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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男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785 號,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0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建男部分撤銷。
陳建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建男受綽號「烏龜」之成年男子委託處理與蔡有成之債務糾紛,而欲逼迫蔡有成出面處理,竟與黃秋旗(另案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共同基於毀損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12月31日凌晨3 時許,共同至屏東縣○○鄉○○路00號(座落地號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蔡有成有使用權之蔡家古厝(未經保存登記)外,由陳建男指示黃秋旗拆毀蔡家古厝,黃秋旗再雇請不知情之黃信龍駕駛怪手,並命不知情之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黃信龍、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罪嫌,均另行不起訴處分)在場指揮交通,而將蔡家古厝之屋頂及牆垣拆毀,並造成該址之鐵皮屋攤位倒塌毀損。
嗣蔡家古厝所座落土地之共有人林顯朝、陳麗雲(對蔡家古厝均有使用權)及在同址擺設鐵皮屋攤位營業之簡仁傑、謝秀敏、卓玉好報警處理,因認被告陳建男亦共同涉有刑法第353條第1項之毀損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是否與事相符,同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建男(下稱被告)涉有毀損罪嫌,係以被告之自白、告訴人之指訴、檢察事務官之勘驗筆錄、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惟訊據被告則否認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黃秋旗告以會給伊新台幣(下同)10萬元,因其前此倘有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案件,恐入監執行,但有一個小孩要養,才應黃秋旗之邀前往現場,接受警方調查頂罪,其並未參與毀損之情事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107 年12月31日警詢中固供稱:「(今日你因何事接受警方製作調查筆錄?)因為我毀損他人建築。」
、「(警方於107 年12月31日03時許,接獲報案稱屏東縣里港鄉中山路農會對面深夜在施工,妨害安寧,故前往現場處理,到達現場里港鄉中山路27號時,發現你與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黃秋旗、黃信龍在場,並且有一部怪手正從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施工拆除完畢駛出,警方便詢問黃秋旗為何深夜還在施工,黃秋旗便回答:快完成了,這是人家委託他來拆的,隨後你們便匆忙離去,之後並接到有報案稱祖厝古蹟遭不明人士破壞,是否清楚?有無意見?)清楚。
沒有意見。」
、「(你當時在現場做何事?請詳述?)107 年07月間,有一個人綽號叫『烏龜』之男子,跟我說如果能幫他討到新台幣《下同》1000萬的債務,就要分我500 萬作為報償,『烏龜』之男子說他的債務人就是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的主人,我從那時開始就跟蔡家古厝的主人蔡有成《0000000000》聯繫還債的事宜,他一直推拖,直到最近他的電話變空號,我就想說直接找人去毀損他的古厝,逼他出來處理債務。
所以我在107 年12月31日02時50分,用30000 元委託黃秋旗叫怪手,我們一同到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之後我叫黃秋旗看到只要是古厝建築的部分就用怪手破壞,黃秋旗隨後叫怪手司機黃信龍、敲壞門口的拱門,再進去破壞東西廂房,破壞完後怪手就開出來,因為古厝有連接到靠馬路的商家店面,所以有不小心破壞到,我們完成要離去時,警察因為獲報妨害安寧到現場處理,但是我當時並沒有跟警察說我是來拆房子討債的,警察便要求抄登我們在場人年籍資料,我們講完資料後就離去了。」
