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09,上訴,633,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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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國庭



選任辯護人 方浩鍵律師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庭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國庭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9 年5 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9 年8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8 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王光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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