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上訴,380,2020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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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380號
即 被 告 洪泰雄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泰雄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泰雄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訊問後,認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至109 年6 月19日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於109 年6 月20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裁定,至109 年8 月1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洪泰雄涉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重刑在案,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衡諸被告所涉者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復參酌其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為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職是,本院於109 年8 月7 日訊問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8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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