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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聰銘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64 號,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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