辛澎生:有,有去喝咖啡。
(調查局:然後,這個趙明都跟著你們走行程,還買了一包咖啡,陳明說你跟趙明有私下相處,你們大概在講甚麼,趙明有沒有要你做甚麼?)辛澎生:沒有私下相處,就這樣子聊天嘛,也是公開的在一起這樣聊聊天。
(調查局:那一次有沒有再給你一些?)辛澎生:就那麼一次,其他後面都沒有了。
(調查局:只有第一次有。
)辛澎生:其實我跟你講,我的態度也不是很,表面都是哈拉哈拉,他講到重點我都一語帶過,含糊而過,我們純粹交朋友,為我退伍後也許在大陸有一個路可以走。
(調查局:也是要累積自己的人脈啦。
)辛澎生:對啦,其實是這種想法,你說想要怎麼樣。
(調查局:這個部分最後讓你陳述,補充意見的時候讓你講。
). . . (調查局:然後在這過程間,趙明有沒有跟你談甚麼?)辛澎生:沒有,沒有談重點。
(調查局:我的意思是趙明有沒有跟你講比較機密的東西,他有沒有問你,比如說部隊的東西?)辛澎生:他沒有提。
(調查局:他有沒有提是一回事,你有沒有答應是另外一回事。
)辛澎生:他沒有提,他沒有提,他只是問我們這邊臺軍的士氣,部隊士氣如何,他有問我這些。
(調查局:像這種無關緊要的可以多講講阿,他還問了你甚麼?)辛澎生:他大概就是問這方面的問題。
(調查局:士氣喔,只問士氣而已嗎?)辛澎生:大概素質阿,士官兵的素質阿。
(調查局:他應該會很有興趣我們這邊飛彈的發展阿,除了問你還有問更好的人嗎,問你最好了阿。
)辛澎生:是不錯,我是知道很多,但是…(調查局:他有沒有問嘛,他可能問的很籠統。
)辛澎生:他只問我們系統,作戰系統有哪幾種,對阿就是譬如你有幾種形式的。
(調查局:系統?)辛澎生:我們叫系統,飛彈系統的能力阿,作戰能力阿,那大概問問這些。
(調查局:阿你怎麼回覆他?)辛澎生:我說這些資料網路上都有,自己去找,我不予置評,你問我士氣大概可以講說士氣高昂,當然我都講好的,我都是講好的,我不可能很悲觀的去講一些臺灣的事情,我最後有勸他,我說兄弟,我們好朋友一場,就不要為難我了很多事情都不要問。
(調查局:所以他是有跟你問這些?)辛澎生:反正問了這些我就懂了,講句不好聽的,我如果說一直答下去他可能會問更多,這我都清楚啦,我就說我們交朋友,你就不要為難我,對不對。
(調查局,這是在那次咖啡工廠問你的嗎?)辛澎生:不是工廠,我也不記得,反正就是我也不記得,他有跟我聊這些。
(調查局:就你們認識的過程中。
)辛澎生:我只能這樣子講,但是我都給他否決掉了,我說我們當兄弟一場,當朋友以後可能還會見面,對不對,哪天我退了大陸是我一定會去的地方。
(調查局:這對你是有利的。
)辛澎生:對阿,我是說你不要為難我這些問題。
(調查局:那你覺得這些話是放在甚麼地方好。
)辛澎生:我沒有意見,你看對我有利的你們看。
(調查局:對你有利的呢,你要放在首爾那次。
)辛澎生:放在結論也可以。
(調查局:還是放在峇里島這趟呢?)辛澎生:好放峇里島,第一趟可能不太好問。
(調查局:第一趟不會問這個啦,第二趟熟一點可能會問了。
)辛澎生:你就放在峇里島好了。
(調查局:放峇里島的阿咖啡工廠這邊,因為在餐廳大家都在不太可能。
)辛澎生:反正就說在峇里島的過程…(調查局:你們兩個獨處的過程。
)辛澎生:不是獨處啦,沒有密室那種,就是大家就走在一起閒聊天。」
等語。
6、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據本站調查,你於98年7 月間與陳明共同策劃引介時任空軍防空砲兵953 旅上校旅長謝嘉康赴泰國普吉島與中共官員趙明會晤,是否屬實?經過詳情為何?)確有此事。
大約在96、97年間,我邀約軍中學弟謝嘉康至臺南市區友人家中與陳明牌敘,當時是謝嘉康第一次與陳明碰面。
98年初,陳明向我提及大陸官員趙明想再多認識臺灣軍中的朋友,希望能邀約軍中現役軍人一同出國旅遊並接受招待,於是我在98年3 、4 月間邀約謝嘉康及其家人和我們一家一起赴泰國普吉島旅遊,並在98年7 月30日至8 月4 日成行。」
云云(偵一卷P188反);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好來吧,該你講講了吧,這是你要為自己的前途奮鬥,不要都我在講,隨人顧性命啦,你不用顧忌那麼多啦,他講甚麼沒有在客氣的,好啦,這樣我提示你,你跟趙怎麼約的?)辛澎生:我沒有約。
(調查局:你跟謝怎麼約的,怎麼跟謝講的這一趟,這一定是你邀的嘛。
)辛澎生:我邀的。
(調查局:你的說詞是甚麼?)辛澎生:我邀是邀,其實這個應該也是陳明邀的,因為那個時候大家都認識,陳明有提這個事,我並沒有說單獨邀謝嘉康,發起人還是陳明,我印象中是這樣子。
(調查局:那是誰向謝嘉康開口?)辛澎生:所以說這個開口我就,因為當初出國不可能是我來要求出國。
(調查局:現在到了關鍵時刻你們就開始,他說是你邀的,我跟你講,大家都為了個人開始在,大家都為了自己。
)辛澎生:他說是我邀的嗎?(調查局:當然阿他說是你邀的阿. . . 我說你現在不要去管他怎麼講,我跟你講,他今天完蛋了啦,你不要跟他一起完蛋,我現在前面幫你鋪陳的這麼好,你現在重點你開始要…)辛澎生:我知道,. . . 我印象中是陳明邀的,因為我不會跟趙明那些人聯繫。
(調查局:當然是陳明要你邀的阿。
)辛澎生:因為那個時候我記得大家都熟啦。
(調查局:他跟陳明沒有熟啦. . . 你講那麼多故事就是要講這個,這個你怎麼講,怎麼把它講出來,你覺得這個可能是由陳明跟他開口嗎,我覺得不可能。
)辛澎生:我想一下。
(調查局:跟他打過兩次牌的人跑來跟你說要不要一起出去玩,出國不用錢,你家的錢我幫你出,是這樣子的嗎?不可能吧,一定是你跟他夠熟你才有辦法這樣講,有這麼一個機會,不管你的說詞是甚麼,總之他是去了。
)辛澎生:好,這樣子的話,我來講好了,應該是我來邀謝嘉康跟他講說去出國旅遊透透氣,然後陳明也會去,我大概會這樣講,就是我們三家人就一起大家組個團就去。
