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上訴,199,2020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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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彥觀




選任辯護人 蘇唯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彥觀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彥觀(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月14日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至109 年5 月1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109 年5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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