、「(你委託黃秋旗時有無明確告知是要做何事?)我只有跟他講是要來討債的,要用這個方法逼他出來處理債務。」
、「(你們當時現場人員分別從事何事?)我在現場給黃秋旗看他們拆除破壞的情形、黃秋旗則是接收我的指令,怪手司機黃信龍進行破壞、怪手司機黃信龍則是駕駛怪手進行破壞、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則都是在現場管制交通,維護安全。」
、「(為何你要指使黃秋旗、黃信龍、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等人至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破壞?)因為要用這個手段逼迫債務人蔡有成出來處理債務。」
、「(你是否清楚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是何人所有?有無認識?有無仇恨糾紛?)我不是很清楚,只知道『烏龜』之男子說是蔡有成的。
不認識。
沒有仇恨糾紛,只是要找他討債而已。」
、「(綽號『烏龜』之男子年籍資料清楚嗎?有無聯繫方式?)詳細年籍資料我不清楚,年約35歲左右。
每次都是『烏龜』之男子用未顯示號碼打電話給我,問我討債的進度,我自己無法聯繫上他。」
等語;
檢察事務官調查時供稱:「(為何前往蔡家古厝參與拆屋?)我要向蔡有成要債。
因為我要逼他出面。
當時我有一個朋友要我幫他要債,我現在已經找不到那個朋友了。」
、「(邀約何人前往?)我邀黃秋旗一個人。」
、「(拆屋時,擔任什麼工作?)我指揮黃秋旗說要拆那裡。」
、「(有無拿到報酬?何人發放?拿到多少錢?)還沒有。」
等語(見偵查卷第127-129 頁),坦承於案時在場,及受綽號「烏龜」之男子之託向蔡有成討債不成,嗣為逼迫蔡有成還債而以3 萬元委託及指示黃秋旗(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鳩工拆毀蔡家古厝等情。
㈡於本院則供稱:「我是頂替黃秋旗表示我是主謀,但實際他才是主謀,我是聽黃秋旗的指示做事,我沒有毀損,我有去現場,但我是去那裡等警察來,替黃秋旗擔罪;
我去現場的時候,警察就來了,我就向警察表示我是主謀;
我會替黃秋旗頂罪是因為我有一件槍砲案,我認為我會被關,而我有一個小孩要養,我想說頂罪可以拿10萬元,我就答應黃秋旗。
」、「(如何證明你是頂替?)109 年3 月27日我有將我與黃秋旗的對話錄下。」
等語(見本院卷第54頁),而否認有委託及指示黃秋旗鳩工拆毀蔡家古厝,辯稱其僅係在場等待頂替,動機係其因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案件恐會入監服刑,小孩無人照護,而黃秋旗答應給予10萬元。
而其確因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106 年7 月14日以10 6年偵字第2733號等起訴,有起訴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 至155 頁),原審法院則於107 年7 月20日以107 年軍重訴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併科罰金5 萬元(見本院卷第36頁),嗣該案件上訴後,經本院於108 年3月29日以107 年上訴字第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5 年確定(見本院卷第35頁);
如事實欄所載之毀損時間在107 年12月31日凌晨3 時許,係被訴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案件起訴及原審判處罪刑之後,則被告所辯尚非毫無根據。
㈢證人黃信龍於警詢中陳稱:於107 年12月30日23時許接到老闆黃秋旗說要去工作等語(見警卷第32頁);
證人陳大景於警詢中陳稱:我大約於107 月12月31日02時許接到老闆黃秋旗說要工作的電話,之後約03時左右,我和老闆黃秋旗一同到了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當時那邊還有我一個朋友蕭景逸及2-3 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在場,之後老闆黃秋旗就指示我要在場指揮交通,怕施工的怪手影響馬路上的行車安全,然後我就照指等語(見警卷第52頁);