(調查局:旅費的部分?)辛澎生:旅費…我有沒有跟他提旅費…(調查局:不可能沒有。
)辛澎生:旅費說陳明會處理,大概是這個意思,好,我大概是這樣子講,表達啦。
(調查局:有嘛吼,你可以講到陳明的部分,旅費陳明會處理。
)辛澎生:因為有模式了嘛。
(調查局:對啦,你講的陳明會處理,他不會問他憑甚麼要處理阿,你如果有人要請我出國,我會問他為什麼,你為什麼要請我。
)辛澎生:對吼,這個問題把我問倒了,我倒沒想到,唉唷,當時怎麼邀我。
(調查局:所以這種事情不是每個人可以開口的,他是現役軍人捏. . . 你們如果眼睛要自己遮起來,耳朵掩起來那檢察官也不會手軟,你先顧好你自己,你先顧好你自己,現在是怎樣,誰先講清楚誰就可以回家,很殘酷。
)辛澎生:我在想當初是怎麼邀約的啦,實在是,我是怎麼跟他,說服他的。
(調查局:對。
)辛澎生:我在想我是怎麼說服他的。
(調查局:你已經抓到這個要訣,這種東西不是隨便去的啦。
)辛澎生:對。
(調查局:走,出國,我幫你出錢,走,就不會問?)辛澎生:不是,不是,好像沒有談旅費,第一次這次沒有談那麼深入,我這樣講,我記得這次沒有講那麼深入,沒有講旅費的事情,後來回來才幫他退給他,好像是這樣的。
(調查局:那退的時候他甚麼反應?)辛澎生:我不知道,那時候我們不再一起。
(調查局:那誰退給他的?)辛澎生:是不是陳明退的?(調查局:不是,陳明說錢給你,你再退給他,還是你沒退?)辛澎生:我怎麼可能沒退,怎麼好意思A 這個錢。
(調查局:我也不曉得,對阿,這個不少錢,因為陳明不會自己退給謝,一定是把你跟謝的,因為謝是你邀的. . . 不要退縮啦)辛澎生:沒有退縮,我在想這個事情. . . 反正就大家放輕鬆一起出去玩,跟陳明,那時候我們叫他明哥,大家一起去我們就三家組個團去,就這樣子,然後去會認識一些大陸的朋友,陳明他兩岸經商有一些大陸的朋友。
(調查局:你跟謝是這樣講的嗎。
對不對?)辛澎生:是這次提的嗎?(調查局:這第一次去阿,第一次要提阿,第二次應該就知道了。
)辛澎生:第一次好像沒有提這一段,在那邊也是不期而遇,好像是,反正這一次就是很單純大家出去玩嘛,我沒有跟他扯很多。
(調查局:跟誰扯很多。
)辛澎生:謝嘉康。
我沒有跟他扯很多那種。
(調查局:那你們怎麼騙他去的,你跟陳明知道要去見趙明阿。
)辛澎生:但是,因為…(調查局:你們沒有跟謝講就對了?)辛澎生:對這陳明會帶他們去,這個我清楚,我大概清楚,但是我沒有跟謝嘉康講。
(調查局:那事後你退錢給他。
)辛澎生:這樣子,反正是現金退嘛,退現金。
(調查局:你是交到謝的手上還是他老婆的手上?)辛澎生:呃…」等語(原審訴卷一P286-290)。
7、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中共官員趙明要求你及陳明引介並招待謝嘉康全家赴泰國旅遊並與他們會晤、認識之目的為何?)我認為趙明要我及陳明引介現役軍官謝嘉康全家赴泰國旅遊並與他們會晤,主要是因為中共想藉機接觸及吸收我國現役軍人並發展組織,有機會能幫他們工作。」
云云(偵一卷P190);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來,趙明要求你跟陳明介紹謝嘉康去跟他們碰面的目的是甚麼?)辛澎生:目的喔?(調查局:你認為啦…)辛澎生:我認為喔,他就是要績效嘛,績效是為了一己之私阿。
(調查局:不是要績效啦,績效是沒錯啦,(打筆錄)「我認為趙明是想要藉機接觸我國現役軍人嘛」那陳明甚麼目的?把陳明那段寫進去(打筆錄)「我認為」陳明那段接過來。
)(調查局2 :喔好。
)(調查局:我們這樣寫法看你能不能接受啦,我講很白啦,我認為趙明要我跟陳明介紹謝嘉康到泰國碰面,主要是因為中共方面喔想要吸收謝嘉康,藉機…)辛澎生:沒有講吸收吧?(調查局:吸收太那個了,中共想要藉機接觸我國現役軍人。
)辛澎生:嘿對說接觸啦。
(調查局:藉機接觸我國現役軍人,然後並發展組織,組織就老鼠會那種,陳明找你,你找他,你應該知道趙明想幹這種事情?)辛澎生:沒錯啦,這個大家理解都一樣啦,你閃也閃不掉。
(調查局:我給你講這個我覺得是加分的,都講那麼多了,他也給你錢,你也去找謝,擺明的事了,我問你趙明的目的是甚麼,沒有阿就交朋友。
)辛澎生:他的想法跟我的想法是有出入…(調查局:我們當然是想賺個免費出國招待,朋友一起出去玩,他們也是想第一個先賺你們出去玩,他們有這個case就可以出去玩,可以報公帳,當然這麼我們不能寫,這是他們心理的狀況,但是工作上來說就是這樣子,藉機接觸我們的現役軍人。
)辛澎生:發展他們的組織,獲得他們的利益。
(調查局:這是國安法2 之1條的發展組織罪,這算最輕的,這邊你放心好了,發展組織就是陳明之前判的那件事,就是找現役的出去跟他們見面,回來看能不能再找其他人,一個拉一個,這叫發展組織啦吼,所以這樣寫你可以接受啦吼?)辛澎生:這樣寫對我的影響有多大?(調查局:沒有阿,沒有影響阿。
)辛澎生:實話。
(調查局:實話阿,實話。
)辛澎生:檢察官看了會怎麼樣。
(調查局:現在你們整個架構就是往發展組織,陳明發展你…)辛澎生:對這個邏輯是這樣。
(調查局:清楚了,再來,陳明又要你去找謝,陳明是頭嘛,你是第二個,二手嘛,謝是三手嘛,其實是這樣子,這是一個很完整個發展組織的故事。
一手二手三手,再來,我剛剛有問你的你跟陳明翻臉之後,你跟趙明你們自己在弄,後面是怎麼去的。
)」等語(原審訴卷一P293-295 )。
8、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承上,你及謝嘉康等人99年8 月10日至14日赴馬來西亞與中共官員趙明會晤,趙明有無交付你、謝嘉康任何現金或禮品?你及楊昀庭可獲得什麼報酬?)我記得該次旅遊期間,趙明有贈送我及謝嘉康當地的一些土產(詳細品項我已經記不清楚),至於趙明私下有無交付任何現金給謝嘉康,我認為應該會有,但是我沒有親眼見到,因此不敢確定。
