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759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鴻原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363 號,中華民國109 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美燕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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