證人陳信華於警詢中陳稱:當時我跟蕭景逸剛好開車經過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前,看到怎麼有怪手半夜在拆房子,所以就好奇停下來看,結果剛好看到就是我弟弟黃信龍在開怪手,然後我鄰居陳建男也在那邊,之後我就問我弟弟怎麼會半夜在拆房子,他就說他也是聽老闆的指示在工作而已,講完一下子,警察就來了,然後警察就要求登記我們所有在場人的資料,我也配合登記,留完資料後,我跟蕭景逸就開車離開了;
我是剛好路邊停下來觀看的,我完全不清楚等語(見警卷第64頁);
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為何前往蔡家古厝參與拆屋?)我是經過而已,我與蕭景逸剛喝完酒經過在那邊看,警察叫我們留資料,我們就留。」
、「(邀約何人前往?)我們是經過而已。」
等語(見偵查卷第127 頁);
證人蕭景逸於警詢中亦證稱:當時我跟陳信華剛好開車經過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前,看到怎麼有怪手半夜在拆房子,所以就好奇停下來看,結果剛好看到就是我朋友黃信龍在開怪手,然後我朋友陳建男、陳大景也在那邊,之後我跟陳信華就問黃信龍在幹嘛,他就跟我們說他在拆房子,過了一下子,警察就來了,然後警察就要求登記我們的年籍資料,我配合留下資料後就與陳信華開車離開了;
我跟陳信華真的是剛好路過停下來看的,可能是他們誤會我們也是要來幫忙的,而且我與陳信華並沒有拿到新台幣1500元的工資等語(見警卷第76、77頁)。
均未指認係被告僱佣其等至案發現場。
㈣被害人蔡有成、林顯朝、陳麗雲、簡仁傑、謝秀敏、卓玉好等人於警偵訊時亦僅表示欲提出告訴,並未指證被告係首謀或與現場為相關行為之分擔,有警偵訊筆錄可憑,而原審共同被告黃秋旗於警詢時固供稱:「(今日你因何事接受警方製作調查筆錄?)因為我受『建男』之男子委託去拆房子,警察通知我來說明。」
、「我大約是於107 年12月01日受陳建男之男子委託,說他那邊有一件債務糾紛,債務人都不出來面對,所以委託我開怪手去債務人所有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隨便敲打,要用這個方法逼債務人出面,107 年12月31日02時50分許帶我的工班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怪手司機黃信龍及委託人「建男」之男子去到里港鄉中山路27號蔡家古厝現場,之後我就指揮怪手司機黃信龍直接用怪手敲打古厝的牌樓,敲完後怪手直接開進古厝,接著換敲打東西廂房,敲打完後,怪手就直接開出來,當時警察剛好到場,接著『建男』之男子又跟我說蔡家古厝路旁店面門面也敲一敲,我就遵照指示,指揮怪手敲完後,『建男』之男子給我工程款新台幣30000 元,警方也抄登我們在場人的資料後,我們就離去了,之後我就發2000元薪資給怪手司機、其他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每人1500元薪資。」
、「(委託人『建男』之男子是否就是在現場的那位陳建男?)是的,就是他。」
、「委託人陳建男就是在現場觀看,隨時有什麼意見會跟我陳述、我的部分是帶領工班,負責現場指揮調度、黃信龍操作怪手、陳大景、陳信華、蕭景逸則是在現場安全維護,管制交通。」
、「(有無認識委託人陳建男?有無仇恨糾紛?)我們認識,是朋友關係,所以才會委託我。
沒有仇恨糾紛。」
等語(見警卷第24-25 頁);
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陳稱:「(為何前往蔡家古厝參與拆屋?)是陳建男找我去的。
他說他們有債務糾紛,要我去拆屋討債。」
、「(邀約何人前往?)我叫黃信龍,順便叫他張羅人來現場指揮交通。」
、「(拆屋時,擔任什麼工作?)我拿無線電指揮黃信龍的怪手拆除建築物。」
、「(有無拿到報酬?何人發放?拿到多少錢?)有。
我拿到陳建男給我的3 萬元。」
等語(見偵查卷第127-129 頁),並未指證係受被告之託鳩工拆除蔡家古厝等情。
㈤然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並主張係與黃秋旗在109 年3 月27日對話之行動電話影、錄音對話如下:被告手持手機,螢幕顯示與+000 000-000-000通話:被 告:旗哥,現在要怎麼處理啊?黃秋旗:我們當初時是不是講說你如果要被那個的時候,我 是不是1 個月3 萬給你?被 告:對啊。
黃秋旗:你何時要進去?就看你在裡面多久。
被 告:我現在目前就是8 個月啊,現在看到的,確定的, 8 個月,是我不上訴的情況下,確定的是8 個月。
黃秋旗:那你有想要上訴嗎?被 告:我說一句坦白的,我不上訴也不行,我現在也是好 好的在做工,我如果被關這8 個月我會很艱苦過。