至於我的報酬,除了可以獲得免費的旅遊招待外,趙明另外私下塞了美金3,000 元給我,作為旅遊零花之用,我也收下了。
至於楊昀庭有無獲得什麼報酬我就不清楚。
((提示:104 年5 月5 日玉山個(存)字第1040410245號函、大眾銀行104 年5 月6 日眾財管通密發字第104000335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 年7 月9 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7241號函各1 份) 據本站調查,99年8 月10日至14日你與楊昀庭偕謝嘉康往返馬來西亞後,你返臺後99年8 月31日分別至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大眾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右昌簡易型分行結售美金現鈔1,000元、1,800 元、3,000 元,此款項是否即為前揭中共官員趙明交付予你之報酬?)【經詳視後作答】是的。
如我前述,趙明在我赴馬來西亞期間,曾私下交給我3,000 元美金作為旅遊零花之用,我將前述款項帶回臺灣之後,當時因為我媽媽罹患癌症,急需醫療費用,因此在99年8 月31日將趙明給我的3,000 元美金,加上我原本即有的美金現鈔,合計共5,800 元美金,分赴玉山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大眾商業銀行右昌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右昌簡易型分行等3 間銀行兌換成臺幣現鈔,以作為醫療費之用。
(承前,你為何要將前述5,800 元美金現鈔,分成1,000 元、1,800 元、3,000 元至3 間不同銀行兌換成新臺幣現鈔?)如我前述,因為其中有包含趙明給我的3,000 元美金旅遊零用金,我為了避免引起銀行的注意,因次將前述金額分成3 筆至3 間銀行兌換成新臺幣現鈔。」
云云(偵一卷P192 -192 反);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有沒有私下給謝嘉康東西?)辛澎生:我不知道,這個我沒有看到,私下…(調查局:你認為有沒有。
)辛澎生:我不認為。
(調查局:那你為什麼你有他沒有?)辛澎生:那我不知道,是不是他有沒有收的問題?(調查局:你應該說當初趙明有給我,那我認為他也會給他,但是我沒有親眼看到。
). . . (調查局:(打筆錄)不要這樣寫,「印象中該次旅遊期間,趙明沒有交付」沒有禮物嗎?)辛海生:沒印象。
(調查局:都沒有?)辛澎生:沒印象。
(調查局:沒有印象喔,那就寫沒有印象,「答沒有印象」,全部都刪掉寫沒有印象,你要這樣寫是不是?)辛澎生:因為我真的記不起來了。
組長你看怎麼表達比較…(調查局:你要寫沒有印象我就寫沒有印象,這看了就是火大,檢察官看了就是火大。
)辛澎生:如果有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我也想不起來送什麼,是不是這樣子,不可能每次都請,沒有沒有。
(調查局:(起身)都不是他的。
)辛澎生:沒有沒有。
. . . (調查局:我們回到哪一題了,那個沒有印象不能這樣寫啦,你還真的這樣寫,害死他了,編輯。
). . . 辛澎生:講禮品是不是?(調查局:對阿,馬來西亞那一次。
)辛澎生:好啦就寫當地土產好不好?大概就是這樣子。
(調查局:(打筆錄)「我記得該次旅遊期間,趙明有贈送我及謝嘉康一些當地土產(詳細品項我已經記不起來了)」). . . (調查局:沒有想那麼久啦,太離譜了,一般人會這樣換錢嗎?)辛澎生:是,我自己也覺得會這樣子處理。
(調查局:這個一定印象深刻,你現在腦子再轉,你要想好,這關不好過阿,你要不要參考一下我剛剛講的話,這個跟你成罪一點關係都沒有。
)辛澎生:我知道。
(調查局:你因為這個去惹毛檢察官,惹毛法官,這真的是得不償失,我就跟你講阿,當初陳明帶著那個人出去,拿了3000塊,他就直接講我拿了三仟塊,我老婆還拿了一個BERBERY ,然後我兒子還有…)辛澎生:這個應該是說我回來之後,我就把我…因為媽媽的身體狀況,我就把我相關的美金就全部就一起換成台幣處理我媽媽的醫療的問題,應該是這樣子的一個邏輯,我在想那個時候我的想法,因為媽媽得癌症在台北榮總,我就在那邊照顧他,需要一些醫療費用,所以說我就把我所有的美金一起就換掉,那為什麼會分三家銀行,這個我實在是也沒想通,我可能是不是因為一次換太大筆,因為這裡面夾雜著之前有留下來的,那我就這樣子講,把現有的美金換成台幣給媽媽治病。
(調查局:你還是否認是趙明。
)辛澎生:我沒有否認阿。
(調查局:還是楊昀庭給你的。
)辛澎生:楊昀庭沒有給我錢。
楊昀庭從來沒有給我錢。
(調查局:那趙明呢?)辛澎生:趙明有。
(調查局:不只那次三四仟吧,後面。
)辛澎生:那次馬來西亞,組長我懂你的意思啦,你是希望我馬來西亞那次要表態啦。
(調查局:因為你前面都承認有收三仟,你他媽收一次也是收,收兩次也是收,阿你前面承認了,後面去那邊遮遮掩掩,然後因為後面去惹毛檢察官、法官,那你前面承認那幹什麼呢?)辛澎生:好,好吧,那我就說有吧,馬來西亞有給我…(調查局:多少錢?)辛澎生:給我多少錢喔?不多,真的不多,因為我退了,價值不在。
. . . (調查局:你自己想想看是不是六仟塊?)辛澎生:你說…(調查局:這一趟?)辛澎生:全部,這一趟喔,這一趟沒有那麼多。
(調查局:這三筆5800嘛。