黃秋旗:我知道,那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你上訴?被 告:20天,旗哥我也坦白跟你說,因為我賺這10萬,被 關8 個月,我真的很不值得,裡面要生活也是要用 到錢,我真的這樣我會艱苦到,然後家裡也要拿錢 出來。
黃秋旗:我也說過啊,當初我答應你的,你只要進去,我也 是1個月補助你3萬嘛。
被 告:旗哥,我是這樣講啦,因為我也知道你現在的狀況 也不好,你也有跟我講過,你說如果進去,有甚麼 問題,是不是叫我要找胖姨(音譯,下同),那我 去找胖姨了反而被他洗臉,那我現在要怎麼處理?黃秋旗:我這兩天我這邊貨跑完,星期六星期天貨跑完,我 星期一或星期二我會親自下去找他,我會跟他講清 楚。
被 告:好啊。
黃秋旗:你兩百多是對我,一事歸一事。
被 告:對啊,我是說因為他有跟我講明,說律師錢你也拿 去了,沒有幫我請律師,我是說到底現在是甚麼情 形?黃秋旗:他推卸責任我也很賭爛,今天說真的一事歸一事, 你投資我舞台音響這錢我都跟你拿得一清二楚,我 幫你這些我都沒講,要怎麼犧牲…我自己都跳下去 了。
被 告:對啊那旗哥你何時有空下來?黃秋旗:我下去的時候我會跟你講,我會去跟他處理這些事 情處理清楚。
被 告:對啊,我20天內沒看到錢我也是要上訴啊。
黃秋旗:對啊,那一定要上訴的。
被 告:上訴之後,好壞…我也是要保護我自己。
黃秋旗:對啊。
被 告:對啊。
黃秋旗:你這個上訴的費用,你要寫訴狀上去對嗎?被 告:對啊。
黃秋旗:今天寄的嗎?被 告:對,今天我收到的。
黃秋旗:今天你收到的?怎麼會這麼快就收到?這個部分我 下周一周二我下去那個我也會跟你見面,我跟你見 面你也不用跟誰講,你聽懂意思嗎?被 告:我知道。
我知道。
因為我媽早先有打給你,說你沒 接,我也有打給你,你也沒接,我蠻想不開的。
黃秋旗:不是沒接,我在跑車,說真的這支手機很複雜,我 放在家,我等一下用另外一支手機打給你,那我也 拜託你,因為我現在,我的狀況你也知道。
被 告:我聽得懂,因為旗哥我說實在,我也算很挺你。
黃秋旗:我知道,所以我會下去處理一趟。
被 告:我知道。
黃秋旗:那你有聽懂我的意思嗎?一事歸一事。
被 告:我聽懂,嗯。
黃秋旗:他如果說給我兩百多可以弄掉,他要拿那兩百多, 我怎麼樣都要奔走這些錢給你,你聽得懂我的意思 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因為他弄的,他等於把責任推給我,他意思就是他 這兩百多不要了的意思。
被 告:我聽得懂意思。
黃秋旗:那我要跟他確定,如果真的是安捏,喔那抱歉,我 要去跟建男講,說這邊總共兩百多萬,你聽得懂我 的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我也要邀你一起去,一事歸一事,你要那樣處理比 較單純,還是要…因為現在有武漢這個樣子我根本 都沒辦法接場。
被 告:我聽得懂黃秋旗:我也根本沒辦法還他錢,我會問他要損失比較多? 還是損失比較少?被 告:旗哥不然這樣,我們看怎樣,約一個時間,你如果 方便回來,你這幾天回來,我看我們事情趕快處理 ,這樣也不是辦法。
黃秋旗:我知道啊,今天你收到我看到你的訊息,我一定會 回,不過就像你說的你換這支新的你也不想要給太 多人知道,我也一定會讓你知道,我也坦白跟你說 一句就是不需要給人家知道。
被 告:我知道我知道。
黃秋旗:你聽懂我的意思嗎?我答應會下去處理,我就是會 下去處理。
被 告:好,旗哥這樣我知道。
黃秋旗:這樣你有聽懂我說的意思?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因為只有這兩條路可以走,今天我欠他的293 萬他 如果要就這樣算了,我也不償失,我只是會跟建男 說,建男你先讓我奔走一些錢回來,看多少來處理 你的官司,我們來上訴,我們來處理。
被 告:好,我聽懂。
黃秋旗:這兩百多萬我跟你對半分,因為我們都有揹到,你 聽得懂我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我是要看他怎麼答應。
被 告:剛剛去找他,他講一堆,就說我針對你就好,這樣 啊。
黃秋旗:嘿。
我回頭啊,針對我OK啊,今天一事歸一事, 我欠你錢我會還你嘛,這些你要不要處理?你如果 不處理,我這兩百多我也不要處理了,你聽得懂我 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我跟他還是有在處理,我不是沒在處理,就是這麼 簡單,那你如果需要我的時候把我吸在旁邊,不需 要我的時候你就把我踢到一邊,那我怎麼想得開?被 告:對啊,旗哥我覺得我會被判八個月是因為沒跟那個 人和解的關係吧?黃秋旗:啊?被 告:沒跟那個陳甚麼秀明那個有沒有?沒跟他和解,才 會被判那麼久。
黃秋旗:那你想要跟他和解?被 告:因為旗哥,我想過了我不想惹這些麻煩,沒關係那 我會跟那個甚麼秀明講,看最低要給我多少這樣。
黃秋旗:嘿。
被 告:對啊那如果真的沒辦法我也是要自己處理,不然給 我分期。