)辛澎生:他不可能給我那麼多,從來也沒有領過那麼多。
(調查局:那是多少嘛,5800還是5000再夾雜你其它的部分?)辛澎生:對阿,我自己手邊的還有很多就一起就換了。
(調查局:你去扯那個幹什麼我也搞不太懂。
那個也許有,但是跟這個是兩回事。
你去扯那個來講這個幹什麼,你就講有收,有收我就換掉,就好了,就這麼簡單,阿我有收啦,但是呢這當中有些又不是裡面的,有些又是我幫媽媽治病的,搞太複雜了你知道,我知道你那個所謂大水庫啦,想要用大水庫稀釋一點那個,這一點關係都沒有,你這樣反而讓人家覺得你不乾不脆。
)辛澎生:好。
(調查局:就是5800嘛,大概就是6000,然後用掉200 ,然後就剩5800,我猜的。
)辛澎生:全部嗎?(調查局:你應該是在馬來西亞用掉兩百塊美金啦,剩下五仟八帶回來。
)辛澎生:不不,報告組長真的不是這樣子,真的不是這樣子。
(調查局:不然是甚麼樣子。
)辛澎生:我自己還有阿。
(調查局:阿不然是多少?)辛澎生:我自己還有,就算加上他給我一個紅包,我大概也記不起來,那我就一起去換阿,你不能說我,組長你不能說長輩給我的一樣阿,我還是可以運用,是不是這樣子,不然你說在我的立場是不是這樣子?(調查局:在這5800喔,有兩個可能性喔,講給你聽喔。
第一個是這趟是你帶所有人的旅費是趙明給你,由你換好去給他們的,這5800是支付你們旅費費用,這是一種,第二種,旅費是由楊昀庭負責的,這5800是趙明另外給你的怎麼講,酬謝你吧,酬謝你帶謝嘉康去的錢,哪一種。
以你之前講大概這個是楊昀庭去處理旅費,那這個就是趙明私下另外給你的,這樣比較單純。
)辛澎生:馬來西亞只給我兩仟。
(調查局:兩什喔,那另外呢?)辛澎生:那是我自己以前留下來的。
(調查局:(笑)以前幾次。
)辛澎生:真的是這樣子。
組長你不要…(調查局:兩仟跟三仟四仟意思是一樣阿,你為什麼要搞那麼複雜呢。
因為你講兩仟,我還得問你這三仟一仟一仟八那個是趙明的兩仟?)辛澎生:那我都混在一起了阿(調查局:你為什麼一起在這時候換咧?)辛澎生:那我就是說我媽媽真的是生病要…(調查局:那為什麼要分三筆換。
)辛澎生:這個我就不,沒辦法解釋了。
(調查局:你在那邊承認一半,前面一個頭,後面又稱猶抱琵琶半遮面。
)辛澎生:我這個真的也沒辦法解釋我為什麼會分三家銀行。
(調查局:那我跟你解釋,這通常是怕太大筆引起人家的注意,所以就分三筆,正常都是這樣,因為三筆弄起來不少錢,十幾萬臺幣,太大筆銀行會通報,50萬好像就一定要通報。
然後不到五十萬但是有異常的銀行也可以通報,所以一般人會怕這個,把它拆開各家看起來一點點點,就不會通報了,這叫洗錢手法。
)辛澎生:我是不懂這個,實在是…當初為什麼會這樣子做。
(調查局:因為你存了三次吼,所以檢察官就特別要我問你,為什麼要分三次?)辛澎生:分三個地方。
(調查局:對阿,同一天三個地方跑三個銀行,阿你都願意講兩仟了…)辛澎生:阿我自己的要不要加進去,檢察官會相信嗎?(調查局:你講那個對你沒有任何好處。
)辛澎生:不能講六仟,真的沒有那麼多,撞牆我也要跟你表態。
(調查局:那有多少,伍仟,四仟、三仟。
)辛澎生:那好,三仟。
(調查局:(笑))辛澎生:反正就是差不多,之前他就是這樣給阿,那行情就是這樣子。
(調查局:你真的很不乾脆…)辛澎生:不是不乾脆,我講那麼多了。
(調查局:我就說你明明都承認了…)辛澎生:前面那麼多我都講了,沒有那麼多就是沒有那麼多,因為喔我也退了沒有那麼高不可能給我六仟,真的,不合邏輯,你如果說六仟給謝嘉康,在我立場,這個價值比較大阿。
(調查局:他一定有啦。
)辛澎生:那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
(調查局:剛我問你你說沒看到阿。
)辛澎生:我沒看到。
(調查局:來,回到前面那題什麼報酬。
)」等語(原審訴卷一P301-307)。
9、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調詢筆錄記載:「(楊昀庭是否亦為中共官員趙明工作,在臺發展組織並為中共物色人選安排赴第三地供中共官方情工人員吸收運用?)如我前述,陳明與楊昀庭離婚後,我認為楊昀庭便自行與趙明聯繫,幫趙明邀約我國現退役軍人或其家屬赴境外第三地或大陸旅遊並接受中共官員招待。
(依你前述,楊昀庭除了帶謝嘉康的老婆楊淑蕙去上海、帶謝嘉康去馬來西亞與趙明會晤之外,是否有引薦其他我國現退役軍人或其家屬與中共官員趙明會晤?)據我所知應該是沒有。」
云云(偵一卷P193);
惟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調查局:楊昀庭她是非來不可了啦吼,從後面你又跟她去,或是她後面跟大陸那個趙明聯絡,我們必須問你一題,就是說楊昀庭是否幫中共官員趙明在聯繫這些事情,從她的工作啦,然後這個像之前去馬來西亞,包括去上海世博,都是她在居中聯絡嘛,對不對?你說不是你嘛,那應該是她吧?)辛澎生:(點頭)嗯。
(調查局:所以他就是幫趙明在工作,在安排這些人去大陸跟他碰面,是不是這樣子?)辛澎生:哪些人?(調查局:安排世博阿,你阿…)辛澎生:不是,這不能講幫他工作吧?(調查局:不然咧?)辛澎生:就是…應該是說趙明邀請我們去玩,她幫我們當召集人而已。
(調查局2 :(笑)要照這樣寫嗎?)辛澎生:真的是這樣子,她沒有在幫他們工作,這個我敢肯定. . .她就是幫我們協調。
(調查局:陳明以前跟趙明在聯絡,楊昀庭都知情也參與阿,所以跟趙明也建立了一些關係吧?)辛澎生:是。
(調查局:所以陳明跟她離婚,失去聯絡之後,楊昀庭就自己跟趙明聯絡阿。
)辛澎生:是。
(調查局:你們自己前面講的阿。
)辛澎生:是。