黃秋旗:蛤?被 告:如果沒辦法,我也是要跟胖姨。
黃秋旗:我這兩天找個時間,我會馬上趕下去。
被 告:了解。
黃秋旗:下去把這個事情處理,你先不要生氣,沒接電話是 因為我外面很多根本都沒面對處理,因為根本沒辦 法面對,大家都是要錢而已嘛。
被 告:因為我覺得這樣真的不划算。
黃秋旗:對啊。
被 告:你最起碼也要給我一個安家費,別說安家費,就是 讓我好進去關這樣,對不對?黃秋旗:我聽得懂你的意思啦,這我那個啦,那你跟那個講 說我會對你們家裡,你聽得懂嗎?被 告:喔好,我聽得懂。
黃秋旗:我這兩天把時間排出來我再打電話跟你講。
被 告:好啊。
黃秋旗:那我等等用另外一隻再打給你。
被 告:好。
黃秋旗:你有甚麼事情,換打那一隻。
被 告:好啊。
黃秋旗:因為這一支我才剛辦出來第二天而已。
被 告:旗哥那我知道黃秋旗:因為這隻台灣大哥大的費用我都沒繳了,我辦一隻 新的出來,這隻我會放掉。
被 告:這樣我知道。
黃秋旗:有需要保持連絡的我們保持聯絡,不然就像我講得 等到我翻起來或是怎樣的時候,我會自己去找他們 自首。
被 告:好。
黃秋旗:因為面對,做一次,你說真的啦,幾十個一起壓過 來,我要怎麼,一個要分一千嗎?兩千?對不?沒 意思嘛。
被 告:對啊。
黃秋旗:遇到武漢這個狀況我也是要活下來,不然我要怎麼 還?被 告:對啊。
黃秋旗:我說的,你這個要緊的,我一定要先處理,我也希 望說喔今天我們兩個是兄弟相挺,你有甚麼問題你 跟我講我會馬上下去處理。
被 告:旗哥那我還要去找胖姨嗎?黃秋旗:你不用過去找他,我會邀你一起過去找他。
被 告:嗯。
黃秋旗:我會先過去你家,跟你們長輩講,看這樣好不好, 有同意嗎?如果它們不要承受那我要怎麼處理,你 聽得懂我的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因為我貨運要到五月份,我現在跑車,平均薪水可 能大概七萬啦。
被 告:因為如果我進退無路,我也是要翻口供啊。
黃秋旗:這最重要的啊,這就我說的,這兩百多萬是我欠伊 的,不是我拿去那個,律師是林北秋旗自己處理, 從頭到尾拿十幾萬給我,我有分出去嗎?被 告:我覺得我太顧情義了。
黃秋旗:事實啊。
被 告:那我這樣艱苦到,他們在爽。
黃秋旗:對啊,我們太顧情義了它們那個到。
他如果跟我講 一句,秋旗你那兩百多不用處理了,你幫我把建男 處理好就好了,不要牽連到我就好了,那我面對他 啊你聽懂我意思嗎?我過去就是要當面對質,你聽 懂我的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因為今天該建男分到的,我就要給你。
被 告:嗯,我知道。
黃秋旗:就這樣而已,很簡單。
被 告:好。
旗哥不然這樣啦你看你何時能夠下來,我們聯 絡一下好了。
黃秋旗:我會先過去你們家。
被 告:好。
黃秋旗:還是說我跟…因為我現在交通比較不方便,我到屏 東車站,拜託你來載我。
被 告:好啊。
黃秋旗: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我下去,我們討論出一個那 個,因為他有跟你講了嘛,我欠他兩百多嘛,那兩 百多你如果要讓我慢慢處理,我就是慢慢處理,問 題這一事歸一事啊。
被 告:對啊一事歸一事啊。
黃秋旗:這事你要處理好啊,我兩百多會好好還你啊。
被 告:他剛說兩百多的時候也沒有講到說他投資你啊。
黃秋旗:對啊。
被 告:很誇張。
黃秋旗:就像我講的,遇到事情,我現在落魄成這樣,很多 人遇到事情,我們對人家好,人家是不想理我們的, 說一句最坦白的。
被 告:對啊,真的。
黃秋旗:那我們運氣在壞,我們能怎樣?那我問你一句,你 確定兩百多你不要的話,你如果說投資在我那個, 我已經跑路了,你這兩百多不要了要把這兩百多轉 嫁給我到這件事情,好沒關係我對建男負責,一句 話293 我跟建男一人一半。
被 告:我聽懂。
黃秋旗:這邊我欠建男一百五十幾我要怎麼處理,一個月我 要處理多少怎樣的我都自己跟建男面對處理,你也 會安心。
被 告:我聽懂。
黃秋旗:你聽懂意思嗎?不然就是你上訴的時候跟那個的時 候拿出來,這兩百多,我來對他,我相信這個武漢 病毒有辦法壞1 年兩年3 年嗎,那你眼前有能力的 人你不幫忙,你要放著拖,沒關係,我生氣就是我 們兩個一起翻口供這樣而已。
被 告:了解。
旗哥那我知道要怎麼做了,那我星期一也是 會去問律師啦!我看這個有沒有辦法補救答:嘿啊 被告:嘿啊不然怎麼辦,不然我也沒辦法,我現在 只想好好做工作而已。
黃秋旗:因為我說真的,為什麼我要換號碼,因為就是很雜 ,根本預定要進來的錢都沒辦法進來。
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全部的節目都取消取消取消取消取消到我不知道要 怎麼辦。
我答應人家的變成都一直開花。
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這就變成說比如我今天去幫你做工作,做完我就有 多少錢可以拿,問題現在都沒有了。