(調查局:我現在題目只是,差不多意思,你重新再講一遍就好了,好不好?一樣,如我前述,直接寫「陳明與楊昀庭離婚後,我認為楊昀庭便自行與趙明聯繫,幫趙明邀約我國現役軍人家屬或者退役軍人」,就你嘛,現役軍人家屬就楊淑蕙他們嘛,上海世博阿,馬來西亞阿,都她聯絡的阿)辛澎生:(點頭)(調查員:不是她,不然就是你嘛。
還是你們兩個一起?)辛澎生:我沒有,我真的沒跟趙明通電話的。」
等語(原審訴卷一P307-309)。
綜觀上開筆錄內容所載之陳述,與原審勘驗錄音之內容,實有嚴重不符之處,且對於關鍵字之記載(如吸收或交朋友、為績效或為對台工作,有無目睹交款等),情境已被扭曲或增添錄音所無之具體內容,與辛澎生之陳述有間,依前揭說明,尚難認該調詢筆錄有証据能力。
(四)又原審勘驗筆錄記載:証人陳明有回答:「這個我真的沒有看到,你硬逼著我說好像有給錢,好像,光是這個好像就不太..」「我被你賣了,好吧你就這樣寫」等語,證人陳明於原審訊問時亦已證稱其調詢供述係受調查員刻意誘導( 見108 年9 月26日電子審判筆錄第8 頁第31行、第10頁第19行) 、利誘( 見108 年9 月26日電子審判筆錄第23頁第15行) 、恫嚇(見108 年9 月26日電子審判筆錄第25頁第11行),是106 年5 月3 日調詢錄音經原審勘驗筆錄顯示:⑴調詢筆錄並未據實記載當日問答之內容,⑵調詢筆錄開宗明義載明調查員當日希望之筆錄走向,並表示會做球給陳明,幫陳明把整個筆錄弄漂亮一點,足見通篇筆錄自始即受限於調查員有意之「誘導」、「潤飾」之中。
⑶調詢過程調查員連番明示或暗示要求陳明對其未親見親聞之事揣測事實經過,嗣陳明無法拒絕調查員要求,終脫口而出:「我被你賣了,好吧,你就這樣寫(原審卷一第413 頁、第313 頁第2 行)」、「你們隨便寫吧,我真的不知道(原審卷一第459 頁、第313 頁第2 行)」,而任由調查員擺布為虛偽陳述、⑷筆錄之末調查員說出「就照我今天跟您一路這樣鋪排的一樣就好」等語,可知當日調詢筆錄內容有經調查員誘導、潤飾,而非陳明在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
又証人陳明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你做筆錄時候,你有無看完筆錄才簽名?)答:因為用了一天我很恐懼很煩,因為我沒有細看就簽名了」「(問:筆錄記載有沒有依照你當時的陳述據實記載?)答:我不清楚」「(問:調查站一直希望你怎麼回答,你有無表示異議?)答:我有跟他陳述,說這不是我的原意,他說你要配合我,因為我們看不到你看到的,我說我沒有看到的事情,不能讓我將沒有的事情變成有,我這些陳述在筆錄上都沒有看到」「(問:製作筆錄過程中,調查員提出問題請你回答之後,是直接把你的回答記載在電子檔中,或是會質疑你說的內容,試圖引導你做修正?)答:沒有試圖的問題,他一直引導我,他們讓我有恐懼感,有些話不是我的本意,而是被他們的脈絡引導」「(問:當時你回答完之後,他再去希望你改變你的陳述,或是筆錄內容跟你所述不一致?)答:我沒有看筆錄那麼仔細,因為10幾個小時我已經累了」等語(見本院卷第338 至341 頁),是陳明之調詢筆錄內容,有受調查員誘導詢問之情形,實難認有何特別可信之情況存在,自應無證據能力。
(五)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偵訊筆錄亦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次偵訊係緊接於同日調詢之後,時間密接性甚高,其偵訊筆錄內容大致上又均為復述調詢筆錄,衡酌陳明於調查站方才受調查員誘導、利誘而為陳述,前述不正詢問對證人產生之污染,顯已延續至偵訊程序內,是證人陳明106 年5 月3 日偵訊筆錄,亦有不可信之情況,應認無證據能力。
(六)又原審勘驗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之調詢筆錄,發現有多處筆錄記載與被告陳述不符之處,已如前述(如原審勘驗筆錄之記載,被告並未陳述中共方面要吸收謝嘉康等語,惟調詢筆錄上卻記載被告陳述中共欲藉機吸收我國現役軍人等語,見偵卷第190 頁),其次,勘驗筆錄亦顯示於整個詢問過程中,調查員於詢問被告前,先行朗誦一段事實,教導被告應如何回答或加以附和,藉此誘導被告為虛偽或錯覺之陳述(例如原審108 年5 月23日電子審判筆錄第4 頁第30行以下、第5 頁第23行以下、第6 頁第6 行以下、第6 頁第18行以下、第7 頁第6 行以下、第8 頁第20行以下、第16頁第11行以下、第16頁第23行至18頁6 行、第18頁第8 行至20頁12行、第22頁第5 行至第23頁第4行、第23頁第8 行至18行等)、或與被告針對其陳述不復記憶或無印象之事討論後,才為虛偽之陳述(如原審108年5 月23日電子審判筆錄第12頁第14行以下)、或暗示被告如不繼續按調查員所鋪排內容陳述,恐遭受不利(如原審108 年5 月23日電子審判筆錄第17頁第12行以下、第21頁第18行以下)、或趁被告用餐時,於被告未參與之情形下,私下調整筆錄(見原審108 年5 月23日電子審判筆錄第9 頁第13行)、或任意調整筆錄問題與答案之先後順序(如原審108 年5 月23日電子審判筆錄第32頁第23行以下詢問時間為夜間19時許,惟調詢筆錄卻將前開陳述記載於中午被告用餐時間前)等情,以上有原審勘驗筆錄內容可資對照,準此,其調詢筆錄有不正詢問及不符情形,自無證據能力。
(七)被告辛澎生106 年5 月9 日偵訊筆錄無證據能力:經查本次偵訊係緊接於同日調詢之後,時間密接性甚高,且據被告供稱當日檢察官偵訊時,先前於調查站詢問被告之二位調查員,均全程於偵查庭內,並坐在被告右後方(見106年度他字第1264號106 年5 月9 日偵訊光碟檔名106 他_001264_0000000000000.264 ),其偵訊筆錄內容大致上又為重複調詢筆錄,衡酌被告於調查站方才受調查員不正詢問而為陳述,而調查員於檢察官偵訊時又在場緊盯被告陳述,以至被告不敢為與調詢筆錄相異之辯解,被告供詞已生污染,其106 年5 月9 日偵訊內容因欠缺自白任意性,且陳述內容既已受調查員污染之延續,而顯欠缺憑信性,於此情況下,自無證據能力可言。
(八)本院審理時經當庭勘驗106 年5 月9 日橋頭地檢署偵訊影像時間23:26:39起至23:28:01迄辛澎生之錄音錄影檔案。
影像時間 107/05/09 23:26:39 起 23:28:01 迄 23:26:12 問:你什麼時候知道說趙明身分是大陸總政的人啊?你什麼時候知道的? 23:26:29答:去了之後。
23:26:31問:去,去韓國之後? 23:26:32答:嘿,有再跟我講這件事。
23:26:36問:誰告訴你的? 23:26:36答:陳明。
23:26:39問:在見面之前告訴你的還見面後? 23:26:42答:見面…你是說… 23:26:45問:跟趙明見面前還見面後? 23:27:07答:齁,我想一下,見面… 23:27:17答:見面… 23:27:22答:見面的時候。
23:27:23問:見面的時候? 23:27:24答:嘿,見面的時候說 23:27:26問:是誰說的?陳明介紹的嗎? 23:27:29答:對。
23:27:30問:啊他怎麼介紹的?他怎麼講的? 23:27:34 答:他沒有講的,就說他他是什麼單位他沒有講,就說他是中共解放軍,總戰,總政的啦,他應該講說他是總政的啦,的…的…,就說是在解放軍總政單位工作,是不是這樣子?嘖,齁很久了,這個問題剛才,這個這個前後…嗯…云云(見本院卷第295 至299 頁)。
因趙明之身分為何,只是證人陳明一人片面之言,且趙明是否真實姓名、身分如何,亦無任何具體資料為佐,故上開錄音仍不能為被告等不利之証明。
(九)証人謝嘉康於調詢及偵查中雖承認有去泰國及「馬來西亞」旅遊,惟否認因而認識大陸軍政人員趙明,及否認接受招待,證人謝嘉康原審審仍證稱:泰國普吉島那次,有遇到大陸地區人士,據說是陳明做大陸生意的朋友,該人士只是過來敬酒、吃飯而已、馬來西亞那次也有見到大陸地區人士,是吃飯時出現的,但也只是一面之緣的介紹,回來後也沒有繼續找我等語(見原審訴卷二第53至55頁)。
關於如何會去國外旅遊,証人謝嘉康於原審陳稱:「(問:如何認識陳明?)在台南有一次打麻將時,在牌桌上認識的」「(問:98年7 、8 月間去泰國普吉島旅遊的原因,是在牌桌上?)我們在打麻將閒聊時..是陳明先提的,說有沒有空,要不要一起出去玩,不是刻意說一定邀我出去玩」「(問:後續出遊的行程安排及費用支付是如何討論?)行程安排是按照旅行社的安排,經費處理都是我太太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1頁);
謝嘉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馬來西亞」旅遊係因前次「泰國」旅遊大家相處愉快,所以大家事前早已一起倡議出遊,並未提及該次旅遊係被告辛澎生主動邀約等情,又據證人謝嘉康偵、審中證稱「泰國」旅遊係其與被告辛澎生、陳明於麻將桌上搓牌時,由陳明先詢問並邀約出遊,並非被告辛澎生邀約,已如前述,足堪認定謝嘉康前後兩次前往「泰國」、「馬來西亞」旅遊均非為被告辛澎生所主動邀約,亦難認被告辛澎生藉邀約謝嘉康旅遊與大陸人員共同出國旅遊。
(十)關於被告楊昀庭部分,訊之被告楊昀庭自調詢伊始即否認介紹軍人謝嘉康接受趙明之招待旅遊,如前所述,證人謝嘉康偵、審中證稱「泰國」旅遊係其與被告辛澎生、陳明於麻將桌上搓牌時,由陳明先詢問並邀約出遊,故「泰國」行應是陳明所邀約;
又証人謝嘉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馬來西亞」旅遊係因前次「泰國」旅遊大家相處愉快,所以大家事前早已一起倡議出遊,謝嘉康均未說是被告楊昀庭所邀約。
又謝嘉康並未去上海參觀世博,業經証人謝嘉康於原審陳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43、44頁),綜合上述證言亦不能証明被告楊昀庭介紹軍人謝嘉康去上海旅遊與趙明認識為之發展組織。
又被告辛澎生是由陳明早先就介紹認識趙明,並非被告楊昀庭首先介紹辛澎生初次認識趙明,亦不能謂楊昀庭介紹被告辛澎生初次給趙明認識,為之發展組織。
(十一)又依國家安全局107年10月3日永道字第1070008819號函,亦認「尚查無趙明任職中共總政治部聯絡部上海第七辦公室之相關資料」(見原審訴一卷第149 頁正、背面);
又經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為共軍總政治部聯絡部上海分局對外之掛名,其內部有葉選寧等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102 年3 月12日調陸貳字第102221000260號函可稽(見偵一卷第53頁),依該函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辦公室亦無「趙明」其人。
又該「趙明」者固是大陸地區人士,惟是否真係大陸軍方人士,並無以其共同宴飲或旅遊之照片,經我國之國安單位鑑定其身分之資料,無証据証明其身分背景,尚難僅憑「趙明」者在宴飲旅遊時一人吹噓說伊是解放軍人員或總政人員,即遽認其真具解放軍之軍職,或具總政之職務,故仍不能証明被告2 人為「趙明」發展組織。
綜上所述,因證人謝嘉康於偵、審中證稱「泰國」旅遊係其與被告辛澎生、陳明於麻將桌上搓牌時,由陳明先詢問並邀約出遊,故「泰國」之行應是陳明所邀約;