被 告:了解。
黃秋旗:這是這個狀況,那你也不要想甚麼,這兩天晚上我 會下去找你,我星期六星期天把料出完,我看是星 期一要下去還是星期二要下去。
被 告:好,旗哥那再約個時間好了。
黃秋旗:嘿。
我說我現在神出鬼沒,我也沒有那個,你聽得 懂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對啊,我過去我直接找他,講明的看他要怎麼處理 。
被 告:對啊,我覺得說很誇張啊對不對?黃秋旗:他要逼我走絕路,我確實講,你這樣也沒比較好啊 !你剩那麼多的人,我不相信你會比較好。
被 告:對啊,他是很怕說我把他咬出來(14:02)黃秋旗:嘿啊。
這是最現實的問題,因為我們站在那裡,我 也說一事歸一事,兩百多萬是我原本就欠他的,不 是我把人家的律師費跟甚麼錢花掉。
被 告:對啊。
黃秋旗:你要說清楚喔,因為我那天當天我自己都處理,我 也跟你答應過的,有去卡到刑期我就是補助你一個 月三萬,這都我講過的話。
被 告:對啊,有啊你有講過。
黃秋旗:這是最現實的。
被 告:旗哥我有想過,因為你現在也沒有說很好,這個三 萬對你來說真的有比較硬(比較困難之意),所以 我才會去找那個。
黃秋旗:我也說過了很簡單啊,今天他如果不那個,我們就 是一起翻口供,你聽懂我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你要那個,我就乾脆偽證啊,那個啊,我看我把你 咬出來,我看你會不會比較好過?被 告:因為我有想過了如果大家都要裝作不知道,要死大 家一起死。
黃秋旗:對啊這最現實的問題。
被 告:因為關是一定要關,要死大家一起死。
黃秋旗:對啊要死大家一起死,因為建男你一翻就整個都反 過來了,包含我也要關。
被 告:我原本是有這樣想,那這樣旗哥你就下來,看怎樣 有甚麼解決的方式,再去找律師。
黃秋旗:因為他沒有辦法忍受被關,他卡到會比我們還重。
被 告:對啊他算主謀。
黃秋旗:不只主謀而已,他會卡到文資法啊,對啊。
你聽懂 我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我們只要打死不承認,說我不知道那是甚麼,他就 叫我打掉,我就打掉,我們現在被判(刑)又不幫 我們處理,我們要翻口供這樣而已。
我們是不會卡 文資法你聽得懂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該問的律師我早就都有去問,他現在的死結就是怕 我們翻口供,我欠他兩百多萬,他要討這兩百多萬 ,他也要體諒說我現在就是怕不好,我並不是失聯 ,你給我時間,我會處理嘛,一事歸一事啊,對不 對?被 告:對啊。
黃秋旗:你叫我處理的事情我也把你處理得很圓滿、處理的 很那個,現在事情發生了,要怎麼辦,來處理啊, 對不對?應該要打第二場的官司、應該要上訴的, 就是要上訴啊。
被 告:對啊我知道,旗哥不然你星期一星期二下來我們聯 絡一下好了。
黃秋旗:好啊好啊。
被 告:旗哥那我先去忙。
黃秋旗:好,那我用另外一隻093 …你記一下,0937我現在 打,這支(電話)我很少給人家,我用電話打給你 。
被 告:好。
黃秋旗:好。
黃秋旗: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被 告:旗哥我知道。
黃秋旗:因為你現在後果你要知道,我不能讓你誤會啊,你 聽得懂我的意思嗎?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今天不是我去收那兩百多萬來處理這件事情的。
被 告:我知道啊,照你說的就是這兩百多萬就是要投資你 的工作的,跟那件工作又是另外一筆錢。
黃秋旗:對啊,從頭到尾「土豆仔」都知道啊,我跟「土豆 仔」現在也在打官司啊,對啊,我借他的名義買貨 車,我繳不起,他也不放過我啊。
被 告:這樣就那個…這樣會搞一個信用破產耶!黃秋旗:那…他…這黃秋旗:我只是拿到一張紙而已。
你聽 得懂我意思嗎?被 告:我了解。
那旗哥還是你下來,我們當面說好了,來 家裡講好了。
黃秋旗:好啊好啊,我順便來拜託…。
被 告:我爸媽也想要了解這些事情。
黃秋旗:這我會下去,我也被「雄啊(音譯)」搞一個頭很 痛啊,「雄啊(音譯)」把他自己的負債還光,林 北要跟他一起做事的時候才說賠不出來,又開花了 。
被 告:對啊,旗哥我叔叔的事情我是沒管啦因為你跟我叔 叔的事情我是…我現在是處理我們兩個的事情。
黃秋旗:這就很簡單的事情。
我是要證實甚麼,老闆娘這兩 百多萬是你看我做事賺錢,你是不是有利息的?你 先半投資、當金主,我處理建男,你拿多少出來, 你跟他說,我多少出去我也去跟他說。
被 告:對啊。
黃秋旗:一事歸一事,你說要簡單處理還是複雜處理。
被 告:對啊這也要跟他講清楚。
黃秋旗:對啊,簡單處理就是你金錢的你對我,你給我時間 我就會處理給你了嘛。
被 告:對啊。