又証人謝嘉康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馬來西亞」旅遊係因前次「泰國」旅遊大家相處愉快,所以大家事前早已一起倡議出遊,應係一起提議出遊,謝嘉康均未說是被告楊昀庭所邀約;
又謝嘉康並未去上海參觀世博,業經証人謝嘉康於原審陳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43、44頁),是亦不能証明被告楊昀庭介紹軍人謝嘉康去上海參觀世博(因謝嘉康未去上海接觸)。
又被告辛澎生是由陳明早先就介紹認識趙明,並非被告楊昀庭首先介紹辛澎生才初次認識趙明,待被告楊昀庭介入時,辛澎生已先由陳明而認識接觸趙明,尚不得謂係因被告楊昀庭之邀約所致。
又本件只旅遊接觸之階段,尚未有進一步深入之階段(如約定吸收加入中共何組織或承諾、交付何種任務),只旅遊接觸是否屬發展組織之著手或預備階段亦有疑義,而該罪並無處罰預備犯。
又國內其他高官與大陸高層軍政人員接觸餐敘者,新聞時有報導,亦未聞安排者構成犯罪,尚欠缺法律之平等一致性。
又國家安全局及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亦認「查無趙明任職中共總政治部聯絡部上海第七辦公室之相關資料」。
又此類餐敘接觸及收受薄禮,其情況係屬中性,有好有壞,應視後續情況而定,應屬我方軍政人員有無据實向所服務之機關陳報之行政處罰之範疇,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辛澎生、楊昀庭2 人已達為大陸軍人趙明發展組織之犯罪情事,其等犯罪即均屬不能証明。
四、原審既費時甚久勘驗陳明、辛澎生之調詢錄音,已知悉調詢錄音與調詢筆錄不符,惟竟未於判決內說明二者有不符之處,如何取捨?未置一詞,被告等辯護人以此指摘尚非無由,其遽予論科,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及未沒收禮物不當,雖無理由,惟被告辛澎生、楊昀庭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自應予撤銷,並改為被告辛澎生、楊昀庭均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一審檢察官王柏敦提起公訴,二審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附表一(被告辛澎生遭查扣之物)
┌──┬───────────────┐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
├──┼───────────────┤
│1 │五糧液禮盒1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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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瀘洲醇禮盒1 盒 │
├──┼───────────────┤
│3 │貴州茅台酒1 瓶 │
├──┼───────────────┤
│4 │紫光液禮盒1 瓶 │
├──┼───────────────┤
│5 │中國名酒1 瓶 │
├──┼───────────────┤
│6 │國窖禮盒1 瓶 │
├──┼───────────────┤
│7 │貴州醇1 瓶 │
├──┼───────────────┤
│8 │純銀保健杯禮盒1 個 │
├──┼───────────────┤
│9 │絲巾及絲袍禮盒1 個 │
├──┼───────────────┤
│10 │譚木匠藝品禮盒1 個 │
├──┼───────────────┤
│11 │ACER筆記型電腦1 台 │
├──┼───────────────┤
│12 │ASUS行動電話1 台 │
├──┼───────────────┤
│13 │ADATA隨身碟1 個 │
├──┼───────────────┤
│14 │MaxXinPhotographer隨身碟1 個 │
├──┼───────────────┤
│15 │MaxXinPhotographer隨身碟1 個 │
├──┼───────────────┤
│16 │橘色隨身碟1 個 │
├──┼───────────────┤
│17 │TREND-MICRO隨身碟1 個 │
├──┼───────────────┤
│18 │金色隨身碟1 個 │
├──┼───────────────┤
│19 │電腦桌機資料光碟1 張 │
├──┼───────────────┤
│20 │黑色行動電話1 支 │
├──┼───────────────┤
│21 │白色行動電話1 支 │
├──┼───────────────┤
│22 │ACER筆記型電腦1 台 │
├──┼───────────────┤
│23 │YUNDAI-A7-ART平板1 台 │
├──┼───────────────┤
│24 │SAMSUNG行動電話1 支 │
└──┴───────────────┘
附表二(被告楊昀庭遭查扣之物)
┌──┬───────────────┬─────────────────┐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 備 註 │
├──┼───────────────┼─────────────────┤
│1 │SAMSUNG PAD(含充電線)1 支 │已於106 年7 月17日偵查庭當庭發還被│
├──┼───────────────┤告楊昀庭 │
│2 │IPOD1 支 │ │
├──┼───────────────┤ │
│3 │GIONEE白色手機(含充電線)1 支│ │
├──┼───────────────┤ │
│4 │黑色筆記本1 本 │ │
├──┼───────────────┤ │
│5 │藍色筆記本1 本 │ │
├──┼───────────────┤ │
│6 │SP隨身碟1 個 │ │
├──┼───────────────┤ │
│7 │合作金庫銀行隨身碟2 個 │ │
├──┼───────────────┤ │
│8 │金融@家隨身碟2 個(公帳) │ │
├──┼───────────────┤ │
│9 │MEMORY ADAPTER USB1 個 │ │
├──┼───────────────┤ │
│10 │Transcend 32GB白色隨身碟1 個 │ │
├──┼───────────────┤ │
│11 │金e順隨身碟1 個 │ │
├──┼───────────────┤ │
│12 │金融@ 家隨身碟7 個 │ │
├──┼───────────────┤ │
│13 │imation隨身碟1 個 │ │
├──┼───────────────┤ │
│14 │中國銀行隨身碟2 個 │ │
├──┼───────────────┤ │
│15 │中國建設銀行隨身碟1 個 │ │
├──┼───────────────┤ │
│16 │中國農業銀行隨身碟1 個 │ │
├──┼───────────────┤ │
│17 │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ASUSX550│ │
│ │C ) │ │
└──┴───────────────┴─────────────────┘
附表三(證人謝嘉康遭查扣之物)
┌──┬───────────────┬─────────────────┐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 備 註 │
├──┼───────────────┼─────────────────┤
│1 │紹興酒女兒紅1 瓶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7年9月13日裁│
│ │ │定發還,證人謝嘉康於107年10月29日 │
│ │ │具狀陳報放棄權利 │
├──┼───────────────┼─────────────────┤
│2 │世博貴州茅台酒2 瓶 │無 │
├──┼───────────────┤ │
│3 │貴州茅台酒1 瓶 │ │
├──┼───────────────┤ │
│4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西山服務局│ │
│ │專用酒1 瓶 │ │
├──┼───────────────┤ │
│5 │真絲大王-絲巾1 條 │ │
├──┼───────────────┤ │
│6 │世博紀念套章1 組 │ │
├──┼───────────────┤ │
│7 │中國2010上海世博會特許商品1 組│ │
├──┼───────────────┤ │
│8 │世博會銀質紀念套章1 組 │ │
├──┼───────────────┤ │
│9 │中國2010上海世博會珍藏郵冊1 組│ │
├──┼───────────────┤ │
│10 │魅力場館紀念銀幣2 組 │ │
├──┼───────────────┤ │
│11 │Seagate行動硬碟1 個 │ │
├──┼───────────────┤ │
│12 │亮劍DVD1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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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證目錄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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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刑事案件移送書,稱調查卷; │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他字第1264號卷,稱偵一卷; │
│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5369號卷,稱偵二卷; │
│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701號卷,稱偵三卷; │
│五、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9258號卷,稱偵四卷; │
│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228 號卷,稱審訴卷; │
│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卷,共二卷,稱原審訴卷一、原審訴卷│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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