黃秋旗:這跟眼前的問題、出來的問題,你如果根本就不想 處理,那我們就整個翻一翻,一起來關。
被 告:對啊,因為這件也是因為他才有發生這件的,也是 我們替她處理的。
黃秋旗:對啊。
被 告:對啊。
黃秋旗:不然處理這個案件,說真的,如果叫職業處理的, 你不用三成的錢分人家嗎?被 告:對啊,說實在的,人家就會大開口的,我只是說我 在裡面,拿十萬而已,又要進去關,這樣哪裡對?黃秋旗:對啊你雖然是當頭,你拿十萬啊,總數我記得那天 他拿二十給我還是多少我忘記了,反正打掉的工錢 、有的沒的,還有幫我第一次處理那個叫做「文仔 (音譯)」。
被 告:我知道。
黃秋旗:對啊,處理沒成,我都是有花出去,我不是那個啊 。
被 告:我聽懂。
黃秋旗:我秋旗下來是為了保護我小的兄弟的一些心意,不 然我可以不要跳下去啊對不對?被 告:對啊對啊。
黃秋旗:這最現實的問題啊,我那天要攬起來,對不對?既 然我工作標下來了,我說過的社會很多事情,遇到 事情人家是要閃的,沒人會像我一樣跳下去死啦。
被 告:我聽得懂。
黃秋旗:說一句最白的就是這樣啦。
被 告:旗哥我知道。
黃秋旗:我說的你不用生氣不用那個,我星期六星期天把大 料跑一跑,星期一星期二我去找你。
被 告:好。
黃秋旗:我們再一起下去,一起下去找他。
被 告:好啊。
那這樣解決就…我覺得要解決啦!黃秋旗:一定要解決的啊,這一定要解決的啊,不可能不解 決啊。
被 告:好啊,不然旗哥,我們星期一星期二當面下來,跟 我爸媽一起討論看要怎麼解決啊。
黃秋旗:好啊。
被 告:那如果真的不行,再去里港找胖姨。
黃秋旗:我們沒有要「七逃」了,你聽得懂我意思嗎?因為 我們「七逃」不起了。
被 告:對啊我就是「七逃」不起了我才會去做工。
黃秋旗:不想要再惹這些事情了,那他如果又要推「阿德( 音譯)」出來處理,我也說一句,我也跟阿德講一 句,一事歸一事。
被 告:沒有啊這阿德不會管啦。
其實是替胖姨講就是說, 因為胖姨認定說我吃也都在「德仔」那邊,算是說 「德仔」在講話也是…那我也要保護我自己,不可 能說他們說甚麼我就是照他們的意思。
黃秋旗:對啊對啊,因為我說真的啦,「傻頭」做下去了都 沒像我們這樣,現在我們兩個這樣,他是認為我們 傻子都像起來了。
被 告:對啊我覺得傻子都像起來的對啊。
黃秋旗:對啊我安捏做,也是傻子像起來了。
被 告:旗哥不然我先出去一下,我現在人在外面。
黃秋旗:好好好。
被 告:我們星期一星期二我們電話保持聯絡。
黃秋旗:好啊,我要下去我會打給你。
被 告:好啊,沒問題。
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4-67 頁),證人黃秋旗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證稱上開對話確係其與被告之對話(見本院卷第109 頁)。
依上開對話,證人黃秋旗前此確實答應給10萬元外,另依刑期按月給被告3 萬元,且該3 萬元與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有關聯性,被告更對證人黃秋旗表示20天內沒看到錢要上訴,以保護自己等語。
㈥證人黃秋旗於本院另證稱:「(被告並無參與毀損行為與犯意?)沒有,在場都是我主導的,被告是在旁邊看,準備做筆錄《指警詢筆錄》而已。」
、「(108 年1 月1 日拆完房子隔天,陳建男母親謝錦華有要求你到他們家,要退還你10萬元,是否有此事?)有。」
、「(是否那天你再加碼,如果陳建男去關,則一個月多3 萬元?)對。」
、「(會去拆蔡家古厝,是否受綽號『烏龜』之成年男子的委託,處理其與蔡有成的債務糾紛,才去僱工拆蔡家古厝?)對。」
「當時『烏龜』答應若毀損就要給你一筆錢,後來你沒有拿到?)對。」
、「(你要接這筆生意時,是否就打算找陳建男出來頂罪?)對。」
、「(你既然也是共同正犯,為何還要找陳建男出來頂罪?)因為我也是工作在忙,前一天怪手不敢拆,隔天半夜工作忙完了,我才親自去。
我的學識不高,我想說我是工頭,我的重機具會被沒收,才想找一個人當主謀。」
、「(所以你是讓陳建男當主謀,你當工頭,你認為這樣你的罪會比較輕?)至少那些機具不會不見。」
、「(於是你就透過別人去找陳建男?)我就找比較欠錢的,沒有欠錢的也不會想要頂替。」
、「(是否於107 年12月30日陳建男去你開設的直播公司當面談,談妥由陳建男作為本件毀損案的主謀,約定給他10萬元,是否有給他錢?)對,有約定10萬元,10萬元我是事後拿給黃信龍的。」
、「(你確定陳建男事後有無收到10萬元?)這可能要問陳建男,這我不了解。」
、「(後來陳建男要反悔?為什麼?)對,因為陳建男的媽媽謝錦華我們都認識,那時候我經濟還可以,我有保證事情發生該怎麼安撫我會處理,但後來我的經濟也不好。」
、「(陳建男是在去你直播公司後沒幾天的108 年1 月1 日說想反悔?)我們要作案前陳建男就反悔了,因為謝錦華不讓陳建男做。」
、「(你就當面跟陳建男說不要反悔,若入監會一個月給3 萬元的安家費?)我有跟陳建男講還有跟謝錦華講。」
、「(事後你經濟困難,也無法給付一個月的3 萬元,所以陳建男就將所有的事情都講出來?)對。」
、「(所以你承認有找陳建男出來頂替為主謀,但實際是你一個人做的?)對,主要我一個人做的,怪手也是我的,但也被拍賣了。」
、「(為什麼陳建男會在現場?)我叫他準備被逮捕做筆錄。
」、「(你接這個案子,收多少?)約定事後再給我30萬元也沒有給。
但我有給黃信龍10萬元,陳建男有無拿到我不知道。
」、「(10萬元是你自己的錢嗎?)10萬元是『烏龜』先給我的訂金,30萬元是『烏龜』說事後要給我,但我沒有拿到。」
、(你在電話中有提到欠『胖姨』200 多萬元,『胖姨』是何人?)她是我另一個金主,無息借錢給我。」
、「(『胖姨』是否為陳麗雲?)對。」
、「(為何在電話中都沒有提到機具會被沒收的事情?為什麼會找陳建男出來頂替?)我是單純怕機具會一起被沒收。
我是要讓機具有退路。」
、「(證人今天所述頂替的原因是擔心機具被沒收,與勘驗對話內容是完全不相干的事情?)這我不知道。」
、「勘驗的內容中,你們對話提到『因為他沒有辦法忍受被關,他卡到會比我們還重;
我們只要打死不承認,說我不知道那是甚麼,他叫我打掉,我就打掉,我們現在被判刑;
又不幫我們處理,我們要翻口供這樣而已。』
,這個『他』是何人?)這是一開始我要敷衍陳建男,『他』是指我的金主『胖姨』陳麗雲。」
、「(是否為『胖姨』教唆要你們去拆除古蹟?因為你欠『胖姨』200 多萬元?)我都承認了,今天是我自己裝行,全部策劃都是我,陳麗雲告拆屋還地已經勝訴《按實際上是敗訴,見警卷第133 頁以下》,我就替陳麗雲出餿主意,要她去放出風聲,自然會有人來接這個工作,我再來接我也只是要報恩而已。」
、「(你跟陳麗雲說她放出消息,自然會有人去承接這工作,你再假意去接這個工作?)我說你既然都告贏了,自然就會有人去做了。」
、「(結果實際上是你去做?)對。」
、「(所以你要『胖姨』特意去找『烏龜』,你再去找『烏龜』?)大概是這樣。」
、「(『胖姨』要躲在幕後就對了?)對。」
「(你剛才回答避重就輕,是否是為了避免牽連到『胖姨』?)對,因為她是我的恩人。」
、「(頂替是要頂替何人?)『烏龜』拿錢出來,就是他不打算出面,我是頂替『烏龜』)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以下)。
而證人謝錦華(被告之母親)於本院證稱:「(108 年1 月1 日你兒子陳建男拆房子出事情後,在庭證人黃秋旗是否有去你家?)有。」
、「(當天發生什麼事?請詳述過程)我開早餐店,那天早上,有一個朋友問我你們很缺錢嗎,為什麼你兒子要去拆房子,我說沒有,我們又不缺錢,我就找黃信龍去找黃秋旗出來,黃秋旗就來我家,跟我們對話,我就跟黃秋旗說10萬元你拿回去,我不要10萬元,我要我兒子清清白白的,黃秋旗就跟我說毀損罪不會很重,如果有事情,他會護著他,然後叫我不要擔心什麼事情,說一切都會處理得很好,到最後都沒有處理,一件都沒有。」
、「(你剛才提到10萬元要還給黃秋旗,他有無收回?)沒有,黃秋旗說還要再翻案很麻煩。」
等語(見本院卷第126 頁以下);
證人陳大景於本院證稱:「(107 年12月31日拆房子的前一天,你與陳建男有無去找黃秋旗,當時情況如何?)那天我跟陳建男在路上,陳建男接到黃秋旗的電話,我們就過去黃秋旗的公司,位於九如圖書館對面的一間鐵皮屋,我那時候在那裡聽到黃秋旗跟陳建男說有一條10萬元要給他賺,說不太有事情,但稍微有麻煩這樣。」
、「(是要叫陳建男去拆屋,還是要陳建男去扛罪?)要陳建男去扛罪。」
、「(陳建男有答應嗎?)有。」
、「(後來你們就離開了?)後來坐一下就離開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122 頁以下)。
㈦經核證人黃秋旗、謝錦華、陳大景上開所證,及證人黃信龍、陳信華所證,被告並未參與鳩工拆屋,而係單純頂替綽號「胖姨」,與被告事後於本院所辯係頂替等情相符,被告既未參與鳩工拆屋之行為分擔,亦未與黃秋旗有犯意聯絡,自難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警偵訊及原審之自白顯與事實不符,自難採為論罪之根據。
㈧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就被告部分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原審同案被告黃秋旗部分,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未據上訴,故不另論列。
至其所證有關陳麗雲是否有教唆毀損,及被告有頂替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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